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8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8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18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傷害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0年5月12日犯傷害致死罪,經本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1005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5555號),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7條第2項之傷害致死罪,犯後自首,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