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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1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葉居正吳勇輝郭千黛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11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35號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90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46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係指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而言,此為提起第二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倘上訴人之上訴書狀或補提之上訴理由書,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並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上述違法、不當情形,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96年12月17日向原審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於上訴狀內僅陳述「上訴理由將後補」外,其餘未為任何敘述,有其上訴狀在卷可稽。嗣經原審法院於97年1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97年1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已久,迄未補敘上訴理由,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以判決駁回之,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郭千黛

                   書記官 尤乃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17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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