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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8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楊明章楊子莊戴勝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A○○○
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 律師

      羅玲郁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訴

字第49號中華民國92年6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

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5495號),提起上訴,判決後,

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A○○○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

一、A○○○與郭重雄為夫妻,明知郭重雄經營生意失敗,已無支付能力,須以會養會,竟與郭重雄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自民國87年6月25日起至89年7月15日止,在嘉義縣梅山鄉○○村○○路392巷33號住處,以郭重雄名義擔任會首,召募如附表一至附表十二,共計十二組之民間互助會(召募時間、會員人數、每會每月金額均如附表表一至附表十二所示),利息均採前扣即採內標制,由會首收取第1會之會款,並以上開互助會之起會日之次月同日,在郭重雄住處即嘉義縣梅山鄉○○村○○路392巷33號,以填寫標單之方式開標,由利息高者得標,郭重雄並以莊惠泰等人冒名加入互助會(如附表所載冒名部分),致郭芳銘等會員在不知情之狀況下,陷於錯誤而加入互助會,郭重雄、A○○○除因此而詐得首會之會款外,2人又自87年7月25日起,共謀利用會員彼此並非熟識及會員因忙碌未到場競標之機會,先後利用前開冒名之莊惠泰等人名義,自備紙張為標單,偽造冒名之莊惠泰等人署押(姓名)及冒標會息後,在上址持以行使參加競標而標得 (冒名、冒標之時間、金額詳如附表所示),均足生損害於前開遭冒名參與互助會之莊惠泰等人,又以L○等活會會員名義(如附表編號

一、四、六、七上所載冒標部分),自備紙張為標單,未經渠等同意而於標單上偽填冒用之L○等人署押(姓名)及冒標會息後,在上址持以行使參加競標而得標如附表編號一四、六、七上所示之互助會 (冒標之時間、金額詳如附表一、

四、六、七所示),均足以生損害於前開被冒用名義之活會會員L○等人。郭重雄繼而先後向附表各組所載之活會會員張延洲等人,表示各該次會係莊惠泰及L○等人得標,而向前開遭冒標會員則佯稱係由其他會員得標,致如原判決附表所示受騙活會及遭冒標會員陷於錯誤,而先後如數交付各該次扣除冒標會息後之會款,計詐得約新台幣(以下同)一千八百三十萬零八百五十元,嗣郭重雄、A○○○均於每次標會後隨即將所偽造之標單撕毀丟棄。至89年9月間郭重雄即宣布互助會停會而避不見面,會員E○○等人始知受騙。

二、案經B○等訴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程序部分:按中華民國92年1月14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定有明文。故對於提起上訴之案件,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第一審就可得為證據之證據,已依法定程序調查者,其效力不受影響,自仍得為證據,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4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本案係於91年12月24日即刑事訴訟法92年9月1日修正施行前繫屬於第一審法院,是告訴人李子○、丑○○、寅○○、李啟明、戌○○、天○○、地○○、宙○○、黃○○、D○○、F○○、G○○、溫切、L○、賴鐘甚、R○○、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卯○○、午○○、酉○○、C○○、E○○、M○○、劉信良、Q○○、S○○、何石川等於偵查中所為陳述,業經原審依法定程序提示筆錄並告以要旨,令被告辯論而為合法調查(詳原審卷第117頁),揆諸上揭說明,已依法踐行之訴訟程序,包含證據法則之適用,效力均不受影響,上開筆錄自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A○○○矢口否認有冒名或冒標會款犯行,辯稱:本案有關之互助會係伊夫郭重雄召募主持,與伊無涉,伊平日在嘉義縣民雄鄉伊子郭權德所經營之「高思精品服飾店」幫忙,不瞭解郭重雄所營生意,故未過問其資金狀況,雖偶於郭重雄出外時代為主持開標,惟次數不到三次,至於收取會員會款部分,亦係在郭重雄不在時,基於夫妻互助情誼幫為收取,與郭重雄並無犯意連絡與行為分擔,殊不能因此而認有與郭重雄之共同冒標行為等語。

二、查被告A○○○確於上開時、地與其夫郭重雄共同招攬互助會,並共同主持開標及收取會款之事實,業據核與被害人E○○、謝幸娟、己○○、D○○、許麗想、李美麗、林秀燕、李子○、丑○○、宙○○、戌○○、陳家源、庚○○、J○○、地○○、何辰○○、張甲○○、丁○○、賴義遜、李美莉、己○○、Q○○、O○○、L○、S○○、K○○、吳賴碧霞、賴鐘甚、F○○、T○○等人分別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指訴明確,而共犯郭重雄亦經本院以犯詐欺及偽造文書罪判刑確定在案,有本院91年上訴字第243號判決可查 (附於原審卷第28頁),並有互助會單附卷可按 (互助會單另存卷外),故本案所應審究者,為於被告與郭重雄對前揭犯罪事實,彼此之間是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被告是否應與郭重雄負共同犯罪之責。雖共犯郭重雄於原審審理時均附和被告辯詞,供稱:本件招攬互助會及冒標會款均係其一人所為,與被告並不知情,與被告無關云云。惟查:

(一)被告曾為其夫郭重雄招攬部分互助會員,並與其夫或單獨向會員收取會款之情,業據告訴人子○、李玉崑、地○○、戌○○、R○○、黃○○、賴鐘甚、黃溫切、宙○○、徐翠蓮、O○○、何石川等人分別於偵查、原審指訴明確 (詳詳90年發查字第363號卷第75頁至第77頁、90年度偵字第5495號偵查卷第46頁、第47頁、第69頁、第70頁、第77頁、原審第86頁至第93頁),而被告亦自承:曾代為主持開標及收取會款等情在卷 (詳原審卷第43頁、第93頁、本院上訴卷第35頁),足見被告並非全然未參與共犯郭重雄所招組之互助會運作。

(二)被告曾為其夫郭重雄主持互助會之開標或與其夫郭重雄共同主持互助會之開標亦據告訴人戌○○於偵查中供稱:「郭重雄與A○○○均曾邀我入會,我去他家參與3、4次標會,有時郭重雄主持,有時他太太主持,有時夫妻共同主持,會款有時郭重雄來收,有時他太太來收」 (詳90年發查字第363號卷第75頁、90年偵字第5495號卷第46頁),於原審審理時亦指稱:被告與郭重雄均曾邀其參加互助會,被告在證人郭重雄不在時會代理主持開標,但次數較少,被告曾經單獨前去收過會錢等語(詳原審卷第89頁),告訴人R○○、於偵查中供稱:「我曾到他家參加投標多次,有時郭重雄主持,有時他太太主持,有時夫妻共同主持,會款都交他們夫妻」(詳90年發查字第363號卷第75頁),告訴人黃○○於偵查中供稱:「我每次開標都去,有時他太太主持,有時夫妻共同主持,會款都交他們夫妻」 (詳90年發查字第363號卷第75頁),於原審亦指訴稱:係郭重雄邀其入會,會錢均是其送至郭重雄家中,如果郭重雄在,便由郭重雄收取,如果被告在,便由被告收取,其大部分開標均有去,且被告曾拿標單讓其寫,但每次均標不到,投標時就已經有標單了,被告與郭重雄主持開標之次數差不多等語(詳原審卷第91頁、第92頁),告訴人賴鍾甚於偵查中供稱:「我去他家投標好多次,有時他太太主持,有時夫妻共同主持,會款都交他們夫妻」 (詳90年發查字第363號卷第76頁),告訴人宙○○於偵查中供稱:「被告夫妻邀我入會,我打電話投標,有時郭重雄接聽,有時被告接聽,會金也是被告夫妻2人過來收」、「我去標會,他們夫妻都有說你沒有標到互助金」等語(詳90年發查字第363號卷第77頁、90年偵字第5495號卷70頁),告訴人何石川於偵查證稱:「他們夫妻2人都有邀我參加互助會 (詳90年偵字第5495號卷70頁),於原審審理時亦稱:「我曾經載我太太過去參與投標,並進入開標處,有時是郭重雄主持,有時是被告主持,現場有標單,被告與郭重雄均曾告訴其三千元標不到,要三千二百元才標得到,但其照這個價錢標,也標不到,拿去的會錢,有時被告收,有時郭重雄收等語(詳原審卷第92頁、第93頁),足見被告主持開標並非偶而為之。加以郭重雄如附表所示之12 組互助會,均有冒名入會或者冒標之情事,而此為共犯郭重雄於另案審理時所自承,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而該些互助會會員在郭重雄倒會前,均不知有冒標或郭重雄與被告冒名參與互助會之情事,顯見該些互助會在開標及收取互助會金之過程中,必經刻意隱瞞與運作,否則無法為之。而被告主持開標與收取互助會款之次數並非偶一為之,則其能順利開標及收取會款,而不為互助會會員發現有冒標或冒名參加互助會之情事,如非熟悉互助會之實際情形,顯難達成,被告辯稱不知郭重雄冒標情事云云,顯非可採。

