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9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929號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高明德 律師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 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00號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731、2673、3446、4130號),及移送併辦(95年度偵字第467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丁○○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及甲○○、丙○○部分撤銷。 丁○○連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減為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甲○○連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減為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丙○○連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日,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係聯吉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聯吉公司)負責人;丙○○係環陽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環陽公司)負責人。丁○○則於民國(下同)86年間起擔任易佳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易佳公司)負責人,惟易佳公司自88年間起即未從事營業行為,但丁○○實際上仍以承攬、施作營建相關工程為業。 二、雲林縣大埤鄉公所於92年間公開招標辦理附表1 所示之9 件工程,該等工程均係未達公告金額即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採購工程,惟其金額已逾公告金額10分之1 ,故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應採公開取得3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方式辦理招標,並依據同法第52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就訂有底價之採購,應以合於招標文件,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詎丁○○得知附表1 所示工程發包訊息後,明知環陽公司無意投標,竟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之概括犯意,於各工程開標日2 至5 天前,至大埤鄉○○村○○路○ 段6 之27號環陽公司與該公司負責 人丙○○協議借用環陽公司名義參加投標,雙方約定由丁○○負責提供工程押標金及工程實際施作,並以扣除工程標價百分之3 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金作為借牌之代價,倘丁○○無法補足進項發票稅額時,則以標價百分之8 計算稅金,作為環陽公司借牌之代價等事宜,而丙○○即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之概括犯意,容許丁○○借用環陽公司名義參加投標,並代為填寫標單、備齊證件及投遞標單。嗣該等工程分別於92年1 月30日及同年3 月26日開標時,丁○○以環陽公司名義均標得如附表1 所示之9 件工程,總決標金額為7,766,000 元,並由丁○○實際僱工施作完成及交付約定之利益。 三、雲林縣水林鄉公所於92、93年間公開招標辦理如附表2 所示之14件工程,丁○○復續前同一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概括犯意,於各工程開標日2至6天前,在其家中或至北港鎮○街里○○路279 巷29號聯吉公司、大埤鄉○○村○○路○ 段6 之27號環陽公司,分別與負責人甲○○、丙○ ○協議借用聯吉公司、環陽公司之名義參加投標,雙方約定押標金由丁○○提供,且以工程總價的百分之2.8 至百分之3 ,或以工程標價百分之8 ,包括稅金及其他費用作為借牌之代價等事宜,而甲○○、丙○○2 人即分別基於或續前同一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之概括犯意,容許丁○○借用聯吉公司、環陽公司之名義參加投標,並代為填寫標單、備齊證件及投遞標單。嗣自92年8 月起至93年7 月間止,丁○○借用聯吉公司、環陽公司名義投標,均標得附表2 所示之水林鄉公所14件工程,總決標金額達73,339,200 元 ,並由丁○○實際僱工施作完成及交付約定之利益。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乙○○主張公訴人提出之:㈠丁○○借牌標得水林鄉工程及資金流向一覽表。㈡丁○○涉嫌借牌圍標大埤鄉公所工程彙整表。㈢環陽公司得標水林鄉公所發包工程一覽表。㈣聯吉公司得標水林鄉公所發包工程一覽表等4項證據(95偵 3446號卷第31~32頁、94偵3731號卷第26頁、94他1172號卷 第120、61~62頁)為傳聞證據,認無證據能力;又公訴人對於被告乙○○提出之協議書影本1張(原審卷3第93頁),亦認為傳聞證據,認無證據能力。本院認上揭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均屬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 二、證人張淑芬於原審審判中當庭提出之支票明細表及本票影本3張部分(原審卷1第374~382頁):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 第3款規定:「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 :三、除前三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其立法理由係以:「除前二款之情形外,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及業務上文件具有同等程度可信性之文書,例如官方公報、統計表、體育紀錄、學術論文、家譜等,基於前開相同之理由,亦應准其有證據能力,爰參考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3款之規定,增訂本條第3款」等語。 查證人張淑芬於原審審判中當庭提出之支票明細表,係其日常經手支票進出而為之彙整紀錄,並就退票部分附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且其亦到庭以證人身分就此接受詰問,應可認為係有可信之特別情況,而有證據能力。另按票據為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故就本票影本3張部分,既經 證人張淑芬到庭結證為真,復以票據之性質為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自非傳聞證據,亦應認有證據能力。至於被告乙○○提出之協議書部分,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別無傳聞法則之例外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作為證據。 三、其餘本院據以判斷之證據,均經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就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部分,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之規定,均得為證據。其他證據部分,本院認為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59條之4之規定,亦均得為證據。 貳、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丁○○、甲○○、丙○○對於上揭違反政府採購法而為借用或容許借用聯吉公司、環陽公司名義投標之犯罪事實,均於原審審判中坦承不諱。其中被告丁○○於原審審判中對起訴犯罪事實表示認罪。又被告甲○○於95年8月10日 原審羈押調查中供稱:「……丁○○來我家,他說我的牌比較少用,能否借他,我就同意了。……(借牌之代價)就是工程總價的2.8%至3%。確實是2.8%至3%,發票是丁○○自己負責。」等語;其復於原審審判中供稱:「……是我們幫他填寫標單,並將證件備齊,直接投標。(標價)我提供一個價格給他,結果由丁○○決定。(你們洽談借牌地點如何?)有時他到公司找我,有時我到他家。有工程才個別的說,個別的工程個別講。(大概在工程開標前多久找你們?)5 、6 天。……」等語。另被告丙○○於93年4月6日警詢中供稱:「……(提示:大埤鄉公所廠商承包工程明細表乙份)環陽營造公司得標大埤鄉公所工程幾件?如何得標?何人負責施工?)【經詳視後作答】近幾年來,環陽營造公司承攬大埤鄉境內之工程都是由雲林縣政府、水利會或第五河川局發包之工程,實際上並沒有投標承攬大埤鄉公所發包之工程,表列大埤鄉公所發包之工程都是我借牌給丁○○去參加投標的,工程押標金也都是由丁○○提供資金,再由我或會計陳嘉雯至大埤鄉郵局或斗南郵局代為購買押標金匯票後參加投標,而丁○○以環陽營造公司名義投標而得標之大埤鄉公所發包之工程,都是由丁○○自行雇工施作。……我因基於朋友情誼,才將環陽營造公司牌照借給李長發及丁○○夫婦參加投標大埤鄉公所發包之工程,……」等語;其於同日檢察官訊問中供稱:「……(有無他人借你的牌去標工程?)有的。丁○○向我借的。去年(92年)向我借的。(借了)10多次。……」等語;又於95年8月10日檢察官訊問中供稱 :「……該3件工程是丁○○得知水林鄉公所有上述3件工程要招標所以前來找我的,丁○○本來希望環陽營造合夥一起承攬該3件工程,但因當時我資金短缺、財務困窘,無法與 丁○○一起承攬,所以我就同意丁○○借用環陽營造的牌照去競標,丁○○即委託我去領該3件工程標單,由陳子涵製 作投標所需相關文件及蓋妥公司大、小章,標價由丁○○決定後,告知陳子涵由陳子涵代為填寫標價,整個投標文件備妥後,由陳子涵代為郵寄。押標金支票所需款項亦由丁○○提供,再請陳子涵赴銀行購買押標金支票。上述3件工程環 陽營造得標後,我本人及陳鴻毅實際上都沒有去承作上述3 件工程,而是由丁○○本人自行雇工承作。該3件工程工程 款撥付後,陳子涵會到公所領取工程款支票,於提示兌現後丁○○先親自跟我核算該支付給我百分之8稅金的錢。該百 分之8款項係包含百分之5的發票稅額及百分之2.5營業所得 稅,另百分之0.5係技師與會計師的簽證費用,扣除丁○○ 該支付給環陽營造的百分之8費用後,即由陳子涵將剩下的 工程款全部交給丁○○。……(何時借牌給丁○○投標?)投標前2、3天。……」等語;嗣於原審審判中供稱:「……是我們幫他填寫標單,並將證件備齊,直接投標。標價由丁○○決定。(你們洽談借牌地點如何?)他去公司找我的。有工程才個別的說,個別的工程個別講。(大概在工程開標前多久找你們?)差不多3至5天。有的比較早,有時2、3天,有時3、5天。……」等語。故被告丁○○、甲○○、丙○○均就借用或容許借用聯吉公司、環陽公司名義投標之犯罪事實業已分別坦白承認,並互核一致。此外,復有證人即環陽公司實際共同負責人陳鴻毅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原審審判中之證述可佐,並有「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中有關環陽公司、聯吉公司之公司資料2張(原審卷2第18頁)附卷可稽。 二、就附表1所示之9項工程部分,另有大埤鄉公所95年12月27日埤鄉建字第0950011518號函及調查局中部機動組檢送原審之9 宗工程卷宗內之文件(影卷,正本先還),可以佐證如附表1所示之工程各項情節: ㈠附表1 中編號1 之大埤鄉三結村頂埤部落泰安殿旁道路改善工程部分: ⒈工程契約書。 ⒉工程竣工驗收結算明細表。 ⒊施工前、中、後照片。 ⒋工程保固切結書。 ⒌工程費決算書。 ⒍投標廠商「環陽營造有限公司」資格證件審查表。 ⒎投標廠商「三興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資格證件審查表。⒏投標廠商「楠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資格證件審查表。㈡附表1 中編號2 之大埤鄉○○村○○道路改善工程部分:⒈工程契約書。 ⒉工程決算書。 ⒊工程竣工驗收結算明細表。 ⒋開工呈報書。 ⒌工程完工呈報書。 ⒍工程保固切結書2 份。 ⒎施工前、中、後照片。 ⒏投標廠商「環陽營造有限公司」資格證件審查表。 ⒐投標廠商「三興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資格證件審查表。