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葉居正、陳欽賢、洪碧雀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唐淑民 律師 蕭道隆 律師 李國禎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常業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2號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691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偽刻之「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嘉義投資理財中心」印章壹枚及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於民國88年間認識丙○○,獲悉丙○○家境富裕,認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常業詐欺取財之犯意、偽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未在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益證券公司)任職,卻向丙○○佯稱係群益證券公司大股東兼董事,並兼任該公司嘉義分公司財務經理,且有投資美國德州不動產及加拿大金礦,另利用其妹呂佩珍在群益證券公司嘉義分公司任職之便,以該分公司貴賓室接待丙○○以取信之,先於89年3月間,向丙○○陳稱 其代表群益證券公司推銷債券、股票及基金等業務,如經由其下單購買可免收手續費,丙○○遂陸續匯款予甲○○以購買股票,甲○○自89年3月7日起迄91年1月間止,於取得丙 ○○所匯款項後,尚依約代為操作買賣股票,以此方式取得丙○○之信賴,然於90年間某日,竟先在嘉義市○○路或林森西路某刻印行,利用某不知情之成年刻印者,偽刻「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嘉義投資理財中心」印章1枚,自91年1月10日起至93年12月15日止(起訴書時間應予更正),以代丙○○購買基金、債券及股票為由,丙○○基於前揭信賴,不疑有詐,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分別以其所有之彰化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及陽明醫院己○○(丙○○配偶)所有之中國農民銀行(下稱農民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彰化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如附表一所示款項至甲○○所有農民銀行0000000000號帳戶中,甲○○於收受各該款項後,為掩飾其並 未如實購買該債券、基金,即持群益證券公司前使用舊式如附表二所示之「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群益安穩基金受益權單位交易傳真申請書」、「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群益安邦基金受益權單位交易傳真申請書」、「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櫃臺買賣債券交易給付結算憑證暨交付清單」、「南亞股份有限公司櫃臺買賣債券交易給付結算憑證暨交付清單」共9張之交易憑單,填妥購買金額及各欄位 ,以上揭偽造之印章並蓋印日期,詐稱已實際買入各該債券或基金,交付丙○○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丙○○及群益證券公司、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塑石化公司)、南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亞公司),甲○○以此方式,賴以維生,共計詐得新臺幣(下同)183,468,277元,並挪作己 用。 二、於93年6月間,己○○購買嘉義市○○○路252號林綜合醫院,改建並更名為陽明醫院,甲○○仍基於上開常業詐欺之犯意,先設立京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琦公司),並自任董事長,謊稱該公司為其家族企業,可義務協助整修,致己○○及丙○○信以為真,與甲○○簽訂工程承攬契約,約定由京琦公司統籌發包整修醫院工程,主契約工程總價35,000,000元(不包括附加契約),京琦公司應提出發票向陽明醫院請款,陽明醫院與京琦公司之下游廠商則無契約關係,並未約定京琦公司得收取管理費用(醫療設備部分之配合施工整合除外),然甲○○自93年6月間起至94年1月初止,於附表三所示廠商請款後,利用己○○及丙○○對其之信賴及醫院開幕在即,急需趕工之壓力,製作僅記載總額之請款單,並未附相關發票、收據,向陽明醫院請領加計如附表三所示廠商向京琦公司請領款項不等成數金額等不實工程款項,己○○不疑有詐,陷於錯誤,依請款單之記載總價給付工程款,且部分匯至甲○○前開農民銀行帳戶中,甲○○取得款項後,除給付承包廠商之請款外,其餘詐領部分則挪為己用,總計詐得之工程款為22,474,680元,合計甲○○向丙○○及己○○詐得金額高達205,942,957元,即恃此為生,以之 為常業。其後於94年1月初因陽明醫院整修期間,己○○及 丙○○需資金周轉,乃要求甲○○贖回上述基金、債券或股票等投資款項,且部分下游廠商向己○○及丙○○表示京琦公司僅支付部分工程款,要求陽明醫院給付餘款,己○○及丙○○始查核帳目而發覺上情。 三、案經丙○○及己○○訴由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爭執證人即告訴人丙○○、己○○於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下稱嘉義市調站)調查員詢問時之陳述,無證據能力,因渠等上開供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所規定例外得回復證據能力之情形,依前揭規定,渠等上開調查站詢問時之供述自無證據能力。 二、又證人應命具結;證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1項前段、第158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係以證人依法應使其具結,以擔保證言係據實陳述。若違背該等具結之規定,未令證人於供前或供後具結,該等證言因欠缺程序方面之法定要件,即難認為係合法之證據資料,故不得作為證據。至於當事人有無爭執其證據能力,均非所問。此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所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之情形尚有不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67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證人丙○○、己○○於偵查中接受檢察官之訊問,均未經具結,被告雖未爭執該證據之證據能力,然依前開說明,該陳述亦無證據能力。 三、另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傳聞證據得為證據之例外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除上開所述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外,本案判決所引用下述具傳聞性質之供述證據,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被告、檢察官,均表示無意見(本院更㈠卷㈡第99頁背面),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視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自得採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甲○○,就犯罪事實部分,固坦承於上揭時、地偽刻「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嘉義投資理財中心」印章1枚 ,並交付附表二所示「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群益安穩基金受益權單位交易傳真申請書」、「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群益安邦基金受益權單位交易傳真申請書」、「南亞股份有限公司櫃檯買賣債券交易給付結算憑單暨交付清單」、「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櫃檯買賣債券交易給付結算憑單暨交付清單」等9張文件予丙○○,且取得丙○○ 所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就犯罪事實部分,亦坦承成立京琦公司,承攬陽明醫院之整修工程,並取得如附表三所示「京琦公司向陽明醫院請領之金額」,然矢口否認有何詐欺、行使偽造文書等犯行,辯稱:㈠未曾向丙○○表示其係群益證券公司大股東兼董事,兼任該公司嘉義分公司財務經理,亦未以投資美國德州不動產及加拿大金礦,或利用嘉義分公司之貴賓室接待丙○○,以取信丙○○,至交付丙○○如附表二所示9張文件,係當時對外演講所用,上面均載有 「樣本」、「作廢」等字,顯非證券公司所使用版本,目的僅係作為收到丙○○匯款之證明,並非表示有購買文件上所示之基金、債券,屆時連本帶利歸還丙○○,再將憑證取回,與丙○○間係合資購買股票,並未詐騙,且期間亦曾與丙○○對帳並結算、給付獲利予丙○○。㈡又設立京琦公司係因在臺南縣新營市已有購買土地,推出建案,然陽明醫院開幕在即,整修工程急需趕工,因己○○之請託,才先擱置建案,轉而承攬陽明醫院整修工程,訂約當時,其並未向己○○稱不收取管理報酬,而工程之進行則係京琦公司與各小包訂約,進行施作,給付相關工程款予各小包後,再書立單據,以給付承包廠商之款項加計京琦公司得請領之管理費用,向陽明醫院請款,即超出各承包廠商請款部分係京琦公司承攬本工程之合理利潤,亦無詐騙情事云云,惟查: ㈠犯罪事實(即告訴人丙○○交付如附表一所示款項予被告)部分: ⒈告訴人即證人丙○○於原審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伊與被告係在國小家長會認識,剛認識被告時,被告即告知其係群益證券公司大股東及財務經理,且常至群益證券公司樓下接伊,被告建議伊可小額投資,伊不疑有他,大約於89年間,聽從被告之建議第1次買入華邦電子股票,而因被告稱其在群 益證券公司擔任財務經理,若伊將欲購買股票之款項匯入其個人帳戶,以其名義購買股票可免手續費,伊乃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匯入被告之帳戶內;而在購買股票時,伊會先指定購買股票之類別再匯款,並會記載在存簿上,而被告交付之明細係其自行書寫,伊黏貼在存簿中,後來伊才發現被告並未將伊所匯款項依約購買股票等語(原審卷㈠第149-151 、154-161、167-171頁),有下列證據足憑: ⑴丙○○於88年11月20日在群益證券公司開立一般證券帳戶,於89年2月21日首次買進臺灣茂矽股票及華邦電子股票 各1萬股,後於89年3月6日、9日、14日、17日、27日及同年4月18日、19日各有買進太電股票之交易紀錄,迄96年 11月7日止,均無其他股票買進紀錄,此有前揭證券存摺 明細影本、群益證券公司96年11月7日(96)群嘉義字第 8091號函送之丙○○開戶資料及交易歷史紀錄附卷可稽(調查卷A第43-46頁;原審卷㈠第210-221頁)。 ⑵自91年1月10日起至93年12月15日止,丙○○以其所有之 彰化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及陽明醫院所有之農民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號帳戶,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入所示款項至 被告所有農民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中,有各該帳戶存摺明細在卷可參(如附表一所示證據出處)。 ⑶被告並未在群益證券公司嘉義分公司擔任任何職務,亦據證人陳彩珍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691號偵查卷,下稱偵卷,第189頁;原審卷㈡第8頁),而係其妹呂佩珍自86年7月14 日起至88年12月31日止擔任該公司之內部稽核工作,自89年1月1日起至94年2月28日止擔任管理科櫃臺主管,自94 年6月1日起迄同年8月9日止則係擔任營業科營業員,亦有群益證券公司94年8月9日群嘉義字第0940004109號函存卷為按(調查卷G第11頁),是被告並未在群益證券公司擔 任任何職務,則以其名義購買股票,要無因係該公司職員而免手續費之可能。至被告在群益公司之證券帳戶,自89年1月起迄94年7月止,每月雖均有手續費折讓金額,有群益證券公司96年6月1日(96)群嘉義字第3804號函送手續費折讓月報表1紙在卷足稽(原審卷㈠第127-128頁),然此實係因被告每月均有多檔股票買進賣出之交易紀錄,衡諸目前股市交易,一般股票下單買賣,因向營業員電話下單或網路下單等方式而有不同折扣之手續費折讓金額,或者買賣一定數量之股票而有減少手續費之情形,於買入股票後次月退至交割銀行帳戶內,被告既未在群益公司任職,此自非因被告在群益公司之職務而折讓,是被告證券帳戶內雖有手續費折讓金額,然此亦不足以認定被告未施以詐術。又被告之妹既在群益證券公司任職,被告自有利用其妹任職之便,使丙○○誤信其亦在群益公司工作,丙○○所證述被告佯稱為群益公司大股東或利用貴賓室接待等節,非無憑據。 ⑷再者,丙○○於89年2月22日匯款1,300,000元購買茂矽及華邦電子股票、3月20日匯款410,000元購買太電股票、3 月28日匯款420,000元購買太電股票、匯款780,000元購買華新股票、3月30日匯款80萬元購買華新股票、4月20日匯款340,000元購買太電股票、90年9月20日匯款150,000元 購買華銀股票、11月16日匯款405,000元購買華邦股票, 被告確實亦在相當時期買入前揭股票,此亦有丙○○彰化銀行嘉義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交易明細及被告群益證券公司有價證券買賣對帳單在卷為佐(調查卷A第225、228-231頁;調查卷D第572、574、576、577、578頁),然如 附表一所示告訴人丙○○匯款予被告之目的係為購買該特定股票,除其中93年2月19日之匯款,被告確實有買入兆 豐金股票300,000股(單價23.6元)外,其餘被告取得該 匯款後並未實際買入各該股票,甚至92年6月並無任何股 票買賣交易紀錄,均可見前揭存摺帳戶明細及有價證券買賣對帳單(如附表一所示證據出處;調查卷D第616、625 、636、640、643、650、651、657、658頁),足認被告 非但未替丙○○下單買賣股票,亦未以自己名義買入股票,實難認有何被告所辯合資購買之情形。復佐以被告書寫交付丙○○之購買股票明細,第1張記載「庫存:股富邦 金43,626股、中華車25,000股、裕隆100,000股、台化43,000股」,第2張記載「丙○○庫存股票:華邦電50,000股、茂矽10,000股、華南金控50,000、一銀200,000股、台 基電40,000股、聯電50,000股、太電70,000股」,並有被告蓋印及載明「92年7月15日」之日期,第3張則載明「姓名:甲○○,買賣裕隆汽車,價格$41. 8,股數50,000 股,手續費及交易稅$12,226,合計金額2,102, 226」(調查卷A第47-48頁),然核諸被告或丙○○前揭股票帳戶交易明細,其中92年7月間,並無上開第2張書立明細所記載庫存股股票紀錄(調查卷A第46頁;調查卷D第651頁) ,又前開書立之第3張明細所記載,恰與附表一編號16所 示股票名稱及數額均符合,然該月被告並無任何買進股票交易紀錄,已如前述,益徵被告交付丙○○前揭3張所謂 之股票交易明細,係屬虛構,實則均未依約買入股票。況被告若確與丙○○合資購買股票,則應無交付前揭3張不 實之購買股票明細予丙○○之必要,此舉無非係為隱匿未替丙○○購入各該股票等實情,復為博得其信賴,繼續匯款投資,使其詐欺取財犯行得以順遂,亦應無疑。 ⒉至於被告交付丙○○如附表二所示之9張文件,證人陳彩珍 於原審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公司這些文件從網路下載即可取得,但被告所交付之9張文件與公司當時所使用者不同, 且有「嘉義投資理財中心」字樣之印章於90年12月31日即已作廢,不再使用等語(原審卷二第7-8頁),並提出印章作 廢申請表、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交易申請表、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櫃臺買賣債券交易給付結算憑單暨交付清單、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櫃臺買賣買進成交單等件附卷為憑(調查卷D第25-28頁),即群益證券公司相關交易買賣申請表等文件自91年1月1日起,即不再使用下方載有「嘉義投資理財中心」字樣之印章,而改使用「嘉義分公司」字樣,而被告自承於90年間,利用不知情刻印店成年人刻印載有「嘉義投資理財中心」字樣之印章,斯時該字樣之印章尚在使用中,被告亦非群益證券公司之職員,擅自刻印該印章之目的即已有疑。再者,附表二所示9張文件,與證人陳 彩珍提出之群益證券公司所使用之文件,就形式上觀察,格式、欄位確有不同,然有關群益證券公司之記載則明確可觀,一般人均可認知係群益證券公司所製作之文件而無懷疑,況被告亦在交付予丙○○之文件上蓋印「92年2月17日」 、「92年3月7日」、「92年3月27日」、「92年5月2日」、 「93年12月7日」、「93年12月10日」、「93年12月15日」 等不同日期,無非係為表明確為群益證券公司所製作無疑,又丙○○匯款欲購買群益安穩基金、群益安邦基金、南亞公司債券、台塑石化債券等基金及債券,被告於取得各該款項後,若未實際購買,自可向丙○○表明,無需交付逐一記載受益人、戶號(2799-9)或客戶名稱、申請日期或交割日期、金額等細項之前揭債券、基金購買交易文件,復又刻意持前揭偽刻印章蓋印相當日期。就此客觀事實,甚難認被告主觀上純係交付各該文件充作收到匯款之收執憑證,允屬無疑。況有無收到匯款,只需取得金融機構之帳戶明細即可,又何需如此大費週章?至於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始辯稱:交付丙○○文件上均有「樣本」、「作廢」字樣,係因之前演講所用云云,並提出載有「樣本」、「作廢」之相同文件正本以證明(原審卷㈠第52-62頁),然觀諸被告提出載有「樣本 」字樣之文件,其中台塑公司債券交易給付結算憑單暨交付清單日期為「93年10月7日」,並非本案交付予丙○○之文 件,又群益安穩基金交易傳真申請書雖日期相同,然「樣本」字樣係書寫在左下方、或右上方空白處,另在右下方蓋印後書立「作廢」字樣,均係在空白處,且「樣本」、「作廢」字跡絲毫未與文件上任何文字重疊,況前開9張文件,丙 ○○既均已交還被告(為被告所坦承,原審卷㈠第30頁),而丙○○提出供檢調人員調查之文件(影本)係被告當時交付丙○○之正本影印後所留存,其上皆無「樣本」、「作廢」字樣之記載,則被告於原審始辯稱交付該等正本予丙○○時即載有上開字樣是否可採,已生疑義。且此有利於被告之事實,被告自94年8月17日第1次在嘉義市調站接受調查員之詢問後,歷經數次調查員詢問及檢察官訊問,均無一語提及前揭情事以為辯解,遲至原審行準備程序時,始提出上開文件,供稱:前揭文件係其上課教材,填載後蓋印,交付丙○○,係為證明確實收到丙○○所匯款項,有告知係樣本云云(原審卷㈠第30頁、卷㈢第76頁),然被告所辯該文件係收到匯款之證明並不可採,已如前述,是堪信被告於原審供述及於原審始行提出原本上載有「樣本」、「作廢」字樣等情並非真實,要屬事後臨訟製作。再者,衡諸常情,丙○○交付之金額動輒10,000,000元、15,000,000元,目的係為購買特定之基金或債券,若未購得,被告應將上開金額返還或告以丙○○另做其他投資,乃被告竟逐一填載文件所有欄位,製作購得各該基金、債券之申請書或交易清單,並蓋上偽造之公司印章,交付丙○○,況其中93年12月10日丙○○係交付30,000,000元,若被告僅為書立憑據證明已取得丙○○所匯款項,應無分成3筆記載之理。換言之,被告若僅為證明 已取得丙○○之匯款,可持一般紙張記明已收受金額、時間等情,再由雙方簽名即可,無庸大費周章,製作類似群益證券公司基金、債券之申請書或交易清單,再持偽刻已作廢之公司印章,蓋印其上,該等舉措,無異使丙○○誤信被告確有購入所指定購買之基金或債券,益徵被告明知並未實際購買基金或債券,於取得丙○○所匯款項後,交付附表二所示9張文件,並非純為證明已取得各該款項,而係為取信於丙 ○○,偽稱確實依約購買基金及債券,使其毫無質疑而再繼續匯款,至為瞭然。 ⒊被告自承於78年起在茂盛證券及富泰證券公司擔任董事,並有從事股票買賣,即應知證券、債券或基金交易有其盈虧風險,衡諸常情,斷無替丙○○背負虧損之理,是被告辯稱:丙○○匯款後,到時候係加計法定利息返還云云,自難採信。再觀之被告帳戶存摺明細,並無合資購買股票、債券或基金後,將獲利或其自承之連本帶利,將所得款項歸還丙○○等情,是被告於94年8月17日在嘉義市調查站接受調查員詢 問時供稱:丙○○委託其購買股票、基金、債券之資金,其均作購買個人名義股票等語(調查卷A第12頁),既係出於 其自主性之陳述,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原審卷㈢第80頁),與前揭證人之證述及相關帳戶資料所示交易紀錄相符,自可採信。至證人乙○○雖到庭證稱:約於91、92年間,曾看過被告拿約3、40萬元之投資股票獲利款項予丙○○,次數約3、4次等語,然證人就該款項究係投資何特定股票、確定時 間為何,其亦無法確定(本院更㈠卷第73-74頁),且丙○ ○委託被告投資股票之款項又均係以匯款方式為之,其獲利金額若高達3、40萬元,被告又怎會不以匯款方式處理,而 隨身攜帶大筆現金交付?此亦與常情有違,是證人乙○○之證詞亦尚難證明被告確有與告訴人丙○○合資投資股票並將獲利交付予丙○○。 ⒋綜上,被告收取丙○○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後,非但未替丙○○下單買賣股票或基金,亦未以自己名義買入該特定債券,難認有何合資購買之情形,復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私文書交付予丙○○,堪認告訴人丙○○之指訴為真實,被告因此詐得之款項共計183,468,277元。被告所為前揭辯解,均與 前開調查證據所得不符,無非係卸責之詞,洵無足採。 ㈡犯罪事實部分: ⒈被告於93年6月25日設立登記京琦公司,資本額3,000,000元,並自任董事長,由父親呂來楮、母親黃美惠、姊夫周錦泰擔任董事,妹呂佩芬擔任監察人,此有公司基本資料1紙查 詢在卷可參(偵查卷第19頁),旋於93年7月間,即與己○ ○之陽明醫院簽訂工程承攬契約,約定工程總價35,000,000元,此有工程承攬契約書1份在卷可稽(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檢察署94年度他字第945號卷,下稱他卷,第73頁),另被 告於94年8月17日第1次調查員詢問時先供稱:93年6月間己 ○○央求成立京琦公司,以便承攬陽明醫院修繕工程云云(調查卷A第13頁背面),然於原審審理時供陳:因之前購買 臺南縣新營市土地,欲建築房屋出售,己○○請託總經理林進財處理醫院整修工程,林進財即告知先處理陽明醫院工程,新營市建築工程先為保留云云(原審卷㈠第31頁),對於京琦公司起初設立之目的,被告供述前後明顯不一,則京琦公司是否係為臺南縣新營市之建案而設立,即屬有疑。況臺南縣新營市○○段19、45地號、長榮段864-5、864-10地號 土地,原係沈建志所有,於93年間出售予林進財,總價29,200,000元,於93年5月20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周錦泰 ,業據證人即土地買賣仲介顏淑惠、周錦泰於調查員詢問、證人林進財於調查員詢問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調查卷F 第42-44、45 -46、49-50頁;原審卷㈡第26頁),並有不動產買賣合約書、臺南縣鹽水地政事務所審查異動索引、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地號全部)等件附卷為憑(調查卷H第5-13頁),又證人沈建志證稱:顏淑惠清償上開土地銀行貸款 ,並支付土地增值稅等稅金後,取得350,000元,林進財曾 告知購買土地欲興建房屋出售,但不清楚後來為何未興建等語(調查卷F第37頁),亦有收據1紙在卷可佐(調查卷F第 41頁),周錦泰於調查員詢問時則證陳:不認識沈建志及顏淑惠,前開4筆土地係被告借用伊名義登記,並未告知目的 ,並以伊名義在農民銀行新營分行開立帳戶,向農民銀行貸款18,600,000元及個人信用貸款5,000,000元,由於存摺、 印章均係被告保管使用,貸得款項應係被告使用,於94年7 月間土地出售他人後,被告有告知前述土地貸款已清償等語(調查卷F第43-43頁),此有周錦泰所有農民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交易明細在卷可稽(調查卷H第1-3頁),證 人林進財於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上開土地實際購買人為被告,指示伊全權處理,並代表公司與出賣人簽約,購買土地支付之款項,均係被告匯款,被告購買土地係為蓋預售屋出售等語(調查卷F第45-46頁),復於原審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被告找伊擔任京琦公司經理時,並不知道陽明醫院整修工程,到京琦公司任職時,新營市土地有規劃要建築房屋,建案名稱為「京琦律動」,樣品屋也有對外銷售,但被告告知陽明醫院工程要先做,當初係被告以其個人名義找伊出面買受土地,並非用公司名義,又因伊身體健康情形不佳,被告就決定不蓋房屋,於陽明醫院開幕不久後即離職,前開土地並未蓋房屋等語(原審卷㈡第18-19、26-28頁),顯見上開臺南縣新營市土地係於京琦公司設立登記前即已購買,購買土地資金雖為被告出資,然買賣之買受人、土地登記所有人均非被告,則被告是否確為建築房屋而買受土地,不無疑問。再者,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係由董事會決議任命之,縱總經理林進財身體狀況欠佳欲離職,京琦公司尚可任命他人為總經理,而繼續為建案之完成,且總經理亦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設置人員,僅以林進財健康為由,而停止原已買受土地欲推出建案之建屋計畫,顯與一般公司營運常情有違,又京琦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均為被告之親戚,總經理林進財原從事建築施工,擔任監工工作,與被告認識係因被告為其老闆之媳婦,從未擔任過建設公司經理職務,至於行政經理兼會計戊○○原擔任樂器行店員,與被告係在樂器行認識等情,均據林進財、戊○○證述在卷(原審卷㈡第28頁;原審卷㈢第26頁),即京琦公司相關人員任命並未見專業考量,均係被告認識之人,顯見被告於調查站中供述京琦公司係為整修陽明醫院而成立乙節堪以採信。 ⒉有關工程款請款情形: ⑴證人己○○於原審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伊認識被告係因妻子丙○○之關係,丙○○買股票、債券、基金等情形後會告知伊,伊當時標得林綜合醫院,被告即稱其家族有建設公司,但建築業不景氣,沈寂多年,若承攬陽明醫院整修工程,採實報實銷,不賺陽明醫院之錢,伊即交由被告之京琦公司承攬,但京琦公司開銷均由陽明醫院負責,而工程款之給付則係廠商向京琦公司請款,京琦公司再向陽明醫院請款,復由京琦公司交付廠商,又從工程一開始,被告均僅持請款單向丙○○請款,未曾附廠商發票,有向其催討,均未獲置理,迄93年12月底才取得廠商發票,經陸續核對始發現被告請得款項並未依約交付下游廠商等語(原審卷㈠第171-175、 181頁),有下列證據足憑: ①京琦公司與陽明醫院之工程承攬合約第4條第12款係約定 「醫療設備部分配合洽商施工整合,如廢水回收系統、供氣系統、不斷電系統、語音系統、電話網路、視訊總控制中心的設立整合等,施工費用由業主(即陽明醫院)自付,本公司酌收管理、控管、監工費用」(他卷第73頁),即系爭契約僅就醫療設備部分因施工費用係由陽明醫院自付,京琦公司得酌收管理費用外,至於其餘工程,並無約定京琦公司得向陽明醫院請領管理費用,更未見約定管理費用之數額,是若如被告所辯,京琦公司得向陽明醫院請領管理費,則雙方焉有不於契約中明定管理費數額之理?故綜觀該契約之約定,第4條第12款既已明文特別約定某 範圍內得收取管理費,則被告自僅得就此範圍內收取管理費,至於其餘之工程部分,應不得收取管理費,否則於訂約時即應明文約定該承攬契約之管理費所得收取之數額為何,而非任由承攬人即被告隨意收取。 ②京琦公司向陽明醫院請款時,於請款單上均未戴明請款之金額有無包括管理費、管理費之數額為何,有如附表三所示之請款單在卷可憑,則被告若依約得向陽明醫院收取管理費,則其未在請款單上載明其收取之管理費數額,則日後雙方將如何結算本案之工程款?告訴人於付款時又如何能得知被告所請領之管理費數額是否為其所能接受?是告訴人己○○前開證詞即非無憑。 ③承攬整修工程期間,陽明醫院尚且需支付京琦公司相關人事、設備開銷費用,此有陽明醫院應付其他款項、辦公設備明細、員工薪資、京琦員工剔除非陽明工程人員後之每月薪資明細等件在卷可稽(調查卷D第204-2 40頁),其 中薪資表所示,亦包括董事長即被告每月可領得60,000元之薪水,日期係從93年6月起至94年1月止。 ④是以,被告與陽明醫院就工程款之約定採實報實銷之方式,應係因京琦公司相關之人事費用、開銷等支出均得向陽明醫院請款,且京琦公司與下游廠商是否約定酌收管理費,亦非陽明醫院所能置喙之故(詳如下述不另為無罪諭知有關工程款部分,即京琦公司若對承包廠商約定由承包廠商給付一定數額之管理費用,此部分即為京琦公司之利潤,於承包商請款時,京琦公司自得扣除此部分之管理費用後再給付下游承包廠商)。況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亦自承:與陽明醫院並無約定管理費用,接該整修工程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等語(原審卷㈠第92頁;原審卷㈢第78頁),是被告辯稱其營業不可能無合理利潤云云,難以採信。而被告與陽明醫院既未明文約定請領工程款時,得依自己之考量,任意加計成數不等之管理費用(除醫療設備配合洽商施工整合外),被告復未提出任何憑據足認被告得於製作請款單時加計管理費用向陽明醫院請款,則被告請領款項時未載明其中包括管理費用,自有不法所有之詐欺意圖甚明。 ⑵再者,京琦公司與玉山空調公司簽約後,追加工程款7,060,840元,復依工程進度,玉山空調公司於93年9月25日收受京琦公司給付之訂金880,000元,於同年11月19日開立第1期工程款發票金額4,089,693元、同年12月3日開立第2期工程款 發票金額2,030,358元、同年12月3日開立第3期工程款發票 金額2,081,322元、94年1月4日開立第4期工程款發票金額 868,688元之發票,至於第5期之發票金額2,354,933元則於 94年2月4日開立,係向陽明醫院請款,即玉山空調公司總計向京琦公司請款9,950,061元,京琦公司除開立發票日期93 年10月15日、金額880,000元之訂金外,再分別簽立發票日 期93年12月5日、金額1,396,192元;發票日期94年1月15日 、金額2,094,289元;發票日期93年12月15日、金額710,625元;發票日期94年1月31日、金額1,065,938元;發票日期93年12月31日、金額1,821,157元;發票日期94年1月15日、金額760,102元等支票各1紙,總計給付玉山空調公司8,728,303元,至於京琦公司向陽明醫院於93年10月15日請款10,164,000元、93年11月29日請款4,031,505元、93年12月5日請款 5,234,069元、93年12月16日請款1,954,219元、93年12月25日請款2,601,652元、94年1月5日請款1,085,860元,總計請款金額高達15,923,705元,即京琦公司對於玉山空調公司請款,係扣除約百分之12後給付(然此為京琦公司與玉山空調公司間所約定之利潤,非詐欺所得),然向陽明醫院請款之金額較玉山空調公司向其請款之金額多5,973,644元,顯已 將玉山空調公司請款數額加計百分之60.04(計算式:59,763,644÷9,950,061=約0.6004),再向陽明醫院請款。