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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吳志誠彭喜有羅心芳

上訴人
李芬蘭即甲○○○○.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育誠律師
被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全臺農藥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號2樓

           弄17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農藥管理法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87號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聲明求為判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乙○○應與第一審共同被告王鳳珠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一千萬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被上訴人全臺農藥有限公司、丁○○、丙○○應連帶給付上訴人一千萬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四)上第2、3項於其中任一被告已為給付時,就其已給付範圍,其餘被告免給付義務。(五)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六)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稱:本件就原審諭知被上訴人無罪部分業已提起上訴,被上訴人王鳳珠係與乙○○共同以允升農藥行名義對外販賣農藥,就本件販賣偽農藥應成立共同正犯應共同賠償,又允升農藥行販賣偽農藥之來源應為全臺農藥有限公司,爰求為判決如上訴之聲明。

二、被上訴人聲明:均請求駁回上訴人之上訴。被上訴人乙○○其陳述略稱:被上訴人並未販賣偽農藥予上訴人,自無損害賠償責任。被上訴人全臺農藥有限公司、丁○○、丙○○其陳述略稱:全臺農藥有限公司並未輸入或販賣偽農藥,自無損害賠償責任。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被訴違反農藥法案件,業經原審法院諭知無罪,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揆之上開規定,自應駁回上訴人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另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綜上,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羅心芳

書記官 蔡振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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