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46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登科 選任辯護人 蘇文斌律師 粘怡華律師 劉錦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英昌 選任辯護人 李孟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 春 選任辯護人 蔡清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和成 選任辯護人 黃溫信律師 黃紹文律師 徐美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清風 選任辯護人 裘佩恩律師 林志雄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守仁 選任辯護人 黃俊達律師 劉錦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涂德隆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熊家興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念榮鎮 選任辯護人 凃禎和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東富原名吳信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簡松柏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0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營偵字第一二0九、二0九九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洪登科、王英昌、李春、李和成、陳清風、黃守仁、涂德隆、念榮鎮、吳東富部分均撤銷。 洪登科、王英昌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洪登科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肆年。王英昌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李春、李和成、陳清風、黃守仁、涂德隆、念榮鎮、吳東富均無罪。 事 實 一、洪登科係臺南縣北門鄉前鄉長,負責綜理該鄉各項業務,並主管該鄉公所公用工程招標及發包之事務;王英昌係臺南縣北門鄉公所總務主任,負責承辦該鄉公所公用工程招標及發包之事務,均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彼等二人明知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前,關於總工程款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以下之工程發包,依當時有效之「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六條、及「臺灣省各機關營繕工程投標須知」第十六條之規定,應經確實比價程序;政府採購法施行後,對於未達公告金額(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為二百萬元,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為一百萬元),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工程採購,依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施行之「臺南縣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規定,雖得採限制性招標,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惟需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且須由機關承辦採購單位評估符合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並應報上級機關(即臺南縣政府)核准始能辦理限制性招標,竟共同基於直接圖第三人(即被指定承包商)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連續將該公所發包五百萬元以下工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為二百萬元,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為一百萬元),事先指定由從事土木工程之盧榮海、李春、李和成、陳清風、黃守仁、涂德隆、吳東富等人承攬,為求盧榮海等人能在無競價或無競標下以接近底價承攬牟取更高利潤獲取不法利益之結果,乃與盧榮海等人謀議,由盧榮海等人各自提供預先安排之如附表一所示特定組合廠商名單予洪登科;由洪登科於辦理北門鄉公所公用工程招標時,指定特定組合之廠商,參與投標比價;使盧榮海、李春、李和成、陳清風、黃守仁、涂德隆、吳東富得以安排由其中一家廠商以接近底價之金額得標,另二家則陪標,以達形式上符合投標比價之規定,而事實上係由盧榮海等人獨自決定被洪登科指定參與投標廠商全部投標金額。王英昌承洪登科之命,辦理如附表二至七、九所示各項工程之招標及發包業務時,僅通知被指定之盧榮海等人前來一次領取三份標單,或形式上通知陪標廠商前來領取標單,卻任由盧榮海等人借用如附表二至七、九所示陪標廠商之名義,進行實際僅盧榮海等人決定經指定參與投標廠商之全部投標金額,而由盧榮海、李春、李和成、陳清風、黃守仁、涂德隆、吳東富等人所掌控出價低於底價之廠商得標,致使盧榮海等人在無競標下順利以接近底價分別取得如附表二至七、九所示工程承作而牟得不法高利。自洪登科於八十三年三月間上任後至九十年三月止,盧榮海以瑞華、海華、正豐等土木包工業及力新、龍鶴營造公司等牌照非法取得該公所二億四千四百二十四萬一千元工程承作(扣除附表二編號一一八至一二二、一三一至一三三、一五四、一六二、一七二、一八一、一八四、一八六至一八八部分);李春以李春土木包工業牌照非法取得七千二百五十一萬八千元工程承作(扣除附表三編號一至三、三一至三二);李和成以龍億土木包工業牌照非法取得二千一百三十一萬元工程承作(扣除附表四編號一至二、十四至十五部分);陳清風以合毅營造有限公司及尚曄土木業牌照非法取得三千零十一萬三千元工程承作(扣除附表五編號七、十二、十七至二0、二六至二七、四三至四七、五0部分);黃守仁以邑邦、道成營造有限公司及民生土木業牌照非法取得一千九百七十萬三千元工程承作(扣除附表六編號九部分);涂德隆以欣裕營造有限公司牌照非法取得四千六百二十二萬八千元工程承作;吳東富以鑫裕土木包工業牌照非法取得一千六百六十八萬九千八百元工程承作(扣除附表九編號一至四、九、十五、十八至二一部分),共計非法發包工程款項金額達四億三千八百零八萬零五百元。共圖利盧榮海二千四百四十二萬四千一百元;圖利李春七百二十五萬一千八百元;圖利李和成二百一十三萬一千元;圖利陳清風三百零一萬一千三百元;圖利黃守仁一百九十七萬零三百元;圖利涂德隆四百六十二萬二千八百元;圖利吳東富一百六十六萬八千九百八十元。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一、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三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該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業於同年九月一日施行,而本案係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繫屬於原審法院,此有原審法院收文章蓋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南檢玲讓字第七0七六六號送審函可稽(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一頁),依前開規定,對於提起上訴之案件,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審就可得為證據資料之證據,已依法定程序調查者,其效力不受影響,仍得為證據,本案被告洪登科、王英昌、李春、李和成、陳清風、黃守仁、涂德隆、念榮鎮、吳東富及同案被告盧榮海就其他被告而言,固不失為被告以外之人,但彼等及證人李書生、李俊才、林昭宏、林逸民、王趙芳美、王明瑞、謝德全、吳振平、涂和順、李文泰、李天政等人於偵查中調查站接受詢問時之供述,業經原審依法定程序於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審理時合法調查,且證人李書生、李俊才、林昭宏、林逸民、王趙芳美、王明瑞、王明淺、涂和順於本院更一審;證人謝德全於本院上訴審;證人李文泰、李天政業於本院更二審經被告等人聲請詰問;證人吳振平業已死亡,無從再詰問;揆諸前揭說明,上開證人李書生等人於偵查中調查站訊問時之供述證據,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既均依法定程序調查,且已給與被告等人詰問之權利,自得作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首予說明。 二、按訊問被告,除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外,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錄影。又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而未錄音、錄影之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故審理事實之法院,遇有被告抗辯其陳述與訊問筆錄內容不符時,應先調取該訊問過程之錄音或錄影帶,加以勘驗,以判斷該筆錄所載被告之陳述得否作為證據。查被告王英昌、李春否認其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在臺南縣調查站應訊筆錄之證據能力,堅稱卷附該日筆錄內容並非其所陳述;被告黃守仁亦否認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在臺南縣調查站應訊筆錄之證據能力。本院上訴審勘驗偵查中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被告王英昌在臺南縣調查站應訊之錄影帶內容,並製作有被告王英昌、李春偵訊錄影帶譯文(見本院上訴卷第三宗第一六三頁至第二一二頁;第四宗第四三頁至五三頁);辯護人於本院更一審以上開錄影帶譯文內容為依據,主張其中以標線或框線標示部分之筆錄內容,與被告王英昌、李春陳述之內容不符,而無證據能力。經本院更一審再次勘驗臺南縣調查站偵訊錄影帶結果,被告王英昌、李春訊問筆錄記載之內容確有與其陳述不符之處,按諸上開法條之規定,其不符部分,應排除於本案證據能力之外,併予敘明(詳如附件勘驗錄影帶證據能力之認定)。次查,被告黃守仁否認其於調查站筆錄之真實性,經本院勘驗其於調查站筆錄(譯文參本院更㈡卷第二宗第二七至六五頁及外附譯文)。由被告黃守仁之調查站筆錄與譯文比對結果(詳如附表),被告黃守仁訊問筆錄記載之內容確有與其陳述不符之處,按諸上開法條之規定,其不符部分亦應排除於本案證據能力之外,而無證據能力。又被告洪登科選任辯護人固抗辯共同被告盧榮海在證述被告洪登科之犯行時,因知悉自己可能因此獲有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寬典,並且確實在原判決中獲法院依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免刑,是盧榮海上開指證被告洪登科之證詞,係受偵查機關之誘導,或為圖輕判而為不實供述,其證詞憑信性自較一般人為低,其證詞無證據能力云云;但共同被告盧榮海之證述依上所述,本有證據能力,至其供述是否可採,應有補強證據以證明其陳述之真實性,乃證據證明力之問題,二者尚有不同,附此敘明。 三、又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形外,得為證據,而所謂「顯有不可信」非指陳述之實質證明力問題,而係證據能力之要件,法院審查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應以該陳述作成時之客觀條件及環境,例如:陳述人於接受偵訊時之心理狀態是否健全、有無受到脅迫、利誘或欺詐等因素,作為判斷之依據。經查,證人陳清風、李書生、李俊才、林逸民、盧榮海、李文泰、李和成、李天政、陳輝煌、吳振平、謝德全、黃守仁、王明瑞、王趙芳美、王明淺、李吉成、姚祖江、陳添枝、黃昱榮等人於偵查中,以證人之身分具結作證,其陳述具有可信性之擔保,且檢察官對其之偵查程序,並未有何明顯違背程序規定,或有超乎正常期待,而無可信任之情事,是上開證人在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應有證據能力。 四、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本判決所引用之其餘下列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時,檢察官、被告及選任辯護人均同意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予排除之情形,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部分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洪登科、王英昌雖分別否認有違法圖利特定廠商使之獲取不法利益之犯行;被告洪登科及其選任辯護人均辯稱:伊指定盧榮海經營之瑞華土木包工業、海華土木包工業等工程行號參與投標,是因這些工程行號以前曾承攬北門鄉公所發包的公用工程,伊沒有收受盧榮海的工程回扣,也未洩露底價給任何廠商,亦無與盧榮海等人謀議以使其順利圍標北門鄉公用工程,盧榮海供述給付回扣一節,並無任何補強證據,且於偵查中供述其承包之工程,均交付工程款一成回扣予洪登科,約一千萬元;惟原判決推認工程回扣款達二千五百九十四萬餘元,出入甚巨;又盧榮海於偵查中供稱工程都是與洪登科接洽,把三家名單給他,王英昌卻稱「被內定廠商事先會先提供自己及所可能借牌參與投標之廠商名單給我」,二者不相符合;其他廠商亦前後所稱不一,其等所稱及相關投標書證,至多僅能證明陪標情事,其等並未陳稱洪登科與其等有謀議內定承包工程事宜,且洪登科與其等間無工程款回扣收受,而本案所有工程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工程有偷工減料、以劣品冒充上市、以膺品代替真品或其他務弊端之情形,自難謂被告洪登科有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三款其他舞弊情事之情形或有其他圖利廠商情事等語。被告王英昌及其選任辯護人為被告王英昌辯稱:伊承辦之北門鄉公用工程招標業務,是依照鄉長洪登科批示之公文指定三家廠商競標,而廠商之選定為洪登科之職權,被告王英昌為其部屬無從過問,是否有固定之組合亦非被告王英昌所能參與,被告王英昌僅是依洪某指定之廠商,逐一書面通知領取標單,如時間緊迫,則以電話通知,被告尚將招標公告張貼於鄉公所大門(俗稱門首公告),凡有意願之廠商皆可前來投標,實無可能有圍標之不法情事。經鄉公所指定之廠商,只能領取一張標單,其餘之廠商則一次可領三張標單,此為鄉公所之內規,法令上並無明文限制,是故,縱或有鄉公所指定之廠商領取三張標單,亦不能指被告有何不法。在投標比價過程,被告絕不知廠商有借牌圍標之情事,各參與投標廠商絕不會告知被告借牌圍標情事,尤以法令並未規定必需負責人親自參加投標,況如作此規定,如同時有二處公用工程同時投標,負責人自不可能分身參與,而出面參加投標之人,持有廠商登記文件及印鑑,且廠商提供押標之票據,出自相同之行庫、農會或郵局者所恆有,自不能逕指其為圍標,然部分廠商有親戚關係,其是否有借牌,廠商並未告知,被告既不知其等有親戚關係,何來知悉廠商間利用親戚互相借牌,伊並無洩露底價、形式比價,也無權決定發包方式或參與投標比價之廠商,且所發包的工程也都如期驗收,並無廠商偷工減料之情事。被告為總務主任,負責工程、採購之招標作業,但公開招標過程中之廠商資格審查、開標結果之決定,尚有主計員劉詩慧、秘書蔡良洋在場監標及主持,投標廠商是否符合規定,有無圍標,亦非被告所能認定,如廠商確有圍標情事,實不能即認被告有何不法等語。 二、查上開同案被告盧榮海借牌圍標北門鄉公所公用工程之事實,業據盧榮海於臺南縣調查站(下稱縣調站)詢問、檢察官偵查及原審暨本院前審審理時均供承不諱: ㈠、盧榮海於九十年五月十七日在縣調站自白供稱:「(經歷、現職、家庭及健康狀況?)‧‧‧我在七十八年間為承包工程方便,以自己為負責人申請設立瑞華土木,‧‧‧八十年六月間為便於得標又以同居人吳麗華名義申請成立海華土木,但約八十八年底上述二家土木包工業均因欠繳稅款而遭吊銷牌照,目前以借牌承包工程維生‧‧‧」。「(你設立瑞華、海華土木包工業,有無投標承攬相關公家工程?)有的,我自七十八年起即以瑞華、海華土木名義承攬北門鄉公所所發包之工程迄今,而除該公所外我並沒有承攬其他公家工程」。「(洪登科如何配合你借牌圍標取得北門鄉公所工程‧‧‧?)謀議完成後,我即將我可以控制之三家廠商名稱事先提供給洪登科,洪登科即會在業務單位發包簽呈上直接批示指定我所提供之三家廠商進行通訊比價,再由總務王英昌辦理發包作業,一般王英昌均會不依正常程序分別郵寄標封給指定廠商,而直接通知我至公所向他領取三份標單,讓我順利以自己或借來之三家牌照圍標取得工程承作,因三家牌照都是我事先提供,三份標單也是由我一人填寫投寄,並無競標者,所以我均能以自己牌照並以接近底價金額順利得標」。「(前述你均能以接近底價金額得標,洪登科有無事先洩漏工程底價給你?)洪登科雖沒有洩漏正確底價給我,但事先均會將要指定給我承作工程之預算金額告知於我,要我以將工程預算金額扣除固定比例之設計費,即是他要簽定之工程底價,因此我事先均能按此公式計算出底價,再以底價刪除零頭做為我的得標價,所以我均能以接近底價九成八之金額得標」。「(你曾使用過投標、陪標之廠商牌照有那些?)我原均是以瑞華、海華兩家做為得標廠商,在八十八年底上述兩家土木包工業遭吊銷牌照後,我即以借來之正丰土木、龍鶴營造、力新營造等牌照做為得標廠商,除以上述該廠商相互陪標外,另純作陪標之廠商有堯壹土木、建合土木、尚曄土木、唐龍營造、圳益(億)營造等,這些都是我借來的」。「(前述你借來圍標之牌照,其借牌費為何?)堯壹是向我姐夫林逸民所借、建合是向李文工所借、尚曄是向陳清風所借、唐龍是向王雪峰所借、圳億是向王崇所借,惟這些借來之牌照因係純做為陪標之用,所以我沒有支付任何借牌費。而龍鶴營造是我向混凝土供應商王水清所借,力新營造是瀝青供應商,我是透過南華瀝青所借得的,正丰是向我朋友李俊才所借,因我財力不佳欠上述三位廠商不少錢,他們希望我能承包工程得款還錢,因此願意免費借牌給我,只要求我補足百分之五的進貨發票給他們抵稅」。「(你以前述借來之牌照投標,其投標金額由何人決定?)前述林逸民等廠商同意借牌照給我,當然就是要授權我自己決定投標金額參與投標,如同合議不為價格競爭,所以我均能在無競標、無競價下順利以自己決定之價格圍標取得工程」。「(前述你勾結洪登科借牌圍標取得該公所工程,其投、陪標之廠商押標金如何決定?)洪登科均按事先謀議之廠商名稱指定底價,以便讓我順利以三家廠商圍標取得工程,因三家廠商之投標標封及單價均由我自己決定參與投標,要讓那一家得標也由我自己安排,其他二家只純粹陪標用,所以三家廠商之押標金均由我出資購置繳交,領回二家陪標廠商之押標金也由我直接向王英昌同時領回兌現」。「(提示:盧榮海扣押物編號0八其內容意義為何?)該些扣押物三冊,是前述我所借牌廠商之證照、報稅資料影本,主要是用來作為投標用的」。「(提示:盧榮海扣押物編號0九其內容意義為何?)該本扣押物係我依實際承包北門鄉公所工程之日期順序所記載之工程名稱及得標金額等相關資料明細表,其記載時間為八十三年五月十四日到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這段期間我所承作之工程完全記載在裡面,以後的我就沒記載了」。「(提示:盧榮海扣押物編號十其內容意義為何?)該些扣押物為前述借牌廠商之各式印章計三十四枚,主要是用來蓋印相關投標書類及領押標金或簽約相關圍標或承作工程之用。」等語(見營他字第四五號卷第四一頁背面至四四頁)。 ㈡、盧榮海於九十年五月十七日檢察官偵訊時亦供稱:「於八十三年洪登科當選鄉長,我去鄉公所找他,我說不會讓他吃虧以後工程給我承包,以後有工程他會通知我,有時我向他要,都是跟他本人接洽,我把三家廠商名單給他,這些廠商名單有的是我自己的如瑞華、海華,有些借來的如正丰、龍鶴、力新、堯壹、建合、尚曄、唐龍、圳億。鄉長洪登科沒說底價,通常知設計費約是百分之四,扣除設計費再扣除零頭就是底價。由我決定由那家廠商得標,也就是將那家廠商的投標價訂比較低。投標的押標金放在標封裡,全部都是由我出的。競標圖說是去向王英昌領的,去就同時領三家,當時買標單不用錢所以沒簽收,八十九年之後才要錢。蓋投標單大部分是橡皮章,只是用來蓋公司名稱及地址,有少部分是公司印,遭扣押的借牌廠商各式印章用來蓋圍標用的等語(見營他字第四五號卷第六八頁背面至七一頁)。 ㈢、盧榮海於原審審理時亦明確自白稱:「(為何於偵訊稱有再去借牌陪標之情形?)我是借正丰、海華。海華負責人吳麗華是我同居人現改名為吳惠郁,所以海華實際上仍由我經營;我因欠正丰負責人李俊才金錢,他提供正丰土木牌照借我使用,幫我標到工程以便儘快償還積欠的錢」。「(作這些工程時與洪登科有無過節?)沒有過節。但是後來我經濟狀況不是很好,洪登科即與我比較疏遠,我就很少有機會再承包北門鄉公所之工程」。「(與洪登科有無仇怨或密切關係?)無仇怨,只是朋友關係」。「(你得標之北門鄉公所工程為何每次招標之工程只有你及其他兩家陪標廠商投標?)因為我一次均領三份標單,將三份標單填寫完畢後再寄回鄉公所,大部分均沒有其他廠商參與投標」。「(你如何知道鄉公所之公告欄有工程招標之公告?)因為我長期承包北門鄉鄉公所之工程,經常去鄉公所與監督工程施工人員接洽,並填載日報表。因為洪登科跟我有默契,所以那一些工程我可以作,他會透露一些訊息給我,我就會去看公告領標單」。「(除了給洪登科好處外,是否也有給其他承辦人員好處?)都沒有」等語(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二一0至二一四頁)。 ㈣、證人即出借建合土木包工業、唐龍營造、圳億營造執照給被告盧榮海之李書生於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在縣調站證稱:「建合土木負責人登記我父親李文工,唐龍營造負責人是我太太王雪峰,圳億營造負責人我岳父王崇,但實際都我在經營。我沒有以建合土木、唐龍營造、圳億營造參與北門鄉公所工程投標及承攬施作。北門鄉公所工程招標有建合土木、唐龍營造、圳億營造多次參與投標之紀錄,都是盧榮海向我借用牌照參與投標,開始是盧榮海作為合約保證之用,但後來他又要求作為陪標之用。盧榮海向我借用前揭牌照參與投標沒有以該三支牌照承攬工程,完全是純陪標而已。盧榮海向我借用前三支牌照,我只是將投標所需之相關資料交給盧榮海自行處理,至於他要投標那件工程並未知會於我,有關投標工程之單價及投遞亦是由他自行處理,押標金亦是他自行購買,他在投標前因需要最近之完稅證明時,才會向我索取該證明。我從來沒有接到北門鄉公所總務王英昌發函或電話通知建合土木、唐龍營造、圳億營造被指定參與該公所發包工程之投標比價,我也未曾至鄉公所領取任何標單」等語。(見調查卷第一一八頁背面至一一九頁正面)。於九十年九月五日在檢察官偵查中復結證稱:「於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縣調站所言係實在。建合土木包工業、唐龍營造、圳億營造沒有實際參與投標,是將執照借給盧榮海,我沒有到鄉公所領標單,是盧榮海拿給我蓋章。我沒有出押標金。北門鄉公所沒有通知我領標單。我未與王英昌接洽,也不認識王英昌」等語(見營偵字第一二0九號卷第四七頁)。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在本院前審結證稱:「(調查站與偵查中說盧榮海都是向你借用建合、唐龍及圳億之牌照參與投標的,均只是純陪標而已,從來沒有接到北門鄉公所的通知等話,有何意見〈提示調查卷第一一九頁、偵卷一第四七頁並朗讀〉?)沒有意見」。「(你確定都沒有接到任何北門鄉公所的通知?)這麼久了,現在比較沒有印像,以前講怎麼樣就怎麼樣」。「(你公司有無僱用員工?)都沒有,我跟我太太」。「(北門鄉公所有無通知,你太太有沒有收到,你也不知道?)不知道」。「(有無可能是你太太幫你處理投標或領標的事宜?)這部分都是我太太處理比較多,盧榮海大部分都是與我太太接觸」。「(你太太有無對你說過盧榮海借牌?)有」。「(為何在調查站說沒有接到任何通知?)通知方面我是不清楚,如果是有的話應該是我太太,我是工地比較多」。「(你同意他借牌嗎?)應該是我太太在做主義的」。「(你怎麼知道盧榮海向你借牌?)我太太做的事情,夫妻間多少都會講,我多少也會知道」。「(你太太有無說鄉公所通知的事?)沒有這個印像」等語(見本院更㈠卷第三宗第一三五至一三六頁)。證人即出借正丰土木包工業執照給盧榮海之李俊才於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在縣調站證稱:「我約在八十三年間成立正丰土木包工業迄今,係我本人獨資。我都承攬民間房屋建築工程,不曾用正丰土木包工業牌照去承攬政府之公共工程,不過我朋友盧榮海曾借用正丰土木包工業牌照去承攬政府工程。八十八年迄今正丰土木包工業有承攬北門鄉公所之文山地區道路排水改善工程等多項工程,係盧榮海個人去投標並承作。起初盧榮海邀我合夥共同投標該公所工程,因我忙於民間建築且對公共工程不熟所以沒答應,後來他向我借正丰土木包工業之牌照,自行去該公所投標並承作。正丰土木包工業向北門鄉公所投標承攬之公用工程,均係盧榮海向我借牌並由他單獨承攬施工的,我只單純借出正丰土木包工業之牌照給盧榮海去投標,其他的事我不知道。盧榮海向我借牌承包,各個工程之稅金均由他負責,他曾告訴我每年結算所承作工程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也由他負擔,但事實上到後來他向我訴苦週轉不靈,所以有部分他應負擔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均未支付。另外,他當初為了借牌曾告訴我,若有盈餘願分紅,結果均未實現。盧榮海借用正丰土木包工業牌照,其標價及押標金均由其自行決定處理,我沒有參與」等語(見調查卷第一二0至一二一頁)。於九十年九月五日檢察官偵查中復結證稱:「在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縣調站所言屬實。我是正丰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將正丰土木包工業牌照借給盧榮海承包工程。投標、看開標、領取押標金均由盧榮海處理。正丰土木包工業的商號資料影本放在盧榮海處,他向我拿橡皮章去使用很久才還。正丰土木包工業承標工程到得標由他一手負責」等語(見營偵字第一二○九號卷第四八頁)。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在本院前審結證稱:「(你當初在調查站說我本人不曾使用正丰土木之牌照去承攬政府之公共工程,不過我朋友盧榮海曾借用正丰牌照去承攬政府之公共工程。而該些工程之標價及押標金均由盧榮海自行決定處理,我沒有參與。有何意見〈提示調查卷第一二一頁並朗讀〉?)沒有意見」。「(我有將正丰的牌照借盧榮海承包工程,投標、開標及領取押標金都是由他處理,有何意見〈提示偵卷一第四八頁並朗讀〉?)沒有意見」。「(公所有無通知你去領標單?)有」。「(通知幾次?)不記得了」。「(偵查中說總務王英昌有一次打電話給我,有何意見〈提示偵卷一第四八頁並朗讀〉?)對,有時候寄信,有時候打電話」。「(內容是什麼?)要不要標工程」等語(見本院更㈠卷第三宗第一四二至一四三頁)。證人即堯壹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林逸民於縣調站亦證稱:「堯壹土木包工業在北門鄉公所所承攬之工程實際是由盧榮海所負責承包,我只是將牌借出給他,至於他承攬過哪些工程及其名稱,我均不知道。盧榮海是我太太盧金盆之二弟,有此關係再加上承包工程需要有保證廠商保證或當陪標廠商,所以我將堯壹土木之牌照出借給盧榮海使用。北門鄉公所承辦人員不曾通知我前去領標,我也未曾去領過標。盧榮海以堯壹在北門鄉公所承包或陪標之工程,其押標金之購買及退回或兌領都由盧榮海處理,我不清楚他如何處理。標單及投標金額都由盧榮海決定,我均未參與。盧榮海以堯壹土木包工業承攬之工程,其稅金均由盧榮海負責繳納,但其均以堯壹為陪標廠商應無該些問題」等語(見調查卷第一二五面至一二六頁)。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在本院前審復證稱盧榮海有借堯壹土木之牌照去標工程等語(見本院更㈠卷第一三一頁)。被告陳清風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在縣調站供稱:「盧榮海向我借尚曄土木包工業之牌照參與投標,押標金及有關投標事宜均由盧某自行處理,我僅是提供尚曄之印章及相關資料給盧榮海,其餘領標、標單之填寫、押標金之購買及退回,均由盧榮海自行處理」等語(見調查卷一0頁背面)。其於九十年九月五日檢察官偵查中結證稱:「盧榮海有借我尚曄土木包工業的牌投標」等語(見九0營偵字第一二0九號卷第七十六頁背面)。證人林昭宏於九十年六月十一日在縣調站證稱:「我是南華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華公司)的負責人,力新營造是南華公司的子公司,我們未曾以力新營造名義向北門鄉公所承攬工程,但盧榮海因積欠南華公司貨款五、六百萬元,曾借用力新營造名義承攬北門鄉公所工程,有關盧榮海以力新營造參與北門鄉公所工程之投標、比價,都由盧榮海自行填寫標單及決定投標價,完稅證明亦配合盧榮海之需要提供,我沒有接到北門鄉公所北門鄉公所參與該公所工程投標之通知」等語(見調查卷第一二三頁背面至一二四頁)。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本院前審結證稱:「(你當初在調查站說,我們公司未曾以力新營造名義向北門公所承攬工程,但盧榮海因承攬工程積欠南華瀝青貨款,曾借用力新營造之名義承攬北門鄉公所之工程等等的話有何意見〈提示調查卷第一二三至一二四頁、偵卷一第四九頁並朗讀〉?)沒有意見」。「(你說盧榮海欠你公司的錢,為了保障債權,有關瀝青工程投標我們投標,瀝青工程由我們做,你說這句話是什麼意思,你又跟他是什麼關係〈提示九十年九月五日偵訊筆錄第四八至四九頁並告以要旨〉?)就瀝青的部分他叫我去作,我就去做」。「(這工程裡面有瀝青工程與土木工程,是否你與他一人做一部份?)瀝青的部分我們做」。「(你們是合夥做,或是個人負責一部份,這個工程裡面有兩個工程一個是土木、一個是瀝青工程,但你說你沒有投標?)通常瀝青的部分營造都沒有,都是叫瀝青工廠去做」。「(你與他什麼關係?)他欠我的錢」。「(盧榮海的部分瀝青都是給你做嗎?)我不記得哪個工程,但是瀝青部分我都有做」等語(見本院更㈠卷第三宗第一三三至一三四頁)。上開證人李書生、李俊才、林逸民、林昭宏及被告陳清風之陳述,核與共同被告盧榮海所述曾借用建合土木、唐龍營造、圳億營造、正丰土木、堯壹土木、尚曄土木、力新營造等廠商執照參與北門鄉公所工程之投標或作為陪標廠商之事實,更徵盧榮海所述屬實。 ㈤、參諸如附表二所示自八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九十年二月十九日止,被告盧榮海經營之瑞華土木包工業或海華土木包工業或以借牌之正丰土木包工業、力新營造、壹堯土木包工業、龍鶴營造標得之北門鄉公所招標之公用工程得標件數,扣除附表二編號一一八至一二二、一三一至一三三、一五四、一六二、一七二、一八一、一八四、一八六至一八八,共一七三件、價額合計二億四千四百二十四萬一千元,除附表二編號五三為百分之九五;編號七一為百分之九七‧二;編號一一0為百分之九七‧九;編號一三四為百分之九七‧三;編號一五0為百分之九七‧三;編號一七0為百分之九五‧二;編號一八九為百分之九六‧八外,大都在底價百分之九十八以上,甚至得標價為底價百分之一百,此結果與政府甚至民間企業欲撙節經費,而以競標方式發包工程,以為低價發包工程情形,炯然有別,足徵其確係在被告洪登科指定其所提供三家特定組合廠商參與投標比價之掩護,在無競爭之情況下,以接近底價之金額順利承攬上揭公用工程,獲取優厚之工程利潤,洵無疑問。又苟如被告洪登科所辯:係隨意指定曾承攬北門鄉公所的優良廠商,參與投標比價云云;斷無從八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九十年二月十九日止六年間,密集地指定被告盧榮海所經營之瑞華土木包工業或海華土木包工業或借牌之正丰土木包工業、力新營造、壹堯土木包工業參與投標比價之理。