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附民字第9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附民字第91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丁○○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96年度上訴字第928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理由
一、按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違反醫師法案件,其起訴範圍僅限於違反醫師法部分,被告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之對象張秀鳳,係死於心房間隔脂肪肥厚症併發心律不整,為自然死亡,與被告違反醫師法之犯行,並無因果關係,被告並不成立過失致死罪,檢察官亦未就過失致死部分起訴,此有起訴書一份附卷可稽,從而張秀鳳並非被告違反違反醫師法案件之被害人,被告等人雖為被害人張秀鳳之繼承人,主張被告因執行醫療業務行為過失致張秀鳳於死,被告等人受有損害,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與起訴事實不符,則揆諸前述說明,原告等人自非因被告違反醫師法案件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其等提起之本案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