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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52號

背信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蔡崇義董武全曾文欣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52號

上訴人
聖宥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上訴人背信等罪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一千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㈣、上訴人就第二項之聲明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㈠、引用刑事上訴狀所載之理由。

㈡、被上訴人三人共同基於偽造文書及背信之犯意聯絡,竟將上訴人信託登記予被上訴人丁○○名下坐落雲林縣斗南鎮○○段一四O三號之農地,以被上訴人甲○○與丙○○間有一千萬元債權債務關係為由之不實事項,將上開農地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予被上訴人丙○○,而致生損害於上訴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被上訴人三人就其不法侵害上訴人之權利,致上訴人受有一千萬元之損害,自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爰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所載。

貳、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三人均否認犯罪,惟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任何主張。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原審諭知被上訴人均無罪在案,本院維持原判決,將公訴人之上訴駁回。依首開規定,應由本院維持原審附帶民訴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曾文欣

                  書記官 李育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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