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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字第103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陳義仲蘇清水宋明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03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併科新臺幣壹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蘇清水

                   法 官 宋明蒼

                   書記官 翁心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字第1037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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