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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葉居正洪碧雀吳勇輝

原告
金皇美有限公司
原告
之2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泰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丁○○
被告
上二被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新竹律師

        張清富律師

上列被告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記載,被告泰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項下之被告兼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丙○○部分,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丙○○」;被告項下,應補增「被告丁○○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蘇新竹律師、張清富律師部分,應更正為「上二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蘇新竹律師、張清富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裁定關於被告除泰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另一被告應為「丁○○」,並非泰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丙○○,其二人均委任蘇新竹律師及張清富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部分與卷內資料不符,原裁定關於此部分之記載顯有誤寫,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洪碧雀

法 官 吳勇輝

                   書記官 李良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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