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19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9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7年度聲減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2年7月26日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經本院於94年11月2日,以94年度交上訴字第239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4004號),將原判決撤銷,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經最高法院於97年8月14日以97年度台上字第3853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查受刑人所犯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為最重本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宣告刑減刑至有期徒刑6月以下,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