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重上更(五)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葉居正、洪碧雀、吳勇輝
- 被告乙○○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重上更(五)字第14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劉炯意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79號中華民國92年6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4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5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布而陳列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盜版影片光碟片柒佰肆拾參片、附表二所示音樂光碟片壹仟壹佰參拾玖片、銷售價目表貳片,均沒收。 事 實 一、乙○○有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違反著作權法等前科,並曾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影片光碟片及附表二所示音樂光碟片分別係屬各該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錄影及錄音著作,竟基於意圖散布而陳列之犯意,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初,分別以每單片光碟新臺幣(下同)二十元,雙片光碟三十元之代價,向綽號「錢筒」之不詳年籍男子購入他人擅自重製(盜版)之上開音樂及影片光碟後,竟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早上,在嘉義縣新港鄉○○村○○路五十二號前騎樓公開陳列,欲以每片光碟五十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之人,賺取差價牟利,而侵害上揭錄音及錄影著作權。嗣經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巿調查站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十二時五十五分許,在上址,及於同日十四時許,在乙○○當時之住處嘉義縣新港鄉○○村○○路一一五巷八四號之一當場查獲,並扣得他人擅自重製之盜版有著作權影片光碟片一千二百九十五片(經被害公司提出告訴部分為七百四十三片,未經告訴部分為五百五十二片),盜版音樂光碟片一千七百九十七片(其中經被害公司提出告訴部分為一千一百三十九片,未經告訴部分為五百五十二片)及銷售價目表二片。 二、案經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全員集合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米高梅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巿調查站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於嘉義市調查站之調查筆錄,無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之自白須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始得採為證據。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如果被告之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並非自由陳述,即其取得自白之程序已非適法,則不問該自白之內容是否與事實相符,因其不具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查,被告及其辯護人爭執其於調查站詢問筆錄之證據能力。經查: (二)本院更(三)審勘驗嘉義市調查站訊問錄影帶發現:「訊問前調查站人員先搬進幾箱扣案光碟片,調查人員問:『東西哪裡來的?』被告(即上訴人)答:『不是我的。』調查人員問:『你現在是否仍住在岳父家?』被告點頭,調查站人員諭知被告訴訟上之權利,調查人員問被告何時開始販賣?被告答:『一個禮拜』,調查人員說:『如果你要這樣說,我照這樣寫也沒關係』,被告答:『不然你替我回答』,調查人員說:『我怎麼幫你答?一個禮拜我不相信,但如果你要說一個禮拜,我就寫一個禮拜』,被告答:『我沒有做,我有工作要做』,調查人員說:『如果你沒有做,那你都叫何人來顧攤子?』調查站人員再次強調如果被告堅持要說一個禮拜,就寫一個禮拜,調查人員說:『你是不是有空(臺語)才做?』被告否認,調查人員告訴被告可以傳訊被告太太及其他證人作證,調查人員說:『你說你沒有在顧攤子也沒有關係,那是誰在看顧?我們可以傳訊其他證人來作證』,調查站人員問被告靠什麼維生?被告答:『在嘉義一間公司上班』,調查人員問:『你在上班時,請誰顧攤子?』被告未回答,調查人員提示夾報目錄表予被告,問被告有無販賣目錄表上之光碟,被告回答:『我沒有做,如果有做,帶子不只這些』,調查人員問被告扣案光碟片的錢如何收?被告答:『用寄的』,調查人員提示記帳本予被告:『你說十一月我們就記十一月,但資料十月份就有了」,有勘驗筆錄乙份在卷可按(見本院更(三)卷第140─142頁)。則被告於嘉義市調查站人員訊問時,一再供稱:「(扣案物品)不是我的」、「我沒有做,我有工作要做」、「在嘉義一間公司上班維生」,再參酌調查人員一再告以:「你是不是有空(臺語)才做?」、「如果你沒有做,那你都叫何人來顧攤子?」、「你在上班時,請誰顧攤子?」、「你說你沒有在顧攤子也沒有關係,那是誰在看顧?我們可以傳訊被告太太及其他證人來作證」,被告始未再堅決否認,而被告供認係十月份開始販賣等語,亦係經調查人員一再提示後,被告才依調查人員之意思為答覆等情。據上,可知,上揭嘉義市調查站訊問筆錄,顯係出於調查人員誘導之不正方法。揆之前揭意旨,本院認被告於嘉義市調查站供認犯罪之自白,非出於自由意思,無證據能力。 二、證人甲○○於嘉義市調查站之供述,無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定有明文。被告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甲○○於調查站供述筆錄之證據能力。 (二)經查:證人甲○○於本院證稱:「我們在十二月四日前一天嘉義市調查站打電話通知我們隔天早上到他們站裡調查扣案物品,我們坐他們的車子到新港正確地址我忘記了,我們在屋外等候他們持搜索票入屋搜索,查到盜版物品要我們鑑定是否侵害我們基金會的光碟品。」、「是他們調查站人員蔣組長打電話到我們基金會。」、「(你以前在調查站所作的筆錄稱:乙○○平日將所犯售之盜拷音樂光碟片置放於嘉義縣新港鄉○○路一一五巷八四號之一個人住處及他的岳父黃崑皇嘉義縣新港鄉○○路五二號明峰視聽中心內,他平日使用LVE732機車為交通工具,自他嘉義縣新港鄉○○路一一五巷八四號之一個人住處,將盜拷音樂光碟片載運至嘉義縣新港鄉○○路五二號門前陳列販售,另嘉義縣新港鄉○○路五二號內亦存放有大批盜版光碟片。你是根據什麼如此說?)根據調查站給我們看的影帶說的,他們有事先拍攝影帶。」、「我們這個沒有錄影,有去買但是這人已經離職。」、「我們沒有帶設備,我沒有參加我在調查站作筆錄。」、「(問沒有帶設備為何有這樣的筆錄?)那是當初調查站這樣寫的。」等語(見本院九十六年十月九日審理筆錄第3─5頁)。可知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與其於調查站供述之情不符,且其調查站之供述係依調查站所提供之錄影帶為之,並非其親自見聞,自不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是本院認其於調查站之供述無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乙○○固於偵訊、原審、本院上訴審、更一、更二審時即對於上揭時、地販賣盜版光碟,以及經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巿調查站在嘉義縣新港鄉○○村○○路五二號前騎樓及其嘉義縣新港鄉○○村○○路一一五巷八四號之一住處查獲扣案之盜版光碟片及銷售價目表等事坦承不諱,僅辯稱其於案發前係從事保險業務及輪胎為業,查獲時其所販賣光碟片中亦有合法光碟片,而否認其有常業之犯行。惟被告乙○○則於本院更三審之後所辯即與之前不同,否認有於上開時地販賣販賣盜版光碟之犯行,並辯稱:我並沒有販賣盜版光碟的行為,這案件我只是配合調查站製作筆錄,我不知道會被判一年二月,當時查獲的時候我沒有在場,當時也沒有人在場,調查員說要我配合他,如果不配合,他要將我丈人與我太太辦理,我沒有販賣怎麼承認云云。 二、經查: (一)於上開時、地,嘉義市調查站持搜索票查獲有如附表一、二所示業據告訴之音樂及影片光碟,並據告訴代理人甲○○、江文博、何明達、林松聖表示提出告訴在卷,並有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巿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盜版音樂光碟片一千七百九十七片(經提出告訴者為一千一百三十九片,未經告訴者六百五十八片)、影片光碟片一千二百九十五片(經提出告訴者七百四十三片,未經告訴者五百五十二片)及銷售價目表二片扣案可憑。