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陳義仲、蘇清水、宋明蒼
- 當事人甲○○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626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莊信泰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台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7號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900號及士林地檢96 年度偵字第1360號併辦),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公司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又公司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事 實 一、甲○○係設於臺南縣新營市○○街一六八號(起訴書誤載為一六六號)之納稅義務人廣源昌企業有限公司(下簡稱廣源昌公司,未據起訴)之實際負責人。 ㈠廣源昌公司為逃漏稅捐,明知無進貨之事實,竟自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一月二十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取得如附表一之一編號一至二一、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六、附表一之七、附表一之八所示之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據此增列為營業人購買貨物時依法應支付營業稅之【進項稅額】;同時明知無購買可列為固定資產之機器設備,竟將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六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係屬附表一所示之部分統一發票),據以申報固定資產後,將前開統一發票持向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申報九十一年度營業稅時,以附表一之一編號一至二一、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六、附表一之七、附表一之八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減少應繳納之營業稅稅額,另以附表二編號一至十六之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溢付營業稅而冒退營業稅額等詐術,致稅捐機關陷於錯誤,廣源昌公司因而逃漏九十一年度應納之營業稅捐。 ㈡又另行起意,明知無進貨之事實,竟自九十二年一月三日起至同年十月二十八日止,取得如附表一之一編號二二至七二、附表一之三至附表一之五、附表一之九至附表一之十一所示之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據此增列為營業人購買貨物時依法應支付營業稅之【進項稅額】,又明知無購買可列為固定資產之機器設備,竟將如附表二編號十七至三七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同屬附表一所示之部分統一發票),據以申報固定資產後,將前開統一發票持向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申報九十二年度營業稅時,以附表一之一編號二二至七二、附表一之三至附表一之五、附表一之九至附表一之十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減少廣源昌公司九十二年度應繳納之營業稅稅額,另以附表二編號十七至三七之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溢付營業稅而冒退營業稅額等詐術,致稅捐機關陷於錯誤,廣源昌公司因而逃漏九十二年度應納之營業稅捐。 ㈢廣源昌公司於九十一年度、九十二年度期間,取得票面金額達新臺幣(下同)一億九千九百六十五萬二千三百二十九元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計算進項稅額,共計扣抵銷項稅額達九百九十八萬二千六百十八元(業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並將其中九千七百六十五萬元之不實統一發票另充作固定資產申報溢付營業稅四百八十八萬二千五百元,而冒退營業稅達二百八十九萬零八百七十八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依法課稅之正確性。 二、甲○○另行起意,明知無銷貨之事實,竟基於為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為以下犯行: ㈠於九十一年七月八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明知納稅義務人即景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景運公司)未向廣源昌公司購買貨物,竟以廣源昌公司之名義,連續填製如附表三之一編號一至二一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之商業會計憑證予景運公司,供景運公司充當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幫助景運公司以詐術逃漏九十一年度營業稅稅捐。 ㈡又於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月二十四日止,明知納稅義務人即景運公司、立琪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立琪公司)及景源精密有限公司(下稱景源公司)未向廣源昌公司購買貨物,竟以廣源昌公司之名義,連續填製如附表三之一編號二二至七六、附表三之二、附表三之三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之商業會計憑證,供景運公司、立琪公司、景源公司充當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幫助景運公司、立琪公司、景源公司以詐術逃漏九十二年度之營業稅稅捐。 ㈢甲○○先後於九十一、九十二年間,以廣源昌公司名義,共計填製八十六紙不實統一發票予景運公司、立琪公司、景源公司,幫助前開公司以詐術逃漏營業稅合計三百六十三萬零六百七十五元。 三、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查證人己○○、戊○○、丙○○、丁○○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固屬審判外陳述。惟己○○、戊○○、丙○○、丁○○等人均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份踐行人證調查證據程序,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及辯護人詰問,證述其等於偵查中之證述為實在,有本院審理筆錄可稽,是其偵查中之供述而成為其審判中供述內容,本院自得綜合其全部供述證據,並斟酌案內其他證據,憑以論斷採取其等偵查中之供述,作為得心證理由(九十六台上一六七七號判決參照)。另證人蘇連興、乙○○、洪紹鋕均已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份踐行人證調查證據程序,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及辯護人詰問,有原審審理筆錄可稽,自有證據能力,併此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認罪,惟被告於原審否認有前開犯罪事實所指之犯行,並辯稱:其並非廣源昌公司及誌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廣源昌公司與附表一、二所示公司均有實際交易往來,並辯稱其僅為業務人員,負責賣貨云云。惟查: ㈠徵之廣源昌公司固於九十年十月三十日登記設立時,名義負責人登記為己○○,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變更登記為戊○○,又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變更登記為乙○○,期間被告甲○○從未擔任過廣源昌公司之股東等情,此有廣源昌公司之營利事業變更登記資料一份在卷可稽(外放資料㈣第十九至六四頁)。然據證人己○○於偵查中證述:「(是否曾任廣源昌公司負責人)是的,約從九十年至九十二年間當負責人,這段期間我負責工廠機械操作部分,但是叫貨及財物部分都是吳先生(即甲○○)及丙○○處理,在九十二年三月間廣源昌公司因為經營不善狀況不是很好,吳先生是我小舅子丙○○的朋友,丙○○是誌偉公司之負責人,因為我當時對射出工業有些瞭解,所以吳先生就叫我去負責廣源昌公司之業務,我想廣源昌公司應該是吳先生出資的,但是在九十二年三月後,因為公司被跳票,所以我就向丙○○表示公司已無法繼續經營下去,後來我就全權委託丙○○去處理這件事情」、「我開始負責廣源昌公司時,機器就已經在工廠裡,大約有七、八臺,機器功能都是用來做塑膠射出,這些機器應該都是吳先生和丙○○買的,在我負責公司期間,公司還有買機器十幾臺,也都是射出的機器,不過這些機器也都是吳先生及丙○○買的,至於跟何家公司買的我不清楚,因為我只負責技術部分,財務部分吳先生及丙○○另外還有請會計處理」等語,又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偵查中證述:廣源昌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就是甲○○,其僅擔任技術員等語相符,再參以證人戊○○於偵查中證述「(你是否於九十二年二月至五月間任廣源昌公司負責人)有」、「(誰為該公司實際負責人)甲○○」、「(是誰將你變更為該公司負責人)甲○○,前會計小姐可以證明」等語明確,另證人丙○○亦於偵查中證述:被告甲○○係廣源昌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等語,足徵廣源昌公司前後任登記名義負責人均證述被告甲○○方為廣源昌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㈡又查,被告甲○○先後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同年十一月三日偵查中亦自承:己○○、戊○○、乙○○都只是廣源昌公司之掛名負責人,並未實際負責業務及財務,實際業務均是由其負責,而檢送國稅局之買賣合約書(詳如外放資料㈦之買賣合約書)等印文亦係由其代己○○、乙○○蓋章,因為公司財務都是由其負責,賣方丙○○的印文也是由其代為蓋章,因為廣源昌公司、誌偉公司均由其投資,廣源昌公司九十年至九十二年間之統一發票均由其負責開立,並為廣源昌公司申報營業稅及退領營業稅額等語明確,益證證人己○○、戊○○前開證述應屬可信,否則,被告若僅為單純公司業務人員,何以能夠直接代公司負責人在公司重要買賣合約書上蓋章,另對於公司業務、財務狀況甚為知悉,且能自行決定運用,是以,足證被告確為廣源昌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無訛。 ㈢另斟之證人即景運公司、景源公司、立琪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洪紹鋕於原審審理時到庭證述:「(與景源、景運、立琪公司有何關係)都是我開發持股的公司,景運由我太太(即證人丁○○)擔任負責人。景源、立琪公司應該是我子女擔任負責人」、「(目前為止,你有無欠廣源昌公司貨款)沒有」、「(廣源昌公司有無欠你錢)沒有,我對廣源昌公司只有買進,也只有我們付款,所以我沒有欠廣源昌公司貨款,廣源昌公司也沒有欠我錢」、(你與廣源昌公司內部人員有無私人債務關係)甲○○,自八十年間開始就欠我錢,是私人借貸」、「(你公司向廣源昌公司買貨,並付貨款,為何廣源昌公司又將錢流到你公司)甲○○欠我夫妻私人錢,目前尚欠五、六百萬元,期間我希望甲○○每作一次生意,能還我一點私人錢,所以我們會以公司名義付錢給廣源昌公司,因為甲○○說廣源昌公司財務是他可以決定,他是股東,所以他又將錢匯到我公司還我私人錢」等語明確,核與證人丁○○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偵查中亦證稱:「(提示附件五、十一,為何所列之交易,你付款給廣源昌公司後,之後資金又回流至你或洪紹鋕的帳戶)因為甲○○之前就欠我錢,他都是跟我借票或是客票沒有兌現,還有一些是貨款的部分」、「(為何廣源昌公司領取貨款後,而於當日隨即又將相當金額匯至你自己的帳戶?且多次交易皆是如此?)因為我們公司向他買貨一定要匯款給他」、「(如欠你錢,為何不直接用抵銷的方式)因為會計師說稅捐稽徵法規定每筆付款都要有流程」等語相符。準此,倘若景運公司、景源公司、立琪公司確有向廣源昌公司購買貨物一情屬實,景運公司、景源公司、立琪公司均先後如附表三所示將貨款匯入廣源昌公司所開立各金融機構帳戶內,但貨款中有相當等額或不等額之大筆資金,又自附表四之一、四之二所示由廣源昌公司帳戶中立即回流至證人洪紹鋕及其妻丁○○個人所開立之金融機構帳戶中或交付提款單由證人丁○○領取現金等情,此業經彰化商業銀行新莊分行九十五年二月九日彰莊字第九五0二一三之一號函、新光商業銀行丹鳳分行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新光銀丹鳳字第三號函、陽信銀行新莊分行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以陽信新莊字第九五00一0號函、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蘆洲分行九十五年三月一日以上蘆洲字第0九五000二九號函檢送證人陳蕙美之交易往來明細資料各一份在卷可按(原審卷㈠九七、一一九、一一六、一二一頁及外放資料㈠、㈣、㈥),並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迴龍分行、新營分行檢送之廣源昌公司與景運公司、景源公司、立琪公司間交易往來明細、提款憑條、匯款憑條資料等在卷可參(附件五即國稅局移送卷、㈨),則被告若僅係廣源昌公司之業務人員,何以能夠將公司營業收入之貨款六千八百五十四萬二千八百七十八元,當中之六千四百九十萬七千九百九十六元,直接用以償還個人借款債務,而此部分金額佔廣源昌公司與景運等公司總交易金額的百分之九十四點六,被告既得自由運用廣源昌公司資金,足徵前開證人己○○、丙○○、戊○○證述內容以及被告甲○○於偵查中自白內容非虛而可採信。 ㈣雖被告聲請傳訊之證人乙○○於原審審理時到庭證稱:其係為廣源昌公司之負責人,被告甲○○僅係股東,負責業務、財務等事項,月領三萬元薪資等情,以迴避被告甲○○係廣源昌公司實際負責人一節。然據證人乙○○自述其係由其個人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營分行、復華銀行永康分行開立之帳戶中陸續提出一千萬元投資廣源昌公司云云,惟經復華銀行永康分行於九十六年二月七日以復永字第0九六00000六六號函覆證人乙○○並未開立帳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營分行亦於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函覆證人係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開立帳戶,並無存提款交易資料等情,另有檢察官提出之華南銀行金華分行、彰化銀行屏東分行、新光銀行屏東分行、陽信銀行中正分行、板信銀行、玉山銀行屏東分行、大眾銀行北高雄分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回函均證明證人於登記為廣源昌公司前後期間,並無相當於一千萬元之資金可資運用,而足以與被告甲○○合夥投資廣源昌公司,此有前開金融機構之函覆資料在卷可佐(原審卷㈢第二四、二六至五二頁),足證證人乙○○所證其為廣源昌公司實際負責人一情,顯與事實不符而不可採信。 ㈤證人乙○○所述被告並非廣源昌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一情固不可採,然其證述關於被告甲○○於廣源昌公司負責事項:「(甲○○在廣源昌公司擔任何職務)接洽生意買賣及模具等工作、公司會計帳目由甲○○交給梁銀相負責」、「九十二年五月擔任廣源昌公司負責人時,有幾位股東)我及甲○○二人」、「(當時你出資多少)我出資一千萬元」、「(是甲○○找你擔任廣源昌公司負責人)他叫我出來合夥生意」、「(你是公司負責人,為何公司帳冊由甲○○交給梁銀相,而不是你)我雖是負責人,但該期間,我母親罹患癌症,開二次大刀,我比較少出入公司,所以將公司交給甲○○,而梁銀相比較會算帳,所以甲○○才交給他」、「(平日,公司帳冊、銀行帳戶、公司大小印,由何人保管)我請甲○○保管」、「(你接任負責人後登記你名字,帳目由何人管理)我帳目放在公司,交甲○○自由管理。因我自己也有其他工程要管」、「(甲○○處理帳目,是否會向你過問)我有去公司時就會問我。平日我沒去時,他可以自由處理」、「(甲○○交由劉小姐何東西)稅務資料等。我不常在公司,都委由甲○○處理」等語,由上可資證明廣源昌公司是由被告甲○○實際出資,並實際負責業務、財務等營運事項,是以,被告甲○○辯稱其僅為廣源昌公司之業務人員,並非實際負責人一節,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是以,被告甲○○乃廣源昌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應堪認定。 ㈥另證人陳耿明雖於原審審理時到庭證稱:被告係受雇廣源昌公司擔任送貨及發送代工工作,月領三萬元薪資,並非實際負責人云云,然查證人陳耿明對於被告有無實際出資投資廣源昌公司,被告之工作內容是否包含業務、會計、財務公司等情均不知悉,所證與證人乙○○顯然不同,而被告之工作內容、權限範圍,已如前所述,確係廣源昌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縱證人陳耿明所述屬實,充其量只能證明被告確為廣源昌公司工作,但不能據此推翻前開證據所證被告係廣源昌公司實際負責人一事。 二、被告否認無進貨事實,而向附表一所示之各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等情,惟查: ㈠被告辯稱係以現金支付貨款,並提出付款簽收簿、買賣合約書以為佐證。然查廣源昌公司於附表一之一至之十一所示時間交易期間內,廣源昌公司於相關往來金融機構中,或尚未開立帳戶,或於收取他公司交易貨款後(詳如附表三之一至之三所示),立即將貨款資金回流證人洪紹鋕、丁○○個人帳戶中,已見前述,而無足以支付附表一之一至之十一所示總計進貨金額一億九千九百六十五萬二千三百二十九元之現金,或帳戶亦無為支付附表一之一至之十一所示各筆貨款之所為之匯款或提款紀錄,更無相當於前開貨款總和之現金流量等情,此有第一商業銀行鹽水分行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一鹽字第三七號函、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鹽水分行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九五)南銀鹽分字第五五號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迴龍分行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九三迴龍字第00四三七號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營分行九十三年十月八日九三新營字第六九0九三000九五號函、彰化銀行北臺南分行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彰銀北臺南字第四三五號函、國泰世華銀行成功分行九十三年十月四日(九三)國世成功字第0三0九號函、復華商業銀行永康分行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九三)復永字第五二三號函(原審卷㈠第五八、一0四頁、國稅局移送卷㈨第三至一一七頁)檢送之廣源昌公司所開立金融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在卷可按,因此,被告辯稱係以現金支付進貨所需之貨款云云,顯不可採。 ㈡被告又辯稱係向他人調借現金以為支付云云,卻無法提出向何人調借現金之證據,且附表一所示公司進貨金額達一億九千餘萬元,被告就如此龐大金錢借貸,卻不知金錢來源,顯然無稽,亦不足採信。再參以被告另辯稱部分以支票支付云云,然查被告提出用以支付貨款之支票(詳如國稅局移送卷㈦第一三二至一三九頁),均無向付款銀行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營分行提示付款之紀錄,此有該行前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九三新營字第六九0九三000九五號函檢送之支票存款對帳單可資比對(卷㈨九一至一0六頁),足證被告此部分抗辯亦不足採。 ㈢再觀之被告提出用以證明確有進貨之簽收回條、買賣合約書等書證(國稅局移送卷㈦第二至九六頁),不論係誌偉企業有限公司或帝尊實業有限公司所出具之簽收回條,格式、文字、紙張裁剪均屬相同,另比對書寫往來帳款金額、簽收日期之筆跡亦均似同出一人之手,何以誌偉公司、帝尊公司二間不同公司,收取貨款之簽收回條如此相似,實有疑義,況其中均勾取現金給付,而廣源昌公司並無相當支付貨款之現金流量,已見前述,因此,被告是否有向誌偉公司、帝尊公司買進貨物,並交付現金一節,顯然可疑,復參以被告提出之買賣合約書,不論賣方為誌偉公司、東粵股份有限公司、僑煜企業有限公司、廣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尚竹企業社、樹宏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或大全國際有限公司,與廣源昌公司所簽訂之買賣合約書之格式、文字、紙張裁剪均屬相同,其中大部分合約書關於廣源昌公司之負責人己○○之記載,尚經過重新黏貼紙張覆蓋原記載「乙○○」之字樣(國稅局移送卷㈦第三七、至四五、六三至七五、八二至九0、九二至九六頁),若廣源昌公司確與賣方公司簽訂合約書,何以連簽約當時之負責人為何均有所不知,而連續記載錯誤,此亦顯違常情,另部分合約書上「賣方簽章:廣潔企業有限公司」之印文,亦經過塗改覆蓋原記載之「僑煜企業有限公司」,何以連賣方公司之公司頭銜均能連續記載錯誤而更改,同樣不合常理,再者,買賣合約書中關於貨品名稱之記載,均只是約略記載塑膠料、自動組立機、射出機,亦未指明批號、型號、樣式等情,其餘契約履行之細節,同未詳載,衡之前開每紙買賣合約書所載之交易金額,均高達數十至數百萬元,卻對於買賣標的、內容之記載如此輕率簡略,實與一般交易常情有違,益徵前開簽收回條、買賣合約書應均係因廣源昌公司有疑似逃漏稅捐情節,經國稅局要求提出資料說明時事後編造者,此亦經證人即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稅務員蘇連興於原審審理時到庭證述明確,是以,被告提出前開簽收回條、買賣合約書以證明有交易之事實一情,亦不足採信。 ㈣另查被告所提出之前開簽收回條、買賣合約書均僅佔一部分進貨交易,其餘進貨交易(詳如附表一之一至十一被告自稱支付情形欄所示)則無法提出任何證明文件以實其說,而無法提出證明文件之交易金額亦高達數千萬之譜,同有違常情。被告復抗辯因廣源昌公司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發生火災,故部分帳冊無法提出云云,而證人乙○○雖於原審審理時亦到庭證述:被告將廣源昌公司之會計帳冊,在外交由一名劉小姐處理,國稅局查帳時,通知劉小姐於九十三年十月間將帳冊交至廣源昌公司,但廣源昌公司於同年十一月間失火,故部分燒毀,僅提出前開簽收回條、買賣合約書云云,然查廣源昌公司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發生火災一情,固經原審調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保險字第六七號民事判決查核屬實,然證人乙○○擔任廣源昌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則係實際負責人,對於處理廣源昌公司會計帳冊如此重要事項之人,卻不知劉小姐之真實姓名、聯絡方式,顯不符常情,況簽收回條因係賣方公司保留,買賣合約書亦經由買賣雙方各執一份,縱廣源昌公司發生火災一情屬實,被告亦可透過聯繫賣方公司取得定貨單、送貨單、付款簽收回條、買賣合約書、支票等;另會計人員交付廣源昌公司供國稅局查帳時,只需提出會計人員業已處理完畢之公司外帳帳冊即可,相關會計人員工作底稿、內帳帳冊等依慣例均無庸提出,亦無需交至廣源昌公司以供國稅局備查,是以,被告亦可再透過劉小姐取回工作底稿等資料,是以,被告前開抗辯付款資料、買賣合約書及相關帳冊因火災無法提出一情洵無足採。況廣源昌公司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發生火災,乃因廣源昌公司派員自行縱火所致,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認無訛,此有該院九十四年度保險字第六七號民事判決一份在卷可稽,益證被告前開抗辯顯屬無稽,委不足採。 ㈤復查廣源昌公司登記公司資本為一百萬元,九十一年間營業收入達四千五百零七萬九千九百九十元,營業成本卻佔四千三百七十九萬一千零七十三元,營業淨利為負四十三萬六千六百八十三萬元,卻列報公司應收帳款即流動資產一千四百六十萬七千八百元(其中應收票據五百二十五萬四千元、應收帳款九百三十五萬三千八百元),占營業收入百分之三十二,而應付帳款即流動負債卻高達四千二百七十三萬一千七百九十八元(其中應付票據佔一千五百八十二萬三千五百元、應付帳款則為二千六百九十萬八千二百九十八元),占營業成本之百分之九十七點五八;另廣源昌公司於九十二年間公司資本提高為六百萬元,申報營業收入為一億零六百三十萬九千七百零四元,營業成本為九千三百五十六萬八千五百三十八元,營業淨利僅為十五萬二千一百七十五元,其中列應收款即流動資產為七千二百四十九萬八千一百七十七元(其中應收票據為二百八十七萬九千七百五十六元,應收帳款為六千九百十八萬八千八百零一元),占營業收入百分之六七點八,而應付帳款即流動負債亦高達一億五千四百五十九萬零五十三元(其中應付票據為八千三百三十六萬一千五百三十九元,應付帳款為七千一百十七萬一千三百零三元),占營業成本之百分之一百六十五即一點六五倍等情,此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以南區國稅南縣一字第0九五000七二00號函檢送之廣源昌公司九十一年度、九十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等資料在卷可稽(原審卷㈠第一二五頁、外放資料㈩),由上可知,廣源昌公司於九十年十月三十日設立登記後開始營運,九十一年至九十二年間均有比例過高之應收帳款,除需承擔無法兌現付款之風險外,亦無相當資金足以支應各該年度進貨所需之應付帳款,是以,被告辯稱公司可以現金支付所有進貨款項,顯然與廣源昌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不符,而過高比例之應付款,占營業成本百分之九十七,甚至一點六五倍,表示廣源昌公司只有進貨,卻沒有相當之銷貨情況,亦與一般公司合理之營業況狀有違而屬異常。 ㈥復參以證人蘇連興於九十四年三月二日偵查中到庭證稱:曾於廣源昌公司發生火災前,至臺南縣新營市○○街一六八號公司地址察看,因廣源昌公司申報固定資產之機器設備達九千餘萬,至少會有一、二十臺機器,但工廠內卻沒有,只有一些原料,機器去向公司名義負責人乙○○均不知情,被告亦無法交代等語明確,核與被告甲○○於偵查中自述不知將機器賣予何人等情相符,益證被告辯稱有進貨事實顯非實情。 ㈦再徵之如附表一所示與廣源昌公司交易之各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所示,或與廣源昌公司交易情形以觀,均無法證明廣源昌公司與各該公司間確有實質交易存在,理由敘述如下: ⒈誌偉公司於九十一年間營業收入淨額為一億四千零五十二萬七千三百四十六元,營業成本卻高達一億四千一百九十二萬二千零九十五元,致使全年所得為負四十二萬二千六百零六元,此有國稅局新化稽徵所九十五年三月二日以南區國稅新化一字第0九五00一一五二0號函檢送誌偉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書、資產負債表等資料在卷可稽(原審卷㈠一三四頁,外放資料),足徵誌偉公司與廣源昌公司於九十一年間交易七十二筆,發票金額達五千零五十四萬三千七百五十九元,佔誌偉公司該年度營業收入約百分之三十六,而廣源昌公司卻無法提出現金支付貨款之紀錄,已見前述,此外,兩公司間交易七十二次,其中十三次係以支票付款,而誌偉公司卻未提示票據付款,另四十一次無送貨紀錄或買賣合約書或貨款支付紀錄,亦未列入應收帳款之科目下顯屬異常。 ⒉另與廣源昌公司交易之誌偉公司、帝尊公司,與其他空頭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呂仲謙間以買賣不實統一發票以製造公司經營績效等情,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五五一號提起公訴後,原審審認無訛,並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十四號判決判處呂仲謙有期徒刑二年,此有前開起訴書、判決書在卷可參(國稅局移送卷㈧、原審卷㈠第十二至二三頁),另帝尊公司亦係被告甲○○所經營,因無實際營業,於九十二年間出售予陳國慧,並於同年六月間自行縱火詐領保險金一案,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陳國慧等人犯罪嫌疑重大而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一七六六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六四二四號、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五八二號),經原審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七0號受理中,被告甲○○則另案偵查中,此情同經原審調閱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七0號案卷查核明確,益證廣源昌公司與誌偉公司、帝尊公司間亦應無實際交易。 ⒊廣源昌公司與仁日有限公司、知樂有限公司間,於九十一年間各計交易十二次、十次(詳如附表一之七、之八),發票金額各達一千三百萬零五十元、一千二百萬元,而仁日公司、知樂公司均未依法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此有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九十五年三月二日以中區國稅民權一字第0九五000一六一0號檢送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九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等資料在卷可按(原審卷㈠一三三頁,外放資料),同無法證明前開二公司與廣源昌公司間確有實質交易存在。另仁日公司、知樂公司之負責人曾茂彬乃虛設仁日公司、知樂公司專以販賣不實統一發票獲利,其中仁日公司於九十一年八月至十月間販售予廣源昌公司十紙金額達一千二百萬元之不實統一發票,知樂公司於同年七月至十月間販售十二紙、金額達一千三百萬元之不實統一發票等事實,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確認無訛,而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九二七號判決判處曾茂彬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等情,有前開判決在卷可稽(國稅局移送資料第九八至一三五頁),而前開判決審認仁日公司、知樂公司所販售予廣源昌公司之發票及金額,均與附表一之七、之八所示之統一發票相符,是以,被告辯稱確與前開二公司有實質交易一節,實難採信。 ⒋樹宏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廣源昌公司間交易四次,開立發票金額高達一千九百七十萬元,而樹宏公司九十二年度營業收入淨額一億零一百二十七萬六千一百三十五元,前開發票金額占營業收入百分之十九,據廣源昌公司提出之支付資料,係以支票支付,然樹宏公司除未將票據提示兌現,已見前述外,更未將前開支付票據列為應收票據內(詳見資產負債表),此有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以中區國稅中市一字第0九五000六0一0號函檢送樹宏公司九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一份在卷可參(原審卷㈠第一二七頁,外放資料),顯見樹宏公司與廣源昌公司間之交易確屬異常。況樹宏公司乃案外人饒玉麟集團涉嫌虛設行號,用以虛開統一發票之事實,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三四三四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九八三號提起公司,此有前開起訴書在卷可按(國稅局移送卷㈧第四六、五五頁),益證廣源昌公司與樹宏公司間應無實質交易。 ⒌廣源昌公司與東粵股份有限公司、僑煜企業有限公司、廣潔企業有限公司間之交易(詳如附表一之五、之十、十一),然據廣源昌公司提出之支付方式,雖均以支票支付,卻未見僑煜公司、廣潔公司提示兌現,與東粵公司間之現金支付,亦無任何證據可資證明,已見前述,此外,僑煜公司亦於九十二年十一月間擅自歇業,東粵、僑煜、廣潔三公司均未辦理九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此有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以南區國稅安南一字第九五000五七四五號函(原審卷㈠第一二四頁)、臺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財北國稅松山營所字第0九五000二九一四號函(原審卷㈠第一三二頁)以及臺北市國稅局信義稽徵所九十五年三月一日以財北國稅信義營所字第0九五000一六七五號函覆無訛(原審卷㈠第一三一頁),故無法進一步查證東粵公司、僑煜公司、廣潔公司與廣源昌公司間有無進行實質交易。其中東粵公司亦係案外人饒玉麟集團涉嫌虛設行號,用以虛開統一發票之事實,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三四三四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九八三號提起公訴,此有前開起訴書在卷可按(國稅局移送卷㈧第四六、五六頁),益證廣源昌公司與東粵公司間應無實質交易。 ⒍大全國際有限公司則係於九十二年間開立五紙金額共計一千零六十萬元之統一發票予廣源昌公司(詳如附表一之九),佔大全公司九十二年度營業收入淨額五千八百八十五萬七千二百九十元之百分之十八,然廣源昌公司除無法提出支付前開貨款之證據及資金來源外,大全公司銷貨金額如此龐大,卻未見提列任何營業成本,此有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北區國稅竹市一字第0九五一00四三七一號函檢送之九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按(原審卷㈠第一二六頁,外放資料㈧),此與一般公司營運需有相當之營業成本,始得創造如此龐大營業收入之情況顯有不同,因此,大全公司是否係正常營運之公司已然存疑,復參諸大全公司亦屬虛設行號,其實際負責人黃位山意圖逃漏稅捐,涉嫌以大全公司之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情,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九七七一號申請併案審理,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七四號受理中,此有前開起訴書及併案意旨書在卷可稽(國稅局移送資料㈧),益證廣源昌公司與大全公司間亦應無實質交易之事實。 ⒎查傑得利有限公司登記營業項目為飲料批發、日常用品批發、電子材料批發、國際貿易業、成衣批發業,此有臺北市政府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以府建商字第0九五七三三0二五00號函檢送之傑得利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在卷可稽(本卷㈠第一二二頁,外放資料㈥),卻於九十一年十一月至十二月間出售非其營業項目之塑膠原料、塑膠粒及製作塑膠製品所需之射出機、自動組立機,共計二千八百六十五萬零四十元之貨品予廣源昌公司,此有傑得利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在卷可按(國稅局移送資料㈤第六四至六五頁),亦與公司經營常情有違,而難信係屬實質交易。 ㈧再者,前述廣源昌公司與附表一所示公司間之異常交易情形,亦據證人蘇連興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到庭證述明確,並有廣源昌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及統一發票影本、廣源昌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各一份在卷可稽,復經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以南區國稅南縣一字第0九五000七二00號函檢送廣源昌公司九十一年度至九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各一份在卷可資佐證(國稅局移送卷㈤、㈥、原審卷㈠第一二五頁、外放資料㈩),足證廣源昌公司與附表一所示公司間並無實質交易,是以,被告辯稱確有自附表一所示公司進貨,並以現金支付貨款云云,顯非實情,不足採信。從而,廣源昌公司無進貨之事實,被告卻取得附表一所示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並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九百九十五萬一千一百十八元一情,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㈨再佐以國稅局檢送之廣源昌公司營業人進銷交易流程圖、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國稅局移送卷㈡)、廣源昌公司與附表一所示公司間之付款簽收簿、買賣合約書、開立之支票、統一發票影本(國稅局移送卷㈤、㈦、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九00號卷第五五至五九頁)、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國稅局移送卷㈥)九十一、九十二年度以發票扣抵銷項稅額明細表(國稅局移送卷)、傑得利公司、廣源昌公司、帝尊公司、樹宏公司、仁日公司、東粵公司、廣潔公司、僑煜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外放卷㈨、㈩、、、、、、)等資料在卷可按,益證被告辯稱確與附表一所示公司有實際交易進貨之事實云云,均不足採,是以,本件被告確有取得附表一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計為廣源昌公司扣抵銷項稅額九百八十七萬二千六百十八元之行為,應無疑問,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三、被告於原審否認無進貨事實,而向附表一所示之各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再將其中如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據以申報固定資產等情,惟查: ㈠被告辯稱確有向附表一所示公司進貨一節,據原審調查證據完畢,業已證明確非實情,已見前述。又參以被告所述向附表一所示公司進貨之一部分(詳如附表二)係屬固定資產之生產機器設備,然附表二所示公司均非製造塑膠類製品或經營買賣塑膠製造機器設備者,何以出售非屬登記經營項目之機器設備予廣源昌公司,顯與常情有違,例如:仁日公司之營業項目為五金批發、水泥、石灰及製品批發、磚、瓦、石建材批發、景觀工程等,此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司於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以經中三字第0九五三0八七七0四0號函檢送之仁日公司營利事業變更登記事項表在卷可稽(原審卷㈠第一一八頁、外放資料㈣),卻出售與營業項目迥異之塑膠射出機予廣源昌公司;又傑得利公司登記營業項目為飲料批發、日常用品批發、電子材料批發、國際貿易業、成衣批發業,此有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在卷可稽(原審卷㈠第一二二頁,外放資料㈥),卻出售非其營業項目之CNC車床及製作塑膠製品所需之射出機等機器設備予廣源昌公司;東粵公司登記營業項目為室內裝潢工程設計、國內外廠商產品經銷報價及投標業務、進出口貿易等,此有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在卷可按(原審卷㈠第一二二頁,外放資料㈥),卻出售非其營業項目之自動組立機、射出機予廣源昌公司;樹宏公司登記營業項目為水產品批發、冷凍食品批發、成衣批發、五金批發、文具批發、木材批發等,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在卷可稽(原審卷㈠第一二二頁,外放資料㈥),卻出售非其營業項目之自動組立機、CNC自動車床;僑煜公司登記營業項目為鋼材二次加工、室內裝潢、菸酒批發、布匹批發、日用品批發、木材批發等,亦有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按(原審卷㈠第一二二頁,外放資料㈥),卻出售非其營業項目之機械設備予廣源昌公司,均與一般公司經營常情有違。 ㈡況附表二所示公司若係出售原有機器設備予廣源昌公司,並經廣源昌公司據以申報固定資產,則各該機器設備在附表二公司期間,原亦應屬附表二公司申報之固定資產,然查,附表二公司於出售各機器設備予廣源昌公司前,並未有各該機器設備財產申報固定資產之紀錄,此有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以中區國稅民權一字第0九五00二五三二五號函、臺北市國稅局北投稽徵所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以財北國稅北投營業字第0九五000四五六六號函、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北區國稅竹市一字第0九五一0一四0五九號函、臺北市國稅局信義稽徵所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財北國稅信義營所字第0九五0二0一七七三號函(原審卷㈠第二二七、二四九、二五一、二八四頁)各一份在卷可稽,足證附表二公司確實無附表二所示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 ㈢再者,廣源昌公司並無相當足以支應進貨所需之資金,已見前述,卻未以附表二所示之機器設備,設定動產抵押或附條件買賣後,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以為支應,此情亦據經濟部工業局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工中字第0九五0五一一二000號函所示廣源昌公司僅於九十三年間曾辦理附條件買賣,除此之外,並無其他動產抵押或附條件買賣登記之紀錄(本院卷㈠第一九七頁),益證廣源昌公司與附表二公司間確實無進貨之事實。 ㈣其外,廣源昌公司於九十一年至九十二年間共計買入附表二所示三十七臺機器設備,然依證人陳耿明於原審審理時到庭卻證述:九十一年起在廣源昌公司任職,九十三年間離職,離職前廣源昌公司內有十餘臺機器設備等語(原審卷㈡第二一七頁),證人乙○○於原審審理時亦到庭證稱:九十二年擔任廣源昌公司名義負責人期間,從未簽立機器設備之買賣合約書,工廠內機器設備約十餘臺(原審卷㈡第一四九至一五0頁),核與廣源昌公司買入機器設備數量顯有差異,因此,被告辯稱廣源昌公司確實有向附表二所示公司進貨購入附表二所示機器設備,顯與常情不符,不可採信。 ㈤輔以證人蘇連興於原審審理時證述: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外銷或購買固定資產,如有溢退稅額,才可以申請退稅,廣源昌公司無進貨之事實,更無購買固定資產之事實,卻將所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之一部分(詳如附表二),申報退營業稅等語明確,另有國稅局檢送之廣源昌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統一發票影本(國稅局移送卷㈤、㈩)、廣源昌公司以固定資產名義申請退營業稅彙總表(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九00號卷第五五至六0頁)、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付款簽收簿、買賣合約書(國稅局移送卷)等在卷可稽,益證被告前開所辯確實不足採,是以,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四、被告幫助景運公司、景源公司、立琪公司逃漏稅捐部分 ㈠訊據被告否認有何幫助逃漏稅捐事宜,證人丁○○即景運公司、景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證人洪紹鋕即立琪公司登記負責人,亦係景運公司、景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到庭證述:確與廣源昌公司間有實際交易,均與被告接洽,係向廣源昌公司購買成品,未曾幫廣源昌公司代工,因甲○○自八十九年間積欠證人丁○○、洪紹鋕夫妻私人債務,故於每次交易付清貨款後,被告再將積欠款項回匯至證人丁○○、洪紹鋕之個人帳戶內云云。然查,北區國稅局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以北區國稅北縣三字第0九四00三五0八五號函通知景運公司提出與廣源昌公司交易所開立之進項發票、送貨單、付款證明、合約書、進貨帳、會計憑證等相關帳簿憑證資料說明時,證人丁○○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以景運公司代表人之身分提出說明書,自述與被告自八十年間有長期之借款、支票貼現及貸款等債權關係,並提出五紙支票為憑(國稅局移送卷第六五至六七頁),而觀之前開支票票面金額共計三百萬元,然景運公司、立琪公司支付貨款予廣源昌公司後,不久該貨款即回流至證人丁○○、洪紹鋕之個人帳戶,其中景運公司回流六千零十九萬五千零三十元、立琪公司回流四百七十一萬二千九百六十六元(詳如附表四之一、之二),此與證人丁○○所提出之支票票面金額相差甚遠,而其等與被告間之借款債權部分,則未見證人丁○○、洪紹鋕或被告提出任何佐證,尚難信實,若證人所述債權債務關係以及自八十年間起長期與被告交易等情屬實,則被告共計積欠證人七千餘萬元之債務,何以證人未於其他與被告交易期間,自貨款抵扣債權金額,長達十年期間亦未為其他求償,反倒於九十一、九十二年間密集自貨款扣抵取償,亦有違常情而不足採信。 ㈡又據證人洪紹鋕證述均係向廣源昌公司進貨成品,然察以廣源昌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中,其中塑膠原料、塑膠粒等原料物品,卻高達二千五百三十二萬八千元(國稅局移送卷、第七六至八八頁),佔廣源昌公司與景運公司間交易金額之三分之一以上,顯與證人洪紹鋕所證不同。再參以景運公司向國稅局所提出之說明書中,明確記載景運公司於九十一年度向廣源昌公司進貨金額,依進貨品名塑膠粒、模具、塑膠籃、塑膠製品加工、清潔刷加工、模具加工各佔景運公司進貨總額百分之六十一點六二、百分之六十七點三九、百分之百、百分之五十六點九二、百分之八十二點二、百分之五十點九八,另於九十二年向廣源昌公司進貨肩帶加工、方形籃包裝盒、塑膠粒、塑膠製品加工、霹靂彈加工、胸墊加工、模具加工,亦各佔景運公司當年度進貨量百分之百、百分之百、百分之百、百分之九十八點七九、百分之百、百分之百、百分之六十九點二(國稅局移送卷六十九至七0頁),比例之高,堪認廣源昌公司應係景運公司最重要之上游廠商,而廣源昌公司或景運公司卻無法提出進貨常見之訂貨單、出貨單、送貨單、簽收單、合約書等文件以供查核,實有違常情。 ㈢再者,證人丁○○、洪紹鋕證稱被告係個人積欠其等私人債務,廣源昌公司並未積欠任何款項,則被告得以直接動用廣源昌公司營收貨款支付個人債務,足徵證人丁○○、洪紹鋕理應知悉被告與廣源昌公司間之關係為何,卻稱亦不清楚廣源昌公司之負責人、公司營運情形等,實有違常情,再者,被告若有權動用廣源昌公司營收貨款支付個人積欠證人丁○○、洪紹鋕之債務,則需在會計科目之應收帳款、應付帳款相互對沖即可,並不需有實際金額之匯出或匯入,而被告卻於收受景運公司等之貨款匯入廣源昌公司後,旋將部分金錢再回流至證人丁○○、洪紹鋕私人帳戶中(詳如附表四之一至之三),此亦與一般會計原則有違。 ㈣其次,證人丁○○於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以景運公司代表人身分出具承諾書,其中明確記載景運公司於九十一、九十二年度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之發票而違反稅捐稽徵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情事(國稅局移送卷第六四頁),益證景運公司與廣源昌公司間無實際交易事實。而立琪公司、景源公司於九十二年間分別自廣源昌公司進貨達三百六十七萬七千二百七十二元、一百零一萬一百五十元(詳如附表四),仍於立琪公司、景源公司九十二年度營業成本九百八十四萬七千六百八十一元、五百七十一萬九千七百七十一元中,各佔約三分一至五分之一以上,此有國稅局臺北縣分局九十五年三月一日以北區國稅北縣一字第0九五一0一一一七四號函檢送立琪公司、景源公司九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在卷可按(外放卷),而立琪公司、景源公司亦無法提出與廣源昌公司交易時常見之訂貨單、出貨單、送貨單、合約書、簽收單等資料,復參以立琪公司、景源公司支付貨款予廣源昌公司後,未幾,大部分資金立即回流至立琪公司、景源公司負責人丁○○、洪紹鋕私人帳戶中(詳如附表四之三至之四),同有違交易常情,因此,被告辯稱確有出貨予景運公司、景源公司、立琪公司云云,顯與事實不符而不可採信。 ㈤再佐以被告於偵查中自承廣源昌公司之統一發票均由其負責開立一節,另有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查核清單(國稅局移送卷㈡、㈢第八至十四頁、㈥第二六至四四頁)、取款憑條、電匯申請書、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現金收或付或換鈔交印備查簿、第一銀行丹鳳分行、彰化銀行、大眾銀行新莊分行之景運公司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匯款通知單、匯款回條聯、統一發票(國稅局移送卷㈨)、資金回流景運公司、立琪公司、景源公司之明細、取款憑條、統一發票、廣源昌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國稅局移送卷)在卷可證,復有上海銀行蘆洲分行九十五年三月一日上蘆洲字第0九五000二九號函、新光銀行丹鳳分行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新光銀丹鳳字第三號函、陽信銀行新莊分行九十五年二月十一日陽信新莊字第九五00一0號函、大眾銀行新莊分行九十五年度二月十四日以九五新莊發字第二六號函檢送丁○○之帳戶往來交易明細(原審卷㈠第九七至一00、一一九頁、外放卷㈡、㈢、㈤)可資佐憑,因此,被告明知無出貨之事實,以廣源昌公司之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景運公司、景源公司、立琪公司逃漏稅捐之事實,已堪認定。 參、論罪科刑 一、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係規定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或代徵人為公司組織,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而應處以刑罰者,轉嫁處罰該公司依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又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以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為其成立要件。所謂「商業負責人」之定義,依同法第四條所定,應依公司法第八條、商業登記法第九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八條所稱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從而為公司組織之納稅義務人、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徵或扣繳稅捐罪,所轉嫁處罰者,應限於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而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所處罰者,則限於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二三九六號號判例參照)。準此,查廣源昌公司為營利事業,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條之規定,應繳交營業稅,為稅捐稽徵法所稱之納稅義務人,則其逃漏稅捐時,犯罪主體自應為廣源昌公司,而非負責人,另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以公司名義填製統一發票,則其犯罪主體即應為商業負責人即被告甲○○,合先敘明。 二、次按公司為法人,公司負責人為自然人,二者在法律上並非同一人格主體。公司負責人為公司之代表,其為公司所為行為,應由公司負責。故公司負責人為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因納稅義務人為公司,其所觸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罪之犯罪或受罰主體,仍為公司,而非公司負責人,僅因公司於事實上無從擔負自由刑之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上之考慮,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將納稅義務人之公司應處徒刑之規定,轉嫁於公司負責人。是公司負責人依該條款而適用徒刑之處罰,乃屬代罰之性質,並非因其本身之犯罪而負行為責任,自無與他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而成立共同正犯之可能。又刑法第五十五條所規定之牽連犯,必須同一人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行為另犯他罪名,始克相當;亦即必須同一犯罪主體之二個以上犯罪行為間,具有目的與方法、或原因與結果之關係,始得從一重處斷。