進而言之,其從八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止,長達二年六個月期間,指定之廠商組合全部為「瑞華土木、海華土木、正丰土木」;從八十五年十二月四日起至同月二十四日止,二十一日之期間內,都指定「瑞華土木、正丰土木、唐龍公司」;從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止,都指定「瑞華土木、正丰土木、堯壹土木」;從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大都指定「正丰土木、尚曄土木、建合土木」;從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起至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止,大都指定「力新公司、正丰土木、建合土木」;從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年二月十七日止。大都指定「龍鶴公司、力新公司、建合土木」或「龍鶴公司、力新公司、建合土木」。甚有在同一日多次指定相同之三廠商參與比價之情形,如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八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八十四年一月十一日、八十四年一月十九日、八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八十四年十三月三十日、八十五年二月六日、八十五年二月八日、八十五年二月十六日、八十五年三月一日、八十五年三月六日、八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八十五年四月十一日、八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八十五年五月四日、八十五年五月十四日、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八十五年六月四日、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八十五年十二月六日均指定「瑞華土木、海華土木、正丰土木」參與投標比價。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八日、八十七年八月七日、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八十八年四月二日均指定「瑞華土木、海華土木、正丰土木」參與投標比價(見附表二所示得標廠商、陪標廠商欄)。臚舉上開情狀,足認被告洪登科確有指定特定廠商參與投標比價,以讓盧榮海順利承攬附表二所示北門鄉公所發包公用工程之情事,被告洪登科所辯:係隨意指定三家廠商參與投比價云云,顯與事實不符,要難採信。另檢視北門鄉公所多項工程之押標金申購及兌領情形,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之永華村排水道路及廣場鋪設工程,同年八月七日鄉內農漁晒場新建等五件工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文山地區道路排水及晒穀場工程,有兩張押標金係由盧榮海兌領;八十七年九月十一日永華村道路排水溝及晒穀場工程、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慈安道路晒穀場工程、同年十二月一日仁里村晒穀場興建工程、慈安道路晒穀場工程、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文山地區道路排水及廣場工程、同年九月十四日北門地區道路排水擋土牆及晒穀場工程、同年九月二十八日鯤江村道路排水晒穀場及擋土牆工程,三家押標金均由盧榮海所兌領。此有相關押標金之郵政匯票附卷可稽(見八七營他字第四五號卷第八六至九八頁)。益徵被告盧榮海所供由被告洪登科指定特定組合廠商,以讓其得以順利圍標工程之情節屬實。又盧榮海除以其自己及同居人吳麗華設立之瑞華土木包工業、海華土木包工業外參與投標北門鄉公所工程外,另借用正丰土木包工業、堯壹土木包工業、尚曄土木包工業、建合土木包工業、圳億營造公司、龍鶴營造、力新營造、唐龍營造等廠商執照參與投標比價之情事,亦有①上該廠商印章三十四枚(見盧榮海扣押證物編號十之一);②上揭廠商之臺南縣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臺南縣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登記證及會員證、公司執照、營造業登記證書、臺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丙等會員證書《以上均為影本》(見盧榮海扣押證物編號八之一、八之二、八之三);③被告盧榮海交予被告洪登科之特定組合廠商名單「海華土木包工業、正丰土木包工業、海華土木包工業」一紙(見扣押證物編號四);④被告盧榮海以瑞華土木包工業、海華土木包工業、正丰土木包工業、龍鶴公司、力新公司名義標得北門鄉鄉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合約二百零三本(見盧榮海扣押證物編號一至七)扣案可資佐證。足認盧榮海自白其借牌圍標北門鄉公所公用工程之事實為真正。 三、被告洪登科連續將北門鄉公所發包五百萬元以下工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為二百萬元,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為一百萬元),事先指定由從事土木工程之盧榮海、李春、李和成、陳清風、涂德隆、吳東富等人承攬,並由盧榮海、李春、李和成、陳清風、涂德隆、吳東富等人各自提供預先安排之如附表一所示特定組合廠商名單予洪登科,由洪登科指示被告王英昌於辦理北門鄉公所公用工程招標時違法配合,使盧榮海、李春、李和成、陳清風、涂德隆、吳東富(吳信桯)以所安排之一家廠商以接近底價之金額得標等情,除據盧榮海前揭自白及各出借名義廠商前揭所證外,另查: ㈠、李春自八十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迄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承包北門鄉公所之小型工程達五十九件(附表三所示六十四件扣除編號一、二、三、三一、三二部分),總金額達七千二百五十一萬八千元,均由被告洪登科指定「李春土木包工業、龍益營造、龍億土木包工業」之固定組合參與投標,且均由李春土木包工業以底價的百分之九十八或九十九左右得標(附表三編號十七、二九、三三、四一、五七、五九至六四除外),其詳情如附表三所示。如非事先由李春預先安排提供組合廠商名單予洪登科,並由洪登科指示被告王英昌於辦理北門鄉公所公用工程招標時配合,以該區域符合承作小型工程之廠商豈止百家,斷無每次均僅通知「李春土木包工業、龍益營造、龍億土木包工業」等三家廠商,及每次均由「李春土木包工業」以底價約百分之九十八或九十九左右(附表三編號十七、二九、三三、四一、五七、五九至六四不到百分之九八)得標,且「龍益營造、龍億土木包工業」均固定擔任陪標角色之理。若非刻意安排,斷無如此巧合之可能。足認指定廠商參與比價之被告洪登科與實際負責招標、開標業務之被告王英昌事前已有謀議附表三(扣除編號一至三、三一、三二)之工程係由李春土木包工業、龍益營造、龍億土木包工業進行圍標,並安排由「李春土木包業」得標,以龍益營造、龍億土木包工業擔任陪標乙情,應係實在。 ㈡、李和成自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至八十八年十二月,從北門鄉公所得標十一件工程(扣除附表四編號一、二、十四、十五部分),總工程款為二千一百三十一萬元,亦都以「龍億土木包工業、龍益營造、廣全土木包工業」之固定組合投標,得標價與底價比均在百分之九十八以上,詳情如附表四所示。且從被告王英昌辦公處所扣得已預蓋印章之空白標單及估價單,李春土木包工業部分有十二張,李和成的龍億土木包工業有十二張,李文泰的龍益營造公司有十六張(見扣案證物編號九),清一色都是李春叔姪經營之廠商,且張數相當,顯示為固定組合投標之用。另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文山區道路排水溝擋土牆及晒穀場工程,押標金匯票雖分別為龍益營造、李春土木包工業及龍億土木包工業,但兌領者龍益營造部分卻由龍億土木包工業兌領,李春土木包工業部分則由龍益營造領取;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蚵寮地區道路排水擋土牆及晒穀場等工程,分別由龍億土木包業業及龍益營造名義申購之押標支票,卻均由李春所兌領乙情,此有相關押標匯(支)票為據(見調查卷第七五、七六頁),足見該三家土木包工業(公司)確有圍標附表三、四工程之情事,被告洪登科、王英昌主辦其間,若非事前謀議、刻意安排,斷無如此巧合之可能。證人李天政固於九十九年六月二日在本院結證稱:「(你是否為廣全土木包工業的負責人?)是的」。「(你有無借牌給李和成或李春等人,去向北門鄉公所投標工程?)沒有」。「(你自己有無以廣全土木包工業的名義投標?)有的」。「(投標幾件,得標幾件?)得標兩件」。「(你投幾次標而得標兩件?)三次」。「(如果有超過三次的,就是別人借你的牌或偷你的牌去標的?)是的」。「(本院這裡的資料,龍益、龍億、廣全三間公司組合去投標北門鄉公所的工程,原判決附表四,李和成投標的紀錄裡面,有編號三、四、五、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共投標十一次,你說三次,資料裡有十一次,這部分你作何解釋?)這麼久了,忘記了。就沒有標到」。「(沒有標到,押標金是誰去領回來的?)我們自己去領的」。「(是否你親自去領的?)我叫當時的工務去領的」。「(你叫誰去領?)李江義」。「(你以前在調查站所作的筆錄是否實在?)實在」等語(見本院更㈡卷第三宗第八八至八九頁)。證人李天政原證稱係廣全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曾投標三次,得標二次,超過三次以上者即係借牌投標,嗣經審判長依卷內及附表四所示資料詰問共投標十一次,而非三次,李天政始改稱忘記了等語,足認證人李天政之證述顯係迴護李和成之詞,委無足採。又證人李文泰於九十九年六月二日在本院結證稱:「(你是否為龍益營造公司的負責人?)是的」。「(你有無借牌給你的兄弟李和成,來投標北門鄉公所的工程?)沒有。他自己有個人獨資的公司,我們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甲級營造公司」。「(你有無借龍益營造公司的營造牌給李春土木包工業去投標北門鄉公所的工程?)沒有」。「(原更一審的判決,有關附表李和成所承辦的十五項工程的部分,其中有兩次是以龍益營造公司的名目來得標,這是你得標的,還是李和成得標的?)這是我們公司自己投標的項目」。「(自己得標的,與李和成沒有關係?)是的,沒有關係」。「(龍益、龍億、廣全這三家公司為何每次都組合在一起去投標?)比價的公司是由鄉公所指定幾家來做比價的投標,所以這不是我們自己決定的,哪些公司去參加投標不是我們公司指定的,是由鄉公所指定的」。「(為何都這麼巧合?)我不知道,因為我們也參加了很多其他的項目,不只這幾家」。「(有無補充?)像這種比價工程,一般來講都是鄉公所自己來指定廠商,通知我們去比價,所以我們公司從民國七十幾年到民國八、九十年,參加的次數至少有幾百件了,但是因為我們是甲級營造公司,我們是一個規模比較大,且經營項目比較廣的一個公司,所以一般我們參加投標的項目很多,並不侷限這幾家而已」等語(見本院更㈡卷第三宗第八七至八八頁)。依證人李文泰之證述,足認定龍益公司為甲級營造公司,並不會主動參與鄉公所主辦之小型公共工程之投標,但如被指定比較,因擔心未參加比價,以後可能影響工程之投標,所以是被動參加。故可認定附表四編號一、二由龍益營造公司得標部分,確由李文泰之龍益營造公司得標,其餘有關李春土木包工業或龍億土木包工業部分,參酌在王英昌處所扣得之已蓋印章之龍益營造公司十六張空白標單及估價單及李春得標之工程暨金額以觀,足認龍益營造公司應係被動配合,而擔任李春土木包工業或龍億土木包工業之陪標廠商,否則斷無長期與其他廠商固定組合,所投標價格恰巧在底價之上,均未能得標之理。足認附表四編號一、二部分固足認確由龍益營造公司得標外,其似附表三、四有關龍益營造公司部分,應認確係陪標,李文泰之證述,自不足資為被告洪登科、王英昌、李春、李和成等人之有利證據。 ㈢、陳清風所經營之尚曄土木包工業及實際經營之合毅營造,自八十五年二月二日起至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止,共承攬北門鄉公所三十六件工程(即附表五扣除編號七、十二、十七至二0、二六至二七、四三至四七、五0),總金額達三千零十一萬三千元,被告洪登科均指定「尚曄土木包工業、合毅營造、燈旺土木包工業」、「尚曄土木包工業、燈旺土木包工業、太平土木包工業」或「太平土木包工業、合毅營造、燈旺土木包工業」等固定組合廠商參與投標,比價結果除附表五編號六、十四、十六、三三至三六、三九外,大都由尚曄土木包工業及合毅營造以底價的百分之九十八或九十九左右得標,詳情如附表五所示。據被告陳清風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在縣調站證陳稱:「我通常以謝德全之燈旺土木包工業及吳振平之太平土木包工業兩家作為陪標廠商」等語(見調查卷第一0二頁正面),於九十年五月十七日檢察官偵訊時亦供稱:「中樞村道排水及曬榖場工程,同時競標之太平土木及燈旺土木他們的押標金由我太太領取,是因我向他們借牌標的,押標金由他們出。王英昌只通知我一家,我去領標」等語(見八九營他字第四五號卷第六九頁)。更證其確有借牌圍標工程情事。復佐以證人即太平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吳振平(已死亡)於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在縣調站亦證稱:「我可以肯定至八十二年以後即未再參與北門鄉公所任何工程之投標。該公所若有太平土木包工業參與投標的紀錄,那應該是我好友合毅營造負責人陳清風拿我牌照去陪標的。陳清風向我借用太平土木包工業之牌照使用有十幾年,其主要用途是作為得標公家工程之簽約保證廠商,有時候拿去作為標取公家工程之陪標廠商。我因經常將太平土木包工業及我的印鑑借給陳清風使用,且太平土木土木包工業牌照及繳稅等資料陳清風也影印很多份放在他那邊,他要如何使用太平土木包工業牌照去陪標、圍標取得該公所工程我並不清楚,也未參與,我只是把牌照借給他使用。陳清風使用太平牌照陪標,從未要我幫他填寫標單、標封,也從未將陪標工程價額告知於我,我也從未過問」等語(見調查卷第一三0頁背面至一三一頁)。於九十年九月五日於偵訊時結證稱:「我沒有承包北門鄉公所工程,北門鄉公所也沒有通知投標。過去我借陳清風作保證廠商,不知他如何使用,就北門鄉工程投標、押標金繳納不是我處理的」等語(見偵字第一0二九號卷第五一頁)。及證人即燈旺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謝德全於九十年六月八日在縣調站證稱:「陳清風是我姊夫表兄弟。我完全沒有以燈旺土木包工業牌照參與北門鄉公所所發包工程之投標。該公所之所以有我經常參與投標紀錄,係因我曾將燈旺土木包工業牌照借給陳清風使用,應該是他拿我的牌照去投標比價用的。陳清風借用我的牌照去投標比價,該公所沒有按規定發函通知我前往領取標單並參加比價。其投標單之相關資料都由陳清風自己處理,至於何人填寫我不清楚,且陳清風也沒有經過我同意以上開方式參與投標。上述陪標大部分押標金都由陳清風出資申購,但偶而會拜託我先幫他代辦申購押標金,至於退還押標金都是由其自己兌領使用。陳清風借用我的牌照燈旺土木包工業均未得標,因此我並未向收取任何借牌費用」等語(見調查卷第一三三頁背面至一三四頁)。其於九十年九月五日偵訊時結證稱:「我沒有承包北門鄉公所工程。北門鄉公所紀錄燈旺土木包工業參與很多工程是陳清風向我借牌投標的。北門鄉公所不曾通知我領標單。我不認識洪登科及王英昌。工程押標金不是我出的」等語(見營偵字第一二0九號卷第五二頁)。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在本院前審結證稱:我自己沒有標過北門鄉公所工程,我都借給陳清風去競標,標單、標金、退標皆是他去處理。我沒有接過王英昌的電話請我去投標或北門鄉公所的公文。陳清風是跟我說要競標,即公開招標,來跟我借的,調查站時說是投標比價是打錯了(見本院上訴卷第七三至七四、七七至七八頁)。另檢視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之「中樞村道路排水及晒穀場工程」,投標之三家廠商為合毅營造及太平土木包工業、燈旺土木包工業,但兌領者有二件為郭碧紅,另一件由陳清風所兌領,有相關押標金支票在卷可憑(見調查站卷第三四頁)。可見陳清風確有與被告洪登科謀議指定特定廠商參與投標比價及借牌圍標工程,以圖承攬北門鄉公所發包工程之行為,被告王英昌主辦此項工程發包比價業務,竟僅通知陳清風一人,其有虛偽比價以圖利陳清風之共同犯意亦屬無疑。至於陳清風於本院前審否認向燈旺土木包工業、太平土木包工業借牌投標,其選任辯護人聲請本院向歸仁鄉公所調閱燈旺土木包工業、太平土木包工業全部投標資料以與本案投標資料比對筆跡部分,經本院抽樣調閱該二廠商在歸仁鄉公所辦理七甲巷道工程等比價資料,該二廠商所提出之估價單幾近相同(見本院上訴卷第二宗第二一五頁、第二一七頁),顯係同一人書寫,本案有關之燈旺土木包工業、太平土木包工業之標單筆跡亦屬雷同(見本院上訴卷第二宗第一八八頁至第一九五頁),參以陳清風於偵查中、證人謝德全於調查站及檢察官偵訊、本院前審審理時、吳振平於調查站詢問及檢察官偵訊時已就借牌部分供述甚詳,陳清風嗣後否認借牌,顯非可採,其選任辯護人所為聲請,亦無必要,附此敘明。 ㈣、黃守仁承包附表六(扣除編號九部分)所示工程部分,據黃守仁於九十年六月八日在縣調站供述略稱:「我有用邑邦、民生還有松陽之牌照投標北門鄉公所之工程。以前都承攬縣政府水利課的水利工程,後來一直都標不到,在八十四年間去拜託北門鄉長洪登科給我機會。我除提供邑邦營造、道成工程、民生土木包工業等三家牌照外,並向我大嫂堂弟王明淺借用生大營造,向王金樟借用松陽營造,及向我朋友黃昱榮借用昱榮營造,將廠商名單給總務王英昌,以便於鄉長指定之用。通常我是以三家一個組合提供給他,而以邑邦營造、民生土木包工業、道成工程之名義得標,其他作為陪標之用。八十九年五月間成泰土木包工業承攬之工程,事先我不知道洪登科會指定邑邦營造參與陪標,是北門鄉涂和順來找我說有些工程鄉長指定由他承攬,指定陪標廠商時有指定到邑邦營造,要求我讓他不做價格上競爭,我同意後,雖有寄出標單但將投標價提高便於他得標。我借用邑邦營造等牌照參與比價,如果純粹陪標則不給任何代價,如係借牌承作,則必須負擔百分之九稅款,並提供工程款百分之九十的憑證,其他盈虧都由我自行負責。王英昌有時候只用電話通知說鄉長有指定工程要我承作,要我前去領取標單,有時候以公文書面通知我。王英昌雖然只通知我一人,但領取標單時我都會帶領二人陪同我去各領一支,再依照所指定之廠商由我到不同銀行購買支票或郵局匯票,由我一人投寄三支標單。但其標單分別由三個人填寫。開標時一般我都會在場。我一年平均承攬北門鄉公所發包之工程有四、五件,只要以道成工程、邑邦營造、民生土木包工業等廠商得標者,都是由我承攬製作。洪登科或王英昌沒有透露底價給我。鄉長指定之三家比價廠商均是我所提供,我便於運作所以將投標價以接近底價之方式投標而不至於漏標,如果有其他廠商參與競標就無法掌控,而必須將投標價壓低才有機會得標」等語(見本院更㈡卷第二宗第二七至六五頁及外附譯文)。另據證人王趙芳美於九十年六月一日在縣調站證稱:「我除為家庭主婦外,並協助我先生王信仁處理松陽營造及我公公王金樟之民生土木包工業之業務。北門鄉公所會有松陽營造及民生土木包工業參與投標之紀錄,是因我表親劉瑞美(按黃守仁的配偶)拿去參加投標。劉瑞美要去投標那個工程並無知會我,有關標單、投標金額及押標金應該都由她去處理。我及我先生王信仁均不曾到北門鄉公所領取民生土木包工業及松陽營造的投標單。北門鄉三寮灣新渡仔頭玉港排水災修工程名義上是由民生土木包工業得標,但我們實際並未施作,工程款是劉瑞美將北門鄉公庫支票交給我存入民生土木包工業之帳戶後,我再提領交予劉瑞美,稅金因是親戚關係並無細算。未提供扣押物編號0四廠商資料,即第五頁「邑邦營造、昱榮營造、松陽營造」,第三二頁「瑞華土木包工業、民生土木包工業、乾坤土木包工業」,第三三及四七頁「松陽營造、民生土木包工業、生大營造」等固定組合給北門鄉公所,但扣押物之松陽營造及民生土木包工業之條戳確實是我們的」等語(見調查卷第一三八頁面至一三九頁)。證人即邑邦營造負責人王明瑞於九十年六月八日在縣調站亦證稱:「我曾投資生大營造,約於三、四年前自行成立邑邦營造擔任負責人迄今。我個人本身從未參加過北門鄉公所之工程投標及未承攬過該公所之之營造工程。但在約二、三年前和我有親戚關係之黃守仁開始向我借牌,並參加北門鄉公所之工程投標,順利承攬過該公所之營造工程。黃守仁和我同出生在雲林縣水林鄉,又為我堂姐夫之胞弟,以前受僱於我堂姐夫黃文良(已死亡,為松陽營造之前負責人),接任工地現場主任,在向我借牌時黃守仁並無任何營造牌照,至於現在有沒有我不清楚。黃守仁約在二、三年前向我表示要借用我所有之邑邦營造參加北門鄉公所之工程招標,我因顧及親戚關係答應借牌,並提供邑邦之相關證件資料及印鑑章給黃守仁。黃守仁向我借用牌照,有給我每件工程款之百分之八點五作為代價,包含營業稅等稅金。我不清楚除借用我之牌照外,黃守仁有否再向他人借牌。黃守仁以邑邦營造承攬之北門鄉公所工程,印象中約一、二十件,詳細件數不清楚。該公所小型工程之招標,大部分都是直接通知黃守仁去公所領標,我記得大約僅有三、四件該公所有實際寄信前來本公司通知領標參與投標,其他都是直接通知黃守仁。有關投寄標單及填寫標單金額都是黃守仁自行處理,開標也都由黃守仁自行前往北門鄉公所,我並未參加過,領工程款則由我太太協助自邑邦營造帳戶將前述工程款扣除百分之八點五之金額,其餘全數交給黃守仁。借用邑邦營造參加北門鄉公所招標,我只借給黃守仁無借給他人,至於黃守仁有無轉借他人我不清楚」等語(見調查卷第一三五頁背面至一三七頁正面)。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在本院前審結證稱:「(你在調查站有無說:我個人未參加過北門鄉公所之工程投標及承攬該公所之營造工程,但是在約二、三年前黃守仁開始向我借牌,並參加北門鄉公所之工程投標並順利承攬過該公所之營造工程。而有關該公所小型工程之招標,因都是黃守仁向我借用牌照,所以該公所大部分都是直接通知黃守仁去公所領標,我記得大約僅有三、四件該公所有實際寄信前來本公司通知領標參與投標,其他都是直接通知黃守仁的。而有關投寄標單及填寫標單金額都是黃守仁自行處理,開標也都由黃守仁自行前往北門鄉公所,我並未參與,有何意見〈提示調查卷第一三六至一三七頁並朗讀〉?)那是我自己想像的,他都在那邊標工程,應該是他,我不知道」。「(你為什麼用猜的?)一般我們在工程界,大部分我們都會知道,因為我們會去問」。「(你在偵查中說黃守仁與我太太合夥,他拿邑邦去標工程,押標金等都由黃守仁處理。鄉公所有通知三、四次,其他沒印象,有何意見〈提示偵卷一第五二至五三頁並朗讀)?)剛開始是這麼講,但是後來也沒有做,後來我拒絕」。「(後來他純粹借牌而已?)對」。「(借牌給他,押標金是誰出的?)他拿來我公司」。「(標單是誰寫的?)是他寫的」。「(你說一開始我並不知道,直到案發後貴站約談調查黃守仁才向我表示另有向王金樟父子借牌情事。這句話是否實在〈提示九十年六月八日調查站筆錄第五頁並告以要旨〉?)實在」。「(鄉公所有無通知你去領標單?)我記得有三、四次有寄過來邀請我去投標」等語(見本院更㈠卷第三宗第一四0至一四二頁)。證人即民生土木包工業負責人王金樟(已死亡)於九十年六月一日在縣調站證稱:「我現擔任民生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其原是我經營,但我自六十歲(八十年間)之後,即交由我媳婦王趙芳美實際經營,我已十多年不過問業務。松陽營造負責人為我兒子王信仁,亦為實際負責人。我不知道民生土木包工業投標北門鄉公所情形,其業務實際由王趙芳美在處理」等語(見調查卷第一四三頁背面)。證人即生大營造負責人王明淺於九十年十月八日偵訊時結證稱:「我是生大營造負責人。我在嘉義、雲林縣做土木工程,沒在北門鄉公所。我有參與北門鄉公所工程投標,事隔久矣,五、六年前,這幾年沒參與投標。未參與八十八年間三寮灣新渡仔頭玉港排水之工程之投標,這小工程的投標施工都交黃守仁處理」等語(見營偵字第一二○九卷第一四一頁背面至一四二頁)。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在本院前審結證稱:「(當初你在偵查中說有參與北門公所工程投標,由我太太與黃守仁接洽,我們都作大工程,小工程交黃守仁處理等話,有何意見〈提示偵卷一第一四二頁並朗讀〉?)沒有意見」。「(公所有無通知你去領標單?)忘記了,沒有印象」。「(是黃守仁來找你商量,北門鄉公所工程都給他做?)都是他去處理的,我不知道,我是標別地方的工程」。「(為何讓黃守仁拿你們的公司名義去投標?)都有互相借牌」。「(你在檢察官那邊有作證過?)有」。「(檢察官問你有無去領標單?你說沒有,他們會寄過來,投標由黃守仁處理,這句話對不對〈提示偵卷第一四二頁並告以要旨〉?)這句話對、並屬實」(見本院更㈠卷第三宗第一三七至一三八頁)。證人即昱榮營造之負責人黃昱榮於九十年十月八日在檢察官偵訊時結證稱:沒有實際參與北門鄉工程投標等語(見偵字第一二0九號卷第一四二至一四三頁)。綜合前揭黃守仁、證人王趙芳美、王金樟、王明瑞、王明淺、黃昱榮之陳述及特定組合廠商名單等證物,黃守仁與被告洪登科、王英昌謀議指定特定廠商參與投標比價及借牌圍標工程之行為,亦甚明確。雖道成工程之負責人王國雄於原審審理時證稱附表六所示工程關於道成工程投標部分係渠投標施工云云,惟與道成工程同時參與比價之松陽營造及民生土木包工業均係黃守仁之配偶劉瑞美借牌參加投標,業據證人王趙芳美於九十年六月一日在縣調站證述甚詳,則黃守仁既借用松陽營造及民生土木包工業之名義,豈有獨漏道成工程之理,且王國雄係黃守仁大嫂堂弟,雙方有一定之親誼存在,黃守仁於偵查中已坦承道成工程名義係其借用,嗣後否認及王國雄於原審審理時所證,顯係迴避借牌圍標所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又被告黃守仁於九十年九月五日在檢察官偵訊時固改稱:「(在九十年六月八日市調站陳述,實在?)問題是他預先設定的,也是他們答的」。「(邑邦營造、道成營造、民生土木負責人?)他們標到工程請我當臨時負責人,投標他們自己處理」。「(為何在市調站說你去借牌?)我八十八年之前在『松陽』做,他死後將牌賣給別人,邑邦請我負責現場」。「(有關鄉長指定投標三家,不是你?)是的」。「(領標、投標由你處理?)他請我去的,我就去領一支」。「(邑邦的牌借別人投標?)沒有」。「(涂和順找你陪標,價格上不要競價?)沒有,我沒拿錢,不可能陪標讓他」。「(〈提示〉競標及投標如此巧合〈北門鄉公所工程明細表〉?)道成沒叫我做,是邑邦請我負責現場」。「(押標金由你領回?)有的,有邑邦,其他者投標就自行領回,有時請我領回」等語(見營偵字第一二0九號卷第三七頁背面至三八頁背面)。於九十一年二月七日在原審改稱:「(邑邦營造是何人經營?)是我大嫂黃王長華的弟弟王明瑞所經營的。我在『邑邦』擔任工地主任。『民生』是王金樟所經營的,王金樟是我大嫂的大哥。『松陽』是王信仁所經營的,他是我大嫂的姪子。『道成』是王國雄經營的」。「(為何鄉長指定競標廠商都是以這些公司配組來參與競標?)我不知道,鄉公所是指定優良廠商來承包工程」。「(是否拿給鄉長任何好處?)沒有」。「(為何得標底價會如此接近底價?我不知道,我只是按照我們的成本來計算後參與競標)」。「(你的標單都是如何拿到鄉公所?)我都是以郵寄的方式拿給鄉公所的」。「(公司的競標價格是由誰決定的?)是由我跟老闆討論之後決定的」(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一九八至一九九頁)。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在原審審理時供稱:「(你在調查站所言,你是以邑邦營造、道成營造、民生土木來標工程,另外借用生大營造、松陽營造及昱榮營造作為陪標,組成一個特定組合,交由鄉長指定廠商比價,有何意見?)調查人員要我承認這些組合。這些組合是這幾家營造廠老闆跟我一起到公所,由他們拿給鄉長的,不是我提供給鄉長的」。「(九十年六月八日調查站筆錄王明瑞稱九十年十月八日偵訊筆錄王明淺稱,你有跟他借牌參與北門鄉公所工程,是否實在?)我都是跟王明瑞的太太接洽,他並不是很清楚實際上的情形,我是以他的生大營造標工程,一標到工程,就以工程款的百分之八點五給他繳納營業稅及稅金,有賺錢的話我會再跟他對分」(見原審卷第二宗第四四至四五頁)。證人王趙芳美於本院前審改稱:「(松陽營造、民生土木的負責人是誰?)負責人是王金樟(歿)」。「((妳在調查站說是妳的表親劉瑞美有拿松陽營造、民生土木兩家牌照去參加投標的,有何意見?)那是跟我叔叔合夥,如果得標就交給我叔叔處理」。「(劉瑞美與妳是何關係?妳說是劉瑞美拿去投標的?)沒有」。「(劉瑞美是黃守仁的太太?)對」。「(是劉瑞美拿去投標的沒錯?)是我跟叔叔他們合夥的,如果得標交給叔叔去處理」。「(妳有無去投標?)是與我叔叔合夥」。「或是劉瑞美拿去投標的?)是與叔叔合夥,由我叔叔去處理」。「(妳自己有無拿去投標?)是跟我叔叔合夥的」。「(妳有無去處理投標?)給我叔叔去處理的」。「(民生土木與松陽營造投標北門鄉公所的工程,其投標的價格是誰決定的?)我不知道,都是我叔叔在處理的,這麼久了我怎麼記得」。「(是妳叔叔在處理,或是這麼久怎麼記得?)這麼久了不記得了」。「(王信仁是誰?)我先生」。「(王信仁九十年六月一日調查站筆錄說投標與押標金是我太太趙芳美去處理的,價格由我決定?)這麼久了我也忘記了」。「(九十年六月一日調查站筆錄說松陽營造、民生土木是我表親劉瑞美拿去參與北門鄉公所工程之投標的,劉瑞美要投哪一個標我不知道,有投標單、投標金額、押標金應該都是她處理的,我先生王信仁不曾到北門鄉公所領取標單,對這妳有無意見〈朗讀並提示〉?)忘記了,這麼久了」。「(妳先生作什麼事情,妳比較知道?有關於你們公司的事情,在外面哪方面妳比較能夠完全控制?)我不知道」等語(見本院更㈠卷第三宗第一二八至一二九頁)。被告黃守仁於本院前審則結證稱:「(當時你有講說,你是向你大嫂的堂弟王明瑞借邑邦營造,大嫂堂弟王國雄借道成工程,大嫂的大哥王金樟借民生土木,去承包北門鄉公所工程。你說:『洪登科指定廠商後,王英昌通知我領取標單後,雖然他只通知我一個人,但領取標單時,我都會帶二人陪同我去各領一支。』,有沒有意見?)沒意見」等語(見本院更㈠卷第三宗第六四頁)。由證人王趙芳美及黃守仁於本院前審之證述以觀,王趙芳美,對於民生土木與松陽營造投標北門鄉公所之工程部分,均答稱係合夥;但王趙芳美對於合夥之相關細節諸如投標價格如何決定、由何人負責投標、工程如何分工、利益如何分配等問題,不是推說由黃守仁處理,就是以忘記了回應。核與被告黃守仁供稱競標價格係與老闆討論後決定及黃守仁係負責工地現場亦即僅擔任工地主任之證述完全不符;又黃守仁借牌投標之廠商名單中計有邑邦營造、松陽營造、民生土木包工業、生大營造等廠商,各該廠商如係參與投標,各廠商斷無可能如其所稱【一起】到鄉公所,由彼等廠商將名單拿給鄉長之理。足認黃守仁於調查站供稱八十八年間去拜託北門鄉長洪登科給我機會。我除提供前揭邑邦營造、道成工程、民生土木包工業等三家牌照外,並向我大嫂堂弟王明淺借用生大營造,向王金樟借用松陽營造,及向我朋友黃昱榮借用昱榮營造,將廠商名單給總務王英昌,以便於鄉長指定之用等語與證人王趙芳美於警詢之證述較為符合,且合乎常理;被告黃守仁翻異前詞及證人王趙芳美附和黃守仁之供述改稱係合夥云云,顯係事後避重就輕之詞,均無足採。 ㈤、涂德隆承包附表七所示工程部分,據涂德隆於九十年六月十一日在縣調站供稱:「我印象中,幾乎只要我投標就得標,且我投標北門鄉公所的工程,完全都是由洪登科指定通訊比價之工程,從未參與公開招標工程之投標。我得標之工程,每次洪登科都是固定指定欣裕營造、龍益營造、達威營造、乙男營造、毅丞營造等廠商參與投標,有時候亦會指定李春土木包工業參與投標,但每次都是由我以欣裕營造得標沒有例外。我自八十六年欣裕營造開始投標該公所工程迄今,得標件數約有四、五十件,且每次投標均能得標,百投百中沒有例外,為何每件決標工程均在底價的百分之九十八以上,其原委我不清楚」等語(見調查卷第一一四頁背面至一一六頁正面)。然稽之其為欣裕營造之負責人,該公司自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承攬北門鄉公所共二十件小型工程,總工程款為四千六百二十二萬八千元,凡其投標者均能得標,得標價與底價比亦均在百分之九十八及九十九之間,競標之固定組合除了李春土木包工業、龍益營造及龍億土木包工業等北門鄉當地與鄉長熟稔之廠商外,另乙男營造、毅丞營造皆為高雄之廠商。證人即乙男營造之負責人於九十年十月十六日在檢察官偵訊時證稱沒有與欣裕工程涂德隆競標北門鄉公所之工程等語(見偵字第一二0九號卷第一七三頁)。且在欣裕營造參與投標前,未曾在北門鄉承包公共工程,若非涂德隆提供予被告洪登科,其何以知道要指定這二家廠商比價!再觀之扣押物編號四王英昌所有廠商組合表中,編頁第七頁有「達威營造有限公司、龍益營造有限公司及欣裕營造有限公司」之組合,涂德隆於縣調站訊問時承認該紙條為其所書寫提供予鄉長即被告洪登科等語(見調查卷第一一五頁背面),而其中達威營造有限公司亦是設址在高雄,足見上揭廠商組合名單確係涂德隆所提供予被告洪登科,據以指定特定組合廠商參與該公所公用工程之投標比價,洵無疑義。涂德隆之選任辯護人固為其辯稱:依承包工程之慣例,即以押標金一成反推總工程款,此乃一般工程之常態,並無悖於常情之處等語;但依據下述王英昌扣押物編號0一之四所列三寮灣安排水改善工程,核定底價是二百五十九萬元,因超過二百萬元標準上網公告招標,參與投標廠商有八家,由義昌土木以一百九十七點六萬元得標,得標價是核定底價之百分之七十六點二九。