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1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1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80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一 │二 │三 │ ├───────┼───────────┼───────────┼───────────┤ │ 罪 名 │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 │第1項 │第1項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6月3日 │95年7月11日 │95年7月12日起至同年9月│ │ │ │ │2日止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及案├───┼───────────┼───────────┼───────────┤ │號 │案 號│95年度偵字第3284號 │95年度毒偵字第1235號 │95年度毒偵字第1235號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實審 ├───┼───────────┼───────────┼───────────┤ │ │案 號│95年度易字第313號 │96年度上訴字第132號 │96年度上訴字第132號 │ │ ├───┼───────────┼───────────┼───────────┤ │ │日 期│95年9月22日 │96年3月22日 │96年3月22日 │ ├───┼───┼───────────┼───────────┼───────────┤ │確定日│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期 ├───┼───────────┼───────────┼───────────┤ │ │案 號│95年度易字第313號 │96年度台上字第3934號 │96年度台上字第3934號 │ │ ├───┼───────────┼───────────┼───────────┤ │ │日 期│95年10月23日 │96年7月19日 │96年7月19日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又15日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 附 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