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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8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陳義仲宋明蒼蔡勝雄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8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1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86年10月間至同年12月間接續犯洗錢罪,經本院以95年度重上更㈣字第544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100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之洗錢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查:受刑人甲○○所犯上揭案件,業經檢察官以受刑人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132號裁定在案。是以,聲請人復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係重複聲請,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宋明蒼

法 官 蔡勝雄

                   書記官 汪姿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88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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