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7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楊明章、戴勝利、顏基典
- 當事人甲○○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7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165號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68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吉」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明知二人並無意亦無能力辦理普渡,卻由甲○○出面,於民國(下同)97年9月 12 日,接續至附表一所示之地點,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乙○ ○○○○○○等人,佯稱其等將於同年月14日為設置於該鄉中沙村台19線與中工一路交岔路口之佛像辦理普渡,假此名義辦理募捐,致戴德利等人不疑有他、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嗣甲○○與「阿吉」食髓知味,復另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共同犯意聯絡,以同一手法,仍由甲○○出面,於97年9月16日,接續至附表二所示之地點 ,向如附表二所示之裕豐實業公司陳錦珍等人,佯稱其等將於同年月21日為上揭佛像辦理普渡或佯稱「忠安宮」欲辦普渡,假此名義辦理募捐,致陳錦珍等人不疑有他、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又甲○○於附表二編號6所 示之地點,因竑城科技有限公司會計王麗雲要求其具名簽收捐款,遂基於偽造署押之犯意,在王麗雲所製作之現金支出傳票上偽簽「陳全生」之署名,足生損害於「陳全生」及竑城科技有限公司。嗣戴德利等人發現並未如期辦理普渡始知受騙,而報警查獲。 二、案經戴德利、江美華、張金菊、陳錦珍訴由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甲○○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本院審理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檢察官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73條之2等規定,裁 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 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 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甲○○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自白不諱,核與證人戴德利、江美華、李素貞、張天賜、王三興、黃明祥、張金菊、謝麗燕、陳錦珍、何新富、邱淑惠、李冠蓁、莊樹風、王麗雲、王燕淑、莊秀郁、陳琇菊等人於警詢時指述相符,復經證人王老舜、莊武田等人於警詢時證述綦詳,此外,並有現金支出傳票1份、監視器翻拍照 片23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證相符,應可採信。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行為人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以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並侵害同一法益者,為接續犯,此最高法院院73年度台上字第1957號、80年台上字第6136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次按(倘二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是於刑法廢除牽連犯後,應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適用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此最高法院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57號刑事判決亦可資參照。是本件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文書罪。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吉」之成年男子,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此外,被告於97年9月12日、97年9月16日同日間,雖均有多次向不同被害人以相類手法行詐騙之舉,惟因時間緊接、地點相近、侵害法益相同,顯屬基於同一詐欺取財犯意之接續行為,是被告於上揭2日,分別以同一詐欺之接續行 為,向不同之被害人訛詐財物,係以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為接續犯,應各論以一罪。再被告於97年9月16日間,於詐騙其中一位被害人即竑 城科技有限公司會計王麗雲之過程中,因應其要求在其所提供之現金支出傳票上具名簽收捐款,故而偽簽「陳全生」之署名於其上,其偽造他人署押之行為與該次詐欺之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此2行為之犯罪目的既屬單一 ,本院認參酌上揭實務意旨,依一般社會通念及過度刑罰禁止原則,自應綜合評價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並從重論以一詐欺取財罪,方屬適當,並符刑罰公平原則及人民法律情感。