而上開光碟分別在嘉義縣新港鄉○○村○○路五二號前及嘉義縣新港鄉○○村○○路一一五巷八四號之一住處查獲,為被告所不爭執之事項,而合法光碟片查緝人員並未行查扣,此事實已於扣押物品清單上記載甚詳,並經被告簽署在卷(見調查卷末附扣押光碟片清冊)。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光碟片,確係他人擅自重製而侵害告訴人著作權之盜版物品,除經告訴代理人指訴明確外,復經被告自承在卷,並有上開告訴人之代理人分別提出相關著作物公開發表時以通常方法表示著作人本名之重製封面、各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法人登記證書、鑑識報告、印鑑證明書在卷可稽。 (二)據被告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仍坦承被扣押之CD及VCD是盜版無誤(見偵查卷第10頁反面、原審卷第45頁),並於本院前審供稱:「被查獲的片子裡面有合法的,在調查站就已還我了。」(見本院上訴卷第66頁),況且扣案之光碟片均屬盜版光碟片,已詳如前述,足證被告被扣押如附表三所示,均為盜版CD及VCD無誤。被告辯稱:被查獲CD及VCD光碟片裡有合法光碟一節,顯係就告訴人所主張經授權告訴之光碟片與未經授權部分區隔,陳述不甚明確之情況下,而為虛偽不實之主張,自無可採。況且被告於本院上訴審質問其實情時澄清稱:「被查獲光碟片裡面,合法的在調查站就已還給被告。」等語(見本院上訴卷第66頁),益見扣押之光碟片均是盜版之物無疑。又經被告會同嘉義市調查站實際檢視結果,有如卷附盜版CD及VCD清冊(見偵查卷第18─44頁、第50─53頁、第97、101頁),有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九十二 年三月十二日嘉市犯字第0九二八0六00八一0號函可參,而檢察官亦據以此部分起訴,僅本院認定被告非常業犯,本案屬告訴乃論之罪,如附表一、二以外之光碟未據告訴,應予剔除。 (三)據被告於原審受命法官訊問時陳稱:「我沒有經濟能力買進,是由綽號錢筒之人先將貨給我,我賣出後,再以抽成方式,一片抽十二、三元,如果沒賣完可以退回他們」云云(見原審卷第32頁),然其於原審審理時供稱:「…我是在夜市碰到錢桶,經他介紹,就買來賣,單片買二十元,雙片買三十元,都是賣五十元…」(見原審卷第49頁)。嗣於本院更二審依最高法院發回意旨訊問被告,又稱係別人寄賣再抽成云云(見本院更二卷第101頁),於本院 更三審後即否認係其所販入。可知被告前後供述不一甚明,事實上已無法再自其供述中得知其買進及賣出之正確價格。惟查,寄賣抽成應無所謂以多少錢買進,以被告前後供述,明白說明買進價格,自屬販入賣出之買賣行為。是被告所辯稱寄賣云云,有以經濟力弱博取同情之嫌,顯不足採。再參與被告所提其妻黃淑芬所犯之違反著作權法案係以叫貨買入後再賣出之方式為之。故本院認被告於原審審理時所述之情為可採,並以被告係以單片買進之價格為二十元,雙片為三十元,均欲以五十元賣出認定之。另買賣與寄賣,交易方式雖然有異,惟其以欲營利而陳列盜版CD及VCD則屬相同。 (四)證人周靜美證稱:「(問:你是否知乙○○因販賣光碟被捉之事﹖)知道,因我擺攤在乙○○旁邊」、「(問:你知否乙○○販賣盜版光碟之時間﹖)他是在去年賣的(九十二年)」、「(問:乙○○被捉後,有無繼續賣﹖)沒有」、「(問:就你所知,乙○○販賣光碟有多長時間﹖)一、二個月」、「(問:他是天天去賣,還是多久去賣一次﹖)一星期去賣一次」、「(問:你怎麼認識被告﹖)他擺攤在我隔壁,屋主是他岳母,我所以才認識被告」、「(問:被告一星期去擺一次﹖)是的,每次約一、二小時,有時下午四、五點去擺。」等語(見更(一)卷第121─124頁);證人馬燕梅證稱:「(問:他在何處販賣盜版光碟﹖)他在五二號販賣」、「他一星期才賣一次,他賣二、三次就被捉了」、「(問:你如何認識乙○○的﹖)我以前在五十四號開書局,五十二號就是被告岳母之房屋」(見更(一)卷第125─126頁)。據上開證人所證之詞,可知本案之盜版光碟確係被告所陳列無誤(因尚無法證明被告確於九十一年十月間起即有販賣、陳列之行為,本院僅認定被告於被查獲當天有陳列之行為)。另被告所辯證人係「我太太曾賣過盜版光碟,我去我太太攤位找她,所以他們誤會是我賣的。」、「檢察官是以常業犯起訴,當時我請律師,律師基於好意是以常業犯辯論,看是不是能撇開常業犯的罪責,到更三審時我向法官說實情,法官查明後才還我清白。」云云(見本院更四審卷第55、56頁)。查,事實上依上開證人之證述及被告之妻之前案觀之,本案有可能係被告與其妻共同犯之,惟依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之妻亦有涉及本案,本院始未論以共同正犯。故此乃被告卸責推託之詞,實不足採信。 (五)綜上所述,可見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 參、論罪部分: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佈而陳列罪。檢察官認係犯同法第九十四條之常業犯,尚有未洽,惟起訴侵害之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又被告曾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於五年內再故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 二、刑法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比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查被告行為後,刑法已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施行。茲比較本案所涉新舊刑法:(一)累犯部分: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而被告行為時,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依新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將過失犯罪排除於累犯適用之外,限制以「故意」再犯者為限,雖累犯規定之修正,並非犯罪構成要件或刑罰之變更,但因被告犯行是否需論以累犯,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加重與否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然因被告乃出於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論修正施行前、後之法條適用結果均不分軒輊,對於被告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二)罰金部分: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關於「罰金:一元以上」之規定,修正公布為「罰金: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刑法法定本刑中列有罰金者,其法定最低度罰金因之提高,涉及科刑規範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比較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行為人,應適用舊法規定,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 (三)綜合比較上開法定刑之加減原因,以適用修正前刑法累犯及罰金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自應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累犯及罰金之規定,並一體適用之。又沒收為從刑,從刑附屬於主刑,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之新舊法比較部分:被告本案犯罪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被查獲後,著作權法曾經過修正: (一)現行條文(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在此限。 四、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者。 (二)九十三年九月一日修正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 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包括在內。 (三)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第九十三條 意圖營利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二、以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非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超過五份,或權利人所受損害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四)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五)比較上開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新舊條文規定之法定刑,應以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最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一項之規定,自應據而適用之。 