又永 大機電公司分別於93年7月13日開立發票號碼AV00000000號 、金額540,000元;93年8月2日開立發票號碼AV00000000號 、金額47,950元;93年8月6日開立2張發票號碼各為AV00000000號、AV00000000號,金額分別為1,350,000元、239,000 元;93年12月8日開立發票號碼CV00000000號、金額為810,000之發票,向京琦公司請款共計2,986,950元,京琦公司則 給付如數之金額予永大機電公司,惟京琦公司向陽明醫院於93年7月15日請款1,050,000元、同年7月28日請款97,950元 、同年9月10日各請款1,750,000元、330,750元、同年12月 25日請款700,000元,共計向陽明醫院請款3, 928,700元, 與永大機電公司向京琦公司請款之數額相差941,750元,即 京琦公司係以永大機電公司請款之金額加計約百分之31.53 後(計算式:971,750÷2,986,950=約0.3153),再向陽明 醫院請款,以上均有附表三編號42、43所示永大機電公司發票明細、玉山空調公司工程承攬合約書、請款明細、京琦公司請款單、收款清單、發票、工程合約書、支付明細、支票、工程報價單、工程追加減明細表、永大機電公司之電梯合約書、按裝合約書、追加合約書、發票等件存卷為佐(如附表三證據出處),又如附表三所示其餘廠商之請款情形,亦各有發票、請款單等件存卷為佐(如附表三所示證據出處),另亦有前揭丙○○、己○○陽明醫院、被告等人之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可互為匯款稽核,是京琦公司向陽明醫院請領之工程款數額及各下游廠商向京琦公司請款之款項數額,應如附表三所示,要屬無疑。本院審酌京琦公司向陽明醫院請款,就附表三編號42、43所示之玉山空調公司、永大機電公司部分,均加計各該公司向京琦公司請款數額之百分之60或百分之30之多,再輔之附表三所示其餘廠商,經逐一核計,被告向陽明醫院請領款項時所加計之成數,並無標準,而證人林進財於原審審理時則證稱:管理費部分不知道謝醫生與被告係如何約定等語(原審卷㈡第18頁),益徵被告與陽明醫院並未約定被告可加計管理費用再請領工程款(除醫療設備配合洽商施工整合外),是被告所辯前詞,無非係為己脫免罪責,難以採信。 ⑶復佐以京琦公司向陽明醫院請款時,指定付款帳戶除京琦公司所有之農民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外,亦有指 定匯入被告所有農民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且以請款單日期觀之,93年11月間請款,多指定匯入京琦公司帳戶,至於93年12月間或94年1月間則多指定匯入被告 帳戶中,此有請款單在卷可稽(如附表三證據出處),衡諸常情,公司帳戶與董事長個人帳戶分屬不同帳務,應分別管理,不該相互混淆,工程款項若暫時匯至個人帳戶,亦應轉匯至公司帳戶,然觀之前揭京琦公司與被告帳戶,被告並未將給付工程款之匯款轉匯至京琦公司帳戶中,又附表三所示請款單共計約百張,其中指定匯至被告帳戶者約40餘張之多(附表三請款單日期後標示*者),已將近半數款項均指定匯入被告個人帳戶中,且請款項目並非請領預收款,是被告辯稱:大多數係匯到公司帳戶,預收三成款項部分因無發票,基於稅務考量,始匯入個人帳戶,之後再轉到公司帳戶云云,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⑷另被告提出京琦公司94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乙紙,以其上「營業收入淨額69,514,970元」之記載,欲證明該金額係其給付下游廠商之金額,並非檢察官所認定之42,589,583元云云。然如附表三所示之詐欺金額,本院認定之依據,係以下游廠商向京琦公司請款數額及被告向陽明醫院請款數額之差額為計算之基準,與被告實際給付下游廠商之金額無涉,故此金額之多寡並影響本案詐欺金額之認定,附此敘明。 ⒊綜據上述各節,被告於附表三所示各工程施作後,未持發票或收據,另行製作僅有「總額」之簡便請款單,向陽明醫院請領工程款,且請領金額亦未與廠商請款相符,而另加計成數不同之管理費(每家廠商均不同,顯無一定標準,詳如附表三所示),且部分款項要求陽明醫院匯款至其個人帳戶中,不僅與系爭契約之約定不符,復與一般常情相違背,況且被告於94年10月6日第2次接受調查員詢問時已供認:向陽明醫院溢領之工程款,部分繼續支付工程款項,部分則挪作買賣股票、債券、基金等語(調查卷F第21頁),益見被告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醫院開幕在即,整修工程勢必趕工,請款時己○○、丙○○因對其信賴,未及核對仔細即付款之機會,任意填載多於下游廠商請款之金額,製作僅有「總額」之請款單,己○○、丙○○不疑有詐,陷於錯誤,誤信請款單上金額即為其應給付予被告之數額,遂按其所提出之請款單總額給付,被告以此詐欺方式,取得多於下游廠商向京琦公司請款之款項共計22,474,680元。 ㈢此外,於本件案發後,被告於94年1月21日簽發到期日94年7月21日,面額10,000,000元本票共4張,94年2月14日簽發到期日95年2月15日、面額60,000,000元、94年6月22日簽發到期日98年2月19日、面額30,000,000元本票各1張,另於94年5月17日書立切結書,承諾願提供其與子女所共有土地供債 權人己○○「質押」100,000,000元,此有本票影本6張、切結書1份在卷可稽(原審卷㈠第124、192頁),即簽發本票 達130,000,000元,提供抵押債權部份則為100,000,000元,若被告取得告訴人前述所匯款項後,確有依約購買股票、債券或基金,另對於工程款部分亦據實請款,則縱使丙○○、己○○需款孔急,然事不關己,被告要無簽立高額之本票、提供土地設定抵押並書立切結書之必要,是告訴人丙○○陳稱甲○○僅償還95,134,210元,嗣於94年1月底,因無法償 還餘款,向伊及己○○下跪認錯,始悉上情等節,尚可採信,被告有詐騙告訴人前揭款項等情事,益信而有徵。被告辯稱:告訴人2人向其下跪,請其將之前投資款項先贖回,才 簽發本票云云,實為卸責之詞,洵無足採。 ㈣按修正前刑法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5年臺上字第510號 判例參照,刑法常業犯業經修正刪除)。查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已自承:自91年間至94年間止並無領每月固定之薪水,係賴夫家供應等語(原審卷㈠第92頁),而其自91年1月3日起至94年1月20日止,以購買股票、基金、債券名義,共向丙 ○○詐得183,468,277元,另藉承攬陽明醫院工程之際,詐 領22,474,680元之工程款,詐欺取得之不法利益高達205,942,957元,堪認係主觀上具詐欺行為恃以維生之意思,且就 其犯罪行為客體內涵觀察,亦有相當時間之連續性及可確定性,顯係反覆以詐欺丙○○及己○○(陽明醫院)為業,並恃以維生,自係犯常業詐欺罪,殆無疑義。 ㈤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辯均不足採信,前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至於辯護人聲請將被告及告訴人丙○○送測謊鑑定,然因測謊僅為形成心證之補強證據,於我國刑事訴訟法上屬鑑定性質,雖足為證據資料之一種,審理事實之法院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資認定,本院審酌本件被告犯罪事證已臻明確,詳如前述,且犯罪事實距今已5年餘,測謊檢查之時間已過遲,此攸關受測者情緒得否平 復,與鑑定之精確性非無影響,此時間因素,事實審法院於取捨時不得不予考量,是本院認無再送測謊調查必要,併此敘明。 二、新舊法比較: 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1月7日修正,同年2月2日公布,業於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雖亦經修正,但因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修正後刑法第2條之規定,決 定適用之刑罰法律(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刑事庭第8次會議決議參照)。又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份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40條、第55條後段牽連犯 、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均有修正,其中刑法第340條常業詐 欺取財罪之規定業經刪除,依新法規定,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二所載之多次詐欺取財犯行,均應按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論處,數罪併罰,惟依修正刪除前之常業詐欺取財罪規定,就犯罪事實欄一、二所載之多次詐欺取財犯行,僅論以一常業詐欺取財罪。至於所犯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依修正後因刪連續犯之規定,則應數罪併罰,再上開二罪,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應從一重常業詐欺罪處斷,而依修正後因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亦應數罪併罰之,又常業詐欺罪之法定刑為:「1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為: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法定刑則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是 依修正後之規定,被告所犯多次詐欺取財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分論併罰,顯較適用修正前論以一常業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為重,因此自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說明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 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本件犯罪事實及部分,皆 以適用修正前之相關刑罰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至於沒收為從刑之一種,與主刑有從屬關係,應依主刑部分適用之法律而從屬適用,無獨立比較之問題(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5292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論罪科刑部分: 按刑法之詐欺取財罪,係以行為人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及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為構成要件,是以行為人於行為之初,有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及是否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為判斷行為人是否成立詐欺罪之要件,又行使偽造之文書,乃依文書之用法,以之充作真正文書而加以使用之意,即行為人就所偽造文書之內容向他方有所主張,即足當之(最高法院72年臺上字第4709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明知並未實際購買股票、債券或基金,向丙○○先詐稱可替其購買,使丙○○陷於錯誤而匯款,被告復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成年人偽造「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理財投資中心」之印章,復填載附表二所示文件完成,並蓋印其上,偽稱已買受各該文件上所示債券及基金,充作真正之交易文件,先後持之向丙○○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丙○○、群益證券公司、台塑石化公司、南亞公司,另亦利用丙○○及己○○對其之信賴,設立京琦公司而承攬陽明醫院整修工程,製作金額多於下游廠商請領款項之請款單,使己○○陷於錯誤,給付請款單所載款項,被告溢領多於各承包廠商向京琦公司所請領之工程款高達22,474,680元,顯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且期間長達3年,所得不法利益高達205,942,957元,顯恃此為生,以之為常業,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成年人偽刻前開印章1枚,為間接正犯,又被告偽造印章後加以蓋用而偽造印 文,其偽造印章之低度行為應為偽造印文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偽造印文,係屬偽造私文書之一部,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被告所犯常業詐欺罪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撤銷之理由:原審以被告上開犯行,事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㈠又起訴係一種訴訟上之請求,犯罪已經起訴,乃產生訴訟繫屬及訴訟關係,法院即有審判之權利及義務。是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內,對犯罪行為已予記載,即為法院審判之對象。審判之事實範圍,既以起訴之事實為範圍,如事實已經起訴而未予裁判,自屬違背法令,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2款規定自明。惟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 案件,審判之事實範圍,可「擴張」至屬於起訴效力所及之他部事實,或「減縮」為起訴事實之一部,前者應於判決內說明該他部事實可併予審理之理由,後者對其餘起訴事實不能證明犯罪或行為不罰部分,應於判決理由內敘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毋庸於主文內另為無罪之宣示),始與審判不可分原則無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325號判決參照)。依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向丙○○及己○○領取1億 750萬1,258元,惟甲○○實際僅支付承包廠商工程款4,258 萬9,583元,計甲○○所詐得之工程款為6,491萬1,675元, 合計呂併佩玲向丙○○及己○○詐得金額高達2億5,683萬 8,713元。」則檢察官認被告所詐得之工程款係64,911,675 元,惟依原判決事實認定及理由說明,乃認定被告詐得之工程款係30,090,545元,其餘部分,原審判決並未於理由內敘明此部分與有罪之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乃竟逕行僅就原審判決認定有罪部分論被告以常業詐欺罪,自有違誤。㈡己○○就陽明醫院之整修工程,與被告簽訂工程承攬契約,由京琦公司統籌發包整修醫院工程,於工程承攬契約第4條第12款已明定『醫療設備部分配合洽商 施工整合,如廢水回收系統、供氣系統、不斷電系統、語音系統、電話網路、視訊總控制中心的設立整合等,施工費用由業主(即陽明醫院)自付,本公司(即京琦公司)酌收管理、控管、監工費用』,既未能證明如附表四所示之工程(即原審判決附表三編號14、15、48)非屬前開所約定之工程(詳如下述不另為無罪諭知有關工程款部分),則此部分之工程,京琦公司自得向陽明醫院酌收管理費用,原審判決認定被告酌收此部分之管理費亦屬詐欺所得,亦有未洽。