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決(95年度附民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泰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劉秋絹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占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2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方面: ㈠聲明:①原判決廢棄。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1百 萬元,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被上訴人任職上訴人公司總經理,其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將上訴人公司機密外洩,並於中國大陸成立與原告公司性質相近之公司,涉有背信之犯行,乃起訴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之損害,原審以被上訴人無犯罪成立,而駁回上訴人之訴,爰聲請上訴。 二、被上訴人方面: ㈠聲明:駁回上訴。 ㈡陳述:被上訴人沒有任何犯罪事實,上訴人上訴無理由。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甲○○被訴侵占等案件,經原審判決無罪後,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上訴,然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96年10月31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865號判決駁回 上訴在案,揆之上開規定,自應駁回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陳珍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