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之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既非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犯罪或受罰主體,僅依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代替公司受徒刑之處罰,自與其本身為犯罪主體所犯其他罪名間,不具牽連犯關係。且公司既不具有犯罪能力,自無所謂概括犯意之存在,故公司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當不可能成立連續犯,該公司負責人因而代罰,亦不應成立連續犯,公司逃漏稅捐多次,其負責人應成立多次罪刑,併合處罰,此與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因係處罰法人之「行為負責人」,故有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之適用,二者情形有別,不容混淆(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臺上字第一九七四號、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四0二五號判例要旨參照);另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罪,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為成立要件。而所謂詐術固同於刑法上詐術之意,乃指以偽作真或欺罔隱瞞等積極之作為,致稅捐機關陷於錯誤,而免納或少納應繳之稅款,以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例如造作假單據或設置偽帳以逃漏稅捐之類,至不正當方法則指詐術以外,其他違背稅法上義務,足以減損租稅徵收之積極行為而言,二者之含義並非相同(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一六二四號、九十年度臺上字第一四六二號裁判要旨參照)。準此,查廣源昌公司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犯行、犯罪事實一㈡部分犯行,造成逃漏各該年度營業稅之結果,均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併依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均轉嫁由公司負責人即本件被告代罰,而依前開說明,二次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犯行,並無概括犯意之適用,而屬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再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復按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現行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直接設有處罰規定,而所謂商業,謂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其範圍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之規定,同法第二條(現行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故公司負責人如有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行為,其應受處罰,係因其本身之犯罪行為而來,此與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將納稅義務人之公司之責任,於其應處徒刑範圍,轉嫁於公司之負責人,受罰之公司負責人乃屬代罰之性質,迥不相同。是公司負責人如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自有連續犯之適用(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臺非字第九八號、八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六0五三號判例參照);再按統一發票及營業稅申報書之填製,固屬被告之附隨業務,是該統一發票及營業稅申報書,本質上亦係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惟統一發票既屬會計憑證,而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不實填載會計憑證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均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屬法規競合,且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論處(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六一七一號、第七二五號判決、九十四年度臺非字第九八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被告就前開犯罪事實二部分之犯行,係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以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罪。而被告前後多次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之犯行,時間緊接、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應依修正施行前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詳如後述)。被告前開連續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部分及連續幫助逃漏稅捐部分之犯行,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論處。另依前開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二三九六號判例所揭意旨,被告前開所犯二次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犯行與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互異,應分論併罰之。 四、原審因認被告前揭犯行罪證明確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前揭犯行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 於減刑條件,原審未及予以減刑,自有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仍認下列(伍)部分應併案審理,及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審理時坦承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雖均無可取,然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及執行刑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甲○○前於八十六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二年度年上更二字五八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臺上字四0四九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目前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件在卷可按,足徵素行不良,並考量被告身為廣源昌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無進貨、銷貨之事實,竟取得附表一所示等虛設行號或不明他遷之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或大量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附表三之一至之三所示公司,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或冒退營業稅,或幫助附表三之一至之三公司逃漏營業稅,致生損害於稅捐機關依法課稅之正確性,影響課稅之公平性,兼衡被告為遂行其目的,虛設行號,製造大量不實交易業務,取得或開立大批不實統一發票,金額高達一億餘元,其中穿插真假交易,聘僱員工製造營業假象,令稅務人員查緝不易,乃典型白領智慧犯罪模式,短短二年內獲利達數百萬元,逃漏稅捐金額甚鉅,而犯後原審審理中否認犯行態度惡劣,暨被告之智識程度、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並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對被告具體求刑三年,罪責顯不相當,爰分別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分別減其宣告刑二 分之一,復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詳如後述)。 肆、新舊法比較之說明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施行,而修正施行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亦修正規定,然此乃為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相互契合,以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其乃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故應一律適用修正施行後刑法第二條之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參以本次刑法總則編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刑事庭第八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首先敘明。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之連續犯規定業已刪除,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或刑度之變更,但因多次犯行是否可依連續犯論以一罪或數罪併罰,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施行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而本案依照新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必須就被告先後多次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分論併罰,不若舊法得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是仍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論以連續犯較為有利。 三、查被告行為時,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業已刪除,此修正雖非關乎犯罪構成要件或刑度之變更,但因被告所犯不同罪名間具有方法目的或行為結果之牽連關係者,可否論以一罪或數罪併罰,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應依修正施行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而因修正施行後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以致需就被告所犯不同罪名間分論併罰,不若舊法得依牽連犯之規定論以一罪,顯然較為不利,故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論以牽連犯較為有利。 四、被告行為時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嗣同條文但書修正為「但不得逾三十年」,此部分修正固雖非犯罪構成要件或刑罰之變更,但因被告所犯數罪名,數罪併罰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其定應執行刑期之上限為何,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結果,自屬法律有變更,而有比較新舊法之必要,茲因適用修正施行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定應執行刑之最高刑期限制為二十年,對於被告顯然較為有利,故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修正施行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 伍、退併辦部分(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192號) 一、併案意旨略以:被告甲○○係設於臺南縣仁德鄉○○村○○○街十五號之納稅義務人誌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誌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另係納稅義務人廣源昌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負有為納稅義務人誌瑋公司及廣源昌公司據實製作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義務,而為從事業務之人,竟為逃漏誌瑋公司及廣源昌公司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而基於違反稅捐稽徵法之犯意,及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並分別與誌瑋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丙○○(另由檢察官偵查中)或與廣源昌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乙○○(業經原審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一四九五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四月)有犯意聯絡,明知盧金府於九十一年間未於誌瑋公司受雇或代工而支薪,於九十二年間亦未於廣源昌公司工作、代工而支薪,竟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分別於九十二年、九十三年間某日,將盧金府於九十一年間在誌瑋公司任職支領薪資六十萬元,九十二年間在廣源昌公司任職支領四十八萬元等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應作成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而偽造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並各別持向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行使,使誌瑋公司及廣源昌公司之營業成本增加,營利所得減少,以此方法分別逃漏誌瑋公司九十一年度及廣源昌公司九十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足以生損害於盧金府及稅捐機關對於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等語。 二、惟按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修正前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所稱之會計憑證,依同法第十五條規定,分為原始憑證與記帳憑證二類,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記帳憑證係指證明會計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又所得稅之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填發之免扣繳憑單,或依同法第九十二條開具之扣繳憑單,其用意在於稽徵機關蒐集及掌握課稅資料,以利稅捐之核課,就營利事業所得稅核課觀點而言,上開所稱原始憑證,應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七十一條第十一款規定「薪資支出之原始憑證,為收據或簽收之名冊,其由工會或合作社出具之收據,應另附工人之印領清冊,職工薪資如係送交銀行分別存入各該職工帳戶者,應以銀行蓋章證明存入之清單予以認定」,同條第九款規定「薪資支出,未依法扣繳所得稅款者,除應通知限期補繳,補報扣繳憑單並依法處罰外,依本條有關規定予以認定」。是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在稅法上並非認定薪資支出之原始憑證,自難認屬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原始憑證之範圍。在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上為不實之填載,僅能依其情節論以其他罪名,尚不成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之罪(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六一一六號判決要旨參照);另按公司既不具有犯罪能力,自無所謂概括犯意之存在,故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當不可能成立連續犯,該公司負責人因而代罰,亦不應成立連續犯,公司逃漏稅捐多次,其負責人應成立多次罪刑,併合處罰,亦有前開最高法院八十七年臺上第一九七四號、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四0二五號判例明揭斯旨。 三、按公司為法人,公司負責人為自然人,二者在法律上並非同一人格主體。公司負責人為公司之代表,其為公司所為行為,應由公司負責。故公司負責人為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因納稅義務人為公司,其所觸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罪之犯罪或受罰主體,仍為公司,而非公司負責人,僅因公司於事實上無從擔負自由刑之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上之考慮,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將納稅義務人之公司應處徒刑之規定,轉嫁於公司負責人。是公司負責人依該條款而適用徒刑之處罰,乃屬代罰之性質,並非因其本身之犯罪而負行為責任,自無與他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而成立共同正犯之可能。又刑法第五十五條所規定之牽連犯,必須同一人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行為另犯他罪名,始克相當;亦即必須同一犯罪主體之二個以上犯罪行為間,具有目的與方法、或原因與結果之關係,始得從一重處斷。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之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既非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犯罪或受罰主體,僅依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代替公司受徒刑之處罰,自與其本身為犯罪主體所犯其他罪名間,不具牽連犯關係。且公司既不具有犯罪能力,自無所謂概括犯意之存在,故公司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當不可能成立連續犯,該公司負責人因而代罰,亦不應成立連續犯,公司逃漏稅捐多次,其負責人應成立多次罪刑。查公訴人認被告乃廣源昌公司、誌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前開公司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虛報盧金府支領薪資而製作不實之所得稅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等業務上文書,而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以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罪嫌,然此部分犯罪事實縱屬成立,因與前開論罪科部分所逃漏之營業稅,稅捐科目相異,申報時間不同,逃漏稅捐結果個別計算,是以,依前開判例要旨,既無基於同一概括犯意而無成立連續犯之可能,更無其他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是以,本院無法一併審究,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陸、證人乙○○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具結證述內容顯與事實不符,涉犯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偽證罪嫌,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適法處置。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修正施行前)第五十五條後段、(修正施行前)第五十六條,(修正施行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清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蘇清水 法 官 宋明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蘭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負責人之刑責)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 一 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 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 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 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廣源昌公司無進貨之事實,向下列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部分 ┌──┬─────────┬───┬──────┬──────┬──────┐ │編號│開立發票廠商名稱 │張數 │發票金額 │營 業 稅 │備 註│ │ │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卷證索引)│ ├──┼─────────┼───┼──────┼──────┼──────┤ │ 一 │誌偉企業股份有限公│72張 │ 50,543,759 │ 2,527,189 │第【二】【三│ │ │司 (附表一之一) │ │ │ │】卷第三頁至│ │ │ │ │ │ │第四頁 │ │ │ │ │ │ │ │ ├──┼─────────┼───┼──────┼──────┼──────┤ │ 二 │傑得利有限公司 │16張 │ 32,225,040 │ 7,648,653 │第【二】【三│ │ │(附表一之二) │ │ │ │】卷第三頁 │ ├──┼─────────┼───┼──────┼──────┼──────┤ │ 三 │尚竹企業社 │ 6張 │ 21,000,000 │ 1,050,000 │第【二】【三│ │ │(附表一之三) │ │ │ │】卷第三頁 │ ├──┼─────────┼───┼──────┼──────┼──────┤ │ 四 │樹宏國際開發股份有│ 4張 │ 19,700,000 │ 985,000 │第【二】【三│ │ │限公司 │ │ │ │】卷第四頁 │ │ │(附表一之四) │ │ │ │ │ ├──┼─────────┼───┼──────┼──────┼──────┤ │ 五 │東粵股份有限公司 │ 16張 │ 19,386,500 │ 969,325 │第【二】【三│ │ │(附表一之五) │ │ │ │】卷第三頁 │ ├──┼─────────┼───┼──────┼──────┼──────┤ │ 六 │帝尊實業有限公司 │ 33張 │ 14,771,980 │ 738,599 │第【二】【三│ │ │(附表一之六) │ │ │ │】卷第三頁 │ ├──┼─────────┼───┼──────┼──────┼──────┤ │ 七 │知樂有限公司 │ 12張 │ 13,000,050 │ 650,003 │第【二】【三│ │ │(附表一之七) │ │ │ │】卷第四頁 │ ├──┼─────────┼───┼──────┼──────┼──────┤ │ 八 │仁日有限公司 │ 10張 │ 12,000,000 │ 600,000 │第【二】【三│ │ │(附表一之八) │ │ │ │】卷第四頁 │ ├──┼─────────┼───┼──────┼──────┼──────┤ │ 九 │大全國際有限公司 │ 5張 │ 10,600,000 │ 530,000 │第【二】【三│ │ │(附表一之九) │ │ │ │】卷第四頁 │ ├──┼─────────┼───┼──────┼──────┼──────┤ │ 十 │僑煜企業有限公司 │ 2張 │ 7,000,000 │ 350,000 │第【二】【三│ │ │(附表一之十) │ │ │ │】卷第四頁 │ ├──┼─────────┼───┼──────┼──────┼──────┤ │十一│廣潔企業有限公司 │ 4張 │ 3,000,000 │ 150,000 │第【二】【三│ │ │(附表一之十一) │ │ │ │】卷第四頁 │ ├──┼─────────┼───┼──────┼──────┼──────┤ │合計│ │180張 │203,352,329 │16,198,769 │ │ └──┴─────────┴───┴──────┴──────┴──────┘ 附表一之一:誌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2張) ┌──┬────┬──────┬─────┬────┬───────────┐ │編號│發票日期│發票號碼 │銷售金額 │扣抵營業│被告自稱之支付情形 │ │ │ │ │(新臺幣元│稅(新臺│ │ │ │ │ │) │幣元) │ │ ├──┼────┼──────┼─────┼────┼───────────┤ │一 │910120 │LA 00000000 │600,000元 │30,000元│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53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97頁 │ ├──┼────┼──────┼─────┼────┼───────────┤ │二 │910125 │LA 00000000 │ 300,000 │ 15,000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 53 頁│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97頁 │ ├──┼────┼──────┼─────┼────┼───────────┤ │三 │910128 │LA 00000000 │ 300,000 │ 15,000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 53 頁│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97頁 │ ├──┼────┼──────┼─────┼────┼───────────┤ │四 │910207 │LA 00000000 │ 650,000 │ 32,500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 53 頁│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98頁 │ ├──┼────┼──────┼─────┼────┼───────────┤ │五 │910218 │LA 00000000 │1,040,000 │ 52,500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 53 頁│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98頁 │ ├──┼────┼──────┼─────┼────┼───────────┤ │六 │910218 │LA 00000000 │ 195,000 │ 9,750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 53 頁│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98頁 │ ├──┼────┼──────┼─────┼────┼───────────┤ │七 │910904 │PW 00000000 │ 1,200 │ 60 │ │ │ │ │ │ │ │發票:【五】卷第59頁 │ ├──┼────┼──────┼─────┼────┼───────────┤ │八 │910911 │PW 00000000 │ 2,000 │ 100 │廣源昌公司未說明 │ │ │ │ │ │ │發票:【五】卷第59頁 │ ├──┼────┼──────┼─────┼────┼───────────┤ │九 │910919 │PW 00000000 │ 2,000 │ 100 │廣源昌公司未說明 │ │ │ │ │ │ │發票:【五】卷第60頁 │ ├──┼────┼──────┼─────┼────┼───────────┤ │十 │910925 │PW 00000000 │ 2,000 │ 100 │廣源昌公司未說明 │ │ │ │ │ │ │發票:【五】卷第61頁 │ ├──┼────┼──────┼─────┼────┼───────────┤ │一一│910930 │PW 00000000 │ 2,400 │ 120 │廣源昌公司未說明 │ │ │ │ │ │ │發票:【五】卷第61頁 │ ├──┼────┼──────┼─────┼────┼───────────┤ │一二│910930 │PW 00000000 │ 3,000 │ 150 │廣源昌公司未說明 │ │ │ │ │ │ │發票:【五】卷第61頁 │ ├──┼────┼──────┼─────┼────┼───────────┤ │一三│911000 │PW 00000000 │ 13,000 │ 650 │廣源昌公司未說明 │ │ │ │ │ │ │發票:【五】卷第62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15頁 │ ├──┼────┼──────┼─────┼────┼───────────┤ │一四│911001 │PW 00000000 │ 3,000 │ 150 │廣源昌公司未說明 │ │ │ │ │ │ │發票:【五】卷第62頁 │ ├──┼────┼──────┼─────┼────┼───────────┤ │一五│911120 │OV 00000000 │ 1,700 │ 85 │廣源昌公司未說明 │ │ │ │ │ │ │發票:【五】卷第64頁 │ ├──┼────┼──────┼─────┼────┼───────────┤ │一六│911126 │OV 00000000 │ 1,750 │ 88 │廣源昌公司未說明 │ │ │ │ │ │ │發票:【五】卷第65頁 │ ├──┼────┼──────┼─────┼────┼───────────┤ │一七│911213 │OV 00000000 │ 3,500 │ 175 │廣源昌公司未說明 │ │ │ │ │ │ │發票:【五】卷第66頁 │ ├──┼────┼──────┼─────┼────┼───────────┤ │一八│911220 │OV 00000000 │ 3,500 │ 175 │廣源昌公司未說明 │ │ │ │ │ │ │發票:【五】卷第66頁 │ ├──┼────┼──────┼─────┼────┼───────────┤ │一九│911223 │OV 00000000 │ 1,750 │ 88 │廣源昌公司未說明 │ │ │ │ │ │ │發票:【五】卷第66頁 │ ├──┼────┼──────┼─────┼────┼───────────┤ │二○│911223 │OV 00000000 │ 1,750 │ 88 │廣源昌公司未說明 │ │ │ │ │ │ │發票:【五】卷第67頁 │ ├──┼────┼──────┼─────┼────┼───────────┤ │二一│911226 │OV 00000000 │ 3,500 │ 175 │廣源昌公司未說明 │ │ │ │ │ │ │發票:【五】卷第67頁 │ ├──┼────┼──────┼─────┼────┼───────────┤ │二二│920301 │SU 00000000 │ 720,000 │ 36,000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108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27頁 │ ├──┼────┼──────┼─────┼────┼───────────┤ │二三│920318 │SU 00000000 │ 480,000 │ 24,000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 108頁│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 │ │ │ │ │ │39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27 頁 │ ├──┼────┼──────┼─────┼────┼───────────┤ │二四│920314 │SU 00000000 │ 800,000 │ 40,000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108頁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38│ │ │ │ │ │ │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27頁 │ │ │ │ │ │ │ │ ├──┼────┼──────┼─────┼────┼───────────┤ │二五│920401 │SW 00000000 │1,200,000 │ 60,000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109頁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 │ │ │ │ │ │40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26頁反面 │ ├──┼────┼──────┼─────┼────┼───────────┤ │二六│920402 │SW 00000000 │ 900,000 │ 45,000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109頁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 │ │ │ │ │ │41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26頁反面 │ ├──┼────┼──────┼─────┼────┼───────────┤ │二七│920410 │SW 00000000 │ 900,000 │ 45,000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109頁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 │ │ │ │ │ │42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26頁反面 │ ├──┼────┼──────┼─────┼────┼───────────┤ │二八│920415 │SW 00000000 │ 788,500 │ 39,425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109頁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 │ │ │ │ │ │43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26頁反面 │ ├──┼────┼──────┼─────┼────┼───────────┤ │二九│920417 │SW 00000000 │ 788,500 │ 39,425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109頁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 │ │ │ │ │ │44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26頁反面 │ ├──┼────┼──────┼─────┼────┼───────────┤ │三○│920428 │SW 00000000 │ 900,000 │ 45,000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110頁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 │ │ │ │ │ │45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26頁反面 │ ├──┼────┼──────┼─────┼────┼───────────┤ │三一│920430 │SW 00000000 │ 788,500 │ 39,425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110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26頁 │ ├──┼────┼──────┼─────┼────┼───────────┤ │三二│920707 │UU 00000000 │ 706,600 │ 35,330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105頁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 │ │ │ │ │ │46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25頁反面 │ │ │ │ │ │ │支票:【七】卷第125頁 │ │ │ │ │ │ │反面 │ ├──┼────┼──────┼─────┼────┼───────────┤ │三三│920714 │UU 00000000 │3,460,000 │173,000 │支票:【七】卷第136頁 │ │ │ │ │ │ │發票:【五】卷第105頁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 │ │ │ │ │ │47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25頁反面 │ ├──┼────┼──────┼─────┼────┼───────────┤ │三四│920725 │UU 00000000 │ 500,005 │ 25,000 │支票:【七】卷第136頁 │ │ │ │ │ │ │發票:【五】卷第105頁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 │ │ │ │ │ │49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25頁反面 │ ├──┼────┼──────┼─────┼────┼───────────┤ │三五│920725 │UU 00000000 │ 410,000 │ 20,500 │支票:【七】卷第136頁 │ │ │ │ │ │ │發票:【五】卷第105頁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 │ │ │ │ │ │48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25頁反面 │ ├──┼────┼──────┼─────┼────┼───────────┤ │三六│920804 │UU 00000000 │3,400,000 │170,000 │支票:【七】卷第136頁 │ │ │ │ │ │ │反面 │ │ │ │ │ │ │發票:【五】卷第104頁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 │ │ │ │ │ │50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25頁 │ ├──┼────┼──────┼─────┼────┼───────────┤ │三七│920811 │UU 00000000 │ 800,000 │ 40,000 │支票:【七】卷第136頁 │ │ │ │ │ │ │反面 │ │ │ │ │ │ │發票:【五】卷第104頁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 │ │ │ │ │ │51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25頁 │ ├──┼────┼──────┼─────┼────┼───────────┤ │三八│920815 │UU 00000000 │1,155,000 │ 57,750 │支票:【七】卷第136頁 │ │ │ │ │ │ │反面 │ │ │ │ │ │ │發票:【五】卷第104頁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 │ │ │ │ │ │52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25頁 │ ├──┼────┼──────┼─────┼────┼───────────┤ │三九│920818 │UU 00000000 │ 800,000 │ 40,000 │支票:【七】卷第136頁 │ │ │ │ │ │ │反面 │ │ │ │ │ │ │發票:【五】卷第104頁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 │ │ │ │ │ │53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25頁 │ ├──┼────┼──────┼─────┼────┼───────────┤ │四○│920819 │UU 00000000 │ 800,000 │ 40,000 │支票:【七】卷第137頁 │ │ │ │ │ │ │發票:【五】卷第104頁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 │ │ │ │ │ │54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25頁 │ ├──┼────┼──────┼─────┼────┼───────────┤ │四一│920822 │UU 00000000 │ 800,000 │ 40,000 │支票:【七】卷第137頁 │ │ │ │ │ │ │發票:【五】卷第104頁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 │ │ │ │ │ │55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25頁 │ ├──┼────┼──────┼─────┼────┼───────────┤ │四二│920823 │UU 00000000 │ 800,000 │ 40,000 │支票:【七】卷第137頁 │ │ │ │ │ │ │發票:【五】卷第103頁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 │ │ │ │ │ │56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24頁反面 │ ├──┼────┼──────┼─────┼────┼───────────┤ │四三│920825 │UU 00000000 │3,200,000 │160,000 │支票:【七】卷第137頁 │ │ │ │ │ │ │發票:【五】卷第103頁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 │ │ │ │ │ │58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24頁反面 │ ├──┼────┼──────┼─────┼────┼───────────┤ │四四│920825 │UU 00000000 │ 800,000 │ 40,000 │支票:【七】卷第137頁 │ │ │ │ │ │ │反面 │ │ │ │ │ │ │發票:【五】卷第103頁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 │ │ │ │ │ │57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24頁反面 │ ├──┼────┼──────┼─────┼────┼───────────┤ │四五│920829 │UU 00000000 │3,200,000 │160,000 │支票:【七】卷第137頁 │ │ │ │ │ │ │反面 │ │ │ │ │ │ │發票:【五】卷第103頁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 │ │ │ │ │ │59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24頁反面 │ ├──┼────┼──────┼─────┼────┼───────────┤ │四六│920901 │VU 00000000 │ 400,320 │ 20,016 │廣源昌公司未說明 │ ├──┼────┼──────┼─────┼────┼───────────┤ │四七│920905 │VU 00000000 │ 600,000 │ 30,000 │廣源昌公司未說明 │ ├──┼────┼──────┼─────┼────┼───────────┤ │四八│920905 │VU 00000000 │ 250.000 │ 12,500 │廣源昌公司未說明 │ ├──┼────┼──────┼─────┼────┼───────────┤ │四九│920905 │VU 00000000 │2,200,000 │110,000 │廣源昌公司未說明 │ ├──┼────┼──────┼─────┼────┼───────────┤ │五○│920905 │VU 00000000 │ 200,000 │ 10,000 │廣源昌公司未說明 │ ├──┼────┼──────┼─────┼────┼───────────┤ │五一│920906 │VU 00000000 │3,750,000 │187,500 │廣源昌公司未說明 │ ├──┼────┼──────┼─────┼────┼───────────┤ │五二│920908 │VU 00000000 │ 950,000 │ 47,500 │廣源昌公司未說明 │ ├──┼────┼──────┼─────┼────┼───────────┤ │五三│920908 │VU 00000000 │ 150,000 │ 7,500 │廣源昌公司未說明 │ ├──┼────┼──────┼─────┼────┼───────────┤ │五四│920910 │VU 00000000 │ 410,000 │ 20,500 │廣源昌公司未說明 │ ├──┼────┼──────┼─────┼────┼───────────┤ │五五│920910 │VU 00000000 │ 495,000 │ 24,750 │廣源昌公司未說明 │ ├──┼────┼──────┼─────┼────┼───────────┤ │五六│920912 │VU 00000000 │ 709,200 │ 35,460 │廣源昌公司未說明 │ ├──┼────┼──────┼─────┼────┼───────────┤ │五七│920916 │VU 00000000 │ 525,888 │ 26,294 │廣源昌公司未說明 │ ├──┼────┼──────┼─────┼────┼───────────┤ │五八│920916 │VU 00000000 │ 264,000 │ 13,200 │廣源昌公司未說明 │ ├──┼────┼──────┼─────┼────┼───────────┤ │五九│920918 │VU 00000000 │ 20,000 │ 1,000 │廣源昌公司未說明 │ ├──┼────┼──────┼─────┼────┼───────────┤ │六○│920919 │VU 00000000 │ 749,000 │ 37,450 │廣源昌公司未說明 │ ├──┼────┼──────┼─────┼────┼───────────┤ │六一│920922 │VU 00000000 │ 941,760 │ 47,088 │廣源昌公司未說明 │ ├──┼────┼──────┼─────┼────┼───────────┤ │六二│920923 │VU 00000000 │ 576,000 │ 28,800 │廣源昌公司未說明 │ ├──┼────┼──────┼─────┼────┼───────────┤ │六三│920929 │VU 00000000 │ 589,300 │ 29,465 │廣源昌公司未說明 │ ├──┼────┼──────┼─────┼────┼───────────┤ │六四│920929 │VU 00000000 │ 846,720 │ 42,336 │廣源昌公司未說明 │ ├──┼────┼──────┼─────┼────┼───────────┤ │六五│921001 │VU 00000000 │ 463,680 │ 23,184 │廣源昌公司未說明 │ ├──┼────┼──────┼─────┼────┼───────────┤ │六六│921001 │VU 00000000 │ 941,760 │ 47,088 │廣源昌公司未說明 │ ├──┼────┼──────┼─────┼────┼───────────┤ │六七│921013 │VU 00000000 │ 121,194 │ 6,060 │廣源昌公司未說明 │ ├──┼────┼──────┼─────┼────┼───────────┤ │六八│921017 │VU 00000000 │ 440,000 │ 22,000 │廣源昌公司未說明 │ ├──┼────┼──────┼─────┼────┼───────────┤ │六九│921017 │VU 00000000 │ 91,603 │ 4,580 │廣源昌公司未說明 │ ├──┼────┼──────┼─────┼────┼───────────┤ │七○│921022 │VU 00000000 │ 354,384 │ 17,719 │廣源昌公司未說明 │ ├──┼────┼──────┼─────┼────┼───────────┤ │七一│921027 │VU 00000000 │ 645,800 │ 32,290 │廣源昌公司未說明 │ ├──┼────┼──────┼─────┼────┼───────────┤ │七二│921028 │VU 00000000 │ 630,000 │ 31,500 │廣源昌公司未說明 │ └──┴────┴──────┴─────┴────┴───────────┘ 附表一之二:傑得利有限公司 (14張) ┌──┬────┬──────┬─────┬────┬───────────┐ │編號│月 份 │發票號碼 │銷售金額 │營業稅 │ 被告自稱之支付情形x ├──┼────┼──────┼─────┼────┼───────────┤ │ 一 │911101 │OX 00000000 │3,500,000 │175,000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 64 頁│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19 頁 │ ├──┼────┼──────┼─────┼────┼───────────┤ │ 二 │911102 │OX 00000000 │3,500,000 │175,000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64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19頁 │ ├──┼────┼──────┼─────┼────┼───────────┤ │ 三 │911115 │OX 00000000 │1,900,000 │ 95,000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64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19頁 │ ├──┼────┼──────┼─────┼────┼───────────┤ │ 四 │911118 │OX 00000000 │3,500,000 │175,000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64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20頁 │ ├──┼────┼──────┼─────┼────┼───────────┤ │ 五 │911119 │OX 00000000 │1,800,000 │ 90,000 │廣源昌公司未說明 │ │ │ │ │ │ │發票:【五】卷第65頁 │ ├──┼────┼──────┼─────┼────┼───────────┤ │ 六 │911120 │OX 00000000 │1,800,000 │ 90,000 │廣源昌公司未說明 │ │ │ │ │ │ │發票:【五】卷第64頁 │ ├──┼────┼──────┼─────┼────┼───────────┤ │ 七 │911125 │OX 00000000 │ 950,000 │ 47,500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65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20頁 │ ├──┼────┼──────┼─────┼────┼───────────┤ │ 八 │911127 │OX 00000000 │1,800,000 │ 90,000 │廣源昌公司未說明 │ │ │ │ │ │ │發票:【五】卷第65頁 │ ├──┼────┼──────┼─────┼────┼───────────┤ │ 九 │911202 │OX 00000000 │1,800,000 │ 90,000 │廣源昌公司未說明 │ │ │ │ │ │ │發票:【五】卷第65頁 │ ├──┼────┼──────┼─────┼────┼───────────┤ │ 十 │911206 │OX 00000000 │1,800,000 │ 90,000│廣源昌公司未說明 │ │ │ │ │ │ │發票:【五】卷第65頁 │ ├──┼────┼──────┼─────┼────┼───────────┤ │十一│911211 │OX 00000000 │1,800,000 │ 90,000│廣源昌公司未說明 │ │ │ │ │ │ │發票:【五】卷第66頁 │ ├──┼────┼──────┼─────┼────┼───────────┤ │十二│911213 │OX 00000000 │1,800,000 │ 90,000│廣源昌公司未說明 │ │ │ │ │ │ │發票:【五】卷第66頁 │ ├──┼────┼──────┼─────┼────┼───────────┤ │十三│911223 │OX 00000000 │1,900,000 │ 95,000│廣源昌公司未說明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21頁 │ └──┴────┴──────┴─────┴────┴───────────┘ 附表一之三:尚竹企業社(6張) ┌──┬────┬──────┬─────┬────┬───────────┐ │編號│月 份 │發票號碼 │銷售金額 │營業稅 │ 被告自稱之支付情形│ ├──┼────┼──────┼─────┼────┼───────────┤ │一 │920103 │RU 00000000 │3,500,000 │175,000 │現金支付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 │ │ │ │ │ │82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31頁反面 │ ├──┼────┼──────┼─────┼────┼───────────┤ │二 │920109 │RU 00000000 │3,500,000 │175,000 │現金支付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 │ │ │ │ │ │82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31頁反面 │ ├──┼────┼──────┼─────┼────┼───────────┤ │三 │920117 │RU 00000000 │3,500,000 │175,000 │現金支付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 │ │ │ │ │ │84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31頁反面 │ ├──┼────┼──────┼─────┼────┼───────────┤ │四 │920124 │RU 00000000 │3,500,000 │175,000 │現金支付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 │ │ │ │ │ │85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31頁反面 │ ├──┼────┼──────┼─────┼────┼───────────┤ │五 │920129 │RU 00000000 │3,500,000 │175,000 │現金支付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 │ │ │ │ │ │86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31頁反面 │ ├──┼────┼──────┼─────┼────┼───────────┤ │六 │920211 │RU 00000000 │3,500,000 │175,000 │現金支付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 │ │ │ │ │ │87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31頁 │ └──┴────┴──────┴─────┴────┴───────────┘ 附表一之四:樹宏公司(4張) ┌──┬────┬──────┬─────┬────┬───────────┐ │編號│ 月 份 │發票號碼 │銷售金額 │營業稅 │ 被告自稱之支付情形│ ├──┼────┼──────┼─────┼────┼───────────┤ │ 一 │920508 │TU 00000000 │7,000,000 │350,000 │支票:【七】卷第138頁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 │ │ │ │ │ │88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24頁 │ ├──┼────┼──────┼─────┼────┼───────────┤ │ 二 │920513 │TU 00000000 │7,000,000 │350,000 │支票:【七】卷第138頁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 │ │ │ │ │ │89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24頁 │ ├──┼────┼──────┼─────┼────┼───────────┤ │ 三 │920519 │TU 00000000 │3,500,000 │175,000 │支票:【七】卷第138頁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 │ │ │ │ │ │90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24頁 │ ├──┼────┼──────┼─────┼────┼───────────┤ │ 四 │920612 │TU 00000000 │2,200,000 │110,000 │支票:【七】卷第138頁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 │ │ │ │ │ │91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23頁反面 │ └──┴────┴──────┴─────┴────┴───────────┘ 附表一之五:東粵公司(16張) ┌──┬────┬──────┬─────┬────┬───────────┐ │編號│ 月 份 │發票號碼 │銷售金額 │營業稅 │ 被告自稱之支付情形x ├──┼────┼──────┼─────┼────┼───────────┤ │ 一 │920106 │RW 00000000 │ 960,000 │ 48,000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107頁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 │ │ │ │ │ │60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30頁反面 │ ├──┼────┼──────┼─────┼────┼───────────┤ │ 二 │920108 │RW 00000000 │ 960,000 │ 48,000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107頁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 │ │ │ │ │ │61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30頁反面 │ ├──┼────┼──────┼─────┼────┼───────────┤ │ 三 │920110 │RW 00000000 │ 960,000 │ 48,000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107頁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 │ │ │ │ │ │62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30頁反面 │ ├──┼────┼──────┼─────┼────┼───────────┤ │ 四 │920113 │RW 00000000 │3,500,000 │175,000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107頁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 │ │ │ │ │ │63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30頁反面 │ ├──┼────┼──────┼─────┼────┼───────────┤ │ 五 │920115 │RW 00000000 │ 960,000 │ 48,000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107頁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 │ │ │ │ │ │64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30頁反面 │ ├──┼────┼──────┼─────┼────┼───────────┤ │ 六 │920124 │RW 00000000 │3,058,560 │152,928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107頁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 │ │ │ │ │ │65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30頁反面 │ ├──┼────┼──────┼─────┼────┼───────────┤ │ 七 │920124 │RW 00000000 │ 800,000 │ 40,000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106頁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 │ │ │ │ │ │66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30頁 │ ├──┼────┼──────┼─────┼────┼───────────┤ │ 八 │920212 │RW 00000000 │ 2,200,000│110,000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106頁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 │ │ │ │ │ │67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29頁反面 │ ├──┼────┼──────┼─────┼────┼───────────┤ │ 九 │920219 │RW 00000000 │1,189,440 │ 59,472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106頁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 │ │ │ │ │ │68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29頁反面 │ ├──┼────┼──────┼─────┼────┼───────────┤ │ 十 │920224 │RW 00000000 │ 800,000 │ 40,000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106頁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 │ │ │ │ │ │69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29頁反面 │ ├──┼────┼──────┼─────┼────┼───────────┤ │一一│920226 │RW 00000000 │ 960,000 │ 48,000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 106頁│ │ │ │ │ │ │買賣合約書:第【七】卷│ │ │ │ │ │ │第70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29頁反面 │ ├──┼────┼──────┼─────┼────┼───────────┤ │一二│920301 │SW 00000000 │ 788,500 │ 39,425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106頁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 │ │ │ │ │ │71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29頁 │ ├──┼────┼──────┼─────┼────┼───────────┤ │一三│920310 │SW 00000000 │ 420,000 │ 21,000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108頁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 │ │ │ │ │ │72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29頁 │ ├──┼────┼──────┼─────┼────┼───────────┤ │一四│920312 │SW 00000000 │ 900,000 │ 45,000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108頁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 │ │ │ │ │ │73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29頁 │ ├──┼────┼──────┼─────┼────┼───────────┤ │一五│920320 │SW 00000000 │ 750,000 │ 37,500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108頁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 │ │ │ │ │ │74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29頁 │ ├──┼────┼──────┼─────┼────┼───────────┤ │一六│920401 │SW 00000000 │ 900,000 │ 45,000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109頁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 │ │ │ │ │ │75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28頁反面 │ └──┴────┴──────┴─────┴────┴───────────┘ 附表一之六:帝尊實業有限公司(32張) ┌──┬────┬──────┬────┬───┬─────────────┐ │編號│月 份 │發票號碼 │銷售金額│營業稅│ 被告自稱之支付情形 │ ├──┼────┼──────┼────┼───┼─────────────┤ │ 一 │910305 │LZ00000000 │643,200 │32,160│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54頁 │ │ │ │ │ │ │簽收回條:【七】卷第1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 99 頁│ ├──┼────┼──────┼────┼───┼─────────────┤ │ 二 │910318 │LZ00000000 │361,800 │18,090│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54頁 │ │ │ │ │ │ │簽收回條:【七】卷第2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 99 頁│ ├──┼────┼──────┼────┼───┼─────────────┤ │ 三 │910322 │LZ00000000 │660,000 │33,000│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54頁 │ │ │ │ │ │ │簽收回條:【七】卷第3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 99頁 │ ├──┼────┼──────┼────┼───┼─────────────┤ │ 四 │910325 │LZ00000000 │283,800 │14,190│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54頁 │ │ │ │ │ │ │簽收回條:【七】卷第5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 100頁│ ├──┼────┼──────┼────┼───┼─────────────┤ │ 五 │910325 │LZ00000000 │680,000 │34,000│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54頁 │ │ │ │ │ │ │簽收回條:【七】卷第4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 100頁│ ├──┼────┼──────┼────┼───┼─────────────┤ │ 六 │910328 │LZ00000000 │800,000 │40,000│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54頁 │ │ │ │ │ │ │簽收回條:【七】卷第6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 100頁│ ├──┼────┼──────┼────┼───┼─────────────┤ │ 七 │910329 │LZ00000000 │528,600 │26,430│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55頁 │ │ │ │ │ │ │簽收回條:【七】卷第7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 100頁│ ├──┼────┼──────┼────┼───┼─────────────┤ │ 八 │910331 │LZ00000000 │536,000 │26,800│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55頁 │ │ │ │ │ │ │簽收回條:【七】卷第8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 101頁│ ├──┼────┼──────┼────┼───┼─────────────┤ │ 九 │910331 │LZ00000000 │158,000 │ 7,900│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55頁 │ │ │ │ │ │ │簽收回條:【七】卷第9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 101頁│ ├──┼────┼──────┼────┼───┼─────────────┤ │ 十 │91046 │LZ00000000 │145,000 │ 7,250│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55頁 │ │ │ │ │ │ │簽收回條:【七】卷第10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 102頁│ ├──┼────┼──────┼────┼───┼─────────────┤ │一一│910407 │LZ00000000 │170,000 │ 8,500│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55頁 │ │ │ │ │ │ │簽收回條:【七】卷第11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 102頁│ ├──┼────┼──────┼────┼───┼─────────────┤ │一二│910416 │LZ00000000 │399,000 │19,950│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55頁 │ │ │ │ │ │ │簽收回條:【七】卷第12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 102頁│ ├──┼────┼──────┼────┼───┼─────────────┤ │一三│910424 │LZ00000000 │288,000 │14,400│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第【五】卷第56頁 │ │ │ │ │ │ │簽收回條:【七】卷第13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 103頁│ ├──┼────┼──────┼────┼───┼─────────────┤ │一四│910426 │LZ00000000 │655,000 │32,750│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第【五】卷第56頁 │ │ │ │ │ │ │簽收回條:【七】卷第14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 103頁│ ├──┼────┼──────┼────┼───┼─────────────┤ │一五│910429 │LZ00000000 │576,000 │28,800│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第【五】卷第56頁 │ │ │ │ │ │ │簽收回條:【七】卷第15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 103頁│ ├──┼────┼──────┼────┼───┼─────────────┤ │一六│910629 │M Y00000000 │660,000 │33,000│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第【五】卷第56頁 │ │ │ │ │ │ │簽收回條:【七】卷第16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 104頁│ ├──┼────┼──────┼────┼───┼─────────────┤ │一七│910630 │M Y00000000 │396,000 │19,800│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第【五】卷第56頁 │ │ │ │ │ │ │簽收回條:第【七】卷第17頁│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 104頁│ ├──┼────┼──────┼────┼───┼─────────────┤ │一八│910701 │NX 00000000 │6,800 │ 340│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第【五】卷第56頁 │ │ │ │ │ │ │簽收回條:第【七】卷第18頁│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 105頁│ ├──┼────┼──────┼────┼───┼─────────────┤ │一九│910700 │NX 00000000 │300 │ 15│同上 │ ├──┼────┼──────┼────┼───┼─────────────┤ │二○│同上 │NX 00000000 │120 │ 6│同上 │ ├──┼────┼──────┼────┼───┼─────────────┤ │二一│同上 │NX 00000000 │360 │ 18│同上 │ ├──┼────┼──────┼────┼───┼─────────────┤ │二二│910709 │NX 00000000 │680,000 │24,000│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57頁 │ │ │ │ │ │ │簽收回條:【七】卷第19頁 │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105頁 │ ├──┼────┼──────┼────┼───┼─────────────┤ │二三│910712 │NX 00000000 │136,000 │ 6,800│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57頁 │ │ │ │ │ │ │簽收回條:【七】卷第20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 105頁│ ├──┼────┼──────┼────┼───┼─────────────┤ │二四│910715 │NX 00000000 │340,000 │17,000│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57頁 │ │ │ │ │ │ │簽收回條:【七】卷第21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 106頁│ ├──┼────┼──────┼────┼───┼─────────────┤ │二五│910716 │NX 00000000 │68,000 │ 3,400│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57頁 │ │ │ │ │ │ │簽收回條:【七】卷第22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 106頁│ ├──┼────┼──────┼────┼───┼─────────────┤ │二六│910723 │NX 00000000 │680,000 │34,000│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57頁 │ │ │ │ │ │ │簽收回條:【七】卷第23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 106頁│ ├──┼────┼──────┼────┼───┼─────────────┤ │二七│910724 │NX 00000000 │340,000 │17,000│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 58頁 │ │ │ │ │ │ │簽收回條:【七】卷第 24 頁│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 107頁│ ├──┼────┼──────┼────┼───┼─────────────┤ │二八│910810 │NX 00000000 │680,000 │34,000│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 58頁 │ │ │ │ │ │ │簽收回條:【七】卷第26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 108頁│ ├──┼────┼──────┼────┼───┼─────────────┤ │二九│910815 │NX 00000000 │680,000 │34,000│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 58頁 │ │ │ │ │ │ │簽收回條:【七】卷第27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 108頁│ │ │ │ │ │ │ │ ├──┼────┼──────┼────┼───┼─────────────┤ │三○│910817 │NX 00000000 │680,000 │34,000│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 58頁 │ │ │ │ │ │ │簽收回條:【七】卷第28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 108頁│ ├──┼────┼──────┼────┼───┼─────────────┤ │三一│911025 │PW 00000000 │930,000 │46,500│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63頁 │ │ │ │ │ │ │簽收回條:【七】卷第29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 116頁│ ├──┼────┼──────┼────┼───┼─────────────┤ │三二│911031 │PW 00000000 │930,000 │46,500│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63頁 │ │ │ │ │ │ │簽收回條:【七】卷第30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 116頁│ └──┴────┴──────┴────┴───┴─────────────┘ 附表一之七:知樂有限公司(12張) ┌──┬────┬──────┬─────┬────┬───────────┐ │編號│月 份 │發票號碼 │銷售金額 │營 業 稅│ 被告自稱之支付情形│ ├──┼────┼──────┼─────┼────┼───────────┤ │一 │910903 │PW 00000000 │1,050,000 │ 52,500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59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11頁 │ ├──┼────┼──────┼─────┼────┼───────────┤ │二 │910905 │PW 00000000 │1,120,000 │ 56,000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59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11頁 │ ├──┼────┼──────┼─────┼────┼───────────┤ │三 │910909 │PW 00000000 │1,085,000 │ 54,250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59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11頁 │ ├──┼────┼──────┼─────┼────┼───────────┤ │四 │910912 │PW 00000000 │1,120,000 │ 56,000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60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12頁 │ ├──┼────┼──────┼─────┼────┼───────────┤ │五 │910916 │PW 00000000 │1,120,000 │ 56,000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60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12頁 │ ├──┼────┼──────┼─────┼────┼───────────┤ │六 │910918 │PW 00000000 │1,050,000 │ 52,500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60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12頁 │ ├──┼────┼──────┼─────┼────┼───────────┤ │七 │910920 │PW 00000000 │1,050,000 │ 52,500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60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13頁 │ ├──┼────┼──────┼─────┼────┼───────────┤ │八 │910924 │PW 00000000 │1,050,000 │ 52,500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60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13頁 │ ├──┼────┼──────┼─────┼────┼───────────┤ │九 │910924 │PW 00000000 │1,050,000 │ 52,500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61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13頁 │ ├──┼────┼──────┼─────┼────┼───────────┤ │十 │911001 │PW 00000000 │1,120,000 │ 56,000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62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14頁 │ ├──┼────┼──────┼─────┼────┼───────────┤ │十一│911007 │PW 00000000 │1,120,000 │ 56,000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62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14頁 │ ├──┼────┼──────┼─────┼────┼───────────┤ │十二│911015 │PW 00000000 │1,065,050 │ 53,253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63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14頁 │ └──┴────┴──────┴─────┴────┴───────────┘ 附表一之八:仁日有限公司(10張) ┌──┬────┬──────┬─────┬────┬───────────┐ │編號│月 份 │發票號碼 │銷售金額 │營業稅 │ 被告自稱之支付情形 │ ├──┼────┼──────┼─────┼────┼───────────┤ │一 │910903 │PW 00000000 │1,200,000 │ 60,000 │現金支付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09頁 │ ├──┼────┼──────┼─────┼────┼───────────┤ │二 │910910 │PW 00000000 │1,200,000 │ 60,000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59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09頁 │ ├──┼────┼──────┼─────┼────┼───────────┤ │三 │910916 │PW 00000000 │1,200,000 │ 60,000 │現金支付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09頁 │ ├──┼────┼──────┼─────┼────┼───────────┤ │四 │910918 │PW 00000000 │1,200,000 │ 60,000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62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10頁 │ ├──┼────┼──────┼─────┼────┼───────────┤ │五 │910920 │PW 00000000 │1,200,000 │ 60,000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61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10頁 │ ├──┼────┼──────┼─────┼────┼───────────┤ │六 │910925 │PW 00000000 │1,200,000 │ 60,000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61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10頁 │ ├──┼────┼──────┼─────┼────┼───────────┤ │七 │911001 │PW 00000000 │1,200,000 │ 60,000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62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14頁 │ ├──┼────┼──────┼─────┼────┼───────────┤ │八 │911008 │PW 00000000 │1,200,000 │ 60,000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63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14頁 │ ├──┼────┼──────┼─────┼────┼───────────┤ │九 │911015 │PW 00000000 │1,200,000 │ 60,000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63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14頁 │ ├──┼────┼──────┼─────┼────┼───────────┤ │十 │911021 │PW 00000000 │1,200,000 │ 60,000 │現金支付 │ │ │ │ │ │ │發票:【五】卷第63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18頁 │ └──┴────┴──────┴─────┴────┴───────────┘ 附表一之九:大全公司( 5張) ┌──┬────┬──────┬─────┬────┬───────────┐ │編號│月 份 │發票號碼 │銷售金額 │營業稅 │ 被告自稱之支付情形│ ├──┼────┼──────┼─────┼────┼───────────┤ │一 │920106 │RU 00000000 │2,200,000 │110,000 │現金支付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 │ │ │ │ │ │96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28頁 │ ├──┼────┼──────┼─────┼────┼───────────┤ │二 │920114 │RU 00000000 │2,400,000 │120,000 │現金支付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 │ │ │ │ │ │92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28頁 │ ├──┼────┼──────┼─────┼────┼───────────┤ │三 │920127 │RU 00000000 │1,200,000 │ 60,000 │現金支付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 │ │ │ │ │ │93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28頁 │ ├──┼────┼──────┼─────┼────┼───────────┤ │四 │920207 │RU 00000000 │2,400,000 │120,000 │現金支付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 │ │ │ │ │ │94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27頁反面 │ ├──┼────┼──────┼─────┼────┼───────────┤ │五 │920213 │RU 00000000 │2,400,000 │120,000 │現金支付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 │ │ │ │ │ │95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27頁反面 │ └──┴────┴──────┴─────┴────┴───────────┘ 附表一之十:僑煜公司(2張) ┌──┬────┬──────┬─────┬────┬───────────┐ │編號│月 份 │發票號碼 │銷售金額 │營業稅 │ 被告自稱之支付情形│ ├──┼────┼──────┼─────┼────┼───────────┤ │一 │920703 │UW 00000000 │3,500,000 │175,000 │支票支付AQ 0000000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 │ │ │ │ │ │ │第 76 頁付款簽收簿: │ │ │ │ │ │ │【七】卷第 122 頁 │ │ │ │ │ │ │ │ ├──┼────┼──────┼─────┼────┼───────────┤ │二 │920714 │UW 00000000 │3,500,000 │175,000 │支票支付AQ 0000000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 │ │ │ │ │ │77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 122頁 │ └──┴────┴──────┴─────┴────┴───────────┘ 附表一之十一:廣潔企業有限公司 ┌──┬────┬──────┬─────┬────┬───────────┐ │編號│ 月 份 │發票號碼 │銷售金額 │營業稅 │ 備 註 │ ├──┼────┼──────┼─────┼────┼───────────┤ │一 │920701 │UW 00000000 │ 750,000 │ 37,500 │支票支付AQ 0000000 │ │ │ │ │ │ │發票:【五】卷第 105 │ │ │ │ │ │ │頁買賣合約書:【七】卷│ │ │ │ │ │ │第 78 頁付款簽收簿:【│ │ │ │ │ │ │七】卷第 123 頁 │ ├──┼────┼──────┼─────┼────┼───────────┤ │二 │920710 │UW 00000000 │ 750,000 │ 37,500 │支票支付AQ 0000000 │ │ │ │ │ │ │發票:【五】卷第107頁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 │ │ │ │ │ │79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23頁 │ ├──┼────┼──────┼─────┼────┼───────────┤ │三 │920827 │UW 00000000 │ 750,000 │ 37,500 │支票支付AQ 0000000 │ │ │ │ │ │ │發票:【五】卷第103頁 │ │ │ │ │ │ │買賣合約書:【七】卷第│ │ │ │ │ │ │80頁 │ │ │ │ │ │ │付款簽收簿:【七】卷第│ │ │ │ │ │ │122頁反面 │ ├──┼────┼──────┼─────┼────┼───────────┤ │四 │920829 │UW 00000000 │ 750,000 │ 37,500 │支票支付AQ 0000000 │ │ │ │ │ │ │發票:【五】卷第 103 │ │ │ │ │ │ │頁買賣合約書:【七】卷│ │ │ │ │ │ │第 81 頁付款簽收簿:【│ │ │ │ │ │ │七】卷第 122 頁反面 │ └──┴────┴──────┴─────┴────┴───────────┘ 附表二:廣源昌公司無進貨之事實,取得下列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據以申報固定資產之方式冒退營業稅部分 ┌──┬───┬───┬──────┬──────┬─────┬────┬─────┬─────┬──────┐ │編號│廠商 │日期 │品名 │發票號碼 │銷售額 │冒退營業│營業稅月份│冒退金額 │退稅收受帳號│ │ │ │ │ │ │ │稅額 │ │ │ │ ├──┼───┼───┼──────┼──────┼─────┼────┼─────┼─────┼──────┤ │ 一 │仁日 │910903│射出機 │PW 00000000 │1,200,000 │ 60,000 │91年9、10 │ 574,562 │91年12月20日│ ├──┼───┼───┼──────┼──────┼─────┼────┤月 │ │以廣源昌公司│ │ 二 │同上 │910110│同上 │PW 00000000 │1,200,000 │ 60,000 │ │ │彰化銀行北台│ ├──┼───┼───┼──────┼──────┼─────┼────┤ │ │南分行956101│ │ 三 │同上 │910916│同上 │PW 00000000 │1,200,000 │ 60,000 │ │ │000000000號 │ ├──┼───┼───┼──────┼──────┼─────┼────┤ │ │帳號代收 │ │ 四 │同上 │910918│同上 │PW 00000000 │1,200,000 │ 60,000 │ │ │【九】卷第70│ ├──┼───┼───┼──────┼──────┼─────┼────┤ │ │頁 │ │ 五 │同上 │910920│同上 │PW 00000000 │1,200,000 │ 60,000 │ │ │ │ ├──┼───┼───┼──────┼──────┼─────┼────┤ │ │ │ │ 六 │同上 │910925│同上 │PW 00000000 │1,200,000 │ 60,000 │ │ │ │ ├──┼───┼───┼──────┼──────┼─────┼────┤ │ │ │ │ 七 │同上 │911001│同上 │PW 00000000 │1,200,000 │ 60,000 │ │ │ │ ├──┼───┼───┼──────┼──────┼─────┼────┤ │ │ │ │ 八 │同上 │911008│同上 │PW 00000000 │1,200,000 │ 60,000 │ │ │ │ ├──┼───┼───┼──────┼──────┼─────┼────┤ │ │ │ │ 九 │同上 │911015│同上 │PW 00000000 │1,200,000 │ 60,000 │ │ │ │ ├──┼───┼───┼──────┼──────┼─────┼────┤ │ │ │ │ 十 │同上 │911021│同上 │PW 00000000 │1,200,000 │ 60,000 │ │ │ │ ├──┼───┼───┼──────┼──────┼─────┼────┼─────┼─────┼──────┤ │一一│傑得利│911001│自動組立機 │OX 00000000 │3,500,000 │ 175,000│91年11、12│ 750,424 │92年2月18日 │ ├──┼───┼───┼──────┼──────┼─────┼────┤月 │ │以廣源昌公司│ │一二│同上 │911102│同上 │OX 00000000 │3,500,000 │ 175,000│ │ │彰化銀行北台│ ├──┼───┼───┼──────┼──────┼─────┼────┤ │ │南分行956101│ │一三│同上 │911115│射出機 │OX 00000000 │1,900,000 │ 95,000│ │ │000000000 號│ ├──┼───┼───┼──────┼──────┼─────┼────┤ │ │帳號 │ │一四│同上 │911118│自動組立機 │OX 00000000 │3,500,000 │ 175,000│ │ │ │ ├──┼───┼───┼──────┼──────┼─────┼────┤ │ │【九】卷第71│ │一五│同上 │911125│射出機 │OX 00000000 │ 950,000 │ 47,500│ │ │頁 │ ├──┼───┼───┼──────┼──────┼─────┼────┤ │ │ │ │一六│同上 │911223│同上 │OX 00000000 │1,900,000 │ 95,000│ │ │ │ ├──┼───┼───┼──────┼──────┼─────┼────┼─────┼─────┼──────┤ │一七│尚竹 │920103│自動組立機 │RU 00000000 │3,500,000 │ 175,000│92年1、2月│1,550,085 │92年4月15日 │ ├──┼───┼───┼──────┼──────┼─────┼────┤ │ │以廣源昌公司│ │一八│大全 │920106│C N C車床 │RU 00000000 │2,200,000 │ 110,000│ │ │彰化銀行北台│ ├──┼───┼───┼──────┼──────┼─────┼────┤ │ │南分行956101│ │一九│尚竹 │920109│自動組立機 │RU 00000000 │3,500,000 │ 175,000│ │ │000000000 號│ ├──┼───┼───┼──────┼──────┼─────┼────┤ │ │帳號 │ │二○│東粵 │920113│自動組立機 │RW 00000000 │3,500,000 │ 175,000│ │ │ │ ├──┼───┼───┼──────┼──────┼─────┼────┤ │ │【九】卷第71│ │二一│大全 │920114│射出機 │RU 00000000 │2,400,000 │ 120,000│ │ │頁 │ ├──┼───┼───┼──────┼──────┼─────┼────┤ │ │ │ │二二│尚竹 │920117│自動組立機 │RU 00000000 │3,500,000 │ 175,000│ │ │ │ ├──┼───┼───┼──────┼──────┼─────┼────┤ │ │ │ │二三│尚竹 │920124│自動組立機 │RU 00000000 │3,500,000 │ 175,000│ │ │ │ ├──┼───┼───┼──────┼──────┼─────┼────┤ │ │ │ │二四│大全 │920127│射出機 │RU 00000000 │1,200,000 │ 60,000│ │ │ │ ├──┼───┼───┼──────┼──────┼─────┼────┤ │ │ │ │二五│尚竹 │910129│自動組立機 │RU 00000000 │3,500,000 │ 175,000│ │ │ │ ├──┼───┼───┼──────┼──────┼─────┼────┤ │ │ │ │二六│大全 │920207│射出機 │RU 00000000 │1,200,000 │ 60,000│ │ │ │ ├──┼───┼───┼──────┼──────┼─────┼────┤ │ │ │ │二七│尚竹 │920211│自動組立機 │RU 00000000 │3,500,000 │ 175,000│ │ │ │ ├──┼───┼───┼──────┼──────┼─────┼────┤ │ │ │ │二八│東粵 │920212│射出機 │RW 00000000 │2,200,000 │ 110,000│ │ │ │ ├──┼───┼───┼──────┼──────┼─────┼────┤ │ │ │ │二九│大全 │920213│射出機 │RU 00000000 │2,400,000 │ 120,000│ │ │ │ ├──┼───┼───┼──────┼──────┼─────┼────┼─────┼─────┼──────┤ │三○│樹宏 │920508│自動組立機 │TU 00000000 │7,000,000 │ 350,000│92年5、6月│15,807 │92年8月12日 │ ├──┼───┼───┼──────┼──────┼─────┼────┤ │ │以臺灣中小企│ │三一│樹宏 │920513│自動組立機 │TU 00000000 │7,000,000 │ 350,000│ │ │業銀行690121│ ├──┼───┼───┼──────┼──────┼─────┼────┤ │ │54852 號帳號│ │三二│樹宏 │920519│自動組立機 │TU 00000000 │3,500,000 │ 175,000│ │ │代收 │ ├──┼───┼───┼──────┼──────┼─────┼────┤ │ │【九】卷第84│ │三三│樹宏 │920612│CNC自動車床 │TU 00000000 │2,200,000 │ 110,000│ │ │頁 │ │ │ │ │ │ │ │ │ │ │ │ ├──┼───┼───┼──────┼──────┼─────┼────┼─────┼─────┼──────┤ │三四│僑煜 │920703│機械設備 │UW 00000000 │3,500,000 │ 175,000│92年7、8月│無退稅金額│ │ ├──┼───┼───┼──────┼──────┼─────┼────┤ │ │ │ │三五│僑煜 │920714│機械設備 │UW 00000000 │3,500,000 │ 175,000│ │ │ │ ├──┼───┼───┼──────┼──────┼─────┼────┤ │ │ │ │三六│誌瑋 │920825│自動組立機 │UU 00000000 │3,200,000 │ 160,000│ │ │ │ ├──┼───┼───┼──────┼──────┼─────┼────┤ │ │ │ │三七│誌瑋 │920829│自動組立機 │UU 00000000 │3,200,000 │ 160,000│ │ │ │ ├──┴───┼───┴───┬──┴──┬───┴─────┼────┼─────┴─────┼──────┤ │合計銷售額 │97,650,000元 │營業稅額 │4,882,500元 │冒退稅額│2,890,878元 │ │ └──────┴───────┴─────┴─────────┴────┴───────────┴──────┘ 附表三:廣源昌公司無銷貨之事實,連續填製不實統一發票會計 憑證,分別持交下列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以逃漏稅捐,幫 助下列公司以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營業稅部分 ┌──┬─────────┬───┬──────┬──────┬──────┐ │編號│廠商名稱 │張數 │發 票 金 額 │ 稅 額 │備註 │ ├──┼─────────┼───┼──────┼──────┼──────┤ │ 一 │景運塑膠股份有限公│76張 │ 67,924,850 │ 3,396,245 │第【二】【三│ │ │司(附表三之一) │ │ │ │】卷第十一頁│ │ │ │ │ │ │至第十二頁 │ │ │ │ │ │ │ │ ├──┼─────────┼───┼──────┼──────┼──────┤ │ 二 │立琪實業有限公司 │5張 │ 3,677,272 │ 183,863 │第【二】【三│ │ │(附表三之二) │ │ │ │】卷第十一頁│ ├──┼─────────┼───┼──────┼──────┼──────┤ │ 三 │景源精密工業有限公│7張 │ 1,011,510 │ 50,576 │第【二】【三│ │ │司(附表三之三) │ │ │ │】卷第十頁 │ ├──┼─────────┼───┼──────┼──────┼──────┤ │合計│ │88張 │ 72,613,632 │ 3,630,684 │ │ └──┴─────────┴───┴──────┴──────┴──────┘ 附表三之一:景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76張) ┌──┬────┬──────┬─────┬────┬─────┬─────┐ │編號│日 期 │ 發票號碼 │銷售金額 │營業稅 │貨款匯入 │備 註 │ ├──┼────┼──────┼─────┼────┼─────┼─────┤ │一 │ 910708 │NX 00000000 │ 700,000 │35,000 │91.10.01自│【十一】卷│ │ │ │ │ │ │彰銀新莊分│第6反頁、 │ │ │ │ │ │ │行帳戶匯 │第7頁 │ │ │ │ │ │ │735000元入│【九】卷第│ │ │ │ │ │ │廣源昌公司│79頁 │ │ │ │ │ │ │台企銀新營│ │ │ │ │ │ │ │分行帳戶 │ │ ├──┼────┼──────┼─────┼────┼─────┼─────┤ │二 │ 910712 │NX 00000000 │ 875,000 │43,750 │91.10.02自│【十一】卷│ │ │ │ │ │ │彰銀新莊分│第7反頁、 │ │ │ │ │ │ │行帳戶匯 │第8頁 │ ├──┼────┼──────┼─────┼────┤0000000元 │【九】卷第│ │三 │ 910801 │NX 00000000 │ 700,000 │35,000 │入廣源昌公│79頁 │ │ │ │ │ │ │司台企銀新│ │ │ │ │ │ │ │營分行帳戶│ │ ├──┼────┼──────┼─────┼────┼─────┼─────┤ │四 │ 910902 │PW 00000000 │ 700,000 │35,000 │91.10.07自│【十一】卷│ │ │ │ │ │ │大眾銀行新│第 9 頁至 │ │ │ │ │ │ │莊分行帳戶│11頁 │ ├──┼────┼──────┼─────┼────┤匯0000000 │【九】卷第│ │五 │ 910909 │PW 00000000 │1,050,000 │52,500 │元入廣源昌│79頁 │ │ │ │ │ │ │公司台企銀│ │ ├──┼────┼──────┼─────┼────┤新營分行帳│ │ │六 │ 910920 │PW 00000000 │ 700,000 │35,000 │戶 │ │ ├──┼────┼──────┼─────┼────┼─────┼─────┤ │七 │ 911002 │PW 00000000 │ 700,000 │35,000 │91.10.24自│【十一】卷│ │ │ │ │ │ │一銀丹鳳分│第12頁 │ │ │ │ │ │ │行匯出 │ │ ├──┼────┼──────┼─────┼────┤0000000 元│【九】卷 │ │八 │ 911014 │PW 00000000 │1,400,000 │70,000 │入廣源昌公│第79頁 │ │ │ │ │ │ │司台企銀新│ │ │ │ │ │ │ │營限行帳戶│ │ ├──┼────┼──────┼─────┼────┼─────┼─────┤ │九 │ 911101 │QV 00000000 │1,400,000 │70,000 │91.12.23自│【十一】卷│ │ │ │ │ │ │大眾銀行新│第14頁 │ │ │ │ │ │ │莊分行匯出│ │ ├──┼────┼──────┼─────┼────┤0000000 元│【九】卷 │ │ │ │ │ │ │入廣源昌公│第80頁 │ │十 │ 911105 │QV 00000000 │1,480,000 │74,000 │司台企銀新│ │ │ │ │ │ │ │營分行帳戶│ │ ├──┼────┼──────┼─────┼────┼─────┼─────┤ │一一│ 911111 │QV 00000000 │ 620,000 │31,000 │91.12.24自│【十一』卷│ │ │ │ │ │ │大眾新莊分│第16頁 │ ├──┼────┼──────┼─────┼────┤行匯出 │ │ │一二│ 911111 │QV 00000000 │1,079,200 │53,960 │0000000元 │【九】卷 │ │ │ │ │ │ │入廣源昌 │第80頁 │ ├──┼────┼──────┼─────┼────┤公司台企銀│ │ │一三│ 911115 │QV 00000000 │ 620,000 │31,000 │新營分行帳│ │ │ │ │ │ │ │戶 │ │ ├──┼────┼──────┼─────┼────┼─────┼─────┤ │一四│ 911120 │QV 00000000 │1,230,000 │61,500 │92.01.21自│【十一】卷│ │ │ │ │ │ │大眾銀行新│第18頁反面│ ├──┼────┼──────┼─────┼────┤莊分行匯出│ │ │一五│ 911120 │QV 00000000 │ 551,200 │27,560 │0000000元 │【九】卷第│ │ │ │ │ │ │入廣源昌公│80 頁 │ ├──┼────┼──────┼─────┼────┤司台企銀新│ │ │一六│ 911202 │QV 00000000 │ 171,000 │8,550 │營分行帳戶│ │ ├──┼────┼──────┼─────┼────┼─────┼─────┤ │一七│ 911210 │QV 00000000 │ 984,000 │49,200 │92.01.22自│【十一】卷│ │ │ │ │ │ │彰銀新莊分│第20頁反面│ ├──┼────┼──────┼─────┼────┤行匯出 │ │ │一八│ 911210 │QV 00000000 │1,050,000 │52,500 │0000000 元│ │ │ │ │ │ │ │入廣源昌公│【九】卷第│ │ │ │ │ │ │司台企銀新│80頁 │ │ │ │ │ │ │營分行帳戶│ │ ├──┼────┼──────┼─────┼────┼─────┼─────┤ │一九│ 911220 │QV 00000000 │ 720,000 │36,000 │92.02.24自│【十一】卷│ ├──┼────┼──────┼─────┼────┤大眾銀行新│第22頁反面│ │二○│ 911220 │QV 00000000 │ 576,000 │28,800 │莊分行匯出│23頁 │ ├──┼────┼──────┼─────┼────┤0000000元 │ │ │二一│ 911223 │QV 00000000 │ 576,000 │28,800 │入廣源昌公│【九】卷第│ ├──┼────┼──────┼─────┼────┤司台企銀新│81頁 │ │二二│ 920105 │RU 00000000 │2,502,144 │125,107 │營分行帳戶│ │ ├──┼────┼──────┼─────┼────┼─────┼─────┤ │二三│ 920108 │RU 00000000 │ 906,648 │45,332 │92.02.25自│【十一】卷│ ├──┼────┼──────┼─────┼────┤彰銀新莊分│第24頁反面│ │二四│ 920108 │RU 00000000 │2,415,744 │120,787 │行匯出 │25頁 │ │ │ │ │ │ │0000000元 │ │ │ │ │ │ │ │入廣源昌公│【九】卷第│ │ │ │ │ │ │司台企銀新│81頁 │ │ │ │ │ │ │營分行帳戶│ │ ├──┼────┼──────┼─────┼────┼─────┼─────┤ │二五│ 920129 │RU 00000000 │ 50,400 │2,520 │92.03.19自│【十一】卷│ │ │ │ │ │ │大眾新莊分│第28頁 │ │ │ │ │ │ │行匯 52920│ │ │ │ │ │ │ │元入廣源昌│【九】卷第│ │ │ │ │ │ │公司台企銀│81頁 │ │ │ │ │ │ │新營分行帳│ │ │ │ │ │ │ │戶 │ │ ├──┼────┼──────┼─────┼────┼─────┼─────┤ │二六│ 920207 │RU 00000000 │3,670,272 │183,514 │92.03.21自│【十一】卷│ │ │ │ │ │ │彰銀新莊分│第29頁 │ │ │ │ │ │ │行匯出 │ │ │ │ │ │ │ │0000000元 │ │ │ │ │ │ │ │入廣源昌公│【九】卷第│ │ │ │ │ │ │司台企銀新│81頁 │ │ │ │ │ │ │莊分行帳戶│ │ ├──┼────┼──────┼─────┼────┼─────┼─────┤ │二七│ 920210 │RU 00000000 │ 60 │ 3 │無匯款資料│【五】卷第│ │ │ │ │ │ │ │ 118頁 │ ├──┼────┼──────┼─────┼────┼─────┼─────┤ │二八│ 920214 │RU 00000000 │ 735,000 │ 36,750 │92.03.24自│【十一】卷│ │ │ │ │ │ │彰銀新莊分│第32頁 │ ├──┼────┼──────┼─────┼────┤行匯出 │ │ │二九│ 920225 │RU 00000000 │ 936,000 │ 46,800 │0000000 元│【九】卷第│ │ │ │ │ │ │入廣源昌公│81頁 │ ├──┼────┼──────┼─────┼────┤司台企銀新│ │ │三○│ 920225 │RU 00000000 │1,427,328 │ 71,366 │營分行帳戶│ │ ├──┼────┼──────┼─────┼────┼─────┼─────┤ │三一│ 920217 │RU 00000000 │ 120 │ 6 │無匯款資料│【五】卷第│ │ │ │ │ │ │ │ 128頁 │ ├──┼────┼──────┼─────┼────┼─────┼─────┤ │三二│ 920301 │SU 00000000 │ 930,000 │ 46,500│92.05.14自│【十一】卷│ ├──┼────┼──────┼─────┼────┤彰銀新莊分│34頁反面、│ │三三│ 920301 │SU 00000000 │ 921,600 │ 46,080│行匯出 │35頁 │ │ │ │ │ │ │0000000 元│ │ │ │ │ │ │ │入廣源昌公│【九】卷第│ │ │ │ │ │ │司台企銀新│82頁 │ │ │ │ │ │ │營分行帳戶│ │ ├──┼────┼──────┼─────┼────┼─────┼─────┤ │三四│ 920305 │SU 00000000 │1,175,040 │ 58,752│92.05.19自│【十一】卷│ │ │ │ │ │ │大眾銀行新│37頁 │ ├──┼────┼──────┼─────┼────┤莊分行匯 │ │ │三五│ 920317 │SU 00000000 │ 730,000 │ 36,500│0000000元 │【九】卷第│ │ │ │ │ │ │入廣源昌公│82頁 │ ├──┼────┼──────┼─────┼────┤司台企銀新│ │ │三六│ 920317 │SU 00000000 │ 761,760 │ 38,088│莊分行帳戶│ │ │ │ │ │ │ │ │ │ ├──┼────┼──────┼─────┼────┼─────┼─────┤ │三七│ 920328 │SU 00000000 │ 953,856 │ 47,693│92.05.21自│【十一】卷│ │ │ │ │ │ │彰銀新莊分│第39頁反面│ ├──┼────┼──────┼─────┼────┤行匯 │、40頁 │ │三九│ 920416 │SU 00000000 │ 527,970 │ 26,399│0000000 元│【九』卷第│ │ │ │ │ │ │入廣源昌公│82頁 │ │ │ │ │ │ │司台企銀新│ │ │ │ │ │ │ │莊分行帳戶│ │ ├──┼────┼──────┼─────┼────┼─────┼─────┤ │三八│ 920407 │SU 00000000 │ 460,000 │ 23,000│92.05.23自│【十一】卷│ ├──┼────┼──────┼─────┼────┤大眾銀行新│第42、43頁│ │四○│ 920425 │SU 00000000 │1,181,952 │ 59,098│莊分行匯 │ │ │ │ │ │ │ │0000000元 │【九】卷第│ │ │ │ │ │ │入廣源昌公│82頁 │ │ │ │ │ │ │司台企銀新│ │ │ │ │ │ │ │莊分行帳戶│ │ ├──┼────┼──────┼─────┼────┼─────┼─────┤ │四一│ 920430 │SU 00000000 │ 953,472 │ 47,674│92.05.26 │【十一】卷│ │ │ │ │ │ │自大眾銀行│第45、46頁│ ├──┼────┼──────┼─────┼────┤新莊分行匯│ │ │四二│ 920430 │SU 00000000 │ 837,000 │ 41.850│0000000 元│【九】卷第│ │ │ │ │ │ │入廣源昌公│82頁 │ │ │ │ │ │ │司台企銀新│ │ │ │ │ │ │ │營分行帳戶│ │ ├──┼────┼──────┼─────┼────┼─────┼─────┤ │四三│ 920502 │TU 00000000 │ 400,896 │ 20,045│92.05.27自│【十一】卷│ │ │ │ │ │ │彰銀新莊分│第48頁反面│ ├──┼────┼──────┼─────┼────┤行匯出 │ │ │四四│ 920502 │TU 00000000 │1,116,000 │ 55,800│0000000 元│【九】卷第│ │ │ │ │ │ │入廣源昌公│82頁 │ ├──┼────┼──────┼─────┼────┤司台企銀新│ │ │四五│ 920508 │TU 00000000 │1,191,000 │ 59,550│營分行帳戶│ │ │ │ │ │ │ │ │ │ ├──┼────┼──────┼─────┼────┼─────┼─────┤ │四六│ 920516 │TU 00000000 │1,200,000 │ 60,000│92.06.24自│【十一】卷│ │ │ │ │ │ │大眾銀行新│第50頁 │ ├──┼────┼──────┼─────┼────┤莊分行匯出│ │ │四七│ 920516 │TU 00000000 │ 581,952 │ 29,098│0000000 元│【九】卷第│ │ │ │ │ │ │入廣源昌公│83頁 │ │ │ │ │ │ │司台企銀新│ │ │ │ │ │ │ │莊分行帳戶│ │ ├──┼────┼──────┼─────┼────┼─────┼─────┤ │四八│ 920520 │TU 00000000 │1,181,952 │ 59,098│92.07.03自│【十一】卷│ │ │ │ │ │ │彰銀新莊分│第52頁 │ ├──┼────┼──────┼─────┼────┤行匯出 │ │ │四九│ 920526 │TU 00000000 │ 672,000 │ 33,600│0000000 元│【九】卷第│ │ │ │ │ │ │入廣源昌公│71頁 │ │ │ │ │ │ │司彰銀北台│ │ │ │ │ │ │ │南分行帳戶│ │ ├──┼────┼──────┼─────┼────┼─────┼─────┤ │五○│ 920602 │TU 00000000 │1,154,304 │ 57,715│92.07.07自│【十一】卷│ │ │ │ │ │ │彰銀新莊分│53頁 │ │ │ │ │ │ │行匯出 │ │ │ │ │ │ │ │0000000元 │【九】卷第│ │ │ │ │ │ │入廣源昌公│71 頁 │ │ │ │ │ │ │司彰銀北台│ │ │ │ │ │ │ │南分行帳戶│ │ ├──┼────┼──────┼─────┼────┼─────┼─────┤ │五一│ 920619 │TU 00000000 │ 656,640 │ 32,832│92.07.15自│【十一】卷│ │ │ │ │ │ │彰銀新莊分│55頁反面 │ ├──┼────┼──────┼─────┼────┤行匯出 │ │ │五二│ 920613 │TU 00000000 │ 502.500 │ 25,125│0000000元 │【九】卷第│ │ │ │ │ │ │入廣源昌公│71頁 │ ├──┼────┼──────┼─────┼────┤司彰銀北台│ │ │五三│ 920618 │TU 00000000 │ 386,616 │ 19,181│南分行帳戶│ │ │ │ │ │ │ │ │ │ ├──┼────┼──────┼─────┼────┤92.07.21自│ │ │五四│ 920619 │TU 00000000 │ 930,000 │ 46,500│彰銀新莊分│ │ │ │ │ │ │ │行匯出 │ │ ├──┼────┼──────┼─────┼────┤0000000元 │ │ │五五│ 920625 │TU 00000000 │ 902,016 │ 45,101│入廣源昌公│ │ │ │ │ │ │ │行彰銀北台│ │ │ │ │ │ │ │南分行帳戶│ │ ├──┼────┼──────┼─────┼────┼─────┼─────┤ │五六│ 920702 │UU 00000000 │ 532,224 │ 26,611│92.07.30自│【十一】卷│ │ │ │ │ │ │彰銀新莊分│第56至58頁│ ├──┼────┼──────┼─────┼────┤行匯二筆 │ │ │五七│ 920707 │UU 00000000 │1,204,416 │ 60,221│1.0000000 │ │ │ │ │ │ │ │2.0000000 │ │ ├──┼────┼──────┼─────┼────┤入廣源昌公│【九】卷第│ │五八│ 920710 │UU 00000000 │ 528,768 │ 26,438│司彰銀北台│73頁 │ │ │ │ │ │ │南分行帳戶│ │ ├──┼────┼──────┼─────┼────┤ │ │ │五九│ 920710 │UU 00000000 │1,080,000 │ 54,000│ │ │ │ │ │ │ │ │92.08.21自│ │ ├──┼────┼──────┼─────┼────┤彰銀新莊分│ │ │六○│ 920715 │UU 00000000 │ 564,480 │ 28,224│行匯三筆 │ │ │ │ │ │ │ │1.0000000 │ │ ├──┼────┼──────┼─────┼────┤2.0000000 │ │ │六一│ 920807 │UU 00000000 │1,204,416 │ 60,221│3. 729201 │ │ │ │ │ │ │ │入廣源昌公│ │ ├──┼────┼──────┼─────┼────┤司彰銀北台│ │ │六二│ 920811 │UU 00000000 │ 425,088 │ 21,254│南分行帳戶│ │ │ │ │ │ │ │ │ │ ├──┼────┼──────┼─────┼────┤ │ │ │六三│ 920813 │UU 00000000 │1,275,000 │ 63,750│ │ │ │ │ │ │ │ │ │ │ ├──┼────┼──────┼─────┼────┤ │ │ │六四│ 920820 │UU 00000000 │ 490,752 │ 24,538│ │ │ │ │ │ │ │ │ │ │ ├──┼────┼──────┼─────┼────┤ │ │ │六五│ 920828 │UU 00000000 │ 922,560 │ 46,128│ │ │ │ │ │ │ │ │ │ │ ├──┼────┼──────┼─────┼────┼─────┼─────┤ │六六│ 920902 │UV 00000000 │ 480,384 │ 24,019│92.10.13自│【十一】卷│ │ │ │ │ │ │彰銀匯 │第59頁反面│ ├──┼────┼──────┼─────┼────┤0000000元 │至61頁 │ │六七│ 920905 │UV 00000000 │1,275,000 │ 63,750│入廣源昌公│ │ │ │ │ │ │ │司台企銀新│ │ ├──┼────┼──────┼─────┼────┤營分行帳戶│ │ │六八│ 920909 │UV 00000000 │1,060,000 │ 53,000│ │ │ │ │ │ │ │ │ │ │ ├──┼────┼──────┼─────┼────┤ │ │ │六九│ 920912 │UV 00000000 │ 525,000 │ 26,250│ │ │ │ │ │ │ │ │ │ │ ├──┼────┼──────┼─────┼────┤ │ │ │七○│ 920918 │UV 00000000 │ 573,696 │ 28,685│ │ │ │ │ │ │ │ │ │ │ ├──┼────┼──────┼─────┼────┤ │ │ │七一│ 920918 │UV 00000000 │ 300,000 │ 15,000│ │ │ │ │ │ │ │ │ │ │ ├──┼────┼──────┼─────┼────┤ │ │ │七二│ 920923 │UV 00000000 │1,130,112 │ 56,506│ │ │ │ │ │ │ │ │ │ │ ├──┼────┼──────┼─────┼────┤ │ │ │七三│ 920925 │UV 00000000 │ 691,200 │ 34,560│ │ │ │ │ │ │ │ │ │ │ ├──┼────┼──────┼─────┼────┼─────┼─────┤ │七四│ 921003 │UV 00000000 │1,200,000 │ 60,000│無匯款資料│【十一】卷│ │ │ │ │ │ │ │第67頁 │ ├──┼────┼──────┼─────┼────┼─────┤ │ │七五│ 921009 │UV 00000000 │1,130,112 │ 56,506│無匯款資料│ │ │ │ │ │ │ │ │ │ ├──┼────┼──────┼─────┼────┼─────┤ │ │七六│ 921020 │UV 00000000 │ 500,000 │ 25,000│無匯款資料│ │ │ │ │ │ │ │ │ │ └──┴────┴──────┴─────┴────┴─────┴─────┘ 附表三之二:立琪實業有限公司(5張) ┌──┬────┬──────┬─────┬────┬─────┬─────┐ │編號│日 期 │ 發票號碼 │銷售金額 │營業稅 │貨款匯入 │備 註 │ ├──┼────┼──────┼─────┼────┼─────┼─────┤ │ 一 │ 920915 │UV 00000000 │ 794,304│ 39,715│92.10.17自│【十一】卷│ │ │ │ │ │ │彰銀匯出 │第67頁反面│ │ │ │ │ │ │0000000 元│至68頁 │ ├──┼────┼──────┼─────┼────┤入廣源昌公│ │ │ 二 │ 920920 │UV 00000000 │ 871,000│ 43,550│司台企銀新│ │ │ │ │ │ │ │營分行帳戶│ │ ├──┼────┼──────┼─────┼────┼─────┼─────┤ │ 三 │ 921001 │UV 00000000 │ 1,016,064│ 50,803│92.12.12自│【十一】卷│ ├──┼────┼──────┼─────┼────┤大眾銀行匯│第69頁 │ │ 四 │ 921002 │UV 00000000 │ 564,480│ 28,224│出 0000000│ │ ├──┼────┼──────┼─────┼────┤元入廣源昌│ │ │ 五 │ 921024 │UV 00000000 │ 431,424│ 21,571│公司台企銀│ │ │ │ │ │ │ │新營分行帳│ │ │ │ │ │ │ │戶 │ │ └──┴────┴──────┴─────┴────┴─────┴─────┘ 附表三之三:景源精密工業有限公司(7張) ┌──┬────┬──────┬─────┬────┬─────┬─────┐ │編號│日 期 │ 發票號碼 │銷售金額 │營業稅 │貨款匯入 │備 註 │ ├──┼────┼──────┼─────┼────┼─────┼─────┤ │ 一 │920530 │TU 00000000 │ 161,100 │ 8,055 │92.10.13自│【十一】卷│ │ │ │ │ │ │彰銀匯出 │第72至73頁│ ├──┼────┼──────┼─────┼────┤0000000 元│ │ │ 二 │920505 │TU 00000000 │ 93,000 │ 4,650 │入廣源昌公│ │ │ │ │ │ │ │司台企銀新│ │ ├──┼────┼──────┼─────┼────┤營分行帳戶│ │ │ 三 │920502 │TU 00000000 │ 102,000 │ 5,100 │ │ │ │ │ │ │ │ │ │ │ ├──┼────┼──────┼─────┼────┤ │ │ │ 四 │920603 │TU 00000000 │ 90,000 │ 4,500 │ │ │ │ │ │ │ │ │ │ │ ├──┼────┼──────┼─────┼────┤ │ │ │ 五 │920702 │UU 00000000 │ 30,378 │ 