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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聲字第82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蔡崇義杭起鶴曾文欣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2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7年度執聲字第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崇 義

              法 官 杭 起 鶴

               法 官 曾 文 欣

書記官 陳 明 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聲字第829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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