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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703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楊明章戴勝利顏基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70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9號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8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另「上訴書應敘述具體理由」,此屬上訴所應具備之法律上程式,而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係指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事項,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而言,此為提起第二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倘上訴人之上訴書狀,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並未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事項究竟有何違法或不當情形,即難認已敘述具體理由,所為上訴,自屬不符法律上應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9號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二年,經被告於97年2月13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憑,被告不服提起本件上訴,未依上開規定於上訴書狀敘述理由,經本院於97年7月2日裁定命被告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其上訴之具體理由,經被告於97年7 月4日收受補正具體理由之裁定,惟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迄今仍未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書於本院,則上訴人即被告既未有具體指摘原判決論罪有何不當之理由,徒以量刑過重,指責法院之職權行使,尚非具體理由,揆諸上開規定,被告上訴已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戴勝利

法 官 顏基典

                   書記官 呂嘉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703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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