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重上更(二)字第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重上更(二)字第43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B○○○ 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9號中華民國92年6月19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5495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B○○○共同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B○○○與郭重雄為夫妻,明知郭重雄經營生意失敗,已無支付能力,須以會養會,竟與郭重雄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 ,自民國87年6月25日起至89年7月15日止,在嘉義縣梅山鄉○○村○○路392巷33號住處,以郭重雄名義擔任會首,召募如附表一至附表十二,共計十二組之民間互助會(召募時間、會員人數、每會每月金額均如附表一至附表十二所示),利息均採前扣即採內標制,由會首收取第1會之會款,並以上開互助會之起會日之次月 同日,在郭重雄住處即嘉義縣梅山鄉○○村○○路392巷33 號,以填寫標單之方式開標,由利息高者得標,郭重雄並以莊惠泰等人冒名加入互助會(如附表所載冒名部分),致郭芳銘等會員在不知情之狀況下,陷於錯誤而加入互助會,郭重雄、B○○○除因此而詐得首會之會款外,2人又自87 年7月25日起,共謀利用會員彼此並非熟識及會員因忙碌未到 場競標之機會,先後利用前開冒名之莊惠泰等人名義,自備紙張為標單,偽造冒名之莊惠泰等人署押(姓名)及冒標會息後,在上址持以行使參加競標而標得 (冒名、冒標之時間、金額詳如附表所示),均足生損害於前開遭冒名參與互助 會之莊惠泰等人,又以J○等活會會員名義(如附表編號一、四、六、七上所載冒標部分),自備紙張為標單,未經渠等同意而於標單上偽填冒用之J○等人署押(姓名)及冒標會息後,在上址持以行使參加競標而得標如附表編號一、四、六、七上所示之互助會 (冒標之時間、金額詳如附表一、四、六、七所示),均足以生損害於前開被冒用名義之活會 會員J○等人。郭重雄繼而先後向附表各組所載之活會會員張延洲等人,表示各該次會係莊惠泰及J○等人得標,而向前開遭冒標會員則佯稱係由其他會員得標,致如原判決附表所示受騙活會及遭冒標會員陷於錯誤,而先後如數交付各該次扣除冒標會息後之會款,計詐得約新台幣(以下同)一千八百三十萬零八百五十元,嗣郭重雄、B○○○均於每次標會後隨即將所偽造之標單撕毀丟棄。至89年9月間郭重雄即 宣布互助會停會而避不見面,會員F○○等人始知受騙。 二、案經C○等訴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為認罪之答辯並坦承前揭事實(見本院97年2月20日 審理筆錄)。 (二)證人即被害人李丑○、寅○○、卯○○、李啟明、亥○○、地○○、宇○○、玄○○、A○○、E○○、G○○、H○○、溫切、J○、賴鐘甚、O○○、甲○○、乙○○、丙○○、丁○○、戊○○○、己○○、庚○○、壬○○、癸○○、辰○○、未○○、戌○○、D○○、F○○、K○○、劉信良、N○○、P○○、辛○○等人分別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指訴前揭事實明確,而共犯郭重雄亦經本院以犯詐欺及偽造文書罪判刑確定在案,有本院91年上訴字第243號判決可查 (附於原審卷第28頁),並有互助會單附卷可按 (互助會單另存卷外)。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新、舊法之比較適用: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等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自95年7月1日施行,關於修正後法律比較適用如下: 1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依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舊法規定,可從一重罪處斷之罪,因新法已刪除牽連犯規定,若所犯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則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新法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5條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查被告所犯下列等罪,依據修正後刑法第55條刪除牽連犯之規定,乃實質上之數罪,而須分論併罰,自應以修正前之牽連犯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等。 2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以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3被告本件犯罪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 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 (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日。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則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 ,定其折算標準。 (二)按標單僅載明告訴人名字及標會利息參與競標,雖未書明「標單」字樣,然依我國民間互助會之習慣,足以為表示其上之文字及數字即為參與標會者及所標之會息,依刑法第220條第1項規定,係以私文書論之文書。本件被告與郭重雄先後多次冒用如附表一至十二上所載冒名部分如莊惠泰等人及如附表一、四、六、七上所載冒標部分如J○等人之署押,偽造並持以行使出示載有標息、被冒標人名義之標單,詐取會款,自足以生損害於各該被害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其偽造標單上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而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冒標後之詐騙活會會員會款之行為,使當次之其餘活會會員受騙致陷於錯誤而交付會款,係一行為而侵害數法益,觸犯數個詐欺取財之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規定,從其一之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先後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2罪之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 基於概括犯意而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所犯上開2罪間,有方法、結果之 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與郭重雄就前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又公訴意旨僅謂被告於87年6月至89年7月止召集每會一萬元、二萬元不等之12組互助會,以之冒名標會詐取會款,並未明確指出被告與郭重雄於何時、何次冒標何人之互助會,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本件公訴人未明確敘及被告詐欺及行使偽造文書部分,既經查明如事實欄所示且與檢察官起訴被告冒名標會詐取會款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三) 1爰審酌被告因於全案係附和其夫郭重雄尚非居於主導地位,因幫其夫,而觸刑章,且無前科,素行尚佳,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查,惟詐騙金額高達一千八百三十萬零八百五十元,受害人數甚多,犯罪所生損害鉅大,犯後坦承,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2被告B○○○冒標之標單,於開標完畢後即撕毀丟棄,業據被告陳明在卷,故不予宣告沒收。 