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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葉居正洪碧雀吳勇輝

原告
金皇美有限公司
原告
之2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泰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蘇新竹 律師

      張清富 律師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三六九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洪碧雀

                   法 官 吳勇輝

                   書記官 李良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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