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北門鄉排水改善工程,核定底價是一百四十萬元,因超過一百萬元標準所以上網公告招標,參與投標廠商九家,由李春土木以九十二點八萬元得標,得標價僅是核定底價之百分之六十六點二九。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永隆村海埔地區道路擋土牆改善工程,核定底價一百八十六萬元,超過當時二百萬元標準所以上網公告招標,參與投標廠商有六家,由李春土木以一百二十九點八萬元得標,得標價僅核定底價之百分之六九點八。指定廠商比價,因為無人競標,其得標都接近底價通常都達到百分之九十八以上,而公告上網招標之工程,因有廠商競標,所以得標價遠低於核定底價等情以觀,李春於洪登科指定固定組合之廠商時,得標之價額大多為百分之九十八或九十九左右;但依公告招標之得標價額,大多為百分之八十以下,前後相差約百分之二十左右,參酌盧榮海於警詢供稱:洪登科雖沒有洩漏正確底價給我,但事先均會將要指定給我承作工程之預算金額告知於我,要我以將工程預算金額扣除固定比例之設計費,即是他要簽定之工程底價,因此我事先均能按此公式計算出底價,再以底價刪除零頭做為我的得標價,所以我均能以接近底價九成八之金額得標等語,已如前述。足認上開所謂公式,應係被告洪登科為圖利被指定廠商間得標之公式而非市場之公式,被告涂德隆選任辯護人之抗辯,適足證明被告洪登科曾告知涂德隆此公式,以利其以高價投標及得標;被告涂德隆選任辯護人上開辯解,自無足採。至證人即達威營造公司之負責人姚祖江於九十年十月十六日檢察官偵訊時固證述八十五年、八十六年間參加北門鄉公所之工程,且係北門鄉公所通知該通知等語;但其既認識涂德隆,依照上開涂德隆提供予洪登科之廠商組合名單,涂德隆既承認為紙條為其所書寫提供予鄉長即被告洪登科等語,且無積極證據證明達威營造公司有參與北門鄉公所之工程,足認證人姚祖江之證述,應係事後迴護涂德隆之詞,自不足資為被告洪登科、王英昌、涂德隆之有利證據,附此敘明。 ㈥、吳東富所經營之鑫裕土木包工業,自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至八十八年五月十四日共承攬如附表九所示北門鄉十一件工程,總工程款為一千六百六十八萬九千八百元(扣除編號一至四、九、十五、十八至二一部分),得標價與底價比除編號五為百分之九十六點八、編號六為百分之九七點九外,餘均為百分之九十八以上,其中主要有信雅土木包工業(負責人為王信雄)為其配合陪標廠商,總共有八件工程。又北門鄉公所於八十七年七月十四日辦理仁里村道路排水溝加蓋及晒場工程投標比價,參與投標比價之廠商分別為信雅土木包工業、成興土木包工業、鑫裕土木包工業,工程押標金之申購人分別為信雅土木包工業之王信雄,成興土木包工業之李吉成,鑫裕土木包工業之吳麗敏,但嗣後未得標之信雅土木包工業及成興土木包工業之工程押標金,卻均由吳東富之父親吳先直所兌領,有上揭供工程押標金之郵政匯票在卷足佐(見調查卷第一四七頁),且吳東富所得標之工程若均經過實質比價程序,再如何精算,亦不可能每次均二家高於底價而由其所經營之鑫裕土木恰巧以底價的百分之九十八以上價格決標,足見吳東富確係在無競爭之情況下,以高價標得北門鄉公所發包之工程,其有透過被告洪登科之指定在被告王英昌主辦之下進行圍標之行為,亦堪認定。至證人即成興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李吉成固於九十年十月十六日檢察官偵訊時結證稱:吳東富沒有向我借印章及競標文件,我也沒有與他共同競標北門鄉工程,鄉公所通知我,我就投標,是由一位姓王的以書面通知等語(見偵字第一二0九號卷第一七一頁);但李吉成之證述,顯與上開成興土木包工業之之工程押標金係由吳東富之父吳先直兌領不符,其證言自亦不足為被告洪登科、王英昌、吳東富之有利證據,併予敘明。 ㈦、參以被告王英昌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非選任辯護人主張無證據能力之同年五月十八日)在縣調站自白稱:「(洪登科若欲由黃守仁承攬該公所工程,會指定那幾家營造公司或土木包工業參與比價?)洪登科若要給黃守仁承攬的工程,通常會指定『邑邦營造、松陽營造、民生土木』或『邑邦營造、生大營造、松陽營造』等固定組合參與比價」。「(洪登科若欲由涂德隆承攬該公所工程,會指定那幾家營造公司或土木包工業參與比價?)洪登科若要給涂德隆承攬的工程,通常會指定『欣裕營造』配龍億、李春等土木包工業或龍益、毅丞及乙男營造陪標,其中乙男及毅丞都是設在高雄市的營造公司」。「(洪登科若欲由吳信桯承攬該公所工程,會指定那幾家營造公司或土木包工業參與比價?)洪登科若要給吳信桯承攬的工程,通常會指定『鑫裕土木』配合合毅營造、李春、信雅、尚曄等土木包工業陪標」。「(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實施後北門鄉公所發包工程做法為何?)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臺南縣各鄉鎮列為試辦期,二百萬元以上之營繕工程採購案才必須上網公告,但該期間北門鄉公所幾乎將工程訂在二百萬元以下,所以其做法亦是由鄉長直接指定廠商進行比價。八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就依照政府採購法規定,一百萬元以上必須上網公告,但北門鄉公所所發包之工程,都訂在一百萬元以下,再由鄉長固定指定廠商進行比價」。「(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實施後,北門鄉公所有無依政府採購法上網公告招標之工程案件,其得標價與指定廠商比價有何差異?)根據我報審計室小型工程案件調查表(王英昌扣押物編號0一之四)所列三寮灣安排水改善工程,核定底價是二百五十九萬元,因超過二百萬元標準上網公告招標,參與投標廠商有八家,由義昌土木以一百九十七點六萬元得標,得標價是核定底價之百分之七十六點二九。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北門鄉排水改善工程,核定底價是一百四十萬元,因超過一百萬元標準所以上網公告招標,參與投標廠商九家,由李春土木以九十二點八萬元得標,得標價僅是核定底價之百分之六十六點二九。根據貴站所列資料,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永隆村海埔地區道路擋土牆改善工程,核定底價一百八十六萬元,超過當時二百萬元標準所以上網公告招標,參與投標廠商有六家,由李春土木以一百二十九點八萬元得標,得標價僅核定底價之百分之六九點八。指定廠商比價,因為無人競標,其得標都接近底價通常都達到百分之九十八以上,而公告上網招標之工程,因有廠商競標,所以得標價遠低於核定底價。」(見調查卷第八八頁背面至九0頁),益徵黃守仁、涂德隆、吳東富上開所證各詞,為不可採。被告洪登科為圖利被告盧榮海、李春、李和成、陳清風、黃守仁、涂德隆、吳東富,由被告盧榮海等提供特定組合廠商名單予被告洪登科,據以指定參與北門鄉公所公用工程投標比價之廠商,由被告王英昌負責執行,以達讓特定廠商在無競標之情況下圍標取得承攬工程,獲取不法利益之目的,堪予認定。 ㈧、被告洪登科、王英昌固以上開情詞置辯;但查:①依扣案之優良廠商名冊中之廠商名單共計七十二家,被告洪登科苟係隨意指定,斷無從八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九十年二月十九日止六年間,密集地指定被告盧榮海所經營之瑞華土木包工業或海華土木包工業或借牌之正丰土木包工業、力新營造、壹堯土木包工業參與投標比價之理,進而言之,其從八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止,長達二年六個月期間,指定之廠商組合全部為「瑞華土木、海華土木、正丰土木」;從八十五年十二月四日起至同月二十四日止,二十一日之期間內,都指定「瑞華土木、正丰土木、唐龍公司」;從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止,都指定「瑞華土木、正丰土木、堯壹土木」;從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大都指定「正丰土木、尚曄土木、建合土木」;從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起至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止,大都指定「力新公司、正丰土木、建合土木」;從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年二月十七日止。大都指定「龍鶴公司、力新公司、建合土木」或「龍鶴公司、力新公司、建合土木」。甚有在同一日多次指定相同之三廠商參與比價之情形,已如上述壹之二之㈤部分。且依盧榮海所稱其借牌之廠商部分因欠稅而被註銷,足認盧榮海等人所以提供廠商名單予洪登科,並非洪登科徵求優良廠商名單,而係提供予洪登科作為指定投標之廠商,堪予認定;②涂德隆固定組合之廠商名單中乙男營造、毅丞營造皆為高雄之廠商,且在欣裕營造參與投標前,未曾在北門鄉承包公共工程;「達威營造有限公司、龍益營造有限公司及欣裕營造有限公司」之組合中之「達威營造有限公司」亦址設高雄;涂德隆已承認「達威營造有限公司、龍益營造有限公司及欣裕營造有限公司」組合之紙條為其所書寫提供予鄉長即被告洪登科等語,已如上述,且乙男營造、毅丞營造、達威營造有限公司均未曾得標,足認該被指定之三家公司僅係陪標。③依上開證人盧榮海、李書生、李俊才、林逸民、林昭宏、吳振平、謝德全等人之證述、被告陳清風之陳述,足認被告王英昌並未依規定通知被指定之廠商前往領取標單,而係由盧榮海或陳清風所領取。④依證人李天政於本院之上開證述,足認廣全土木包工業確有將牌照借予他人投標之事實。⑤從被告王英昌辦公處所扣得已預蓋印章之空白標單及估價單,李春土木包工業部分有十二張,李和成的龍億土木包工業有十二張,李和泰的龍益營造公司有十六張,已如上述,清一色都是李春叔姪經營之廠商,且張數相當,顯示為固定組合投標之用。又王英昌扣押證物編號四之廠商組合名單表中第三十七頁「合毅、太平、燈旺」三家之負責人及公司地址條戳,第四十五頁「合毅、東盛、燈旺」三家公司之負責人及公司地址條戳,若純係廠商提供俾利核對退標押金之用,則只要印文即可,斷無將上開條戮留置王英昌處之必要。⑥北門鄉公所於政府採購法公布施行後依照規定上網公告招標之案件,得標價大約都在底價之六至八成,已如上述,本案工程指定廠商比價,因為無人競標,其得標都接近底價通常都達到百分之九十八以上,相差約為兩成左右,足認被告洪登科為圖利被告盧榮海、李春、李和成、陳清風、黃守仁、涂德隆、吳東富,由被告盧榮海等提供特定組合廠商名單予被告洪登科,據以指定參與北門鄉公所公用工程投標比價之廠商,由被告王英昌負責執行,以達讓特定廠商在無競標之情況下圍標取得承攬工程,獲取不法利益之目的,堪予認定。⑦共同被告盧榮海、證人李書生、林昭宏、林逸民、吳振平、謝德全、王趙芳美、王明淺、黃昱榮等人均證述,未收到北門鄉公所之投標通知;證人李俊才、李文泰、李天政、王明瑞、陳輝煌等人固證述曾收到北門鄉公所通知投標工程之通知等語;但王明瑞之邑邦營造參與投標之工程即達十二次(附表六有八次、附表八有四次),王明瑞證稱僅收到三、四次通知,足認王英昌並非每次均依規定通知;證人李俊才等人收到之通知應僅為北門鄉公所工程中之少數而非全部,證人李俊才等人之證述,自不足據為被告王英昌或洪登科等人之有利證據。綜上所述,足認被告洪登科、王英昌人所辯,顯與事實不符,應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四、查被告洪登科自八十三年三月間上任後至九十年三月止,盧榮海以瑞華、海華、正豐等土木包工業及力新、龍鶴營造公司等牌照非法取得該公所二億四千四百二十四萬一千元工程承作(扣除附表二編號一一八至一二二、一三一至一三三、一五四、一六二、一七二、一八一、一八四、一八六至一八八部分,理由下述,下同);李春以李春土木包工業牌照非法取得七千二百五十一萬八千元工程承作(扣除附表三編號一至三、三一至三二部分);李和成以龍億土木包工業牌照非法取得二千一百三十一萬元工程承作(扣除附表四編號一至二、十四至十五部分);陳清風以合毅營造有限公司及尚曄土木業牌照非法取得三千零十一萬三千元工程承作(扣除附表五編號七、十二、十七至二0、二六至二七、四三至四七、五0部分);黃守仁以邑邦、道成營造有限公司及民生土木業牌照非法取得一千九百七十萬三千元工程承作(扣除附表六編號九部分);涂德隆以欣裕營造有限公司牌照非法取得四千六百二十二萬八千元工程承作;吳東富以鑫裕土木包工業牌照非法取得一千六百六十八萬九千八百元工程承作(扣除附表九編號一至四、九、十五、十八至二一部分),共計非法發包工程款項金額達四億三千八百零八萬零五百元。此有縣調站根據工程合約資料所製作統計之工程細目一覽表在卷可稽。查,廠商受有不法利益,該不法利益應扣除成本,而不應扣除合理利潤:被告洪登科、王英昌確有違法圖利如附表二至七、九所示得標廠商之事實已如前述,但圖利罪之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其他私人不法之利益,必須因而獲得利益者為要件,亦即必須其他私人因而已獲得不法之利益始足當之,是則圖利罪必須將圖利所獲之不法利益詳加認定,並說明憑以認定之依據,方為適法。又經商營利雖本屬事理之常,然一般廠商承包工程或出售商品所獲之合理利潤,應屬合法之所得,固不待言。然政府機關之採購案所以採用比價方式辦理,旨在藉由比價競標之方式,以彰顯程序之公平,並期得以合理、低廉之價格購辦,俾達節省公帑之目的。本件被告洪登科、王英昌上開違背法令之犯行,已使本案如附表二至七、九所示採購案失其競標之作用,自非公平之競標比價,而無異於圍標;其形式上雖具比價之名,實質上則均由內定之如附表二至七、九所示之得標廠商得標而未能實質發揮比價競標之功能。則被告洪登科、王英昌以違法犯罪之方式,使如附表二至七、九所示之得標廠商無須競標即可以接近底價之價格得標,如附表二至七、九所示之得標廠商因之獲得利潤,係如附表二至七、九所示之得標廠商原本無法取得或不應取得者,自屬不法利益。又如附表二至七、九所示之得標廠商承作採購案之不法利益:依財政部所訂八三至八十九年度有關營造業同業利潤標準表所載(見本院更㈡卷第四宗第六一至七一頁),「土木包工」、「一般土木工程」、「道路工程」等業之淨利率(即毛利率減掉費用率)均為十%,盧榮海等人以借牌形式比價之方式,獲得上開工程,其得標價格均接近底價,所取得之利潤當高於同業利潤率,此為虛偽競標的必然結果,以最有利於被告等人之不法利益計算,至少應為各該工程得標價之十%。是盧榮海等人以圍標方式得標如附表二至七、九所示之各該工程,經結算後所得之利潤,應為各該工程得標價之十%。盧榮海於本院前審審理時固結證稱「二億多(工程款)我扣除回扣之後,大約賺二千多萬元。」(見本院上訴卷第四宗第一四頁);然除盧榮海之結證外,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洪登科有收取盧榮海交付回扣(理由如下述),是依「罪疑有利被告之原則」,被告洪登科、王英昌圖利盧榮海部分自不得以盧榮上開證述之獲利二千多萬元加上回扣款併予計算,仍應以財政部上開淨利率計算盧榮海部分之圖利金額。據此統計該利潤數額後,應認洪登科、王英昌總計圖利盧榮海二千四百四十二萬四千一百元;圖利李春七百二十五萬一千八百元;圖利李和成二百一十三萬一千元;圖利陳清風三百零一萬一千三百元;圖利黃守仁一百九十七萬零三百元;圖利涂德隆四百六十二萬二千八百元;圖利吳東富一百六十六萬八千九百八十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洪登科與王英昌共同非法圖利他人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六、論罪科刑 ㈠、被告洪登科、王英昌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於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第二條規定,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將原第二條規定:「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罰;其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亦同。」,修正為:「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另刑法第十條第二項對於公務員之定義原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亦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為:「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又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第五十六條等條文,亦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其中:㈠第三十三條第五款由原先之「罰金:一元以上」,修正為「罰金: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足見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之規定已變更法定刑罰金刑最低刑度為新台幣一千元。㈡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亦予以刪除。是依上開規定,被告洪登科、王英昌行為後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三十三條第五款、第五十六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等條文之內容,於客觀上均已發生實質上之變更,自應依新修正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比較適用。茲審酌被告洪登科、王英昌無論新法或舊法之規定均屬公務員,新法並無有利於被告洪登科、王英昌之情形;另連續犯之規定,則因被告洪登科、王英昌之犯行,依後所述,因具有連續犯之關係,如依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新法施行前之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僅論以一罪即可,如依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新法施行後刑法之規定,則因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其所犯上開各罪,應分論併罰;另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之規定則無異提高法定刑罰金刑之最低刑度;足見修正後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三十三條第五款及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之規定及連續犯等之廢除,均無有利於被告洪登科、王英昌之情形。是綜合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洪登科、王英昌,依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法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五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五款及九十年十一月七日修正之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詳後述),合先敘明。 ㈡、按貪污圖利罪,自貪污治罪條例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公布全文以來,先後歷經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九十年十一月七日、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三度修正。查被告洪登科、王英昌前揭連續貪污圖利行為期間為自八十三年初起迄九十年初止,是其所涉及之法律應為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貪污治罪條例(行為時法)、九十年十一月七日修正公布施行之貪污治罪條例(中間時法)、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公布施行之貪污治罪條例(裁判時之新法)。又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原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罪,九十年十一月七日修正後,除法定刑度不變外,其構成要件業經限縮修正為「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亦即增加「明知違背法令」及「因而獲得利益」兩項要素(前者包括所有公務員所應遵守之基本規範;後者指一切足使其本人或其他第三人﹙含自然人及法人﹚之財產增加經濟價值者,包括現實財物及其他一切有形、無形、消極與積極之財產利益而言。﹝見修正條文立法說明﹞),以減少該罪之適用範圍。二者比較,九十年十一月七日修正公布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罪之構成要件較為嚴格,自屬有利於被告等人。又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原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裁判時法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其法定刑度並未變更,僅係將明知違背法令之「法令」加以闡明外,其構成要件與修正前相同,二者比較結果,因被告所犯上開圖利之犯行,無論修正前或後均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圖利罪,則修正後之新法對於被告並無較有利被告之情形,依新施行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等人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修正公布施行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關於圖利罪之規定。 ㈢、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鄉公所置鄉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綜理鄉政,由鄉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被告洪登科自八十三年三月間上任迄至九十年三月止,任北門鄉鄉長,負責綜理該鄉各項業務,並主管該鄉公所公用工程招標及發包之事務;王英昌係臺南縣北門鄉公所總務主任,負責承辦該鄉公所公用工程招標及發包之事務。為被告洪登科、王英昌所自承。按上開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罪,其所稱主管事務,係指對於自己所主掌管理與執行權責範圍內之事務而言,此種主管事務,究係主辦或兼辦,係出於法令之直接授予或主管長官之事務分配,均非所問;而所謂監督事務,乃指有權監督權責範圍內之事務,即該事務雖非由其主掌管理與執行,然行為人對於該事務,依法令有予以監察督促之權限。則就如附表二至七、九所示工程,自屬被告洪登科、王英昌主掌管理與執行權責範圍內之事務,其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堪予認定。 ㈣、次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犯罪態樣為「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而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所謂「回扣」,係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就應給付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向對方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所謂「浮報價額數量」,係指就原價格故為提高,以少報多,從中圖利而言(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五一三六號判決參照)。而本條款既屬公務員之重大貪污行為,且所指之其他舞弊情事係屬概括規定,自應與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等獲取不正當利益者有等同的危害性方可相提並論(八十六年十二月刑事法律專題研究(十三)第七九至八一頁參照)。又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六條規定: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公告招標辦理之;未達一定金額而在一定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得比價辦理之。其在一定金額百分之十以下者,得由該機關首長授權經辦單位,取具二家以上估價單,進行比價或議價辦理之。本條所謂「一定金額」,依審計部八十年一月三十日台審部伍字第八00二0一六號函,訂為五千萬元,並自八十年二月一日起實施。故各機關自八十年二月一日起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前,辦理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在五百萬元以下者,依上開規定,固得採取比價方式辦理。惟比價程序,依同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開標及比價前,對於預估底價及各商號所投標價,應嚴守秘密。如開標時發現投標人有串通圍標,圖以詐術取得不法利益之嫌疑者,除當場宣布廢標外,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罰;決標後,經檢舉查明屬實者亦同。足證公共營繕工程採用比價方式辦理,旨在藉由比價競標之方式,以彰顯程序之公平,並期得以合理、低廉之價格發包工程,俾達節省公帑之目的(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八七八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洪登科已事先指定由盧榮海、李春、李和成、陳清風、黃守仁、涂德隆、吳東富等人所代表之廠商承攬,並由洪登科在盧榮海等人所提供之特定組合廠商名單中,指定三家參與投標比價,由盧榮海等人與其等所借牌之廠商佯為比價,被告王英昌則未依規定通知廠商參與比價,俾盧榮海等人得以順利得標,則盧榮海等人之行為顯非單純之借牌投標可比,因其圍標之行為,已使相關公共營繕工程之招標程序,雖具形式上比價之名,實質上則由借牌圍標者即盧榮海等人單獨控制得標之價格,以致比價競標之功能喪失殆盡。被告洪登科、王英昌之行為自有違反同條例第六條、第十九條規定甚明。復按,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規定,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固得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惟政府採購法規定採購原則上應以公開招標為之,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並禁止對廠商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故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第二十條條及第二十二條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是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採購者,應符合同法第二十二條所訂各款情形,始得為之。再按,有關政府採購法之「公告金額」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暫以新台幣二百萬元行之,並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恢復為一百萬元,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八十八年六月七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0八0一三號函可參。關於未達上開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同法第二十三條定有明文。臺南縣政府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日以八八府必法字第九000八號令發布「臺南縣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並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該辦法應已轉知各鄉鎮市公所等情,有同府九十九年十月十八日府工採字第0九九0二五二六六一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更㈡卷第四宗第一0三至一0七頁),且為被告王英昌於自承在卷,已如上述。依臺南縣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招標。縣屬各機關學校及機關管理運用之基金,以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辦理者,應報上級機關核准。被告洪登科在決定採限制性招標進行採購前,並無任何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限制性招標各款之情形,亦未依規定報請臺南縣政府核准,即逕批示採限制性招標進行採購,顯已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及臺南縣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本件被告洪登科身為鄉長,其為圖利盧榮海等廠商包攬其職權所發包之工程,並完全依被告盧海等所提供之特定組合名單指定為參與投標比價之廠商,以達使被告盧榮海等廠商承攬該鄉工程之目的,自係濫用其行政裁量權,且違反政府取締圍標行為之規定,亦顯對被告盧榮海等廠商為差別待遇。被告王英昌承洪登科之命,辦理工程之招標及發包業務,僅通知被指定之盧榮海等人前來一次領取三份標單,或未依規定通知被指定廠商競標比價,任由盧榮海等人借用陪標廠商之名義,進行形式之假競標比價,致使盧榮海等人在無競標下順利如原謀議以接近底價得標而牟得不法高利,係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為違背法令,而為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之行為。核被告洪登科、王英昌所為,均係犯九十年十一月七日修正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洪登科、王英昌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工程舞弊罪嫌等語,尚有未合,惟其與前述被告二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得自由認定事實而為適用法律,變更法條而為審理。被告洪登科與王英昌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洪登科、王英昌所為數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七、原審以被告洪登科、王英昌犯罪事證明確,依上開法文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洪登科與王英昌固基於圖利之犯意,由盧榮海等廠商提供特定廠商名單,供被告洪登科指定於北門鄉公所辦理公用工程之投標、比價,以達使被告盧榮海等承攬北門鄉公所公用工程之目的,但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洪登科、王英昌亦涉有收取回扣(理由如下所述),被告洪登科、王英昌之行為應僅構成共同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罪,且被告王英昌未於縣調站接受詢問時自白,原判決未察,論以被告洪登科、王英昌共同連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責,未論以共同貪污圖利罪,及就被告王英昌部分誤以與偵訊錄影帶內容不符之筆錄為有自白之事實,均有未當。