⒑投標廠商「楠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資格證件審查表。㈢附表1 中編號3 之三結村頂埤部落周邊農路改善工程部分: ⒈工程契約書。 ⒉工程竣工驗收結算明細表2 份。 ⒊施工前、中、後照片。 ⒋開工呈報書。 ⒌施工前、中、後照片(開工日期:92年2 月12日,完工日期:92年3月10日)。 ⒍工程保固切結書。 ⒎工程費決算書。 ⒏投標廠商「環陽營造有限公司」資格證件審查表。 ⒐投標廠商「三興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資格證件審查表。⒑投標廠商「楠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資格證件審查表。㈣附表1 中編號4 之157 線往雲181 線農路路面改善工程部分: ⒈工程契約書。 ⒉工程保固切結書2 份。 ⒊施工前、中、後照片。 ⒋投標廠商「環陽營造有限公司」及資格證件審查表。 ⒌投標廠商「三興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資格證件審查表。⒍投標廠商「楠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資格證件審查表。㈤附表1 中編號5 之聯美村頂田尾部落農路改善工程部分:⒈工程契約書。 ⒉施工前、中、後照片。 ⒊工程保固切結書。 ⒋工程費決算書。 ⒌投標廠商「環陽營造有限公司」資格證件審查表。 ⒍投標廠商「三興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資格證件審查表。⒎投標廠商「楠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資格證件審查表。⒏工程施工說明書等。 ㈥附表1 中編號6 之大埤鄉雲186 線周邊農路改善工程部分: ⒈工程契約書。 ⒉施工前、中、後照片。 ⒊工程保固切結書。 ⒋工程費決算書。 ⒌投標廠商「環陽營造有限公司」資格證件審查表。 ⒍投標廠商「三興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資格證件審查表。⒎投標廠商「楠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資格證件審查表。㈦附表1 中編號7 之大埤鄉○鎮○○○道路改善工程部分:⒈工程契約書。 ⒉工程費決算書。 ⒊工程竣工驗收結算明細表。 ⒋投標廠商「環陽營造有限公司」資格證件審查表。 ⒌投標廠商「三興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資格證件審查表。⒍投標廠商「楠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資格證件審查表。㈧附表1 中編號8 之大埤鄉舊庄公墓旁周邊道路改善工程部分: ⒈工程契約書。 ⒉工程完工呈報書。 ⒊施工前、中、後照片。 ⒋工程保固切結書。 ⒌投標廠商「環陽營造有限公司」資格證件審查表。 ⒍投標廠商「三興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資格證件審查表。⒎投標廠商「楠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資格證件審查表。㈨附表1 中編號9 之大埤重劃區○○○○路農水路改善工程部 分: ⒈工程契約書。 ⒉開工呈報書。 ⒊工程保固切結書。 ⒋施工前、中、後照片。 ⒌投標廠商「環陽營造有限公司」資格證件審查表。 ⒍投標廠商「坤富營造有限公司」資格證件審查表。 ⒎投標廠商「龍鑫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資格證件審查表。 三、就附表2所示之14項工程部分,另有水林鄉公所96年3月6日 雲水鄉行字第0960001956號函送之下列文件影本,可以佐證如附表2所示之工程各項情節: ㈠附表2中編號1之水北農地重劃區○○○路三等農路改善工程部分: ⒈水林鄉公所92年9 月2 日雲水鄉秘字第8662號函:檢送「水北農地重劃區○○○路3 等農路改善工程」合約書,請廠商、監造單位、業務單位查照。 ⒉水林鄉公所「水北農地重劃區○○○路3 等農路改善工程」工程契約書。 ⒊水林鄉92年8 月15日開標記錄。 ⒋秘書室兵役課長余清儹簽呈:擬與得標之聯吉公司訂立合約。 ⒌水保字第72號繳款書:聯吉公司押標金47,000元。 ⒍水保字第80號繳款書:聯吉公司履約保證金43,000元。⒎秘書室兵役課長余清儹92年8 月12日簽呈:招標文件費計1,200件請准予啟印以領款繳入公庫。 ⒏92年8 月15日開標作業參與人員簽到簿。 ⒐參加92年8 月15日議價廠商簽到單。 ⒑秘書室兵役課長余清儹92年8 月14日簽呈:請核定底價並派議價主持人。 ⒒底價單:鄉長核定底價90萬元。 ⒓秘書室兵役課長余清儹92年8 月12日簽呈:評審結果以聯吉營造有限公司最高分,擬邀該公司議價。 ⒔92年8 月12日評審小組審查企畫書會議簽到及記錄。 ⒕總評分結果、委員評分結果、評審項目及配分評分表。⒖秘書室兵役課長余清儹92年8 月7 日簽呈:92年8 月12日公開評審企業書,請遴派主持人。 ⒗秘書室兵役課長余清儹92年7 月30日簽呈:辦理工程招標事宜,擬奉核後上網招標、請遴派評審委員3 人以利評審作業。 ⒘中文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公告資料。 ⒙雲林縣政府92年6 月27日府地劃字第9207300495號函:同意補助工程100 萬元。 ⒚民政課村幹事楊英哲92年7 月24日簽呈:擬公開取得3 家以上廠商書面報價或企畫書。 ⒛黃敏修土木技師事務所92年7 月7 日函:檢送工程預算書。 工程採購廠商崇茂營造有限公司投標證件審查表及相關證件、工程採購廠商權威營造有限公司投標證件審查表及相關證件、工程採購廠商首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證件審查表及相關證件、工程採購廠商聯吉營造有限公司投標證件審查表及相關證件。 ㈡附表2 中編號2 之水北農地重劃區○○○路九等農路改善工程部分: ⒈水林鄉公所92年9 月2 日雲水鄉秘字第8663號函:檢送「水北農地重劃區○○○路九等農路改善工程」合約書,請廠商、監造單位、業務單位查照。 ⒉雲林縣水林鄉公所「水北農地重劃區○○○路九等農路改善工程」工程契約書。 ⒊雲林縣水林鄉92年8 月5 日開標記錄。 ⒋秘書室兵役課長余清儹簽呈:擬與得標之聯吉營造有限公司訂立合約。 ⒌水保字第79號繳款書:聯吉營造有限公司履約保證金42,000 元 。 ⒍水保字第76號繳款書:聯吉營造有限公司押標金48,000元。 ⒎秘書室兵役課長余清儹92年8 月13日簽呈:招標文件費計1,200件請准予啟印以領款繳入公庫。 ⒏92年8 月19日開標作業參與人員簽到簿。 ⒐秘書室兵役課長余清儹92年8 月14日簽呈:請核定底價並派議價主持人。 ⒑底價單:鄉長核定底價91萬元。 ⒒秘書室兵役課長余清儹92年8 月13日簽呈:評審結果以聯吉營造有限公司最高分,擬邀該公司議價。 ⒓92年8 月13日評審小組審查企畫書會議簽到及記錄。 ⒔總評分結果、委員評分結果、評審項目及配分評分表。⒕秘書室兵役課長余清儹92年8 月7 日簽呈:92年8 月13日公開評審企業書,請遴派主持人。 ⒖秘書室兵役課長余清儹92年7 月30日簽呈:辦理工程招標事宜,擬奉核後上網招標、請遴派評審委員3 人以利評審作業。 ⒗中文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公告資料。 ⒘雲林縣政府92年6 月18日92府地劃字第9207300480號函:同意補助工程102 萬元。 ⒙民政課村幹事楊英哲92年7 月24日簽呈:擬公開取得3 家以上廠商書面報價或企畫書。 ⒚金冠工程顧問有限公司92年7 月9 日函:檢送工程預算書。 ⒛工程採購廠商崇茂營造有限公司投標證件審查表及相關證件、工程採購廠商聯吉營造有限公司投標證件審查表及相關證件、工程採購廠商信丞土木包工業投標證件審查表及相關證件、工程採購廠商首都營造有限公司投標證件審查表及相關證件。 ㈢附表2 中編號3 之蘇秦村產業連絡道路排水改善等11件工程部分: ⒈水林鄉公所92年11月6 日雲水鄉秘字第11520 號函:檢送「蘇秦村產業連絡道路排水改善等11件工程」合約書,請廠商、監造單位、業務單位查照。 ⒉秘書室兵役課長余清儹92年10月28日簽呈:招標文件費計1,500件請准予啟印以領款繳入公庫。 ⒊秘書室兵役課長余清儹簽呈:擬與得標之環陽營造有限公司訂立合約。 ⒋水保字第126 號繳款書:環陽營造有限公司押標金50萬元。 ⒌雲林縣水林鄉92年10月28日開標記錄。 ⒍92年10月28日開標作業參與人員簽到簿。 ⒎秘書室兵役課長余清儹92年10月27日簽呈:請指派開標主持人並核定底價。 ⒏底價單:鄉長核定底價986萬元。 ⒐秘書室兵役課長余清儹92年10月8 日簽呈:辦理工程招標事宜,擬奉核後上網招標。 ⒑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 ⒒雲林縣政府92年8 月26日府農土字第9205200954號函:檢送「擴大公共建設方案」補助鄉(鎮、市)建設經費84億元部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辦「土石流災害及農漁村環境改善計畫」第2 次提報計畫核列經費額度。 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年8 月21日農企字第0920011029號函:檢送「擴大公共建設方案」補助鄉(鎮、市)建設經費84億元部分,本會主辦「土石流災害及農漁村環境改善計畫」第2 次提報計畫核列經費額度。 ⒔金冠工程顧問有限公司92年9 月24日函:檢送工程預算書。 ⒕雲林縣水林鄉○○村○○○○道路排水改善等11件工程契約書、工程採購廠商環陽營造有限公司投標證件審查表及相關證件、工程採購廠商三興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投標證件審查表及相關證件、工程採購廠商瑋林營造有限公司投標證件審查表及相關證件、工程採購廠商楠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證件審查表及相關證件。 ㈣附表2 中編號4 之擴大公共建設方案—加強農村地區環境改善計畫海埔村社區週邊設施工程部分: ⒈水林鄉公所92年11月11日雲水鄉秘字第11699 號函:檢送「擴大公共建設方案—加強農村地區環境改善計畫海埔村社區週邊設施工程」合約書,請廠商、監造單位、業務單位查照。 ⒉雲林縣水林鄉公所「擴大公共建設方案—加強農村地區環境改善計畫海埔村社區週邊設施工程」工程契約書。⒊秘書室兵役課長余清儹簽呈:擬與得標之聯吉營造有限公司訂立合約。 ⒋水保字第139 號繳款書:聯吉營造有限公司履約保證金111,750元。 ⒌水保字第132 號繳款書:聯吉營造有限公司押標金 111,750元。 ⒍秘書室兵役課長余清儹92年10月31日簽呈:招標文件費計1,200件請准予啟印以領款繳入公庫。 ⒎雲林縣水林鄉92年10月31日開標記錄。 ⒏92年10月31日開標作業參與人員簽到簿。 ⒐底價單:鄉長核定底價228 萬元。 ⒑秘書室兵役課長余清儹92年10月9 日簽呈:辦理工程招標事宜,擬奉核後上網招標。 ⒒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 ⒓工程採購廠商聯吉營造有限公司投標證件審查表及相關證件、工程採購廠商三興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投標證件審查表及相關證件、工程採購廠商瑋林營造有限公司投標證件審查表及相關證件。 ㈤附表2 中編號5 之擴大公共建設方案—加強農村地區環境改善計畫春牛埔道路排水改善工程部分: ⒈水林鄉公所92年11月11日雲水鄉秘字第11701 號函:檢送「擴大公共建設方案—加強農村地區環境改善計畫春牛埔道路排水改善工程」合約書,請廠商、監造單位、業務單位查照。 ⒉雲林縣水林鄉公所「擴大公共建設方案—加強農村地區環境改善計畫春牛埔道路排水改善工程」工程契約書。⒊秘書室兵役課長余清儹簽呈:擬與得標之聯吉營造有限公司訂立合約。 ⒋水保字第131 號繳款書:聯吉營造有限公司押標金88,750元。 ⒌水保字第140 號繳款書:聯吉營造有限公司履約保證金88,750元。 ⒍秘書室兵役課長余清儹92年10月31日簽呈:招標文件費計1,200件請准予啟印以領款繳入公庫。 ⒎雲林縣水林鄉92年10月31日開標記錄。 ⒏92年10月31日開標作業參與人員簽到簿。 ⒐秘書室兵役課長余清儹92年10月29日簽呈:請指派開標主持人並核定底價。 ⒑底價單:鄉長核定底價178萬元。 ⒒秘書室兵役課長余清儹92年10月9 日簽呈:辦理工程招標事宜,擬奉核後上網招標。 ⒓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 ⒔工程採購廠商聯吉營造有限公司投標證件審查表及相關證件、工程採購廠商瑋林營造有限公司投標證件審查表及相關證件、工程採購廠商三興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投標證件審查表及相關證件。 ㈥附表2 中編號6 之後寮村農村道路修復及環境改善等22件工程部分: ⒈水林鄉公所92年11月17日雲水鄉秘字第11966 號函:檢送「後寮村農村道路修復及環境改善等22件工程」合約書,請廠商、監造單位、業務單位查照。 ⒉雲林縣水林鄉○○○○○村○村道路修復及環境改善等22件工程」工程契約書。 ⒊雲林縣水林鄉92年11月4 日開標記錄。 ⒋秘書室兵役課長余清儹簽呈:擬與得標之環陽營造有限公司訂立合約。 ⒌水保字第134 號繳款書:環陽營造有限公司押標金96萬元。 ⒍水保字第143 號繳款書:環陽營造有限公司履約保證金96萬元。 ⒎秘書室兵役課長余清儹92年11月4 日簽呈:招標文件費計5,500件請准予啟印以領款繳入公庫。 ⒏92年11月4 日開標作業參與人員簽到簿。 ⒐秘書室兵役課長余清儹92年11月3 日簽呈:請指派開標主持人並核定底價。 ⒑底價單:鄉長核定底價1,960萬元。 ⒒秘書室兵役課長余清儹92年10月15日簽呈:辦理工程招標事宜,擬奉核後上網招標。 ⒓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 ⒔工程採購廠商三興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投標證件審查表及相關證件、工程採購廠商環陽營造有限公司投標證件審查表及相關證件、工程採購廠商楠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證件審查表及相關證件、工程採購廠商瑋林營造有限公司投標證件審查表及相關證件。 ㈦附表2 中編號7 雲146 線順興至後厝道路拓寬工程部分:⒈水林鄉公所92年12月5 日雲水鄉秘字第12775 號函:檢送「雲146 線順興至後厝道路拓寬工程」合約書,請廠商、監造單位、業務單位查照。 ⒉雲林縣水林鄉公所「雲146 線順興至後厝道路拓寬工程」工程契約書。 ⒊秘書室兵役課長余清儹簽呈:擬與得標之聯吉營造有限公司訂立合約。 ⒋水保字第153 號繳款書:聯吉營造有限公司押標金291,000 元。 ⒌水保字第157 號繳款書:聯吉營造有限公司履約保證金29萬元。 ⒍雲林縣水林鄉92年11月25日開標記錄。 ⒎秘書室兵役課長余清儹92年11月25日簽呈:招標文件費計2,500件請准予啟印以領款繳入公庫。 ⒏水保字第150 號繳款書:招標文件費2,000元。 ⒐秘書室兵役課長余清儹92年11月24日簽呈:請指派開標主持人並核定底價。 ⒑底價單:鄉長核定底價581萬元。 ⒒92年11月25日開標作業參與人員簽到簿。 ⒓秘書室兵役課長余清儹92年11月5 日簽呈:辦理工程招標事宜,擬奉核後上網招標。 ⒔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 ⒕雲林縣政府93年6 月14日府工土字第0930061075號函:補助「雲146 線順興至後厝道路拓寬工程」所送契約書及第1 次(變更設計)施工預算書同意備查。 ⒖雲林縣水林鄉公所93年6 月16日雲水鄉字第6283號函:請確實依變更設計施工預算書圖儘速施工。 ⒗聯吉營造有限公司93年6 月21日申請書:㈠、變更設計後增設矩形加溝蓋,請准依實作數量結算。㈡、請准延展工期15日曆天。 ⒘水林鄉公所93年6 月29日雲水鄉建字第0930006451號函:同意增設矩形加溝蓋依實作數量結算,及延展工期15日曆天。 ⒙工程採購廠商聯吉營造有限公司投標證件審查表及相關證件、工程採購廠商三興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投標證件審查表及相關證件、工程採購廠商盟燕營造有限公司投標證件審查表及相關證件、工程採購廠商瑋林營造有限公司投標證件審查表及相關證件。 ㈧附表2 中編號8 之93年度水林鄉臨時垃圾掩埋場租用堆土機部分: ⒈水林鄉公所93年1 月12日雲水鄉秘字第0930000418號函:檢送「93年度水林鄉臨時垃圾掩埋場租用堆土機」合約書,請廠商、業務單位查照。 ⒉「93年度水林鄉臨時垃圾掩埋場租用堆土機」勞務採購契約書。 ⒊秘書室兵役課長余清儹92年12月30日簽呈:招標文件費計300件請准予啟印以領款繳入公庫。 ⒋雲林縣水林鄉92年12月30日開標記錄。 ⒌92年12月30日開標作業參與人員簽到簿。 ⒍秘書室兵役課長余清儹92年12月26日簽呈:請指派開標主持人並核定底價。 ⒎底價單:鄉長核定底價408,000元。 ⒏秘書室兵役課長余清儹92年12月17日簽呈:辦理工程招標事宜,擬奉核後上網招標。 ⒐中文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公告資料。 ⒑民政課92年12月9 日簽呈:為辦理93年度「水林鄉臨時垃圾掩埋場租用堆土機」租賃事宜,奉核後請發包單位招標事宜。 ⒒勞務採購廠商聯吉營造有限公司投標證件審查表及相關證件。 ㈨附表2 中編號9 之水林鄉○○村○○○○道路改善工程及萬興灣西段排水溝後續工程部分: ⒈水林鄉公所93年3 月15日雲水鄉行字第2734號函:檢送「春埔村產業連絡道路改善工程及萬興灣西段排水溝後續工程」合約書,請廠商、監造單位、業務單位查照。⒉雲林縣水林鄉○○○○○村○○○○道路改善工程及萬興灣西段排水溝後續工程」工程契約書。 ⒊村幹事莊捷涵93年3 月15日簽呈:擬與得標之聯吉營造有限公司訂立合約。 ⒋雲林縣水林鄉93年3 月5 日開標記錄。 ⒌93年3 月5 日開標作業參與人員簽到簿。 ⒍行政室村幹事莊捷涵93年3 月3 日簽呈:請指派開標主持人並核定底價。 ⒎底價單:鄉長核定底價89萬元。 ⒏行政室村幹事莊捷涵93年2 月24日簽呈:辦理工程招標事宜,擬奉核後上網招標。 ⒐中文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公告資料。 ⒑工程採購廠商聯吉營造有限公司投標證件審查表及相關證件、工程採購廠商昶暐營造有限公司投標證件審查表及相關證件、工程採購廠商環陽營造有限公司投標證件審查表及相關證件。 ㈩附表2 中編號10之農村新生活圈規劃及建設計畫—農村綜合發展建設—海埔排水改善工程部分: ⒈水林鄉公所93年4 月14日雲水鄉行字第3877號函:檢送「農村新生活圈規劃及建設計畫—農村綜合發展建設—海埔排水改善工程」合約書,請廠商、監造單位、業務單位查照。 ⒉雲林縣水林鄉公所「農村新生活圈規劃及建設計畫—農村綜合發展建設—海埔排水改善工程」工程契約書。 ⒊秘書室課員黃賢龍93年4 月7 日簽呈:招標文件費計 1800件請准予啟印以領款繳入公庫。 ⒋行政室課員黃賢龍簽呈:擬與得標之聯吉營造有限公司訂立合約。 ⒌水保字第42號繳款書:聯吉營造有限公司履約保證金51,500 元 。 ⒍水保字第41號繳款書:聯吉營造有限公司押標金55,000元。 ⒎雲林縣水林鄉93年4 月7 日開標記錄。 ⒏93年4 月7 日開標作業參與人員簽到簿。 ⒐行政室村幹事莊捷涵93年4 月5 日簽呈:請指派開標主持人並核定底價。 ⒑底價單:鄉長核定底價110 萬元。 ⒒行政室村幹事莊捷涵93年3 月19日簽呈:辦理工程招標事宜,擬奉核後上網招標。 ⒓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 ⒔工程採購廠商永豐土木包工業投標證件審查表及相關證件、工程採購廠商正良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證件審查表及相關證件、工程採購廠商嘉展土木包工業投標證件審查表及相關證件、工程採購廠商聯吉營造有限公司投標證件審查表及相關證件。 附表2 中編號11之水林鄉水北重劃區東西39、44農路改善工程部分: ⒈水林鄉公所93年5 月10日雲水鄉行字第4800號函:檢送「水北重劃區東西39、44農路改善工程」合約書,請廠商、監造單位、業務單位查照。 ⒉雲林縣水林鄉公所「水北重劃區東西39、44農路改善工程」工程契約書。 ⒊行政室課員黃賢龍93年5 月6 日簽呈:擬與得標之聯吉營造有限公司訂立合約。 ⒋水保字第64號繳款書:聯吉營造有限公司押標金46,000元。 ⒌水保字第65號繳款書:聯吉營造有限公司履約保證金44,000 元 。 ⒍雲林縣水林鄉93年5 月3 日開標記錄。 ⒎93年5 月3 日開標作業參與人員簽到簿。 ⒏參加93年5 月3 日議價廠商簽到單。 ⒐行政室村幹事莊捷涵93年4 月29日簽呈:請核定底價並指派比價主持人。 ⒑底價單:鄉長核定底價92萬元。 ⒒行政室課員黃賢龍93年4 月28日簽呈:評審結果以聯吉營造及俊得營造為第1 、2 名,擬邀該2 公司比價。 ⒓93年4 月28日評審小組審查企劃書會議簽到及記錄。 ⒔總評分結果、委員評分結果、評審項目及配分評分表。⒕行政室村幹事莊捷涵93年4 月26日簽呈:請遴派評審企劃書主持人。 ⒖秘書室課員黃賢龍93年4 月28日簽呈:招標文件費計 900 件請准予啟印以領款繳入公庫。 ⒗行政室村幹事莊捷涵93年4 月16日簽呈:辦理工程招標事宜,擬奉核後上網招標、請遴派評審委員3 人。 ⒘中文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資料。 ⒙雲林縣政府93年2 月27日府地劃字第0930730178號函:同意補助100 萬元。 ⒚工程採購廠商聯吉營造有限公司投標證件審查表及相關證件、工程採購廠商昶暐營造有限公司投標證件審查表及相關證件、工程採購廠商俊得營造有限公司投標證件審查表及相關證件。 附表2 中編號12之水林鄉93年度基本建設蘇秦村等22村農水路改善工程部分: ⒈水林鄉公所93年6 月25日雲水鄉行字第6562號函:檢送「93年度基本建設蘇秦村等22村農水路改善工程」合約書,請廠商、監造單位、業務單位查照。 ⒉行政室課員黃賢龍93年6 月24日簽呈:擬與得標之環陽營造有限公司訂立合約。 ⒊水保字第96號繳款書:環陽營造有限公司履約保證金 1,399,000元。 ⒋水保字第79號繳款書:環陽營造有限公司押標金90萬元。 ⒌水保字第90號繳款書:環陽營造有限公司押標金50萬元。 ⒍雲林縣水林鄉93年6 月17日開標記錄。 ⒎93年6 月17日開標作業參與人員簽到簿。 ⒏行政室村幹事莊捷涵93年6 月16日簽呈:請指派開標主持人並核定底價。 ⒐底價單:鄉長核定底價2,880萬元。 ⒑秘書室村幹事莊捷涵93年6 月17日簽呈:招標文件費計1,800件請准予啟印以領款繳入公庫。 ⒒行政室村幹事莊捷涵93年5 月31日簽呈:辦理工程招標事宜,擬奉核後上網招標。 ⒓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 ⒔雲林縣水林鄉公所「93年度基本建設蘇秦村等22村農水路改善工程」工程契約書。 ⒕工程採購廠商俊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投標證件審查表及相關證件、工程採購廠商環陽營造有限公司投標證件審查表及相關證件、工程採購廠商楠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證件審查表及相關證件、工程採購廠商谷源營造有限公司投標證件審查表及相關證件、工程採購廠商盟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證件審查表及相關證件。 附表2 中編號13之水林鄉春牛埔(西)重劃區○○○路○路面改善工程部分: ⒈水林鄉公所93年6 月29日雲水鄉行字第6719號函:檢送「春牛埔(西)重劃區○○○路○ 路面改善工程」合約 書,請廠商、監造單位、業務單位查照。 ⒉雲林縣水林鄉公所「春牛埔(西)重劃區○○○路○ 路 面改善工程」工程契約書。 ⒊行政室村幹事莊捷涵93年6 月29日簽呈:擬與得標之聯吉營造有限公司訂立合約。 ⒋水保字第94號繳款書:聯吉營造有限公司押標金48,000元。 ⒌水保字第95號繳款書:聯吉營造有限公司履約保證金41,600 元 。 ⒍雲林縣水林鄉93年6 月18日開標記錄。 ⒎93年6 月18日開標作業參與人員簽到簿。 ⒏參加93年6 月18日議價廠商簽到單。 ⒐行政室村幹事莊捷涵93年6 月17日簽呈:請核定底價。⒑底價單:鄉長核定底價93萬元。 ⒒行政室村幹事莊捷涵93年6 月16日簽呈:評審結果以聯吉營造及昶暐營造為最高及次高分,擬邀該2 公司比價。 ⒓93年6 月16日評審小組審查企劃書會議簽到及記錄。 ⒔總評分結果、委員評分結果、評審項目及配分評分表。⒕行政室村幹事莊捷涵93年6 月14日簽呈:請遴派評審企劃書主持人。 ⒖秘書室村幹事莊捷涵93年6 月16日簽呈:招標文件費計900件請准予啟印以領款繳入公庫。 ⒗行政室村幹事莊捷涵93年6 月3 日簽呈:辦理工程招標事宜,擬奉核後上網招標、請遴派評審委員3 人。 ⒘中文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資料。 ⒙工程採購廠商俊得營造有限公司投標證件審查表及相關證件、工程採購廠商聯吉營造有限公司投標證件審查表及相關證件、工程採購廠商昶暐營造有限公司投標證件審查表及相關證件。 附表2 中編號14之水林鄉水北重劃區○○○路十三等路面改善工程部分: ⒈水林鄉公所93年7 月14日雲水鄉行字第7309號函:檢送「水北重劃區○○○路13等路面改善工程」合約書,請廠商、監造單位、業務單位查照。 ⒉行政室村幹事莊捷涵93年7 月13日簽呈:擬與得標之聯吉營造有限公司訂立合約。 ⒊雲林縣水林鄉公所「水北重劃區○○○路13等路面改善工程」工程契約書。 ⒋雲林縣水林鄉93年7 月2 日開標記錄。 ⒌93年7 月2 日開標作業參與人員簽到簿。 ⒍參加93年7 月2 日議價廠商簽到單。 ⒎行政室村幹事莊捷涵93年6 月30日簽呈:評審結果以聯吉營造最高分,擬邀該公司議價。 ⒏93年6 月30日評審小組審查企劃書會議簽到及記錄。 ⒐總評分結果、委員評分結果、評審項目及配分評分表。⒑行政室村幹事莊捷涵93年6 月29日簽呈:請遴派評審企劃書主持人。 ⒒底價單:鄉長核定底價98萬元。 ⒓行政室村幹事莊捷涵93年6 月17日簽呈:辦理工程招標事宜,擬奉核後上網招標、請遴派評審委員3 人。 ⒔秘書室村幹事莊捷涵93年6 月30日簽呈:招標文件費計900件,請准予啟印以領款繳入公庫。 ⒕中文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資料。 ⒖工程採購廠商信丞土木包工業投標證件審查表及相關證件、工程採購廠商聯吉營造有限公司投標證件審查表及相關證件、工程採購廠商銘芳營造有限公司投標證件審查表及相關證件。 四、按投標廠商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情形,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又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上述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前段定 有明文。