㈢被告要求下游承包廠商就所承作工程之報酬給付,按承攬工程價款之一定比率折讓予該公司,以為京琦公司配合下游承包廠商工程施作所提供勞務之對價,並經下游廠商同意者,雖與系爭承攬契約第4條第12款之約定有違,然此純為被告與 下游廠商之約定,與陽明醫院己○○無涉,被告自無向己○○施以詐術而取得不法所得,原審判決附表三編號4、12、18、21、22、23、24、30、31、32、34、37、40、43、49 部分,誤將被告得向下游廠商請領之管理費用,計入被告向己○○詐得之款項內(詳如後述不另為無罪諭知有關工程款部分),亦有未合,應更正為如本判決之附表三編號4、11 、15、18、19、20、21、27、28、29、30、33、36、39、42所載之數額;且原審判決附表編號6、33、44、45部分,亦有 前開誤計,應更正為如附表五所示,而原審判決附表三編號1、27部分,本因檢察官未提出被告向陽明醫院請款之請款 單,故未計算被告詐領之金額,然檢察官於本院更㈡審時已補充提出,故將該部分之詐領金額併計入之。被告提起上訴,否認犯罪,雖無理由,然原審判決既有前開可議之處,自屬無法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五、審酌被告研究所肄業之智識程度,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財物,利用丙○○及己○○夫妻對其之信賴,竟以買賣股票、債券及基金等投資為由,詐騙上億元之款項,復利用承攬陽明醫院整修工程之際,虛報工程款項,亦詐得數千萬元之工程款,所得款項均作為自己投資股票、債券、基金等所用,致告訴人損失甚鉅,兼衡其犯後僅承認偽刻印章犯行,否認其餘犯行之態度,犯罪時間達3年、犯罪所得不法 利益高達二億元之多,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僅賠償部分款項,暨其前無任何刑事案件紀錄之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家庭狀況、公訴意旨求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6年,以資懲儆。又被告所犯 本案常業詐欺取財等犯行,犯罪時間雖於96年4月24日以前 ,然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6款之規定,因 本案宣告逾有期徒刑1年6月,不予減刑,即無減刑條例之適用,併予敘明。 六、沒收部分: ㈠被告偽造附表二所示9張文件,係為供犯罪所用之物,雖交 付丙○○以行使,惟據丙○○陳稱:均已交還被告等語,被告亦供稱:交付丙○○後,其已返還之等語(原審卷㈠第30頁),且其中4張原本業據被告庭呈附卷(原審卷㈠第53、 55、61、62頁),即堪認係屬被告所有,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於另外5張原本,雖未據扣案, 然不能證明業已滅失,且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被告持以向丙○○行使後,亦經丙○○返還之,而為被告所有,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另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利用他人所偽刻之「群 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嘉義投資理財中心」印章1枚,雖未獲 扣案,然不能證明業已滅失,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予以 宣告沒收。另被告於交付丙○○之9張交易申請書等私文書 內所偽造之「群益證券有限公司嘉義投資理財中心」之印文共13枚,因上開私文書已諭知沒收,則偽造印文部分,無重複宣告沒收之必要(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提案第30號決議意旨參照),即不再諭知沒收。 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偽造群益證券公司證券存摺部分: ⒈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亦持偽造群益證券公司之證券存摺,向丙○○行使,表示其已代丙○○購買債券、基金及股票,因認被告此部分之行為亦涉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嫌云云。 ⒉然查,行使偽造文書罪之保護法益係文書在法律秩序中之安全性與可信性,持偽造之文書,充作真正文書以行使,足以影響社會交易活動之證明秩序。而公訴意旨所稱被告偽造之存摺,係被告以書寫或打字方式,將所稱替丙○○購買之股票名稱、數量或庫存股票數量記載其上,並黏貼在丙○○存摺或交付丙○○,此有卷附該3紙文書可稽, 其紀錄方式與一般存摺列印之格式全然不同,復亦無日期等詳細紀錄,況且亦係一般紙張,大小與存摺亦不相當,外觀上並無使一般人誤認係真正存摺之交易紀錄,難認有影響社會交易活動之證明秩序可言。此外,丙○○提出之該存摺影本核與原審依職權調閱其所有之證券帳戶存摺所示明細均屬相同,亦無公訴意旨所稱偽造存摺情事,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偽造丙○○證券存摺或行使之犯行,此部分犯罪自屬不能證明,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及常業詐欺取財犯行,分別有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詐取工程款逾附表三所示22,474,680元部分: ⒈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除前開論罪科刑所為外,尚詐取42, 436,995元之工程款(64,911,675-22,474,680),因認被告此部分之行為亦涉有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罪嫌。 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又苟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瑕疵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 ⒊檢察官認被告涉有前開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之指訴及告訴人所提出之「承作陽明醫院修繕工程工程款明細表」42份、請(領)款憑證影本6份、陽明醫院付款與承包廠商 請領款金領對照表1份、京琦公司向陽明醫院領取工程款 之請款單影本1冊為據。然訊之被告堅決否認有詐欺之犯 行。經查: ⑴京琦公司向下游廠商收取之管理費:京琦公司與己○○簽訂系爭承攬契約後,再將上開工程發包予下游廠商施作,係屬京琦公司與下游廠商間之另一承攬契約,與陽明醫院即無承攬人與定作人之權義關係存在,京琦公司亦不因其再將各該工程轉包予下游廠商承作,即可免除其依系爭工程承攬契約應負之承攬人責任。而下游承包廠商葉嘉彬、陳天鳳、翁金生於原審均證稱京琦公司為配合渠等各自之施工,須「在三樓加蓋鐵皮房保護這些設備」、「地下室之前全部都是淹水,所以他們(京琦公司)要先把水抽掉及把淤泥清掉,壞掉的電線也要拆除,就是要清理現場」、「京琦(公司)需要配電、供電,就是拉纜線讓電梯可以升降」、「(京琦公司)要負責清掃、水、電提供、保險及人員的管理,我們沒有派駐人員在場,所以這部分是由京琦公司負責」等語(原審卷㈡第86頁、第89-90頁、第95頁),翁金生復證 稱:「(合約內)有寫工程管理費,這部分應該是我的成本,但是京琦(公司)幫我做了,所以這部分扣回給京琦(公司)」、「我的合約項目,工程管理費、利潤、營造綜合保險費,但是這部分保險費是京琦要替我處理」、「一般管理費是派駐現場的主任、監工等,但是因為我們還有一部分需要先完成的,我們就讓京琦(公司)做,所以包含這部分及保險費等都算在管理費裡面」等語(原審卷㈡第99頁、第102-103頁)。是被告要 求下游承包廠商就所承作工程之報酬給付,按承攬工程價款之一定比率折讓予該公司,以為京琦公司配合下游承包廠商工程施作所提供勞務之對價,並經下游廠商同意者,即令與系爭承攬契約第4條第12款之約定有違, 然此純為被告與下游廠商之約定,與己○○無涉,被告取得該部分之管理費,自非向己○○施以詐術取得不法所得。故檢察官將被告向下游廠商所收取之管理費,亦計入被告向告訴人所詐欺取得之金額內而起訴,依前開說明,此部分之金額,被告並未對告訴人施用詐術,自無詐欺取財之問題。 ⑵京琦公司就附表四所示工程所收取之管理費:系爭契約第4條第12款明文規定「醫療設備部份配合洽商施工整 合,如廢水回收系統、供氣系統、不斷電系統、語音系統、電話網路、視訊總控制中心的設立整合等,施工費用由業主自付,本公司酌收管理、控管、監工費用。」而如附表四所示之工程,告訴人稱該「醫療氣體設備工程」、「廢水工程」係屬於醫療設備,而「廢水處理及給水換修工程材料」非屬醫療設備工程,且該「廢水工程」與契約第4條第12款之約定「廢水回收系統」並不 相同,然被告抗辯該等工程依字面文義解釋均係屬前開約定之醫療設備。惟本案檢察官既未提出證據證明如附表四所示之工程並非屬系爭契約第4條第12條之約定範 圍,依罪疑有利於被告之原則,自無法認定被告收取如附表四工程所示之管理費有詐欺之犯行。 ⑶除前開已論述外,被告溢領之工程款:被告雖於陽明醫院己○○與下游承包廠商簽訂之工程轉讓協議書上以京琦公司名義簽章,承認有溢領工程款數仟萬元,此有該等工程轉讓協議書在卷可稽(原審卷㈡第130頁),然 告訴人所謂溢領之工程款,係指被告已向陽明醫院領取之款項而尚未支付下游廠商之款項,然被告尚未支付下游廠商之原因,有可能係因被告本身資金週轉之問題,其雖尚未支付下游廠商,然其對下游廠商仍負有該債務,而因被告與陽明醫院、下游廠商之契約係各自獨立,故被告向陽明醫院請領款項後,該款項並不需直接轉付予該下游廠商,是被告縱有溢領款項並不必然等同於被告詐取該款項。況雙方契約亦約定被告得分期先請領 3,500萬元,此部分之請領係依約定之時間分期請領, 而不是實作實領,此亦為陽明醫院之會計即證人丁○○到庭結證屬實(本院更㈠卷㈡第71頁背面),益徵被告溢領之金額並非即係其詐欺之金額。易言之,詐欺之金額應以下游廠商向京琦公司請領之工程款項目(即如附表三所示),被告以下游廠商向其請款之金額再加計管理費向陽明醫院請款,其中加計之管理費始為被告詐欺之金額,若僅係被告尚未給付予下游廠商之數額,自非被告詐欺之金額。 ⑷至檢察官雖提出告訴人提供之「陽明醫院付款與承包廠商請領款金領對照表1份」為據,然此為陽明醫院之會 計丁○○所製作,且該份資料,係其與京琦公司對帳後再加載對帳日後之資料始自行列印,此為丁○○證稱在卷(本院更㈠卷㈡第69、71頁),而該資料並未經雙方簽認,此亦為京琦公司會計戊○○證稱在卷(本院更㈠卷㈡第101頁),復有該對照表在卷可稽,是該對照表 既未經京琦公司確認,自難據為認定被告詐欺金額之依據,而應依憑卷內所存如附表三之證據資料以認定被告詐欺所得之款項。另檢察官於本院更㈡審雖又提出義勤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義勤公司)與被告間之契約,欲證明被告有重複請款之情事,然檢察官並未提出被告以義勤公司名義請款之單據為憑,是被告辯稱其並未以義勤公司所開立之單據向告訴人請款,尚非無憑。況縱有重複請款之情形,本案重複請款之情形並非同一單據重複請款,而係主契約(即3,500萬元之契約)與各附加契 約是否重複請款之情形,此為證人丁○○證述在卷(本院更㈠卷㈡第68頁背面),是此係因雙方對於主契約所包括工程項目認知之差異,而檢察官又未具體指出被告重複請款之項目為何,自亦難以此認定被告有詐欺之犯行。 ⒋綜上所述,檢察官此部分之起訴事實,均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有詐欺之犯行,自難認被告就此部分之事實亦應負詐欺罪責。本件依現存之証據,就起訴意旨所指被告涉犯前開犯罪事實之待証事實,非不得為其他較有利被告之推斷,是本諸罪疑惟輕之法則,自難謂該事証已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犯行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為常業犯之部分行為,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340條)、(修正前)第55條、(修正前)第56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9 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魏芝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有關犯罪事實(丙○○匯款予被告購買基金、債券 、股票明細) ┌──┬──────┬─────┬────┬───────┬───────┐ │編號│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被告詐稱│匯出及匯入帳戶│備註 │ │ │ │新台幣/元)│用途 │之證據出處 │ │ ├──┼──────┼─────┼────┼───────┼───────┤ │1 │91年1月10日 │ 800,000│明電股票│調查A卷第248頁│ │ │ │ │ │ │調查G卷第104頁│ │ ├──┼──────┼─────┼────┼───────┼───────┤ │2 │91年2月6日 │ 3,000,000│股票 │調查A卷第232頁│ │ │ │ │ │ │調查G卷第108頁│ │ ├──┼──────┼─────┼────┼───────┼───────┤ │3 │91年4月19日 │ 2,850,000│華銀股票│調查A卷第233頁│ │ │ │ │ │ │調查G卷第112頁│ │ ├──┼──────┼─────┼────┼───────┼───────┤ │4 │91年9月25日 │ 2,959,573│聯電5萬 │調查A卷第250頁│ │ │ │ │ │股、台積│調查G卷第122頁│ │ │ │ │ │電4萬股 │ │ │ ├──┼──────┼─────┼────┼───────┼───────┤ │5 │91年11月11日│ 1,000,000│群益債券│調查A卷第234頁│ │ │ │ │ │ │調查G卷第124頁│ │ ├──┼──────┼─────┼────┼───────┼───────┤ │6 │91年11月12日│ 1,296,600│中華股票│調查A卷第234頁│ │ │ │ │ │ │調查G卷第124頁│ │ ├──┼──────┼─────┼────┼───────┼───────┤ │7 │91年11月18日│ 1,385,000│中華股票│調查A卷第234頁│ │ │ │ │ │ │調查G卷第125頁│ │ ├──┼──────┼─────┼────┼───────┼───────┤ │8 │91年11月19日│ 1,660,000│基金 │調查A卷第235頁│ │ │ │ │ │ │調查G卷第125頁│ │ ├──┼──────┼─────┼────┼───────┼───────┤ │9 │91年11月29日│10,000,000│台塑債券│調查A卷第251頁│ │ │ │ │ │ │調查G卷第127頁│ │ ├──┼──────┼─────┼────┼───────┼───────┤ │10 │91年12月24日│ 2,265,750│裕隆股票│調查A卷第236頁│ │ │ │ │ │ │調查G卷第129頁│ │ ├──┼──────┼─────┼────┼───────┼───────┤ │11 │92年1月8日 │ 8,000,000│債券 │調查A卷第236頁│ │ │ │ │ │ │調查G卷第130頁│ │ ├──┼──────┼─────┼────┼───────┼───────┤ │12 │92年2月10日 │ 4,000,000│台塑債券│調查A卷第237頁│與編號13合為 │ │ │ │ │ │調查G卷第133頁│10,000,000元匯│ │ │ │ │ │ │入被告帳戶 │ ├──┼──────┼─────┼────┼───────┼───────┤ │13 │92年2月10日 │ 6,000,000│台塑債券│調查A卷第252頁│ │ │ │ │ │ │調查G卷第133頁│ │ ├──┼──────┼─────┼────┼───────┼───────┤ │14 │92年3月6日 │20,000,000│群益債券│調查A卷第238頁│ │ │ │ │ │、基金 │調查G卷第134頁│ │ ├──┼──────┼─────┼────┼───────┼───────┤ │15 │92年4月29日 │10,000,000│群益安邦│調查A卷第253頁│ │ │ │ │ │ │調查G卷第136頁│ │ ├──┼──────┼─────┼────┼───────┼───────┤ │16 │92年6月24日 │ 2,102,226│裕隆股票│調查A卷第239頁│40元手續費不計│ │ │ │ │ │調查G卷第137頁│入 │ ├──┼──────┼─────┼────┼───────┼───────┤ │17 │92年7月1日 │ 5,000,000│台塑債券│調查A卷第254頁│ │ │ │ │ │ │調查G卷第138頁│ │ ├──┼──────┼─────┼────┼───────┼───────┤ │18 │92年8月18日 │ 2,231,000│台塑石化│調查A卷第240頁│ │ │ │ │ │債券 │調查G卷第140頁│ │ ├──┼──────┼─────┼────┼───────┼───────┤ │19 │92年9月24日 │ 5,000,000│債券 │調查A卷第203頁│60元手續費不計│ │ │ │ │ │調查G卷第141頁│入 │ ├──┼──────┼─────┼────┼───────┼───────┤ │20 │92年10月27日│10,000,000│債券 │調查A卷第204頁│ │ │ │ │ │ │調查G卷第142頁│ │ ├──┼──────┼─────┼────┼───────┼───────┤ │21 │92年12月1日 │ 5,000,000│群益安穩│調查A卷第205頁│ │ │ │ │ │基金 │調查G卷第143頁│ │ ├──┼──────┼─────┼────┼───────┼───────┤ │22 │92年12月4日 │ 5,000,000│基金 │調查A卷第205頁│ │ │ │ │ │ │調查G卷第143之│ │ │ │ │ │ │1頁 │ │ ├──┼──────┼─────┼────┼───────┼───────┤ │23 │92年12月15日│ 5,000,000│基金 │調查A卷第206頁│ │ │ │ │ │ │調查G卷第144頁│ │ ├──┼──────┼─────┼────┼───────┼───────┤ │24 │92年12月19日│ 5,000,000│基金 │調查A卷第206頁│ │ │ │ │ │ │調查G卷第144頁│ │ ├──┼──────┼─────┼────┼───────┼───────┤ │25 │92年12月24日│ 5,000,000│基金 │調查A卷第206頁│ │ │ │ │ │ │調查G卷第144頁│ │ ├──┼──────┼─────┼────┼───────┼───────┤ │26 │92年12月30日│ 3,000,000│基金 │調查A卷第206頁│ │ │ │ │ │ │調查G卷第144頁│ │ ├──┼──────┼─────┼────┼───────┼───────┤ │27 │93年2月19日 │ 2,378,000│兆豐金股│調查A卷第207頁│ │ │ │ │ │票 │調查G卷第146頁│ │ ├──┼──────┼─────┼────┼───────┼───────┤ │28 │93年3月5日 │ 1,950,128│遠東商銀│調查A卷第210頁│ │ │ │ │ │股票 │調查G卷第147頁│ │ ├──┼──────┼─────┼────┼───────┼───────┤ │29 │93年3月31日 │ 1,590,000│遠東商銀│調查A卷第210頁│30元手續費不計│ │ │ │ │ │調查G卷第148頁│入 │ ├──┼──────┼─────┼────┼───────┼───────┤ │30 │93年5月10日 │ 4,000,000│債券 │調查A卷第211頁│ │ │ │ │ │ │調查G卷第151頁│ │ ├──┼──────┼─────┼────┼───────┼───────┤ │31 │93年6月23日 │ 1,000,000│台塑債券│調查A卷第212頁│ │ │ │ │ │ │調查G卷第153頁│ │ ├──┼──────┼─────┼────┼───────┼───────┤ │32 │93年7月23日 │10,000,000│台塑債券│調查A卷第213頁│ │ │ │ │ │ │調查G卷第156頁│ │ ├──┼──────┼─────┼────┼───────┼───────┤ │33 │93年8月30日 │10,000,000│台塑債券│調查A卷第215頁│ │ │ │ │ │ │調查G卷第158頁│ │ ├──┼──────┼─────┼────┼───────┼───────┤ │34 │93年9月3日 │10,000,000│台塑債券│調查A卷第215頁│ │ │ │ │ │ │調查G卷第159頁│ │ ├──┼──────┼─────┼────┼───────┼───────┤ │35 │93年12月15日│15,000,000│台塑債券│調查A卷第201頁│ │ │ │ │ │ │調查G卷第164頁│ │ ├──┴──────┼─────┴────┴───────┴───────┤ │ 總計 │183,468,277 │ └─────────┴──────────────────────────┘ 附表二:被告偽造私文書9紙明細(貨幣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名稱 │日期 │金額 │印文數│證據出處 │沒收 │ │ │ │ │ │ │ │ │: ├──┼──────┼───┼─────┼───┼───────┼────┤ │1 │群益證券投資│92年2 │10,000,000│2枚 │調查卷A第29頁 │扣案原本│ │ │信託股份有限│月17日│ │ │(影本) │1紙 │ │ │公司群益安穩│ │ │ │原審卷㈠第53頁│ │ │ │基金受益權單│ │ │ │(原本) │ │ │ │位交易傳真申│ │ │ │ │ │ │ │請書 │ │ │ │ │ │ ├──┼──────┼───┼─────┼───┼───────┼────┤ │2 │群益證券投資│92年3 │20,000,000│2枚 │調查卷A第30頁 │扣案原本│ │ │信託股份有限│月7日 │ │ │(影本) │1紙 │ │ │公司群益安穩│ │ │ │原審卷㈠第55頁│ │ │ │基金受益權單│ │ │ │(原本) │ │ │ │位交易傳真申│ │ │ │ │ │ │ │請書 │ │ │ │ │ │ ├──┼──────┼───┼─────┼───┼───────┼────┤ │3 │群益證券投資│92年3 │10,000,000│2枚 │調查卷A第31頁 │扣案原本│ │ │信託股份有限│月27日│ │ │(影本) │1紙 │ │ │公司群益安穩│ │ │ │原審卷㈠第61頁│ │ │ │基金受益權單│ │ │ │(原本) │ │ │ │位交易傳真申│ │ │ │ │ │ │ │請書 │ │ │ │ │ │ ├──┼──────┼───┼─────┼───┼───────┼────┤ │4 │群益證券投資│92年5 │10,000,000│2枚 │調查卷A第32頁 │扣案原本│ │ │信託股份有限│月2日 │ │ │(影本) │1紙 │ │ │公司群益安邦│ │ │ │原審卷㈠第62頁│ │ │ │基金受益權單│ │ │ │(原本) │ │ │ │位交易傳真申│ │ │ │ │ │ │ │請書 │ │ │ │ │ │ ├──┼──────┼───┼─────┼───┼───────┼────┤ │5 │台塑石化股份│93年12│10,000,000│1枚 │調查卷A第34 頁│未扣案原│ │ │有限公司櫃檯│月7日 │ │ │(影本) │本1紙 │ │ │買賣債券交易│ │ │ │ │ │ │ │給付結算憑單│ │ │ │ │ │ │ │暨交付清單 │ │ │ │ │ │ ├──┼──────┼───┼─────┼───┼───────┼────┤ │6 │台塑石化股份│93年12│10,000,000│1枚 │調查卷A第35頁 │未扣案原│ │ │有限公司櫃檯│月10日│ │ │(影本) │本1紙 │ │ │買賣債券交易│ │ │ │ │ │ │ │給付結算憑單│ │ │ │ │ │ │ │暨交付清單 │ │ │ │ │ │ ├──┼──────┼───┼─────┼───┼───────┼────┤ │7 │台塑石化股份│93年12│10,000,000│1枚 │調查卷A第36頁 │未扣案原│ │ │有限公司櫃檯│月10日│ │ │(影本) │本1紙 │ │ │買賣債券交易│ │ │ │ │ │ │ │給付結算憑單│ │ │ │ │ │ │ │暨交付清單 │ │ │ │ │ │ ├──┼──────┼───┼─────┼───┼───────┼────┤ │8 │台塑石化股份│93年12│10,000,000│1枚 │調查卷A第37頁 │未扣案原│ │ │有限公司櫃檯│月10日│ │ │(影本) │本1紙 │ │ │買賣債券交易│ │ │ │ │ │ │ │給付結算憑單│ │ │ │ │ │ │ │暨交付清單 │ │ │ │ │ │ ├──┼──────┼───┼─────┼───┼───────┼────┤ │9 │南亞股份有限│93年12│15,000,000│1枚 │調查卷A第33頁 │未扣案原│ │ │公司櫃檯買賣│月15日│ │ │(影本) │本1紙 │ │ │債券交易給付│ │ │ │ │ │ │ │結算憑單暨交│ │ │ │ │ │ │ │付清單 │ │ │ │ │ │ └──┴──────┴───┴─────┴───┴───────┴────┘ 附表三:犯罪事實之工程款明細(貨幣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工程行名│與京琦公司│廠商向京琦│京琦公司向│差額 │證據出處 │備註 │ │ │稱及施工│簽訂金額 │公司請領金│陽明醫院請│ │1.提出之相關收據 │ │ │ │項目 │ │額 │領之金額 │ │2.京琦公司請款單 │ │ ├──┼────┼─────┼─────┼─────┼─────┼─────────┼──────┤ │ 1 │順輝工程│未訂合約 │ 35,901│ 42,141│ 6240│1.收據、泵浦車壓送│京琦公司以支│ │ │行(混凝│ │ │ │ │ 混凝土作業單(調│付工程行金額│ │ │土壓送)│ │ │ │ │ 查卷F第156、157 │加計17.38% │ │ │ │ │ │ │ │ 頁、本院卷㈠第、│,向陽明醫院│ │ │ │ │ │ │ │ 116、117頁) │請款 │ │ │ │ │ │ │ │2.本院卷㈠第118-11│ │ │ │ │ │ │ │ │ 9頁 │ │ ├──┼────┼─────┼─────┼─────┼─────┼─────────┼──────┤ │ 2 │永新工程│未訂合約 │ 69,180│ 94,431│ 25,251│1.存摺交易明細、發│京琦公司以支│ │ │行(外圍│ │ │ │ │ 票1紙(調查卷F第│付工程行金額│ │ │安全圍籬│ │ │ │ │ 158、159-160頁)│加計36.5%,│ │ │工程)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向陽明醫院請│ │ │ │ │ │ │ │ 第125頁) │款 │ │ │ │ │ │ │ │ 總價:94,431 │ │ │ │ │ │ │ │ │ 日期:93.11.15 │ │ │ │ │ │ │ │ │3.發票1紙(調查卷F│ │ │ │ │ │ │ │ │ 第160頁) │ │ ├──┼────┼─────┼─────┼─────┼─────┼─────────┼──────┤ │ 3 │永和工程│未訂合約 │ 387,886│ 433,486│ 45,600│1.調查卷F第161頁 │京琦公司以給│ │ │行(拆除│ │(管理費:│ │ │2.請款單(調查卷H │付工程行款項│ │ │磁磚、石│ │ 23,273)│ │ │ 第112-115頁) │加計11.76% │ │ │英磚及牆│ │ │ │ │ 總價:47,111 │向陽明醫院請│ │ │面粉刷)│ │ │ │ │ 110,370 │款 │ │ │(盧強森│ │ │ │ │ 97,405 │ │ │ │) │ │ │ │ │ 178,600 │ │ │ │ │ │ │ │ │ 日期:93.12.15* │ │ │ │ │ │ │ │ │ 93.12.17* │ │ │ │ │ │ │ │ │ 94.01.05* │ │ │ │ │ │ │ │ │ 94.01.05* │ │ ├──┼────┼─────┼─────┼─────┼─────┼─────────┼──────┤ │ 4 │欣展工程│1,650,000 │ 1,026,000│ 1,279,650│ 235,650│1.票據資料登記簿、│京琦公司以給│ │ │行(給水│ │ │ │ │ 發票5紙(調查卷F│付工程行款項│ │ │管路裝修│ │ │ │ │ 第162、163-168頁│加計24.72% │ │ │工程) │ │ │ │ │ ) │向陽明醫院請│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款 │ │ │ │ │ │ │ │ 第83-86頁) │ │ │ │ │ │ │ │ │ 總價:13,200 │ │ │ │ │ │ │ │ │ 141,900 │ │ │ │ │ │ │ │ │ 519,750 │ │ │ │ │ │ │ │ │ 604,800 │ │ │ │ │ │ │ │ │ 日期:93.12.25* │ │ │ │ │ │ │ │ │ 93.12.17* │ │ │ │ │ │ │ │ │ 93.12.5 │ │ │ │ │ │ │ │ │ 93.11.29 │ │ ├──┼────┼─────┼─────┼─────┼─────┼─────────┼──────┤ │ 5 │榮誌建材│未訂合約 │ 44,600│ 60,879│ 16,279│1.發票1紙、存摺交 │京琦公司以給│ │ │行(合板│ │ │ │ │ 易明細(調查卷F │付工程行款項│ │ │採購) │ │ │ │ │ 第169、170-171頁│加計36.5%向│ │ │ │ │ │ │ │ ) │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 │ │ │ │ │ │ │ │ 第34頁) │ │ │ │ │ │ │ │ │ 總價:60,879 │ │ │ │ │ │ │ │ │ 日期:93.11.29 │ │ ├──┼────┼─────┼─────┼─────┼─────┼─────────┼──────┤ │ 6 │清豊行(│未訂合約 │ 32,025│ 35,228│ 3,203│1.發票2紙、估價單2│京琦公司以給│ │ │廢土清運│ │ │ │ │ 份(調查卷F第 │付廠商款項加│ │ │) │ │ │ │ │ 178、179-181頁)│計10%向陽明│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醫院 │ │ │ │ │ │ │ │ 第64頁) │ │ │ │ │ │ │ │ │ 總價:35,228 │ │ │ │ │ │ │ │ │ 日期:94.01.05* │ │ ├──┼────┼─────┼─────┼─────┼─────┼─────────┼──────┤ │ 7 │儒林企業│未訂合約 │ 12,075│ 16,485│ 4,410│1.發票1紙(調查卷F│京琦公司以給│ │ │社(廢土│ │ │ │ │ 第182、183頁) │付廠商款項加│ │ │廢磚清運│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計36.52%向 │ │ │) │ │ │ │ │ 第63頁) │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 總價:16,485 │ │ │ │ │ │ │ │ │ 日期:93.10.15 │ │ ├──┼────┼─────┼─────┼─────┼─────┼─────────┼──────┤ │ 8 │美的企業│未訂合約 │ 76,953│ 92,514│ 15,561│1.手寫銀行帳號及收│京琦公司以給│ │ │有限公司│ │ │ │ │ 款明細、京琦請款│付廠商款項加│ │ │(水電材│ │ │ │ │ 明細、發票8紙( │計20.22%向 │ │ │料) │ │ │ │ │ 調查卷F第184、 │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 185-186、189-191│ │ │ │ │ │ │ │ │ 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187-188頁;調查 │ │ │ │ │ │ │ │ │ 卷H第81-82頁) │ │ │ │ │ │ │ │ │ 總價:58,195 │ │ │ │ │ │ │ │ │ 34,319 │ │ │ │ │ │ │ │ │ 日期:93.11.29 │ │ │ │ │ │ │ │ │ 94.01.05* │ │ ├──┼────┼─────┼─────┼─────┼─────┼─────────┼──────┤ │ 9 │宏美實業│未訂合約 │ 16,000│ 21,840│ 5,840│1.