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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113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董武全沈揚仁賴純慧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11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蔡敬文 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所宣示之判決,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113號於99年1月12日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有關「累犯」之記載,應更正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足資參照。

二、本件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113號於99年1月12日宣示之判決事實、理由欄均未記載論認被告構成累犯,該判決主文欄有關「累犯」之記載,顯係誤繕,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賴純慧

書記官 蔡宜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113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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