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127號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碧娟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八○五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七七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為設於嘉義縣六腳鄉蒜東村二六九之二號「太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消防設備員,受嘉義市○區○○里○○路○段八三五號、八三七號世賢嘉天下大樓(下稱世賢嘉天下)管理委員會委託,負責世賢嘉天下九十二、九十四、九十五年度消防設備維修改善及申報,為執行業務之人。甲○○明知其受委託為「世賢嘉天下」進行九十四年度消防安全設施檢測,即有應確實詳盡進入大樓每一棟、每一樓、每一戶住戶內檢測所有消防安全設備是否運作正常之作為義務,竟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至同年月十日間,為「世賢嘉天下」進行消防安全設施檢測時,未確實進入嘉義市○○路○段八三七號三樓三即住戶乙○○住處內,對屋內溫度差動探測器及相連接地區警鈴等消防安全設備為實地檢測,而未查得該戶溫度差動探測器及相連接地區警鈴等消防安全設備已有故障,若有火災意外發生,勢必造成該三樓三與其他大樓住戶人命傷亡危險結果,甲○○本應注意且能注意,依當時一切情狀,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未注意至此,率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廿二日,代「世賢嘉天下」向嘉義市消防局提出九十四年度消防安全設備申報書。嗣因住戶乙○○於住宅客廳中長期開啟神明燈而從未關閉,而於九十五年四月十五日凌晨三時三十分許,神明燈電線走火引發火災,因該大樓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故障,火災地區警鈴未能鳴響,致乙○○無法於火災發生第一時間查覺,延誤救護子女及逃亡時間,與乙○○同住兒子簡瑋德、女兒郭家妤亦均因地區警鈴故障未響而遲誤查覺火警發生,終至逃生不及,均受有呼吸道嗆傷、吸入性嗆傷之傷害,經送醫治療後,簡瑋德仍於九十五年四月十五日上午四時三十五分許,不治死亡,郭家妤則於同日下午八時四十一分死亡(乙○○涉犯公共危險、過失致死等罪嫌,另為緩起訴處分)。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嫌云云。 二、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查本案公訴人、被告及選任辯護人吳碧娟律師,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卷內公訴人所提證據清單證物中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均表示不爭執。因被告、辯護人及公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就各該傳聞證據,分別進行詰問及辯論,該等證據又無顯不可信情況,本院審酌採納該等傳聞證據,無礙被告與辯護人等於程序上彈劾詰問權利,認上開傳聞證據,均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之二、之五等規定,因而具備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合先敘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且須適合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二十九上三一0五、五十三台上二七五0判例參照)。復認定不利於被告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證據。再事實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三十上字八一六、四十台上八六號判例參照)。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其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九十二台上一二八號判例參照)。 