㈡被告洪登科、王英昌允許廠商借牌圍標而為形式比價並與廠商簽約所為,公訴人已於起訴書事實欄內論述被告等形式比價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行,雖未於理由欄內載明法條,仍係於起訴效力範圍內(理由如下述),原判決未予一併論究,自有未洽。㈢盧榮海以瑞華、海華、正豐等土木包工業及力新、龍鶴營造公司等牌照非法取得該公所二億四千四百二十四萬一千元工程承作;李春以李春土木包工業牌照非法取得七千二百五十一萬八千元工程承作;李和成以龍億土木包工業牌照非法取得二千一百三十一萬元工程承作;陳清風以合毅營造有限公司及尚曄土木業牌照非法取得三千零十一萬三千元工程承作號;黃守仁以邑邦、道成營造有限公司及民生土木業牌照非法取得一千九百七十萬三千元工程承作;涂德隆以欣裕營造有限公司牌照非法取得四千六百二十二萬八千元工程承作;吳東富以鑫裕土木包工業牌照非法取得一千六百六十八萬九千八百元工程承作。被告洪登科、王英昌共圖利盧榮海二千四百四十二萬四千一百元;圖利李春七百二十五萬一千八百元;圖利李和成二百一十三萬一千元;圖利陳清風三百零一萬一千三百元;圖利黃守仁一百九十七萬零三百元;圖利涂德隆四百六十二萬二千八百元;圖利吳東富一百六十六萬八千九百八十元,原判決認定之金額顯有未合。㈣按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此係任意圍標之型態,在政府採購法實施前係以公平交易法之聯合行為加以處罰,此條項之處罰前提需有「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而行為人之手段則須為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其結果需為「使廠商不為投標」與「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又所謂「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係指原有投標意思之廠商,由於合意之結果而不為價格競爭。復按政府採購法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其中第八十七條增訂第五項「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原第五項未遂規定則改列第六項。政府採購法以增列條項之方式對借牌投標、陪標行為加以明確規定處罰,而非修正前該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條文,足徵借牌投標、陪標行為並非修正前該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所規範之對象。本件盧榮海、李春、李和成、陳清風、黃守仁、涂德隆、吳東富等人如原判決事實認定,既係以借牌投標、陪標之行為,以達形式上符合投標比價之規定,而取得附表二至七、九所示工程,該被借牌投標、陪標之廠商,即非所謂「原有投標意思之廠商,由於合意之結果而不為價格競爭」,自不符合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條文之「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者」之要件,而被告盧榮海等人行為時均在九十一年二月六日政府採購法修正公布前,其行為時既無有關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處罰規定,依罪刑法定主義,自不得以推論方式認彼等之行為符合當時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處罰要件,而科以盧榮海等人「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借用其他廠商陪標之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原判決認被告洪登科、王英昌均成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罪,亦非允當。被告洪登科、王英昌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檢察官上訴意旨認被告洪登科、王英昌仍應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其他工程舞弊」罪,雖均為無理由,但原判決關於被告洪登科、王英昌部分,既有前揭可議之處,自屬無法維持,應由本院就此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洪登科身為民選鄉長,不知奉公守法,為鄉民謀福利,以為表率,卻為貪圖己利,竟藉辦理公用工程之職權,指定特定廠商參與投標,違背鄉民託負,更敗壞政風,犯罪後毫無悔意;而被告王英昌係鄉公所總務主任,承辦該鄉公用工程時明知鄉長即被告洪登科指定特定廠商違法行事,非但不思力諫,甚或向主管關機關告發,竟迎合奉承,並參與圖利廠商之事,有虧公務員嚴守法紀之職責,但其僅配合被告洪登科之違法犯行,本身並未取得不法利得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洪登科、王英昌部分各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被告洪登科、王英昌均係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故依九十年十一月七日修正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分別宣告被告洪登科褫奪公權四年、被告王英昌褫奪公權三年。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關於貪污所得財物追繳、追徵價額或以財產抵償之規定,以實施犯罪行為所得者為限,如實施犯罪行為者未得財物,除非共犯連帶之情形,否則無適用餘地(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三六七號判決參照),被告洪登科、王英昌貪污直接圖利他人,無證據證明其得有財物;而被圖利者雖得有財物(金錢),然非被告王英昌圖利犯行之共同正犯,對被告王英昌而言,自無從連帶追繳所得財物或以財產抵償,至於扣案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品,均非應予沒收之物,爰不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八、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英昌於製作比價開標紀錄時,明知該工程均係盧榮海、李春、李和成、陳清風、黃守仁、涂德隆、念榮鎮、吳東富等借用人頭進行比價,並無三家廠商進行比價之事實,竟將三家廠商進行比價之不實事項連續發載發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比價紀錄表上,提出行使而由盧榮海、李春、李和成、陳清風、黃守仁、涂德隆、念榮鎮、吳東富等人所掌控出價低於底價之廠商得標,致使盧榮海等人在無競標下順利如原謀議以接近底價分別取得如附表二至九所示工程承作而牟得不法高利,足以生損害於北門鄉公所辦理工程招標之公正性(起訴意旨記載:王英昌虛偽辦理不實比價或議價,並補作工程發包書面作業程序,致使盧榮海等人在無競標下順利如原謀議以接近底價九成八以上分別取得如附表二至九所示工程承作而牟得不法高利)。洪登科並從中以其鄉長主管工程之身分向盧榮海收取工程款一成之回扣,共二千五百九十四萬六千八百八十元等語。因認被告洪登科此部分係犯有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收取工程回扣罪嫌等語。又關於王英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表」部分,公訴人已於起訴書事實欄內論述被告等形式比價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行,雖未於理由欄內載明法條,仍係於起訴效力範圍內,自應併予論究。 ㈡、訊據被告洪登科堅決否認有收取盧榮海回扣二千五百九十四萬六千八百八十元之犯行,辯稱伊沒有收受盧榮海的工程回扣,也未洩露底價給任何廠商,亦無與盧榮海等人謀議以使其順利圍標北門鄉公用工程,盧榮海所說其給付回扣僅其與洪登科知悉,並無任何補強證據,且其於偵查中供述其承包之工程,均交付工程款一成回扣予洪登科,約一千萬元云云;惟原判決推認工程回扣款達二千五百九十四萬餘元,出入甚巨等語。按公訴意旨認被告洪登科犯有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嫌,無非係依被告盧榮海之供述為據;但盧榮海因供述洪登科之犯罪事證,經檢察官同意依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獲邀免除其刑之寬典,為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實待補強證據以資補強。查,盧榮海於警詢時供述「於民國八十三年洪登科當選鄉長,我去鄉公所找他,我說不會讓他吃虧,以後工程給我承包,以後有工程他會通知我,我把三家廠商名單給他,這些廠商名單有的是我自己的如瑞華、海華,有些借來的如正丰、龍鶴、力新、堯壹、建合、尚曄、唐龍、圳億。我自八十三年承包北門鄉公所以來約承包一億元的工程,給洪登科應是一千萬元左右的回扣,我給洪登科工程回扣,大都在鄉公所拿洪登科鑰匙,我開車門放在他車上,或是在路上遇到他給他的。回扣的錢是從我領的工程款分給他,有時不是當次給他,累計好幾筆工程款再給他,給鄉長的錢一次約二、三十萬元,或四十萬元」等語,核與審理中所供:「給鄉長洪登科一成回扣如偵查中所言。有時向洪登科拿車子之鑰匙去開他的車,並把錢放在車上,大部分是放司機座下,錢有時用信封包有時用紙包,均是現金。我開車在路上碰到他的汽車,我就把他的車子攔下來,把錢丟進車內就離開。均是過一段時間後,就會彙算承包北門鄉公所工程款,再將一成回扣交給洪登科,每次均是我主動將回扣交給他,洪登科不曾主動向我索取回扣,也不曾透過他人向我索取回扣。我做的工程總計有二億五千九百四十六萬八千八百元,一成回扣有二千五百九十四萬多元。每次多的給過三百萬元,少的也有給過十萬元。」等語未盡相符;就回扣金額之供述,尤有重大之出入,其供述顯有瑕疵。且其所供回扣之金額無論為一千萬元或為二千五百九十四萬六千八百八十元,均乏補強證據以資佐證;而被告洪登科指定廠商之事實如上開事實欄所述,計有盧榮海、李春、李和成、陳清風、涂德隆、吳東富等人,除上開盧榮海有瑕疵之陳述外,李春、李和成、陳清風、涂德隆、吳東富及後述之念榮鎮等人均供稱未曾送回扣予被告洪登科,盧榮海上開有瑕疵之證述自不足據為認定被告洪登科有收受盧榮海回扣之唯一證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洪登科有收受回扣之犯行,被告洪登科此部分之犯罪,自屬不能證明。 ㈢、次按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必須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仍基於其職權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所掌公文書中,始與犯罪構成要件相符。查,開標或比價記錄表係記錄開標、比價過程,如確有於該紀錄表所示時地進行開標或比價,即難謂該記錄表記載不實。本件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北門鄉公所開標、比價紀錄表一三八件(見本院更㈡卷第三宗第二一四至三五八頁)。其中盧榮海部分三十四件;李春部分四十五件;李和成部分七件;陳清風部分二十二件;黃守仁部分九件;涂德隆部分八件;吳東富部分十三件(其餘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至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部分之會計憑證,因屆滿保存期限,已依相關規定及作業程序銷毀),均有開標或比價記錄。證人即北門鄉公所秘書蔡良洋於本院上訴審結證稱:「(開標時這些信封怎麼處理?)開標時,定的時間到了,由我主持開標,總務及主計到開標場所,由我宣布開始開標,由總務把所有收到的文件在開標室裡宣告今天收了幾件郵件,然後由總務依照收件的順序編號,編號完之後依照順序開標,首先是審查資格,審查資格時依照順序先打開信封,審查所有文件,我們有一張開標紀錄附會員證、完稅卡、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都要逐一審查,總務首先審查,審查完之後交給主計室複審,看證件有否落差,所有審查資格沒問題之後,再開他們的標單」。「(標單放在何處?)專門裝標單的信幫」。「(資格審查完之後,再拆開放標單的信封?)全部所有投標件數都審查完之後,有符合開標的要件之後才開標單」。「(有無規定符合資格的廠商一定要幾家?)三家」。「(如果不足三家的話怎麼樣?)就流標」。「(是不是就不拆小信封的標單?)對的」。「(如果投標剛開始就不到三家的話,也是流標,根本都不要審查資格?)不用」。「(資格符合,也足夠三家,開始拆開信封看標單,如何決定誰得標?)依照收件的順序,把標單的金額寫在記錄單裡,全部寫完以後,再開底價,底價單開了以後,看誰最低價且比底價低,廠商就得標了」。「(須否宣布誰得標?)我當場就宣布」。「(開標時是否每家廠商都要到場?)不一定」。「(是否一定要負責人自己來?)沒有這種規定」。「(你經辦這麼長時間的招標工作,有無認為北門鄉公所這些工程有圍標或陪標的情形?)沒有(見本院上訴卷第三宗第八三至八七頁)。證人即北門鄉公所主計員劉詩慧於本院上訴審結證稱:「(北門鄉公所的採購或工程招標有無負責開標的業務?)我負責監視開標作業」。「(開標時你就要到場?)對的」。「(開標時由誰主持?)秘書蔡良洋」。「(開始開標要做什麼工作?)開標時間到由總務通知我們到開標地點,由總務單位先行將外標封逐一剪開,裡面有標單封及證件封,先剪開證件封核對,核對完以後再交給我,我根據審標紀錄表再覆核一次,所有證件封開完以後,再開各家標單封」。「(證件等符合廠商有無規定要幾家?)政府採購法施行前一定要三家,採購法施行後至少要三家投標,其中只要有一家符合資格就可以了」。「(標單封打開以後怎麼確定誰得標?)總務單位依據編號的順序逐一剪開標單封,將標價及廠商名稱填寫在決標紀錄表,之後再開底價封」。「(開底價封以後怎麼決定誰得標?)投標廠商他們的標價以在底價最低標準為得標」「(何人宣布?)主持開標的蔡先生」。「(你們開標時是否有廠商會到場?)有的」。「(不到場也沒關係?)沒有規定,他們來不來我們無法強制他們」。「(你這樣看招標的經過有無看出別人圍標或陪標?)我不知道」等語(見本院上訴卷第三宗第八九至九二頁)。則上開開標、比價記錄表所記載開標日期、地點,既經證人蔡良洋、劉詩慧證實均有辦理開標比價,即難謂有記載不實情事,亦即開標當場均有三家廠商投標之資料並據此辦理開標比價程序,堪予認定。至於各投標廠商事先借牌形式比價之不法行為,僅存在於被告等人之間,因未具體呈現或記載在開標、比價記錄表上,該工程之主持人蔡良洋主持比價開標,依其所見,登載於其等職務上所掌之比價紀錄表,自難遽認與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要件該當。 ㈣、公訴意旨認被告洪登科、王英昌共同圖利被告念榮鎮部分,並無積極證據足認洪登科、王英昌有該部分之犯行,犯罪亦屬不能證明(理由詳如下述無罪部分)。 ㈤、公訴意旨認如附表二至七、九所示之各項工程中,參與投標之廠商並非均為附表一所示之參與圍標之特定廠商組合,但查,如附表所示二至七、九部分之工程,除如附表一所示之固定組合外,尚有其他廠商參與投標:①附表二中之參與投標廠商,尚有「三和」(編號一一八、一三一至一三三)、「奕昇」(編號一五四)、「壯佳」(編號一六二)、「鑫江」(編號一七二、一八一、一八四)、「一品成」(編號一七二)、「載竹」(編號一八一)等廠商。②附表三之陪標廠商,除「龍益營造」、「龍億營造」外,尚有「永和」(編號一、三、三一、三二)。③附表四之參與投標廠商,尚有「榮丰」(編號一)、「李春」(編號一、二、六)、「永和」(編號二)、琮勝(編號十四、十五)等廠商。④附表五之參與投標廠商,尚有「正丰」(編號五)、「東盛」(編號六)、「志光」(編號十二)、「國旭」(編號十七)、「東瑩」(編號十八)、「怡富」(編號二七)、「建合」(編號三九)、「正豐」(編號三九)、「忠正」(編號四三至四七、五0)等廠商。⑤附表六之參與投標廠商,尚有「盟豐」(編號七)、「建福」(編號九)等廠商。⑥附表九之參與投標廠商,尚有「鴻運營造」(編號一、九)、「代瑋」(編號一、三)、「永和」(編號二)、「日郁」(編號四)、「聖凱」(編號十五)、「尚瞱」(編號十九至二0)、「鴻祥」(編號二一)等廠商,另編號十八之投標廠商只有二家等。以上投標之廠商部分並無證據足以證明係盧榮海、李春、李和成、陳清風、涂德隆、吳東富等廠商提供予洪登科作為固定廠商組合;證人即附表四編號十四、十五之琮勝營造負責人陳輝煌於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在檢察官偵訊時結證稱:曾做北門鄉工程,是鄉公所直接寄給我,押標金是我繳,但沒得標。沒有交付印章或其他文件給李和成等語(見偵字第一二0九號卷第一七四頁)。檢察官復未能提出積極證據足認上開部分廠商係盧榮海、李春、李和成、陳清風、黃守仁、涂德隆、吳東富等人所能掌握,且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該係陪標,該部分證據不足,被告洪登科選任辯護人抗辯該部分應予排除,自屬有據,爰予以排除。至附表六之道成營造部分,依上所述係借牌予黃守仁等情,已如上述,該部分自不予排除,附此敘明。又公訴意旨就附表二部分原列之工程為一百九十四件;就附表三部分原列七十三件;就附表五原列五十一件工程,就逾本件附表二、三、五所列部分,均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洪登科、王英昌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該部分犯行,該部分犯罪自亦屬犯罪不能證明,併予敘明。 ㈥、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指稱被告洪登科收取盧榮海回扣部分,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且本件就附表所示系爭工程,既有如實製作比價紀錄表,則此部分比價紀錄表,即無不實可言,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洪登科或王英昌就此部分有偽造文書之犯行,是被告洪登科、王英昌被訴偽造文書部分犯行尚屬不能證明;又如附表八部分,既不能證明被告念榮鎮有公訴意旨所指之提供固定廠商組合予被告洪登科指定之圖利行為,被告念榮鎮既應諭知無罪,被告洪登科、王英昌就圖利念榮鎮部分,自屬不能證明;另就上開應排除之廠商組合(均於附表二至六及九部分之最後一欄扣除)部分,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洪登科、王英昌有圖利之犯行;惟公訴意旨認此部份與前揭起訴論罪犯行為裁判上一罪,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均併此敘明。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洪登科係台南縣北門鄉鄉長,負責綜理該鄉各項業務;被告王英昌係台南縣北門鄉公所總務,負責承辦該公所營繕工程採購發包作業,均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連續將該公所發包五百萬元以下工程,事先指定由無公務員身分之盧榮海、李春、陳清風、李和成、黃守仁、涂德隆、念榮鎮、吳東富等特定包商分別直接承攬,且為求前揭盧榮海等人能在無競價或無競標下以接近底價承攬牟取更高利潤,乃與前揭包商謀議,由前揭包商提供數家固定組合廠商名單予洪登科,再由洪登科按原謀議指定承作包商,並由王英昌通知前揭被指定承作包商一次領取三份標單,任由盧榮海等人一人持用二家或三家原提供而被指定廠商牌照及押標金,以接近底價之投標價進行投標,嗣由王英昌虛偽辦理不實比價或議價,並補作工程發包書面作業程序,致使盧榮海等人在無競標下順利如原謀議以接近底價 (九成八以上) 分別取得如附表二至九所示工程承作而牟得不法高利。自八十三年三月間洪登科上任迄至九十年三月止,盧榮海以瑞華、海華、正豐等土木包工業及力新、龍鶴營造公司等牌照非法取得該公所二億五千九百四十六萬八千八百元工程承作;李春以李春土木包工業牌照非法取得一億零七百六十四萬五千元工程承作;陳清風以合毅營造有限公司及尚曄土木業牌照非法取得四千四百三十五萬六千元工程承作;李和成以龍億土木包工業牌照非法取得二千四百六十萬六千元工程承作;黃守仁以邑邦、道成營造有限公司及民生土木業牌照非法取得二千零八十二萬九千元工程承作;念榮鎮以成泰土木業牌照非法取得四百六十七萬六千元工程承作;涂德隆以裕欣營造有限公司牌照非法取得四千六百二十二萬八千元工程承作;吳信桯以鑫裕土木牌照非法取得三千零三十六萬二百元,共計非法發包工程款項金額達五億三千八百一十六萬九千元,以該公所公開招標得標率平均七成計,以上工程圖利金額至少達一億零七百六十三萬餘元,洪登科並向盧榮海收取工程款一成之回扣,共二千五百九十四萬六千八百八十元。因認被告李春、陳清風、李和成、黃守仁、涂德隆、念榮鎮、吳東富共同犯有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工程舞弊罪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故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意旨參照)。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亦有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參。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因此被告並無自證無罪之義務,此乃無罪推定之原則。是以何項卷證資料有利於被告或不利於被告,應由擔任公訴角色之檢察官盡其舉證之義務,此乃上開法條規定公訴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應盡之法定義務。故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闡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其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之意旨甚明。復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犯罪態樣為「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該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所謂「回扣」,係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就應給付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向對方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所謂「浮報價額數量」,係指就原價格故為提高,以少報多,從中圖利而言(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五一三六號判決參照)。而本條款既屬公務員之重大貪污行為,且所指之其他舞弊情事係屬概括規定,自應與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等獲取不正當利益者有等同的危害性方可相提並論(八十六年十二月刑事法律專題研究(十三)第七九至八一頁參照)。 三、按公訴意旨認被告洪登科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概括犯意,並與王英昌共同基於直接圖被告念榮鎮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連續將該公所發包五百萬元以下如附表八所示工程,事先指定由從事土木工程之念榮鎮承攬,為求念榮鎮能在無競價或無競標之情形下,以接近底價承攬牟取更高利潤獲取不法利益之結果,乃與念榮鎮等人謀議,由念榮鎮提供預先安排如附表一念榮鎮部分所示,即「邑邦營造、成泰土木包工業、凱順土木包工業」等特定組合廠商名單與洪登科,由洪登科於辦理北門鄉公所公用工程招標時,指定該特定組合之廠商參與投標比價,使念榮鎮得以安排由其中一家廠商以接近底價之金額得標,另二家則陪標,以達形式上符合投標比價之規定,而事實上係由念榮鎮決定經指定參與投標廠商之全部投標金額。王英昌承洪登科之命辦理如附表八所示工程之招標及發包業務時,僅通知經指定之念榮鎮前來一次領取三份標單,或形式上通知陪標廠商亦前來領取標單,卻任由念榮鎮借用如附表八所示陪標廠商之名義,進行實際僅念榮鎮到場之競標比價,於製作比價開標紀錄時,明知該工程均係念榮鎮借用人頭進行比價,並無三家廠商進行比價之事實,竟各別與念榮鎮共同基於將三家廠商進行比價之不實事項,連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相關比價文書上,提出行使之概括犯意聯絡,而由念榮鎮所掌控出價低於底價之廠商得標,致使念榮鎮在無競標下,順利如原謀議以接近底價,分別取得如附表八所示工程承作而牟得不法高利,足以生損害於北門鄉公所辦理工程招標之公正性等情,無非係以被告洪登科、念榮鎮、王英昌等人之警詢筆錄及開標、比價紀錄表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念榮鎮堅決否認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辯稱伊未提供名單予被告洪登科等語;經查,證人即受雇於念榮鎮之涂和順於警詢時證稱:「我於七十餘年起陸續在念榮鎮所經營之成泰土木擔任泥水工迄今,係其正式員工‧‧‧我因念榮鎮曾向我抱怨他欲承攬北馬、渡仔頭擋土牆及排水工程,但鄉長指定該工程陪標之廠商有邑邦營造,可能會與他競標,因我與黃守仁熟識,約八十九年五月間我在北門鄉永隆村我家附近遇到黃守仁,我即拜託他將工程讓由成泰承攬,他未置可否,但事後即未與成泰競標而由成泰順利得標」(見調查卷第一五八至一五九頁背面)。證人涂和順嗣於九十年九月五日偵訊時結證稱:沒有處理投標的事(見偵字第一二0九號卷第五六頁)。於九十二年三月三日在本院前審證稱:念榮鎮有跟我講他想標哪裡,但他沒有叫我去跟黃守仁說工程他要標,不要作價格競爭等語(見本院上訴卷第一宗第二二九頁)。於九十六年有二十六日在本院前審結證稱:「(當初你在調查站筆錄、原審說念榮鎮向我抱怨我欲承攬的北門鄉公所擋土牆及排水工程,但鄉長洪登科所指定該工程之陪標廠商有邑邦營造,而邑邦營造平日也常承作北門鄉公所之工程,可能會與他競標,我即拜託黃守仁將上述工程轉由成泰承攬,事後黃守仁即未與成泰土木競標等語,有何意見〈提示調查卷第一二九頁、原審卷一第二二九頁並告以要旨〉?)不是我拜託。是有在講,我跟邑邦是因為工作遇到,我說我意指我老闆也想標」。「(當初你在調查站筆錄、原審說念榮鎮向我抱怨我欲承攬的北門鄉公所擋土牆及排水工程,但鄉長洪登科所指定該工程之陪標廠商有邑邦營造,為什麼在調查站說邑邦是陪標廠商,〈提示調查站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筆錄第一二九頁並告以要旨〉?)我怎麼有這麼說,我沒有這麼說,我也忘記了」等語(見本院更㈠卷第三宗第一三九頁)。證人涂和順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前審固就警詢時供稱曾替念榮鎮向黃守仁拜託將洪登科指定廠商之上述工程轉由成泰土木包工業承攬,事後黃守仁即未與成泰土木包工業競標等語,改稱係在工地所講等語;但涂和順與黃守仁並無特殊交情,在工地隨便說說,黃守仁即自動放棄與成泰土木包工業之念榮鎮競標,顯違常情;且與黃守仁於警詢時供稱:八十九年五月間成泰土木包工業承攬之工程,事先我不知道洪登科會指定邑邦營造參與陪標,是北門鄉涂和順來找我說有些工程鄉長指定由他承攬,指定陪標廠商時有指定到邑邦營造,要求我讓他不做價格上競爭,我同意後,雖有寄出標單但將投標價提高便於他得標(見調查站卷第一0九至一一0頁)等語,顯然不符;證人涂和順翻異之詞及黃守仁嗣於審理時翻異前詞,改稱不可能將工程讓與念榮鎮得標等語,均係事後迴護之詞,不足採信;足認洪登科指定成泰土木包工業與邑邦營造承包工程後,念榮鎮經由涂和順向黃守仁關說,致使黃守仁放棄與念榮鎮競標如附表八所示之工程為真正。又證人即凱順土木之負責人吳泰源於九十年九月五日偵訊時結證稱:有寄通知給北門鄉公所投標,共作二件,押標金我們出的,標單我領回的(見偵字第一二0九號卷第五六至五七頁);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在本院上訴審結證稱:我有標過北門鄉公所工程三、四次,但沒有得標過。標單是接到公所公文之後,我自己去向總務科王英昌領標,押標金是我自己去銀行打本票的,退標金是我自己去領的。念榮鎮沒有要求我一起圍標工程等語(見本院上訴卷第二宗第六九至七0頁);且念榮鎮之成泰土木第一次得標為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距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二、三次得標前後達半年以上,果念榮鎮與被告洪登科、王英昌間有圖利之犯意聯絡,斷無得標時間如此久之理,堪信「邑邦營造、成泰土木包工業、凱順土木包工業」等特定組合廠商名單,並非由念榮鎮預先安排提供與洪登科指定,洪登科所指定邑邦營造之黃守仁,因可能會與經營成泰土木包工業之念榮鎮競標,嗣涂和順拜託黃守仁將工程讓與念榮鎮,黃守仁因而提高其投標金額而讓念榮鎮得標,洪登科、王英昌、念榮鎮就上情,彼此間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被告王英昌固於調查站詢問時供稱:「(洪登科若欲由念榮鎮承攬該公所工程,會指定那幾家營造公司或土木包工業參與比價?)洪登科若要給念榮鎮承攬的工程,通常會指定『邑邦營造、成泰土木、凱順土木』作為固定組合參與比價」等語。但參酌證人即凱順土木之負責人吳泰源之證述等情,自不足據此遽為被告念榮鎮之不利證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洪登科、王英昌及念榮鎮間有此部分之犯行,因認被告念榮鎮此部分犯罪不能證明,依法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四、訊據被告李春、陳清風、李和成、黃守仁、涂德隆、吳東富等人均否認被告洪登科有將附表二至七、九所示工程,事先指定彼等承攬,並由彼等各自提供預先安排之如附表一所示特定組合廠商名單予洪登科,由洪登科指示被告王英昌於辦理工程招標時違法配合等情,惟根據前揭理由欄有罪部分之調查所得,被告洪登科確有與盧榮海等人謀議,由盧榮海等人提供特定廠商名單,供洪登科指定於北門鄉公所辦理公用工程之投標、比價,以達使盧榮海等人承攬北門鄉公所公用工程之目的,但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李春、李和成、陳清風、黃守仁、涂德隆、吳東富因此所承攬之工程,有偷工淢料或其他財務弊端之情事,依前揭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工程舞弊罪係屬公務員之重大貪污行為,所指之其他舞弊情事係屬概括規定,應與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等獲取不正當利益者有等同的危害性方可相提並論之犯罪構成要件說明,被告李春、李和成、陳清風、黃守仁、涂德隆、吳東富等人上開行為,自難遽以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其他舞弊情事」相繩。又檢察官上訴意旨謂圖利罪應屬刑法背信罪之特殊犯罪類型,上開被告等人與洪登科、王英昌勾結牟利,應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共犯云云;但查,共犯在學理上,有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之分,前者指一般原得由一人單獨完成犯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者,當然有刑法總則共犯之適用,後者指須有二人以上參與實施始能成立之犯罪而言。