被告丁○○借用及被告甲○○、丙○○容許借用聯吉公司、環陽公司名義投標之犯行,除有影響採購結果之意圖外,並因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行為,原應依法不予開標或決標,或撤銷決標、終止契約、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即該等工程之投標預期或施作結果縱未逾合理利潤,就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仍屬不當取得之契約利益;就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其所取得之報酬,無論多寡,亦屬不當,故被告丁○○、甲○○、丙○○於主觀上自亦有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存在甚明。 五、綜上所述,被告丁○○、甲○○、丙○○就違反政府採購法之借用或容許借用聯吉公司、環陽公司名義投標之犯行事證明確,足堪認定。 六、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 、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次按被告行為後之 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14901號令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茲就修 正前後之新舊法比較適用,分敘如下: ⒈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56條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新法則予刪除。舊法之連續犯規定,係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新法予以刪除後,自應論以數罪。經核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⒉被告於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 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而被告於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 準,依修正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規定( 95年5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69791號令修正公布刪除,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係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 100倍折算1日,即最高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如換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銀元以新臺幣元之3倍折算之)。嗣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 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經核修正前之規 定較有利於被告。 ⒊被告於行為時之刑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易服勞役以1 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6個月」,而 依刪除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規定,係就 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即最高應以銀元300元 折算1日,如換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 ,且至多僅能折算6個月即180日【折算之算式為900元× 180日=162000元,即罰金如超出該數額者,易服勞役均 以6個月比例折算】。嗣修正後之刑法第42條第3項則規定:「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依此折算標準折算易服勞 役6個月即180日,罰金刑最低為新臺幣18萬元,最高為新臺幣54萬元,如所科罰金刑逾新臺幣54萬元,則縱以新臺幣3,000元之最高度折算1日,其易服勞役期間亦已逾6個 月。惟查本件被告所科之罰金刑數額未逾新臺幣54萬元,經比較修正前後之上揭新舊法律,以修正後之新法較有利於行為人,故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⒋刑法第11條原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令有刑罰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經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亦即為使法規範明確,將「法令」修正為「法律」以符合法律保留及罪刑法定原則,復就解釋上認為「有刑罰之規定」包含保安處分部分亦予以明文化,是以此一修正並未涉及實體國家刑罰權之有無暨其範圍之更迭,非屬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所稱之「法律變更」,不生須依該條項規定為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惟本條修正之目的既為符法律保留及罪刑法定原則暨規範明確性之要求,當以修正後之規定較能契合刑罰之本質,兼更具規範之實質妥當性暨進步性,因之此部分自應適用修正後規定。 ⒌刑法第74條有關緩刑之規定,固亦併經修正公布施行,惟依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第7點決議:「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意旨,關於緩刑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74條,毋庸再為新舊法之比較。 ㈡、核被告丁○○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罪 。被告甲○○、丙○○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罪。其等多次犯行之時間緊接、觸犯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各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皆論以連續犯,並均加重其刑。原審因認被告等前揭部分犯行罪證明確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等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原審未及予以減刑,自有未合。又本件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經比較修正前後之上揭新舊法律,以修正後之新法較有利於行為人,故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定其折算標準,原審判 決引用修正前之規定,亦有違誤。公訴人上訴意旨以被告等獲得高額利益,因認量刑太輕,指摘原判決不當,惟查公訴人一律以公程費之百分之三作為被告等之不法利益,純屬推測,已嫌失據,況查出借牌照所獲得之百分之三,仍須扣除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支出,是公訴人上訴理由,並無可取,然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將該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甲○○、丙○○均無前科,犯後於偵查中即坦承不諱,被告丁○○則嗣於原審審判中方願認罪,惟其等態度均稱良好,復酌以其等借用或容許借用如附表1、2所示工程之金額,規模,暨其等影響政府建立公平採購程序之情節,又被告甲○○、丙○○從事營造業多年,因同業情誼而出借公司名義,實際獲得之利益非巨(查本件借牌之代價雖係工程標價百分之三,然尚應扣除營利事業所得稅金,公訴人以百分之三認係被告等所得,自有誤解),另被告丁○○原為鄉民代表,現無業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輕其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院並認為被告甲○○、丙○○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諒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認為其等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併予宣告緩刑2年,又斟酌其等之犯罪情節,依修正 後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分別命各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懲不法,並勵自新。 參、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及公訴人於原審審判中確定之起訴犯罪事實另以:被告乙○○於91年3月1日起,擔任雲林縣水林鄉鄉長迄今,受雲林縣政府指揮監督,辦理水林鄉自治事項,及執行縣政府委辦並負有督導承辦公共工程之採購(即水林鄉公所設計、招標、施工、驗收及付款等公共工程發包興建事項),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詎被告乙○○於92、93年間,利用水林鄉公所建設課呈報境內道路拓寬、排水改善等工程計畫予雲林縣政府之機會,竟於核定底價時刻意提高價格,企圖以洩漏底價之方式,使特定廠商於投標時順利標得工程,並因而獲取不當利益。嗣水林鄉公所依前開計畫公開招標辦理如附表2所示之14件工程時,被告乙○○即基於意圖藉經 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及違背職務收賄之概括犯意,事先於各該工程開標前將該工程之底價洩漏予被告丁○○知悉,並約定於取得工程款項後交付賄款。其後,被告丁○○借用聯吉公司、環陽公司之名義投標,標得水林鄉公所發包如附表2 所示之14件工程,合計總金額高達73,339,200元,且得標比均在百分之95以上。此外,被告丁○○為履行其與被告乙○○間之約定,復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概括犯意,自93年2月起至同年7月間止,透過易佳公司、環陽公司會計陳子涵、大媳婦林寧君及二兒子李宗晟等人之名義,陸續將賄款匯至被告乙○○設於合作金庫銀行北港分行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內, 總金額達4,772,500元,而被告丁○○另於93年間在標得水 林鄉公所發包之工程後,即將被告乙○○向其借款所開立之票據撤銷總計達4,789,000元,又免除債務之金額為6,727, 430元,合計共達16,288,930元,並以此作為被告乙○○之 工程回扣。因認被告乙○○所為,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3款、第5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及違背職務 收受賄賂罪嫌、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罪;被告 丁○○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違背職務行 賄罪嫌。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揭犯行,係提出並聲請調查下列證據為憑: ㈠、提出之證據: ⒈被告乙○○、丁○○、甲○○、丙○○之警詢筆錄及檢察官訊問筆錄。 ⒉證人陳鴻毅、張淑芬、陳玉龍、陳子涵、林寧君之警詢筆錄及檢察官訊問筆錄。 ⒊證人余清儹、莊捷涵、王境洋、吳美足、黃素敏、李長發、黃國泰之警詢筆錄。 ⒋金冠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黃國泰、龍鑫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俊龍、李芳菁、吳秋岳等人之印鑑(92他10 68 號卷第87~91頁),陳玉龍、振峰營造有限公司、李芳菁 、吳秋岳、金城營造有限公司、龍鑫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聯吉營造有限公司之存摺(92他1068號卷第93~99頁 )。 ⒌水林鄉公所請求補助工程概算經費彙整表,及聯吉公司、環陽公司等施作公共工程之土石方對帳單(95偵3446 號 卷第28~30頁)。 ⒍第一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匯款單影本(94他1172號卷第104 頁),彰化銀行斗南分行匯款申請書、雲林縣大埤鄉農會取款憑條暨匯款申請書(94他1172號卷第115~11 9頁)。⒎乙○○設於合作金庫銀行北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帳戶之交易明細影本、大埤鄉農會之匯款申請書(94他1172號卷第69~80頁) ⒏李幸樺設於合作金庫銀行北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暨代收票據憑摺(95偵3446號卷第 55~66頁)。 ⒐丁○○借牌標得水林鄉工程及資金流向一覽表、丁○○涉嫌借牌圍標大埤鄉公所工程彙整表、環陽營造公司得標水林鄉公所發包工程一覽表、聯吉營造公司得標水林鄉公所發包工程一覽表(95偵3446號卷第31~32頁、94 偵3731號卷第26頁、94他1172號卷第120、61~62頁)。 ⒑「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環陽公司、聯吉公司之公司資料2張(原審卷3第18頁)。 ⒒雲林縣政府95年12月26日府民行字第0959103916函復被告乙○○任職水林鄉長之任期、職權資料(原審卷3第35頁 ) ㈡、聲請調查之證據:聲請傳喚證人丁○○、陳鴻毅、陳子涵、林寧君等證人為詰問。並聲請函詢國稅局有關李幸樺之財產資料。 三、被告答辯略以: ㈠、被告乙○○部分:否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辯護意旨略以: ⒈被告乙○○並未洩露底價給丁○○。被告乙○○未與丁○○約定收賄。被告乙○○未收取丁○○交付之賄款。丁○○並未對被告乙○○撤銷票據而免除債務,作為工程回扣(準備書狀)。 ⒉起訴書一方面承認被告乙○○與丁○○有借貸往來,又否認所謂資金往來為借貸,而屬賄款,自有矛盾。被告乙○○對丁○○、甲○○、丙○○之借牌情事未參與且不知情(刑事準備狀)。 ⒊被告乙○○及前妻張淑芬與丁○○間,久有金錢往來,公訴意旨所指之匯款,係向丁○○之借款。94年間,張淑芬向丁○○借款,以張淑芬之債務人提供之土地設定抵押給丁○○指定之女兒林幸樺、媳婦之弟林鴻、友人黃張寶蓮等人,供作擔保,而丁○○有可能向他人調借資金後,再借給被告。 ⒋檢察官所指撤銷票據與工程決標日期,部分不合情理,部分未見舉證。實係張淑芬為擔心被告乙○○無法如期兌現,將影響聲譽,乃請丁○○撤票。 ⒌部分工程係採公開招標,廠商經競價而得標,何須支付被告回扣,另縱被告乙○○洩露底價,亦無法保證被丁○○一定得標。 ⒍檢察官對於乙○○究係取得何項工程款回扣?多少金額?賄款如何交付?如何約定等?均未舉證(刑事辯護狀)。⒎依丙○○、甲○○、丁○○之供述,其投標工程均是自行估算,並無被告乙○○洩露底價之事。檢察官亦未說明被告乙○○如何洩露底價(刑事辯護狀2)。 ⒏張淑芬向丁○○借款之償還情形及換票、撤票之情形,均有憑據(刑事辯護狀3)。 ㈡、陳告丁○○部分:否認行賄犯行。辯護意旨略以:被告丁○○沒有行賄,主要是借貸金錢往來,也沒有免除票據之債務。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事實審法院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有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臺上字第86 號判例、76年臺上字第 4986號判例足參。再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民國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 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 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可為參。 五、本院之判斷:(檢察官舉證不足,被告答辯可信) ㈠、查被告乙○○係自91年3月1日起至95年2月28日止擔任雲林 縣水林鄉第14屆鄉長一職,並自95年3月1日起續任第15屆鄉長迄今,其職權則依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14條、57條、第 29條、第23條之規定為之;又被告易佳公司於86年6月10日 設立登記後,迄今之負責人為被告丁○○等情,有雲林縣政府95年12月26日府民行字第0959103916號函文說明、經濟部96年2月27日經授中字第09631728450號函及查詢「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易佳公司基本資料1張等在卷可稽(本 院卷2第35~36頁、審院卷1第147、154頁)。又被告丁○○ 係借用聯吉公司、環陽公司之名義標得如附表2所示之工程 一情,業如上述,均先敘明。 ㈡、被告乙○○涉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及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暨被告丁○○涉嫌違背職務行賄部分。 ⒈公訴意旨所指被告丁○○匯款總計4,772,500元,而向被 告乙○○行賄部分: ①公訴意旨所指如附表3所示被告丁○○指示或自行以林 寧君、李宗晟、陳子涵、易佳公司等之名義匯款總計 4,772,500元之事實,業據被告乙○○、丁○○坦認無 訛,並據證人即被告乙○○之前妻張淑芬(95年間離婚)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被倒錢,欠錢,所以跟他(指丁○○)借。……(錢為何匯到乙○○戶頭?)因我叫乙○○開票,不夠錢給人家,我叫丁○○趕緊將錢匯到乙○○的甲存帳戶,因已經快三點半,我叫丁○○直接匯到乙○○甲存兌現支票的帳戶。……因陸陸續續跟他借錢,知道他過得不錯。我跟他商量幫忙我生意上的事情,我利息給他賺,因我要做生意,要現金及軋票。……丁○○用匯的,或是我小叔去拿的,都有。(匯款是匯到到何處?)匯到我先生的帳戶,合庫北港分行的帳戶。……」等語;證人林寧君於95年5月4日警詢、同日檢察官訊問中、96年5月3日原審審判中均證稱附表3中編號1之匯款係伊受婆婆丁○○囑託親自辦理,丁○○向伊告知乙○○欲調借25萬元,要求伊先行支付並匯款給乙○○等語;證人陳子涵就附表3中編號6之匯款部分,則於95年5月4日警詢中證稱:「該匯款申請書是我本人所寫,至於是陳鴻毅直接要我匯款或是如我前述經陳鴻毅同意後幫丁○○匯款,我記不清楚了,我也不清楚匯款用途。」等語;證人陳鴻毅則於95年5月3日原審審判中證稱:「陳子涵是由丁○○指定帳號,我都交代公司陳子涵,丁○○通知匯到哪裡就匯到哪裡,因當時我是人在外面,他只是電話通知我,說他需要那筆錢,叫我把錢匯出去。」等語之證述可佐。復有第一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匯款單影本(94他1172號卷1第104頁)、彰化商業銀行斗南分行匯款申請書、雲林縣大埤鄉農會取款憑條暨匯款申請書影本(94他1172號卷1第115~119頁)、大埤鄉農會匯款申請書、被告乙○○於合作金庫銀行北港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0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影本(94他1172號卷2第69~80頁、原審卷1第124、168~173頁)等在卷可參,堪認屬實。 ②證人丁○○於95年 7月25日警詢中供稱:「……(於投標前後及施作期間,有透過你兒子李宗晟、媳婦林寧君及你名下之易佳營造有限公司將大筆資金匯入乙○○在合作金庫銀行北港分行帳戶內?該款項係作何用途?是否係乙○○洩漏工程底價給你之代價?)該款項都是乙○○向我借貸的,並非乙○○洩漏工程底價給我之代價。……乙○○均有償還,我有以我女兒李幸樺名義於93年間在合作金庫北港分行開立帳戶,做為乙○○以支票還款之專用戶頭。……」等語;又於同日檢察官訊問中供稱:「該款項都是張淑芬及乙○○向我借貸的,大部分都是張淑芬借的。……先前都有還,到94年以後就沒有還。我有以我女兒李幸樺名義於93年間在合庫金庫北港分行開立帳戶,作為乙○○以支票還款之專用戶頭。(乙○○與張淑芬向你借錢,你都如何拿給他們?)張淑芬叫我匯我就匯。」等語。其復於原審審判中證稱其與被告乙○○夫妻之金錢往來,係被告乙○○先向伊請求借錢給張淑芬,後即由張淑芬來借,而如附表3所示 之7筆匯款,係張淑芬向伊借款,要求匯入被告乙○○ 之帳戶,伊自行或囑人代為匯款等語。其始終供稱或證稱附表3所示之匯款部分,均屬伊與張淑芬夫妻間之借 貸等情。 ③被告乙○○就附表3所示借款部分之還款情形,係稱: 附表3中編號1、2之250,000元及500,000元部分,係由 張淑芬連同前於92年9月25日借款之300,00 0元部分, 以被告乙○○簽發發票日為93年3月28日之面額505,000元支票1張及客票發票日各為93年4月16日、93年6月24 日之面額10,500、653,200元支票2張,總計金額為 1,168,700元之支票3張償還本利;附表3中編號3之 1,750,000元部分,則係由張淑芬囑其小嬸郭美言於93 年5月10日匯款1,600,000元至李幸樺設於合作金庫北港分行帳戶內,另以被告乙○○簽發發票日為93 年6月16日之面額212,000元支票1張,總計金額為1,812,000元 償還本利,利息不足部分另以現金支付;附表3中編號4、5之400,000元、800,000元部分,係由張淑芬以被告 乙○○簽發發票日為93年4月29日之面額1,203,000元支票1張償還本利,利息不足部分另以現金支付;附表3中編號6之700,000元部分,係由張淑芬以被告乙○○簽發發票日為93年6月17日之面額721,000元支票1張償還本 利等語。核與被告丁○○於95年7月31日於警詢中供稱 :「(乙○○向你借款之還款方式為何?)乙○○均以其個人名義開立之合作金庫北港分行票據,或以其太太張淑芬做生意所收取之客票來還款,還有張淑芬曾以郭美言名義匯款新台幣(下同)160萬元至前述李幸樺帳 戶內償還乙○○之借款,相關還款明細都在李幸樺帳戶裡有登載。」等語(95偵3446號卷第51頁),暨證人張淑芬於96年5月21日原審審判中證述及提出之支票明細 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1份(原審卷1第376~433頁 )相合。此外,復有李幸樺之合作金庫北港分行代收票據明細表、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代收票據憑摺(95偵3446號卷第50 ~60、55 ~56、66頁)在卷可參,可以印證被告乙○○所辯之上揭情節確屬有據,且被告乙○○、張淑芬夫妻確與被告丁○○間之金錢借貸往來頻繁。 ④公訴意旨認如附表3所示之匯款係充作被告丁○○用以 向被告乙○○行賄之款項等情。惟該7筆匯款之時間係 在93年2月5日至同年7月27日間,金額由25萬元至175 萬元不等,而附表2所示之14件工程中於93年間招標、 開標者為編號9至14之工程共6件工程,該6件工程中於 93年5月間前招標或開標者為編號9至11,總決標金額為2,810,000元,但93年5月間前之匯款金額則達4,400, 000元,遠高於其同一期間內之招標或開標之工程總決 標金額;另於93年6月間以後招標或開標之編號12至14 工程,總決標金額為29, 826,000元,但93年6 月間以 後之匯款金額則僅有1筆372,500元。是依附表2、3所示之時間、金額相比及上揭所述,實無法得悉附表3所示 之匯款與附表2所示之工程間有何賄賂之關連性!再者 ,公訴意旨或所提證據均未具體指出或證明附表3所示 之各筆匯款用以行賄之工程項目、對價關係為何!而僅以附表3所示之匯款泛指為賄賂等語,容屬率斷。 ⒉公訴意旨所指被告丁○○撤銷票據提示總計4,789,000元 ,而向被告乙○○行賄部分。 ①查公訴意旨所指如附表4所示被告丁○○撤銷提示被告 乙○○簽發之支票總計4,789,000元部分,固據被告乙 ○○、丁○○坦認無訛,並據證人即被告丁○○之女李幸樺於95年5月21日原審審判中證述:「……(為何去 合庫北港分行開立該帳戶?)當時我媽媽希望在北港開個他信任的人的戶頭,因我哥哥他們都在外地,及工作較忙碌,所以就由我去開戶。……(媽媽說)方便票兌現,比較快。……我沒有透過他(指丁○○)借錢給張淑芬,但我有借錢給我媽。……(代收票據存摺)我媽媽在使用,都放在他那裡保管,我都沒有在使用。……」等語可佐,復有李幸樺設於合作金庫銀行北港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暨代收票據憑 摺影本(95偵3446號卷第55~66頁)、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北港分行95年12月27日合金北營字第0950006855號函送之李幸樺同一帳戶自93年3月起至95年4月止之支票代收明細及帳戶往來明細(原審卷1第77~80頁)等附卷可佐,堪認為真。 ②但查,如附表4所示之撤銷票據提示,均經另行換票或 補足現金: ⑴就附表4中編號1之面額2,129,000元支票部分。證人 丁○○於95年7月31日警詢中供稱:「……前述面額 2,129,000元的撤票,乙○○有償還給我……」等語 (95偵3446號卷第52頁)。