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聲字第13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3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處分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竊盜、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之記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