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上易字第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晉三視訊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上易字第398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戴勝利 法 官 顏基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嘉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