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字第1137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陳義仲蘇清水宋明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13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台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7年10月0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蘇清水

法 官 宋明蒼

                   書記官 翁心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字第1137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