四、本件公訴人認被告甲○○涉有上揭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無非以:證人乙○○、施坤吾、林郁慧、陳源和、吳碧宏、郭樹木於偵查中證述,及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驗斷書、相驗照片、嘉義市消防局九十五年五月十日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被告甲○○製作「世賢嘉天下」九十四年十二月廿二日及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嘉義市消防局九十六年一月廿五日嘉市消預字第0960001015號函附消防安全檢查不合規定限期改善通知單、檢查紀錄表、「世賢嘉天下」九十三年下半年度由聯鼎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代為申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勘驗照片等,為其主要論據。惟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至同年十二月十日間,曾為「世賢嘉天下」進行安全設備檢驗。惟堅詞否認有業務過失犯行,辯稱:該次八三七號三樓三之溫度差動探測器、地區警鈴,經檢查後,並無問題,當日火災發生受信總機有接收訊號,顯見溫度差動探測器,並無損壞,而地區警鈴常會遭管理人員關閉,非伊所能控制,且伊非常駐人員,無定期維修、保養義務,伊該次檢查完畢後,已盡其義務,對於伊檢查數月後所發生火災,實與伊無關等語。 五、經查: ㈠被告甲○○為太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並具有消防設備士資格,而址設嘉義市○區○○路一段八三五號、八三七號世賢嘉天下大樓管理委員會,委託甲○○辦理九十四年度之消防安全設備檢測,檢測項目包含滅火器、消防栓、自動撒水設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標示設備、避難器具、緊急照明、連結送水管、消防專用蓄水池、排煙設備、緊急電源插座等各項,經甲○○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同年月十日辦理檢測後,於同年月廿二日提出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等情,業據被告供承不諱,核與證人郭樹木即世賢嘉天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被告提出之世賢嘉天下九十四年十二月廿二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內政部核發消士證字第2109號消防設備士證書在卷可稽(詳一一六0號他字卷六六至一一九頁、七七九號偵查卷九七頁)。而嘉義市○○路○段八三七號三樓三即被害人簡瑋德、郭家妤住處客廳,於九十五年四月十五日凌晨二時三十分許,因客廳神明燈開關未關閉,電線走火引發火災,簡瑋德、郭家妤因呼吸道嗆傷、吸入性嗆傷而死亡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筆錄、驗斷書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二份、嘉義市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在卷可憑。是上開事實至為明灼,堪以認定。㈡再世賢嘉天下八三七號三樓三被害人簡瑋德、郭家妤住處發生火災,其起火原因為客廳神明燈開關未關閉,電線走火而引發等情,已如前述。而被告甲○○所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測項目,並不包含住戶住處內一般電源線路,此觀諸卷附被告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自明。是上揭被害人住處神明燈電線走火與被告消防安全設備檢測業務無涉,至為灼明。故公訴人認被告違反其消防安全檢測注意義務,且因其注意義務之違反因而造成被害人死亡,即需審究:本件火災發生時,上開八三七號三樓三之溫度差動探測器、地區警鈴是否早已損壞而無火災警示功用?若早已損壞,是否被告未妥善進行檢測而未能發現而違反其注意義務?