肆、撤銷改判之理由: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予論罪科刑,並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固非無見。惟查: 一、原判決附表未將查扣有著作權之光碟造冊,反將待查版權不明部分作為附表,致與扣押、沒收數量不符,顯有疏漏,已如前述。 二、原審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常業犯,惟該條業於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刪除,並自同年七月一日施行,且本院亦認依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僅得證明被告有一次陳列之犯行,亦無常業犯之適用,原判決認被告係常業犯,亦有未當。 三、刑法關於累犯、罰金之規定,業經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原審亦未及比較新舊法予以適用。另被告係違反著作權法,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條件,原審亦未四、被告上訴意旨,先執扣押物品中有合法光碟及其非常業犯為由,後則否認犯罪,其否認有常業犯適用部分,為有理由,其他部分則不足取,為無理由。惟原審亦有前開未當之處,自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以期適法。伍、科刑:爰審酌被告為一己私利,漠視著作財產權人對著作物所投注之大量心力,違反國際上普遍強調保護智慧財產權,以期發揚人類精神創作之潮流,又其陳列品質低劣之盜版品數量眾多,其犯行雖未論以常業犯,但對著作財產權人所生之損害絕不亞於常業犯。且犯後於調查站、偵訊、原審、本院上訴審、更一審、更二審均坦承犯行,於更三審後再否認犯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以示懲儆。另被告所犯上開著作權法,其犯罪時間在中華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處宣告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條件,應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減為有期徒刑七月。 陸、沒收部分: 一、本案扣押物數量清點結果: (一)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扣押數量計CD1,797片(有版權經告 訴者985片,其他CD812片)、VCD1,295片(有版權經告訴者667片,其他VCD628片),共計3,092片及銷售價目表2 片(見調查卷1─12頁、第288─302頁)。 (二)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告訴人代理人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MPA)具狀更正影片VCD告訴之數量(參見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卷第50至65頁),表示原鑑識報告中所列之影片「奪命網路」(18片VCD)因權利變 動等因素,已無法由該基金會提出告訴,故排除此部分之告訴。故更正後之數量為CD1,797片(有版權經告訴者985片,其他CD812片)、VCD1,295片【有版權經告訴者649片(原為66 7片,減去18片),其他VCD647片(原為628片 ,加入18片)】,共計3,092片(參見本院更二卷第116─125頁)。 (三)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人員會同被告啟封原未經告訴之CD812片及VCD628片,合計1,440 片,重新確認著作權人,有部分光碟無法確認著作權人(見偵卷第15─44頁)。 (四)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二家公司委任李黛苓提出追加告訴狀: ⒈追加音樂CD145片之告訴(見偵卷第49─53頁)。追加之 後,經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代理告訴之音樂CD數量為1,130片(889片+96片+145片)【見本院更一卷 第68─76頁】。 ⒉93年10月4日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更正追加告 訴之數量,原追加145片部分更正為追加150片,故經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代理告訴之音樂CD數量為1, 135片(889片+96片+150片)【見本院上更二卷第126─133頁、第145─150頁】。 (五)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全員集合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就音樂CD2部4片提出告訴(見偵卷第98─102頁)。 (六)92年3月7日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就影片VCD47部94片提 出告訴(見偵卷第94─97頁)。 (七)最終確認之扣押光碟數量: ⒈CD部分: ⑴經提起告訴者1,139片(985片+150片+4片)。 ⑵未經告訴者658片(812片-150片-4片)。 ⑶合計1,797片。 ⒉VCD部分: ⑴經提起告訴者743片(667片-18片+94片)。 ⑵未經告訴者552片(628片+18片-94片)。 ⑶合計1,295片。 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業據著作權人提出告訴之盜版影片光碟片七百四十三片、附表二所示盜版音樂光碟片一千一百三十九片、銷售價目表二片等物,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沒收。至檢察官所查扣未據告訴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共六百五十八片)及盜版影片光碟片(共五百五十二片),爰不予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陸、不另為無罪、不受理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乙○○明知如附表所示等唱片及影片分別係屬各該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錄音及錄影著作,竟仍基於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一年十月間起,分別以每片光碟二十一元及二十七元之代價,向綽號「錢筒」之不詳年籍男子購入他人擅自重製(盜版)之上開歌曲及影片光碟後;並自斯時起,在嘉義縣新港鄉○○村○○路五二號前騎樓公開陳列,以每片光碟五十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之人,賺取差價牟利,而連續侵害上揭錄音及錄影著作權,並賴以為業。嗣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經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巿調查站在乙○○位於上址及嘉義縣新港鄉○○村○○路一一五巷八四號之一等住處當場查獲,並扣得他人擅自重製之盜版唱片光碟一千七百九十七片及影片光碟一千二百九十五片。因認被告九十一年十月間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均涉有違反著作權法之犯嫌云云(即上開本院認定被告犯罪以外之時間)。 二、按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第二項定有明文。查,上開公訴意旨認為被告有自九十一年十月間起有多次公開販賣盜版光碟之犯行,係以被告之自白、告訴人之指述、證人周靜美、馬燕梅之證詞及扣案之盜光碟,作為主要論據。惟查,被告之自白、告訴人之指述、證人周靜美、馬燕梅之證詞及扣案之盜版光碟,均無法證明被告究竟自何時起開始販賣盜版光碟?販賣與何人?調查站移送意旨稱有錄影帶可證被告有販賣之行為,亦未見之。因此,僅上開供述證據及扣案之證物之補強證據,僅可證明被告於如事實欄所述之時間、地點有陳列之行為,其他之販賣時間、對象、次數等均屬不明,並無法積極證據證明起訴意旨所稱之時間起被告即有販賣之行為。因此,本院無從據以認定被告違反著作權法之時間起點及其是否有常業犯之適用。故除前揭本院認定被告犯罪之事實可以證明外,其餘部分尚乏其他積極證據足資憑斷,本諸罪疑唯輕原則,本院認以現有證據尚無法形成被告其餘部分犯行之明確心證。揆諸前揭規定,本應就此等無證據證明之部分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然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經認定被告陳列盜版光碟之有罪部分,有包括一罪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三、次按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之著作權法第一百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是本案除上開業據告訴之盜版光碟外,其餘之盜版光碟,因均未據告訴人提出告訴,即欠缺訴追要件。