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附民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楊明章、戴勝利、顏基典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廣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乙○○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廣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武旺 律師 被 告 乙○○ 弄3號 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上易字第54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戴勝利 法 官 顏基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嘉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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