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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聲再字第107號

聲請交付審判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黃崑宗蔡長林陳顯榮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再字第107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裁定(98年度聲再字第10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甲○○因告訴被告蔡火朗過失傷害案件,聲請交付審判,業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判字第11號裁定「聲請駁回」,提起抗告後,經本院以98年度抗字第213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在案,嗣經聲請再審後,復經本院以本件98年度聲再字第107號裁定「再審之聲請駁回」,該裁定係屬不得抗告之裁定,揆諸上開說明,抗告人仍對之提起抗告,顯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蔡長林

法 官 陳顯榮

                   書記官 劉岳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聲再字第107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付審判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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