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8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8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1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86年10月間至同年12月間接續犯洗錢罪,經本院以95年度重上更㈣字第544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100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之洗錢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查:受刑人甲○○所犯上揭案件,業經檢察官以受刑人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132號裁定在案。是以,聲請人復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係重複聲請,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