茲檢察官仍予起訴,即屬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本應就該部分為不受理之諭知,然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經認定被告陳列盜版光碟之有罪部分,有包括一罪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柒、最高法院發回意旨略以:依起訴書犯罪事實所載,檢察官係起訴被告向綽號「錢筒」之不詳姓名、年籍者,販入如起訴書附表所示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權之他人擅自重製的音樂及影片光碟片,公開陳列並出售予不特定之人;查獲時並扣得他人擅自重製之唱片光碟一千七百九十七片、影片光碟一千二百九十五片;惟依起訴書附表核計,該附表所示之擅自重製音樂光碟片計九百六十一片,擅自重製影片光碟片計七百二十二片,則檢察官起訴範圍究係如何等語。經查本院核對檢察官偵查卷宗以及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之卷內資料等,互核以觀,檢察官起訴範圍詳如附表三,與扣押物品目錄表相符,檢察官起訴時誤將待查版權不明部分錯引為附表,以致原審及本院之前審認定事實有誤,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之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前段、(修正前)第四十七條、(修正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南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洪碧雀 法 官 吳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本件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良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 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 附表一:經告訴影片光碟片743片 單位:片 ┌──┬────────────────┬────────────────┬──┐ │編號│著 作 權 人│光 碟 名 稱│數量│ ├──┼────────────────┼────────────────┼──┤ │ 1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冰狗任務(Snow Dogs) │ 4│ │ │DISNEY ENTERPRISES, INC.) │ │ │ ├──┼────────────────┼────────────────┼──┤ │ 2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星際寶貝(Lilo & Stitch) │ 5│ │ │DISNEY ENTERPRISES, INC.) │ │ │ ├──┼────────────────┼────────────────┼──┤ │ 3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靈異象限(Signs) │ 10│ │ │DISNEY ENTERPRISES, INC.) │ │ │ ├──┼────────────────┼────────────────┼──┤ │ 4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月光旅程(Moonlight Mile) │ 8│ │ │DISNEY ENTERPRISES, INC.) │ │ │ ├──┼────────────────┼────────────────┼──┤ │ 5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聖誕快樂再瘋狂2(The Santa │ 8│ │ │DISNEY ENTERPRISES, INC.) │Clause 2) │ │ ├──┼────────────────┼────────────────┼──┤ │ 6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麻雀變公主(The Princess │ 6│ │ │DISNEY ENTERPRISES, INC.) │Diarlies) │ │ ├──┼────────────────┼────────────────┼──┤ │ 7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男女大不同(Sorority Boys) │ 10│ │ │DISNEY ENTERPRISES, INC.) │ │ │ ├──┼────────────────┼────────────────┼──┤ │ 8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怪獸電力公司(Monsters, Inc.) │ 6│ │ │DISNEY ENTERPRISES, INC.) │ │ │ ├──┼────────────────┼────────────────┼──┤ │ 9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神隱少女(Spirited Away) │ 14│ │ │DISNEY ENTERPRISES, INC.) │ │ │ ├──┼────────────────┼────────────────┼──┤ │ 10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美麗蹺家人(Sweet Home Alabama)│ 22│ │ │DISNEY ENTERPRISES, INC.) │ │ │ ├──┼────────────────┼────────────────┼──┤ │ 11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美女與野獸(Beauty And The Beast│ 10│ │ │DISNEY ENTERPRISES, INC.) │) │ │ ├──┼────────────────┼────────────────┼──┤ │ 12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仙履奇緣2(Cinderella II:Dreams│ 2│ │ │DISNEY ENTERPRISES, INC.) │Come True) │ │ ├──┼────────────────┼────────────────┼──┤ │ 13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小美人魚2:重返大海(The Little │ 2│ │ │DISNEY ENTERPRISES, INC.) │Mermaid II:Return To The Sea) │ │ ├──┼────────────────┼────────────────┼──┤ │ 14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珍珠港(Pearl Harbor) │ 12│ │ │DISNEY ENTERPRISES, INC.) │ │ │ ├──┼────────────────┼────────────────┼──┤ │ 15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小熊維尼故事書2(The Book Of │ 1│ │ │DISNEY ENTERPRISES, INC.) │Poof II) │ │ ├──┼────────────────┼────────────────┼──┤ │ 16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鐘樓怪人2(The Hunchback Of │ 1│ │ │DISNEY ENTERPRISES, INC.) │Notre Dame II) │ │ ├──┼────────────────┼────────────────┼──┤ │ 17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獅子王2(The Lion King II: │ 2│ │ │DISNEY ENTERPRISES, INC.) │Simba's Pride) │ │ ├──┼────────────────┼────────────────┼──┤ │ 18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風中奇緣2:倫敦之旅(Pocahontas │ 1│ │ │DISNEY ENTERPRISES, INC.) │II:Journey To A New World) │ │ ├──┼────────────────┼────────────────┼──┤ │ 19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蟲蟲危機(A Bug's Life) │ 2│ │ │DISNEY ENTERPRISES, INC.) │ │ │ ├──┼────────────────┼────────────────┼──┤ │ 20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白雪公主(Snow White And The │ 2│ │ │DISNEY ENTERPRISES, INC.) │Seven Dwarfs) │ │ │ │ │ │ │ ├──┼────────────────┼────────────────┼──┤ │ 21 │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TIME │哈利波特2:消失的密室(Harry │ 36│ │ │WARNER ENTERTAINMENT COMPANY, L.