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聲字第32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吳志誠羅心芳陳珍如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2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7年執聲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附表所示竊盜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為此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陳珍如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聲字第323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