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70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0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5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4、5所載,與附表編號6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4、5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6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