及被告消防安全設備檢測未完備與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有無相當因果關係?㈢證人侯福財即嘉義市消防局從事消防檢查業務人員於原審證稱:(關於溫度差動探測器檢驗方式?)拿探測棒去測試,會把功能傳送到受信總機,總機會顯示何處發生狀況;(整個溫度差動探測器、受信總機、地區警鈴傳送方式?)溫度差動探測器感應到訊號,就會先傳送到受信總機,受信總機再傳送訊號到各樓層警鈴;(受信總機它本身感應到火警,會呈現什麼狀態?)會響,比如在第一區感應到,警報就會開始響;(只要各樓層線路沒有故障,各樓層的警鈴就會正常運作會響?)是的;(如果各樓層正常,是否會一起響起?)是的,不會只傳到任何一樓層;(如果地區警鈴關掉,受信總機感應到火警,會出現什麼狀況?)一般地區警鈴就是指各樓層都有的警鈴,地區○○○路拉過來受信總機,受信總機有主音響,就是管理室發出來的聲音,地區警鈴發出的聲音與受信總機聲音不同,如地區警鈴關掉,就會只發出受信總機「嗶嗶」聲音等語(詳原審卷一五一至一五九頁);證人黃宏哲即嘉義市消防局消防檢查業務人員於原審亦證稱:(本件火災,如火警在受信總機裡面已經顯示出哪個樓層發生火警,是否表示溫度差動探測器正常沒有故障?)是的;(此情形,受信總機會不會把訊號傳到地區警鈴區?)會,如果二樓探測器有動作,二樓警鈴會響,其他樓層也都會響;(如果其中一樓層警鈴壞掉,會不會影響其他樓層的警鈴?)看線路有無斷掉,斷哪個樓層,如果是前面樓層的線路斷掉,後面樓層就不會響,如果是個別樓層警鈴故障,就不影響其他樓層警鈴等語(詳原審卷一六七至一六八頁),而證人侯福財、黃宏哲均為具消防專業知識之消防人員,並負責消防設備檢測工作,與本件被害人及被告均無熟識,僅因所具備之專業知識與工作內容而至地院作證,其證言之憑信性、真誠性均無疑問,自屬可信。是關於溫度差動探測器、受信總機、地區警鈴之運作方式,在操作正常且無損壞情形下,係溫度差動探測器感應到所設定溫度差異變化,即傳送訊號至受信總機(設於管理室),受信總機主音響即會發出火災警示「嗶嗶」聲(與地區警鈴聲不同),閃燈顯示火警區域,並傳送訊號至各樓層地區警鈴,各樓層地區警鈴均會響起,而非僅發生火警之樓層地區警鈴發出聲響,若將受信總機地區警鈴按鈕關閉(受信總機有數個按鈕,其中一個為與地區警鈴間之按鈕,地區警鈴實際上是在各樓層),地區警鈴即不會發出聲響,至堪認定。 ㈣證人丙○○即本件火災發生時世賢嘉天下值班管理人員於偵查中證稱:當天有看到受信總機火災警示燈在閃,一樓的排煙總機也在響,消防隊到一會兒,之後我才將受信總機及排煙總機關掉等語(詳偵查卷四三頁);復於原審證稱:發生火災時,大約二點半,當時只有我一人值班,我看到受信總機燈在閃爍,就是八三七號三樓的燈在閃,也有聽到中庭排煙總機在響,我就到中庭看到三樓煙很多,當時大樓有好幾個住戶也剛好出來,我趕快打一一九,等到消防隊來時,我才把受信總機、排煙總機關掉等語(詳原審卷一二四至一二六頁)。參以消防人員於當日接獲報案後趕至現場救災,到達時已有住戶疏散到樓下等情,亦據證人蘇莫捷即當日到場救災之消防人員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詳偵查卷一○七頁),足堪佐證證人丙○○上開證稱,並非屬虛妄,堪信本件火災發生時,位在管理員室受信總機尚有接獲八三七號三樓溫度差動探測器傳送火警訊號,接收後受信總機繼而閃爍火警警示燈與發出警示聲音,即堪認定。而證人侯福財、黃宏哲均於原審審理證稱:溫度差動探測器正常時,才會傳送訊號到受信總機等語(詳原審卷一五七、一六三頁),並參酌上揭溫度差動探測器、受信總機、地區警鈴訊號傳送路線方式,則本件火警發生時,受信總機既仍有接獲被害人居住八三七號三樓溫度差動探測器火警訊號,顯見該溫度差動探測器於火警發生時,仍在正常運作並發揮火警警示功能,並無損壞情形,即屬明確。 ㈤證人乙○○於偵查及原審均證稱:火警發生當天,警鈴並沒有響起,是聽到小孩哭聲才醒的等語(詳偵查卷十六頁、原審卷八十頁),另證人施坤吾即居住在世賢嘉天下大樓八三七號十二樓一住戶於偵查中亦證稱:當天火災發生時沒有聽到火災警鈴響等語(詳偵查卷四二頁);再居住上揭大樓八三七號五樓三住戶吳碧宏、八三七號四樓三住戶林郁慧、陳源和於偵查中均證稱:對於火災發生當時警鈴有沒有響沒有印象等語(詳偵查卷一九五至一九七頁),而證人陳源和復證稱:平常樓下小女孩都會尖叫,火災發生當天,我剛睡不久,我又聽到小朋友在叫,也聽到玻璃碎裂的聲音,我把大門打開,發現濃煙跑進屋內,我就把太太、小孩叫起來等語(詳偵查卷一九六頁)。