(三)至證人寅○○、天○○、余春樺、曾安來、蕭惠如、許瑞蕓、潘世宗等雖證稱:互助會是郭重雄所招募,並由郭重雄主持開標及收取會款,其妻即被告A○○○並未參與云云,惟查郭重雄所招募之互助會有12會之多,會員數百人,縱有部分會員非被告A○○○所召募並收取會款及部分互助會之開標被告並未參與,惟被告間僅須有犯意之連絡及行為之分擔,即足以構成共同正犯,非必全部參與,被告A○○○既明知其夫郭重雄經營生意失敗,已無支付能力,須以會養會,並知其夫郭重雄有冒用他人名義參加互助會及冒用他人名義標會,竟共同參與招攬部分互助會員與其夫共同或單獨向會員收取會款,己如前述,縱部分會員寅○○、天○○、余春樺、曾安來、蕭惠如、許瑞雲、潘世宗等非其招募或收取借款,乃應負責共犯刑責,並予敘明。

(四)雖被告辯稱:其平日在嘉義縣民雄鄉伊子郭權德所經營之「高思精品服飾店」幫忙,不瞭解郭重雄所營生意,故未過問其資金狀況,對於郭重雄互助會與資金情形不清楚,證人H○○、U○○於本院更一審時亦附合其說,證稱:被告每日均於早上9時許至晚上10許,在嘉義縣民雄鄉「高思精品服飾店」幫忙,結束營業後,再回嘉義縣梅山鄉住處云云,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房東林賓出具之證明為憑(附於原審卷第126頁、第127頁)。惟被告所云之「高思精品服飾店」係其子郭權德所經營,此觀之被告所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房東林賓出具之證明均係以郭權德為對象即明,被告僅係前往幫忙,參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當時我是因家中都沒有人,我才幫收會錢」 (詳90年偵字第5495號卷49頁),顯見被告並非整日均在該服飾店內,上開證人之證言並不能做為其未參與郭重雄互助會之證明,況被告設於嘉義縣梅山鄉農會本會之支票存款帳戶(單位:0000000、科目:11,帳號00 0000000號),係供共犯郭重雄使用,而郭重雄有時會拿被告的錢去存,且該帳戶於87年6月至89年9月間,均有頻繁之交易紀錄,為被告所自承(詳原審卷第117頁),並有嘉義縣梅山鄉農會91年5月27日(91)信字第1962號函與所附之交易資料影本1份在卷可參(附於原審卷第170頁至第176頁),顯然被告與共犯郭重雄共用上開帳戶,確有同財共居之情形,被告與郭重雄為夫妻,關係密切,而郭重雄經營互助會已長達10多年,所招組之會員均為嘉義縣梅山鄉之親友,此亦為被告所自承,被告對於郭重雄經濟狀況及以會養會之情形,應無不知之理。另被告所提出互助會和解部分,均係郭重雄於倒會後在89年10月間為之,業據法院於郭重雄被訴案件中審酌,與被告無涉。

(五)綜上所述,被告所辯:本案有關之互助會係伊夫郭重雄召募主持,與伊無涉,伊不了解郭重雄所營生意,故未過問其資金狀況,與郭重雄並無犯意連絡與行為分擔云云 ,均屬卸責之詞,尚難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三、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等行為後,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之刑法,自95年7月1日施行,關於修正後法律比較適用如下:(Ⅰ)刑法第28條關於成立共同正犯之標準,將原來共同正犯之共同「實施」犯罪,改為共同「實行」犯罪,剔除完全未參與犯罪相關行為之「實行」的「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該規定之修正,乃係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 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而本件被告與其大郭重雄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適用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仍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8之規定。(Ⅱ)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依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舊法規定,可從一重罪處斷之罪,因新法已刪除牽連犯規定,若所犯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則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新法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5條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查被告等所犯上開等罪,依據修正後刑法第55條刪除牽連犯之規定,乃實質上之數罪,而須分論併罰,自應以修正前之牽連犯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等。(Ⅲ)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等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以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有利於被告。(Ⅳ)修正後刑法係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刑法分則編有關罰金刑之貨幣單位係銀元;且依刑法分則編應處罰金者,應適用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第4條之規定,亦即應按各該具體條文制定或修正之時間先後,定其提高之倍數。惟被告行為後,刑法施行法增訂第1條之1,於95年6月14日經總統公布,並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該條規定:「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本件被告所犯之罪,依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之規定,其罰金以新臺幣為單位,數額應提高三倍。此與修正前之罰金以銀元為單位,對被告而言,並無不利(新臺幣與銀元之比例為一比三,換算結果,亦為三倍)。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係替代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部分條文,與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罰金額度相同,既不發生有利或不利問題,只是將貨幣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非法律變更刑度之條文,當無比較新舊法問題,逕予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併此敘明。

四、按標單僅載明告訴人名字及標會利息參與競標,雖未書明「標單」字樣,然依我國民間互助會之習慣,足以為表示其上之文字及數字即為參與標會者及所標之會息,依刑法第220條第1項規定,係以私文書論之文書。本件被告與郭重雄先後多次冒用如附表編號1至12上所載冒名部分如莊惠泰等人及如附表編號一、四、六、七上所載冒標部分如L○等人之署押,偽造並持以行使出示載有標息、被冒標人名義之標單,詐取會款,自足以生損害於各該被害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其偽造標單上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而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冒標後之詐騙活會會員會款之行為,使當次之其餘活會會員受騙致陷於錯誤而交付會款,係一行為而侵害數法益,觸犯數個詐欺取財之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先後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2罪之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所犯上開2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與郭重雄就前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又公訴意旨僅謂被告於87年年6月至89年7月止召集每會一萬元、二萬元不等之12組互助會,以之冒名標會詐取會款,並未明確指出被告與郭重雄於何時、何次冒標何人之互助會,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本件公訴人未明確敘及被告詐欺及行使偽造文書部分,既經查明如事實欄所示且與檢察官起訴被告冒名標會詐取會款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五、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一)附表編號三(即原判決附表三)所示互助會會員余春樺並未遭被告冒名標會,此據余春樺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到庭結證其已順利得標並取得會款無訛,原判決認被告冒名附表三之余春樺名義詐標會款。(二)附表編號五(即原判決附表六)所示互助會會員許秋雲(現改名為許瑞蕓,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並未遭被告冒名標會,此據許瑞蕓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到庭結證其已順利得標並取得該次會款無訛,原判決認被告冒名附表五之許瑞雲名義詐標會款。(三)被告於87年10月10日起會、每會二萬元(即原判決附表四所示)之互助會,業已於89年8月10日結束,並無任何冒名或冒標情事,雖有部分會員子○、李啟明、羅月女未獲被告或郭重雄給付全部會款,惟會款未付,若未涉及詐欺或偽造文書,僅為民事問題,原判決將之列為被告犯罪事實,並將未付之會款六十二萬五千四百元列為被告犯罪所得。(四)被告於死會會員得標後,固尚有部分會款未給付,惟如未涉及冒名標會,應為民事問題,已如前述,故原判決於犯罪事實欄以「A○○○於死會會員標後,尚有部分會款未給付(如附表一、二、四、五所示)」,認被告詐得二千零五十一萬零三百五十元會款,其犯罪所得之認定,亦乏實據。(五)被告等冒標如附表所示之會款,計詐得一千八百三十萬零八百五十元 (詳如附表十三),原審誤認為二千零五十一萬零五十元,均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雖無足取。但原判決此部分既有可議,自屬無法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之。爰審酌被告因於全案係附和其夫郭重雄尚非居於主導地位,因幫其夫,而觸刑章,且無前科,素行尚佳,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查,惟詐騙金額高達一千八百三十萬零八百五十元,受害人數甚多,犯罪所生損害鉅大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被告A○○○冒標之標單,於開標完畢後即撕毀丟棄,業據被告陳明在卷,故不予宣告沒收。