│Potter & The Chamber Of Secrets │ │ │ │P.) │) │ │ ├──┼────────────────┼────────────────┼──┤ │ 22 │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TIME │無可救藥愛上你(Possession) │ 6│ │ │WARNER ENTERTAINMENT COMPANY, L.│ │ │ │ │P.) │ │ │ ├──┼────────────────┼────────────────┼──┤ │ 23 │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TIME │震撼教育(Training Day) │ 2│ │ │WARNER ENTERTAINMENT COMPANY, L.│ │ │ │ │P.) │ │ │ ├──┼────────────────┼────────────────┼──┤ │ 24 │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TIME │血型拼圖(Blood Work) │ 4│ │ │WARNER ENTERTAINMENT COMPANY, L.│ │ │ │ │P.) │ │ │ ├──┼────────────────┼────────────────┼──┤ │ 25 │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TIME │A.I.人工智慧(A.I. Artificial │ 4│ │ │WARNER ENTERTAINMENT COMPANY, L.│Intelligence) │ │ │ │P.) │ │ │ ├──┼────────────────┼────────────────┼──┤ │ 26 │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TIME │時光機器(The Time Machine) │ 6│ │ │WARNER ENTERTAINMENT COMPANY, L.│ │ │ │ │P.) │ │ │ ├──┼────────────────┼────────────────┼──┤ │ 27 │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TIME │星際冒險王(The Adventures Of │ 2│ │ │WARNER ENTERTAINMENT COMPANY, L.│Pluto Nash) │ │ │ │P.) │ │ │ ├──┼────────────────┼────────────────┼──┤ │ 28 │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TIME │八腳怪(Eight Legged Freaks) │ 6│ │ │WARNER ENTERTAINMENT COMPANY, L.│ │ │ │ │P.) │ │ │ ├──┼────────────────┼────────────────┼──┤ │ 29 │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TIME │好戲上場(Showtime) │ 6│ │ │WARNER ENTERTAINMENT COMPANY, L.│ │ │ │ │P.) │ │ │ ├──┼────────────────┼────────────────┼──┤ │ 30 │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TIME │嚇破膽(Ghost Ship) │ 28│ │ │WARNER ENTERTAINMENT COMPANY, L.│ │ │ │ │P.) │ │ │ ├──┼────────────────┼────────────────┼──┤ │ 31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出軌(Unfaithful) │ 24│ │ │TWENTIETH CENTURY FOX FILM │ │ │ │ │CORPORATION) │ │ │ ├──┼────────────────┼────────────────┼──┤ │ 32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非法正義(Road To Perdition) │ 14│ │ │TWENTIETH CENTURY FOX FILM │ │ │ │ │CORPORATION) │ │ │ ├──┼────────────────┼────────────────┼──┤ │ 33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天算不如人算(Life Or Something │ 12│ │ │TWENTIETH CENTURY FOX FILM │Like It) │ │ │ │CORPORATION) │ │ │ ├──┼────────────────┼────────────────┼──┤ │ 34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冰原歷險記(Ice Age) │ 9│ │ │TWENTIETH CENTURY FOX FILM │ │ │ │ │CORPORATION) │ │ │ ├──┼────────────────┼────────────────┼──┤ │ 35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玩命快遞(The Transporter) │ 24│ │ │TWENTIETH CENTURY FOX FILM │ │ │ │ │CORPORATION) │ │ │ ├──┼────────────────┼────────────────┼──┤ │ 36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星際大戰二部曲:複製人全面進攻(│ 2│ │ │TWENTIETH CENTURY FOX FILM │Star Wars:Episode II - Attack │ │ │ │CORPORATION) │Of The Clones) │ │ ├──┼────────────────┼────────────────┼──┤ │ 37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關鍵報告(Minority Report) │ 2│ │ │TWENTIETH CENTURY FOX FILM │ │ │ │ │CORPORATION) │ │ │ ├──┼────────────────┼────────────────┼──┤ │ 38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案藏玄機(High Crimes) │ 2│ │ │TWENTIETH CENTURY FOX FILM │ │ │ │ │CORPORATION) │ │ │ ├──┼────────────────┼────────────────┼──┤ │ 39 │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燕尾服(The Tuxedo) │ 24│ │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 │ │ ├──┼────────────────┼────────────────┼──┤ │ 40 │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紅龍(Red Dragon) │ 22│ │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 │ │ ├──┼────────────────┼────────────────┼──┤ │ 41 │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史瑞克(Shrek) │ 10│ │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 │ │ ├──┼────────────────┼────────────────┼──┤ │ 42 │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侏儸紀公園3(Jurassic Park 3) │ 6│ │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 │ │ ├──┼────────────────┼────────────────┼──┤ │ 43 │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神鬼認證(The Bourne Identity) │ 8│ │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 │ │ ├──┼────────────────┼────────────────┼──┤ │ 44 │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小馬王(Spirit:The Stallion Of │ 1│ │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Cimarron) │ │ ├──┼────────────────┼────────────────┼──┤ │ 45 │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E.T.