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2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2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1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犯罪時間分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又受刑人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日期(民國94年8月5日),係在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之判決確定(94年7月15日)後,即無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適用,應分別諭知其刑,附此說明。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3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