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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3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陳義仲蘇清水宋明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3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1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洗錢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6年10月間至同年12月間接續犯洗錢罪,經本院以95年度重上更㈣字第544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1002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之洗錢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查受刑人所犯之洗錢罪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宣告刑減刑至有期徒刑六月以下,爰依職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蘇清水

法 官 宋明蒼

                   書記官 蔡蘭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32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