外星人(E.T. The │ 2│ │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Extra-Terrestrial Reissue) │ │ ├──┼────────────────┼────────────────┼──┤ │ 46 │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七夜怪譚西洋篇(The Ring) │ 4│ │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 │ │ ├──┼────────────────┼────────────────┼──┤ │ 47 │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臥底任務(Undercover Brother) │ │ │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 │ 5│ ├──┼────────────────┼────────────────┼──┤ │ 48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蜘蛛人(Spider-Man) │ 16│ │ │COLUMBIA PICTURES INDUSTRIES, │ │ │ │ │INC.) │ │ │ ├──┼────────────────┼────────────────┼──┤ │ 49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雙瞳(Double Vision) │ 26│ │ │COLUMBIA PICTURES INDUSTRIES, │ │ │ │ │INC.) │ │ │ ├──┼────────────────┼────────────────┼──┤ │ 50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一家之鼠2(Stuart Little 2) │ 6│ │ │COLUMBIA PICTURES INDUSTRIES, │ │ │ │ │INC.) │ │ │ ├──┼────────────────┼────────────────┼──┤ │ 51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級戰警(XXX) │ 12│ │ │COLUMBIA PICTURES INDUSTRIES, │ │ │ │ │INC.) │ │ │ ├──┼────────────────┼────────────────┼──┤ │ 52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星際戰警(Men In Black 2) │ 6│ │ │COLUMBIA PICTURES INDUSTRIES, │ │ │ │ │INC.) │ │ │ ├──┼────────────────┼────────────────┼──┤ │ 53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凸槌大亨(Mr.Deeds) │ 6│ │ │COLUMBIA PICTURES INDUSTRIES, │ │ │ │ │INC.) │ │ │ ├──┼────────────────┼────────────────┼──┤ │ 54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金牌間諜(I Spy) │ 24│ │ │COLUMBIA PICTURES INDUSTRIES, │ │ │ │ │INC.) │ │ │ ├──┼────────────────┼────────────────┼──┤ │ 55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惡靈13(13 Ghosts) │ 6│ │ │COLUMBIA PICTURES INDUSTRIES, │ │ │ │ │INC.) │ │ │ ├──┼────────────────┼────────────────┼──┤ │ 56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偽裝任務(The Master of Disguise│ 16│ │ │COLUMBIA PICTURES INDUSTRIES, │) │ │ │ │INC.) │ │ │ ├──┼────────────────┼────────────────┼──┤ │ 57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NEW │王牌大賤諜3 - 夠Man吧(Austin │ 14│ │ │LINE PRODUCTIONS, INC.) │Powers In Goldmember) │ │ ├──┼────────────────┼────────────────┼──┤ │ 58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NEW │刀鋒戰士2(Blade II) │ 2│ │ │LINE PRODUCTIONS, INC.) │ │ │ ├──┼────────────────┼────────────────┼──┤ │ 59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NEW │街頭霸王(Knockaround Guys) │ 8│ │ │LINE PRODUCTIONS, INC.) │ │ │ ├──┼────────────────┼────────────────┼──┤ │ 60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NEW │迫在眉梢(John Q) │ 2│ │ │LINE PRODUCTIONS, INC.) │ │ │ ├──┼────────────────┼────────────────┼──┤ │ 61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NEW │他不笨,他是我爸爸(I Am Sam) │ 2│ │ │LINE PRODUCTIONS, INC.) │ │ │ ├──┼────────────────┼────────────────┼──┤ │ 62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NEW │虛擬偶像(Simone) │ 6│ │ │LINE PRODUCTIONS, INC.) │ │ │ ├──┼────────────────┼────────────────┼──┤ │ 63 │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獵風行動(Windtalkers) │ 6│ │ │METRO-GOLDWYN-MAYE PICTURES INC.│ │ │ │ │) │ │ │ ├──┼────────────────┼────────────────┼──┤ │ 64 │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鱷魚獵人(Crocodile Hunter: │ 18│ │ │METRO-GOLDWYN-MAYE PICTURES INC.│Collision Course) │ │ │ │) │ │ │ ├──┼────────────────┼────────────────┼──┤ │ 65 │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誰與爭鋒(Die Another Day) │ 54│ │ │METRO-GOLDWYN-MAYE PICTURES INC.│ │ │ │ │) │ │ │ ├──┼────────────────┼────────────────┼──┤ │ 66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關鍵時刻(The Four Feathers) │ 6│ │ │PARAMOUNT PICTURES CORPORATION)│ │ │ ├──┼────────────────┼────────────────┼──┤ │ 67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命運交錯(盜版商譯生死交關; │ 6│ │ │PARAMOUNT PICTURES CORPORATION)│Changing Lanes) │ │ ├──┼────────────────┼────────────────┼──┤ │ 68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拜金妙搭檔(Serving Sara) │ 8│ │ │PARAMOUNT PICTURES CORPORATION)│ │ │ ├──┴────────────────┴────────────────┴──┤ │以上編號1至編號68共649片,係於91年12月4日於嘉義縣新港鄉○○村○○路五十二號扣 │ │押,91年12月18日經著作權人提出告訴。 │ ├──┬────────────────┬────────────────┬──┤ │ 69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非關男孩(2部) │ 4│ ├──┼────────────────┼────────────────┼──┤ │ 70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停機四十天(5部) │ 10│ ├──┼────────────────┼────────────────┼──┤ │ 71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黑鷹計畫(1部) │ 2│ ├──┼────────────────┼────────────────┼──┤ │ 72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SK2惡夢島(9部) │ 18│ ├──┼────────────────┼────────────────┼──┤ │ 73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見鬼(4部) │ 8│ ├──┼────────────────┼────────────────┼──┤ │ 74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2002惡靈古堡(盜版片名惡靈古堡,│ 6│ │ │ │3部) │ │ ├──┼────────────────┼────────────────┼──┤ │ 75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各懷鬼胎(2部) │ 4│ ├──┼────────────────┼────────────────┼──┤ │ 76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針鋒相對(3部) │ 6│ ├──┼────────────────┼────────────────┼──┤ │ 77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勇士們(1部) │ 2│ ├──┼────────────────┼────────────────┼──┤ │ 78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朝九晚五(11部) │ 22│ ├──┼────────────────┼────────────────┼──┤ │ 79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警戒區(6部) │ 12│ ├──┴────────────────┴────────────────┴──┤ │以上編號69至編號79共94片,係於91年12月4日於嘉義縣新港鄉○○村○○路五十二號扣 │ │押,92年3月7日經著作權人提出告訴。 │ ├───────────────────────────────────────┤ │編號1至編號79合計743片盜版影片光碟片係經著作權人提出告訴。(649片+94片=743片│ │) │ └───────────────────────────────────────┘ 附表二:經告訴音樂光碟片1,139片 單位:片 ┌──┬────────────────┬────────────────┬──┐ │編號│著 作 權 人│光 碟 名 稱│數量│ ├──┼────────────────┼────────────────┼──┤ │ 1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黃品源「簡單情歌」專輯 │ 100│ ├──┼────────────────┼────────────────┼──┤ │ 2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張惠妹「發燒」專輯 │ 111│ ├──┼────────────────┼────────────────┼──┤ │ 3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許慧欣「孤單芭蕾」專輯 │ 61│ ├──┼────────────────┼────────────────┼──┤ │ 4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周蕙「寂寞城市」專輯 │ 32│ ├──┼────────────────┼────────────────┼──┤ │ 5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蕭亞軒「愛的主打歌」專輯 │ 84│ ├──┼────────────────┼────────────────┼──┤ │ 6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阿杜「堅持到底」專輯 │ 163│ ├──┼────────────────┼────────────────┼──┤ │ 7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永邦「COME」專輯 │ 85│ ├──┼────────────────┼────────────────┼──┤ │ 8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梁詠琪「魔幻季節」專輯 │ 80│ ├──┼────────────────┼────────────────┼──┤ │ 9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祝釩剛「JACKY」專輯 │ 62│ ├──┼────────────────┼────────────────┼──┤ │ 10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容祖兒「一個人的情歌」專輯 │ 60│ ├──┼────────────────┼────────────────┼──┤ │ 11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大支「舌粲蓮花」專輯 │ 26│ ├──┼────────────────┼────────────────┼──┤ │ 12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SHE「美麗新世界」專輯 │ 25│ ├──┴────────────────┴────────────────┴──┤ │以上編號1至編號12共889片,係於91年12月4日於嘉義縣新港鄉○○村○○路五十二號扣 │ │押。 │ ├──┬────────────────┬────────────────┬──┤ │ 13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勁爆女歌手「作戰」專輯 │ 26│ ├──┼────────────────┼────────────────┼──┤ │ 14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張震嶽「我要錢」專輯 │ 70│ ├──┴────────────────┴────────────────┴──┤ │以上編號13至編號14共96片,係於91年12月4日於嘉義縣新港鄉○○村○○路一一五巷八 │ │十四號之一扣押。 │ ├───────────────────────────────────────┤ │編號1至編號14合計985片,係於91年12月4日即提出告訴。 │ ├──┬────────────────┬────────────────┬──┤ │ 15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梁靜茹「我喜歡」 │ 5│ ├──┼────────────────┼────────────────┼──┤ │ 16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任賢齊「永夜」 │ 3│ ├──┼────────────────┼────────────────┼──┤ │ 17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辛曉琪「夏之雪」 │ 1│ ├──┼────────────────┼────────────────┼──┤ │ 18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品冠「水晶球」 │ 1│ ├──┼────────────────┼────────────────┼──┤ │ 19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鄭秀文「捨得」 │ 29│ ├──┼────────────────┼────────────────┼──┤ │ 2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張惠妹「發燒」 │ 5│ ├──┼────────────────┼────────────────┼──┤ │ 