發票2紙、京琦請 │京琦公司以給│ │ │社(受電│ │ │ │ │ 款明細(調查卷F │付廠商款項加│ │ │室防水漆│ │ │ │ │ 第197、198、200 │計36.5%向陽│ │ │工程) │ │ │ │ │ 頁;調查卷E第260│明醫院請款 │ │ │ │ │ │ │ │ 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199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128頁) │ │ │ │ │ │ │ │ │ 總價:21,840 │ │ │ │ │ │ │ │ │ 日期:93.11.29 │ │ ├──┼────┼─────┼─────┼─────┼─────┼─────────┼──────┤ │ 10 │巨越工程│未訂合約 │ 26,250│ 28,875│ 2,625│1.收據、京琦請款明│京琦公司以給│ │ │行(大廳│ │ │ │ │ 細(調查卷F第202│付廠商款項加│ │ │大理石打│ │ │ │ │ 、203、205頁) │計10%向陽明│ │ │除)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醫院 │ │ │ │ │ │ │ │ 第204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116頁) │ │ │ │ │ │ │ │ │ 總價:28,875 │ │ │ │ │ │ │ │ │ 日期:94.01.05* │ │ ├──┼────┼─────┼─────┼─────┼─────┼─────────┼──────┤ │ 11 │吉隆水電│11,920,000│ 8,641,800│14,901,882│ 6,260,082│1.工程請款書5份、 │京琦公司以給│ │ │工程企業│ │ │ │ │ 發票15紙、京琦公│付廠商款項加│ │ │有限公司│ │ │ │ │ 司估驗計價表7份 │計72.44%向 │ │ │(各樓層│ │ │ │ │ 、京琦請款明細、│陽明醫院請款│ │ │分路配電│ │ │ │ │ 工程合約書、工程│ │ │ │盤管線按│ │ │ │ │ 承攬合約書、補充│ │ │ │裝) │ │ │ │ │ 條款(調查卷F第 │ │ │ │ │ │ │ │ │ 207、208-223、 │ │ │ │ │ │ │ │ │ 231-234、243-246│ │ │ │ │ │ │ │ │ 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224-230頁;調 │ │ │ │ │ │ │ │ │ 查卷H第72-78頁)│ │ │ │ │ │ │ │ │ 總價: 1,376,760│ │ │ │ │ │ │ │ │ 3,128,687│ │ │ │ │ │ │ │ │ 3,933,600│ │ │ │ │ │ │ │ │ 2,386,980│ │ │ │ │ │ │ │ │ 1,788,000│ │ │ │ │ │ │ │ │ 2,260,240│ │ │ │ │ │ │ │ │ 27,615│ │ │ │ │ │ │ │ │ 日期:93.11.15 │ │ │ │ │ │ │ │ │ 93.12.01 │ │ │ │ │ │ │ │ │ 93.12.05 │ │ │ │ │ │ │ │ │ 93.12.16* │ │ │ │ │ │ │ │ │ 93.12.25* │ │ │ │ │ │ │ │ │ 94.01.05* │ │ │ │ │ │ │ │ │ 94.01.05* │ │ ├──┼────┼─────┼─────┼─────┼─────┼─────────┼──────┤ │ 12 │一清衛生│未訂合約 │ 82,500│ 112,613│ 30,113│1.付款票據明細、京│京琦公司以給│ │ │行(清理│ │ │ │ │ 琦請款明細、發票│付廠商款項加│ │ │化糞池)│ │ │ │ │ 2紙、匯款回條1紙│計36.5%向陽│ │ │ │ │ │ │ │ 、收據2紙(調查 │明醫院請款 │ │ │ │ │ │ │ │ 卷F第251、252 │ │ │ │ │ │ │ │ │ -253、256-259頁 │ │ │ │ │ │ │ │ │ )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254-255頁;調 │ │ │ │ │ │ │ │ │ 查卷H第48-49頁)│ │ │ │ │ │ │ │ │ 總價:98,280 │ │ │ │ │ │ │ │ │ 14,333 │ │ │ │ │ │ │ │ │ 日期:93.09.24 │ │ │ │ │ │ │ │ │ 93.11.15 │ │ ├──┼────┼─────┼─────┼─────┼─────┼─────────┼──────┤ │ 13 │聯晟環保│1,200,000 │ 1,699,337│ 2,296,530│ 597,193│1.發票7紙、承攬契 │京琦公司以給│ │ │工程股份│(廢棄物清│ │ │ │ 約、存款交易明細│付廠商款項加│ │ │有限公司│運費 │ │ │ │ 查詢單、京琦請款│計35.14%向 │ │ │(地下室│439,377元 │ │ │ │ 明細(調查卷F第 │陽明醫院請款│ │ │廢棄物及│另計) │ │ │ │ 280、281-286、 │ │ │ │拆除工程│ │ │ │ │ 290-291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287-289頁;調 │ │ │ │ │ │ │ │ │ 查卷H第50-53頁)│ │ │ │ │ │ │ │ │ 總價:343,980 │ │ │ │ │ │ │ │ │ 515,970 │ │ │ │ │ │ │ │ │ 859,950 │ │ │ │ │ │ │ │ │ 576,630 │ │ │ │ │ │ │ │ │ 日期:93.07.15 │ │ │ │ │ │ │ │ │ 93.07.28 │ │ │ │ │ │ │ │ │ 93.07.19 │ │ │ │ │ │ │ │ │ 93.07.28 │ │ ├──┼────┼─────┼─────┼─────┼─────┼─────────┼──────┤ │ 14 │大同綜合│ 1,161,865│ 116,640│ 426,047│ 309,407│1.票據資料登記簿2 │京琦公司以給│ │ │電訊股份│ │ │ │ │ 份、協議書、買賣│付廠商款項加│ │ │有限公司│ │ │ │ │ 合約書、京琦請款│計265.27%向│ │ │嘉義分公│ │ │ │ │ 明細、發票1紙、 │陽明醫院請款│ │ │司(照明│ │ │ │ │ 工程承攬合約書、│ │ │ │燈具及光│ │ │ │ │ 合約書(調查卷F │ │ │ │源採購工│ │ │ │ │ 第292、293-297、│ │ │ │程) │ │ │ │ │ 299 -302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298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101頁) │ │ │ │ │ │ │ │ │ 總價:426,047 │ │ │ │ │ │ │ │ │ 日期:93.12.05 │ │ ├──┼────┼─────┼─────┼─────┼─────┼─────────┼──────┤ │ 15 │百易達實│ 1,892,010│ 1,929,001│ 2,266,210│ 337,209│1.支票5紙、京琦請 │京琦公司以給│ │ │業有限公│ │ │ │ │ 款明細、發票1紙 │付廠商款項加│ │ │司(消防│ │ │ │ │ 、估驗計價表、消│計17.48%向 │ │ │排煙工程│ │ │ │ │ 防排煙工程補充條│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 款、工程承攬合約│ │ │ │ │ │ │ │ │ 書、手寫帳號款項│ │ │ │ │ │ │ │ │ 明細(調查卷F第 │ │ │ │ │ │ │ │ │ 303、304-306、 │ │ │ │ │ │ │ │ │ 309-313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307-308頁;調 │ │ │ │ │ │ │ │ │ 查卷第102-103頁 │ │ │ │ │ │ │ │ │ ) │ │ │ │ │ │ │ │ │ 總價:574,863 │ │ │ │ │ │ │ │ │ 1,691,347 │ │ │ │ │ │ │ │ │ 日期:93.12.05 │ │ │ │ │ │ │ │ │ 94.01.05* │ │ ├──┼────┼─────┼─────┼─────┼─────┼─────────┼──────┤ │ 16 │東泰電機│ 230,000│ 112,000│ 123,200│ 11,200│1.手寫工程款資料、│京琦公司以給│ │ │技師事務│ │ │ │ │ 支票12紙、京琦請│付廠商款項加│ │ │所(水電│ │ │ │ │ 款明細(調查卷F │計10%向陽明│ │ │消防設計│ │ │ │ │ 第314、315-318、│醫院請款 │ │ │工程) │ │ │ │ │ 320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319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136頁) │ │ │ │ │ │ │ │ │ 總價:123,200 │ │ │ │ │ │ │ │ │ 日期:93.12.16* │ │ ├──┼────┼─────┼─────┼─────┼─────┼─────────┼──────┤ │ 17 │南區機電│未訂合約 │ 120,000│ 163,800│ 43,800│1.發票4紙、支票2紙│京琦公司以給│ │ │技術顧問│ │ │ │ │ 、京琦請款明細(│付廠商款項加│ │ │股份有限│ │ │ │ │ 調查卷F第321、32│計36.58%向 │ │ │公司(變│ │ │ │ │ 2-324、327-329頁│陽明醫院請款│ │ │壓器絕緣│ │ │ │ │ ) │ │ │ │油更換、│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高壓器具│ │ │ │ │ 第325-326頁;調 │ │ │ │檢測) │ │ │ │ │ 查卷H第79-80頁)│ │ │ │ │ │ │ │ │ 總價:109,200 │ │ │ │ │ │ │ │ │ 54,600 │ │ │ │ │ │ │ │ │ 日期:93.11.29 │ │ │ │ │ │ │ │ │ 93.11.05 │ │ ├──┼────┼─────┼─────┼─────┼─────┼─────────┼──────┤ │ 18 │聯鼎安全│ 6,100,000│ 1,560,016│ 5,059,876│ 3,499,860│1.陽明醫院工程估驗│京琦公司以給│ │ │科技股份│ │ │ │ │ 計價單5份、工程 │付廠商款項加│ │ │有限公司│ │ │ │ │ 合約書、京琦請款│計224.35%向│ │ │(消防工│ │ │ │ │ 明細、發票1紙、 │陽明醫院請款│ │ │程) │ │ │ │ │ 京琦估驗計價表1 │ │ │ │ │ │ │ │ │ 份、工程款支付明│ │ │ │ │ │ │ │ │ 細、工程承攬合約│ │ │ │ │ │ │ │ │ 書(調查卷F第 │ │ │ │ │ │ │ │ │ 347、348-355、 │ │ │ │ │ │ │ │ │ 359-362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356-358頁;調 │ │ │ │ │ │ │ │ │ 查卷H第104-106頁│ │ │ │ │ │ │ │ │ ) │ │ │ │ │ │ │ │ │ 總價:2,113,650 │ │ │ │ │ │ │ │ │ 1,560,016 │ │ │ │ │ │ │ │ │ 1,386,210 │ │ │ │ │ │ │ │ │ 日期:93.12.05 │ │ │ │ │ │ │ │ │ 93.12.31* │ │ │ │ │ │ │ │ │ 94.01.05* │ │ ├──┼────┼─────┼─────┼─────┼─────┼─────────┼──────┤ │ 19 │志豪工業│ 1,039,600│ 709,527 │ 1,307,197│ 597,670│1.工程合約書、志豪│京琦公司以給│ │ │有限公司│ │(管理費:│ │ │ 公司應收票據託收│付廠商款項加│ │ │(瓦斯蒸│ │ 70,952元 │ │ │ 資料、估價單3紙 │計84.23%向 │ │ │氣鍋爐安│ │) │ │ │ 京琦請款明細、發│陽明醫院請款│ │ │裝) │ │ │ │ │ 票3紙、估驗計價 │ │ │ │ │ │ │ │ │ 表、工程承攬合約│ │ │ │ │ │ │ │ │ 書各1份(調查卷F│ │ │ │ │ │ │ │ │ 第363、364-370、│ │ │ │ │ │ │ │ │ 374-379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371-373頁;調 │ │ │ │ │ │ │ │ │ 查卷H第44-46頁)│ │ │ │ │ │ │ │ │ 總價:63,040 │ │ │ │ │ │ │ │ │ 797,155 │ │ │ │ │ │ │ │ │ 447,002 │ │ │ │ │ │ │ │ │ 日期:93.10.15 │ │ │ │ │ │ │ │ │ 93.11.29 │ │ │ │ │ │ │ │ │ 93.12.05 │ │ ├──┼────┼─────┼─────┼─────┼─────┼─────────┼──────┤ │ 20 │大鈿金屬│(無工程款│ 178,190│ 229,134│ 50,944│1.發票4紙、支票1紙│京琦公司以給│ │ │不銹鋼建│明細表) │ │ │ │ 、工程款明細、出│付廠商款項加│ │ │材股份有│ │ │ │ │ 貨對帳單2份、京 │計28.59%向 │ │ │限公司 │ │ │ │ │ 琦請款明細2份( │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 調查卷F第435-437│ │ │ │ │ │ │ │ │ 、439-441、443 │ │ │ │ │ │ │ │ │ -445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438、442頁;調│ │ │ │ │ │ │ │ │ 查卷H第127頁) │ │ │ │ │ │ │ │ │ 總價:170,625 │ │ │ │ │ │ │ │ │ 58,509 │ │ │ │ │ │ │ │ │ 日期:93.11.29 │ │ │ │ │ │ │ │ │ 94.01.05* │ │ ├──┼────┼─────┼─────┼─────┼─────┼─────────┼──────┤ │ 21 │崇洲室內│ 500,000│ 393,750│ 485,101│ 91,351│1.承攬室內設計契約│京琦公司以給│ │ │裝修工程│ │ │ │ │ 書、支票3紙、同 │付廠商款項加│ │ │有限公司│ │ │ │ │ 意中止契約書、京│計23.2%向陽│ │ │(設計規│ │ │ │ │ 琦請款明細、發票│明醫院請款 │ │ │劃工程)│ │ │ │ │ 2紙、估驗計價表1│ │ │ │ │ │ │ │ │ 份、工程承攬合約│ │ │ │ │ │ │ │ │ 書(調查卷F第446│ │ │ │ │ │ │ │ │ 、447-451、454 │ │ │ │ │ │ │ │ │ -456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452-453頁;調 │ │ │ │ │ │ │ │ │ 查卷H第97-98頁)│ │ │ │ │ │ │ │ │ 總價:303,188 │ │ │ │ │ │ │ │ │ 181,913 │ │ │ │ │ │ │ │ │ 日期:93.11.29 │ │ │ │ │ │ │ │ │ 93.12.05 │ │ ├──┼────┼─────┼─────┼─────┼─────┼─────────┼──────┤ │ 22 │晉仕企業│(無工程款│ 171,108│ 197,630│ 26,522│1.發票2紙、京琦請 │京琦公司以給│ │ │有限公司│明細表) │(根據發票│ │ │ 款明細、客戶應收│付廠商款項加│ │ │(病房廁│ │ ) │ │ │ 帳款對帳單(調查│計11.5%向陽│ │ │所磁磚更│ │ │ │ │ 卷F第457-458、 │明醫院請款 │ │ │新) │ │ │ │ │ 460-461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459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108頁) │ │ │ │ │ │ │ │ │ 總價:197,630 │ │ │ │ │ │ │ │ │ 日期:93.11.29 │ │ ├──┼────┼─────┼─────┼─────┼─────┼─────────┼──────┤ │ 23 │上益防水│(無工程款│ 92,300│ 101,530│ 9,230│1.