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法第101條之2、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本件訴訟程序及調查證據均已順利進行完畢,揆諸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166號刑事裁定要 旨之說明,聲請人實無再繼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第101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予以限制出境處分之必要。 ㈡高昇公司對聲請人所提之詐欺告訴,已蒙前審法院認未成立詐欺罪判決在案,在前事實審判決前聲請人亦已與高昇公司和解,而由高昇公司之告訴代理人陳水聰律師於92年5月15 日遞狀陳報聲請人不僅已陸續與其他債權人解決債務外,亦已與告訴人公司達成和解並已履行和解條件,並陳述聲請人態度良好求處從輕量刑,故當時法院考量應限制出境之情形已完全解除。 ㈢本件係經由聲請人自首,方使檢察官得以順利開始偵查、法院得以正確審理終結,聲請人從未推諉己過,勇於對於自己所犯之過錯負責;且聲請人自偵查中至第一審審理,迄鈞院前審及本次審理,不僅均自動到庭,聲請人及其辯護人,為幫助鈞院查明所有事實之真相,亦十分努力配合鈞院調查證據之程序,每次均依鈞院之諭知,盡力提供所有事證及說明,足徵聲請人犯後確有悔意,絕非逃避刑責不願負責之人。㈣聲請人於前審歷經多次法院審判程序至今,從未有一庭未到庭,在外更未有脫產逃避責任之行為,期間雖明知可能面臨服刑之待遇,猶積極努力與受其侵占行為而受有損害之所有金融機構及廠商進行分期償還債務之履行,雖所涉之自首案件金額較大,但仍全數與債權人和解並清償,可謂犯後態度良好,況其在地檢署及地方法院審理時因犯後態度良好而受檢察官及法官之肯定而未受有限制出境之處分。為借重聲請人之經營才能及人脈,有三家國內知名廠商金智輝有限公司、易通達有限公司及易通圓有限公司聘任聲請人擔任執行長負責公司營運管理,現因國內景氣谷底,為挽救三家公司之業務有親自出國爭取訂單之必要性。 ㈤是以,聲請人雖經鈞院判處應執行1年10月之刑,茲因上開 諭知之刑度,尚屬不重,足見鈞院亦應肯認聲請人自始至終均勇於承擔責任之態度,鈞院定亦願意相信聲請人當會繼續負責任地面對接下來的所有訴訟程序,應無潛逃之虞。 ㈥綜上,爰狀請撤銷限制出境之處分,或准予具保解除限制出境云云。 二、按限制出境,係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屬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 1款具保處分之範圍,應由事實審法院決定,限制出境之處分,無非為輔助具保、責付之效力,故有無限制出境之必要,當以此為考量(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476號、88年度台抗字第 166號、92年台抗字第345號裁定參照)。是限制出境之處分,無非為保證被告到庭,以遂訴訟之進行、證據之調查暨將來刑罰之執行,是考量解除限制出境與否,自應以訴訟之進行及證據之調查是否因此而受影響為判斷依據。則被告若因出境而滯留他國不歸,自足影響審判之進行或刑罰之執行,依法當得為必要之限制以確保被告到庭接受審判或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於91年3月19日,以90年度訴字第157號判處聲請人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00萬元。聲請人上訴,於91年 7月19日時,法院以未有正當理由不到庭及涉嚴重經濟犯罪等由將之限制出境。聲請人再上訴,經最高法院第2次發回更審 ,經本院於98 年3月18日以96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219 號判處聲請人甲○○連續違反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減為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等情,現尚未確定。聲請人經原審及本院前審宣告刑均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之刑(本院更二審依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十月),且被告所犯為偽造私 文書、業務侵占、違約交割等重大金融之犯罪,為確保審理程序及將來執行之進行,而認仍有限制出境之必要,如任其自由出境,或出境後故意不入境,日後審理或執行顯有困難,具保之功能亦徒具形式,縱令聲請人於本院更二審準備程序或審理期日能依期到庭應訊,亦難認聲請人出境後即無逃亡之可能,足見限制聲請人出境之理由仍然存在,聲請人聲請准予解除其出境,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戴勝利 法 官 顏基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嘉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