又被告所犯上開二詐欺取財罪間,因時間不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因而原審適用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217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之規定,並審酌被告之素行尚可,且時值青壯之年,未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竟貪圖私利,而一再以詐術多次行騙多人之財物,復又任意偽簽他人姓名、逃避警方追查,惡行匪淺,惟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智識教育程度、家庭及生活等一切情狀,各量處有期徒刑參月、參月,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伍月,且就各宣告刑及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所偽造之「陳全生」署名一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等情。本院經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 當,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認原審量刑過重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傳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戴勝利 法 官 顏基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呂嘉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第1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 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 │編號│被害廠商 │詐騙日期 │詐騙金額 │ │ │地點 │ │(新台幣)│ ├──┼────────────┼──────┼─────┤ │ 1 │順隆鑄造廠(戴德利) │97年9月12日 │ 3600元 │ │ │臺南縣安定鄉中沙村中崙 │ │ │ │ │167號 │ │ │ ├──┼────────────┼──────┼─────┤ │ 2 │玉明有限公司(江美華) │同上 │ 1500元 │ │ │臺南縣安定鄉中沙村中崙 │ │ │ │ │172-1號 │ │ │ ├──┼────────────┼──────┼─────┤ │ 3 │巧味津飲食店(陳琇菊) │同上 │ 1000元 │ │ │臺南縣安定鄉中沙村中崙 │ │ │ │ │1-8號 │ │ │ ├──┼────────────┼──────┼─────┤ │ 4 │亞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同上 │ 1000元 │ │ │素貞) │ │ │ │ │臺南縣安定鄉中沙村中崙 │ │ │ │ │24號 │ │ │ ├──┼────────────┼──────┼─────┤ │ 5 │科華科技企業有限公司(張│同上 │ 1000元 │ │ │天賜) │ │ │ │ │臺南縣安定鄉中沙村中崙 │ │ │ │ │30-2號 │ │ │ ├──┼────────────┼──────┼─────┤ │ 6 │郁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同上 │ 2000元 │ │ │三興) │ │ │ │ │臺南縣安定鄉中沙村中崙 │ │ │ │ │166號 │ │ │ ├──┼────────────┼──────┼─────┤ │ 7 │協承昌公司(黃明祥) │同上 │ 1000元 │ │ │臺南縣安定鄉中沙村中崙 │ │ │ │ │176-6號 │ │ │ ├──┼────────────┼──────┼─────┤ │ 8 │億美大理石工廠(張金菊)│同上 │ 1000元 │ │ │臺南縣安定鄉中沙村中崙 │ │ │ │ │157-1號 │ │ │ ├──┼────────────┼──────┼─────┤ │ 9 │浩威公司(謝麗燕) │同上 │ 2700元 │ │ │臺南縣安定鄉中沙村沙崙 │ │ │ │ │55-3號 │ │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廠商 │詐騙日期 │詐騙金額 │ │ │地點 │ │(新台幣)│ ├──┼────────────┼──────┼─────┤ │1 │裕豐實業公司(陳錦珍) │97年9月16日 │ 1800元 │ │ │臺南縣安定鄉中沙村沙崙 │ │ │ │ │45號 │ │ │ ├──┼────────────┼──────┼─────┤ │2 │大總彈簧企業有限公司(何│同上 │ 2000元 │ │ │新富) │ │ │ │ │臺南縣安定鄉中沙村沙崙 │ │ │ │ │55-1號 │ │ │ ├──┼────────────┼──────┼─────┤ │3 │新利得塑膠實業有限公司(│同上 │ 1000元 │ │ │邱淑惠) │ │ │ │ │臺南縣安定鄉中沙村中崙 │ │ │ │ │174號 │ │ │ ├──┼────────────┼──────┼─────┤ │4 │帥倫公司(李冠蓁) │同上 │ 9000元 │ │ │臺南縣安定鄉中沙村沙崙 │ │ │ │ │53-1號 │ │ │ ├──┼────────────┼──────┼─────┤ │5 │笙禾公司(莊樹風) │同上 │ 3000元 │ │ │臺南縣安定鄉中沙村沙崙 │ │ │ │ │63-1號 │ │ │ ├──┼────────────┼──────┼─────┤ │6 │竑城科技有限公司(王麗雲│同上 │ 1800元 │ │ │) │ │ │ │ │臺南縣安定鄉中沙村沙崙 │ │ │ │ │1-18號 │ │ │ ├──┼────────────┼──────┼─────┤ │7 │耀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同上 │ 2000元 │ │ │燕淑) │ │ │ │ │臺南縣安定鄉中沙村沙崙 │ │ │ │ │26號 │ │ │ ├──┼────────────┼──────┼─────┤ │8 │技穎興業有限公司(莊秀郁│同上 │ 1000元 │ │ │) │ │ │ │ │臺南縣安定鄉中沙村沙崙 │ │ │ │ │31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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