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31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3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30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206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 、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觀諸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本件上訴,上訴狀僅載明:「上訴人依法聲明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未依上開規定於上訴書狀敘述理由,經原審法院於民國(下同)98年2月11日裁定命於該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其上訴理由,該裁定於同年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已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