又證人張淑芬於95年8月 23日警詢及檢察官訊問中證稱:「前述乙○○開立票面金額:2,129,000元之支票,係我向丁○○借貸200萬所開具的支票已充作債權憑證,其中12萬9,000元 是到期的利息,93年6月25日左右,因為我無法支付 該張支票款項,乃洽請丁○○將該張支票撤回,我支付12萬9,000元現金利息給丁○○,200 萬元的債權 則分成數張乙○○或其他客票,並將到期日往後挪,交給丁○○充當債權憑證。」等語(95偵3446號卷第178、189~190頁)。而該張支票於93年6月25日撤票 後,李幸樺即於同年月30日向合作金庫北港分行申請代收被告乙○○簽發之面額各為1,060,000元、 533,500元、507,500元等3張支票,合計總額為 2,101,000元,並均經兌現等情,有李幸樺之上開活 期儲蓄存款存摺暨代收票據憑摺影本可稽,則以被告乙○○所辯以該3張支票加計利息換票,利息不足額 部分則以現金支付等語,揆以上情,自有可信。 ⑵就附表4中編號2、3之面額各為500,000元、654,000 等2張支票共1,154,000元部分。被告乙○○辯稱係經張淑芬交付被告乙○○簽發發票日為93年9 月26日之面額170,000元支票1張,及客票發票日為93年10月12日之面額1,000,000元,總計金額為1,170,000元之支票2張為換票之本金及利息等語,經核與證人張淑芬 於原審審判中證述及提出之支票明細表情節相符,又該2張支票確實分別於李幸樺之合作金庫北港分行帳 戶、黃博舉之復華商業銀行虎尾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 號帳戶中提示兌現,有該活期儲蓄存 款存摺及帳戶往來明細在卷可參(95偵3446號卷第62頁、原審卷1第90頁),足見被告乙○○所辯非虛。 ⑶就附表4中編號4之面額為1,506,000支票部分。被告 乙○○辯稱係經張淑芬交付被告乙○○簽發發票日為93年11月11日之面額752,500元支票1張,及客票發票日為93年12月24日之面額887, 500元,總計為 1,640,000元之支票2張為換票之本金及利息等語,經核與證人張淑芬於原審審判中證述及提出之支票明細表情節相符,又該2張支票確實分別於黃博舉、黃張 寶蓮之復華商業銀行虎尾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提示兌現,有該2帳戶往來 明細在卷可參(原審卷1第91、95頁),足見被告陳 茂順所辯亦屬有據。 ③依上揭李幸樺之上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暨代收票據憑摺影本、黃博舉及黃張寶蓮之復華商業銀行虎尾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證人張淑芬提出之支票明細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1份 等證據可知,被告乙○○夫妻確有長期交付被告丁○○大量之支票,其等間應有頻繁之金錢往來無訛,則被告丁○○以被告乙○○夫妻之票信或資金問題,而撤銷票據提示,另以其他票據或現金支付等情,並不悖於常理,可以採信。 ④公訴意旨認如附表4所示之撤銷票據提示係充作被告丁 ○○用以向被告乙○○行賄之款項等情。惟該4張票據 之撤銷提示之時間係在93年6月、7月及9月間,但附表2所示之14件工程係自92年7月起至93年7月間為招標或開標,其中於93年6月至7月以後招標或開標之工程僅有編號12至14 之3件工程。是該等工程與被告丁○○撤銷票據間有何時間、對價賄賂之關連性存在?俱屬不明!再者,公訴意旨或所提證據亦未具體指出或證明附表4所 示之各筆撤銷票據提示用以行賄之工程項目、對價關係為何!而僅以附表4所示之撤銷票據金額泛指為賄賂等 語,尚嫌無據。 ⒊公訴意旨所指被告丁○○免除被告乙○○之借貸債務總計6,727,430元部分,而向被告乙○○行賄部分。 ①公訴意旨指被告丁○○免除被告乙○○之借貸債務總計6,727,430元部分,無非係以證人張淑芬於95年8月23日警詢中證稱:「93年間我及乙○○向丁○○借貸之款項有一部分並沒有償還,該沒有償還的部分我有要求丁○○先將支票抽回不要軋入銀行,累積至93年底我總共積欠丁○○約11,516,430元,……」等語,因之以被告乙○○夫妻尚欠被告丁○○11,516,430元,而將撤票之 4,789,000元扣除後之餘額6,727,43 0元部分,即逕認 係被告丁○○免除被告乙○○債務部分,此外,別無提出其他任何證據資以證明被告丁○○有此免除債務之情。但查:證人張淑芬於同一警詢中復稱:「……我告知乙○○後,即開具乙○○本人面額11,516,430元的支票,交給丁○○收執作為債權憑證。……我從未償還丁○○,但我們都有按月支付約490,000元之利息給丁○○ ,我們每各月支付給丁○○490,000元利息的支票,都 是使用客票或樹勝行陳許省的利息,我記得利息繳到94年6月間左右,後來我有告知丁○○我們繳不起利息, 以後便不再支付利息,前述11,516,430元之欠款到目前為止尚未返還丁○○,之後我仍陸續有向丁○○借款,直到95年5月間我跳票為止,我積欠丁○○總共約 45,000,000元左右,我有將1塊桃園縣中壢市的農地設 定抵押30,000,000 元給丁○○。……該土地是基隆肉 品商陳元成從83年起陸續積欠樹勝行、九星食品肉品款項約50,000,000元,所以陳元成的父親陳讚興才在94年8月間底將該土地以買賣名義過戶登記給我作為償還部 分債務,我取得該土地時曾另外支付21,000,000元協助陳讚興塗銷該土地其他的抵押權設定,該農地當時的市值約37,000,000元,所以陳元成以該塊農地僅償還我約16,000,000元的債務。……」等語,其於同日之檢察官訊問中亦為同一證述(95偵3446號卷第174~ 193頁)。即證人張淑芬雖稱對被告丁○○欠款11, 516,430 元,但其並未表示該筆債務已獲被告丁○○表示免除,況證人張淑芬業已證述曾如期支付利息,嗣無法支付後,且以土地設定抵押權給被告丁○○等語,公訴意旨驟認被告丁○○免除被告乙○○之借貸債務6,727,430元一情 ,似屬無據。 ②查張淑芬因以其夫即被告乙○○之支票或客票等方式向被告丁○○借款未償,累計總額已達4,500餘萬元,其 中被告丁○○之資金來源,除部分為被告丁○○個人資金外,部分係來自被告丁○○之家人如其女李幸樺、其媳林寧君等人,另尚有黃張寶蓮提供之資金經由被告丁○○轉借張淑芬部分為1,000餘萬元,嗣因張淑芬無力 償債,乃於95年2月27日,將其取自其債務人陳元成之 座落桃園縣平鎮市○○段廣興小段及復旦段等11筆土地,設定登記2,000萬元共同抵押權給黃張寶蓮及被告丁 ○○指定之李幸樺,隨後,又於同年3月30 日,再以同一土地設定登記2,000萬元之抵押權給被告丁○○指定 之林鴻即林寧君之弟等情。堪認被告乙○○夫妻因向被告丁○○或經被告丁○○商請金主提供之借款,尚有高額債務未償之事實為真,茲分敘如下: ⑴證人張淑芬於95年8月23日警詢及檢察官訊問中證稱 :「……直到95年5月間我跳票為止,我積欠丁○○ 總共約4500萬元左右,我有將1塊桃園縣中壢市的農 地設定抵押3千萬給丁○○。……(設定抵押權)土 地是基隆肉品商陳元成從83年起陸續積欠樹勝行、九星食品肉品款項約5千餘萬元,所以陳元成的父親陳 讚興才在94年8月間底將該土地以買賣名義過戶登記 給我作為償還部分債務,我取得該土地時曾另外支付2100萬元協助陳讚興塗銷該土地其他的抵押權設定,該農地當時的市值約3700萬元,所以陳元成以該塊農地僅償還我約1600萬元的債務。……因為丁○○去到九星公司的工廠去看,看到我們公司持續在經營,所以才會同意陸續借錢給我。……」等語。而證人張淑芬為九星食品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該公司於92、93、94年度之營業收入均達1億元以上,有財政部臺 灣省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96年4 月24日中區國稅北港四字第0960 004820號函送之九星公司92至94年度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及核定資料在卷可稽(原審卷1 第273、27 8~298頁),為一具相當營業規模之公司 。又證人張淑芬於94年12月20日,自其債務人陳元成取得座落桃園縣平鎮市○○段廣興小段及復旦段等11筆土地完成登記,即於95年2月27日、同年3月30日先後設定登記2,000萬元共同抵押權給黃張寶蓮及被告 丁○○指定之李幸樺,設定登記2,000萬元之抵押權 給被告丁○○指定之林鴻即林寧君之弟等情,亦有該11筆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11份(原審卷3第112~140頁)附卷可參。 ⑵證人林寧君於95年5月3日原審審判中證稱:「……(乙○○夫妻目前欠丁○○多少錢?)我婆婆收押期間我有處理,大約四千五百萬元左右,當時有立協議書,協議書還在代書那裡。當時我婆婆被收押,我後來知道張淑芬是乙○○太太,我不是跟他們很熟,細節要我婆婆才知道,我們當時請代書當公證人,協議書放在代書那裡。……黃張寶蓮也有借錢給張淑芬。透過我婆婆。……當時簽協議書時有換成本票。……(你娘家部分借給他們多少?)兩千多萬。(有無包括在四千伍佰萬元裡面?)有。……(四千五百萬元如何算的?)是我婆婆算的,他叫我們一定要把四千五百萬跟張淑芬簽好,然後我們約了張淑芬到代書那裡,張淑芬也說是四千五百萬元,兩邊數字都對,所以請代書幫我們寫協議書。……對。他們後來沒有錢還,後來土地抵押給我們,土地抵押後,我們還要有本票,後來想說留那些支票退票沒有用,所以才換成本票,因支票都是客票,我們換成張淑芬一個人開的本票,我們也有請乙○○背書,因我們也不相信張淑芬一個人能負擔該筆債務。……(要求張淑芬開的本票面額為何?)印象中是1500、1500的,三張。……」等語。而張淑芬確於95年8月2日與李幸樺、林寧君(以林鴻之名)簽立協議書1份,結算借款總額為4,500餘萬元,並以本票換回支票,雙方約定債權人同意支付土地餘款280萬元,俟取得土地所有權狀正本後, 張淑芬即再設定抵押權1,500萬元等情,業據證人張 淑芬於原審審判中結證甚明,並提出本票3張影本( 原審卷1第374頁反面)在卷可參。 ⑶證人李幸樺於95年5月21日原審審判中證稱:「…… 因當時我媽被收押,每次律師跟他會面後,他都希望我們去處理債務問題,那時我就跟我爸爸一起去嘉義,跟張淑芬簽該協議書。是事後才知道我媽有借錢給他們,寫我是因主要帳戶的帳都是從我的簿子進出,所以(協議書上債權人)合理性的就寫我。……(是何人說要寫該協議書?)是我媽希望我們去處理,主要是很多票,而張淑芬也是有意要將票抽回去,我們就去代書那邊寫協議書。……(你共借給你媽媽多少錢?)應該是1百多萬元,實際金額我不知道,沒有 算。……」等語,亦證實被告丁○○與被告乙○○夫妻間尚有高額債務未結。 ⑷證人黃張寶蓮於95年5月21日原審審判中證稱:「他 (指張淑芬)當初跟我借錢,他是拿客票跟我借錢,後來客票退票,權威營造公司於95年1月有跟我跳票 ,我會害怕,我要求他以後若要借錢就要設定抵押。好像是在還沒有跳票前,我就要求。我的錢都是透過丁○○的,所以我跟丁○○說,我不借了,我會怕,大家都在跳票,他就說給我設定,這樣比較安全。他都是客票給我的,要看簿子才知道,好像有一、二張是乙○○,還是他媽媽的票,一、二張而已,後來沒有了,我要求要客票,要生意人的票。(拿到的票據)有時是我的,有時存入我先生黃博舉的帳戶,也有一些是我幫朋友調給他的,有時我沒有,也幫他調,因他都要跑三點半,有一、二張是朋友的。……(張淑芬調現的票,跳票後,如何處理?)後來我有封土地,於95年10月我有向桃園地院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後來有無結算張淑芬跟你調借的票,有多少錢沒有清償?)1,000萬。有部分是別人的錢,很 少,大部分都是我的。……(丁○○)起先是說他要借的,後來,借那麼多,我就問他,他就說她們做生意做的很好,需要調度現金,她說她要負責,所以他有背書。……我先生載我去的,我只知道離交流道很近,我發誓我確實有去看過,我先生載我去得,說不定他也說不出來。丁○○有帶我們去看,因要給我們設定,也要看有無價值。……(何時跳票?)應該是95 年4月,那可以查。……」等語,並提出其聲請拍賣抵押物土地之規費收據影本1張(原審卷1第375頁 )在卷可參。故黃張寶蓮經由被告丁○○借款給張淑芬,嗣因張淑芬未還,而將上開土地設定抵押權給黃張寶蓮,並經黃張寶蓮聲請拍賣抵押物等情,堪以認定。 ⑸是以,堪認被告乙○○夫妻因向被告丁○○或經被告丁○○商請金主提供之借款,尚有高額債務未償,公訴意旨所指被告丁○○免除債務一情,應非屬實。 ㈢、被告乙○○涉嫌於附表2所示工程開標前,先將工程底價洩 漏給被告丁○○知悉部分: ⒈依附表2所載及上揭貳之三所示證據,就附表2所示之各項工程中,大略可以歸類為下列數種得標方式: ⑴有被告丁○○借用之聯吉公司、環陽公司標價與其他投標廠商均超過底價,經被告丁○○2次減價後,以與底 價相同之標價得標者,如編號1之工程。 ⑵有其他投標廠商標價均超過底價,但被告丁○○之標價仍與底價相差數個百分點者,如編號2、4、5、11、13 等工程。 ⑶有其他投標廠商之標價與底價完全相同者,但被告丁○○係以較低價得標者,如編號6、10等工程。 ⑷有其他投標廠商之標價低於底價,但被告丁○○係以最低價得標者,如編號3、9、12等工程。 ⑸有被告丁○○投標之標價與底價相同,但有其他廠商投標者,有編號7工程。 ⑹編號8之工程並無其他廠商投標,被告丁○○之標價為 底價之百分之96。 ⑺編號14之工程中其他投標廠商資格不符或押標金問題,被告丁○○第1次標價超過底價之100萬元,經第2次減 價後得標。 ⒉以上揭如附表2工程之各類得標情形可知:被告丁○○得 標之情形不一,其中完全合於底價者,僅有編號7之工程 ,但有其他廠商投標,且在編號編號6、10之工程中,其 他投標廠商之標價亦與底價完全相同,則被告丁○○如何能在有其他廠商之價格競爭下,逕自以已知之底價投標,而能順利得標?且標價與底價相同,亦有其他廠商如此,本非特例。