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聲字第94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4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合計判處有期徒刑12年9月29日(含殘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7年7月2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0年6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