3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 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均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規定減輕其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附表三(即原判決附表三)所示互助會會員余春樺並未遭被告冒名標會,此據余春樺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到庭結證其已順利得標並取得會款無訛,原判決認被告冒名附表三之余春樺名義詐標會款,尚有未恰。 (二)附表五(即原判決附表六)所示互助會會員許秋雲(現改名為許瑞蕓,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並未遭被告冒名標會,此據許瑞蕓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到庭結證其已順利得標並取得該次會款無訛,原判決認被告冒名附表五之許瑞雲名義詐標會款,亦有未洽。 (三)被告於87年10月10日起會、每會二萬元(即原判決附表四所示)之互助會,業已於89年8月10日結束 ,並無任何冒名或冒標情事,雖有部分會員丑○、李啟明、羅月女未獲被告或郭重雄給付全部會款,惟會款未付,若未涉及詐欺或偽造文書,僅為民事問題,原判決將之列為被告犯罪事實,並將未付之會款六十二萬五千四百元列為被告犯罪所得,仍有未洽。 (四)被告於死會會員得標後,固尚有部分會款未給付,惟如未涉及冒名標會,應為民事問題,已如前述,故原判決於犯罪事實欄以「B○○○於死會會員標後,尚有部分會款未給付(如附表一、二、四、五所示)」,認被告詐得二千零五十一萬零三百五十元會款,其犯罪所得之認定,亦乏實據。 (五)被告等冒標如附表所示之會款,計詐得一千八百三十萬零八百五十元 (詳如附表十三),原審誤認為二千零五十一 萬零五十元,均有未合。 (六)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自96年7月16日施行,原判決 未及適用,尚有未洽。 四、適用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 、第299條第1項前段。 (二)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 、第22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2條第1項 、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 本案經檢察官吳忠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宋明蒼 法 官 蔡勝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書記官 汪姿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第1項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87年6月25日至89年11月25日,每會新台幣2萬元 ┌──┬────┬──┬────┬──┬────┬──┬────┐ │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 ├──┼────┼──┼────┼──┼────┼──┼────┤ │ 1 │郭重雄 │ 2 │郭芳銘 │ 3 │郭文松 │ 4 │L○○ │ ├──┼────┼──┼────┼──┼────┼──┼────┤ │ 5 │林愛 │ 6 │林辰宗 │ 7 │甲○○ │ 8 │張延洲 │ ├──┼────┼──┼────┼──┼────┼──┼────┤ │ 9 │王義錫 │ 10 │G○○ │ 11 │莊惠泰 │ 12 │巳○○ │ ├──┼────┼──┼────┼──┼────┼──┼────┤ │ 13 │J○ │ 14 │謝金清 │ 15 │F○○ │ 16 │H○○ │ ├──┼────┼──┼────┼──┼────┼──┼────┤ │ 17 │沈明仁 │ 18 │宙○○ │ 19 │亥○○ │ 20 │謝碧玉 │ ├──┼────┼──┼────┼──┼────┼──┼────┤ │ 21 │辰○○ │ 22 │E○○ │ 23 │G○○ │ 24 │何美足 │ ├──┼────┼──┼────┼──┼────┼──┼────┤ │ 25 │陳世明 │ 26 │丁○○ │ 27 │明正堂 │ 28 │卯○○ │ ├──┼────┼──┼────┼──┼────┼──┼────┤ │ 29 │蘇淑貞 │ 30 │李啟明 │ │ │ │ │ └──┴────┴──┴────┴──┴────┴──┴────┘ ┌──┬──────┬──────┬──────────┬───┐ │會期│ 標 金 │活會應繳會款│得標時間及得標人姓名│備註 │ │ │(新台幣) │(新台幣) │ │ │ ├──┼──────┼──────┼──────────┼───┤ │ 1 │ │ 20,000│ │ │ ├──┼──────┼──────┼──────────┼───┤ │ 2 │ 2,400│ 17,600│87.7.25 沈明仁 │冒名 │ ├──┼──────┼──────┼──────────┼───┤ │ 3 │ 2,900│ 17,100│87.8.25 莊惠泰 │冒名 │ ├──┼──────┼──────┼──────────┼───┤ │ 4 │ 3,300│ 16,700│ │ │ ├──┼──────┼──────┼──────────┼───┤ │ 5 │ 3,800│ 16,200│ │ │ ├──┼──────┼──────┼──────────┼───┤ │ 6 │ 4,500│ 15,500│ │ │ ├──┼──────┼──────┼──────────┼───┤ │ 7 │ 4,000│ 16,000│ │ │ ├──┼──────┼──────┼──────────┼───┤ │ 8 │ 3,800│ 16,200│ │ │ ├──┼──────┼──────┼──────────┼───┤ │ 9 │ 3,800│ 16,200│88.2.25 陳世明 │冒名 │ ├──┼──────┼──────┼──────────┼───┤ │ 10 │ 4,150│ 15,850│ │ │ ├──┼──────┼──────┼──────────┼───┤ │ 11 │ 4,000│ 16,000│ │ │ ├──┼──────┼──────┼──────────┼───┤ │ 12 │ 3,500│ 16,500│ │ │ ├──┼──────┼──────┼──────────┼───┤ │ 13 │ 3,300│ 16,700│88.6.25 E○○ │冒標 │ ├──┼──────┼──────┼──────────┼───┤ │ 14 │ 3,600│ 16,400│88.7.25 G○○ │冒標 │ ├──┼──────┼──────┼──────────┼───┤ │ 15 │ 3,600│ 16,400│88.8.25 李啟明 │冒標 │ ├──┼──────┼──────┼──────────┼───┤ │ 16 │ 3,600│ 16,400│ │ │ ├──┼──────┼──────┼──────────┼───┤ │ 17 │ 3,300│ 16,700│ │ │ ├──┼──────┼──────┼──────────┼───┤ │ 18 │ 3,100│ 16,900│ │ │ ├──┼──────┼──────┼──────────┼───┤ │ 19 │ 3,500│ 16,500│ │ │ ├──┼──────┼──────┼──────────┼───┤ │ 20 │ 3,500│ 16,500│ │ │ ├──┼──────┼──────┼──────────┼───┤ │ 21 │ 2,600│ 17,400│ │ │ ├──┼──────┼──────┼──────────┼───┤ │ 22 │ 2,600│ 17,400│ │ │ ├──┼──────┼──────┼──────────┼───┤ │ 23 │ 2,900│ 17,100│ │ │ ├──┼──────┼──────┼──────────┼───┤ │ 24 │ 2,800│ 17,200│ │ │ ├──┼──────┼──────┼──────────┼───┤ │ 25 │ 2,600│ 17,400│ │ │ ├──┼──────┼──────┼──────────┼───┤ │ 26 │ 3,100│ 16,900│ │ │ ├──┼──────┼──────┼──────────┼───┤ │ 27 │ 3,100│ 16,900│ │ │ ├──┴──────┼──────┼──────────┼───┤ │ │ 452,650│ │ │ ├─────────┴──────┴──────────┴───┤ │㈠死會:郭重雄、郭芳銘、林愛、林辰宗、甲○○、王義錫、G○○、│ │ 謝金清、巳○○、郭文松、謝碧玉、辰○○、何美足、明正堂│ │ 、蘇淑貞、J○、丁○○、L○○、H○○。 │ │㈡冒名:莊惠泰、沈明仁、陳世明。 │ │ 冒標:李啟明、曾文爵、E○○。 │ │㈢活會:張延洲、F○○、宙○○、亥○○、卯○○、李啟明、曾文爵│ │ 、E○○等8人,合計452,650*8=3,621,200元。 │ │總計:3,621,200元 │ └───────────────────────────────┘ 附表二:A組87年8月5日至89年12月5日,每會新台幣1萬元 ┌──┬────┬──┬────┬──┬────┬──┬────┐ │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 ├──┼────┼──┼────┼──┼────┼──┼────┤ │ 1 │郭重雄 │ 2 │O○○ │ 3 │徐銀富 │ 4 │廖明松 │ ├──┼────┼──┼────┼──┼────┼──┼────┤ │ 5 │明正堂 │ 6 │林秀燕 │ 7 │劉惠心 │ 8 │宇○○ │ ├──┼────┼──┼────┼──┼────┼──┼────┤ │ 9 │林瑞麟 │ 10 │吳天時 │ 11 │吳俊吉 │ 12 │潘世宗 │ ├──┼────┼──┼────┼──┼────┼──┼────┤ │ 13 │A○○ │ 14 │賴甚 │ 15 │亥○○ │ 16 │邱玉為 │ ├──┼────┼──┼────┼──┼────┼──┼────┤ │ 17 │謝宣玟 │ 18 │玄○○ │ 19 │N○○ │ 20 │辰○○ │ ├──┼────┼──┼────┼──┼────┼──┼────┤ │ 21 │K○○ │ 22 │林辰宗 │ 23 │許榮通 │ 24 │簡宗欽 │ ├──┼────┼──┼────┼──┼────┼──┼────┤ │ 25 │黃義雄 │ 26 │E○○ │ 27 │G○○ │ 28 │劉淑伶 │ ├──┼────┼──┼────┼──┼────┼──┼────┤ │ 29 │黃同溪 │ │ │ │ │ │ │ └──┴────┴──┴────┴──┴────┴──┴────┘ ┌──┬──────┬──────┬───────────┬───┐ │會期│ 標 金 │活會應繳會款│得標時間及得標人姓名 │備註 │ │ │(新台幣) │(新台幣) │ │ │ ├──┼──────┼──────┼───────────┼───┤ │ 1 │ │ 10,000│ │ │ ├──┼──────┼──────┼───────────┼───┤ │ 2 │ 1,400│ 8,600│87.9.5 徐銀富 │冒名 │ ├──┼──────┼──────┼───────────┼───┤ │ 3 │ 1,600│ 8,400│ │ │ ├──┼──────┼──────┼───────────┼───┤ │ 4 │ 1,700│ 8,300│ │ │ ├──┼──────┼──────┼───────────┼───┤ │ 5 │ 1,600│ 8,400│87.12.5 謝宣玟 │冒名 │ ├──┼──────┼──────┼───────────┼───┤ │ 6 │ 1,800│ 8,200│ │ │ ├──┼──────┼──────┼───────────┼───┤ │ 7 │ 1,800│ 8,200│ │ │ ├──┼──────┼──────┼───────────┼───┤ │ 8 │ 1,650│ 8,350│88.3.5 劉惠心 │冒名 │ ├──┼──────┼──────┼───────────┼───┤ │ 9 │ 1,600│ 8,400│ │ │ ├──┼──────┼──────┼───────────┼───┤ │ 10 │ 1,500│ 8,500│ │ │ ├──┼──────┼──────┼───────────┼───┤ │ 11 │ 1,500│ 8,500│ │ │ ├──┼──────┼──────┼───────────┼───┤ │ 12 │ 1,700│ 8,300│ │ │ ├──┼──────┼──────┼───────────┼───┤ │ 13 │ 1,800│ 8,200│ │ │ ├──┼──────┼──────┼───────────┼───┤ │ 14 │ 1,600│ 8,400│ │ │ ├──┼──────┼──────┼───────────┼───┤ │ 15 │ 1,700│ 8,300│ │ │ ├──┼──────┼──────┼───────────┼───┤ │ 16 │ 1,800│ 8,200│ │ │ ├──┼──────┼──────┼───────────┼───┤ │ 17 │ 1,300│ 8,700│ │ │ ├──┼──────┼──────┼───────────┼───┤ │ 18 │ 1,700│ 8,300│ │ │ ├──┼──────┼──────┼───────────┼───┤ │ 19 │ 1,300│ 8,700│ │ │ ├──┼──────┼──────┼───────────┼───┤ │ 20 │ 1,700│ 8,300│ │ │ ├──┼──────┼──────┼───────────┼───┤ │ 21 │ 1,600│ 8,400│ │ │ ├──┼──────┼──────┼───────────┼───┤ │ 22 │ 1,800│ 8,200│ │ │ ├──┼──────┼──────┼───────────┼───┤ │ 23 │ 1,800│ 8,200│ │ │ ├──┼──────┼──────┼───────────┼───┤ │ 24 │ 1,200│ 8,200│ │ │ ├──┼──────┼──────┼───────────┼───┤ │ 25 │ 1,600│ 8,400│ │ │ ├──┼──────┼──────┼───────────┼───┤ │ 26 │ 1,700│ 8,300│ │ │ ├──┴──────┼──────┼───────────┼───┤ │ │ 219,550│ │ │ ├─────────┴──────┴───────────┴───┤ │㈠死會:郭重雄、廖明松、明正堂、林秀燕、林瑞麟、吳天時、潘世宗、│ │ 邱玉為、N○○、辰○○、林辰宗、許榮通、簡宗欽、E○○、│ │ 劉淑伶、K○○。 │ │㈡冒名:徐銀富、劉惠心、謝宣玟。 │ │㈢活會:O○○、宇○○、吳俊吉、A○○、賴甚、亥○○、玄○○、黃│ │ 義雄、G○○、黃同溪等10人,合計219,550*10=2,195,500元。│ │總計:2,195,500元 │ └────────────────────────────────┘ 附表三:B組87年8月5日至89年12月5日,每會新台幣1萬元 ┌──┬────┬──┬────┬──┬────┬──┬────┐ │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 ├──┼────┼──┼────┼──┼────┼──┼────┤ │ 1 │郭重雄 │ 2 │O○○ │ 3 │徐銀富 │ 4 │廖怡珍 │ ├──┼────┼──┼────┼──┼────┼──┼────┤ │ 5 │黃國耀 │ 6 │劉惠心 │ 7 │林美紅 │ 8 │明正堂 │ ├──┼────┼──┼────┼──┼────┼──┼────┤ │ 9 │郭美麗 │ 10 │朱信安 │ 11 │余春樺 │ 12 │林辰宗 │ ├──┼────┼──┼────┼──┼────┼──┼────┤ │ 13 │地○○ │ 14 │郭秀樓 │ 15 │何國欽 │ 16 │陳啟鐘 │ ├──┼────┼──┼────┼──┼────┼──┼────┤ │ 17 │葉秀鳳 │ 18 │許榮通 │ 19 │林秀燕 │ 20 │董煥培 │ ├──┼────┼──┼────┼──┼────┼──┼────┤ │ 21 │E○○ │ 22 │黃江鎮 │ 23 │N○○ │ 24 │辰○○ │ ├──┼────┼──┼────┼──┼────┼──┼────┤ │ 25 │陳輝賓 │ 26 │黃淑敏 │ 27 │朱信安 │ 28 │劉淑伶 │ ├──┼────┼──┼────┼──┼────┼──┼────┤ │ 29 │廖錦茶 │ │ │ │ │ │ │ └──┴────┴──┴────┴──┴────┴──┴────┘ ┌──┬──────┬──────┬───────────┬───┐ │會期│ 標 金 │活會應繳會款│得標時間及得標人姓名 │備註 │ │ │(新台幣) │(新台幣) │ │ │ ├──┼──────┼──────┼───────────┼───┤ │ 1 │ │ 10,000│ │ │ ├──┼──────┼──────┼───────────┼───┤ │ 2 │ 1,400│ 8,600│87.9.5 劉惠心 │冒名 │ ├──┼──────┼──────┼───────────┼───┤ │ 3 │ 1,600│ 8,400│ │ │ ├──┼──────┼──────┼───────────┼───┤ │ 4 │ 1,700│ 8,300│ │ │ ├──┼──────┼──────┼───────────┼───┤ │ 5 │ 1,500│ 8,500│ │ │ ├──┼──────┼──────┼───────────┼───┤ │ 6 │ 1,800│ 8,200│ │ │ ├──┼──────┼──────┼───────────┼───┤ │ 7 │ 1,600│ 8,400│88.2.5 徐銀富 │冒名 │ ├──┼──────┼──────┼───────────┼───┤ │ 8 │ 1,700│ 8,300│ │ │ ├──┼──────┼──────┼───────────┼───┤ │ 9 │ 1,800│ 8,200│ │ │ ├──┼──────┼──────┼───────────┼───┤ │ 10 │ 1,900│ 8,100│ │ │ ├──┼──────┼──────┼───────────┼───┤ │ 11 │ 1,700│ 8,300│ │ │ ├──┼──────┼──────┼───────────┼───┤ │ 12 │ 1,600│ 8,400│ │ │ ├──┼──────┼──────┼───────────┼───┤ │ 13 │ 1,600│ 8,400│ │ │ ├──┼──────┼──────┼───────────┼───┤ │ 14 │ 1,700│ 8,300│ │ │ ├──┼──────┼──────┼───────────┼───┤ │ 15 │ 1,600│ 8,400│ │ │ ├──┼──────┼──────┼───────────┼───┤ │ 16 │ 1,700│ 8,300│ │ │ ├──┼──────┼──────┼───────────┼───┤ │ 17 │ 1,800│ 8,200│ │ │ ├──┼──────┼──────┼───────────┼───┤ │ 18 │ 1,800│ 8,200│ │ │ ├──┼──────┼──────┼───────────┼───┤ │ 19 │ 1,600│ 8,400│ │ │ ├──┼──────┼──────┼───────────┼───┤ │ 20 │ 1,700│ 8,300│ │ │ ├──┼──────┼──────┼───────────┼───┤ │ 21 │ 1,200│ 8,800│ │ │ ├──┼──────┼──────┼───────────┼───┤ │ 22 │ 1,800│ 8,200│ │ │ ├──┼──────┼──────┼───────────┼───┤ │ 23 │ 1,400│ 8,400│ │ │ ├──┼──────┼──────┼───────────┼───┤ │ 24 │ 1,600│ 8,400│ │ │ ├──┼──────┼──────┼───────────┼───┤ │ 25 │ 1,600│ 8,400│ │ │ ├──┼──────┼──────┼───────────┼───┤ │ 26 │ 1,500│ 8,500│ │ │ ├──┴──────┼──────┼───────────┼───┤ │ │ 219,100│ │ │ ├─────────┴──────┴───────────┴───┤ │㈠死會:郭重雄、O○○、林美紅、明正堂、朱信安、林辰宗、地○○、│ │ 陳啟鐘、葉秀鳳、許榮通、林秀燕、董煥培、黃江鎮、辰○○、│ │ 朱信安、劉俊伶、廖錦茶、余春樺。 │ │㈡冒名:徐銀富、劉惠心。 │ │㈢活會:廖怡珍、黃國耀、郭美麗、郭秀樓、何國欽、E○○、N○○、│ │ 陳輝賓、黃淑敏共9人,219,100*9=1,971,900元。 │ │總計:1,971,900元。 │ └────────────────────────────────┘ 附表四:87年11月10日至90年4月10日,每會新台幣1萬元 ┌──┬────┬──┬────┬──┬────┬──┬────┐ │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 ├──┼────┼──┼────┼──┼────┼──┼────┤ │ 1 │郭重雄 │ 2 │午○○ │ 3 │午○○ │ 4 │林美伶 │ ├──┼────┼──┼────┼──┼────┼──┼────┤ │ 5 │林美紅 │ 6 │I○○ │ 7 │I○○ │ 8 │黃詠詠 │ ├──┼────┼──┼────┼──┼────┼──┼────┤ │ 9 │地○○ │ 10 │未○○ │ 11 │謝振益 │ 12 │賴碧蓮 │ ├──┼────┼──┼────┼──┼────┼──┼────┤ │ 13 │許榮通 │ 14 │賴秋鳳 │ 15 │C○ │ 16 │劉惟如 │ ├──┼────┼──┼────┼──┼────┼──┼────┤ │ 17 │陳輝雄 │ 18 │辰○○ │ 19 │簡宗欽 │ 16 │劉月芬 │ ├──┼────┼──┼────┼──┼────┼──┼────┤ │ 21 │李玉坤 │ 22 │羅月女 │ 23 │許進朝 │ 24 │黃武智 │ ├──┼────┼──┼────┼──┼────┼──┼────┤ │ 25 │N○○ │ 26 │福泰昌 │ 27 │黃博維 │ 28 │江明薄 │ ├──┼────┼──┼────┼──┼────┼──┼────┤ │ 29 │陳啟鐘 │ 30 │劉淑伶 │ │ │ │ │ └──┴────┴──┴────┴──┴────┴──┴────┘ ┌──┬──────┬──────┬───────────┬───┐ │會期│ 標 金 │活會應繳會款│得標時間及得標人姓名 │備註 │ │ │(新台幣) │(新台幣) │ │ │ ├──┼──────┼──────┼───────────┼───┤ │ 1 │ │ 10,000│ │ │ ├──┼──────┼──────┼───────────┼───┤ │ 2 │ 1,400│ 8,600│ │ │ ├──┼──────┼──────┼───────────┼───┤ │ 3 │ 1,400│ 8,600│88.1.10 陳輝雄 │冒名 │ ├──┼──────┼──────┼───────────┼───┤ │ 4 │ 1,550│ 8,450│88.2.10 許進朝 │冒名 │ ├──┼──────┼──────┼───────────┼───┤ │ 5 │ 1,650│ 8,350│88.3.10 陳啟鐘 │冒名 │ ├──┼──────┼──────┼───────────┼───┤ │ 6 │ 1,600│ 8,400│88.4.10 林美伶 │冒名 │ ├──┼──────┼──────┼───────────┼───┤ │ 7 │ 1,500│ 8,500│88.5.10 謝振益 │冒標 │ ├──┼──────┼──────┼───────────┼───┤ │ 8 │ 1,600│ 8,400│88.6.10 羅玉女 │冒標 │ ├──┼──────┼──────┼───────────┼───┤ │ 9 │ 1,650│ 8,350│88.7.10 林美紅 │冒名 │ ├──┼──────┼──────┼───────────┼───┤ │ 10 │ 1,800│ 8,200│ │ │ ├──┼──────┼──────┼───────────┼───┤ │ 11 │ 1,400│ 8,600│ │ │ ├──┼──────┼──────┼───────────┼───┤ │ 12 │ 1,200│ 8,800│ │ │ ├──┼──────┼──────┼───────────┼───┤ │ 13 │ 1,500│ 8,500│88.11.10 李玉坤 │冒標 │ ├──┼──────┼──────┼───────────┼───┤ │ 14 │ 1,400│ 8,600│88.12.10 C○ │冒標 │ ├──┼──────┼──────┼───────────┼───┤ │ 15 │ 1,600│ 8,400│ │ │ ├──┼──────┼──────┼───────────┼───┤ │ 16 │ 1,400│ 8,600│ │ │ ├──┼──────┼──────┼───────────┼───┤ │ 17 │ 1,400│ 8,600│ │ │ ├──┼──────┼──────┼───────────┼───┤ │ 18 │ 1,500│ 8,500│88.4.10 賴秋鳳 │冒標 │ ├──┼──────┼──────┼───────────┼───┤ │ 19 │ 1,600│ 8,400│89.6.10 江明薄 │冒標 │ ├──┼──────┼──────┼───────────┼───┤ │ 20 │ 1,500│ 8,500│ │ │ ├──┼──────┼──────┼───────────┼───┤ │ 21 │ 1,600│ 8,400│ │ │ ├──┼──────┼──────┼───────────┼───┤ │ 22 │ 1,600│ 8,400│ │ │ ├──┼──────┼──────┼───────────┼───┤ │ 23 │ 2,050│ 7,950│ │ │ ├──┴──────┼──────┼───────────┼───┤ │ │ 196,100│ │ │ ├─────────┴──────┴───────────┴───┤ │㈠死會:郭重雄、黃詠詠、賴碧蓮、劉惟如、辰○○、劉月芬、黃武智、│ │ N○○、劉淑伶。 │ │㈡冒名:陳啟鐘、林美伶、林美紅、陳輝雄、許進朝。 │ │ 冒標:謝振益、賴秋鳳、C○、李玉坤、羅月女、江明薄。 │ │㈢活會:午○○、午○○、I○○、I○○、地○○、未○○、許榮通、│ │ 簡宗欽、黃博維、謝振益、賴秋鳳、C○、李玉坤、羅月女、江│ │ 明薄等15人,合計196,100*15=2,941,500元 │ │總計:2,941,500元 │ └────────────────────────────────┘ 附表五:88年11月5日至91年5月5日,每會新台幣1萬元 ┌──┬────┬──┬────┬──┬────┬──┬────┐ │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 ├──┼────┼──┼────┼──┼────┼──┼────┤ │ 1 │郭重雄 │ 2 │蔡政衛 │ 3 │蔡明哲 │ 4 │許春月 │ ├──┼────┼──┼────┼──┼────┼──┼────┤ │ 5 │許春月 │ 6 │辰○○ │ 7 │辰○○ │ 8 │鐘連政 │ ├──┼────┼──┼────┼──┼────┼──┼────┤ │ 9 │鐘連政 │ 10 │許金蕊 │ 11 │許美惠 │ 12 │陳玉雲 │ ├──┼────┼──┼────┼──┼────┼──┼────┤ │ 13 │陳世明 │ 14 │陳世明 │ 15 │賴素珠 │ 16 │許秋雲 │ ├──┼────┼──┼────┼──┼────┼──┼────┤ │ 17 │許信吉 │ 18 │癸○○ │ 19 │癸○○ │ 20 │陳良惟 │ ├──┼────┼──┼────┼──┼────┼──┼────┤ │ 21 │陳良惟 │ 22 │丙○○ │ 23 │郭純如 │ 24 │M○○ │ ├──┼────┼──┼────┼──┼────┼──┼────┤ │ 25 │酉○○ │ 26 │林添聖 │ 27 │陳美月 │ 28 │乙○○ │ ├──┼────┼──┼────┼──┼────┼──┼────┤ │ 29 │謝金清 │ 30 │施玉菁 │ 31 │賴素珠 │ │ │ └──┴────┴──┴────┴──┴────┴──┴────┘ ┌──┬──────┬──────┬───────────┬───┐ │會期│ 標 金 │活會應繳會款│得標時間及得標人姓名 │備註 │ │ │(新台幣) │(新台幣) │ │ │ ├──┼──────┼──────┼───────────┼───┤ │ 1 │ │ 10,000│ │ │ ├──┼──────┼──────┼───────────┼───┤ │ 2 │ 1,600│ 8,400│88.12.5 賴素珠 │冒名 │ ├──┼──────┼──────┼───────────┼───┤ │ 3 │ 2,150│ 7,850│ │ │ ├──┼──────┼──────┼───────────┼───┤ │ 4 │ 1,600│ 8,400│89.2.5 許信吉 │冒名 │ ├──┼──────┼──────┼───────────┼───┤ │ 5 │ 1,800│ 8,200│ │ │ ├──┼──────┼──────┼───────────┼───┤ │ 6 │ 2,000│ 8,000│ │ │ ├──┼──────┼──────┼───────────┼───┤ │ 7 │ 1,800│ 8,200│ │ │ ├──┼──────┼──────┼───────────┼───┤ │ 8 │ 2,200│ 7,800│ │ │ ├──┼──────┼──────┼───────────┼───┤ │ 9 │ 2,500│ 7,500│ │ │ ├──┼──────┼──────┼───────────┼───┤ │ 10 │ 2,200│ 7,800│ │ │ ├──┼──────┼──────┼───────────┼───┤ │ 11 │ 2,650│ 7,350│89.9.5 賴素珠 │冒名 │ ├──┴──────┼──────┼───────────┼───┤ │ │ 89,500│ │ │ ├─────────┴──────┴───────────┴───┤ │㈠死會:許重雄、蔡政衛、許金蕊、許美惠、陳美月、謝金清、施玉菁、│ │ 許秋雲。 │ │㈡冒名:許信吉、賴素珠、賴素珠。 │ │㈢活會:蔡明哲、許春月、許春月、辰○○、辰○○、鐘連政、鐘連政、│ │ 陳玉雲、陳世明、陳世明、癸○○、癸○○、陳良惟、陳良惟、│ │ 丙○○、郭純如、M○○、酉○○、林添聖、乙○○等20人, │ │ 合計89,500*20=1,790,000元。 │ │總計:1,790,000元 │ └────────────────────────────────┘ 附表六:A組89年1月25日至91年6月25日,每會新台幣1萬元 ┌──┬────┬──┬────┬──┬────┬──┬────┐ │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 ├──┼────┼──┼────┼──┼────┼──┼────┤ │ 1 │郭重雄 │ 2 │D○○ │ 3 │林辰宗 │ 4 │地○○ │ ├──┼────┼──┼────┼──┼────┼──┼────┤ │ 5 │許景昭 │ 6 │宙○○ │ 7 │劉惟如 │ 8 │蕭惠如 │ ├──┼────┼──┼────┼──┼────┼──┼────┤ │ 9 │賴秋鳳 │ 10 │賴素珠 │ 11 │張耀文 │ 12 │許春月 │ ├──┼────┼──┼────┼──┼────┼──┼────┤ │ 13 │巳○○ │ 14 │劉容辰 │ 15 │黃義雄 │ 16 │簡宗欽 │ ├──┼────┼──┼────┼──┼────┼──┼────┤ │ 17 │J○ │ 18 │許秋雲 │ 19 │許信吉 │ 20 │子○○ │ ├──┼────┼──┼────┼──┼────┼──┼────┤ │ 21 │劉碧芬 │ 22 │庚○○ │ 23 │辰○○ │ 24 │陳惠玉 │ ├──┼────┼──┼────┼──┼────┼──┼────┤ │ 25 │申○○ │ 26 │江素芬 │ 27 │鐘連政 │ 28 │何安育 │ ├──┼────┼──┼────┼──┼────┼──┼────┤ │ 29 │陳玉雲 │ 30 │李新重 │ │ │ │ │ └──┴────┴──┴────┴──┴────┴──┴────┘ ┌──┬──────┬──────┬───────────┬───┐ │會期│ 標 金 │活會應繳會款│得標時間及得標人姓名 │備註 │ │ │(新台幣) │(新台幣) │ │ │ ├──┼──────┼──────┼───────────┼───┤ │ 1 │ │ 10,000│ │ │ ├──┼──────┼──────┼───────────┼───┤ │ 2 │ 1,400│ 8,600│89.2.25 李新重 │冒名 │ ├──┼──────┼──────┼───────────┼───┤ │ 3 │ 1,600│ 8,400│89.3.25 陳玉雲 │冒名 │ ├──┼──────┼──────┼───────────┼───┤ │ 4 │ 1,800│ 8,200│ │ │ ├──┼──────┼──────┼───────────┼───┤ │ 5 │ 2,100│ 7,900│89.5.25 何安育 │冒標 │ ├──┼──────┼──────┼───────────┼───┤ │ 6 │ 1,600│ 8,400│89.6.25 賴秋鳳 │冒名 │ ├──┼──────┼──────┼───────────┼───┤ │ 7 │ 2,100│ 7,900│89.7.25 許信吉 │冒標 │ ├──┼──────┼──────┼───────────┼───┤ │ 8 │ 2,500│ 7,500│ │ │ ├──┴──────┼──────┼───────────┼───┤ │ │ 66,900│ │ │ ├─────────┴──────┴───────────┴───┤ │㈠死會:郭重雄、郭素珠、陳惠玉。 │ │㈡冒名:李新重、陳玉雲、賴秋鳳 │ │ 冒標:許信吉、何安育。 │ │㈢活會:D○○、林辰宗、地○○、許景昭、宙○○、劉惟如、蕭惠如、│ │ 張耀文、許春月、巳○○、劉容辰、黃義雄、簡宗欽、J○、許│ │ 秋雲、子○○、劉碧芬、庚○○、辰○○、申○○、江素芬、鐘│ │ 連政、許信吉、許安育等24人,共計66,900*24=1,605,600元 │ │總計:1,605,600元 │ └────────────────────────────────┘ 附表七:B組89年1月25日至91年6月25日,每會新台幣1萬元 ┌──┬────┬──┬────┬──┬────┬──┬────┐ │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 ├──┼────┼──┼────┼──┼────┼──┼────┤ │ 1 │郭重雄 │ 2 │D○○ │ 3 │林辰宗 │ 4 │地○○ │ ├──┼────┼──┼────┼──┼────┼──┼────┤ │ 5 │許景昭 │ 6 │N○○ │ 7 │吳秀漂 │ 8 │黃淑敏 │ ├──┼────┼──┼────┼──┼────┼──┼────┤ │ 9 │黃博維 │ 10 │玄○○ │ 11 │甲○○ │ 12 │廖亦森 │ ├──┼────┼──┼────┼──┼────┼──┼────┤ │ 13 │賴素珠 │ 14 │酉○○ │ 15 │謝玉顯 │ 16 │劉月菊 │ ├──┼────┼──┼────┼──┼────┼──┼────┤ │ 17 │熊玉秀 │ 18 │劉宣玟 │ 19 │蕭惠如 │ 20 │M○○ │ ├──┼────┼──┼────┼──┼────┼──┼────┤ │ 21 │張景植 │ 22 │許春月 │ 23 │吳梅奏 │ 24 │朱信安 │ ├──┼────┼──┼────┼──┼────┼──┼────┤ │ 25 │王惠蘭 │ 26 │辰○○ │ 27 │陳俊益 │ 28 │陳世明 │ ├──┼────┼──┼────┼──┼────┼──┼────┤ │ 29 │鐘連政 │ 30 │李新重 │ │ │ │ │ └──┴────┴──┴────┴──┴────┴──┴────┘ ┌──┬──────┬──────┬───────────┬───┐ │會期│ 標 金 │活會應繳會款│得標時間及得標人姓名 │備註 │ │ │(新台幣) │(新台幣) │ │ │ ├──┼──────┼──────┼───────────┼───┤ │ 1 │ │ 10,000│ │ │ ├──┼──────┼──────┼───────────┼───┤ │ 2 │ 1,400│ 8,600│89.2.25 李新重 │冒名 │ ├──┼──────┼──────┼───────────┼───┤ │ 3 │ 1,600│ 8,400│89.3.25 熊玉秀 │冒名 │ ├──┼──────┼──────┼───────────┼───┤ │ 4 │ 1,700│ 8,300│89.4.25 陳俊益 │冒名 │ ├──┼──────┼──────┼───────────┼───┤ │ 5 │ 2,100│ 7,900│89.5.25 N○○ │冒名 │ ├──┼──────┼──────┼───────────┼───┤ │ 6 │ 1,700│ 8,300│ │ │ ├──┼──────┼──────┼───────────┼───┤ │ 7 │ 2,100│ 7,900│89.7.25 陳世明 │冒標 │ ├──┼──────┼──────┼───────────┼───┤ │ 8 │ 2,500│ 7,500│89.8.25 賴素珠 │冒標 │ ├──┴──────┼──────┼───────────┼───┤ │ │ 66,900│ │ │ ├─────────┴──────┴───────────┴───┤ │㈠死會:郭重雄、吳秀漂 220000 │ │㈡冒名:N○○、熊玉秀、陳俊益、李新重。 │ │ 冒標:賴素珠、陳世明。 │ │㈢活會:D○○、林辰宗、地○○、許景昭、黃博維、黃淑敏、玄○○、│ │ 甲○○、廖亦森、酉○○、謝玉顯、劉月菊、劉宣玟、蕭惠如、│ │ M○○、張景植、許春月、吳梅奏、朱信安、王惠蘭、辰○○,│ │ 鐘連政、賴素珠、陳世明等24人,合計66,900*24=1,605,600元 │ │總計:1,605,600元 │ └────────────────────────────────┘ 附表八:89年5月30日至91年4月30日,每會新台幣2萬元 ┌──┬────┬──┬────┬──┬────┬──┬────┐ │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 ├──┼────┼──┼────┼──┼────┼──┼────┤ │ 1 │郭重雄 │ 2 │O○○ │ 3 │午○○ │ 4 │子○○ │ ├──┼────┼──┼────┼──┼────┼──┼────┤ │ 5 │劉淑伶 │ 6 │謝玉霞 │ 7 │A○○ │ 8 │莊信宗 │ ├──┼────┼──┼────┼──┼────┼──┼────┤ │ 9 │辰○○ │ 10 │鐘連政 │ 11 │郭文松 │ 12 │陳秀貞 │ ├──┼────┼──┼────┼──┼────┼──┼────┤ │ 13 │許景昭 │ 14 │柯文章 │ 15 │林辰宗 │ 16 │林愛 │ ├──┼────┼──┼────┼──┼────┼──┼────┤ │ 17 │林秀華 │ 18 │羅月女 │ 19 │林辰達 │ 20 │郭月真 │ ├──┼────┼──┼────┼──┼────┼──┼────┤ │ 21 │江素玲 │ │ │ │ │ │ │ └──┴────┴──┴────┴──┴────┴──┴────┘ ┌──┬──────┬──────┬───────────┬───┐ │會期│ 標 金 │活會應繳會款│得標時間及得標人姓名 │備註 │ │ │(新台幣) │(新台幣) │ │ │ ├──┼──────┼──────┼───────────┼───┤ │ 1 │ │ 20,000│ │ │ ├──┼──────┼──────┼───────────┼───┤ │ 2 │ 2,500│ 17,500│89.6.30 林秀華 │冒名 │ ├──┼──────┼──────┼───────────┼───┤ │ 3 │ 3,300│ 16,700│89.7.30 羅月女 │冒名 │ ├──┼──────┼──────┼───────────┼───┤ │ 4 │ 3,850│ 16,150│89.8.30 許景昭 │冒名 │ ├──┴──────┼──────┼───────────┼───┤ │ │ 70,350│ │ │ ├─────────┴──────┴───────────┴───┤ │㈠死會:郭重雄。 │ │㈡冒名:林秀華、羅月女、許景昭。 │ │㈢活會:O○○、午○○、子○○、劉淑伶、謝玉霞、A○○、莊信宗、│ │ 辰○○、鐘連政、郭文松、陳秀貞、柯文章、林辰宗、林愛、林│ │ 辰達、郭月真、江素玲等17人,共計70,350*17=1,195,950元 │ │總計:1,195,950元 │ └────────────────────────────────┘ 附表九:A組89年6月20日至91年8月20日,每會新台幣1萬元 ┌──┬────┬──┬────┬──┬────┬──┬────┐ │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 ├──┼────┼──┼────┼──┼────┼──┼────┤ │ 1 │郭重雄 │ 2 │郭芳銘 │ 3 │O○○ │ 4 │甲○○ │ ├──┼────┼──┼────┼──┼────┼──┼────┤ │ 5 │謝美惠 │ 6 │郭登肩 │ 7 │未○○ │ 8 │吳天時 │ ├──┼────┼──┼────┼──┼────┼──┼────┤ │ 9 │劉姿青 │ 10 │廖怡珍 │ 11 │A○○ │ 12 │天○○ │ ├──┼────┼──┼────┼──┼────┼──┼────┤ │ 13 │林啟茂 │ 14 │江素芬 │ 15 │癸○○ │ 16 │黃博維 │ ├──┼────┼──┼────┼──┼────┼──┼────┤ │ 17 │李永義 │ 18 │子○○ │ 19 │簡宗欽 │ 20 │陳美月 │ ├──┼────┼──┼────┼──┼────┼──┼────┤ │ 21 │蔡美娟 │ │ │ │ │ │ │ └──┴────┴──┴────┴──┴────┴──┴────┘ ┌──┬──────┬──────┬───────────┬───┐ │會期│ 標 金 │活會應繳會款│得標時間及得標人姓名 │備註 │ │ │(新台幣) │(新台幣) │ │ │ ├──┼──────┼──────┼───────────┼───┤ │ 1 │ │ 10,000│ │ │ ├──┼──────┼──────┼───────────┼───┤ │ 2 │ 1,500│ 8,500│89.7.20 蔡美娟 │冒名 │ ├──┼──────┼──────┼───────────┼───┤ │ 3 │ 1,900│ 8,100│ │ │ ├──┴──────┼──────┼───────────┼───┤ │ │ 26,600│ │ │ ├─────────┴──────┴───────────┴───┤ │㈠死會:郭重雄、謝美惠 │ │㈡冒名:蔡美娟 │ │㈢活會:郭芳銘、O○○、甲○○、郭登肩、未○○、吳天時、劉姿青、│ │ 廖怡珍、A○○、天○○、林啟茂、江素芬、癸○○、黃博維、│ │ 李永義、子○○、簡宗欽、陳美月等18人,合計 │ │ 26,600*18=478,800元 │ │總計:478,800元 │ └────────────────────────────────┘ 附表十:B組89年6月20日至91年8月20日,每會新台幣1萬元 ┌──┬────┬──┬────┬──┬────┬──┬────┐ │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 ├──┼────┼──┼────┼──┼────┼──┼────┤ │ 1 │郭重雄 │ 2 │郭芳銘 │ 3 │郭益遜 │ 4 │甲○○ │ ├──┼────┼──┼────┼──┼────┼──┼────┤ │ 5 │陳宏明 │ 6 │黃江鎮 │ 7 │丙○○ │ 8 │廖怡珍 │ ├──┼────┼──┼────┼──┼────┼──┼────┤ │ 9 │郭美紅 │ 10 │劉姿青 │ 11 │癸○○ │ 12 │玄○○ │ ├──┼────┼──┼────┼──┼────┼──┼────┤ │ 13 │黃義雄 │ 14 │黃淑敏 │ 15 │張景植 │ 16 │山本 │ ├──┼────┼──┼────┼──┼────┼──┼────┤ │ 17 │林捷 │ 18 │黃○○ │ 19 │謝仁智 │ 20 │蔡美娟 │ ├──┼────┼──┼────┼──┼────┼──┼────┤ │ 21 │戌○○ │ │ │ │ │ │ │ └──┴────┴──┴────┴──┴────┴──┴────┘ ┌──┬──────┬──────┬───────────┬───┐ │會期│ 標 金 │活會應繳會款│得標時間及得標人姓名 │備註 │ │ │(新台幣) │(新台幣) │ │ │ ├──┼──────┼──────┼───────────┼───┤ │ 1 │ │ 10,000│ │ │ ├──┼──────┼──────┼───────────┼───┤ │ 2 │ 1,500│ 8,500│89.7.20 蔡美娟 │冒名 │ ├──┼──────┼──────┼───────────┼───┤ │ 3 │ 1,900│ 8,100│ │ │ ├──┴──────┼──────┼───────────┼───┤ │ │ 26,600│ │ │ ├─────────┴──────┴───────────┴───┤ │㈠死會:郭重雄、謝仁智 │ │㈡冒名:蔡美娟 │ │㈢活會:郭芳銘、O○○、甲○○、陳宏明、黃江鎮、丙○○、廖怡珍、│ │ 郭美紅、劉姿青、癸○○、玄○○、黃義雄、黃淑敏、張景植、│ │ 山本、林捷、黃○○、戌○○等18人,合計26,600*18=478,800 │ │ 元。 │ │總計:478,800元。 │ └────────────────────────────────┘ 附表十一:A組89年7月15日至91年8月15日,每會新台幣1萬元 ┌──┬────┬──┬────┬──┬────┬──┬────┐ │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 ├──┼────┼──┼────┼──┼────┼──┼────┤ │ 1 │郭重雄 │ 2 │O○○ │ 3 │D○○ │ 4 │陳小惠 │ ├──┼────┼──┼────┼──┼────┼──┼────┤ │ 5 │N○○ │ 6 │王文福 │ 7 │簡宗欽 │ 8 │謝仁智 │ ├──┼────┼──┼────┼──┼────┼──┼────┤ │ 9 │劉月菊 │ 10 │郭芳銘 │ 11 │廖清治 │ 12 │莊添嘉 │ ├──┼────┼──┼────┼──┼────┼──┼────┤ │ 13 │劉美珠 │ 14 │興農行 │ 15 │福泰昌 │ 16 │黃文誌 │ ├──┼────┼──┼────┼──┼────┼──┼────┤ │ 17 │賴俊吉 │ 18 │山本 │ │ │ │ │ └──┴────┴──┴────┴──┴────┴──┴────┘ ┌──┬──────┬──────┬───────────┬───┐ │會期│ 標 金 │活會應繳會款│得標時間及得標人姓名 │備註 │ │ │(新台幣) │(新台幣) │ │ │ ├──┼──────┼──────┼───────────┼───┤ │ 1 │ │ 10,000│ │ │ ├──┼──────┼──────┼───────────┼───┤ │ 2 │ 1,800│ 8,200│89.8.15 王文福 │冒名 │ ├──┴──────┼──────┼───────────┼───┤ │ │ 18,200│ │ │ ├─────────┴──────┴───────────┴───┤ │㈠死會:郭重雄。 │ │㈡冒名:王文福。 │ │㈢活會:O○○、D○○、陳小惠、N○○、簡宗欽、謝仁智、劉月菊、│ │ 郭芳銘、廖清治、莊添嘉、劉美珠、興農行、福泰昌、黃文誌、│ │ 賴俊吉、山本等16人,合計18,200*16=291,200元。 │ │總計:291,200元。 │ └────────────────────────────────┘ 附表十二:B組89年7月15日至91年8月15日,每會新台幣1萬元 ┌──┬────┬──┬────┬──┬────┬──┬────┐ │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編號│會員姓名│ ├──┼────┼──┼────┼──┼────┼──┼────┤ │ 1 │郭重雄 │ 2 │郭芳銘 │ 3 │O○○ │ 4 │D○○ │ ├──┼────┼──┼────┼──┼────┼──┼────┤ │ 5 │陳小惠 │ 6 │N○○ │ 7 │郭淑惠 │ 8 │陳金源 │ ├──┼────┼──┼────┼──┼────┼──┼────┤ │ 9 │劉惟如 │ 10 │山本 │ 11 │劉客辰 │ 12 │辛○○ │ ├──┼────┼──┼────┼──┼────┼──┼────┤ │ 13 │謝金清 │ 14 │江永宗 │ 15 │郭龍言 │ 16 │賴昭憲 │ └──┴────┴──┴────┴──┴────┴──┴────┘ ┌──┬──────┬──────┬───────────┬───┐ │會期│ 標 金 │活會應繳會款│得標時間及得標人姓名 │備註 │ │ │(新台幣) │(新台幣) │ │ │ ├──┼──────┼──────┼───────────┼───┤ │ 1 │ │ 10,000│ │ │ ├──┼──────┼──────┼───────────┼───┤ │ 2 │ 1,800│ 8,200│89.8.15 王文福 │冒名 │ ├──┴──────┼──────┼───────────┼───┤ │ │ 18,200│ │ │ ├─────────┴──────┴───────────┴───┤ │㈠死會:郭重雄 │ │㈡冒名:陳金源 │ │㈢活會:郭芳銘、O○○、D○○、陳小惠、N○○、郭淑惠、劉惟如、│ │ 山本、劉客辰、辛○○、謝金清、江永宗、郭龍言、賴昭憲等14│ │ 人,共計18,200*14=254,800元 │ │總計:254,800元 │ └────────────────────────────────┘ 附表十三: ┌──┬────────────────┬────────┬───┐ │編號│ 互助會起迄 │總會款(新台幣)│備註 │ ├──┼────────────────┼────────┼───┤ │ 1 │87年6月25日至89年11月25日 │ 3,621,200│ │ ├──┼────────────────┼────────┼───┤ │ 2 │87年8月5日至89年12月5日A組 │ 2,195,500│ │ ├──┼────────────────┼────────┼───┤ │ 3 │87年8月5日至89年12月5日B組 │ 1,971,900│ │ ├──┼────────────────┼────────┼───┤ │ 4 │87年11月10日至90年4月10日 │ 2,946,000│ │ ├──┼────────────────┼────────┼───┤ │ 5 │88年11月5日至91年5月5日 │ 1,790,000│ │ ├──┼────────────────┼────────┼───┤ │ 6 │89年1月25日至91年6月25日A組 │ 1,605,600│ │ ├──┼────────────────┼────────┼───┤ │ 7 │89年1月25日至91年6月25日B組 │ 1,605,600│ │ ├──┼────────────────┼────────┼───┤ │ 8 │89年5月30日至91年4月30日 │ 1,195,950│ │ ├──┼────────────────┼────────┼───┤ │ 9 │89年5月20日至91年8月20日A組 │ 478,800│ │ ├──┼────────────────┼────────┼───┤ │ 10 │89年5月20日至91年8月20日B組 │ 478,800│ │ ├──┼────────────────┼────────┼───┤ │ 11 │89年7月15日至91年8月15日A組 │ 291,200│ │ ├──┼────────────────┼────────┼───┤ │ 12 │89年7月15日至91年8月15日B組 │ 254,800│ │ ├──┴────────────────┼────────┼───┤ │總金額 │ 18,430,85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