京琦請款明細、發│京琦公司以給│ │ │工程有限│明細表) │(根據發票│ │ │ 票1紙(調查卷F第│付廠商款項加│ │ │公司(衛│ │ ) │ │ │ 464-465、467頁)│計10%向陽明│ │ │浴防水工│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醫院請款 │ │ │程) │ │ │ │ │ 第466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110頁) │ │ │ │ │ │ │ │ │ 總價:101,530 │ │ │ │ │ │ │ │ │ 日期:93.12.25* │ │ │ │ │ │ │ │ │ │ │ ├──┼────┼─────┼─────┼─────┼─────┼─────────┼──────┤ │ 24 │正安鐵材│(無工程款│ 27,342│ 37,322│ 9,980│1.手寫收據1紙、發 │京琦公司以給│ │ │有限公司│明細表) │ │ │ │ 票1張(調查卷F第│付廠商款項加│ │ │ │ │ │ │ │ 468頁、本院卷㈠ │計36.05%向 │ │ │ │ │ │ │ │ 第120頁) │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2.請款單1張(本院 │ │ │ │ │ │ │ │ │ 卷㈠第121頁) │ │ ├──┼────┼─────┼─────┼─────┼─────┼─────────┼──────┤ │ 25 │成威冷凍│未訂合約 │ 24,570│ 33,540│ 8,970│1.存摺交易明細、發│京琦公司以給│ │ │空調工程│ │ │ │ │ 票3紙、京琦請款 │付廠商款項加│ │ │行(冷凍│ │ │ │ │ 明細(調查卷F第 │計36.51%向 │ │ │空調工程│ │ │ │ │ 66、67-69、71-72│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 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70頁) │ │ │ │ │ │ │ │ │ 總價:33,540 │ │ │ │ │ │ │ │ │ 日期:93.09.24 │ │ ├──┼────┼─────┼─────┼─────┼─────┼─────────┼──────┤ │ 26 │勝暐企業│未訂合約 │ 85,740│ 117,035│ 31,295│1.支票1紙、報價單 │京琦公司以給│ │ │有限公司│ │ │ │ │ 、京琦請款明細、│付廠商款項加│ │ │(中控系│ │ │ │ │ 發票1紙(調查卷F│計36.5%向陽│ │ │統鐵架)│ │ │ │ │ 第73、74-76、78 │明醫院請款 │ │ │ │ │ │ │ │ -79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77頁;調查卷H │ │ │ │ │ │ │ │ │ 第43頁) │ │ │ │ │ │ │ │ │ 總價:117,035 │ │ │ │ │ │ │ │ │ 日期:93.11.15 │ │ ├──┼────┼─────┼─────┼─────┼─────┼─────────┼──────┤ │ 27 │杰承企業│未訂合約,│ 141,000│ 149,820│ 8,820│1.發票2紙、臺南區 │京琦公司以給│ │ │股份有限│報價金額為│ (管理費:│ │ │ 中小企業銀行票據│付廠商款項加│ │ │公司(外│141,000 │ 14,100)│ │ │ 登記簿、京琦請款│計6.26%向陽│ │ │牆清潔工│ │ │ │ │ 明細、估驗計價表│明醫院請款 │ │ │程) │ │ │ │ │ 1份(調查卷F第80│ │ │ │ │ │ │ │ │ 、81-83、87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84-86頁;調查 │ │ │ │ │ │ │ │ │ 卷H第65、67-68頁│ │ │ │ │ │ │ │ │ ) │ │ │ │ │ │ │ │ │ 總價:30,690 │ │ │ │ │ │ │ │ │ 71,610 │ │ │ │ │ │ │ │ │ 47,520 │ │ │ │ │ │ │ │ │ 日期:93.12.05 │ │ │ │ │ │ │ │ │ 93.12.14* │ │ │ │ │ │ │ │ │ 94.01.05* │ │ ├──┼────┼─────┼─────┼─────┼─────┼─────────┼──────┤ │ 28 │勝發鐵工│未訂合約 │ 507,944│ 628,038│ 57,094│1.京琦請款明細、估│京琦公司以給│ │ │廠(屋頂│ │ │ │ │ 驗計價表、估價單│付廠商款項加│ │ │鋁鋅鋼板│ │ │ │ │ 各1份(調查卷F第│計11.24%向 │ │ │按裝) │ │ │ │ │ 88、89、91-92頁 │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 )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90頁;調查卷H │ │ │ │ │ │ │ │ │ 第133頁) │ │ │ │ │ │ │ │ │ 總價:628,038 │ │ │ │ │ │ │ │ │ 日期:93.12.25* │ │ ├──┼────┼─────┼─────┼─────┼─────┼─────────┼──────┤ │ 29 │聯合美防│ 2,837,625│ 492,986│ 1,575,002│ 1,082,016│1.支票1紙、京琦請 │京琦公司以給│ │ │火科技股│ │(管理費:│ │ │ 款明細、發票1紙 │付廠商款項加│ │ │份有限公│ │ 283,763)│ │ │ 、估驗計價表2份 │計219.48%向│ │ │司(防火│ │ │ │ │ 、帳款明細(調查│陽明醫院請款│ │ │門承作安│ │ │ │ │ 卷F第93、95-97 │ │ │ │裝) │ │ │ │ │ 、101-104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98-100頁;調查│ │ │ │ │ │ │ │ │ 卷H第89-91頁) │ │ │ │ │ │ │ │ │ 總價:1,082,016 │ │ │ │ │ │ │ │ │ 283,763 │ │ │ │ │ │ │ │ │ 209,223 │ │ │ │ │ │ │ │ │ 日期:93.12.05 │ │ │ │ │ │ │ │ │ 93.12.25* │ │ │ │ │ │ │ │ │ 94.01.05* │ │ ├──┼────┼─────┼─────┼─────┼─────┼─────────┼──────┤ │ 30 │優家麗國│僅簽訂單價│ 462,857│ 1,600,542│ 1,137,685│1.優家麗公司請款單│京琦公司以給│ │ │際股份有│合約,未簽│(管理費:│ │ │ 2份、手寫收受票 │付廠商款項加│ │ │限公司(│訂總價合約│ 57,857 )│ │ │ 據資料、陽明醫院│計245.80%向│ │ │輕鋼架矽│,以實報實│ │ │ │ 請款明細(調查卷│陽明醫院請款│ │ │酸鈣板隔│銷 │ │ │ │ F第116、117-120 │ │ │ │間工程)│ │ │ │ │ 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 │ │ │ │ │ │ │ │ 第95-96頁) │ │ │ │ │ │ │ │ │ 總價:1,021971 │ │ │ │ │ │ │ │ │ 578,571 │ │ │ │ │ │ │ │ │ 日期:93.12.05 │ │ │ │ │ │ │ │ │ 94.01.05* │ │ ├──┼────┼─────┼─────┼─────┼─────┼─────────┼──────┤ │ 31 │嘉保消防│未訂合約 │ 26,891│ 36,706│ 9,815│1.存摺交易明細查詢│京琦公司以給│ │ │器材行(│ │ │ │ │ (調查卷F第121、│付廠商款項加│ │ │換裝滅火│ │ │ │ │ 122頁) │計36.50%向 │ │ │器)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 第107頁) │ │ │ │ │ │ │ │ │ 總價:36,706 │ │ │ │ │ │ │ │ │ 日期:93.11.05 │ │ ├──┼────┼─────┼─────┼─────┼─────┼─────────┼──────┤ │ 32 │特緯企業│ 1,282,707│ 609,292│ 1,013,345│ 404,053│1.發票11紙、工程合│京琦公司以給│ │ │有限公司│ │(管理費:│ │ │ 約書、京琦請款明│付廠商款項加│ │ │(氣體設│ │ 23812 ) │ │ │ 細、估驗計價表、│計66.32%向 │ │ │備組裝及│ │ │ │ │ 工程款支付明細、│陽明醫院請款│ │ │管路安裝│ │ │ │ │ 工程承攬合約書、│ │ │ │工程) │ │ │ │ │ 報價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123、124 -130 │ │ │ │ │ │ │ │ │ 、134-142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131-133頁;調 │ │ │ │ │ │ │ │ │ 查卷H第40-42頁)│ │ │ │ │ │ │ │ │ 總價:192,410 │ │ │ │ │ │ │ │ │ 404,053 │ │ │ │ │ │ │ │ │ 416,882 │ │ │ │ │ │ │ │ │ 日期:93.11.29 │ │ │ │ │ │ │ │ │ 93.12.05 │ │ │ │ │ │ │ │ │ 93.12.25* │ │ ├──┼────┼─────┼─────┼─────┼─────┼─────────┼──────┤ │ 33 │東太實業│僅簽訂每公│ 298,925│ 603,525│ 304,600│1.發票4紙(調查卷F│京琦公司以給│ │ │有限公司│斤運費及清│ │ │ │ 第145-147頁) │付廠商款項加│ │ │(廢棄物│除單價為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計101.9%向 │ │ │外移、鍋│2.5元,未 │ │ │ │ 第59、60-62頁) │陽明醫院請款│ │ │爐拆除)│訂定工程總│ │ │ │ 總價:130,494 │ │ │ │ │價款 │ │ │ │ 272,486 │ │ │ │ │ │ │ │ │ 65,000 │ │ │ │ │ │ │ │ │ 135,545 │ │ │ │ │ │ │ │ │ 日期:93.08.06 │ │ │ │ │ │ │ │ │ 93.08.30 │ │ │ │ │ │ │ │ │ 93.10.15 │ │ │ │ │ │ │ │ │ 93.11.15 │ │ ├──┼────┼─────┼─────┼─────┼─────┼─────────┼──────┤ │ 34 │嘉一機電│未訂合約 │ 423,000│ 543,085│ 120,085│1.報價單2份(調查 │京琦公司以給│ │ │有限公司│ │ │ │ │ 卷F第148、149- │付廠商款項加│ │ │(發電機│ │ │ │ │ 150頁) │計28.39%向 │ │ │修理)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 第70-71頁) │ │ │ │ │ │ │ │ │ 總價:449,085 │ │ │ │ │ │ │ │ │ 94,000 │ │ │ │ │ │ │ │ │ 日期:93.10.15 │ │ │ │ │ │ │ │ │ 94.01.05* │ │ ├──┼────┼─────┼─────┼─────┼─────┼─────────┼──────┤ │ 35 │日安環境│未訂合約 │ 4,500│ 6,143│ 1,643│1.手寫發票資料、支│京琦公司以給│ │ │科技有限│ │ │ │ │ 票明細、客戶服務│付廠商款項加│ │ │公司(環│ │ │ │ │ 施工書3份、發票1│計36.51%向 │ │ │境消毒)│ │ │ │ │ 紙(調查卷F第151│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 、152-155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 │ │ │ │ │ │ │ │ 第69頁) │ │ │ │ │ │ │ │ │ 總價:6,143 │ │ │ │ │ │ │ │ │ 日期:93.10.05 │ │ ├──┼────┼─────┼─────┼─────┼─────┼─────────┼──────┤ │ 36 │弘大鐵工│ 213,400│ 190,000│ 209,000│ 19,000│1.京琦請款明細、估│京琦公司以給│ │ │廠(汙水│ │ │ │ │ 驗計價表(調查卷│付廠商款項加│ │ │廠烤漆更│ │ │ │ │ F第247、248、250│計10%向陽明│ │ │換) │ │ │ │ │ 頁) │醫院請款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249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66頁) │ │ │ │ │ │ │ │ │ 總價:209,000 │ │ │ │ │ │ │ │ │ 日期:93.12.25* │ │ ├──┼────┼─────┼─────┼─────┼─────┼─────────┼──────┤ │ 37 │鑫發行(│未訂合約 │ 281,380│ 359,584│ 78,204│1.京琦請款明細3份 │京琦公司以給│ │ │地下室化│ │ │ │ │ 、發票14紙、估價│付廠商款項加│ │ │糞池切孔│ │ │ │ │ 單3紙、匯款回條1│計27.79%向 │ │ │清除、隔│ │ │ │ │ 紙(調查卷F第330│陽明醫院請款│ │ │間更新磚│ │ │ │ │ 、331、334-336 │ │ │ │牆拆除清│ │ │ │ │ 、338-340、343- │ │ │ │運工程、│ │ │ │ │ 346頁) │ │ │ │地下重油│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室磚牆拆│ │ │ │ │ 第332-333、337、│ │ │ │除清運工│ │ │ │ │ 341-342頁;調查 │ │ │ │程) │ │ │ │ │ 卷H第54-58頁) │ │ │ │ │ │ │ │ │ 總價:4,095 │ │ │ │ │ │ │ │ │ 31,395 │ │ │ │ │ │ │ │ │ 27,300 │ │ │ │ │ │ │ │ │ 204,955 │ │ │ │ │ │ │ │ │ 91,839 │ │ │ │ │ │ │ │ │ 日期:93.10.05 │ │ │ │ │ │ │ │ │ 93.10.05 │ │ │ │ │ │ │ │ │ 93.10.05 │ │ │ │ │ │ │ │ │ 93.11.15 │ │ │ │ │ │ │ │ │ 94.01.05* │ │ ├──┼────┼─────┼─────┼─────┼─────┼─────────┼──────┤ │ 38 │欣嘉石油│ 205,000│ 205,000│ 234,060│ 29,060│1.繳款單2份、京琦 │京琦公司以給│ │ │氣股份有│ │ │ │ │ 請款明細、收據1 │付廠商款項加│ │ │限公司(│ │ │ │ │ 紙、工程合約書、│計14.18%向 │ │ │天然瓦斯│ │ │ │ │ 工程承攬合約書(│陽明醫院請款│ │ │管線裝置│ │ │ │ │ 調查卷F第380、38│ │ │ │) │ │ │ │ │ 1-385、389-391頁│ │ │ │ │ │ │ │ │ )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386-388頁) │ │ │ │ │ │ │ │ │ 總價:57,750 │ │ │ │ │ │ │ │ │ 70,218 │ │ │ │ │ │ │ │ │ 106,092 │ │ │ │ │ │ │ │ │ 日期:93.10.15 │ │ │ │ │ │ │ │ │ 93.12.05 │ │ │ │ │ │ │ │ │ 93.12.25* │ │ ├──┼────┼─────┼─────┼─────┼─────┼─────────┼──────┤ │ 39 │永勝建材│未訂合約 │ 94,710│ 117,234│ 22,524│1.