必要共犯,尚可分為二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實施之「聚合犯」,及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人,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犯罪之「對向犯」,「對向犯」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當然無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之餘地。又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係屬身分犯,以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為犯罪主體,無此身分者,依同條例第三條之規定,固亦得成立本罪之共同正犯,然必無此身分者與有此身分者,並非互相對立之「對向犯」,而係彼此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朝同一目的,共同對於有此身分者所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得該有此身分者本人或圖得其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始足當之;若該有此身分者所圖利之對象,即係該無此身分者,則二人係居於彼此相互對立之對向關係,行為縱有合致,並使該無此身分者因而得不法之利益,但二人之行為既各有其目的,分別就各該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除另有處罰該無此身分者之他項罪名外,尚難以上開圖利罪之共同正犯論處。此觀無身分關係者,向公務員行賄,而公務員對之圖利時,關於職務上行為賄賂,僅處罰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行為賄賂,則就行賄者與受賄者,分設不同之處罰規定,該無身分關係者,均不與該公務員論以共同正犯自明(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六0四號、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七四一號判決參照)。被告洪登科、王英昌為承辦上揭公用工程之公務員,其等經辦上揭工程,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盧榮海、李春、李和成、陳清風、黃守仁、涂德隆、吳東富不法利益,該等被圖利者並因而獲得利益,被告洪登科、王英昌固應成立該圖利罪之共犯,然參諸上引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其二人與被圖利對象之盧榮海、李春、李和成、陳清風、黃守仁、涂德隆、吳東富,無論以圖利罪共同正犯之餘地,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圖利罪共犯之論述,尚非本案所得採取。再原審判決認被告李春、李和成、陳清風、黃守仁、涂德隆、吳東富所為觸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罪部分,原非檢察官之論罪法條,且按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此係任意圍標之型態,在政府採購法實施前係以公平交易法之聯合行為加以處罰,此條項之處罰前提需有「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而行為人之手段則須為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其結果需為「使廠商不為投標」與「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又所謂「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係指原有投標意思之廠商,由於合意之結果而不為價格競爭。復按政府採購法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其中第八十七條增訂第五項「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原第五項未遂規定則改列第六項。政府採購法以增列條項之方式對借牌投標、陪標行為加以明確規定處罰,而非修正前該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條文,足徵借牌投標、陪標行為並非修正前該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所規範之對象。本件被告李春、李和成、陳清風、黃守仁、涂德隆、吳東富等人,如前所述既係以借牌投標、陪標之行為,以達形式上符合投標比價之規定,而取得附表二至九所示工程,該被借牌投標、陪標之廠商,即非所謂「原有投標意思之廠商,由於合意之結果而不為價格競爭者」,自不符合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條文之「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者」之要件,而被告李春等人行為時均在九十一年二月六日政府採購法修正公布前,其行為時既無有關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處罰規定,依罪刑法定主義,自不得以推論方式認彼等之行為符合當時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處罰要件,而科以盧榮海等人「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借用其他廠商陪標之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又洪登科、王英昌之行為不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責,被告李春、李和成、陳清風、黃守仁、涂德隆、吳東富等人,自無成立該法文之餘地。四、綜上所述,被告念榮鎮之犯罪不能證明;被告李春、李和成、陳清風、黃守仁、涂德隆、吳東富等人,依據檢察官之起訴事實並不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工程舞弊罪,彼等與被告洪登科、王英昌共謀,由彼等以借牌投標、陪標之方式牟取不法利益,因彼等係被圖利之對象,無由與洪登科、王英昌成立公務員貪污圖利罪之共犯,又彼等借牌投標、陪標之方式主導決標價格所為,與修正前後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雖被告等行為符合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罪,惟該罪係被告等行為後所增訂,依罪刑法定主義,自不得以修正後該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處罰。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李春、李和成、陳清風、黃守仁、涂德隆、念榮鎮、吳東富等人所為涉犯其他罪名,揆諸前引法條及判例意旨,應認被告李春、李和成、陳清風、黃守仁、涂德隆、念榮鎮、吳東富等人被訴犯罪不能證明。原判決變更檢察官之起訴法條,論以被告李春、李和成、陳清風、黃守仁、涂德隆、念榮鎮、吳東富等人均成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罪,而予以科刑,尚非適當;被告念榮鎮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被告李春、李和成、陳清風、黃守仁、涂德隆、吳東富等人上訴意旨否認借牌之理由雖非全然可採,檢察官上訴意旨關於公務員圖利罪不應排除對向共犯之論述雖無理由,但原判決就此所為被告李春、李和成、陳清風、黃守仁、涂德隆、吳東富等人科刑之判決既非適當,應認被告李春、李和成、陳清風、黃守仁、涂德隆、吳東富等人之上訴為有理由,爰撤銷被告李春、李和成、陳清風、黃守仁、涂德隆、念榮鎮、吳東富等有罪之判決,改諭知上開被告無罪之判決,以符法制。 參、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百條,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七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錫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張桂美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尤乃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附表一: ┌───┬───────────────────────────────┐ │被 告│參與圍標之特定廠商組合 │ ├───┼───────────────────────────────┤ │盧榮海│「海華土木包工業、瑞華土木包工業、正丰土木包工業」;「海華土木│ │ │包工業、建合土木包工業、唐龍營造」;「瑞華土木包工業、正丰土木│ │ │包工業、壹堯土木包工業」;「尚曄土木包工業、建合土木包工業、正│ │ │丰土木包工業」;「建合土木包工業、力新營造、正丰土木包工業」;│ │ │「建合土木包工業、力新營造、龍鶴營造」;「堯壹土木包工業、立吉│ │ │土木包工業、奕豪土木包工業」等。 │ ├───┼───────────────────────────────┤ │李春 │「李春土木包工業、龍億土木包工業、龍益營造」等。 │ ├───┼───────────────────────────────┤ │李和成│「龍億土木包工業、龍益營造、廣全土木包工業」等。 │ ├───┼───────────────────────────────┤ │陳清風│「合毅營造、尚曄土木包工業、太平土木包工業」;「尚曄土木包工業│ │ │、太平土木包工業、燈旺土木包工業」;「合毅營造、燈旺土木包工業│ │ │、太平土木包工業」等。 │ ├───┼───────────────────────────────┤ │黃守仁│「邑邦營造、松陽營造、民生土木包工業」或「邑邦營造、生大營造、│ │ │松陽營造」等。 │ ├───┼───────────────────────────────┤ │涂德隆│「欣裕營造、李春土木包工業、龍益營造」;「欣裕營造、龍億土木包│ │ │工業、毅丞營造」等。 │ ├───┼───────────────────────────────┤ │念榮鎮│「邑邦營造、成泰土木包工業、凱順土木包工業」等。 │ ├───┼───────────────────────────────┤ │吳信桯│「鑫裕土木包工業、正丰土木包工業、信雅土木包工業」;「鑫裕土木│ │ │包工業、合毅營造、信雅土木包工業」;「鑫裕土木包工業、李春土木│ │ │包工業、合毅營造」等。 │ └───┴───────────────────────────────┘ 附表二:盧榮海圍標承攬北門鄉公所工程一覽表 ┌───┬─────────┬─────┬──────┬────┬───┐ │ │ │ 開標日期│ 得標商 │底 價 │得標 │ │編 號│工程名稱 ├─────┼──────┼────┤ │ │ │ │ 承攬人 │ 陪標商 │得標價 │比例 │ ├───┼─────────┼─────┼──────┼────┼───┤ │ │雙春村社區簡易運動│ 83/5/14 │ 瑞華土木 │492000 │99.2% │ │ 一 │場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丰、海華 │488000 │ │ ├───┼─────────┼─────┼──────┼────┼───┤ │ │北門鄉○○村道路修│ 83/5/26 │ 海華土木 │0000000 │99.8% │ │ 二 │復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丰、海華 │0000000 │ │ ├───┼─────────┼─────┼──────┼────┼───┤ │ │北門鄉錦湖村排水工│ 83/6/8 │ 瑞華土木 │0000000 │99.9% │ │ 三 │程 ├─────┼──────┼────┤ │ │ │ │ 盧榮海 │ 正丰、海華 │0000000 │ │ ├───┼─────────┼─────┼──────┼────┼───┤ │ │北門鄉○○道路柏油│ 83/6/15 │ 海華土木 │962000 │99.6% │ │ 四 │及排水溝仁里村排水├─────┼──────┼────┤ │ │ │溝加蓋工程 │ 盧榮海 │ 正丰、瑞華 │958000 │ │ ├───┼─────────┼─────┼──────┼────┼───┤ │ │北門鄉○○道路柏油│ 83/6/15 │ 瑞華土木 │868000 │99.7% │ │ 五 │及排水溝雙春村擋土├─────┼──────┼────┤ │ │ │牆工程 │ 盧榮海 │ 正丰、海華 │865000 │ │ ├───┼─────────┼─────┼──────┼────┼───┤ │ │仁里村道路排水改善│ 83/6/23 │ 海華土木 │480000 │99.6% │ │ 六 │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丰、瑞華 │478000 │ │ ├───┼─────────┼─────┼──────┼────┼───┤ │ │永隆村道路排水改善│ 83/6/23 │ 海華土木 │480000 │99.8% │ │ 七 │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丰、瑞華 │479000 │ │ ├───┼─────────┼─────┼──────┼────┼───┤ │ │永隆村道路排水改善│ 83/6/23 │ 瑞華土木 │480000 │99.6% │ │ 八 │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丰、海華 │478000 │ │ ├───┼─────────┼─────┼──────┼────┼───┤ │ │西埔內道路排水改善│ 83/6/23 │ 海華土木 │480000 │99.6% │ │ 九 │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丰、瑞華 │478000 │ │ ├───┼─────────┼─────┼──────┼────┼───┤ │ │保吉村蚵寮道路工程│ 83/6/23 │ 瑞華土木 │480000 │99.8% │ │ 十 │ ├─────┼──────┼────┤ │ │ │ │ 盧榮海 │ 正丰、海華 │479000 │ │ ├───┼─────────┼─────┼──────┼────┼───┤ │ │慈安村部落道路工程│ 83/6/23 │ 瑞華土木 │480000 │99.6% │ │十一 │ ├─────┼──────┼────┤ │ │ │ │ 盧榮海 │ 正丰、海華 │478000 │ │ ├───┼─────────┼─────┼──────┼────┼───┤ │ │玉港村路面排水改善│ 83/6/28 │ 瑞華土木 │961000 │99.7% │ │十二 │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丰、海華 │958000 │ │ ├───┼─────────┼─────┼──────┼────┼───┤ │ │神保社區簡易運動場│ 83/6/28 │ 海華土木 │500000 │99.6% │ │十三 │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丰、海華 │498000 │ │ ├───┼─────────┼─────┼──────┼────┼───┤ │ │鯤江村道路工程及綠│ 83/7/13 │ 瑞華土木 │485000 │99.8% │ │十四 │化美化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丰、海華 │479000 │ │ ├───┼─────────┼─────┼──────┼────┼───┤ │ │保吉村道路美化改善│ 83/9/3 │ 瑞華土木 │0000000 │99.9% │ │十五 │及休閒廣場工程(擋├─────┼──────┼────┤ │ │ │土牆工程) │ 盧榮海 │ 正丰、海華 │0000000 │ │ ├───┼─────────┼─────┼──────┼────┼───┤ │ │三光村蘆竹溝部落內│ 83/10/4 │ 海華土木 │0000000 │99.8% │ │十六 │道路排水改善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丰、瑞華 │0000000 │ │ ├───┼─────────┼─────┼──────┼────┼───┤ │ │北門海埔農路石料舖│ 83/10/7 │ 海華土木 │192000 │99.9% │ │十七 │設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丰、瑞華 │190000 │ │ ├───┼─────────┼─────┼──────┼────┼───┤ │ │永隆村社區興建簡易│ 83/10/29│ 海華土木 │498000 │100.0%│ │十八 │球場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丰、瑞華 │498000 │ │ ├───┼─────────┼─────┼──────┼────┼───┤ │ │永隆村柏油道路及圍│ 83/10/29│ 瑞華土木 │963000 │99.5% │ │十九 │牆填土排水系統工程├─────┼──────┼────┤ │ │ │ │ 盧榮海 │ 正丰、海華 │958000 │ │ ├───┼─────────┼─────┼──────┼────┼───┤ │ │雙春村擋土牆改善工│ 83/10/29│ 瑞華土木 │236000 │99.6% │ │二十 │程 ├─────┼──────┼────┤ │ │ │ │ 盧榮海 │ 正丰、海華 │235000 │ │ ├───┼─────────┼─────┼──────┼────┼───┤ │ │南鯤鯓特定區道路修│ 83/11/11│ 海華土木 │0000000 │99.8% │ │二一 │復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丰、瑞華 │0000000 │ │ ├───┼─────────┼─────┼──────┼────┼───┤ │ │北門鄉(84)都市計劃│ 83/11/23│ 瑞華土木 │0000000 │99.0% │ │二二 │區○村里道路改善工├─────┼──────┼────┤ │ │ │程 │ │ │ │ │ │ │ │ 盧榮海 │ 正丰、海華 │0000000 │ │ ├───┼─────────┼─────┼──────┼────┼───┤ │ │永隆村社區○道路路│ 83/12/6 │ 海華土木 │825000 │99.9% │ │二三 │面排水改善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丰、瑞華 │824000 │ │ ├───┼─────────┼─────┼──────┼────┼───┤ │ │仁里村村內排水改善│ 83/12/28│ 海華土木 │480000 │99.8% │ │二四 │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丰、瑞華 │479000 │ │ ├───┼─────────┼─────┼──────┼────┼───┤ │ │北門部落道路修復工│ 83/12/28│ 瑞華土木 │0000000 │99.7% │ │二五 │程 ├─────┼──────┼────┤ │ │ │ │ 盧榮海 │ 正丰、海華 │0000000 │ │ ├───┼─────────┼─────┼──────┼────┼───┤ │ │東壁村道路排水改善│ 83/12/28│ 海華土木 │420000 │99.5% │ │二六 │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丰、瑞華 │418000 │ │ ├───┼─────────┼─────┼──────┼────┼───┤ │ │北門鄉仁里村民眾集│ 84/1/11 │ 瑞華土木 │0000000 │99.9% │ │二七 │會所整修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丰、海華 │0000000 │ │ ├───┼─────────┼─────┼──────┼────┼───┤ │ │永隆村道路排水改善│ 84/1/11 │ 瑞華土木 │960000 │99.9% │ │二八 │暨玉港村麗湖公廁工├─────┼──────┼────┤ │ │ │程 │ 盧榮海 │ 正丰、海華 │959000 │ │ ├───┼─────────┼─────┼──────┼────┼───┤ │ │錦湖村白米部落道路│ 84/1/17 │ 瑞華土木 │403000 │99.8% │ │二九 │排水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丰、海華 │402000 │ │ ├───┼─────────┼─────┼──────┼────┼───┤ │ │三光、慈安、仁里、│ 84/1/19 │ 瑞華土木 │0000000 │99.9% │ │三十 │中樞等道路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丰、海華 │0000000 │ │ ├───┼─────────┼─────┼──────┼────┼───┤ │ │北門鄉○○村道路修│ 84/1/19 │ 瑞華土木 │0000000 │99.8% │ │三一 │復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丰、海華 │0000000 │ │ ├───┼─────────┼─────┼──────┼────┼───┤ │ │北門永隆社區涼亭工│ 84/1/24 │ 瑞華土木 │500000 │99.4% │ │三二 │程 ├─────┼──────┼────┤ │ │ │ │ 盧榮海 │ 正丰、海華 │497000 │ │ ├───┼─────────┼─────┼──────┼────┼───┤ │ │文山地區道路排水工│ 84/1/26 │ 瑞華土木 │480000 │99.6% │ │三三 │程、中樞村道路排水├─────┼──────┼────┤ │ │ │工程 │ 盧榮海 │ 正丰、海華 │478000 │ │ ├───┼─────────┼─────┼──────┼────┼───┤ │ │鯤江村新圍部落道路│ 84/2/23 │ 瑞華土木 │402000 │100.0%│ │三四 │排水改善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丰、海華 │402000 │ │ ├───┼─────────┼─────┼──────┼────┼───┤ │ │北門玉港地區道路擋│ 84/3/3 │ 瑞華土木 │0000000 │99.8% │ │三五 │土牆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丰、海華 │0000000 │ │ ├───┼─────────┼─────┼──────┼────┼───┤ │ │農漁用曬穀場新建工│ 84/3/21 │ 瑞華土木 │1000000 │99.8% │ │三六 │程錦湖仁里中樞曬穀├─────┼──────┼────┤ │ │ │場新建工程 │ 盧榮海 │ 正丰、海華 │998000 │ │ ├───┼─────────┼─────┼──────┼────┼───┤ │ │文山地區道路排水工│ 84/3/24 │ 瑞華土木 │0000000 │99.9% │ │三七 │程、三光、慈安道路├─────┼──────┼────┤ │ │ │排水工程 │ 盧榮海 │ 正丰、海華 │0000000 │ │ ├───┼─────────┼─────┼──────┼────┼───┤ │ │年度小組小型工程│ 84/3/24 │ 海華土木 │156000 │99.4% │ │三八 │ ├─────┼──────┼────┤ │ │ │ │ 盧榮海 │ 正丰、瑞華 │155000 │ │ ├───┼─────────┼─────┼──────┼────┼───┤ │ │北門地區道路排水工│ 84/3/31 │ 瑞華土木 │359000 │99.4% │ │三九 │程(永隆村) ├─────┼──────┼────┤ │ │ │ │ 盧榮海 │ 正丰、海華 │357000 │ │ ├───┼─────────┼─────┼──────┼────┼───┤ │ │永華、鯤江等鹽村小│ 84/4/11 │ 瑞華土木 │942000 │99.6% │ │四十 │型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丰、海華 │938000 │ │ ├───┼─────────┼─────┼──────┼────┼───┤ │ │北門鄉雙春地區簡易│ 84/4/18 │ 瑞華土木 │0000000 │99.9% │ │四一 │水門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丰、海華 │0000000 │ │ ├───┼─────────┼─────┼──────┼────┼───┤ │ │雙春村道路改善工程│ 84/6/16 │ 瑞華土木 │200000 │99.0% │ │四二 │ ├─────┼──────┼────┤ │ │ │ │ 盧榮海 │ 正丰、海華 │198000 │ │ ├───┼─────────┼─────┼──────┼────┼───┤ │ │玉港排水改善工程 │ 84/6/27 │ 海華土木 │0000000 │99.3% │ │四三 │ ├─────┼──────┼────┤ │ │ │ │ 盧榮海 │ 正丰、瑞華 │0000000 │ │ ├───┼─────────┼─────┼──────┼────┼───┤ │ │錦湖及鯤江村道路排│ 84/10/4 │ 瑞華土木 │0000000 │99.8% │ │四四 │水改善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丰、海華 │0000000 │ │ ├───┼─────────┼─────┼──────┼────┼───┤ │ │三寮灣、溪底寮、蚵│ 84/11/15│ 堯壹土木 │0000000 │99.9% │ │四五 │寮地區道路排水廣場├─────┼──────┼────┤ │ │ │及公廁水門工程 │ 盧榮海 │ 瑞華、海華 │0000000 │ │ ├───┼─────────┼─────┼──────┼────┼───┤ │ │北門鄉無障礙設施改│ 84/11/29│ 瑞華土木 │573000 │99.0% │ │四六 │善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丰、海華 │567000 │ │ ├───┼─────────┼─────┼──────┼────┼───┤ │ │玉港村南天宮涼亭迴│ 84/11/29│ 堯壹土木 │0000000 │100% │ │四七 │廊美化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丰、海華 │0000000 │ │ ├───┼─────────┼─────┼──────┼────┼───┤ │ │公所前排水及路面改│ 84/12/30│ 瑞華土木 │0000000 │99.9% │ │四八 │善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丰、海華 │0000000 │ │ ├───┼─────────┼─────┼──────┼────┼───┤ │ │玉港村道路排水改善│ 84/12/30│ 海華土木 │480000 │99.6% │ │四九 │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丰、瑞華 │478000 │ │ ├───┼─────────┼─────┼──────┼────┼───┤ │ │鯤江村義勇祠前廣場│ 84/12/30│ 瑞華土木 │0000000 │99.6% │ │五十 │改善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丰、海華 │0000000 │ │ ├───┼─────────┼─────┼──────┼────┼───┤ │ │永隆、保吉、仁里等│ 85/1/6 │ 瑞華土木 │0000000 │99.9% │ │五一 │村道路排水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丰、海華 │0000000 │ │ ├───┼─────────┼─────┼──────┼────┼───┤ │ │鯤江村漁塭排水工程│ 85/1/19 │ 瑞華土木 │960000 │99.7% │ │五二 │ ├─────┼──────┼────┤ │ │ │ │ 盧榮海 │ 正丰、海華 │957000 │ │ ├───┼─────────┼─────┼──────┼────┼───┤ │ │永隆村龍港宮後面廣│ 85/1/30 │ 瑞華土木 │200000 │95.0% │ │五三 │場興建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丰、海華 │190000 │ │ ├───┼─────────┼─────┼──────┼────┼───┤ │ │蚵寮地區○○道路改│ 85/1/30 │ 海華土木 │384000 │99.2% │ │五四 │善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丰、海華 │381000 │ │ ├───┼─────────┼─────┼──────┼────┼───┤ │ │保吉村道路排水工程│ 85/2/6 │ 海華土木 │481000 │99.4% │ │五五 │ ├─────┼──────┼────┤ │ │ │ │ 盧榮海 │ 正丰、瑞華 │478000 │ │ ├───┼─────────┼─────┼──────┼────┼───┤ │ │鯤江、保吉、東壁、│ 85/2/6 │ 瑞華土木 │480000 │99.6% │ │五六 │蚵寮部落排水改善工├─────┼──────┼────┤ │ │ │程 │ 盧榮海 │ 正丰、海華 │478000 │ │ ├───┼─────────┼─────┼──────┼────┼───┤ │ │鯤江村美化第一、二│ 85/2/6 │ 瑞華土木 │770000 │99.5% │ │五七 │期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丰、海華 │766000 │ │ ├───┼─────────┼─────┼──────┼────┼───┤ │ │三寮灣蘆竹溝地區道│ 85/2/8 │ 瑞華土木 │0000000 │99.7% │ │五八 │路柏油及側溝公廁改├─────┼──────┼────┤ │ │ │善工程 │ 盧榮海 │ 正丰、海華 │0000000 │ │ ├───┼─────────┼─────┼──────┼────┼───┤ │ │玉港村部落道路排水│ 85/2/8 │ 瑞華土木 │0000000 │99.7% │ │五九 │改善工程 ├─────┼──────┼────┤ │ │ │ │ 盧榮海 │瑞華、正丰 │0000000 │ │ ├───┼─────────┼─────┼──────┼────┼───┤ │ │慈安村部落排水改善│ 85/2/8 │ 海華土木 │0000000 │99.8% │ │六十 │工程 ├─────┼──────┼────┤ │ │ │ │ 盧榮海 │ 瑞華、正丰 │0000000 │ │ ├───┼─────────┼─────┼──────┼────┼───┤ │ │永華路道路休閒工程│ 85/2/16 │ 瑞華土木 │480000 │99.8% │ │六一 │ ├─────┼──────┼────┤ │ │ │ │ 盧榮海 │ 正丰、海華 │479000 │ │ ├───┼─────────┼─────┼──────┼────┼───┤ │ │玉港村道路排水工程│ 85/2/16 │ 瑞華土木 │480000 │99.6% │ │六二 │ ├─────┼──────┼────┤ │ │ │ │ 盧榮海 │ 海華、正丰 │478000 │ │ ├───┼─────────┼─────┼──────┼────┼───┤ │ │雙春村道路排水工程│ 