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4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4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另案在臺灣嘉義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間犯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一五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三0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