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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再字第64號

恐嚇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蔡崇義杭起鶴曾文欣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再字第64號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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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恐嚇等案件聲請再審,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裁定(九十六年度聲再字第六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之對象為本院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三一五號恐嚇等案件,判決認定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甲○○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罪及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所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

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經查,本件聲請人就上開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聲請再審後,經本院裁定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之規定,聲請人對該裁定即不得抗告。聲請人率爾提起抗告,揆諸上開法條之規定,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曾文欣

                   書記官 李育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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