1,539 │ │ │ │ │ │ │ │ │ │ │ ├──┼────┼──────┼─────┼────┤ │ │ │ 六 │920702 │UU 00000000 │ 261,630 │ 13,082 │ │ │ │ │ │ │ │ │ │ │ ├──┼────┼──────┼─────┼────┤ │ │ │ 七 │920804 │UU 00000000 │ 273,000 │ 13,650 │ │ │ │ │ │ │ │ │ │ │ └──┴────┴──────┴─────┴────┴─────┴─────┘ 附表四之一:廣源昌公司收受景運公司匯款後,資金回流情形 ┌──┬────┬───────┬─────┬──────┬──────┬─────────┬─────────┐ │編號│日期 │ 發票號碼 │進項銷售額│ 營業稅 │回流金額 │回流進入之帳戶帳號│ 備註 │ ├──┼────┼───────┼─────┼──────┼──────┼─────────┼─────────┤ │ 1 │910708 │NX 00000000 │ 700,000 │ 35,000 │ │ │【十一】卷6反頁、7│ │ │ │ │ │ │ │ │頁 │ │ │ │ │ │ │ │ │ │ │ │ │ │ │ │ │ │【九】卷P79 │ │ │ │ │ │ │ │ │ │ ├──┼────┼───────┼─────┼──────┼──────┼─────────┼─────────┤ │ 2 │910712 │NX 00000000 │ 875,000 │ 43,750 │1,480,000 │91.10.03 回流至陳 │【十一】卷7反頁、8│ │ │ │ │ │ │ │惠美大眾銀行新莊 │、9頁 │ ├──┼────┼───────┼─────┼──────┤ │分行帳戶 │ │ │ 3 │910801 │NX 00000000 │ 700,000 │ 35,000 │ │(00000000000000)│【九】卷79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4 │910902 │PW 00000000 │ 700,000 │ 35,000 │1,220,000 │91.10.08回流至陳 │【十一】卷9反頁 │ ├──┼────┼───────┼─────┼──────┤ │惠美彰化銀行新莊分│10頁、11頁 │ │ 5 │910909 │PW 00000000 │1,050,000 │ 52,500 │ │行帳戶 │ │ ├──┼────┼───────┼─────┼──────┤ │(00000000000000)│【九】卷79頁 │ │ 6 │910920 │PW 00000000 │ 700,000 │ 35,000 │ │ │ │ │ │ │ │ │ │ │ │ │ ├──┼────┼───────┼─────┼──────┼──────┼─────────┼─────────┤ │ 7 │911002 │PW 00000000 │ 700,000 │ 35,000 │1,820,000 │91.10.25 回流至 │【十一】卷12頁、13│ │ │ │ │ │ │ │丁○○配偶洪紹鋕大│頁 │ ├──┼────┼───────┼─────┼──────┤ │眾銀行新莊分行帳戶│ │ │ 8 │911014 │PW 00000000 │1,400,000 │ 70,000 │ │(00000000000000)│【九】卷79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9 │911001 │QV 00000000 │1,400,000 │ 70,000 │2,680.000 │91.12.24回流至陳惠│【十一】卷14頁、15│ ├──┼────┼───────┼─────┼──────┤ │美彰銀新莊分行帳戶│頁 │ │ 10 │911105 │QV 00000000 │1,480,000 │ 74,000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九】卷80頁 │ │ │ │ │ │ │ │ │ │ ├──┼────┼───────┼─────┼──────┼──────┼─────────┼─────────┤ │ 11 │911111 │QV 00000000 │ 620,000 │ 31,000 │1,710,000 │91.12.25回流至陳惠│【十一】卷 16頁至 │ │ │ │ │ │ │ │美彰銀新莊分行帳戶│18頁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九】卷80頁 │ │ 12 │911111 │QV 00000000 │1,079,200 │ 53,960 ├──────┼─────────┤ │ ├──┼────┼───────┼─────┼──────┤680,000 │91.12.25回流至陳惠│ │ │ 13 │911115 │QV 00000000 │ 620,000 │ │ │美陽信銀行新莊分行│ │ │ │ │ │ │ │ │帳戶(000000000000│ │ │ │ │ │ │ │ │85) │ │ ├──┼────┼───────┼─────┼──────┼──────┼─────────┼─────────┤ │ 14 │911120 │QV 00000000 │1,230,000 │ 61,500 │1,800,000 │92.01.22回流至陳惠│【十一】卷 18 頁反│ ├──┼────┼───────┼─────┼──────┤ │美彰銀新莊分行帳戶│至 20 頁 │ │ 15 │911120 │QV 00000000 │ 551,200 │ 27,560 │ │(00000000000000)│【九】80頁 │ ├──┼────┼───────┼─────┼──────┤ │ │ │ │ 16 │911202 │QV 00000000 │ 171,000 │ 8,550 │ │ │ │ ├──┼────┼───────┼─────┼──────┼──────┼─────────┼─────────┤ │ 17 │911210 │QV 00000000 │ 984,000 │ 49,200 │1,850,000 │92.01.23回流至陳惠│【十一】卷20頁反面│ ├──┼────┼───────┼─────┼──────┤ │美陽信銀行新莊分行│至22頁 │ │ 18 │911210 │QV 00000000 │1,050,000 │ 52,500 │ │帳戶(000000000000│ │ │ │ │ │ │ │ │85) │【九】卷80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911220 │QV 00000000 │ 720,000 │ 36,000 │3,600,000 │92.02.25回流至陳惠│【十一】卷22頁反面│ ├──┼────┼───────┼─────┼──────┤ │美彰銀新莊分行帳戶│至24頁 │ │ 20 │911220 │QV 00000000 │ 576,000 │ 28,800 │ │(00000000000000)│ │ ├──┼────┼───────┼─────┼──────┤ │ │【九】卷81頁 │ │ 21 │911223 │QV 00000000 │ 576,000 │ 28,800 │ │ │ │ ├──┼────┼───────┼─────┼──────┤ │ │ │ │ 22 │920105 │RU 00000000 │2,502,144 │125,107 │ │ │ │ ├──┼────┼───────┼─────┼──────┼──────┼─────────┼─────────┤ │ 23 │920108 │RU 00000000 │ 906,648 │ 45,332 │3,010,000 │92.02.26回流至陳惠│【十一】卷24頁反面│ │ │ │ │ │ │ │美配偶洪紹鋕大眾銀│至27頁 │ │ │ │ │ │ │ │行新莊分行帳戶(00│ │ │ │ │ │ │ │ │00000000000) │【九】卷81頁 │ ├──┼────┼───────┼─────┼──────┼──────┼─────────┤ │ │ 24 │920108 │RU 00000000 │2,415,744 │120,787 │ 140,000 │92.02.26回流至陳惠│ │ │ │ │ │ │ │ │美陽信銀行新莊分行│ │ │ │ │ │ │ │ │帳戶(000000000000│ │ │ │ │ │ │ │ │85) │ │ │ │ │ │ │ ├──────┼─────────┤ │ │ │ │ │ │ │1,180,000 │92.02.27回流至陳惠│ │ │ │ │ │ │ │ │美彰銀新莊分行帳戶│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25 │920129 │RU 00000000 │ 50,400 │ 2,520 │ │ │【十一】卷28頁 │ │ │ │ │ │ │ │ │ │ │ │ │ │ │ │ │ │【九】卷81頁 │ ├──┼────┼───────┼─────┼──────┼──────┼─────────┼─────────┤ │ 26 │920207 │RU 00000000 │3,670,272 │183,514 │ 60,000 │92.03.24 丁○○領 │【十一】卷29頁 │ │ │ │ │ │ │ │現金 │ │ │ │ │ │ │ ├──────┼─────────┤【九】卷81頁 │ │ │ │ │ │ │2,980,000 │92.03.24回流至陳惠│ │ │ │ │ │ │ │ │美配偶洪紹鋕大眾銀│ │ │ │ │ │ │ │ │行新莊分行帳戶(00│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460,000 │92.03.24回流至陳惠│ │ │ │ │ │ │ │ │美陽信銀行新莊分行│ │ │ │ │ │ │ │ │帳戶(000000000000│ │ │ │ │ │ │ │ │85)【九】卷P29 │ │ ├──┼────┼───────┼─────┼──────┼──────┼─────────┼─────────┤ │ 27 │ │RU 00000000 │ 60 │ 3 │ │ │ │ ├──┼────┼───────┼─────┼──────┼──────┼─────────┼─────────┤ │ 28 │920214 │RU 00000000 │ 735,000 │36,750 │ 47,000 │92.03.25丁○○領現│【十一】卷30頁至34│ │ │ │ │ │ │ │金 │頁 │ ├──┼────┼───────┼─────┼──────┼──────┼─────────┤ │ │ 29 │920225 │RU 00000000 │ 936,000 │46,800 │3,560,000 │92.03.25回流至陳惠│【九】卷81頁 │ ├──┼────┼───────┼─────┼──────┤ │美配偶洪紹鋕大眾銀│ │ │ 30 │920225 │RU 00000000 │ 1,427,328│ 71,366 │ │行新莊分行帳戶(00│ │ │ │ │ │ │ │ │0000000000) │ │ ├──┼────┼───────┼─────┼──────┼──────┼─────────┼─────────┤ │ 31 │920301 │SU 00000000 │ 930,000│ 46,500 │ 10,000 │92.05.16 洪文玫領 │【十一】卷34頁反面│ │ │ │ │ │ │ │現金 │至36頁 │ ├──┼────┼───────┼─────┼──────┼──────┼─────────┤ │ │ 32 │920301 │SU 00000000 │ 930,000│ 46,500 │1,780,000 │92.05.16回流至陳惠│【九】卷82頁 │ │ │ │ │ │ │ │美配偶洪紹鋕大眾銀│ │ │ │ │ │ │ │ │行新莊分行帳戶(00│ │ │ │ │ │ │ │ │0000000000) │ │ ├──┼────┼───────┼─────┼──────┼──────┼─────────┼─────────┤ │ 33 │920305 │SU 00000000 │ 1,175,040│ 58,752 │2,720,000 │92.05.20回流至陳惠│【十一】卷37頁至39│ │ │ │ │ │ │ │美彰銀新莊分行帳戶│ │ ├──┼────┼───────┼─────┼──────┤ │(00000000000000)│【九】卷82頁 │ │ 34 │920317 │SU 00000000 │ 730,000│ 36,500 │ │ │ │ ├──┼────┼───────┼─────┼──────┤ │ │ │ │ 35 │920317 │SU 00000000 │ 761,760│ 38,088 │ │ │ │ ├──┼────┼───────┼─────┼──────┼──────┼─────────┼─────────┤ │ 36 │920328 │SU 00000000 │ 953,856│ 47,693 │ 20,000 │92.05.22丁○○領現│【十一】卷39頁反面│ │ │ │ │ │ │ │金 │至40頁 │ ├──┼────┼───────┼─────┼──────┼──────┼─────────┤ │ │ 37 │920416 │SU 00000000 │ 527,970│ 26,399 │1,630,000 │92.05.22回流至陳惠│【九】卷82頁 │ │ │ │ │ │ │ │美配偶洪紹鋕大眾銀│ │ │ │ │ │ │ │ │行新莊分行帳戶(00│ │ │ │ │ │ │ │ │0000000000) │ │ ├──┼────┼───────┼─────┼──────┼──────┼─────────┼─────────┤ │ 38 │920407 │SU 00000000 │ 460,000│ 23,000 │1,000,000 │92.05.23回流至陳惠│【十一】卷42頁至 │ │ │ │ │ │ │ │美彰銀新莊分行帳戶│43頁 │ ├──┼────┼───────┼─────┼──────┤ │(00000000000000)│ │ │ 39 │920425 │SU 00000000 │ 1,181,952│ 59,098 │ │ │【九】卷82頁 │ ├──┼────┼───────┼─────┼──────┼──────┼─────────┼─────────┤ │ 40 │920430 │SU 00000000 │ 953,472│ 47,674 │2,570,000 │92.05.27丁○○領取│【十一】卷45頁至 │ │ │ │ │ │ │ │現金 │47頁 │ ├──┼────┼───────┼─────┼──────┤ │ │【九】卷82頁 │ │ 41 │920430 │SU 00000000 │ 837,000│ 41.850 │ │ │ │ ├──┼────┼───────┼─────┼──────┼──────┼─────────┼─────────┤ │ 42 │920502 │TU 00000000 │ 400,896│ 20,045 │1,974,030 │92.05.28回流至陳惠│【十一】卷48頁至50│ ├──┼────┼───────┼─────┼──────┤ │美陽信銀行新莊分行│頁 │ │ 43 │920502 │TU 00000000 │ 1,116,000│ 55,800 │ │帳戶(000000000000│【九】卷82頁 │ │ │ │ │ │ │ │85) │ │ ├──┼────┼───────┼─────┼──────┼──────┼─────────┼─────────┤ │ 44 │920516 │TU 00000000 │ 1,200,000│ 60,000 │1,750,000 │92.06.26回流至陳惠│【十一】卷50頁反面│ ├──┼────┼───────┼─────┼──────┤ │美誠泰銀行丹鳳分行│至52頁 │ │ 45 │920516 │TU 00000000 │ 581,952│ 29,098 │ │帳戶(000000000000│【九】卷83頁 │ │ │ │ │ │ │ │31) │ │ ├──┼────┼───────┼─────┼──────┼──────┼─────────┼─────────┤ │ 46 │920520 │TU 00000000 │ 1,181,952│ 59,098 │720,000 │92.07.04回流至陳惠│【十一】卷52頁反面│ │ │ │ │ │ │ │美大眾銀行新莊分行│ 至59頁 │ │ │ │ │ │ │ │帳戶(000000000000│【九】卷第71頁、73│ │ │ │ │ │ │ │05) │頁 │ │ │ │ │ │ ├──────┼─────────┤ │ │ │ │ │ │ │1,180,000 │92.07.04回流至陳惠│ │ │ │ │ │ │ │ │美大眾銀行新莊分行│ │ │ │ │ │ │ │ │帳戶(000000000000│ │ │ │ │ │ │ │ │05) │ │ ├──┼────┼───────┼─────┼──────┼──────┼─────────┤ │ │ │920602 │TU 00000000 │ 1,154,304│ 57,715 │ │ │ │ │ 47 │ │ │ │ │ │ │ │ │ │ │ │ │ │ │ │ │ ├──┼────┼───────┼─────┼──────┼──────┼─────────┤ │ │ 48 │920609 │TU 00000000 │ 656,640│ 32,832 │ │ │ │ │ │ │ │ │ │ │ │ │ ├──┼────┼───────┼─────┼──────┼──────┼─────────┤ │ │ 49 │920613 │TU 00000000 │ 502.500│ 25,125 │ │ │ │ │ │ │ │ │ │ │ │ │ ├──┼────┼───────┼─────┼──────┼──────┼─────────┤ │ │ 50 │920702 │UU 00000000 │ 532,224 │ 26,611 │ │ │ │ ├──┼────┼───────┼─────┼──────┤ │ │ │ │ 51 │920707 │UU 00000000 │1,204,416 │ 60,221 │ │ │ │ │ │ │ │ │ │ │ │ │ ├──┼────┼───────┼─────┼──────┼──────┼─────────┤ │ │ 52 │920710 │UU 00000000 │ 528,768 │ 26,438 │4,000,000 │92.08.01回流至陳惠│ │ ├──┼────┼───────┼─────┼──────┤ │美上海商銀蘆洲分行│ │ │ 53 │920710 │UU 00000000 │1,080,000 │ 54,000 │ │帳戶(000000000000│ │ ├──┼────┼───────┼─────┼──────┤ │ 93) │ │ │ 54 │920715 │UU 00000000 │ 564,480│ 28,224 │ │ │ │ ├──┼────┼───────┼─────┼──────┤ │ │ │ │ 55 │920807 │UU 00000000 │1,204,416 │ 60,221 │4,020,000 │92.08.22 回流至陳 │ │ ├──┼────┼───────┼─────┼──────┤ │惠美配偶洪紹鋕大眾│ │ │ 56 │920811 │UU 00000000 │ 425,088 │ 21,254 │ │銀行新莊分行帳戶(│ │ ├──┼────┼───────┼─────┼──────┤ │00 0000000000) │ │ │ 57 │920813 │UU 00000000 │ 1,275,000│ 63,750 │ │ │ │ ├──┼────┼───────┼─────┼──────┤ │ │ │ │ 58 │920820 │UU 00000000 │ 490,752 │ 24,538 │ │ │ │ ├──┼────┼───────┼─────┼──────┤ │ │ │ │ 59 │920828 │UU 00000000 │ 922,560 │ 46,128 │ │ │ │ ├──┼────┼───────┼─────┼──────┼──────┼─────────┼─────────┤ │ 60 │920902 │UV 00000000 │ 480,384 │ 24,019 │1,974,000 │92.10.15回流至陳惠│【十一】卷59頁反面│ │ │ │ │ │ │ │美土地銀行蘆洲分行│至67頁 │ │ │ │ │ │ │ │帳戶(000000000000│ │ │ │ │ │ │ │ │93) │【九】 │ │ │ │ │ │ │ │ │ │ ├──┼────┼───────┼─────┼──────┼──────┼─────────┤ │ │ 61 │920905 │UV 00000000 │ 1,275,000│ 63,750 │ 80,000 │92.10.17丁○○提領│ │ │ │ │ │ │ │ │現金 │ │ ├──┼────┼───────┼─────┼──────┼──────┼─────────┤ │ │ 62 │920909 │UV 00000000 │ 1,060,000│ 53,000 │3,000,000 │92.10.17回流至陳惠│ │ │ │ │ │ │ │ │美土地銀行蘆洲分行│ │ │ │ │ │ │ │ │帳戶(000000000000│ │ │ │ │ │ │ │ │93) │ │ │ │ │ │ │ │ │ │ │ ├──┼────┼───────┼─────┼──────┼──────┼─────────┤ │ │ 63 │920912 │UV 00000000 │ 525,000│ 26,250 │ 160,000 │92.11.03回流至陳惠│ │ │ │ │ │ │ │ │美陽信銀行新莊分行│ │ │ │ │ │ │ │ │帳戶(000000000000│ │ │ │ │ │ │ │ │85) │ │ ├──┼────┼───────┼─────┼──────┼──────┼─────────┤ │ │ 64 │920918 │UV 00000000 │ 573,696 │ 28,685 │1,750,000 │92.11.03回流至陳惠│ │ │ │ │ │ │ │ │美大眾銀行新莊分行│ │ │ │ │ │ │ │ │帳戶(000000000000│ │ │ │ │ │ │ │ │05) │ │ ├──┼────┼───────┼─────┼──────┼──────┼─────────┤ │ │ 65 │920918 │UV 00000000 │ 300,000 │ 15,000 │80,000 │92.11.06回流至陳惠│ │ │ │ │ │ │ │ │美誠泰銀行丹鳳分行│ │ │ │ │ │ │ │ │帳戶(000000000000│ │ ├──┼────┼───────┼─────┼──────┤ │31)【九】卷P60 │ │ │ 66 │920923 │UV 00000000 │1,130,112 │ 56,506 ├──────┼─────────┤ │ ├──┼────┼───────┼─────┼──────┤1,500,000 │92.11.06回流至陳惠│ │ │ 67 │920925 │UV 00000000 │ 691,200 │ 34,560 │ │美大眾銀行新莊分行│ │ │ │ │ │ │ │ │帳戶(000000000000│ │ │ │ │ │ │ │ │05)【九】卷P61 │ │ ├──┼────┼───────┼─────┼──────┼──────┼─────────┼─────────┤ │ 68 │921003 │UV 00000000 │1,200,000 │60,000 │ │ │ │ ├──┼────┼───────┼─────┼──────┼──────┼─────────┼─────────┤ │ 69 │921009 │UV 00000000 │1,130,112 │56,506 │ │ │ │ ├──┼────┼───────┼─────┼──────┼──────┼─────────┼─────────┤ │ 70 │921020 │UV 00000000 │ 500,000 │ 25,000 │ │ │ │ ├──┼────┴───────┼─────┼──────┼──────┼─────────┴─────────┤ │ │合計銷售金額 │63,854,498│合計回流金額│60,195,030 │ │ └──┴────────────┴─────┴──────┴──────┴───────────────────┘ 表四之二:廣源昌公司收受立琪公司匯款後,資金回流情形 ┌──┬────┬───────┬─────┬─────┬──────┬─────────┬─────────┐ │編號│日期 │ 發票號碼 │進項銷售額│ 營業稅 │回流金額 │回流進入之帳戶帳號│ 備註 │ ├──┼────┼───────┼─────┼─────┼──────┼─────────┼─────────┤ │1 │920915 │UV 00000000 │ 794,304 │ 39,715 │2,600,400 │921020 回流洪紹誌 │【十一】卷67頁至68│ ├──┼────┼───────┼─────┼─────┤ │大眾銀行新莊分行帳│頁 │ │2 │920920 │UV 00000000 │ 871,000 │ 43,550 │ │戶帳號(0000000000│ │ │ │ │ │ │ │ │913) │ │ ├──┼────┼───────┼─────┼─────┼──────┼─────────┼─────────┤ │3 │921001 │UV 00000000 │1,016,064 │ 50,803 │2,112,566 │921216回流至景運公│【十一】卷 67 頁反│ ├──┼────┼───────┼─────┼─────┤ │司彰化銀行新莊分行│面、69頁 │ │4 │921002 │UV 00000000 │ 564,480 │ 28,224 │ │帳戶帳號 │ │ ├──┼────┼───────┼─────┼─────┤ │(00000000000000)│ │ │5 │921024 │UV 00000000 │ 431,424 │ 21,571 │ │ │ │ │ │ │ │ │ │ │ │ │ ├──┼────┴───────┼─────┼─────┼──────┴─────────┴─────────┤ │ │合計銷售金額 │3,677,272 │回流金額 │共4,712,966元 │ └──┴────────────┴─────┴─────┴──────────────────────────┘ 附表四之三:廣源昌公司收受景源公司匯款後,資金回流情形 ┌─┬────┬───────┬─────┬─────┬──────┬─────────┬──────────┐ │ │日期 │ 發票號碼 │進項銷售額│ 營業稅 │回流金額 │回流進入之帳戶帳號│ 備註 │ ├─┼────┼───────┼─────┼─────┼──────┼─────────┼──────────┤ │1 │920502 │ TU 00000000 │ 161,100 │ 8,055 │無法與附表四│無法與附表四之一區│因景源精密公司負責 │ │ │ │ │ │ │之一區分 │分 │人與景運公司負責人 │ ├─┼────┼───────┼─────┼─────┤ │ │均為丁○○,故回流 │ │2 │920505 │ TU 00000000 │ 93,000 │ 4,650 │ │ │金額無法區分。 │ ├─┼────┼───────┼─────┼─────┤ │ │ │ │3 │920530 │ TU 00000000 │ 102,000 │ 5,100 │ │ │ │ ├─┼────┼───────┼─────┼─────┤ │ │ │ │4 │920603 │ TU 00000000 │ 90,000 │ 4,500 │ │ │ │ ├─┼────┼───────┼─────┼─────┤ │ │ │ │5 │920702 │ UU 00000000 │ 261,630 │ 13,082 │ │ │ │ ├─┼────┼───────┼─────┼─────┤ │ │ │ │6 │920702 │ UU 00000000 │ 30,378 │ 1,539 │ │ │ │ ├─┼────┼───────┼─────┼─────┤ │ │ │ │7 │920804 │ UU 00000000 │ 273,000 │ 13,650 │ │ │ │ ├─┼────┴───────┼─────┴─────┴──────┴─────────┴──────────┤ │ │ 合計銷售金額 │1,011,108元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