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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聲字第941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宋明蒼蘇清水董武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4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合計判處有期徒刑12年9月29日(含殘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7年7月2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0年6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明蒼

法 官 蘇清水

法 官 董武全

                   書記官 翁心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聲字第941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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