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字第103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03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併科新臺幣壹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