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聲字第82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2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7年度執聲字第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