估價單1份、發票2│京琦公司以給│ │ │行(建材│ │ │ │ │ 紙、京琦請款明細│付廠商款項加│ │ │採購) │ │ │ │ │ (調查卷F第392、│計23.78%向 │ │ │ │ │ │ │ │ 393-395、397頁)│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396頁、調查卷H│ │ │ │ │ │ │ │ │ 第122-123頁) │ │ │ │ │ │ │ │ │ 總價:40,153 │ │ │ │ │ │ │ │ │ 77,081 │ │ │ │ │ │ │ │ │ 日期:93.11.05 │ │ │ │ │ │ │ │ │ 93.11.29 │ │ ├──┼────┼─────┼─────┼─────┼─────┼─────────┼──────┤ │ 40 │嘉鹿松有│ 550,000│ 550,000│ 393,250│未請領管理│1.發票2紙、工程合 │京琦公司向陽│ │ │限公司(│ │ │ │費 │ 約書、收款清單、│明醫院請款之│ │ │蒸氣配管│ │ │ │ │ 京琦請款明細、估│數額未逾廠商│ │ │更新工程│ │ │ │ │ 驗計價表、工程款│請領之數額 │ │ │) │ │ │ │ │ 支付明細(調查卷│ │ │ │ │ │ │ │ │ F第398、399-403 │ │ │ │ │ │ │ │ │ 、405-407、409- │ │ │ │ │ │ │ │ │ 410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404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47頁) │ │ │ │ │ │ │ │ │ 總價:393,250 │ │ │ │ │ │ │ │ │ 日期:94.01.05* │ │ ├──┼────┼─────┼─────┼─────┼─────┼─────────┼──────┤ │ 41 │龍泰建材│未訂合約 │ 33,705│ 37,076│ 3,371│1.台南區中小企業銀│京琦公司以給│ │ │行(建材│ │ │ │ │ 行票據登記簿、京│付廠商款項加│ │ │採購) │ │ │ │ │ 琦請款明細、銷貨│計10%向陽明│ │ │ │ │ │ │ │ 單(調查卷F第430│醫院請款 │ │ │ │ │ │ │ │ 、431-432、434 │ │ │ │ │ │ │ │ │ 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433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139頁) │ │ │ │ │ │ │ │ │ 總價:37,076 │ │ │ │ │ │ │ │ │ 日期:94.01.05* │ │ ├──┼────┼─────┼─────┼─────┼─────┼─────────┼──────┤ │ 42 │玉山空調│ 8,800,000│ 9,950,061│15,923,705│ 5,973,644│1.請款明細表、工程│京琦公司以給│ │ │機電股份│(另經2次 │ │ │ │ 轉讓協議書、工程│付廠商款項加│ │ │有限公司│追加,總計│ │ │ │ 合約書、空調規劃│計60.04%向 │ │ │(空調設│15,860,814│ │ │ │ 書各1份、工程報 │陽明醫院請款│ │ │備) │) │ │ │ │ 價單14份、發票7 │ │ │ │ │ │ │ │ │ 紙、工程追加減明│ │ │ │ │ │ │ │ │ 細表8紙(調查卷C│ │ │ │ │ │ │ │ │ 第23頁;原審審卷│ │ │ │ │ │ │ │ │ 二第126-171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 │ │ │ │ │ │ │ │ │ C第16-21頁) │ │ │ │ │ │ │ │ │ 總價:10,164,000│ │ │ │ │ │ │ │ │ 4,031,505│ │ │ │ │ │ │ │ │ 5,234,069│ │ │ │ │ │ │ │ │ 1,954,219│ │ │ │ │ │ │ │ │ 2,601,652│ │ │ │ │ │ │ │ │ 1,085,860│ │ │ │ │ │ │ │ │ 日期:93.10.15 │ │ │ │ │ │ │ │ │ 93.11.29 │ │ │ │ │ │ │ │ │ 93.12.05 │ │ │ │ │ │ │ │ │ 93.12.16* │ │ │ │ │ │ │ │ │ 93.12.25* │ │ │ │ │ │ │ │ │ 94.01.05* │ │ ├──┼────┼─────┼─────┼─────┼─────┼─────────┼──────┤ │ 43 │永大機電│工程總價 │ 2,986,950│ 3,928,700│ 941,750│1.發票明細2紙、電 │京琦公司以給│ │ │股份有限│1,890,000 │ │ │ │ 梯合約書、按裝合│付廠商款項加│ │ │公司 │元,追加合│ │ │ │ 約書、追加合約書│計31.53%向 │ │ │ │約239,000 │ │ │ │ 各1份、統一發票4│陽明醫院請款│ │ │ │元 │ │ │ │ 紙(調查卷C第12-│ │ │ │ │ │ │ │ │ 13頁;本院卷二第│ │ │ │ │ │ │ │ │ 178-194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C │ │ │ │ │ │ │ │ │ 第7-11頁;調查卷│ │ │ │ │ │ │ │ │ H第28-32頁) │ │ │ │ │ │ │ │ │ 總價:1,050,000 │ │ │ │ │ │ │ │ │ 97,950 │ │ │ │ │ │ │ │ │ 1,750,000 │ │ │ │ │ │ │ │ │ 315,000 │ │ │ │ │ │ │ │ │ 700,000 │ │ │ │ │ │ │ │ │ 日期:93.07.15 │ │ │ │ │ │ │ │ │ 93.07.28 │ │ │ │ │ │ │ │ │ 93.09.10 │ │ │ │ │ │ │ │ │ 93.09.10 │ │ │ │ │ │ │ │ │ 93.12.25* │ │ ├──┼────┼─────┼─────┼─────┼─────┼─────────┼──────┤ │ 44 │再興窯業│ │ 10,500│ 14,333│ 3,833│1.發票1紙(調查卷 │京琦公司以給│ │ │股份有限│ │ │ │ │ F第462頁) │付廠商款項加│ │ │公司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計36.50%向 │ │ │ │ │ │ │ │ 第124頁) │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 總價:14,333 │ │ │ │ │ │ │ │ │ 日期:93.11.27 │ │ ├──┴────┴─────┴─────┴─────┼─────┴─────────┴──────┤ │ 總計│22,474,680 │ ├─────────────────────────┴──────────────────────┤ │備註: │ │1.有關調查卷H第34頁(榮誌鐵材行)、第88至89頁(明億)、第93頁(三新)、第94頁(永勝)第100頁、 │ │ (洪森良)、第109頁(中美)、第117頁(菁埔)、第118至121頁(姚武源)、第126頁(安立)、第129至│ │ 131頁(弘大)、第132頁(福懋),因無相關發票、收據為憑,無從計算京琦公司溢領款項,不予列入。 │ │2.有關加計成數,係計算至小數點第4位四捨五入。 │ └────────────────────────────────────────────────┘ 附表四:扣除部分(被告得向陽明醫院請領管理費) ┌──┬────┬─────┬─────┬─────┬─────┬─────────┬──────┐ │編號│工程行名│與京琦公司│京琦公司實│京琦公司向│差額 │證據出處 │備註 │ │ │稱及施工│簽訂金額 │際支付廠商│陽明醫院請│ │1.提出之相關收據 │ │ │ │項目 │ │金額 │領之金額 │ │2.京琦公司請款單 │ │ ├──┼────┼─────┼─────┼─────┼─────┼─────────┼──────┤ │ 1 │明億水電│未訂合約 │ 428,538│ 541,652│ 113,114│1.發票5紙、銷貨單 │京琦公司以給│ │ │材料有限│ │ │ │ │ 、京琦請款明細(│付廠商款項加│ │ │公司(廢│ │ │ │ │ 調查卷F第194-195│計26.4%向陽│ │ │水處理及│ │ │ │ │ 、260、261-264頁│明醫院請款 │ │ │給水換修│ │ │ │ │ ) │ │ │ │工程材料│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193頁;調查卷H│ │ │ │ │ │ │ │ │ 第87-88頁) │ │ │ │ │ │ │ │ │ 總價:427,446 │ │ │ │ │ │ │ │ │ 71,265 │ │ │ │ │ │ │ │ │ 42,941 │ │ │ │ │ │ │ │ │ 日期:93.11.05 │ │ │ │ │ │ │ │ │ 93.11.29 │ │ │ │ │ │ │ │ │ 94.01.05* │ │ ├──┼────┼─────┼─────┼─────┼─────┼─────────┼──────┤ │ 2 │瀚興企業│3,300,297 │ 1,653,940│ 2,824,900│ 1,170,960│1.陽明醫院醫療氣體│京琦公司以給│ │ │有限公司│ │(管理費:│ │ │ 設備已支付清單、│付廠商款項加│ │ │(醫療氣│ │ 157,157)│ │ │ 京琦請款明細、發│計70.8%向陽│ │ │體設備工│ │ │ │ │ 票3紙、估驗計價 │明醫院請款 │ │ │程) │ │ │ │ │ 表2紙、工程款請 │ │ │ │ │ │ │ │ │ 款明細、工程承攬│ │ │ │ │ │ │ │ │ 合約書(調查卷F │ │ │ │ │ │ │ │ │ 第265、266-267、│ │ │ │ │ │ │ │ │ 273-279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268-272頁;調 │ │ │ │ │ │ │ │ │ 查卷H第35-39頁)│ │ │ │ │ │ │ │ │ 總價:1,089,098 │ │ │ │ │ │ │ │ │ 269,181 │ │ │ │ │ │ │ │ │ 194,784 │ │ │ │ │ │ │ │ │ 545,788 │ │ │ │ │ │ │ │ │ 726,049 │ │ │ │ │ │ │ │ │ 日期:93.12.05 │ │ │ │ │ │ │ │ │ 93.12.25* │ │ │ │ │ │ │ │ │ 93.12.02 │ │ │ │ │ │ │ │ │ 93.12.02 │ │ │ │ │ │ │ │ │ 94.01.05* │ │ ├──┼────┼─────┼─────┼─────┼─────┼─────────┼──────┤ │ 3 │清溪環保│ 2,693,000│ 1,777,545│ 2,908,175│ 1,328,135│1.工程轉讓協議書、│京琦公司以給│ │ │股份有限│ │ │ │ │ 工程合約各1份、 │付廠商款項加│ │ │公司(廢│ │ │ │ │ 收款清單、支付明│計63.31%向 │ │ │水工程)│ │ │ │ │ 細各1紙、發票3紙│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 、支票3張(原審 │ │ │ │ │ │ │ │ │ 審卷二第109-125 │ │ │ │ │ │ │ │ │ 頁) │ │ ├──┴────┴─────┴─────┴─────┼─────┴─────────┴──────┤ │ 總計│2,612,209 │ └─────────────────────────┴──────────────────────┘ 附表五:扣除部分(被告向陽明醫院請款之金額未逾廠商向京琦公司請款之數額) ┌──┬────┬─────┬─────┬─────┬─────┬─────────┬──────┐ │編號│工程行名│與京琦公司│廠商向京琦│京琦公司向│差額 │證據出處 │備註 │ │ │稱及施工│簽訂金額 │公司請領金│陽明醫院請│ │1.提出之相關收據 │ │ │ │項目 │ │額 │領之金額 │ │2.京琦公司請款單 │ │ ├──┼────┼─────┼─────┼─────┼─────┼─────────┼──────┤ │ 1 │昇億水電│ 982,188│ 470,026│ 461,823 │未請領管理│1.工程合約書、收款│京琦公司向陽│ │ │材料有限│ │ │ │費 │ 清單、發票3紙( │明醫院請領之│ │ │公司(衛│ │ │ │ │ 調查卷F第172、 │款項未逾廠商│ │ │浴設備部│ │ │ │ │ 173-177頁) │請領之金額 │ │ │分)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 │ │ │ │ │ │ │ │ 第111-111.1頁) │ │ │ │ │ │ │ │ │ 總價:348,380 │ │ │ │ │ │ │ │ │ 113,443 │ │ │ │ │ │ │ │ │ 日期:93.12.25* │ │ │ │ │ │ │ │ │ 93.12.15* │ │ ├──┼────┼─────┼─────┼─────┼─────┼─────────┼──────┤ │ 2 │佑展工程│ 215,000│ 215,000│ 215,000│未請領管理│1.存摺交易明細2份 │京琦公司未向│ │ │行【廣誠│ │ │ │費 │ 、京琦請款明細、│陽明醫院請領│ │ │工程行前│ │ │ │ │ 估價單、工程轉讓│管理費 │ │ │身】(自│ │ │ │ │ 協議書-補充條款 │ │ │ │來水增設│ │ │ │ │ 、工程合約書(調│ │ │ │工程) │ │ │ │ │ 查卷F第105、106 │ │ │ │ │ │ │ │ │ -112、114-115頁 │ │ │ │ │ │ │ │ │ )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113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140頁) │ │ │ │ │ │ │ │ │ 總價:215,000 │ │ │ │ │ │ │ │ │ 日期:94.01.05* │ │ ├──┼────┼─────┼─────┼─────┼─────┼─────────┼──────┤ │ 3 │嘉鹿松有│ 550,000│ 550,000│ 393,250│未請領管理│1.發票2紙、工程合 │京琦公司向陽│ │ │限公司(│ │ │ │費 │ 約書、收款清單、│明醫院請款之│ │ │蒸氣配管│ │ │ │ │ 京琦請款明細、估│數額未逾廠商│ │ │更新工程│ │ │ │ │ 驗計價表、工程款│請領之數額 │ │ │) │ │ │ │ │ 支付明細(調查卷│ │ │ │ │ │ │ │ │ F第398、399-403 │ │ │ │ │ │ │ │ │ 、405-407、409- │ │ │ │ │ │ │ │ │ 410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404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47頁) │ │ │ │ │ │ │ │ │ 總價:393,250 │ │ │ │ │ │ │ │ │ 日期:94.01.05* │ │ ├──┼────┼─────┼─────┼─────┼─────┼─────────┼──────┤ │ 4 │輝達工程│ 366,000│ 384,300│ 326,416│未請領管理│1.工程合約書、票據│京琦公司向陽│ │ │行(碳纖│ │ │ │費 │ 登記簿、京琦請款│明醫院請領之│ │ │補強) │ │ │ │ │ 明細2份、發票1紙│數額未逾廠商│ │ │ │ │ │ │ │ 、估驗計價表(調│請領之數額 │ │ │ │ │ │ │ │ 查卷F第411、412 │ │ │ │ │ │ │ │ │ -416、418-419、 │ │ │ │ │ │ │ │ │ 421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417、420頁;調│ │ │ │ │ │ │ │ │ 查卷H第137-138頁│ │ │ │ │ │ │ │ │ ) │ │ │ │ │ │ │ │ │ 總價:304,366 │ │ │ │ │ │ │ │ │ 22,050 │ │ │ │ │ │ │ │ │ 日期:93.12.14* │ │ │ │ │ │ │ │ │ 94.01.05*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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