而世賢嘉天下大樓地區警鈴作響時,聲音非常大,即使在住處內將鐵門、大門及房間門關上,仍可清晰聽見,業據檢察官於偵查中勘驗明確,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詳偵查卷四一頁),是證人陳源和係因聽見樓下即本件火災發生地點三樓三小孩叫聲、玻璃碎裂聲音而察覺有異,若上開時間地區警鈴有響,因地區警鈴聲音極為大聲,實有可能干擾、或蓋過較為小聲玻璃碎裂聲音、小孩叫聲,此外參酌證人侯福財、黃宏哲上揭證述受信總機接受訊號後,即將火警訊號傳送至地區警鈴,各樓層地區警鈴均會響起,而非僅發生火災樓層地區鈴響等情以觀,火災發生時若各樓層地區警鈴俱響,聲音勢必極大且吵雜,當無全無鈴響印象反仍可聽見玻璃碎裂聲音、小孩哭聲可能,然上揭證人乙○○、施坤吾、吳碧宏、林郁慧、陳源和於火災發生時均無聽見警鈴聲音之記憶,顯見本件火災發生時,各樓層地區警鈴並無發出聲響,應可認定。至證人郭樹木於偵查中,就火災發生時地區警鈴有無響起,先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證稱地區警鈴未響,後於九十六年六月廿七日改稱,地區警鈴有響,前後證述矛盾(詳他字卷十九頁、偵查卷一一○頁),尚不足作為火災發生時,地區警鈴有響起憑佐。 ㈥世賢嘉天下大樓受信總機接收溫度差動探測器之火警訊號後,即自動將火警訊號傳送至各樓層之地區警鈴,使地區警鈴齊響火警警鈴,業經證人侯福財、黃宏哲證述如前,復均證稱:溫度差動探測器正常,受信總機火警燈有閃爍,但是地區警鈴沒有響,有可能是受信總機的地區警鈴開關沒有開等語(詳原審卷一五一、一六三頁)。是本件溫度差動探測器有傳送火警訊號至受信總機,已如前述。然本件火警發生時,地區警鈴全未響起,非僅特定樓層地區警鈴未響,是地區警鈴未響之原因係因損壞或遭人將受信總機地區警鈴開關關閉,實非無疑。參以證人吳碧宏、陳源和、林郁慧於偵查中均證稱:火災發生前有人來測試溫度探測器,當時警鈴是好的,測試時很大聲幾乎整棟樓都聽得到等語(詳偵查卷一九五、一九七頁)。故依證人吳碧宏、陳源和、林郁慧證述檢測時地區警鈴良好情形觀之,世賢嘉天下大樓發生火災時,各樓層地區警鈴應無全部損壞而均未響可能,故實難以排除地區警鈴係因受信總機地區警鈴開關遭關閉可能。且本件火災發生後,世賢嘉天下大樓於九十五年五月廿九日維修消防設備項目為「滅火器換藥、太平龍頭更新、A、B棟灑水壓力開關整修、灑水汞浦屋頂逆止閥更新、消防水帶更新、八三七號三樓火警線路重整、八三七號七樓、八三五號八樓火警線路查修、方向燈修理」及於九十五年五月、六月間更新停車場、地下二樓探測器,於九十五年十月廿六日維修「排煙受信總機整修、進風及排煙閘門馬達新品、送水口逆止閥新品、五金零件、線材、整修地下室消幫浦、前後棟十一、十二樓灑水警報系統、地下室泡沫感知頭、頂樓開關閥修理」等情,有被告提出九十五年五月廿九日太元消防公司請款單、九十五年十月廿六日報價單及證人郭樹木提出統一發票在卷可稽(詳偵查卷一一四至一一五、一一八至一二○頁)。是本件火災發生後數月間,世賢嘉天下並無維修任一樓層地區警鈴,就火警線路部分僅就八三七號三樓、七樓、八三五號八樓為重整或查修,亦無就受信總機與地區○○○○路全面修繕紀錄,顯見本件火警發生後,地區警鈴仍無損壞,受信總機與地區○○○○路亦無維修,足徵本件火警發生時,地區警鈴功能正常,因此事後無修繕之必要,益見地區警鈴未能發揮響鈴警示功能,應係管理室受信總機地區警鈴開關關閉而造成。 ㈦本件被告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至同年月十日,進行世賢嘉天下大樓消防安全設備檢測時,其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不符規定部分為:「⑴受信總機第八、九、十一迴路誤報未接線。⑵探測器故障及劣化:A棟 BF乘1、9F乘2」,其中第八、九、十一迴路係分別指門牌號碼八百三十九號、四十七號、四十三號(店面部分),因迴路接上馬上就會顯示火警,並使警鈴作響,因而先拆除線路,而探測器故障及劣化則為八百三十五號地下室一個、九樓二個,業據被告於原審供明,並有世賢嘉天下大樓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及所附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迴路編號、設備平面圖在卷可佐(詳他字卷六六至一一九頁)。是被告於上揭時間,檢測世賢嘉天下大樓八三五、八三七號即大樓非店面部分地區○○○○路,並無不符規定需檢修情形;而上開世賢嘉天下九十四年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經嘉義市消防局於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前往複查,其中警報設備部分,僅有「八三七號六樓斷線測試迴路故障」不符規定情形,有卷附嘉義市消防局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嘉市消預字第0960001015號函及函附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規定限期改善通知單(其中八三七號三樓記載為影印造成誤認所致,應為八三七號六樓,業據填單人即證人侯福財於原審證述明確)、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在卷可稽。