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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附民字第91號

違反醫師法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陳義仲宋明蒼蔡勝雄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附民字第91號

原告
乙○○
原告
丁○○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96年度上訴字第928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理由

一、按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違反醫師法案件,其起訴範圍僅限於違反醫師法部分,被告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之對象張秀鳳,係死於心房間隔脂肪肥厚症併發心律不整,為自然死亡,與被告違反醫師法之犯行,並無因果關係,被告並不成立過失致死罪,檢察官亦未就過失致死部分起訴,此有起訴書一份附卷可稽,從而張秀鳳並非被告違反違反醫師法案件之被害人,被告等人雖為被害人張秀鳳之繼承人,主張被告因執行醫療業務行為過失致張秀鳳於死,被告等人受有損害,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與起訴事實不符,則揆諸前述說明,原告等人自非因被告違反醫師法案件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其等提起之本案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向本院提出,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宋明蒼

法 官 蔡勝雄

                   書記官 汪姿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附民字第91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醫師法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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