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重附民上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附民上字第75號上 訴 人 甲○○○○即李芬蘭.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 被上訴人 丙○○ 號2樓 乙○○ 全臺農藥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弄17號4樓 上列上訴人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 年 附民字第87號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業於民國98年4月7日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羅心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振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