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聲字第63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3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7年執聲字第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41條第2項(修正前),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