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11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11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蔡敬文 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所宣示之判決,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113號於99年1月12日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有關「累犯」之記載,應更正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足資參照。
二、本件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113號於99年1月12日宣示之判決事實、理由欄均未記載論認被告構成累犯,該判決主文欄有關「累犯」之記載,顯係誤繕,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