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3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3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宏心電腦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一六八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宏心電腦有限公司所犯著作權法罪,減為罰金新台幣貳拾柒萬伍千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宏心電腦有限公司因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十二月間至九十五年四月廿六日止,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上訴字第一三一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偵字第七三六六、八八八六、一一0七七號),判處罰金新台幣五十五萬元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廿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立法意旨在予罪犯更新向善機會,該條例第一條定有明文。則本件受刑人為法人,雖無更新向善可能。然綜觀上開條例全文,既未將法人為受刑人排除減刑,本諸有疑惟利被告原則,本件法人自仍有上開減刑條例適用,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