故火警發生後,前揭未修繕部分,除八三七號六樓有迴路故障,其他地區○○○路故障或地區警鈴、受信總機線路故障情形,亦徵本件火警發生時地區警鈴全無作用,實係因受信總機地區警鈴按鈕開關處於關閉狀態所致。 ㈧況證人乙○○於原審亦證稱:搬進世賢嘉天下大樓至火災發生前,有聽過警鈴亂響等語(詳原審卷八五頁)。證人丙○○亦稱:平常有聽過地區警鈴響起,那是誤報,如沒狀況,就復歸等語(詳原審卷一二三頁)。是證人乙○○、丙○○於本件火災發生前,均有聽過地區警鈴因誤報而亂響情形,則人員處理時,實有可能因警鈴誤報將地區警鈴按鈕關掉後,漏未再為開啟。綜上,相互勾稽,本件火災發生時地區警鈴雖未響起,實係因受信總機地區警鈴按鈕遭關閉所致。 ㈨末查,被告受世賢嘉天下委託進行消防設備安全檢測與申報,其工作內容僅為該次檢測安全設備並將檢測情形代世賢嘉天下向消防單位申報,若有設備損壞,係由世賢嘉天下管理委員會再行決定是否修繕、以及由何人修繕,世賢嘉天下管理委員會並無委請被告進行定期保養、維護等情,業據被告供述在卷,核與證人郭樹木於偵查中證述情詞相符,是本件被告受世賢嘉天下委託辦理九十四年度消防安全設備之檢測,其義務僅於該次檢測內容,並無嗣後定期保養維修義務,而依前述,本件火災發生時,被害人居住之八三七號三樓三溫度差動探測器係正常運作,地區警鈴雖功能正常惟誤遭人將受信總機地區警鈴按鈕關閉,致火災發生時地區警鈴未能發出警示聲響,而因被告並無定期維修保養義務,對於受信總機之地區警鈴按鈕是否在正確位置,於本件火災發生時即被告為上開九十四年度消防安全設備檢測完畢數月後之受信總機各按鈕位置,實無任何注意義務,自難以此認被告就地區警鈴未能發出聲響,有何過失。 六、綜上所述,本件世賢嘉天下八三七號三樓三溫度差動探測器於火災發生時,功能完好,地區警鈴功能正常而遭人誤關閉受信總機地區警鈴按鈕,則被告於本件消防安全設備檢測過程中是否具有業務上過失,及被告業務與火災發生、被害人死亡有無因果關係,仍存在上開所述諸多合理懷疑。公訴人舉證亦難釋疑上開各情。又本院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害人因火災死亡結果,與被告其他疏失行為有何關連,自不能僅因被告為進行該次消防安全設備檢測之人,而被害人係因火災死亡事實,即以推測或擬制方法,遽認被告確有前開業務過失致死犯行,故本件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前說明,自應依法為被告無罪判決諭知,以昭公允。 七、本院經核,原審認事用法,均無違誤。檢察官循告訴人請求上訴意旨略以:⑴本件地區警鈴,既然功能正常,而係遭人關閉,以致警報當時並未作響,然究係何人所關閉,原審並未查明。⑵本件原審認案發當時,系爭偵測器及地區警鈴功能,皆屬正常,當時警鈴未響,係因有人將受信主機警報器開關關閉所致,故被告未有違反任何注意義務;然本件經當時值班警衛即證人丙○○到庭證稱,警報器每次復歸均會再開啟,不可能將其關閉;而案發當時受信主機警報器,並未關閉。依證人丙○○證詞,既案發當時警報器,並未關閉,且煙霧偵測器功能正常,表示地區警鈴應為故障,否則何以未為作響?被告若確曾逐層檢測,何以當時為檢測時並未發覺故障情形?由此可見,被告檢測應有不確實而違反注意義務情事。原判決就此,略而不論,遽認警報器為人關閉,其認事用法,尚有違誤,而指摘原判決不當云云。經查:本件檢察官既無法舉證證明下列事項:「被告有故意關閉警玲」或「於檢查時有發現警鈴有缺失,而故意不為糾正」,或「於測試時未確實檢查」等事項,則本件因警鈴關閉,導致本件事故發生,自不得執此,即遽謂被告,應就本件火災發生負過失責任。至本件究係何人將警鈴關閉,此乃追訴者責任,尚難以原判決對此未查明,即謂原判決不當。又本件證人即警衛管理員丙○○所供,僅係依其經驗法則,而供稱警報器每次復歸後均會再開啟,不可能將其關閉云云。尚難執此推論,本件案發時警報器並未關閉,進而推論,本件被告於其檢測時有不確實情形。是證人丙○○所為供述,自不得據為不利被告認定。依上所述,檢察官上訴意旨所述,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珍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董武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