丙、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28 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炎昇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87年6月25日至89年11月25日,每會新台幣2萬元┌──┬────┬──┬────┬──┬────┬──┬────┐│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 1 │郭重雄 │ 2 │郭芳銘 │ 3 │郭文松 │ 4 │N○○ │├──┼────┼──┼────┼──┼────┼──┼────┤│ 5 │林愛 │ 6 │林辰宗 │ 7 │甲○○ │ 8 │張延洲 │├──┼────┼──┼────┼──┼────┼──┼────┤│ 9 │王義錫 │ 10 │F○○ │ 11 │莊惠泰 │ 12 │辰○○ │├──┼────┼──┼────┼──┼────┼──┼────┤│ 13 │L○ │ 14 │謝金清 │ 15 │E○○ │ 16 │G○○ │├──┼────┼──┼────┼──┼────┼──┼────┤│ 17 │沈明仁 │ 18 │宇○○ │ 19 │戌○○ │ 20 │謝碧玉 │├──┼────┼──┼────┼──┼────┼──┼────┤│ 21 │卯○○ │ 22 │D○○ │ 23 │F○○ │ 24 │何美足 │├──┼────┼──┼────┼──┼────┼──┼────┤│ 25 │陳世明 │ 26 │丁○○ │ 27 │明正堂 │ 28 │寅○○ │├──┼────┼──┼────┼──┼────┼──┼────┤│ 29 │蘇淑貞 │ 30 │李啟明 │ │ │ │ │└──┴────┴──┴────┴──┴────┴──┴────┘┌──┬──────┬──────┬──────────┬───┐│會期│ 標 金 │活會應繳會款│得標時間及得標人姓名│備註 ││ │(新台幣) │(新台幣) │ │ │├──┼──────┼──────┼──────────┼───┤│ 1 │ │ 20,000│ │ │├──┼──────┼──────┼──────────┼───┤│ 2 │ 2,400│ 17,600│87.7.25 沈明仁 │冒名 │├──┼──────┼──────┼──────────┼───┤│ 3 │ 2,900│ 17,100│87.8.25 莊惠泰 │冒名 │├──┼──────┼──────┼──────────┼───┤│ 4 │ 3,300│ 16,700│ │ │├──┼──────┼──────┼──────────┼───┤│ 5 │ 3,800│ 16,200│ │ │├──┼──────┼──────┼──────────┼───┤│ 6 │ 4,500│ 15,500│ │ │├──┼──────┼──────┼──────────┼───┤│ 7 │ 4,000│ 16,000│ │ │├──┼──────┼──────┼──────────┼───┤│ 8 │ 3,800│ 16,200│ │ │├──┼──────┼──────┼──────────┼───┤│ 9 │ 3,800│ 16,200│88.2.25 陳世明 │冒名 │├──┼──────┼──────┼──────────┼───┤│ 10 │ 4,150│ 15,850│ │ │├──┼──────┼──────┼──────────┼───┤│ 11 │ 4,000│ 16,000│ │ │├──┼──────┼──────┼──────────┼───┤│ 12 │ 3,500│ 16,500│ │ │├──┼──────┼──────┼──────────┼───┤│ 13 │ 3,300│ 16,700│88.6.25 D○○ │冒標 │├──┼──────┼──────┼──────────┼───┤│ 14 │ 3,600│ 16,400│88.7.25 F○○ │冒標 │├──┼──────┼──────┼──────────┼───┤│ 15 │ 3,600│ 16,400│88.8.25 李啟明 │冒標 │├──┼──────┼──────┼──────────┼───┤│ 16 │ 3,600│ 16,400│ │ │├──┼──────┼──────┼──────────┼───┤│ 17 │ 3,300│ 16,700│ │ │├──┼──────┼──────┼──────────┼───┤│ 18 │ 3,100│ 16,900│ │ │├──┼──────┼──────┼──────────┼───┤│ 19 │ 3,500│ 16,500│ │ │├──┼──────┼──────┼──────────┼───┤│ 20 │ 3,500│ 16,500│ │ │├──┼──────┼──────┼──────────┼───┤│ 21 │ 2,600│ 17,400│ │ │├──┼──────┼──────┼──────────┼───┤│ 22 │ 2,600│ 17,400│ │ │├──┼──────┼──────┼──────────┼───┤│ 23 │ 2,900│ 17,100│ │ │├──┼──────┼──────┼──────────┼───┤│ 24 │ 2,800│ 17,200│ │ │├──┼──────┼──────┼──────────┼───┤│ 25 │ 2,600│ 17,400│ │ │├──┼──────┼──────┼──────────┼───┤│ 26 │ 3,100│ 16,900│ │ │├──┼──────┼──────┼──────────┼───┤│ 27 │ 3,100│ 16,900│ │ │├──┴──────┼──────┼──────────┼───┤│ │ 452,650│ │ │├─────────┴──────┴──────────┴───┤│㈠死會:郭重雄、郭芳銘、林愛、林辰宗、甲○○、王義錫、F○○、││ 謝金清、辰○○、郭文松、謝碧玉、卯○○、何美足、明正堂││ 、蘇淑貞、L○、丁○○、N○○、G○○。 ││㈡冒名:莊惠泰、沈明仁、陳世明。 ││ 冒標:李啟明、曾文爵、D○○。 ││㈢活會:張延洲、E○○、宇○○、戌○○、寅○○、李啟明、曾文爵││ 、D○○等8人,合計452,650*8=3,621,200元。 ││總計:3,621,200元 │└───────────────────────────────┘附表二:A組87年8月5日至89年12月5日,每會新台幣1萬元┌──┬────┬──┬────┬──┬────┬──┬────┐│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 1 │郭重雄 │ 2 │R○○ │ 3 │徐銀富 │ 4 │廖明松 │├──┼────┼──┼────┼──┼────┼──┼────┤│ 5 │明正堂 │ 6 │林秀燕 │ 7 │劉惠心 │ 8 │地○○ │├──┼────┼──┼────┼──┼────┼──┼────┤│ 9 │林瑞麟 │ 10 │吳天時 │ 11 │吳俊吉 │ 12 │潘世宗 │├──┼────┼──┼────┼──┼────┼──┼────┤│ 13 │黃○○ │ 14 │P○ │ 15 │戌○○ │ 16 │邱玉為 │├──┼────┼──┼────┼──┼────┼──┼────┤│ 17 │謝宣玟 │ 18 │宙○○ │ 19 │Q○○ │ 20 │卯○○ │├──┼────┼──┼────┼──┼────┼──┼────┤│ 21 │M○○ │ 22 │林辰宗 │ 23 │許榮通 │ 24 │簡宗欽 │├──┼────┼──┼────┼──┼────┼──┼────┤│ 25 │黃義雄 │ 26 │D○○ │ 27 │F○○ │ 28 │劉淑伶 │├──┼────┼──┼────┼──┼────┼──┼────┤│ 29 │黃同溪 │ │ │ │ │ │ │└──┴────┴──┴────┴──┴────┴──┴────┘┌──┬──────┬──────┬───────────┬───┐│會期│ 標 金 │活會應繳會款│得標時間及得標人姓名 │備註 ││ │(新台幣) │(新台幣) │ │ │├──┼──────┼──────┼───────────┼───┤│ 1 │ │ 10,000│ │ │├──┼──────┼──────┼───────────┼───┤│ 2 │ 1,400│ 8,600│87.9.5 徐銀富 │冒名 │├──┼──────┼──────┼───────────┼───┤│ 3 │ 1,600│ 8,400│ │ │├──┼──────┼──────┼───────────┼───┤│ 4 │ 1,700│ 8,300│ │ │├──┼──────┼──────┼───────────┼───┤│ 5 │ 1,600│ 8,400│87.12.5 謝宣玟 │冒名 │├──┼──────┼──────┼───────────┼───┤│ 6 │ 1,800│ 8,200│ │ │├──┼──────┼──────┼───────────┼───┤│ 7 │ 1,800│ 8,200│ │ │├──┼──────┼──────┼───────────┼───┤│ 8 │ 1,650│ 8,350│88.3.5 劉惠心 │冒名 │├──┼──────┼──────┼───────────┼───┤│ 9 │ 1,600│ 8,400│ │ │├──┼──────┼──────┼───────────┼───┤│ 10 │ 1,500│ 8,500│ │ │├──┼──────┼──────┼───────────┼───┤│ 11 │ 1,500│ 8,500│ │ │├──┼──────┼──────┼───────────┼───┤│ 12 │ 1,700│ 8,300│ │ │├──┼──────┼──────┼───────────┼───┤│ 13 │ 1,800│ 8,200│ │ │├──┼──────┼──────┼───────────┼───┤│ 14 │ 1,600│ 8,400│ │ │├──┼──────┼──────┼───────────┼───┤│ 15 │ 1,700│ 8,300│ │ │├──┼──────┼──────┼───────────┼───┤│ 16 │ 1,800│ 8,200│ │ │├──┼──────┼──────┼───────────┼───┤│ 17 │ 1,300│ 8,700│ │ │├──┼──────┼──────┼───────────┼───┤│ 18 │ 1,700│ 8,300│ │ │├──┼──────┼──────┼───────────┼───┤│ 19 │ 1,300│ 8,700│ │ │├──┼──────┼──────┼───────────┼───┤│ 20 │ 1,700│ 8,300│ │ │├──┼──────┼──────┼───────────┼───┤│ 21 │ 1,600│ 8,400│ │ │├──┼──────┼──────┼───────────┼───┤│ 22 │ 1,800│ 8,200│ │ │├──┼──────┼──────┼───────────┼───┤│ 23 │ 1,800│ 8,200│ │ │├──┼──────┼──────┼───────────┼───┤│ 24 │ 1,200│ 8,200│ │ │├──┼──────┼──────┼───────────┼───┤│ 25 │ 1,600│ 8,400│ │ │├──┼──────┼──────┼───────────┼───┤│ 26 │ 1,700│ 8,300│ │ │├──┴──────┼──────┼───────────┼───┤│ │ 219,550│ │ │├─────────┴──────┴───────────┴───┤│㈠死會:郭重雄、廖明松、明正堂、林秀燕、林瑞麟、吳天時、潘世宗、││ 邱玉為、Q○○、卯○○、林辰宗、許榮通、簡宗欽、D○○、││ 劉淑伶、M○○。 ││㈡冒名:徐銀富、劉惠心、謝宣玟。 ││㈢活會:R○○、地○○、吳俊吉、黃○○、P○、戌○○、宙○○、黃││ 義雄、F○○、黃同溪等10人,合計219,550*10=2,195,500元。││總計:2,195,500元 │└────────────────────────────────┘附表三:B組87年8月5日至89年12月5日,每會新台幣1萬元┌──┬────┬──┬────┬──┬────┬──┬────┐│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 1 │郭重雄 │ 2 │R○○ │ 3 │徐銀富 │ 4 │廖怡珍 │├──┼────┼──┼────┼──┼────┼──┼────┤│ 5 │黃國耀 │ 6 │劉惠心 │ 7 │林美紅 │ 8 │明正堂 │├──┼────┼──┼────┼──┼────┼──┼────┤│ 9 │郭美麗 │ 10 │朱信安 │ 11 │余春樺 │ 12 │林辰宗 │├──┼────┼──┼────┼──┼────┼──┼────┤│ 13 │天○○ │ 14 │郭秀樓 │ 15 │何國欽 │ 16 │陳啟鐘 │├──┼────┼──┼────┼──┼────┼──┼────┤│ 17 │葉秀鳳 │ 18 │許榮通 │ 19 │林秀燕 │ 20 │董煥培 │├──┼────┼──┼────┼──┼────┼──┼────┤│ 21 │D○○ │ 22 │黃江鎮 │ 23 │Q○○ │ 24 │卯○○ │├──┼────┼──┼────┼──┼────┼──┼────┤│ 25 │陳輝賓 │ 26 │黃淑敏 │ 27 │朱信安 │ 28 │劉淑伶 │├──┼────┼──┼────┼──┼────┼──┼────┤│ 29 │廖錦茶 │ │ │ │ │ │ │└──┴────┴──┴────┴──┴────┴──┴────┘┌──┬──────┬──────┬───────────┬───┐│會期│ 標 金 │活會應繳會款│得標時間及得標人姓名 │備註 ││ │(新台幣) │(新台幣) │ │ │├──┼──────┼──────┼───────────┼───┤│ 1 │ │ 10,000│ │ │├──┼──────┼──────┼───────────┼───┤│ 2 │ 1,400│ 8,600│87.9.5 劉惠心 │冒名 │├──┼──────┼──────┼───────────┼───┤│ 3 │ 1,600│ 8,400│ │ │├──┼──────┼──────┼───────────┼───┤│ 4 │ 1,700│ 8,300│ │ │├──┼──────┼──────┼───────────┼───┤│ 5 │ 1,500│ 8,500│ │ │├──┼──────┼──────┼───────────┼───┤│ 6 │ 1,800│ 8,200│ │ │├──┼──────┼──────┼───────────┼───┤│ 7 │ 1,600│ 8,400│88.2.5 徐銀富 │冒名 │├──┼──────┼──────┼───────────┼───┤│ 8 │ 1,700│ 8,300│ │ │├──┼──────┼──────┼───────────┼───┤│ 9 │ 1,800│ 8,200│ │ │├──┼──────┼──────┼───────────┼───┤│ 10 │ 1,900│ 8,100│ │ │├──┼──────┼──────┼───────────┼───┤│ 11 │ 1,700│ 8,300│ │ │├──┼──────┼──────┼───────────┼───┤│ 12 │ 1,600│ 8,400│ │ │├──┼──────┼──────┼───────────┼───┤│ 13 │ 1,600│ 8,400│ │ │├──┼──────┼──────┼───────────┼───┤│ 14 │ 1,700│ 8,300│ │ │├──┼──────┼──────┼───────────┼───┤│ 15 │ 1,600│ 8,400│ │ │├──┼──────┼──────┼───────────┼───┤│ 16 │ 1,700│ 8,300│ │ │├──┼──────┼──────┼───────────┼───┤│ 17 │ 1,800│ 8,200│ │ │├──┼──────┼──────┼───────────┼───┤│ 18 │ 1,800│ 8,200│ │ │├──┼──────┼──────┼───────────┼───┤│ 19 │ 1,600│ 8,400│ │ │├──┼──────┼──────┼───────────┼───┤│ 20 │ 1,700│ 8,300│ │ │├──┼──────┼──────┼───────────┼───┤│ 21 │ 1,200│ 8,800│ │ │├──┼──────┼──────┼───────────┼───┤│ 22 │ 1,800│ 8,200│ │ │├──┼──────┼──────┼───────────┼───┤│ 23 │ 1,400│ 8,400│ │ │├──┼──────┼──────┼───────────┼───┤│ 24 │ 1,600│ 8,400│ │ │├──┼──────┼──────┼───────────┼───┤│ 25 │ 1,600│ 8,400│ │ │├──┼──────┼──────┼───────────┼───┤│ 26 │ 1,500│ 8,500│ │ │├──┴──────┼──────┼───────────┼───┤│ │ 219,100│ │ │├─────────┴──────┴───────────┴───┤│㈠死會:郭重雄、R○○、林美紅、明正堂、朱信安、林辰宗、天○○、││ 陳啟鐘、葉秀鳳、許榮通、林秀燕、董煥培、黃江鎮、卯○○、││ 朱信安、劉俊伶、廖錦茶、余春樺。 ││㈡冒名:徐銀富、劉惠心。 ││㈢活會:廖怡珍、黃國耀、郭美麗、郭秀樓、何國欽、D○○、Q○○、││ 陳輝賓、黃淑敏共9人,219,100*9=1,971,900元。 ││總計:1,971,900元。 │└────────────────────────────────┘附表四:87年11月10日至90年4月10日,每會新台幣1萬元┌──┬────┬──┬────┬──┬────┬──┬────┐│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 1 │郭重雄 │ 2 │巳○○ │ 3 │巳○○ │ 4 │林美伶 │├──┼────┼──┼────┼──┼────┼──┼────┤│ 5 │林美紅 │ 6 │I○○ │ 7 │I○○ │ 8 │黃詠詠 │├──┼────┼──┼────┼──┼────┼──┼────┤│ 9 │天○○ │ 10 │午○○ │ 11 │謝振益 │ 12 │賴碧蓮 │├──┼────┼──┼────┼──┼────┼──┼────┤│ 13 │許榮通 │ 14 │賴秋鳳 │ 15 │B○ │ 16 │劉惟如 │├──┼────┼──┼────┼──┼────┼──┼────┤│ 17 │陳輝雄 │ 18 │卯○○ │ 19 │簡宗欽 │ 16 │劉月芬 │├──┼────┼──┼────┼──┼────┼──┼────┤│ 21 │李玉坤 │ 22 │羅月女 │ 23 │許進朝 │ 24 │黃武智 │├──┼────┼──┼────┼──┼────┼──┼────┤│ 25 │Q○○ │ 26 │福泰昌 │ 27 │黃博維 │ 28 │江明薄 │├──┼────┼──┼────┼──┼────┼──┼────┤│ 29 │陳啟鐘 │ 30 │劉淑伶 │ │ │ │ │└──┴────┴──┴────┴──┴────┴──┴────┘┌──┬──────┬──────┬───────────┬───┐│會期│ 標 金 │活會應繳會款│得標時間及得標人姓名 │備註 ││ │(新台幣) │(新台幣) │ │ │├──┼──────┼──────┼───────────┼───┤│ 1 │ │ 10,000│ │ │├──┼──────┼──────┼───────────┼───┤│ 2 │ 1,400│ 8,600│ │ │├──┼──────┼──────┼───────────┼───┤│ 3 │ 1,400│ 8,600│88.1.10 陳輝雄 │冒名 │├──┼──────┼──────┼───────────┼───┤│ 4 │ 1,550│ 8,450│88.2.10 許進朝 │冒名 │├──┼──────┼──────┼───────────┼───┤│ 5 │ 1,650│ 8,350│88.3.10 陳啟鐘 │冒名 │├──┼──────┼──────┼───────────┼───┤│ 6 │ 1,600│ 8,400│88.4.10 林美伶 │冒名 │├──┼──────┼──────┼───────────┼───┤│ 7 │ 1,500│ 8,500│88.5.10 謝振益 │冒標 │├──┼──────┼──────┼───────────┼───┤│ 8 │ 1,600│ 8,400│88.6.10 羅玉女 │冒標 │├──┼──────┼──────┼───────────┼───┤│ 9 │ 1,650│ 8,350│88.7.10 林美紅 │冒名 │├──┼──────┼──────┼───────────┼───┤│ 10 │ 1,800│ 8,200│ │ │├──┼──────┼──────┼───────────┼───┤│ 11 │ 1,400│ 8,600│ │ │├──┼──────┼──────┼───────────┼───┤│ 12 │ 1,200│ 8,800│ │ │├──┼──────┼──────┼───────────┼───┤│ 13 │ 1,500│ 8,500│88.11.10 李玉坤 │冒標 │├──┼──────┼──────┼───────────┼───┤│ 14 │ 1,400│ 8,600│88.12.10 B○ │冒標 │├──┼──────┼──────┼───────────┼───┤│ 15 │ 1,600│ 8,400│ │ │├──┼──────┼──────┼───────────┼───┤│ 16 │ 1,400│ 8,600│ │ │├──┼──────┼──────┼───────────┼───┤│ 17 │ 1,400│ 8,600│ │ │├──┼──────┼──────┼───────────┼───┤│ 18 │ 1,500│ 8,500│88.4.10 賴秋鳳 │冒標 │├──┼──────┼──────┼───────────┼───┤│ 19 │ 1,600│ 8,400│89.6.10 江明薄 │冒標 │├──┼──────┼──────┼───────────┼───┤│ 20 │ 1,500│ 8,500│ │ │├──┼──────┼──────┼───────────┼───┤│ 21 │ 1,600│ 8,400│ │ │├──┼──────┼──────┼───────────┼───┤│ 22 │ 1,600│ 8,400│ │ │├──┼──────┼──────┼───────────┼───┤│ 23 │ 2,050│ 7,950│ │ │├──┴──────┼──────┼───────────┼───┤│ │ 196,100│ │ │├─────────┴──────┴───────────┴───┤│㈠死會:郭重雄、黃詠詠、賴碧蓮、劉惟如、卯○○、劉月芬、黃武智、││ Q○○、劉淑伶。 ││㈡冒名:陳啟鐘、林美伶、林美紅、陳輝雄、許進朝。 ││ 冒標:謝振益、賴秋鳳、B○、李玉坤、羅月女、江明薄。 ││㈢活會:巳○○、巳○○、I○○、I○○、天○○、午○○、許榮通、││ 簡宗欽、黃博維、謝振益、賴秋鳳、B○、李玉坤、羅月女、江││ 明薄等15人,合計196,100*15=2,941,500元 ││總計:2,941,500元 │└────────────────────────────────┘附表五:88年11月5日至91年5月5日,每會新台幣1萬元┌──┬────┬──┬────┬──┬────┬──┬────┐│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 1 │郭重雄 │ 2 │蔡政衛 │ 3 │蔡明哲 │ 4 │許春月 │├──┼────┼──┼────┼──┼────┼──┼────┤│ 5 │許春月 │ 6 │卯○○ │ 7 │卯○○ │ 8 │鐘連政 │├──┼────┼──┼────┼──┼────┼──┼────┤│ 9 │鐘連政 │ 10 │許金蕊 │ 11 │許美惠 │ 12 │陳玉雲 │├──┼────┼──┼────┼──┼────┼──┼────┤│ 13 │陳世明 │ 14 │陳世明 │ 15 │賴素珠 │ 16 │許秋雲 │├──┼────┼──┼────┼──┼────┼──┼────┤│ 17 │許信吉 │ 18 │壬○○ │ 19 │壬○○ │ 20 │陳良惟 │├──┼────┼──┼────┼──┼────┼──┼────┤│ 21 │陳良惟 │ 22 │丙○○ │ 23 │郭純如 │ 24 │O○○ │├──┼────┼──┼────┼──┼────┼──┼────┤│ 25 │申○○ │ 26 │林添聖 │ 27 │陳美月 │ 28 │乙○○ │├──┼────┼──┼────┼──┼────┼──┼────┤│ 29 │謝金清 │ 30 │施玉菁 │ 31 │賴素珠 │ │ │└──┴────┴──┴────┴──┴────┴──┴────┘┌──┬──────┬──────┬───────────┬───┐│會期│ 標 金 │活會應繳會款│得標時間及得標人姓名 │備註 ││ │(新台幣) │(新台幣) │ │ │├──┼──────┼──────┼───────────┼───┤│ 1 │ │ 10,000│ │ │├──┼──────┼──────┼───────────┼───┤│ 2 │ 1,600│ 8,400│88.12.5 賴素珠 │冒名 │├──┼──────┼──────┼───────────┼───┤│ 3 │ 2,150│ 7,850│ │ │├──┼──────┼──────┼───────────┼───┤│ 4 │ 1,600│ 8,400│89.2.5 許信吉 │冒名 │├──┼──────┼──────┼───────────┼───┤│ 5 │ 1,800│ 8,200│ │ │├──┼──────┼──────┼───────────┼───┤│ 6 │ 2,000│ 8,000│ │ │├──┼──────┼──────┼───────────┼───┤│ 7 │ 1,800│ 8,200│ │ │├──┼──────┼──────┼───────────┼───┤│ 8 │ 2,200│ 7,800│ │ │├──┼──────┼──────┼───────────┼───┤│ 9 │ 2,500│ 7,500│ │ │├──┼──────┼──────┼───────────┼───┤│ 10 │ 2,200│ 7,800│ │ │├──┼──────┼──────┼───────────┼───┤│ 11 │ 2,650│ 7,350│89.9.5 賴素珠 │冒名 │├──┴──────┼──────┼───────────┼───┤│ │ 89,500│ │ │├─────────┴──────┴───────────┴───┤│㈠死會:許重雄、蔡政衛、許金蕊、許美惠、陳美月、謝金清、施玉菁、││ 許秋雲。 ││㈡冒名:許信吉、賴素珠、賴素珠。 ││㈢活會:蔡明哲、許春月、許春月、卯○○、卯○○、鐘連政、鐘連政、││ 陳玉雲、陳世明、陳世明、壬○○、壬○○、陳良惟、陳良惟、││ 丙○○、郭純如、O○○、申○○、林添聖、乙○○等20人, ││ 合計89,500*20=1,790,000元。 ││總計:1,790,000元 │└────────────────────────────────┘附表六:A組89年1月25日至91年6月25日,每會新台幣1萬元┌──┬────┬──┬────┬──┬────┬──┬────┐│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 1 │郭重雄 │ 2 │C○○ │ 3 │林辰宗 │ 4 │天○○ │├──┼────┼──┼────┼──┼────┼──┼────┤│ 5 │許景昭 │ 6 │宇○○ │ 7 │劉惟如 │ 8 │蕭惠如 │├──┼────┼──┼────┼──┼────┼──┼────┤│ 9 │賴秋鳳 │ 10 │賴素珠 │ 11 │張耀文 │ 12 │許春月 │├──┼────┼──┼────┼──┼────┼──┼────┤│ 13 │辰○○ │ 14 │劉容辰 │ 15 │黃義雄 │ 16 │簡宗欽 │├──┼────┼──┼────┼──┼────┼──┼────┤│ 17 │L○ │ 18 │許秋雲 │ 19 │許信吉 │ 20 │癸○○ │├──┼────┼──┼────┼──┼────┼──┼────┤│ 21 │劉碧芬 │ 22 │庚○○ │ 23 │卯○○ │ 24 │陳惠玉 │├──┼────┼──┼────┼──┼────┼──┼────┤│ 25 │未○○ │ 26 │江素芬 │ 27 │鐘連政 │ 28 │何安育 │├──┼────┼──┼────┼──┼────┼──┼────┤│ 29 │陳玉雲 │ 30 │李新重 │ │ │ │ │└──┴────┴──┴────┴──┴────┴──┴────┘┌──┬──────┬──────┬───────────┬───┐│會期│ 標 金 │活會應繳會款│得標時間及得標人姓名 │備註 ││ │(新台幣) │(新台幣) │ │ │├──┼──────┼──────┼───────────┼───┤│ 1 │ │ 10,000│ │ │├──┼──────┼──────┼───────────┼───┤│ 2 │ 1,400│ 8,600│89.2.25 李新重 │冒名 │├──┼──────┼──────┼───────────┼───┤│ 3 │ 1,600│ 8,400│89.3.25 陳玉雲 │冒名 │├──┼──────┼──────┼───────────┼───┤│ 4 │ 1,800│ 8,200│ │ │├──┼──────┼──────┼───────────┼───┤│ 5 │ 2,100│ 7,900│89.5.25 何安育 │冒標 │├──┼──────┼──────┼───────────┼───┤│ 6 │ 1,600│ 8,400│89.6.25 賴秋鳳 │冒名 │├──┼──────┼──────┼───────────┼───┤│ 7 │ 2,100│ 7,900│89.7.25 許信吉 │冒標 │├──┼──────┼──────┼───────────┼───┤│ 8 │ 2,500│ 7,500│ │ │├──┴──────┼──────┼───────────┼───┤│ │ 66,900│ │ │├─────────┴──────┴───────────┴───┤│㈠死會:郭重雄、郭素珠、陳惠玉。 ││㈡冒名:李新重、陳玉雲、賴秋鳳 ││ 冒標:許信吉、何安育。 ││㈢活會:C○○、林辰宗、天○○、許景昭、宇○○、劉惟如、蕭惠如、││ 張耀文、許春月、辰○○、劉容辰、黃義雄、簡宗欽、L○、許││ 秋雲、癸○○、劉碧芬、庚○○、卯○○、未○○、江素芬、鐘││ 連政、許信吉、許安育等24人,共計66,900*24=1,605,600元 ││總計:1,605,600元 │└────────────────────────────────┘附表七:B組89年1月25日至91年6月25日,每會新台幣1萬元┌──┬────┬──┬────┬──┬────┬──┬────┐│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 1 │郭重雄 │ 2 │C○○ │ 3 │林辰宗 │ 4 │天○○ │├──┼────┼──┼────┼──┼────┼──┼────┤│ 5 │許景昭 │ 6 │Q○○ │ 7 │吳秀漂 │ 8 │黃淑敏 │├──┼────┼──┼────┼──┼────┼──┼────┤│ 9 │黃博維 │ 10 │宙○○ │ 11 │甲○○ │ 12 │廖亦森 │├──┼────┼──┼────┼──┼────┼──┼────┤│ 13 │賴素珠 │ 14 │申○○ │ 15 │謝玉顯 │ 16 │劉月菊 │├──┼────┼──┼────┼──┼────┼──┼────┤│ 17 │熊玉秀 │ 18 │劉宣玟 │ 19 │蕭惠如 │ 20 │O○○ │├──┼────┼──┼────┼──┼────┼──┼────┤│ 21 │張景植 │ 22 │許春月 │ 23 │吳梅奏 │ 24 │朱信安 │├──┼────┼──┼────┼──┼────┼──┼────┤│ 25 │王惠蘭 │ 26 │卯○○ │ 27 │陳俊益 │ 28 │陳世明 │├──┼────┼──┼────┼──┼────┼──┼────┤│ 29 │鐘連政 │ 30 │李新重 │ │ │ │ │└──┴────┴──┴────┴──┴────┴──┴────┘┌──┬──────┬──────┬───────────┬───┐│會期│ 標 金 │活會應繳會款│得標時間及得標人姓名 │備註 ││ │(新台幣) │(新台幣) │ │ │├──┼──────┼──────┼───────────┼───┤│ 1 │ │ 10,000│ │ │├──┼──────┼──────┼───────────┼───┤│ 2 │ 1,400│ 8,600│89.2.25 李新重 │冒名 │├──┼──────┼──────┼───────────┼───┤│ 3 │ 1,600│ 8,400│89.3.25 熊玉秀 │冒名 │├──┼──────┼──────┼───────────┼───┤│ 4 │ 1,700│ 8,300│89.4.25 陳俊益 │冒名 │├──┼──────┼──────┼───────────┼───┤│ 5 │ 2,100│ 7,900│89.5.25 Q○○ │冒名 │├──┼──────┼──────┼───────────┼───┤│ 6 │ 1,700│ 8,300│ │ │├──┼──────┼──────┼───────────┼───┤│ 7 │ 2,100│ 7,900│89.7.25 陳世明 │冒標 │├──┼──────┼──────┼───────────┼───┤│ 8 │ 2,500│ 7,500│89.8.25 賴素珠 │冒標 │├──┴──────┼──────┼───────────┼───┤│ │ 66,900│ │ │├─────────┴──────┴───────────┴───┤│㈠死會:郭重雄、吳秀漂 220000 ││㈡冒名:Q○○、熊玉秀、陳俊益、李新重。 ││ 冒標:賴素珠、陳世明。 ││㈢活會:C○○、林辰宗、天○○、許景昭、黃博維、黃淑敏、宙○○、││ 甲○○、廖亦森、申○○、謝玉顯、劉月菊、劉宣玟、蕭惠如、││ O○○、張景植、許春月、吳梅奏、朱信安、王惠蘭、卯○○,││ 鐘連政、賴素珠、陳世明等24人,合計66,900*24=1,605,600元 ││總計:1,605,600元 │└────────────────────────────────┘附表八:89年5月30日至91年4月30日,每會新台幣2萬元┌──┬────┬──┬────┬──┬────┬──┬────┐│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 1 │郭重雄 │ 2 │R○○ │ 3 │巳○○ │ 4 │癸○○ │├──┼────┼──┼────┼──┼────┼──┼────┤│ 5 │劉淑伶 │ 6 │謝玉霞 │ 7 │黃○○ │ 8 │莊信宗 │├──┼────┼──┼────┼──┼────┼──┼────┤│ 9 │卯○○ │ 10 │鐘連政 │ 11 │郭文松 │ 12 │陳秀貞 │├──┼────┼──┼────┼──┼────┼──┼────┤│ 13 │許景昭 │ 14 │柯文章 │ 15 │林辰宗 │ 16 │林愛 │├──┼────┼──┼────┼──┼────┼──┼────┤│ 17 │林秀華 │ 18 │羅月女 │ 19 │林辰達 │ 20 │郭月真 │├──┼────┼──┼────┼──┼────┼──┼────┤│ 21 │江素玲 │ │ │ │ │ │ │└──┴────┴──┴────┴──┴────┴──┴────┘┌──┬──────┬──────┬───────────┬───┐│會期│ 標 金 │活會應繳會款│得標時間及得標人姓名 │備註 ││ │(新台幣) │(新台幣) │ │ │├──┼──────┼──────┼───────────┼───┤│ 1 │ │ 20,000│ │ │├──┼──────┼──────┼───────────┼───┤│ 2 │ 2,500│ 17,500│89.6.30 林秀華 │冒名 │├──┼──────┼──────┼───────────┼───┤│ 3 │ 3,300│ 16,700│89.7.30 羅月女 │冒名 │├──┼──────┼──────┼───────────┼───┤│ 4 │ 3,850│ 16,150│89.8.30 許景昭 │冒名 │├──┴──────┼──────┼───────────┼───┤│ │ 70,350│ │ │├─────────┴──────┴───────────┴───┤│㈠死會:郭重雄。 ││㈡冒名:林秀華、羅月女、許景昭。 ││㈢活會:R○○、巳○○、癸○○、劉淑伶、謝玉霞、黃○○、莊信宗、││ 卯○○、鐘連政、郭文松、陳秀貞、柯文章、林辰宗、林愛、林││ 辰達、郭月真、江素玲等17人,共計70,350*17=1,195,950元 ││總計:1,195,950元 │└────────────────────────────────┘附表九:A組89年6月20日至91年8月20日,每會新台幣1萬元┌──┬────┬──┬────┬──┬────┬──┬────┐│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 1 │郭重雄 │ 2 │郭芳銘 │ 3 │R○○ │ 4 │甲○○ │├──┼────┼──┼────┼──┼────┼──┼────┤│ 5 │謝美惠 │ 6 │郭登肩 │ 7 │午○○ │ 8 │吳天時 │├──┼────┼──┼────┼──┼────┼──┼────┤│ 9 │劉姿青 │ 10 │廖怡珍 │ 11 │黃○○ │ 12 │亥○○ │├──┼────┼──┼────┼──┼────┼──┼────┤│ 13 │林啟茂 │ 14 │江素芬 │ 15 │壬○○ │ 16 │黃博維 │├──┼────┼──┼────┼──┼────┼──┼────┤│ 17 │李永義 │ 18 │癸○○ │ 19 │簡宗欽 │ 20 │陳美月 │├──┼────┼──┼────┼──┼────┼──┼────┤│ 21 │蔡美娟 │ │ │ │ │ │ │└──┴────┴──┴────┴──┴────┴──┴────┘┌──┬──────┬──────┬───────────┬───┐│會期│ 標 金 │活會應繳會款│得標時間及得標人姓名 │備註 ││ │(新台幣) │(新台幣) │ │ │├──┼──────┼──────┼───────────┼───┤│ 1 │ │ 10,000│ │ │├──┼──────┼──────┼───────────┼───┤│ 2 │ 1,500│ 8,500│89.7.20 蔡美娟 │冒名 │├──┼──────┼──────┼───────────┼───┤│ 3 │ 1,900│ 8,100│ │ │├──┴──────┼──────┼───────────┼───┤│ │ 26,600│ │ │├─────────┴──────┴───────────┴───┤│㈠死會:郭重雄、謝美惠 ││㈡冒名:蔡美娟 ││㈢活會:郭芳銘、R○○、甲○○、郭登肩、午○○、吳天時、劉姿青、││ 廖怡珍、黃○○、亥○○、林啟茂、江素芬、壬○○、黃博維、││ 李永義、癸○○、簡宗欽、陳美月等18人,合計 ││ 26,600*18=478,800元 ││總計:478,800元 │└────────────────────────────────┘附表十:B組89年6月20日至91年8月20日,每會新台幣1萬元┌──┬────┬──┬────┬──┬────┬──┬────┐│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 1 │郭重雄 │ 2 │郭芳銘 │ 3 │郭益遜 │ 4 │甲○○ │├──┼────┼──┼────┼──┼────┼──┼────┤│ 5 │陳宏明 │ 6 │黃江鎮 │ 7 │丙○○ │ 8 │廖怡珍 │├──┼────┼──┼────┼──┼────┼──┼────┤│ 9 │郭美紅 │ 10 │劉姿青 │ 11 │壬○○ │ 12 │宙○○ │├──┼────┼──┼────┼──┼────┼──┼────┤│ 13 │黃義雄 │ 14 │黃淑敏 │ 15 │張景植 │ 16 │山本 │├──┼────┼──┼────┼──┼────┼──┼────┤│ 17 │林捷 │ 18 │玄○○ │ 19 │謝仁智 │ 20 │蔡美娟 │├──┼────┼──┼────┼──┼────┼──┼────┤│ 21 │酉○○ │ │ │ │ │ │ │└──┴────┴──┴────┴──┴────┴──┴────┘┌──┬──────┬──────┬───────────┬───┐│會期│ 標 金 │活會應繳會款│得標時間及得標人姓名 │備註 ││ │(新台幣) │(新台幣) │ │ │├──┼──────┼──────┼───────────┼───┤│ 1 │ │ 10,000│ │ │├──┼──────┼──────┼───────────┼───┤│ 2 │ 1,500│ 8,500│89.7.20 蔡美娟 │冒名 │├──┼──────┼──────┼───────────┼───┤│ 3 │ 1,900│ 8,100│ │ │├──┴──────┼──────┼───────────┼───┤│ │ 26,600│ │ │├─────────┴──────┴───────────┴───┤│㈠死會:郭重雄、謝仁智 ││㈡冒名:蔡美娟 ││㈢活會:郭芳銘、R○○、甲○○、陳宏明、黃江鎮、丙○○、廖怡珍、││ 郭美紅、劉姿青、壬○○、宙○○、黃義雄、黃淑敏、張景植、││ 山本、林捷、玄○○、酉○○等18人,合計26,600*18=478,800 ││ 元。 ││總計:478,800元。 │└────────────────────────────────┘附表十一:A組89年7月15日至91年8月15日,每會新台幣1萬元┌──┬────┬──┬────┬──┬────┬──┬────┐│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 1 │郭重雄 │ 2 │R○○ │ 3 │C○○ │ 4 │陳小惠 │├──┼────┼──┼────┼──┼────┼──┼────┤│ 5 │Q○○ │ 6 │王文福 │ 7 │簡宗欽 │ 8 │謝仁智 │├──┼────┼──┼────┼──┼────┼──┼────┤│ 9 │劉月菊 │ 10 │郭芳銘 │ 11 │廖清治 │ 12 │莊添嘉 │├──┼────┼──┼────┼──┼────┼──┼────┤│ 13 │劉美珠 │ 14 │興農行 │ 15 │福泰昌 │ 16 │黃文誌 │├──┼────┼──┼────┼──┼────┼──┼────┤│ 17 │賴俊吉 │ 18 │山本 │ │ │ │ │└──┴────┴──┴────┴──┴────┴──┴────┘┌──┬──────┬──────┬───────────┬───┐│會期│ 標 金 │活會應繳會款│得標時間及得標人姓名 │備註 ││ │(新台幣) │(新台幣) │ │ │├──┼──────┼──────┼───────────┼───┤│ 1 │ │ 10,000│ │ │├──┼──────┼──────┼───────────┼───┤│ 2 │ 1,800│ 8,200│89.8.15 王文福 │冒名 │├──┴──────┼──────┼───────────┼───┤│ │ 18,200│ │ │├─────────┴──────┴───────────┴───┤│㈠死會:郭重雄。 ││㈡冒名:王文福。 ││㈢活會:R○○、C○○、陳小惠、Q○○、簡宗欽、謝仁智、劉月菊、││ 郭芳銘、廖清治、莊添嘉、劉美珠、興農行、福泰昌、黃文誌、││ 賴俊吉、山本等16人,合計18,200*16=291,200元。 ││總計:291,200元。 │└────────────────────────────────┘附表十二:B組89年7月15日至91年8月15日,每會新台幣1萬元┌──┬────┬──┬────┬──┬────┬──┬────┐│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 1 │郭重雄 │ 2 │郭芳銘 │ 3 │R○○ │ 4 │C○○ │├──┼────┼──┼────┼──┼────┼──┼────┤│ 5 │陳小惠 │ 6 │Q○○ │ 7 │郭淑惠 │ 8 │陳金源 │├──┼────┼──┼────┼──┼────┼──┼────┤│ 9 │劉惟如 │ 10 │山本 │ 11 │劉客辰 │ 12 │何石川 │├──┼────┼──┼────┼──┼────┼──┼────┤│ 13 │謝金清 │ 14 │江永宗 │ 15 │郭龍言 │ 16 │賴昭憲 │└──┴────┴──┴────┴──┴────┴──┴────┘┌──┬──────┬──────┬───────────┬───┐│會期│ 標 金 │活會應繳會款│得標時間及得標人姓名 │備註 ││ │(新台幣) │(新台幣) │ │ │├──┼──────┼──────┼───────────┼───┤│ 1 │ │ 10,000│ │ │├──┼──────┼──────┼───────────┼───┤│ 2 │ 1,800│ 8,200│89.8.15 王文福 │冒名 │├──┴──────┼──────┼───────────┼───┤│ │ 18,200│ │ │├─────────┴──────┴───────────┴───┤│㈠死會:郭重雄 ││㈡冒名:陳金源 ││㈢活會:郭芳銘、R○○、C○○、陳小惠、Q○○、郭淑惠、劉惟如、││ 山本、劉客辰、何石川、謝金清、江永宗、郭龍言、賴昭憲等14││ 人,共計18,200*14=254,800元 ││總計:254,800元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楊子莊

