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嘉義縣太保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傷害致重傷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業務過失傷害致重傷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 (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6月14日犯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上易字第243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457號),判處有期徒刑陸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