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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重附民上字第7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吳志誠高明發羅心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附民上字第75號

上訴人
甲○○○○即李芬蘭.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育誠律師
被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全臺農藥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號2樓

           弄17號4樓

上列上訴人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 年附民字第87號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於民國98年4月7日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羅心芳

                   書記官 蔡振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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