法 官 戴勝利

                   書記官 陳淑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十三:
   ┌──┬────────────────┬────────┬───┐
   │編號│ 互助會起迄                     │總會款(新台幣)│備註  │
   ├──┼────────────────┼────────┼───┤
   │ 1  │87年6月25日至89年11月25日       │       3,621,200│      │
   ├──┼────────────────┼────────┼───┤
   │ 2  │87年8月5日至89年12月5日A組     │       2,195,500│      │
   ├──┼────────────────┼────────┼───┤
   │ 3  │87年8月5日至89年12月5日B組     │       1,971,900│      │
   ├──┼────────────────┼────────┼───┤
   │ 4  │87年11月10日至90年4月10日       │       2,946,000│      │
   ├──┼────────────────┼────────┼───┤
   │ 5  │88年11月5日至91年5月5日         │       1,790,000│      │
   ├──┼────────────────┼────────┼───┤
   │ 6  │89年1月25日至91年6月25日A組    │       1,605,600│      │
   ├──┼────────────────┼────────┼───┤
   │ 7  │89年1月25日至91年6月25日B組    │       1,605,600│      │
   ├──┼────────────────┼────────┼───┤
   │ 8  │89年5月30日至91年4月30日        │       1,195,950│      │
   ├──┼────────────────┼────────┼───┤
   │ 9  │89年5月20日至91年8月20日A組    │         478,800│      │
   ├──┼────────────────┼────────┼───┤
   │ 10 │89年5月20日至91年8月20日B組    │         478,800│      │
   ├──┼────────────────┼────────┼───┤
   │ 11 │89年7月15日至91年8月15日A組    │         291,200│      │
   ├──┼────────────────┼────────┼───┤
   │ 12 │89年7月15日至91年8月15日B組    │         254,800│      │
   ├──┴────────────────┼────────┼───┤
   │總金額                                │      18,430,8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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