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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楊明章戴勝利顏基典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及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戴勝利

法 官 顏基典

                   書記官 呂嘉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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