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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聲字第91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吳志誠陳珍如羅心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1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臺南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六五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業經本院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志 誠

法官 陳 珍 如

法官 羅 心 芳

               書記官 周 美 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聲字第915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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