21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孫燕姿「HEY JUDE」 │ 1│ ├──┼────────────────┼────────────────┼──┤ │ 22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許志安「我還能愛誰」 │ 2│ ├──┼────────────────┼────────────────┼──┤ │ 23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慧琳琳「飛吧」 │ 5│ ├──┼────────────────┼────────────────┼──┤ │ 24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張學友「他在那裡」 │ 5│ ├──┼────────────────┼────────────────┼──┤ │ 25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許慧欣「孤單芭蕾」 │ 1│ ├──┼────────────────┼────────────────┼──┤ │ 26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蘇永康「我和你」 │ 8│ ├──┼────────────────┼────────────────┼──┤ │ 27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林慧萍「驛」 │ 2│ ├──┼────────────────┼────────────────┼──┤ │ 28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林憶蓮「BECAUSE YOU LOVE」 │ 3│ ├──┼────────────────┼────────────────┼──┤ │ 29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江美琪「夜的詩人」 │ 2│ ├──┼────────────────┼────────────────┼──┤ │ 30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李玟「SO CRAZY」 │ 4│ ├──┼────────────────┼────────────────┼──┤ │ 31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張信哲「從開始到現在」 │ 2│ ├──┼────────────────┼────────────────┼──┤ │ 32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阿杜「他一定很愛你」 │ 12│ ├──┼────────────────┼────────────────┼──┤ │ 33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吳宗憲「愛讓一切都對了」 │ 3│ ├──┼────────────────┼────────────────┼──┤ │ 34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溫嵐「藍色雨」 │ 2│ ├──┼────────────────┼────────────────┼──┤ │ 35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周杰倫「半獸人」 │ 32│ ├──┼────────────────┼────────────────┼──┤ │ 36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張清芳「你喜歡我的歌」 │ 3│ ├──┼────────────────┼────────────────┼──┤ │ 37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高慧君「世界末日」 │ 4│ ├──┼────────────────┼────────────────┼──┤ │ 38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鄭中基「別愛我」 │ 1│ ├──┼────────────────┼────────────────┼──┤ │ 39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信樂團「世界末日」 │ 3│ ├──┼────────────────┼────────────────┼──┤ │ 40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陳奕迅「你的背包」 │ 5│ ├──┼────────────────┼────────────────┼──┤ │ 41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布蘭妮「BOYS」 │ 2│ ├──┼────────────────┼────────────────┼──┤ │ 42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張震嶽「一切再重來」 │ 1│ ├──┼────────────────┼────────────────┼──┤ │ 43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伍佰「九重天」 │ 1│ ├──┼────────────────┼────────────────┼──┤ │ 44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SHE「美麗新世界」 │ 1│ ├──┼────────────────┼────────────────┼──┤ │ 45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動力火車「鎮守愛情」 │ 1│ ├──┴────────────────┴────────────────┴──┤ │以上編號15至編號45共150片,係於91年12月4日於嘉義縣新港鄉○○村○○路五十二號扣│ │押,於92年2月12日嘉義市調查站會同被告啟封清查後,經著作權人追加告訴。 │ ├──┬────────────────┬────────────────┬──┤ │ 46 │全員集合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郭桂彬「世間情」 │ 3│ ├──┼────────────────┼────────────────┼──┤ │ 47 │全員集合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黃乙玲「海波浪」 │ 1│ │ │ │ │ │ ├──┴────────────────┴────────────────┴──┤ │以上編號46至編號47共計4片,係於91年12月4日於嘉義縣新港鄉○○村○○路五十二號扣│ │押,於92年2月12日嘉義市調查站會同被告啟封清查後,經著作權人於92年2月26日提出告│ │訴。 │ ├───────────────────────────────────────┤ │編號1至編號47合計1,139片盜版音樂光碟片係經著作權人提出告訴(985片+150片+4片 │ │=1,139片)。 │ └───────────────────────────────────────┘ 附表三:檢察官起訴範圍(即扣押證物之物品清冊) ┌───────────┬──────────┬────┐ │ 品 名 │ 數 量 │ 單位 │ ├───────────┼──────────┼────┤ │1 盜版CD 採樣品 │ 12 │ 片 │ ├───────────┼──────────┼────┤ │2 盜版CD │ 973 │ 片 │ ├───────────┼──────────┼────┤ │3 不知名版權公司 │ │ │ │ 盜版CD 採樣品 │ 1 │ 片 │ ├───────────┼──────────┼────┤ │4 不知名版權公司 │ │ │ │ 盜版CD │ 811 │ 片 │ ├───────────┼──────────┼────┤ │ 小計共:1797片(有版權者1193(提出告訴者1139)+不明 │ │ 版權604=1797 │ ├───────────┬──────────┬────┤ │5 盜版VCD 採樣品 │ 16 │ 片 │ ├───────────┼──────────┼────┤ │6 盜版VCD │ 651 │ 片 │ ├───────────┼──────────┼────┤ │7 不知名版權公司 │ │ │ │ 盜版VCD 採樣品 │ 2 │ 片 │ ├───────────┼──────────┼────┤ │8 不知名版權公司 │ │ │ │ 盜版VCD │ 626 │ 片 │ ├───────────┴──────────┴────┤ │小計共:1295片(有版權者997(提出告訴者743)+不明版 │ │權298 =1295) │ ├───────────────────────────┤ │ 以上扣押證物合計共 3092 片(1797+1295=3092) │ ├───────────┬──────────┬────┤ │9 銷售價目表 │ 2 │ 片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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