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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抗字第24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蔡崇義董武全曾文欣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245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六日裁定(九十七年度聲字第六七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分別經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七條、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第四百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甲○○於原審提起抗告時,抗告書狀並未敘述抗告之理由,即提出於原審法院並卷送本院,本院無從審究其有無理由,依上揭說明,本件抗告顯不合抗告法律程式,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曾文欣

                   書記官 李育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抗字第245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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