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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吳志誠高明發羅心芳

原告
戊○○
被告
乙○○

      丁○○

      甲○○

      丙○○即徐寶瀅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貪污等案件(本院95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12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羅心芳

                   書記官 蔡振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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