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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22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葉居正吳勇輝郭千黛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22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742號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34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雖經上訴人即被告甲○○於97年2月27提起上訴,然其未具上訴理由,經原審法院於97年3月25日發函命其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有原審法院南院雅刑中96易1742字第0970013819號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45頁)。惟被告並未補正其上訴理由;嗣經本院於97年4月22日裁定,命被告於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97年4月25日送達於被告,然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則揆之上開規定,被告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郭千黛

                   書記官 尤乃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226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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