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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4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蔡崇義曾文欣杭起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4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另案在臺灣嘉義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間犯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一五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三0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曾文欣

   法 官 杭起鶴

                   書記官 魏安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43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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