又其餘工程中,被告丁○○之標價有超過底價後,經減價方行得標;亦有其他投標廠商標價均超底價或低於底價,但被告丁○○之標價並未與底價一致;亦有其他廠商不符資格或押標金問題,但被告丁○○之標價超過底價,經減價後得標;亦有僅被告丁○○投標,但標價與底價相差百分之4等情形。以被告丁○○之上開投標金額 與底價之關係而言,實均無從認定被告丁○○係於已知底價之情形下而為投標。 ⒊證人甲○○於95年5月28日原審審判中供述:「(標價) 我提供一個價格給他,結果由丁○○決定。」等語,另被告丙○○之兄陳鴻毅則於95年5月3日原審審判中證稱:「丁○○不會填標單,就依照正常價格填標單,再由我們自己郵寄出去。由我們先把數量表核算後,將工程完成價格估算後,他再自行決定,他再跟我們講他要投標總價多少,我們再依照他的指示來填總價。」等語,顯見被告丁○○就附表2所示之工程,亦經粗略之估算程序,始以決定 投標之標價。又附表2所示之各項工程,大多均有其他廠 商參與投標,如被告丁○○已先獲悉底價,則其投標金額當非如上所述之異狀;況且既有其他廠商競標,在成本及價格競爭下,縱知底價亦不必然保證得標,則被告乙○○洩露底價或被告丁○○探悉底價又有何用!故起訴意旨認被告乙○○於附表2所示工程開標前,先將工程底價洩漏 予被告丁○○知悉一情,非僅未提出洩密行為之時間、地點、方法等各項事實以供調查,亦未舉出積極之證據以實其說,且核與情理不合,已如上述,容屬無據。 ㈣、至於公訴人主張被告丁○○就附表2所示工程之得標價額與 底價比例過高,又協議書為假,且抵押權之設定虛偽,且被告丁○○對債權未加催討,累計高達4,500萬元之債權亦屬 不實等語。查就附表2所示工程部分之得標價額與底價之關 係,已詳述如上,並無足以認定被告乙○○洩露工程底價之合理性或積極證據。另被告丁○○、證人黃張寶蓮已就張淑芬提供之11筆土地設定抵押權,有土地登記謄本可稽;而被告乙○○夫妻與被告丁○○頻繁之金錢或票據往來,詳見如上;再被告亦就被告乙○○背書之面額648,000 元退票客票,於95年4月25日向原審對被告乙○○夫妻聲請假扣押,有 原審95年度裁全字第912號卷宗可參,實難驟謂被告丁○○ 對被告乙○○夫妻之債權為假或抵押權設定登記為虛妄之情。 六、綜上所述,本件依調查證據之結果,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乙○○、丁○○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及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違背職務行賄等犯行,而檢察官就此起訴之犯罪事實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乙○○、丁○○有罪之積極證明,亦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原審經審理後,以查無積極之事證足資證明被告等有前揭犯行,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因予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至檢察官上訴意旨各項理由,原判決均逐一指駁在卷,公訴人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673號移送併辦部分與經起訴之犯罪事實同一,不另退回處理,附此說明。 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款、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95年7月1日公布刪除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錫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蘇清水 法 官 宋明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 翁心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附表說明:附表中各公司或商號簡稱如下: ⒈環陽營造有限公司(簡稱:環陽公司) ⒉三興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簡稱:三興公司) ⒊楠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楠峰公司) ⒋順凱營造有限公司(簡稱順凱公司) ⒌坤富營造有限公司(簡稱坤富公司) ⒍龍鑫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龍鑫公司) ⒎崇茂營造有限公司(簡稱:崇茂公司) ⒏權威營造有限公司(簡稱:權威公司) ⒐首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首都公司) ⒑信丞土木包工業(簡稱:信承包工業) ⒒瑋林營造有限公司(簡稱:瑋林公司) ⒓盟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盟燕公司) ⒔昶暐營造有限公司(簡稱:昶暐公司) ⒕永豐土木包工業(簡稱:永豐包工業) ⒖正良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正良泰公司) ⒗嘉展土木包工業(簡稱:嘉展包工業) ⒘俊得營造有限公司(簡稱:俊得公司) ⒙俊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簡稱:俊和公司) ⒚谷源營造有限公司(簡稱:谷源公司) ⒛銘芳營造有限公司(簡稱:銘芳公司) 附表1 :被告丁○○以環陽公司名義得標大埤鄉公所發包工程一覽表。(金額單位:新臺幣/元) ┌─┬────┬────┬───────┬───────────┬──┬────┬────┬────┐ │編│開標日期│工程名稱│ 招 標 方 式 │參與投標廠商及投標金額│得標│工程底價│得標金額│得標比例│ │號│年/月/日│ │ │ │廠商│ │ │ │ ├─┼────┼────┼───────┼───────────┼──┼────┼────┼────┤ │1 │92/01/30│大埤鄉三│政府採購法第49│1.環陽公司:745,000 │環陽│770,000 │745,000 │96.75% │ │ │上午10時│結村頂埤│條公開取得三家│2.三興公司:790,000 │公司│ │ │ │ │ │ │部落泰安│以上廠商之書面│3.楠峰公司:788,000 │ │ │ │ │ │ │ │殿旁道路│報價 │ │ │ │ │ │ │ │ │改善工程│ │ │ │ │ │ │ ├─┼────┼────┼───────┼───────────┼──┼────┼────┼────┤ │2 │92/01/30│大埤鄉北│同上 │1.環陽公司:860,000 │環陽│900,000 │860,000 │95.56% │ │ │上午10時│和村周邊│ │2.三興公司:926,000 │公司│ │ │ │ │ │ │道路改善│ │3.楠峰公司:923,000 │ │ │ │ │ │ │ │工程 │ │ │ │ │ │ │ ├─┼────┼────┼───────┼───────────┼──┼────┼────┼────┤ │3 │92/01/30│三結村頂│同上 │1.環陽公司:855,000 │環陽│900,000 │855,000 │95% │ │ │上午10時│埤部落周│ │2.三興公司:925,000 │公司│ │ │ │ │ │ │邊農路改│ │3.楠峰公司:920,000 │ │ │ │ │ │ │ │善工程 │ │4.順凱公司(資格不符)│ │ │ │ │ ├─┼────┼────┼───────┼───────────┼──┼────┼────┼────┤ │4 │92/01/30│157 線往│同上 │1.環陽公司:856,000 │環陽│900,000 │856,000 │95.11% │ │ │上午10時│雲181 線│ │2.三興公司:930,000 │公司│ │ │ │ │ │ │農路路面│ │3.楠峰公司:928,000 │ │ │ │ │ │ │ │改善工程│ │ │ │ │ │ │ ├─┼────┼────┼───────┼───────────┼──┼────┼────┼────┤ │5 │92/01/30│聯美村頂│ │1.環陽公司:910,000 │環陽│940,000 │910,000 │96.81% │ │ │上午10時│田尾部落│同上 │2.三興公司:983,000 │公司│ │ │ │ │ │ │農路改善│ │3.楠峰公司:980,000 │ │ │ │ │ │ │ │工程 │ │4.順凱公司(資格不符)│ │ │ │ │ ├─┼────┼────┼───────┼───────────┼──┼────┼────┼────┤ │6 │92/01/30│大埤鄉雲│ │1.環陽公司:910,000 │環陽│940,000 │910,000 │96.81% │ │ │上午10時│186 線周│同上 │2.三興公司:991,000 │公司│ │ │ │ │ │ │邊農路改│ │3.楠峰公司:990,000 │ │ │ │ │ │ │ │善工程 │ │ │ │ │ │ │ ├─┼────┼────┼───────┼───────────┼──┼────┼────┼────┤ │7 │92/01/30│大埤鄉北│ │1.環陽公司:860,000 │環陽│890,000 │860,000 │96.63% │ │ │上午10時│鎮往興安│同上 │2.三興公司:920,000 │公司│ │ │ │ │ │ │道路改善│ │3.楠峰公司:921,000 │ │ │ │ │ │ │ │工程 │ │4.順凱公司(資格不符)│ │ │ │ │ ├─┼────┼────┼───────┼───────────┼──┼────┼────┼────┤ │8 │92/01/30│大埤鄉舊│ │1.環陽公司:870,000 │環陽│900,000 │870,000 │96.67% │ │ │上午10時│庄公墓旁│同上 │2.三興公司:920,000 │公司│ │ │ │ │ │ │周邊道路│ │3.楠峰公司:921,000 │ │ │ │ │ │ │ │改善工程│ │ │ │ │ │ │ ├─┼────┼────┼───────┼───────────┼──┼────┼────┼────┤ │9 │92/03/26│大埤重劃│ │1,環陽公司:900,000 │環陽│950,000 │900,000 │94.74% │ │ │上午10時│區南北34│同上 │2.坤富公司:910,000 │公司│ │ │ │ │ │ │路農水路│ │3.龍鑫公司(未附押標金│ │ │ │ │ │ │ │改善工程│ │ ) │ │ │ │ │ └─┴────┴────┴───────┴───────────┴──┴────┴────┴────┘ 附表2 :被告丁○○以聯吉公司、環陽公司等名義得標水林鄉公所發包工程一覽表(金額單位:新臺幣/元) ┌─┬────┬────┬────┬────┬────────────┬──┬─────┬─────┬──────┬─────┐ │編│招標公告│開標日期│工程名稱│招標方式│未得標之其他參與投標廠商│得標│ 預算金額 │ 工程底價 │ 得標金額 │備 註│ │號│年/月/日│年/月/日│ │ │及投標金額 │廠商│ │ │(得標比例)│ │ ├─┼────┼────┼────┼────┼────────────┼──┼─────┼─────┼──────┼─────┤ │1 │92/07/31│92/08/15│水林鄉水│公開徵求│1.崇茂公司(資格不符) │聯吉│931,500 │900,000 │900,000 │1.經評審後│ │ │ │ │北農地重│廠商企畫│2.權威公司:950,000 │公司│ │ │(100.00%) │ 評分聯吉│ │ │ │ │劃區東西│書:採最│3.首都公司:945,000 (所│ │ │ │ │ 公司最高│ │ │ │ │幹路三等│有利標精│ 調工程卷中之標單置放錯│ │ │ │ │ 分取得議│ │ │ │ │農路改善│神(訂有│ 誤) │ │ │ │ │ 價權。 │ │ │ │ │工程 │底價) │ │ │ │ │ │2.經聯吉公│ │ │ │ │ │ │ │ │ │ │ │ 司第2 次│ │ │ │ │ │ │ │ │ │ │ │ 減價後,│ │ │ │ │ │ │ │ │ │ │ │ 第3 次以│ │ │ │ │ │ │ │ │ │ │ │ 底價承包│ │ │ │ │ │ │ │ │ │ │ │ 。 │ ├─┼────┼────┼────┼────┼────────────┼──┼─────┼─────┼──────┼─────┤ │2 │92/07.31│92/08/19│水林鄉水│公開徵求│1.崇茂公司(資格不符,未│聯吉│950,000 │910,000 │900,000 │ │ │ │ │ │北農地重│廠商企畫│ 附押標金) │公司│ │ │(98.90%) │ │ │ │ │ │劃區南北│書:採最│2.信丞包工業:970,000 │ │ │ │ │ │ │ │ │ │幹路九農│有利標精│3.首都公司:963,000 │ │ │ │ │ │ │ │ │ │路改善工│神(訂有│ │ │ │ │ │ │ │ │ │ │程 │底價) │ │ │ │ │ │ │ ├─┼────┼────┼────┼────┼────────────┼──┼─────┼─────┼──────┼─────┤ │3 │92/10/09│92/10/28│水林鄉蘇│公開招標│1.三興公司:9,680,000 │環陽│9,930,600 │9,860,000 │9,480,000 │ │ │ │ │ │秦村產業│ │2.瑋林公司:9,700,000 │公司│ │ │(96.15%) │ │ │ │ │ │連絡道路│ │3.