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1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1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臺南市東區
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犯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一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續字第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三月,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