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4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4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14日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47號刑事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