楠峰公司:9,680,000 │ │ │ │ │ │ │ │ │ │排水改善│ │ │ │ │ │ │ │ │ │ │ │等11件工│ │ │ │ │ │ │ │ │ │ │ │程 │ │ │ │ │ │ │ │ ├─┼────┼────┼────┼────┼────────────┼──┼─────┼─────┼──────┼─────┤ │4 │92/10/15│92/10/31│擴大公共│公開招標│1.三興公司:2,380,000 │聯吉│2,354,000 │2,280,000 │2,235,000 │ │ │ │ │ │建設方案│ │2.瑋林公司:2,300,000 │公司│ │ │(98.03%) │ │ │ │ │ │--加強農│ │ │ │ │ │ │ │ │ │ │ │村地區環│ │ │ │ │ │ │ │ │ │ │ │境改善計│ │ │ │ │ │ │ │ │ │ │ │畫海埔村│ │ │ │ │ │ │ │ │ │ │ │社區週邊│ │ │ │ │ │ │ │ │ │ │ │設施工程│ │ │ │ │ │ │ │ ├─┼────┼────┼────┼────┼────────────┼──┼─────┼─────┼──────┼─────┤ │5 │92/10/15│92/10/31│擴大公共│公開招標│1.三興公司:1,980,000 │聯吉│1,874,000 │1,780,000 │1,775,000 │ │ │ │ │ │建設方案│ │2.瑋林公司:1,920,000 │公司│ │ │(99.72%) │ │ │ │ │ │--加強農│ │ │ │ │ │ │ │ │ │ │ │村地區環│ │ │ │ │ │ │ │ │ │ │ │境改善計│ │ │ │ │ │ │ │ │ │ │ │畫春牛埔│ │ │ │ │ │ │ │ │ │ │ │道路排水│ │ │ │ │ │ │ │ │ │ │ │改善工程│ │ │ │ │ │ │ │ ├─┼────┼────┼────┼────┼────────────┼──┼─────┼─────┼──────┼─────┤ │6 │92/10/17│92/11/04│水林鄉後│公開招標│1.三興公司:19,600,000 │環陽│19,959,045│19,600,000│19,200,000 │ │ │ │ │ │寮村農村│ │2.瑋林公司:19,600,000 │公司│ │ │(97.96%) │ │ │ │ │ │道路修復│ │3.楠峰公司:19,400,000 │ │ │ │ │ │ │ │ │ │及環境改│ │ │ │ │ │ │ │ │ │ │ │善等22件│ │ │ │ │ │ │ │ │ │ │ │工程 │ │ │ │ │ │ │ │ ├─┼────┼────┼────┼────┼────────────┼──┼─────┼─────┼──────┼─────┤ │7 │92/11/07│92/11/25│水林鄉雲│公開招標│1.三興公司:5,978,000 │聯吉│6,124,000 │5,810,000 │5,810,000 │起訴書就其│ │ │ │ │146線順 │ │2.瑋林公司:5,960,000 │公司│ │ │(100.00%) │他投標廠商│ │ │ │ │興至後厝│ │3.盟燕公司:5,910,000 │ │ │ │ │之標價部分│ │ │ │ │道路拓寬│ │ │ │ │ │ │有誤載。 │ │ │ │ │工程 │ │ │ │ │ │ │ │ ├─┼────┼────┼────┼────┼────────────┼──┼─────┼─────┼──────┼─────┤ │8 │92/12/19│92/12/30│93年度水│公開取得│ │聯吉│420,000 │420,000 │403,200 │ │ │ │ │ │林鄉臨時│報價單或│ │公司│ │ │(96.00%) │ │ │ │ │ │垃圾掩埋│企畫書,│ │ │ │ │ │ │ │ │ │ │場租用推│如未達三│ │ │ │ │ │ │ │ │ │ │土機 │家,改採│ │ │ │ │ │ │ │ │ │ │ │限制性招│ │ │ │ │ │ │ │ │ │ │ │標 │ │ │ │ │ │ │ ├─┼────┼────┼────┼────┼────────────┼──┼─────┼─────┼──────┼─────┤ │9 │93/02/25│93/03/05│水林鄉春│公開徵求│1.昶暐公司:864,000 │聯吉│891,000 │891,000 │845,000 │起訴書就招│ │ │ │ │埔村產業│三家以上│2.環陽公司:881,000 │公司│ │ │(94.84%) │標及開標年│ │ │ │ │連絡道路│廠商書面│ │ │ │ │ │份記載有誤│ │ │ │ │改善工程│報價,開│ │ │ │ │ │。 │ │ │ │ │及水林鄉│標後當場│ │ │ │ │ │ │ │ │ │ │萬興灣西│審查,逕│ │ │ │ │ │ │ │ │ │ │段排水溝│行決標。│ │ │ │ │ │ │ │ │ │ │後續工程│ │ │ │ │ │ │ │ ├─┼────┼────┼────┼────┼────────────┼──┼─────┼─────┼──────┼─────┤ │10│93/03/22│93/04/07│農村新生│公開招標│1.永豐包工業(資格不符)│聯吉│1,123,000 │1,100,000 │1,065,000 │ │ │ │ │ │活圈規劃│ │2.正良泰公司(資格不符)│公司│ │ │(96.82%) │ │ │ │ │ │及建設計│ │3.嘉展包工業:1,110,000 │ │ │ │ │ │ │ │ │ │畫--農村│ │ │ │ │ │ │ │ │ │ │ │綜合發展│ │ │ │ │ │ │ │ │ │ │ │建設--海│ │ │ │ │ │ │ │ │ │ │ │埔排水改│ │ │ │ │ │ │ │ │ │ │ │善工程 │ │ │ │ │ │ │ │ ├─┼────┼────┼────┼────┼────────────┼──┼─────┼─────┼──────┼─────┤ │11│93/04/19│93/05/03│水林鄉水│公開徵求│1.昶暐公司:950,000 │聯吉│939,000 │920,000 │900,000 │經函請聯吉│ │ │ │ │北重劃區│廠商企畫│2.俊得公司:960,000 │公司│ │ │(97.83%) │公司與俊得│ │ │ │ │東西39、│書:採最│ │ │ │ │ │公司比價,│ │ │ │ │44農路改│有利標精│ │ │ │ │ │由聯吉公司│ │ │ │ │善工程 │神(訂有│ │ │ │ │ │優先減價得│ │ │ │ │ │底價) │ │ │ │ │ │標。 │ ├─┼────┼────┼────┼────┼────────────┼──┼─────┼─────┼──────┼─────┤ │12│93/06/01│93/06/17│水林鄉93│公開招標│1.俊和公司:28,860,000 │環陽│28,860,000│28,800,000│27,990,000 │ │ │ │ │ │年度基本│ │2.楠峰公司:28,750,000 │公司│ │ │(97.19%) │ │ │ │ │ │建設蘇秦│ │3.谷源公司:28,300,000 │ │ │ │ │ │ │ │ │ │村等22村│ │4.盟燕公司:28,400,000 │ │ │ │ │ │ │ │ │ │農水路改│ │ │ │ │ │ │ │ │ │ │ │善工程 │ │ │ │ │ │ │ │ ├─┼────┼────┼────┼────┼────────────┼──┼─────┼─────┼──────┼─────┤ │13│93/06/04│93/06/18│水林鄉春│公開徵求│1.俊得公司(資格不符,未│聯吉│939,000 │930,000 │896,000 │經函請聯吉│ │ │ │ │牛埔(西│廠商企畫│ 附押標金) │公司│ │ │(96.34%) │公司與昶暐│ │ │ │ │)重劃區│書:採最│2.昶暐公司:970,000 │ │ │ │ │公司比價,│ │ │ │ │東西幹路│有利標精│ │ │ │ │ │僅有聯吉公│ │ │ │ │二路面改│神(訂有│ │ │ │ │ │司參加,改│ │ │ │ │善工程 │底價) │ │ │ │ │ │為議價,由│ │ │ │ │ │ │ │ │ │ │ │聯吉公司第│ │ │ │ │ │ │ │ │ │ │ │2 次減價後│ │ │ │ │ │ │ │ │ │ │ │得標。 │ ├─┼────┼────┼────┼────┼────────────┼──┼─────┼─────┼──────┼─────┤ │14│93/06/18│93/07/02│水林鄉水│公開取得│1.信丞包工業(資格不符,│聯吉│987,000 │980,000 │940,000 │聯吉公司第│ │ │ │ │北重劃區│報價單或│ 未附押標金) │公司│ │ │(95.92%) │1 次標價為│ │ │ │ │南北幹路│企畫書,│2.銘芳公司(資格不符,押│ │ │ │ │100 萬元,│ │ │ │ │13等路面│如未達三│ 標金不足) │ │ │ │ │經第2 次減│ │ │ │ │改善工程│家,改採│ │ │ │ │ │價後得標。│ │ │ │ │ │限制性招│ │ │ │ │ │ │ │ │ │ │ │標(決標│ │ │ │ │ │ │ │ │ │ │ │方式:訂│ │ │ │ │ │ │ │ │ │ │ │有底價之│ │ │ │ │ │ │ │ │ │ │ │最低標(│ │ │ │ │ │ │ │ │ │ │ │採最有利│ │ │ │ │ │ │ │ │ │ │ │標精神得│ │ │ │ │ │ │ │ │ │ │ │標) │ │ │ │ │ │ │ └─┴────┴────┴────┴────┴────────────┴──┴─────┴─────┴──────┴─────┘ 附表3 :公訴意旨所指被告丁○○匯款(總計4,772,500 元),而向被告乙○○行賄部分。 ┌─┬────┬────┬──────┬──────┬───────┬───┐ │編│匯款日期│匯款人 │ 匯款金額 │ 收款行號 │收 款 帳 戶│戶 名│ │號│年/月/日│ │ (新臺幣) │ │ │ │ ├─┼────┼────┼──────┼──────┼───────┼───┤ │1 │93/02/05│林寧君 │250,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 │乙○○│ │ │ │ │ │北港分行 │ │ │ ├─┼────┼────┼──────┼──────┼───────┼───┤ │2 │93/03/10│李宗晟 │500,000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 ├─┼────┼────┼──────┼──────┼───────┼───┤ │3 │93/03/23│李宗晟 │1,750,000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 │ │ │ │ ├─┼────┼────┼──────┼──────┼───────┼───┤ │4 │93/03/30│李宗晟 │400,000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 ├─┼────┼────┼──────┼──────┼───────┼───┤ │5 │93/03/31│易佳公司│800,000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 ├─┼────┼────┼──────┼──────┼───────┼───┤ │6 │93/05/17│陳子涵 │700,000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 ├─┼────┼────┼──────┼──────┼───────┼───┤ │7 │93/07/27│李宗晟 │372,500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 └─┴────┴────┴──────┴──────┴───────┴───┘ 附表4 :公訴意旨所指被告丁○○撤銷票據提示(總計4,789, 000 元),而向被告乙○○行賄部分。 ┌─┬──────┬──────┬───┬───────┬─────┬─────┬──────┬────┐ │編│申請代收日期│ 付款行號 │發票人│支 票 帳 號│ 支票號碼 │票載發票日│ 支票面額 │撤票日期│ │號│(年/月/日)│ │ │ │ │(年/月/日)│ (新臺幣) │年/月/日│ ├─┼──────┼──────┼───┼───────┼─────┼─────┼──────┼────┤ │1 │93/03/31 │合作金庫銀行│乙○○│0000000000000 │0000000 │93/06/25 │2,129,000元 │93/06/25│ │ │ │北港分行 │ │ │ │ │ │ │ ├─┼──────┼──────┼───┼───────┼─────┼─────┼──────┼────┤ │2 │93/06/30 │同上 │同上 │同上 │0000000 │93/08/30 │500,000元 │93/07/01│ ├─┼──────┼──────┼───┼───────┼─────┼─────┼──────┼────┤ │3 │93/06/30 │同上 │同上 │同上 │0000000 │93/09/18 │654,000元 │93/09/03│ ├─┼──────┼──────┼───┼───────┼─────┼─────┼──────┼────┤ │4 │93/09/23 │同上 │同上 │同上 │0000000 │93/09/26 │1,506,000 │93/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