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聲字第91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1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臺南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六五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業經本院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