85/1/16 │ 瑞華土木 │479000 │99.8% │ │六三 │ ├─────┼──────┼────┤ │ │ │ │ 盧榮海 │ 海華、正丰 │478000 │ │ ├───┼─────────┼─────┼──────┼────┼───┤ │ │永隆村擋土牆工程 │ 85/3/1 │ 海華土木 │497000 │99.8% │ │六四 │ ├─────┼──────┼────┤ │ │ │ │ 盧榮海 │ 正丰、瑞華 │496000 │ │ ├───┼─────────┼─────┼──────┼────┼───┤ │ │慈安村道路排水工程│ 85/3/1 │ 瑞華土木 │0000000 │99.8% │ │六五 │ ├─────┼──────┼────┤ │ │ │ │ 盧榮海 │ 海華、正丰 │0000000 │ │ ├───┼─────────┼─────┼──────┼────┼───┤ │ │雙春村擋土牆工程 │ 85/3/1 │ 海華土木 │250000 │99.6% │ │六六 │ ├─────┼──────┼────┤ │ │ │ │ 盧榮海 │ 正豐、瑞華 │249000 │ │ ├───┼─────────┼─────┼──────┼────┼───┤ │ │三光村農田排水工程│ 85/3/6 │ 海華土木 │490000 │99.4% │ │六七 │ ├─────┼──────┼────┤ │ │ │ │ 盧榮海 │ 正豐、瑞華 │487000 │ │ ├───┼─────────┼─────┼──────┼────┼───┤ │ │中樞村道路排水工程│ 85/3/6 │ 海華土木 │480000 │99.8% │ │六八 │ ├─────┼──────┼────┤ │ │ │ │ 盧榮海 │ 瑞華、正丰 │479000 │ │ ├───┼─────────┼─────┼──────┼────┼───┤ │ │仁里村集會所廁所重│ 85/3/6 │ 瑞華土木 │766000 │99.9% │ │六九 │建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丰、海華 │765000 │ │ ├───┼─────────┼─────┼──────┼────┼───┤ │ │老人活動中心球場附│ 85/3/26 │ 瑞華土木 │478000 │100.0%│ │七十 │屬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豐、海華 │478000 │ │ ├───┼─────────┼─────┼──────┼────┼───┤ │ │頂珠蘆吳彩梅漁塭道│ 85/3/26 │ 海華土木 │492000 │97.2% │ │七一 │路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豐、瑞華 │478000 │ │ ├───┼─────────┼─────┼──────┼────┼───┤ │ │錦湖、保吉村道路排│ 85/3/26 │ 瑞華土木 │0000000 │99.9% │ │七二 │水側溝改善工程 ├─────┼──────┼────┤ │ │ │ │ 盧榮海 │ 海華、正丰 │0000000 │ │ ├───┼─────────┼─────┼──────┼────┼───┤ │ │文山、蚵寮、北門等│ 85/4/11 │ 瑞華土木 │0000000 │99.8% │ │七三 │地區道路排水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豐、海華 │0000000 │ │ ├───┼─────────┼─────┼──────┼────┼───┤ │ │雙春村活動中心內部│ 85/4/11 │ 瑞華土木 │962000 │99.2% │ │七四 │設備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丰、海華 │954000 │ │ ├───┼─────────┼─────┼──────┼────┼───┤ │ │北馬部港柏油水溝工│ 85/4/24 │ 海華土木 │480000 │99.8% │ │七五 │程 ├─────┼──────┼────┤ │ │ │ │ 盧榮海 │ 正丰、瑞華 │479000 │ │ ├───┼─────────┼─────┼──────┼────┼───┤ │ │東壁村排水溝修繕工│ 85/4/24 │ 海華土木 │478000 │100.0%│ │七六 │程 ├─────┼──────┼────┤ │ │ │ │ 盧榮海 │ 正豐、瑞華 │478000 │ │ ├───┼─────────┼─────┼──────┼────┼───┤ │ │保吉、鯤江、東壁、│ 85/4/24 │ 瑞華土木 │527000 │99.6% │ │七七 │北門、永隆、永華等├─────┼──────┼────┤ │ │ │六鹽村小型工程 │ 盧榮海 │ 正豐、海華 │525000 │ │ ├───┼─────────┼─────┼──────┼────┼───┤ │ │保吉村小蚵寮部落公│ 85/4/24 │ 瑞華土木 │955000 │99.8% │ │七八 │廁興建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豐、海華 │953000 │ │ ├───┼─────────┼─────┼──────┼────┼───┤ │ │鯤江新園五灣公墓道│ 85/4/24 │ 海華土木 │0000000 │99.5% │ │七九 │路廣場改善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丰、瑞華 │0000000 │ │ ├───┼─────────┼─────┼──────┼────┼───┤ │ │玉港村西埔內道路排│ 85/4/27 │ 瑞華土木 │480000 │99.4% │ │八十 │水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丰、海華 │477000 │ │ ├───┼─────────┼─────┼──────┼────┼───┤ │ │保吉村小蚵寮活動中│ 85/4/27 │ 瑞華土木 │479000 │99.0% │ │八一 │心外部整修及增設衛├─────┼──────┼────┤ │ │ │浴設備工程 │ 盧榮海 │ 正豐、海華 │474000 │ │ ├───┼─────────┼─────┼──────┼────┼───┤ │ │永華村溪仔寮公廁工│ 85/5/4 │ 瑞華土木 │956000 │99.2% │ │八二 │程 ├─────┼──────┼────┤ │ │ │ │ 盧榮海 │ 正豐、海華 │948000 │ │ ├───┼─────────┼─────┼──────┼────┼───┤ │ │渡仔頭天兵廟老人休│ 85/5/4 │ 海華土木 │403000 │99.0% │ │八三 │閒場所工程 ├─────┼──────┼────┤ │ │ │ │ 盧榮海 │ 瑞華、正丰 │399000 │ │ ├───┼─────────┼─────┼──────┼────┼───┤ │ │北門鄉王榮泰漁塭版│ 85/5/14 │ 海華土木 │480000 │99.4% │ │八四 │橋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豐、瑞華 │477000 │ │ ├───┼─────────┼─────┼──────┼────┼───┤ │ │北門鄉○○村○○道│ 85/5/14 │ 海華土木 │0000000 │99.6% │ │八五 │路排水改善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豐、瑞華 │0000000 │ │ ├───┼─────────┼─────┼──────┼────┼───┤ │ │低窪地區排水閘門及│ 85/5/14 │ 瑞華土木 │0000000 │99.8% │ │八六 │中小型抽水站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豐、海華 │0000000 │ │ ├───┼─────────┼─────┼──────┼────┼───┤ │ │蚵寮地區道路排水工│ 85/5/14 │ 瑞華土木 │0000000 │99.9% │ │八七 │程 ├─────┼──────┼────┤ │ │ │ │ 盧榮海 │ 海華、正丰 │0000000 │ │ ├───┼─────────┼─────┼──────┼────┼───┤ │ │蚵寮等地區道路排水│ 85/5/14 │ 瑞華土木 │0000000 │99.9% │ │八八 │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豐、海華 │0000000 │ │ ├───┼─────────┼─────┼──────┼────┼───┤ │ │新米產業道路陳德元│ 85/5/14 │ 瑞華土木 │382000 │99.5% │ │八九 │漁塭邊柏油及擋土牆├─────┼──────┼────┤ │ │ │工程 │ 盧榮海 │ 正豐、海華 │380000 │ │ ├───┼─────────┼─────┼──────┼────┼───┤ │ │新米道路擋土牆改善│ 85/5/14 │ 海華土木 │0000000 │99.7% │ │九十 │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豐、瑞華 │0000000 │ │ ├───┼─────────┼─────┼──────┼────┼───┤ │ │鄉○○道○道路石灰│ 85/5/22 │ 海華土木 │682000 │99.6% │ │九一 │石及曬場新建工程 ├─────┼──────┼────┤ │ │ │ │ 盧榮海 │ 瑞華、正丰 │679000 │ │ ├───┼─────────┼─────┼──────┼────┼───┤ │ │錦湖村柏油排水工程│ 85/5/22 │ 瑞華土木 │480000 │99.8% │ │九二 │ ├─────┼──────┼────┤ │ │ │ │ 盧榮海 │ 正豐、海華 │479000 │ │ ├───┼─────────┼─────┼──────┼────┼───┤ │ │鯤江村南鯤鯓廟前廣│ 85/5/22 │ 瑞華土木 │0000000 │99.9% │ │九三 │場圍牆美化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豐、海華 │0000000 │ │ ├───┼─────────┼─────┼──────┼────┼───┤ │ │年度小組小型工程│ 85/5/29 │ 海華土木 │157000 │99.1% │ │九四 │ ├─────┼──────┼────┤ │ │ │ │ 盧榮海 │ 正豐、瑞華 │154000 │ │ ├───┼─────────┼─────┼──────┼────┼───┤ │ │北門鄉溪底寮排水災│ 85/6/4 │ 瑞華土木 │0000000 │99.5% │ │九五 │修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豐、海華 │0000000 │ │ ├───┼─────────┼─────┼──────┼────┼───┤ │ │蚵寮漁村民俗文物館│ 85/6/4 │ 瑞華土木 │0000000 │99.9% │ │九六 │迴廊第三期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丰、海華 │0000000 │ │ ├───┼─────────┼─────┼──────┼────┼───┤ │ │北門尖山等地區道路│ 85/6/18 │ 瑞華土木 │0000000 │99.5% │ │九七 │排水改善工程 ├─────┼──────┼────┤ │ │ │ │ 盧榮海 │ 海華、正丰 │0000000 │ │ ├───┼─────────┼─────┼──────┼────┼───┤ │ │保吉村道路排水改善│ 85/6/28 │ 瑞華土木 │957000 │99.2% │ │九八 │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豐、海華 │949000 │ │ ├───┼─────────┼─────┼──────┼────┼───┤ │ │慈安村黃氏祖厝公 │ 85/6/28 │ 瑞華土木 │950000 │99.6% │ │九九 │工程 ├─────┼──────┼────┤ │ │ │ │ 盧榮海 │ 海華、正丰 │946000 │ │ ├───┼─────────┼─────┼──────┼────┼───┤ │ │錦湖社區活動中心修│ 85/6/28 │ 瑞華土木 │955000 │99.5% │ │一00│繕工程 ├─────┼──────┼────┤ │ │ │ │ 盧榮海 │ 海華、正丰 │950000 │ │ ├───┼─────────┼─────┼──────┼────┼───┤ │ │北門鄉三寮灣重劃區│ 85/7/13 │ 瑞華土木 │0000000 │99.2% │ │一0一│東西⒊⒋⒍⒏農路改├─────┼──────┼────┤ │ │ │善工程 │ 盧榮海 │ 正豐、海華 │0000000 │ │ ├───┼─────────┼─────┼──────┼────┼───┤ │ │麗湖社區活動中心衛│ 85/8/6 │ 瑞華土木 │670000 │99.4% │ │一0二│浴設備改建工程 ├─────┼──────┼────┤ │ │ │ │ 盧榮海 │ 海華、正丰 │666000 │ │ ├───┼─────────┼─────┼──────┼────┼───┤ │ │北門鄉蘆竹溝水門改│ 85/4/2 │ 海華土木 │952000 │100% │ │一0三│善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豐、瑞華 │952000 │ │ ├───┼─────────┼─────┼──────┼────┼───┤ │ │文山等地區道路排水│ 85/10/22│ 瑞華土木 │0000000 │99.8% │ │一0四│改善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丰、海華 │0000000 │ │ ├───┼─────────┼─────┼──────┼────┼───┤ │ │文山地區○○○○道│ 85/10/23│ 瑞華土木 │0000000 │99.1% │ │一0五│路排水改善等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豐、海華 │0000000 │ │ ├───┼─────────┼─────┼──────┼────┼───┤ │ │北門鄉錦湖村鯤江、│ 85/11/15│ 瑞華土木 │0000000 │99.9% │ │一0六│雙春、三光、慈安、├─────┼──────┼────┤ │ │ │玉港等道路排水改善│ 盧榮海 │ 正豐、海華 │0000000 │ │ │ │工程 │ │ │ │ │ ├───┼─────────┼─────┼──────┼────┼───┤ │ │錦湖村頂珠蘆地區吳│ 85/11/15│ 瑞華土木 │996000 │99.3% │ │一0七│彩梅漁塭擋土牆及版├─────┼──────┼────┤ │ │ │橋工程 │ 盧榮海 │ 正豐、海華 │989000 │ │ ├───┼─────────┼─────┼──────┼────┼───┤ │ │年度小組小型工程│ 85/11/19│ 瑞華土木 │155000 │98.7% │ │一0八│ ├─────┼──────┼────┤ │ │ │ │ 盧榮海 │ 正豐、海華 │153000 │ │ ├───┼─────────┼─────┼──────┼────┼───┤ │ │北門地區○○道路排│ 85/12/4 │ 瑞華土木 │0000000 │99.9% │ │一0九│水等改善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豐、唐龍 │0000000 │ │ ├───┼─────────┼─────┼──────┼────┼───┤ │ │北門鄉海埔③號水門│ 85/12/6 │ 正豐土木 │570000 │97.9% │ │一一0│排水溝擋土牆工程 ├─────┼──────┼────┤ │ │ │ │ 盧榮海 │ 瑞華、唐龍 │558000 │ │ ├───┼─────────┼─────┼──────┼────┼───┤ │ │蚵寮漁村民俗文物館│ 85/12/6 │ 瑞華土木 │950000 │98.5% │ │一一一│圍牆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豐、唐龍 │936000 │ │ ├───┼─────────┼─────┼──────┼────┼───┤ │ │南鯤鯓廣場美化工程│ 85/12/14│ 瑞華土木 │0000000 │98.8% │ │一一二│ ├─────┼──────┼────┤ │ │ │ │ 盧榮海 │ 正豐、唐龍 │0000000 │ │ ├───┼─────────┼─────┼──────┼────┼───┤ │ │雙春村漁塭排水擋土│ 85/12/20│ 瑞華土木 │863000 │98.0% │ │一一三│牆及增高工程 ├─────┼──────┼────┤ │ │ │ │ 盧榮海 │ 正豐、唐龍 │846000 │ │ ├───┼─────────┼─────┼──────┼────┼───┤ │ │文山北門及蚵寮轄區│ 85/12/21│ 海華土木 │0000000 │99.2% │ │一一四│農漁用曬場工程 ├─────┼──────┼────┤ │ │ │ │ 盧榮海 │ 唐龍、瑞華 │0000000 │ │ ├───┼─────────┼─────┼──────┼────┼───┤ │ │永華排水改善工程 │ 85/12/24│ 瑞華土木 │953000 │98.4% │ │一一五│ ├─────┼──────┼────┤ │ │ │ │ 盧榮海 │ 正丰、唐龍 │938000 │ │ ├───┼─────────┼─────┼──────┼────┼───┤ │ │三光、慈安村道路排│ 86/1/14 │ 瑞華土木 │865000 │98% │ │一一六│水改善及擋土牆工程├─────┼──────┼────┤ │ │ │ │ 盧榮海 │ 正丰、唐龍 │848000 │ │ ├───┼─────────┼─────┼──────┼────┼───┤ │ │蚵寮地區○○道路排│ 86/3/1 │ 瑞華土木 │0000000 │99.4% │ │一一七│ ├─────┼──────┼────┤ │ │ │水等改善工程 │ 盧榮海 │ 三和、海華 │0000000 │ │ ├───┼─────────┼─────┼──────┼────┼───┤ │ │西埔內部落排水溝及│ 86/3/13 │ 瑞華土木 │475000 │98.7% │ │一一八│ ├─────┼──────┼────┤ │ │ │柏油路面工程 │ 盧榮海 │ 三和、海華 │469000 │ │ ├───┼─────────┼─────┼──────┼────┼───┤ │ │雙春村漁塭道路擋土│ 86/3/13 │ 瑞華土木 │400000 │98.5% │ │一一九│ ├─────┼──────┼────┤ │ │ │牆一期工程 │ 盧榮海 │ 三和、海華 │394000 │ │ ├───┼─────────┼─────┼──────┼────┼───┤ │ │慈安、三光村道路排│ 86/3/14 │ 瑞華土木 │360000 │99.4% │ │一二0│ ├─────┼──────┼────┤ │ │ │水工程 │ 盧榮海 │ 三和、海華 │358000 │ │ ├───┼─────────┼─────┼──────┼────┼───┤ │ │錦湖村渡仔頭北馬部│ 86/3/14 │ 瑞華土木 │760000 │98.9% │ │一二一│落柏油排水工程 ├─────┼──────┼────┤ │ │ │ │ 盧榮海 │ 三和、海華 │750000 │ │ ├───┼─────────┼─────┼──────┼────┼───┤ │ │永隆村龍港宮活動中│ 86/3/25 │ 瑞華土木 │760000 │98.9% │ │一二二│心旁公廁工程 ├─────┼──────┼────┤ │ │ │ │ 盧榮海 │ 三和、海華 │752000 │ │ ├───┼─────────┼─────┼──────┼────┼───┤ │ │三慈社區精神保壘及│ 86/4/17 │ 瑞華土木 │479000 │98.5% │ │一二三│南山長壽會館週邊工├─────┼──────┼────┤ │ │ │程 │ 盧榮海 │ 正丰、海華 │472000 │ │ ├───┼─────────┼─────┼──────┼────┼───┤ │ │文山地區曬穀場排水│ 86/4/19 │ 瑞華土木 │0000000 │99.9% │ │一二四│ ├─────┼──────┼────┤ │ │ │溝及道路擋土牆工程│ 盧榮海 │ 海華、正丰 │0000000 │ │ ├───┼─────────┼─────┼──────┼────┼───┤ │ │三光、慈安道路柏油│ 86/5/21 │ 堯壹土木 │0000000 │99.5% │ │一二五│ ├─────┼──────┼────┤ │ │ │工程 │ 盧榮海 │ 瑞華、正丰 │0000000 │ │ ├───┼─────────┼─────┼──────┼────┼───┤ │ │北門玉港村及永華村│ 86/5/22 │ 堯壹土木 │0000000 │99.5% │ │一二六│道路及排水側溝改善├─────┼──────┼────┤ │ │ │工程 │ 盧榮海 │ 正丰、海華 │0000000 │ │ ├───┼─────────┼─────┼──────┼────┼───┤ │ │錦湖村及鯤江村道路│ 86/5/24 │ 堯壹土木 │0000000 │98.6% │ │一二七│側溝及排水溝加蓋改├─────┼──────┼────┤ │ │ │善工程 │ 盧榮海 │ 正丰、海華 │0000000 │ │ ├───┼─────────┼─────┼──────┼────┼───┤ │ │錦湖村北馬民眾集會│ 86/6/14 │ 瑞華土木 │0000000 │99.5% │ │一二八│ ├─────┼──────┼────┤ │ │ │所興建康樂台工程 │ 盧榮海 │ 正豐、海華 │0000000 │ │ ├───┼─────────┼─────┼──────┼────┼───┤ │ │蚵寮、雙春、錦湖等│ 86/6/30 │ 瑞華土木 │0000000 │99.3% │ │一二九│ ├─────┼──────┼────┤ │ │ │村道路排水改善工程│ 盧榮海 │ 正丰、海華 │0000000 │ │ ├───┼─────────┼─────┼──────┼────┼───┤ │ │三寮灣及二重港等地│ 86/8/30 │ 瑞華土木 │0000000 │99.6% │ │一三0│區道路排水側溝改善├─────┼──────┼────┤ │ │ │工程 │ 盧榮海 │ 海華、正丰 │0000000 │ │ ├───┼─────────┼─────┼──────┼────┼───┤ │ │蚵寮社區發展協會興│ 86/9/26 │ 海華土木 │480000 │98.3% │ │一三一│ ├─────┼──────┼────┤ │ │ │建老人活動中心工程│ 盧榮海 │ 正丰、三和 │472000 │ │ ├───┼─────────┼─────┼──────┼────┼───┤ │ │蚵寮社區興建簡易球│ 86/9/26 │ 海華土木 │600000 │98.0% │ │一三二│ ├─────┼──────┼────┤ │ │ │場工程 │ 盧榮海 │ 正丰、三和 │588000 │ │ ├───┼─────────┼─────┼──────┼────┼───┤ │ │永華村永華部落道路│ 86/9/27 │ 海華土木 │0000000 │99.4% │ │一三三│ ├─────┼──────┼────┤ │ │ │排水工程 │ 盧榮海 │ 正丰、三和 │0000000 │ │ ├───┼─────────┼─────┼──────┼────┼───┤ │ │文山地區慈安中樞三│ 86/11/22 │ 海華土木 │0000000 │97.3% │ │一三四│光仁里村道路排水改├─────┼──────┼────┤ │ │ │善工程 │ 盧榮海 │ 正豐、堯壹 │0000000 │ │ ├───┼─────────┼─────┼──────┼────┼───┤ │ │玉港村及北門道路排│ 86/11/28 │ 海華土木 │0000000 │98.9% │ │一三五│ ├─────┼──────┼────┤ │ │ │水側溝改善工程 │ 盧榮海 │ 正豐、堯壹 │0000000 │ │ ├───┼─────────┼─────┼──────┼────┼───┤ │ │雙春、錦湖、鯤江道│ 86/11/28 │ 海華土木 │0000000 │99.0% │ │一三六│ ├─────┼──────┼────┤ │ │ │路排水改善工程 │ 盧榮海 │ 正丰、堯壹 │0000000 │ │ ├───┼─────────┼─────┼──────┼────┼───┤ │ │慈安村道路排水改善│ 86/12/6 │ 海華土木 │0000000 │98.6% │ │一三七│ ├─────┼──────┼────┤ │ │ │工程 │ 盧榮海 │ 正豐、堯壹 │0000000 │ │ ├───┼─────────┼─────┼──────┼────┼───┤ │ │三光村道路排水改善│ 86/12/20│ 海華土木 │0000000 │98.6% │ │一三八│ ├─────┼──────┼────┤ │ │ │工程 │ 盧榮海 │ 正丰、堯壹 │0000000 │ │ ├───┼─────────┼─────┼──────┼────┼───┤ │ │錦湖至白米排水改善│ 87/2/4 │ 瑞華土木 │350000 │98.6% │ │一三九│ ├─────┼──────┼────┤ │ │ │工程 │ 盧榮海 │ 正丰、堯壹 │345000 │ │ ├───┼─────────┼─────┼──────┼────┼───┤ │ │蚵寮地區○○村○道│ 87/2/27 │ 瑞華土木 │0000000 │99.0% │ │一四0│ ├─────┼──────┼────┤ │ │ │路排水改善工程 │ 盧榮海 │ 堯壹、正丰│0000000 │ │ ├───┼─────────┼─────┼──────┼────┼───┤ │ │三寮灣排水版橋工程│ 87/3/20 │ 瑞華土木 │960000 │98.8% │ │一四一│ ├─────┼──────┼────┤ │ │ │ │ 盧榮海 │ 正丰、堯壹│948000 │ │ ├───┼─────────┼─────┼──────┼────┼───┤ │ │文山地區道路排水等│ 87/8/4 │ 瑞華土木 │0000000 │99.3% │ │一四二│ ├─────┼──────┼────┤ │ │ │改善工程 │ 盧榮海 │ 正丰、堯壹│0000000 │ │ ├───┼─────────┼─────┼──────┼────┼───┤ │ │三寮灣溪華光橋旁擋│ 87/8/7 │ 瑞華土木 │0000000 │99.7% │ │一四三│ ├─────┼──────┼────┤ │ │ │土牆改善工程 │ 盧榮海 │ 正丰、堯壹│0000000 │ │ ├───┼─────────┼─────┼──────┼────┼───┤ │ │鄉內農漁曬場新建工│ 87/8/7 │ 瑞華土木 │0000000 │99.8% │ │一四四│ ├─────┼──────┼────┤ │ │ │程 │ 盧榮海 │ 正丰、堯壹│0000000 │ │ ├───┼─────────┼─────┼──────┼────┼───┤ │ │永華村道路排水溝及│ 87/9/11 │ 瑞華土木 │0000000 │99.1% │ │一四五│ ├─────┼──────┼────┤ │ │ │曬場工程 │ 盧榮海 │ 正丰、堯壹│0000000 │ │ ├───┼─────────┼─────┼──────┼────┼───┤ │ │雙春村活動中心前公│ 87/9/22 │ 正丰土木 │475300 │98.9% │ │一四六│ ├─────┼──────┼────┤ │ │ │共排水溝及閘門工程│ 盧榮海 │ 建合、堯壹│470000 │ │ ├───┼─────────┼─────┼──────┼────┼───┤ │ │新渡仔頭村落巷道排│ 87/9/29 │ 瑞華土木 │0000000 │99.2% │ │一四七│ ├─────┼──────┼────┤ │ │ │水改善工程 │ 盧榮海 │ 正丰、堯壹│0000000 │ │ ├───┼─────────┼─────┼──────┼────┼───┤ │ │慈安道路排水曬場工│ 87/11/24│ 瑞華土木 │0000000 │98.8% │ │一四八│ ├─────┼──────┼────┤ │ │ │程 │ 盧榮海 │ 正丰、堯壹│0000000 │ │ ├───┼─────────┼─────┼──────┼────┼───┤ │ │北門鄉○○村道路排│ 87/11/30│ 瑞華土木 │0000000 │99.0% │ │一四九│ ├─────┼──────┼────┤ │ │ │水溝改善工程 │ 盧榮海 │ 正丰、堯壹│0000000 │ │ ├───┼─────────┼─────┼──────┼────┼───┤ │ │仁里村曬穀場興建工│ 87/12/1 │ 瑞華土木 │486000 │97.3% │ │一五0│ ├─────┼──────┼────┤ │ │ │程 │ 盧榮海 │ 正丰、堯壹│473000 │ │ ├───┼─────────┼─────┼──────┼────┼───┤ │ │蚵寮地區道路排水擋│ 87/12/1 │ 瑞華土木 │475000 │99.4% │ │一五一│ ├─────┼──────┼────┤ │ │ │土牆曬穀場等工程 │ 盧榮海 │ 正丰、堯壹│472000 │ │ ├───┼─────────┼─────┼──────┼────┼───┤ │ │均衡發展三光道路排│ 87/12/4 │ 瑞華土木 │0000000 │98.8% │ │一五二│ ├─────┼──────┼────┤ │ │ │水曬場工程 │ 盧榮海 │ 正丰、堯壹│0000000 │ │ ├───┼─────────┼─────┼──────┼────┼───┤ │ │慈安村三安宮廣場興│ 88/1/12 │ 瑞華土木 │580000 │98.6% │ │一五三│ ├─────┼──────┼────┤ │ │ │建社區簡易球場工程│ 盧榮海 │ 正丰、堯壹│572000 │ │ ├───┼─────────┼─────┼──────┼────┼───┤ │ │北門鄉南鯤鯓特定區│ 88/2/2 │ 堯壹土木 │0000000 │99.0% │ │一五四│都市○○道路改善工├─────┼──────┼────┤ │ │ │程 │ 盧榮海 │ 立吉、奕昇│0000000 │ │ ├───┼─────────┼─────┼──────┼────┼───┤ │ │溪底寮排水災修工程│ 88/2/5 │ 瑞華土木 │0000000 │98.9% │ │一五五│ ├─────┼──────┼────┤ │ │ │ │ 盧榮海 │ 正丰、堯壹│0000000 │ │ ├───┼─────────┼─────┼──────┼────┼───┤ │ │文山地區道路排水改│ 88/2/9 │ 正丰土木 │0000000 │99.4% │ │一五六│ ├─────┼──────┼────┤ │ │ │善工程 │ 盧榮海 │ 瑞華、堯壹│0000000 │ │ ├───┼─────────┼─────┼──────┼────┼───┤ │ │文山地區道路及廣場│ 88/2/12 │ 瑞華土木 │0000000 │99.3% │ │一五七│ ├─────┼──────┼────┤ │ │ │工程 │ 盧榮海 │ 正丰、堯壹│0000000 │ │ ├───┼─────────┼─────┼──────┼────┼───┤ │ │鯤江村美化工程第一│ 88/2/12 │ 瑞華土木 │0000000 │99.3% │ │一五八│ ├─────┼──────┼────┤ │ │ │期 │ 盧榮海 │ 正丰、堯壹│0000000 │ │ ├───┼─────────┼─────┼──────┼────┼───┤ │ │新厝活動中心庭園美│ 88/3/23 │ 正丰土木 │760000 │99.5% │ │一五九│ ├─────┼──────┼────┤ │ │ │化工程 │ 盧榮海 │ 尚曄、堯壹│756000 │ │ ├───┼─────────┼─────┼──────┼────┼───┤ │ │玉港村道路排水溝加│ 88/4/2 │ 正丰土木 │0000000 │99.0% │ │一六0│ ├─────┼──────┼────┤ │ │ │蓋工程 │ 盧榮海 │ 尚曄、建合 │0000000 │ │ ├───┼─────────┼─────┼──────┼────┼───┤ │ │南十路至井仔腳東西│ 88/4/2 │ 正丰土木 │955000 │99.5% │ │一六一│ ├─────┼──────┼────┤ │ │ │快速道路拓寬工程 │ 盧榮海 │ 建合、尚曄 │950000 │ │ ├───┼─────────┼─────┼──────┼────┼───┤ │ │蚵寮漁塭道路排水改│ 88/5/21 │ 堯壹土木 │0000000 │98.9% │ │一六二│ ├─────┼──────┼────┤ │ │ │善工程 │ 盧榮海 │ 立吉、壯佳 │0000000 │ │ ├───┼─────────┼─────┼──────┼────┼───┤ │ │老人文康活動中心圍│ 88/6/30 │ 正丰土木 │950000 │99.2% │ │一六三│ ├─────┼──────┼────┤ │ │ │牆及美化工程 │ 盧榮海 │ 建合、尚曄 │942000 │ │ ├───┼─────────┼─────┼──────┼────┼───┤ │ │慈安村曬場版橋道路│ 88/7/28 │ 正丰土木 │965000 │98.2% │ │一六四│ ├─────┼──────┼────┤ │ │ │排水工程 │ 盧榮海 │ 建合、尚曄 │948000 │ │ ├───┼─────────┼─────┼──────┼────┼───┤ │ │三寮灣王船場廣場及│ 88/7/30 │ 正丰土木 │964000 │99.2% │ │一六五│ ├─────┼──────┼────┤ │ │ │版橋工程 │ 盧榮海 │ 建合、尚曄 │952000 │ │ ├───┼─────────┼─────┼──────┼────┼───┤ │ │鯤江村道路排水曬穀│ 88/8/3 │ 正豐土木 │0000000 │98.2% │ │一六六│ ├─────┼──────┼────┤ │ │ │場工程 │ 盧榮海 │ 尚曄、建合 │0000000 │ │ ├───┼─────────┼─────┼──────┼────┼───┤ │ │中樞村曬場道路排水│ 88/8/17 │ 正豐土木 │960000 │98.7% │ │一六七│ ├─────┼──────┼────┤ │ │ │改善工程 │ 盧榮海 │ 建合、尚曄 │950000 │ │ ├───┼─────────┼─────┼──────┼────┼───┤ │ │文山地區道路排水曬│ 88/8/27 │ 正豐土木 │955000 │98.7% │ │一六八│ ├─────┼──────┼────┤ │ │ │場及擋土牆工程 │ 盧榮海 │ 建合、尚曄 │946000 │ │ ├───┼─────────┼─────┼──────┼────┼───┤ │ │北門地區道路排水擋│ 88/9/14 │ 正豐土木 │0000000 │99.5% │ │一六九│ ├─────┼──────┼────┤ │ │ │土牆及曬穀場工程 │ 盧榮海 │ 建合、尚曄 │0000000 │ │ ├───┼─────────┼─────┼──────┼────┼───┤ │ │鯤江村道路排水擋土│ 88/9/28 │ 正豐土木 │996000 │95.2% │ │一七0│ ├─────┼──────┼────┤ │ │ │牆曬穀場工程 │ 盧榮海 │ 建合、尚曄 │948000 │ │ ├───┼─────────┼─────┼──────┼────┼───┤ │ │文山地區道路排水擋│ 88/9/29 │ 正豐土木 │0000000 │99.2% │ │一七一│ ├─────┼──────┼────┤ │ │ │土牆曬穀場工程 │ 盧榮海 │ 建合、尚曄 │0000000 │ │ ├───┼─────────┼─────┼──────┼────┼───┤ │ │ │ 88/10/5 │力新營造 │960000 │98.9% │ │一七二│東壁村道路排水工程├─────┼──────┼────┤ │ │ │ │ 盧榮海 │鑫江、一品成│949800 │ │ ├───┼─────────┼─────┼──────┼────┼───┤ │ │仁里村鄉○道路改善│ 88/12/3 │ 正豐土木 │0000000 │99.0% │ │一七三│ ├─────┼──────┼────┤ │ │ │工程 │ 盧榮海 │ 尚曄、建合 │0000000 │ │ ├───┼─────────┼─────┼──────┼────┼───┤ │ │三寮灣道路排水版橋│ 88/12/14 │ 正丰土木 │0000000 │99.3% │ │一七四│ ├─────┼──────┼────┤ │ │ │工程 │ 盧榮海 │ 力新、建合 │0000000 │ │ ├───┼─────────┼─────┼──────┼────┼───┤ │ │三寮灣道路排水版橋│ 88/12/14 │ 正丰土木 │0000000 │99.3% │ │一七五│ ├─────┼──────┼────┤ │ │ │改善工程 │ 盧榮海 │ 力新、建合 │0000000 │ │ ├───┼─────────┼─────┼──────┼────┼───┤ │ │二重港漁塭道路排水│ 88/12/31 │ 正丰土木 │0000000 │99.6% │ │一七六│ ├─────┼──────┼────┤ │ │ │改善工程 │ 盧榮海 │ 力新、建合 │0000000 │ │ ├───┼─────────┼─────┼──────┼────┼───┤ │ │中樞村莊內排水溝改│ 89/3/14 │ 力新營造 │950000 │99.4% │ │一七七│ ├─────┼──────┼────┤ │ │ │善工程 │ 盧榮海 │ 正丰、建合 │944000 │ │ ├───┼─────────┼─────┼──────┼────┼───┤ │ │溪底寮地區道路曬場│ 89/3/31 │ 力新營造 │950000 │99.4% │ │一七八│ ├─────┼──────┼────┤ │ │ │排水等工程 │ 盧榮海 │ 正丰、建合 │944000 │ │ ├───┼─────────┼─────┼──────┼────┼───┤ │ │慈安村道路曬場排水│ 89/4/7 │ 力新營造 │950000 │99.6% │ │一七九│ ├─────┼──────┼────┤ │ │ │等工程 │ 盧榮海 │ 正丰、建合 │946000 │ │ ├───┼─────────┼─────┼──────┼────┼───┤ │ │三寮灣地區道路曬場│ 89/4/8 │ 力新營造 │950000 │99.6% │ │一八0│ ├─────┼──────┼────┤ │ │ │排水等工程 │ 盧榮海 │ 正丰、建合 │946000 │ │ ├───┼─────────┼─────┼──────┼────┼───┤ │ │ │ 89/4/29 │ 力新營造 │930000 │99.2% │ │一八一│鯤江農路改善工程 ├─────┼──────┼────┤ │ │ │ │ 盧榮海 │ 載竹、鑫江 │923000 │ │ ├───┼─────────┼─────┼──────┼────┼───┤ │ │溪底寮農地重劃區農│ 89/5/12 │ 力新營造 │950000 │98.8% │ │一八二│ ├─────┼──────┼────┤ │ │ │路改善工程 │ 盧榮海 │ 正丰、建合 │939000 │ │ ├───┼─────────┼─────┼──────┼────┼───┤ │ │ │ 89/5/16 │ 力新營造 │950000 │99.2% │ │一八三│溪底寮排水改善工程├─────┼──────┼────┤ │ │ │ │ 盧榮海 │ 正丰、建合 │942000 │ │ ├───┼─────────┼─────┼──────┼────┼───┤ │ │三光村、慈安村道路│ 89/6/27 │ 力新營造 │380000 │98.7% │ │一八四│ ├─────┼──────┼────┤ │ │ │曬場等零星改善工程│ 盧榮海 │ 鑫江、建合 │375000 │ │ ├───┼─────────┼─────┼──────┼────┼───┤ │ │ │ 89/9/21 │ 龍鶴營造 │285000 │99.3% │ │一八五│鯤江村道路級配工程├─────┼──────┼────┤ │ │ │ │ 盧榮海 │ 力新、建合 │283000 │ │ ├───┼─────────┼─────┼──────┼────┼───┤ │ │中樞村第三鄰排水道│ 89/12/8 │ 龍鶴營造 │380000 │95.5% │ │一八六│ ├─────┼──────┼────┤ │ │ │路及曬場工程 │ 盧榮海 │ 力新 │363000 │ │ ├───┼─────────┼─────┼──────┼────┼───┤ │ │永華村溪仔寮部落道│ 88/12/24 │ 堯壹土木 │0000000 │98.8% │ │一八七│路排水溝及曬穀場整├─────┼──────┼────┤ │ │ │修工程 │ 盧榮海 │ 立吉、奕豪 │0000000 │ │ ├───┼─────────┼─────┼──────┼────┼───┤ │ │蚵寮地區道路排水改│ 89/12/28 │ 堯壹土木 │0000000 │98.7% │ │一八八│ ├─────┼──────┼────┤ │ │ │善工程 │ 盧榮海 │ 立吉、奕豪 │0000000 │ │ ├───┼─────────┼─────┼──────┼────┼───┤ │ │三光村道路排水溝改│ 90/2/19 │ 龍鶴營造 │475000 │96.8% │ │一八九│ ├─────┼──────┼────┤ │ │ │善工程 │ 盧榮海 │ 力新、建合 │460000 │ │ ├───┴─────────┴─────┴──────┴────┴───┤ │ 扣除編號一一八至一二二、一三一至一三三、一五四、一六二、一七二、一八│ │ 一、一八四、一八六至一八八;得標價合計:二億四千四百二十四萬一千元。│ │ │ └───────────────────────────────────┘ 附表三:李春圍標承攬北門鄉公所工程一覽表 ┌───┬─────────┬─────┬──────┬────┬───┐ │ │ │ 開標日期│ 得標商 │底 價 │得標 │ │編 號│工程名稱 ├─────┼──────┼────┤ │ │ │ │ 承攬人 │ 陪標商 │得標價 │比例 │ ├───┼─────────┼─────┼──────┼────┼───┤ │ │蚵寮、雙春地區道路│ 85/12/10│ 李春土木 │0000000 │98.9% │ │ 一 │排水新建工程 ├─────┼──────┼────┤ │ │ │ │ 李春 │ 永和、龍益 │0000000 │ │ ├───┼─────────┼─────┼──────┼────┼───┤ │ │三光村外環道路排水│ 85/12/19│ 李春土木 │950000 │98.4% │ │ 二 │改善工程 ├─────┼──────┼────┤ │ │ │ │ 李春 │ 龍益、榮丰 │935000 │ │ ├───┼─────────┼─────┼──────┼────┼───┤ │ │保吉村道路擋土牆工│ 86/5/27 │ 李春土木 │0000000 │99.7% │ │ 三 │ ├─────┼──────┼────┤ │ │ │程 │ 李春 │ 龍益、永和 │0000000 │ │ ├───┼─────────┼─────┼──────┼────┼───┤ │ │頂朱蘆(吳彩梅)漁│ 86/6/12 │ 李春土木 │1000000 │99.0% │ │ 四 │ ├─────┼──────┼────┤ │ │ │塭排水擋土牆工程 │ 李春 │ 龍益、龍億 │990000 │ │ ├───┼─────────┼─────┼──────┼────┼───┤ │ │保吉、雙春、錦湖村│ 86/9/2 │ 李春土木 │0000000 │99.8% │ │ 五 │ ├─────┼──────┼────┤ │ │ │道路排水改善工程 │ 李春 │ 龍益、龍億 │0000000 │ │ ├───┼─────────┼─────┼──────┼────┼───┤ │ │北門鄉蚵寮地區雙春│ 86/11/18 │ 李春土木 │0000000 │99.2% │ │ 六 │、錦湖、保吉村道路├─────┼──────┼────┤ │ │ │排水改善工程 │ 李春 │ 龍益、龍億 │0000000 │ │ ├───┼─────────┼─────┼──────┼────┼───┤ │ │玉港村玉湖國小前路│ 86/11/27 │ 李春土木 │0000000 │98.9% │ │ 七 │面加高及改善排水側├─────┼──────┼────┤ │ │ │溝工程 │ 李春 │ 龍益、龍億 │0000000 │ │ ├───┼─────────┼─────┼──────┼────┼───┤ │ │仁里村二重港外環道│ 86/12/20 │ 李春土木 │0000000 │98.4% │ │ 八 │ ├─────┼──────┼────┤ │ │ │排水溝改善工程 │ 李春 │ 龍億、龍益 │0000000 │ │ ├───┼─────────┼─────┼──────┼────┼───┤ │ │錦湖、北馬道路擋土│ 87/2/4 │ 李春土木 │0000000 │99.4% │ │ 九 │ ├─────┼──────┼────┤ │ │ │牆排水工程 │ 李春 │ 龍益、龍億 │0000000 │ │ ├───┼─────────┼─────┼──────┼────┼───┤ │ │北門地區○○村○道│ 87/2/26 │ 李春土木 │0000000 │99.2% │ │ 十 │ ├─────┼──────┼────┤ │ │ │路排水改善工程 │ 李春 │ 龍益、龍億 │0000000 │ │ ├───┼─────────┼─────┼──────┼────┼───┤ │ │仁里村外環道路柏油│ 87/4/21 │ 李春土木 │0000000 │99.3% │ │十一 │ ├─────┼──────┼────┤ │ │ │工程 │ 李春 │ 龍益、龍億 │0000000 │ │ ├───┼─────────┼─────┼──────┼────┼───┤ │ │蚵寮地區道路排水等│ 87/8/11 │ 李春土木 │0000000 │99.0% │ │十二 │ ├─────┼──────┼────┤ │ │ │改善工程 │ 李春 │ 龍益、龍億│0000000 │ │ ├───┼─────────┼─────┼──────┼────┼───┤ │ │玉港村排水擋土牆道│ 87/10/1 │ 李春土木 │960000 │99.0% │ │十三 │ ├─────┼──────┼────┤ │ │ │路改善工程 │ 李春 │ 龍益、龍億│950000 │ │ ├───┼─────────┼─────┼──────┼────┼───┤ │ │北門鄉○○村○道路│ 87/11/30│ 李春土木 │0000000 │99.8% │ │十四 │ ├─────┼──────┼────┤ │ │ │排水溝改善工程 │ 李春 │ 龍益、龍億│0000000 │ │ ├───┼─────────┼─────┼──────┼────┼───┤ │ │雙春、永安漁塭道路│ 87/12/1 │ 李春土木 │0000000 │98.8% │ │十五 │改善工程 ├─────┼──────┼────┤ │ │ │ │ 李春 │ 龍益、龍億│0000000 │ │ ├───┼─────────┼─────┼──────┼────┼───┤ │ │文山地區道路排水溝│ 87/12/11│ 李春土木 │0000000 │98.6% │ │十六 │擋土牆及曬穀場改善├─────┼──────┼────┤ │ │ │工程 │ 李春 │ 龍益、龍億│0000000 │ │ ├───┼─────────┼─────┼──────┼────┼───┤ │ │北門鄉鄉○路○道路│ 87/12/15│ 李春土木 │480000 │97.7% │ │十七 │ ├─────┼──────┼────┤ │ │ │排水工程 │ 李春 │ 龍益、龍億│469000 │ │ ├───┼─────────┼─────┼──────┼────┼───┤ │ │文山地區道路排水溝│ 88/1/19 │ 李春土木 │0000000 │98.3% │ │十八 │ ├─────┼──────┼────┤ │ │ │及擋土牆改善工程 │ 李春 │ 龍益、龍億│0000000 │ │ ├───┼─────────┼─────┼──────┼────┼───┤ │ │蚵寮社區保安廣場興│ 88/1/19 │ 李春土木 │600000 │97.5% │ │十九 │ ├─────┼──────┼────┤ │ │ │建社區簡易球場工程│ 李春 │ 龍益、龍億│585000 │ │ ├───┼─────────┼─────┼──────┼────┼───┤ │ │新厝部落至北槺榔道│ 88/3/10 │ 李春土木 │950000 │98.5% │ │二十 │ ├─────┼──────┼────┤ │ │ │路排水工程 │ 李春 │ 龍益、龍億│936000 │ │ ├───┼─────────┼─────┼──────┼────┼───┤ │ │錦湖村及鯤江村等道│ 88/3/10 │ 李春土木 │0000000 │98.6% │ │二一 │ ├─────┼──────┼────┤ │ │ │路擋土牆工程 │ 李春 │ 龍益、龍億│0000000 │ │ ├───┼─────────┼─────┼──────┼────┼───┤ │ │保吉村水溝新築及加│ 88/3/12 │ 李春土木 │0000000 │98.6% │ │二二 │ ├─────┼──────┼────┤ │ │ │蓋工程 │ 李春 │ 龍益、龍億│0000000 │ │ ├───┼─────────┼─────┼──────┼────┼───┤ │ │西埔排水改善工程 │ 88/3/31 │ 李春土木 │0000000 │99.1% │ │二三 │ ├─────┼──────┼────┤ │ │ │ │ 李春 │ 龍億、龍益│0000000 │ │ ├───┼─────────┼─────┼──────┼────┼───┤ │ │北門村舊埕地區排水│ 88/4/2 │ 李春土木 │960000 │99.0% │ │二四 │ ├─────┼──────┼────┤ │ │ │溝整修工程 │ 李春 │ 龍益、龍億 │950000 │ │ ├───┼─────────┼─────┼──────┼────┼───┤ │ │西濱公路台十七線急│ 88/4/3 │ 李春土木 │0000000 │98.8% │ │二五 │水溪橋南端引道叉路├─────┼──────┼────┤ │ │ │工程 │ 李春 │ 龍億、龍益 │0000000 │ │ ├───┼─────────┼─────┼──────┼────┼───┤ │ │雙春產業道路改善工│ 88/4/30 │ 李春土木 │955000 │98.44%│ │二六 │ ├─────┼──────┼────┤ │ │ │程 │ 李春 │ 龍益、龍億 │945000 │ │ ├───┼─────────┼─────┼──────┼────┼───┤ │ │北門鄉○○道路改善│ 88/5/21 │ 李春土木 │940000 │98.8% │ │二七 │ ├─────┼──────┼────┤ │ │ │工程 │ 李春 │ 龍益、龍億 │929000 │ │ ├───┼─────────┼─────┼──────┼────┼───┤ │ │88年度自養鄉道養護│ 88/6/11 │ 李春土木 │930000 │98.9% │ │二八 │ ├─────┼──────┼────┤ │ │ │工程 │ 李春 │ 龍益、龍億 │920000 │ │ ├───┼─────────┼─────┼──────┼────┼───┤ │ │玉港村曬場道路排水│ 88/8/6 │ 李春土木 │964600 │97.4% │ │二九 │ ├─────┼──────┼────┤ │ │ │改善工程 │ 李春 │ 龍益、龍億 │940000 │ │ ├───┼─────────┼─────┼──────┼────┼───┤ │ │西埔內庄北道路改善│ 88/8/6 │ 李春土木 │955000 │99.2% │ │三十 │ ├─────┼──────┼────┤ │ │ │工程 │ 李春 │ 龍益、龍億 │940000 │ │ ├───┼─────────┼─────┼──────┼────┼───┤ │ │雙春村道路排水擋土│ 88/8/17 │ 李春土木 │955000 │ 99% │ │三一 │ ├─────┼──────┼────┤ │ │ │牆工程 │ 李春 │ 永和、龍億 │945000 │ │ ├───┼─────────┼─────┼──────┼────┼───┤ │ │玉港村雙春村道路改│ 88/8/27 │ 李春土木 │476000 │98.7% │ │三二 │ ├─────┼──────┼────┤ │ │ │善工程 │ 李春 │ 永和、龍億 │470000 │ │ ├───┼─────────┼─────┼──────┼────┼───┤ │ │三光村道路排水及曬│ 88/9/7 │ 李春土木 │950000 │ 95% │ │三三 │ ├─────┼──────┼────┤ │ │ │穀場工程 │ 李春 │ 龍益、龍億 │945000 │ │ ├───┼─────────┼─────┼──────┼────┼───┤ │ │鯤江村道路排水擋土│ 88/9/14 │ 李春土木 │300000 │98.9% │ │三四 │ ├─────┼──────┼────┤ │ │ │牆改善工程 │ 李春 │ 龍益、龍億 │285000 │ │ ├───┼─────────┼─────┼──────┼────┼───┤ │ │蚵寮地區道路排水擋│ 88/9/28 │ 李春土木 │0000000 │98.1% │ │三五 │ ├─────┼──────┼────┤ │ │ │土版橋及曬穀場工程│ 李春 │ 龍益、龍億 │0000000 │ │ ├───┼─────────┼─────┼──────┼────┼───┤ │ │玉港老人休閒場所涼│ 88/9/29 │ 李春土木 │0000000 │98.4% │ │三六 │亭及道路排水改善工├─────┼──────┼────┤ │ │ │程 │ 李春 │ 龍益、龍億 │0000000 │ │ ├───┼─────────┼─────┼──────┼────┼───┤ │ │雙春、永安漁塭道路│ 88/11/19 │ 李春土木 │0000000 │98.8% │ │三七 │ ├─────┼──────┼────┤ │ │ │排水改善工程 │ 李春 │ 龍益、龍億 │0000000 │ │ ├───┼─────────┼─────┼──────┼────┼───┤ │ │蘆竹溝玄龍宮附設漁│ 88/11/19 │ 李春土木 │765000 │98.0% │ │三八 │民休閒場所內部設備├─────┼──────┼────┤ │ │ │工程 │ 李春 │ 龍益、龍億 │750000 │ │ ├───┼─────────┼─────┼──────┼────┼───┤ │ │保安塭堤道路排水及│ 88/11/23 │ 李春土木 │952000 │98.2% │ │三九 │ ├─────┼──────┼────┤ │ │ │網曬場改善工程 │ 李春 │ 龍益、龍億 │935000 │ │ ├───┼─────────┼─────┼──────┼────┼───┤ │ │北門鄉○○○區道路│ 88/11/26 │ 李春土木 │0000000 │99.5% │ │四十 │ ├─────┼──────┼────┤ │ │ │改善工程 │ 李春 │ 龍益、龍億 │0000000 │ │ ├───┼─────────┼─────┼──────┼────┼───┤ │ │雙春、永春道路維護│ 88/11/30 │ 李春土木 │0000000 │97.9% │ │四一 │ ├─────┼──────┼────┤ │ │ │工程 │ 李春 │ 龍益、龍億 │0000000 │ │ ├───┼─────────┼─────┼──────┼────┼───┤ │ │北門鄉○○○道路改│ 88/12/30 │ 李春土木 │955000 │98.3% │ │四二 │ ├─────┼──────┼────┤ │ │ │善工程 │ 李春 │ 龍益、龍億 │939000 │ │ ├───┼─────────┼─────┼──────┼────┼───┤ │ │北門鄉○○○道路改│ 88/12/30 │ 李春土木 │955000 │98.4% │ │四三 │ ├─────┼──────┼────┤ │ │ │善工程 │ 李春 │ 龍益、龍億 │940000 │ │ ├───┼─────────┼─────┼──────┼────┼───┤ │ │ │ 88/12/31 │ 李春土木 │0000000 │98.5% │ │四四 │北門鄉道路工程 ├─────┼──────┼────┤ │ │ │ │ 李春 │ 龍益、龍億 │0000000 │ │ ├───┼─────────┼─────┼──────┼────┼───┤ │ │雙春村道路排水版橋│ 89/1/18 │ 李春土木 │960000 │98.4% │ │四五 │ ├─────┼──────┼────┤ │ │ │工程 │ 李春 │ 龍益、龍億 │945000 │ │ ├───┼─────────┼─────┼──────┼────┼───┤ │ │雙春地區道路排水擋│ 89/3/28 │ 李春土木 │950000 │98.9% │ │四六 │ ├─────┼──────┼────┤ │ │ │土牆等工程 │ 李春 │ 龍益、龍億 │940000 │ │ ├───┼─────────┼─────┼──────┼────┼───┤ │ │北門鄉○○地區道路│ 89/4/6 │ 李春土木 │663000 │98.0% │ │四七 │ ├─────┼──────┼────┤ │ │ │改善工程 │ 李春 │ 龍益、龍億 │650000 │ │ ├───┼─────────┼─────┼──────┼────┼───┤ │ │玉港地區道路曬場排│ 89/4/6 │ 李春土木 │950000 │98.8% │ │四八 │ ├─────┼──────┼────┤ │ │ │水等工程 │ 李春 │ 龍益、龍億 │939000 │ │ ├───┼─────────┼─────┼──────┼────┼───┤ │ │鄉○○○○○道路補│ 89/4/6 │ 李春土木 │198000 │98.5% │ │四九 │ ├─────┼──────┼────┤ │ │ │修工程 │ 李春 │ 龍益、龍億 │195000 │ │ ├───┼─────────┼─────┼──────┼────┼───┤ │ │北門西埔內漁塭道路│ 89/4/27 │ 李春土木 │950000 │98.9% │ │五十 │ ├─────┼──────┼────┤ │ │ │排水改善工程 │ 李春 │ 龍益、龍億 │940000 │ │ ├───┼─────────┼─────┼──────┼────┼───┤ │ │錦湖至雙春農路改善│ 89/4/27 │ 李春土木 │920000 │98.9% │ │五一 │ ├─────┼──────┼────┤ │ │ │工程 │ 李春 │ 龍益、龍億 │910000 │ │ ├───┼─────────┼─────┼──────┼────┼───┤ │ │蚵寮地區道路排水擋│ 89/5/9 │ 李春土木 │950000 │98.9% │ │五二 │ ├─────┼──────┼────┤ │ │ │土牆等工程 │ 李春 │ 龍益、龍億 │940000 │ │ ├───┼─────────┼─────┼──────┼────┼───┤ │ │北門鄉蚵寮、錦湖等│ 89/5/31 │ 李春土木 │845000 │98.8% │ │五三 │ ├─────┼──────┼────┤ │ │ │地區道路改善工程 │ 李春 │ 龍益、龍億 │835000 │ │ ├───┼─────────┼─────┼──────┼────┼───┤ │ │保吉村小蚵寮排水工│ 89/6/16 │ 李春土木 │287000 │98.3% │ │五四 │ ├─────┼──────┼────┤ │ │ │程 │ 李春 │ 龍益、龍億 │282000 │ │ ├───┼─────────┼─────┼──────┼────┼───┤ │ │雙春圍牆及鄉○道路│ 89/6/16 │ 李春土木 │475000 │98.9% │ │五五 │ ├─────┼──────┼────┤ │ │ │擋土牆補修工程 │ 李春 │ 龍益、龍億 │470000 │ │ ├───┼─────────┼─────┼──────┼────┼───┤ │ │下半年及年度自│ 89/6/16 │ 李春土木 │995000 │99.0% │ │五六 │ ├─────┼──────┼────┤ │ │ │養鄉道養護工程㈠ │ 李春 │ 龍益、龍億 │985000 │ │ ├───┼─────────┼─────┼──────┼────┼───┤ │ │保吉、鯤江、東壁、│ 89/6/20 │ 李春土木 │816000 │97.8% │ │五七 │北門、永隆、永華等├─────┼──────┼────┤ │ │ │六鹽村小型工程 │ 李春 │ 龍益、龍億 │798000 │ │ ├───┼─────────┼─────┼──────┼────┼───┤ │ │保安漁塭道路擋土牆│ 89/7/25 │ 李春土木 │905000 │98.1% │ │五八 │ ├─────┼──────┼────┤ │ │ │工程 │ 李春 │ 龍益、龍億 │888000 │ │ ├───┼─────────┼─────┼──────┼────┼───┤ │ │ │ 89/9/1 │ 李春土木 │190000 │97.4% │ │五九 │西埔排水維護工程 ├─────┼──────┼────┤ │ │ │ │ 李春 │ 龍益、龍億 │185000 │ │ ├───┼─────────┼─────┼──────┼────┼───┤ │ │下半年及年度自│ 89/10/7 │ 李春土木 │905000 │95.7% │ │六十 │ ├─────┼──────┼────┤ │ │ │養鄉道養護工程 │ 李春 │ 龍益、龍億 │866000 │ │ ├───┼─────────┼─────┼──────┼────┼───┤ │ │雙春活動中心旁道路│ 89/10/24 │ 李春土木 │850000 │97.1% │ │六一 │ ├─────┼──────┼────┤ │ │ │擋土及水門改善工程│ 李春 │ 龍益、龍億 │825000 │ │ ├───┼─────────┼─────┼──────┼────┼───┤ │ │北門鄉雙春地區漁貨│ 89/11/14 │ 李春土木 │330000 │96.7% │ │六二 │集貨場及漁塭道路改├─────┼──────┼────┤ │ │ │善工程 │ 李春 │ 龍億 │319000 │ │ ├───┼─────────┼─────┼──────┼────┼───┤ │ │北門鄉轄內石料級配│ 89/11/21 │ 李春土木 │285000 │96.5% │ │六三 │ ├─────┼──────┼────┤ │ │ │石補修工程 │ 李春 │ 龍億 │275000 │ │ ├───┼─────────┼─────┼──────┼────┼───┤ │ │ │ 89/11/21 │ 李春土木 │665000 │96.2% │ │六四 │雙春排水維護工程 ├─────┼──────┼────┤ │ │ │ │ 李春 │ 龍益、龍億 │640000 │ │ ├───┴─────────┴─────┴──────┴────┴───┤ │扣除編號一至三、三一、三二;工程得標價合計:七千二百五十一萬八千元。 │ │ │ └───────────────────────────────────┘ 附表四:李和成圍標承攬北門鄉公所工程一覽表 ┌───┬─────────┬─────┬──────┬────┬───┐ │ │ │ 開標日期│ 得標商 │底 價 │得標 │ │編 號│工程名稱 ├─────┼──────┼────┤ │ │ │ │ 承攬人 │ 陪標商 │得標價 │比例 │ ├───┼─────────┼─────┼──────┼────┼───┤ │ │保吉村道路排水工程│ 85/6/27 │ 龍益營造 │475000 │98.9% │ │ 一 │ ├─────┼──────┼────┤ │ │ │ │ 李和成 │ 榮丰、李春 │470000 │ │ ├───┼─────────┼─────┼──────┼────┼───┤ │ │仁里村道路排水溝改│ 85/8/6 │ 龍益營造 │950000 │99.6% │ │ 二 │善工程 ├─────┼──────┼────┤ │ │ │ │ 李和成 │ 李春、永和 │946000 │ │ ├───┼─────────┼─────┼──────┼────┼───┤ │ │蚵寮地區道路擋土牆│ 87/8/25 │ 龍億土木 │0000000 │98.6% │ │ 三 │ ├─────┼──────┼────┤ │ │ │及版橋工程 │ 李和成 │ 廣全、龍益│0000000 │ │ ├───┼─────────┼─────┼──────┼────┼───┤ │ │玉港道路排水曬場工│ 87/10/3 │ 龍億土木 │0000000 │98.9% │ │ 四 │ ├─────┼──────┼────┤ │ │ │程 │ 李和成 │ 廣全、龍益│0000000 │ │ ├───┼─────────┼─────┼──────┼────┼───┤ │ │永華、北門、白米仔│ 87/11/13│ 龍億土木 │0000000 │98.9% │ │ 五 │新圍及中樞等部落擋├─────┼──────┼────┤ │ │ │土牆及排水溝改善工│ 李和成 │ 廣全、龍益│0000000 │ │ │ │程 │ │ │ │ │ ├───┼─────────┼─────┼──────┼────┼───┤ │ │錦湖村道路排水曬場│ 87/12/22│ 龍億土木 │0000000 │98.0% │ │ 六 │ ├─────┼──────┼────┤ │ │ │改善工程 │ 李和成 │ 李春、龍益│0000000 │ │ ├───┼─────────┼─────┼──────┼────┼───┤ │ │北門雙春道路改善工│ 88/2/12 │ 龍億土木 │0000000 │98.4% │ │ 七 │ ├─────┼──────┼────┤ │ │ │程 │ 李和成 │ 廣全、龍益│0000000 │ │ ├───┼─────────┼─────┼──────┼────┼───┤ │ │錦湖村排水溝加蓋工│ 88/3/30 │ 龍億土木 │0000000 │98.8% │ │ 八 │ ├─────┼──────┼────┤ │ │ │程 │ 李和成 │ 廣全、龍益│0000000 │ │ ├───┼─────────┼─────┼──────┼────┼───┤ │ │北門體育運動公園填│ 88/9/3 │ 廣全土木 │0000000 │99.6% │ │ 九 │ ├─────┼──────┼────┤ │ │ │砂土工程 │ 李和成 │ 龍益、龍億 │0000000 │ │ ├───┼─────────┼─────┼──────┼────┼───┤ │ │新圍渡仔頭等部落曬│ 88/9/3 │ 龍億土木 │956000 │98.3% │ │ 十 │ ├─────┼──────┼────┤ │ │ │場道路排水改善工程│ 李和成 │ 廣全、龍益 │940000 │ │ ├───┼─────────┼─────┼──────┼────┼───┤ │ │仁里九天女山段道路│ 88/11/23 │ 龍億土木 │0000000 │99.0% │ │十一 │ ├─────┼──────┼────┤ │ │ │排水改善工程 │ 李合成 │ 廣全、龍益 │0000000 │ │ ├───┼─────────┼─────┼──────┼────┼───┤ │ │海埔新生地邊護欄及│ 88/11/30 │ 廣全土木 │0000000 │98.7% │ │十二 │ ├─────┼──────┼────┤ │ │ │填砂土工程 │ 李和成 │ 龍益、龍億 │0000000 │ │ ├───┼─────────┼─────┼──────┼────┼───┤ │ │ │ 88/12/24 │ 龍億土木 │0000000 │99.0% │ │十三 │溪仔寮小排改善工程├─────┼──────┼────┤ │ │ │ │ 李和成 │ 廣全、龍益 │0000000 │ │ ├───┼─────────┼─────┼──────┼────┼───┤ │ │永華地區道路排水擋│ 89/4/6 │ 龍億土木 │950000 │98.9% │ │十四 │ ├─────┼──────┼────┤ │ │ │土牆等工程 │ 李和成 │ 琮勝、龍益 │940000 │ │ ├───┼─────────┼─────┼──────┼────┼───┤ │ │保吉地區道路排水擋│ 89/5/2 │ 龍億土木 │950000 │98.9% │ │十五 │ ├─────┼──────┼────┤ │ │ │土牆等工程 │ 李和成 │ 龍益、琮勝 │940000 │ │ ├───┴─────────┴─────┴──────┴────┴───┤ │扣除編號一至二、十四至十五;工程得標價合計:二千一百三十一萬元。 │ │ │ └───────────────────────────────────┘ 附表五:陳清風圍標承攬北門鄉公所工程一覽表 ┌───┬─────────┬─────┬──────┬────┬───┐ │ │ │ 開標日期│ 得標商 │底 價 │得標 │ │編 號│工程名稱 ├─────┼──────┼────┤ │ │ │ │ 承攬人 │ 陪標商 │得標價 │比例 │ ├───┼─────────┼─────┼──────┼────┼───┤ │ │蚵寮部落整修產業道│ 85/2/2 │ 尚曄營造 │190000 │98.9% │ │ 一 │路改善工程 ├─────┼──────┼────┤ │ │ │ │ 陳清風 │ 合毅、太平 │188000 │ │ ├───┼─────────┼─────┼──────┼────┼───┤ │ │黃文成漁塭擋土牆及│ 85/2/2 │ 尚曄營造 │480000 │99.0% │ │ 二 │鯤江村道路排水工程├─────┼──────┼────┤ │ │ │ │ 陳清風 │合毅、太平 │475000 │ │ ├───┼─────────┼─────┼──────┼────┼───┤ │ │鯤江村新米產業道路│ 85/2/2 │ 尚曄營造 │480000 │99.0% │ │ 三 │至蔡塗漁塭道路擋土├─────┼──────┼────┤ │ │ │牆工程 │ 陳清風 │ 合毅、太平 │475000 │ │ ├───┼─────────┼─────┼──────┼────┼───┤ │ │雙春漁塭版橋等工程│ 85/2/7 │ 尚曄營造 │480000 │99.0% │ │ 四 │ ├─────┼──────┼────┤ │ │ │ │ 陳清風 │ 合毅、太平 │475000 │ │ ├───┼─────────┼─────┼──────┼────┼───┤ │ │三光村曬場版橋道路│ 88/7/28 │ 正丰土木 │965000 │98.2% │ │ 五 │排水工程 ├─────┼──────┼────┤ │ │ │ │ 陳清風 │ 尚曄、建合 │948000 │ │ ├───┼─────────┼─────┼──────┼────┼───┤ │ │鯤江村排水溝及擋土│ 85/12/5 │ 合毅營造 │475000 │96.8% │ │ 六 │牆工程 ├─────┼──────┼────┤ │ │ │ │ 陳清風 │ 東盛、燈旺 │460000 │ │ ├───┼─────────┼─────┼──────┼────┼───┤ │ │三光部落道路排水改│ 86/1/17 │ 合毅營造 │0000000 │98.4% │ │ 七 │善工程 ├─────┼──────┼────┤ │ │ │ │ 陳清風 │ 東瑩、太平 │0000000 │ │ ├───┼─────────┼─────┼──────┼────┼───┤ │ │王其財漁塭道路排水│ 86/3/14 │ 尚曄土木 │480000 │99.6% │ │ 八 │ ├─────┼──────┼────┤ │ │ │擋土牆工程 │ 陳清風 │ 燈旺、太平 │478000 │ │ ├───┼─────────┼─────┼──────┼────┼───┤ │ │鯤江村王其財漁塭道│ 86/3/14 │ 尚曄土木 │480000 │99.6% │ │ 九 │ ├─────┼──────┼────┤ │ │ │路擋土牆工程 │ 陳清風 │ 燈旺、太平 │478000 │ │ ├───┼─────────┼─────┼──────┼────┼───┤ │ │保吉村蚵寮八鄰道路│ 86/4/8 │ 合毅營造 │0000000 │97.2% │ │ 十 │ ├─────┼──────┼────┤ │ │ │改善工程 │ 陳清風 │ 燈旺、太平 │0000000 │ │ ├───┼─────────┼─────┼──────┼────┼───┤ │ │蚵寮⒌⒍⒎⒏鄰道路│ 86/4/8 │ 合毅營造 │0000000 │97.2% │ │十一 │ ├─────┼──────┼────┤ │ │ │排水改善工程 │ 陳清風 │ 燈旺、太平 │0000000 │ │ ├───┼─────────┼─────┼──────┼────┼───┤ │ │雙春、蚵寮漁塭道路│ 86/5/23 │ 尚曄土木 │570000 │99.6% │ │十二 │ ├─────┼──────┼────┤ │ │ │擋土牆及排水工程 │ 陳清風 │ 志光、太平 │568000 │ │ ├───┼─────────┼─────┼──────┼────┼───┤ │ │鯤江村擋土牆工程蚵│ 86/9/30 │ 合毅營造 │480000 │99.0% │ │十三 │ ├─────┼──────┼────┤ │ │ │寮區道 │ 陳清風 │ 燈旺、太平 │475000 │ │ ├───┼─────────┼─────┼──────┼────┼───┤ │ │蚵寮道路柏油及擋土│ 86/10/29│ 合毅營造 │0000000 │97.9% │ │十四 │牆美化工程 ├─────┼──────┼────┤ │ │ │ │ 陳清風 │ 燈旺、太平 │0000000 │ │ ├───┼─────────┼─────┼──────┼────┼───┤ │ │雙春村漁塭擋土牆加│ 87/3/7 │ 合毅營造 │500000 │98.2% │ │十五 │ ├─────┼──────┼────┤ │ │ │高及廣場舖設工程 │ 陳清風 │ 太正、燈旺│491000 │ │ ├───┼─────────┼─────┼──────┼────┼───┤ │ │保吉村第八鄰道路排│ 87/3/27 │ 合毅營造 │485000 │97.9% │ │十六 │ ├─────┼──────┼────┤ │ │ │水改善工程 │ 陳清風 │ 燈旺、太平│475000 │ │ ├───┼─────────┼─────┼──────┼────┼───┤ │ │雙春永安漁塭道路擋│ 87/7/14 │ 合毅營造 │950000 │98.2% │ │十七 │ ├─────┼──────┼────┤ │ │ │土牆工程 │ 陳清風 │ 燈旺、國旭│933000 │ │ ├───┼─────────┼─────┼──────┼────┼───┤ │ │蚵寮規劃內擋土牆排│ 87/8/7 │ 合毅營造 │959000 │98.3% │ │十八 │ ├─────┼──────┼────┤ │ │ │水及路面整修工程 │ 陳清風 │ 燈旺、東瑩│943000 │ │ ├───┼─────────┼─────┼──────┼────┼───┤ │ │保吉村第十鄰11-17 │ 87/8/25 │ 合毅營造 │0000000 │98.6% │ │十九 │鄰、18-22鄰道路排 ├─────┼──────┼────┤ │ │ │水工程 │ 陳清風 │ 燈旺、東瑩│0000000 │ │ ├───┼─────────┼─────┼──────┼────┼───┤ │ │保吉村第十鄰道路排│ 87/8/25 │ 合毅營造 │0000000 │98.6% │ │二0 │ ├─────┼──────┼────┤ │ │ │水工程 │ 陳清風 │ 燈旺、東瑩│0000000 │ │ ├───┼─────────┼─────┼──────┼────┼───┤ │ │蚵寮區農路改善工程│ 87/9/15 │ 合毅營造 │950000 │99.1% │ │二一 │ ├─────┼──────┼────┤ │ │ │ │ 陳清風 │ 燈旺、太平│941000 │ │ ├───┼─────────┼─────┼──────┼────┼───┤ │ │蚵寮部落道路排水 │ 87/11/13│ 合毅營造 │950000 │99.2% │ │二二 │ ├─────┼──────┼────┤ │ │ │改善工程 │ 陳清風 │ 燈旺、太平│942000 │ │ ├───┼─────────┼─────┼──────┼────┼───┤ │ │錦湖村擋土牆排水溝│ 87/11/13│ 尚曄土木 │470000 │99.4% │ │二三 │ ├─────┼──────┼────┤ │ │ │改善工程 │ 陳清風 │ 太平、燈旺│467000 │ │ ├───┼─────────┼─────┼──────┼────┼───┤ │ │蚵寮地區道路排水溝│ 87/12/5 │ 尚曄土木 │955000 │98.0% │ │二四 │ ├─────┼──────┼────┤ │ │ │擋土牆改善工程 │ 陳清風 │ 燈旺、太平│936000 │ │ ├───┼─────────┼─────┼──────┼────┼───┤ │ │蚵寮規劃內排水擋土│ 87/12/5 │ 尚曄土木 │955000 │98.2% │ │二五 │ ├─────┼──────┼────┤ │ │ │牆工程 │ 陳清風 │ 太平、燈旺│938000 │ │ ├───┼─────────┼─────┼──────┼────┼───┤ │ │蚵寮保安宮美化綠化│ 87/12/11│ 合毅營造 │952000 │98.9% │ │二六 │ ├─────┼──────┼────┤ │ │ │工程 │ 陳清風 │ 燈旺、東盛│942000 │ │ ├───┼─────────┼─────┼──────┼────┼───┤ │ │雙春道路排水改善工│ 87/12/22│ 合毅營造 │0000000 │99.4% │ │二七 │ ├─────┼──────┼────┤ │ │ │程 │ 陳清風 │ 燈旺、怡富│0000000 │ │ ├───┼─────────┼─────┼──────┼────┼───┤ │ │蚵寮規劃內水門擋土│ 88/3/9 │ 尚曄土木 │950000 │99.2% │ │二八 │ ├─────┼──────┼────┤ │ │ │牆排水美化工程 │ 陳清風 │ 燈旺、太平│942000 │ │ ├───┼─────────┼─────┼──────┼────┼───┤ │ │雙春永安漁塭道路排│ 88/3/9 │ 尚曄土木 │950000 │99.1% │ │二九 │ ├─────┼──────┼────┤ │ │ │水廣場改善工程 │ 陳清風 │ 燈旺、太平│941000 │ │ ├───┼─────────┼─────┼──────┼────┼───┤ │ │中樞村道路排水及曬│ 88/3/12 │ 合毅營造 │500000 │99.0% │ │三十 │ ├─────┼──────┼────┤ │ │ │穀場工程 │ 陳清風 │ 太平、燈旺│495000 │ │ ├───┼─────────┼─────┼──────┼────┼───┤ │ │雙春、永安漁塭渡仔│ 88/3/12 │ 合毅營造 │0000000 │98.6% │ │三一 │頭段670-671號擋土 ├─────┼──────┼────┤ │ │ │牆及產業道路工程 │ 陳清風 │ 太平、燈旺│0000000 │ │ ├───┼─────────┼─────┼──────┼────┼───┤ │ │雙春永安漁塭渡仔頭│ 88/3/12 │ 合毅營造 │0000000 │98.6% │ │三二 │670-671號擋土牆及 ├─────┼──────┼────┤ │ │ │產業道路工程 │ 陳清風 │ 燈旺、太平│0000000 │ │ ├───┼─────────┼─────┼──────┼────┼───┤ │ │蚵寮溝西埔漁塭塭堤│ 88/3/26 │ 尚曄土木 │290000 │96.6% │ │三三 │ ├─────┼──────┼────┤ │ │ │改善工程 │ 陳清風 │ 燈旺、太平│280000 │ │ ├───┼─────────┼─────┼──────┼────┼───┤ │ │蚵寮溝西漁塭小排擋│ 88/3/26 │ 尚曄土木 │290000 │97.6% │ │三四 │ ├─────┼──────┼────┤ │ │ │土牆工程 │ 陳清風 │ 燈旺、太平│283000 │ │ ├───┼─────────┼─────┼──────┼────┼───┤ │ │蚵寮溝西漁塭小排擋│ 88/3/26 │ 尚曄土木 │290000 │97.6% │ │三五 │ ├─────┼──────┼────┤ │ │ │土牆工程 │ 陳清風 │ 燈旺、太平│283000 │ │ ├───┼─────────┼─────┼──────┼────┼───┤ │ │蚵寮溝西漁塭塭堤改│ 88/3/26 │ 尚曄土木 │290000 │96.6% │ │三六 │ ├─────┼──────┼────┤ │ │ │善工程 │ 陳清風 │ 燈旺、太平│280000 │ │ ├───┼─────────┼─────┼──────┼────┼───┤ │ │小蚵寮社區道路排水│ 88/5/14 │ 合毅營造 │0000000 │99.0% │ │三七 │ ├─────┼──────┼────┤ │ │ │改善工程 │ 陳清風 │ 太平、燈旺 │0000000 │ │ ├───┼─────────┼─────┼──────┼────┼───┤ │ │錦湖曬場排水道路改│ 88/7/30 │ 合毅營造 │960000 │99.2% │ │三八 │ ├─────┼──────┼────┤ │ │ │善工程 │ 陳清風 │ 東瑩、太平 │952000 │ │ ├───┼─────────┼─────┼──────┼────┼───┤ │ │中樞村道路排水改善│ 88/8/19 │ 尚曄土木 │935000 │97.4% │ │三九 │ ├─────┼──────┼────┤ │ │ │工程 │ 陳清風 │ 建合、正豐 │927000 │ │ ├───┼─────────┼─────┼──────┼────┼───┤ │ │五百天漁塭道路排水│ 88/8/27 │ 合毅營造 │936000 │99.0% │ │四十 │ ├─────┼──────┼────┤ │ │ │改善工程 │ 陳清風 │ 太平、燈旺 │932000 │ │ ├───┼─────────┼─────┼──────┼────┼───┤ │ │王其財漁塭道路排水│ 88/8/27 │ 合毅營造 │968000 │99.0% │ │四一 │ ├─────┼──────┼────┤ │ │ │擋土牆改善工程 │ 陳清風 │ 太平、燈旺 │952000 │ │ ├───┼─────────┼─────┼──────┼────┼───┤ │ │蚵寮漁村文物館周圍│ 88/8/27 │ 合毅營造 │955000 │99.1% │ │四二 │ ├─────┼──────┼────┤ │ │ │公共設施工程 │ 陳清風 │ 太平、燈旺 │942000 │ │ ├───┼─────────┼─────┼──────┼────┼───┤ │ │蚵寮地區道路欄杆排│ 88/9/14 │ 合毅營造 │960000 │98.3% │ │四三 │ ├─────┼──────┼────┤ │ │ │水工程 │ 陳清風 │ 太平、忠正 │954000 │ │ ├───┼─────────┼─────┼──────┼────┼───┤ │ │鯤江村曬場排水道路│ 88/9/14 │ 合毅營造 │960000 │97.7% │ │四四 │ ├─────┼──────┼────┤ │ │ │改善工程 │ 陳清風 │ 太平、忠正 │951000 │ │ ├───┼─────────┼─────┼──────┼────┼───┤ │ │錦湖、鯤江道路廣場│ 88/9/23 │ 合毅營造 │480000 │99.0% │ │四五 │ ├─────┼──────┼────┤ │ │ │工程 │ 陳清風 │ 太平、忠正 │475000 │ │ ├───┼─────────┼─────┼──────┼────┼───┤ │ │錦湖鯤江道路廣場工│ 88/9/23 │ 合毅營造 │480000 │99.0% │ │四六 │ ├─────┼──────┼────┤ │ │ │程 │ 陳清風 │ 太平、忠正 │475000 │ │ ├───┼─────────┼─────┼──────┼────┼───┤ │ │雙春社區道路舖設改│ 88/11/20 │ 合毅營造 │580000 │99.3% │ │四七 │ ├─────┼──────┼────┤ │ │ │善工程 │ 陳清風 │ 太平、忠正 │576000 │ │ ├───┼─────────┼─────┼──────┼────┼───┤ │ │王百天漁塭道路排水│ 89/6/27 │ 合毅營造 │745000 │99.1% │ │四八 │及雙春產業道路級配├─────┼──────┼────┤ │ │ │工程 │ 陳清風 │ 尚曄、太平 │738000 │ │ ├───┼─────────┼─────┼──────┼────┼───┤ │ │北門鄉○○村道路排│ 89/8/18 │ 合毅營造 │949000 │98.0% │ │四九 │ ├─────┼──────┼────┤ │ │ │水曬場改善工程 │ 陳清風 │ 燈旺、太平 │930000 │ │ ├───┼─────────┼─────┼──────┼────┼───┤ │ │蚵寮及北馬地區排水│ 89/10/3 │ 尚曄土木 │570000 │95.6% │ │五十 │ ├─────┼──────┼────┤ │ │ │擋土牆工程 │ 陳清風 │ 忠正、燈旺 │545000 │ │ ├───┴─────────┴─────┴──────┴────┴───┤ │扣除編號七、十二、十七至二0、二六至二七、四三至四七、五0;工程得標價│ │合計:三千零十一萬三千元 │ └───────────────────────────────────┘ 附表六:黃守仁圍標承攬北門鄉公所工程一覽表 ┌───┬─────────┬─────┬──────┬────┬───┐ │ │ │ 開標日期│ 得標商 │底 價 │得標 │ │編 號│工程名稱 ├─────┼──────┼────┤ │ │ │ │ 承攬人 │ 陪標商 │得標價 │比例 │ ├───┼─────────┼─────┼──────┼────┼───┤ │ │雙春部落道路排水改│ 87/10/14│ 邑邦營造 │0000000 │98.4% │ │ 一 │ ├─────┼──────┼────┤ │ │ │善工程 │ 黃守仁 │ 民生、松陽│0000000 │ │ ├───┼─────────┼─────┼──────┼────┼───┤ │ │中樞道路排水曬場 │ 87/11/13│ 邑邦營造 │0000000 │98.4% │ │ 二 │ ├─────┼──────┼────┤ │ │ │ │ 黃守仁 │ 民生、松陽│0000000 │ │ ├───┼─────────┼─────┼──────┼────┼───┤ │ │玉港排水災修工程 │ 87/12/22│ 民生土木 │0000000 │99.3% │ │ 三 │ ├─────┼──────┼────┤ │ │ │ │ 黃守仁 │ 松陽、邑邦│0000000 │ │ ├───┼─────────┼─────┼──────┼────┼───┤ │ │三寮灣排水災修工程│ 88/2/5 │ 邑邦營造 │0000000 │98.6% │ │ 四 │ ├─────┼──────┼────┤ │ │ │ │ 黃守仁 │ 生大、松陽│0000000 │ │ ├───┼─────────┼─────┼──────┼────┼───┤ │ │新渡子頭排水災修工│ 88/2/5 │ 邑邦營造 │0000000 │98.6% │ │ 五 │ ├─────┼──────┼────┤ │ │ │程 │ 黃守仁 │ 生大、松陽│0000000 │ │ ├───┼─────────┼─────┼──────┼────┼───┤ │ │玉港排水閘門改善工│ 88/3/31 │ 邑邦營造 │0000000 │98.0% │ │ 六 │程 ├─────┼──────┼────┤ │ │ │ │ 黃守仁 │ 生大、松陽│0000000 │ │ ├───┼─────────┼─────┼──────┼────┼───┤ │ │ │ 88/5/1 │ 邑邦營造 │0000000 │98.3% │ │ 七 │溪底寮排水改善工程├─────┼──────┼────┤ │ │ │ │ 黃守仁 │ 道成、盟豐 │0000000 │ │ ├───┼─────────┼─────┼──────┼────┼───┤ │ │雙春小排排水災修工│ 88/11/20 │ 道成工程 │0000000 │98.7% │ │ 八 │ ├─────┼──────┼────┤ │ │ │程 │ 黃守仁 │ 民生、松陽 │0000000 │ │ ├───┼─────────┼─────┼──────┼────┼───┤ │ │頭港排水閘門及永隆│ 88/12/14 │ 道成工程 │0000000 │98.3% │ │ 九 │ ├─────┼──────┼────┤ │ │ │溝水閘門工程 │ 黃守仁 │ 建福、松陽 │0000000 │ │ ├───┼─────────┼─────┼──────┼────┼───┤ │ │將軍溪水閘門改善工│ 89/4/18 │ 邑邦營造 │950000 │98.8% │ │ 十 │ ├─────┼──────┼────┤ │ │ │程 │ 黃守仁 │ 道成、松陽 │939000 │ │ ├───┼─────────┼─────┼──────┼────┼───┤ │ │錦湖村道路排水曬場│ 89/7/7 │ 邑邦營造 │950000 │98.8% │ │十一 │ ├─────┼──────┼────┤ │ │ │改善工程 │ 黃守仁 │ 道成、松陽 │939000 │ │ ├───┴─────────┴─────┴──────┴────┴───┤ │扣除編號九部分;工程得標價合計:一千九百七十萬三千元 │ └───────────────────────────────────┘ 附表七:涂德隆圍標承攬北門鄉公所工程一覽表 ┌───┬─────────┬─────┬──────┬────┬───┐ │ │ │ 開標日期│ 得標商 │底 價 │得標 │ │編 號│工程名稱 ├─────┼──────┼────┤ │ │ │ │ 承攬人 │ 陪標商 │得標價 │比例 │ ├───┼─────────┼─────┼──────┼────┼───┤ │ │北門鄉○○村道路排│ 87/9/25 │ 欣裕營造 │0000000 │98.5% │ │ 一 │ ├─────┼──────┼────┤ │ │ │水改善工程 │ 涂德隆 │ 乙男、龍益│0000000 │ │ ├───┼─────────┼─────┼──────┼────┼───┤ │ │北門鄉○○村道路排│ 87/9/30 │ 欣裕營造 │0000000 │98.4% │ │ 二 │ ├─────┼──────┼────┤ │ │ │水改善工程 │ 涂德隆 │ 龍益、李春│0000000 │ │ ├───┼─────────┼─────┼──────┼────┼───┤ │ │保安漁塭排水災修工│ 87/11/13 │ 欣裕營造 │0000000 │98.5% │ │ 三 │ ├─────┼──────┼────┤ │ │ │程 │ 涂德隆 │ 龍益、李春│0000000 │ │ ├───┼─────────┼─────┼──────┼────┼───┤ │ │北門村漁民活動中心│ 87/11/30│ 欣裕營造 │0000000 │98.3% │ │ 四 │ ├─────┼──────┼────┤ │ │ │工程 │ 涂德隆 │ 龍益、李春│0000000 │ │ ├───┼─────────┼─────┼──────┼────┼───┤ │ │保安區○號○○○路│ 87/12/8 │ 欣裕營造 │0000000 │98.4% │ │ 五 │ ├─────┼──────┼────┤ │ │ │第一期工程 │ 涂德隆 │ 李春、龍益│0000000 │ │ ├───┼─────────┼─────┼──────┼────┼───┤ │ │南興養殖區一號給排│ 87/12/8 │ 欣裕營造 │0000000 │98.3% │ │ 六 │ ├─────┼──────┼────┤ │ │ │水道路工程 │ 涂德隆 │ 李春、龍益│0000000 │ │ ├───┼─────────┼─────┼──────┼────┼───┤ │ │雙春養殖區○號道路│ 87/12/8 │ 欣裕營造 │0000000 │98.6% │ │ 七 │ ├─────┼──────┼────┤ │ │ │工程 │ 涂德隆 │ 李春、龍益│0000000 │ │ ├───┼─────────┼─────┼──────┼────┼───┤ │ │海埔漁塭道路工程 │ 88/2/5 │ 欣裕營造 │0000000 │99.4% │ │ 八 │ ├─────┼──────┼────┤ │ │ │ │ 涂德隆 │ 龍億、毅丞│0000000 │ │ ├───┼─────────┼─────┼──────┼────┼───┤ │ │慈安村養殖漁塭道路│ 88/2/5 │ 欣裕營造 │0000000 │99.3% │ │ 九 │ ├─────┼──────┼────┤ │ │ │工程 │ 涂德隆 │ 龍億、毅丞│0000000 │ │ ├───┼─────────┼─────┼──────┼────┼───┤ │ │保安養殖區○○○道│ 88/4/1 │ 欣裕營造 │0000000 │98.4% │ │ 十 │ ├─────┼──────┼────┤ │ │ │路改善工程 │ 涂德隆 │ 李春、龍益│0000000 │ │ ├───┼─────────┼─────┼──────┼────┼───┤ │ │雙春養殖區道路及排│ 88/4/1 │ 欣裕營造 │0000000 │99.3% │ │十一 │ ├─────┼──────┼────┤ │ │ │水改善工程 │ 涂德隆 │ 李春、龍益│0000000 │ │ ├───┼─────────┼─────┼──────┼────┼───┤ │ │北門村漁民活動中心│ 88/9/4 │ 欣裕營造 │0000000 │98.6% │ │十二 │地板舖設及周邊綠美├─────┼──────┼────┤ │ │ │化工程 │ 涂德隆 │ 李春、龍益 │0000000 │ │ ├───┼─────────┼─────┼──────┼────┼───┤ │ │錦湖大新圍道路維護│ 88/12/3 │ 欣裕營造 │0000000 │98.8% │ │十三 │ ├─────┼──────┼────┤ │ │ │工程 │ 涂德隆 │ 龍益、毅丞 │0000000 │ │ ├───┼─────────┼─────┼──────┼────┼───┤ │ │錦湖村新米漁業道路│ 88/12/21 │ 欣裕營造 │0000000 │98.7% │ │十四 │ ├─────┼──────┼────┤ │ │ │改善工程 │ 涂德隆 │ 李春、毅丞 │0000000 │ │ ├───┼─────────┼─────┼──────┼────┼───┤ │ │ │ 88/12/31 │ 李春營造 │0000000 │98.5% │ │十五 │(89)北門鄉道路工程├─────┼──────┼────┤ │ │ │ │ 涂德隆 │ 龍億、龍益 │0000000 │ │ ├───┼─────────┼─────┼──────┼────┼───┤ │ │北門海埔南區○○路│ 89/4/28 │ 欣裕營造 │950000 │98.8% │ │十六 │ ├─────┼──────┼────┤ │ │ │整修工程 │ 涂德隆 │ 龍益、毅丞 │939000 │ │ ├───┼─────────┼─────┼──────┼────┼───┤ │ │北門村活動中心內部│ 88/12/30 │ 欣裕營造 │0000000 │98.9% │ │十七 │ ├─────┼──────┼────┤ │ │ │設備暨二樓增建工程│ 涂德隆 │ 李春、龍益 │0000000 │ │ ├───┼─────────┼─────┼──────┼────┼───┤ │ │永安漁塭道路排水改│ 88/12/31 │ 欣裕營造 │0000000 │98.5% │ │十八 │ ├─────┼──────┼────┤ │ │ │善工程 │ 涂德隆 │ 李春、龍益 │0000000 │ │ ├───┼─────────┼─────┼──────┼────┼───┤ │ │溝西白米漁塭道路排│ 88/12/31 │ 欣裕營造 │0000000 │98.5% │ │十九 │ ├─────┼──────┼────┤ │ │ │水等改善工程 │ 涂德隆 │ 李春、龍益 │0000000 │ │ ├───┼─────────┼─────┼──────┼────┼───┤ │ │雙春、永春漁塭水閘│ 88/12/31 │ 欣裕營造 │0000000 │98.7% │ │二十 │ ├─────┼──────┼────┤ │ │ │門改善工程 │ 涂德隆 │ 李春、龍益 │0000000 │ │ ├───┴─────────┴─────┴──────┴────┴───┤ │編號一至二十工程得標價合計:四千六百二十二萬八千元 │ └───────────────────────────────────┘ 附表八:念榮鎮圍標承攬北門鄉公所工程一覽表 ┌───┬─────────┬─────┬──────┬────┬───┐ │ │ │ 開標日期│ 得標商 │底 價 │得標 │ │編 號│工程名稱 ├─────┼──────┼────┤ │ │ │ │ 承攬人 │ 陪標商 │得標價 │比例 │ ├───┼─────────┼─────┼──────┼────┼───┤ │ │保吉村小蚵寮社區活│ 88/10/15 │ 成泰土木 │0000000 │98.9% │ │ 一 │ ├─────┼──────┼────┤ │ │ │動中心增修建工程 │ 念榮鎮 │ 李春、邑邦 │0000000 │ │ ├───┼─────────┼─────┼──────┼────┼───┤ │ │玉港村道路排水擋土│ 89/5/26 │ 成泰土木 │945000 │98.2% │ │ 二 │ ├─────┼──────┼────┤ │ │ │牆改善工程 │ 念榮鎮 │ 邑邦、凱順 │928000 │ │ ├───┼─────────┼─────┼──────┼────┼───┤ │ │鯤江村排水溝及路面│ 89/5/26 │ 成泰土木 │950000 │98.8% │ │ 三 │ ├─────┼──────┼────┤ │ │ │改善工程 │ 念榮鎮 │ 邑邦、凱順 │939000 │ │ ├───┼─────────┼─────┼──────┼────┼───┤ │ │北馬、渡仔頭擋土牆│ 89/5/30 │ 成泰土木 │950000 │98.8% │ │ 四 │ ├─────┼──────┼────┤ │ │ │及排水工程 │ 念榮鎮 │ 邑邦、凱順 │939000 │ │ ├───┴─────────┴─────┴──────┴────┴───┤ │編號一至四工程得標價合計:四百六十七萬六千元 │ └───────────────────────────────────┘ 附表九:吳東富圍標承攬北門鄉公所工程一覽表 ┌───┬─────────┬─────┬──────┬────┬───┐ │ │ │ 開標日期│ 得標商 │底 價 │得標 │ │編 號│工程名稱 ├─────┼──────┼────┤ │ │ │ │ 承攬人 │ 陪標商 │得標價 │比例 │ ├───┼─────────┼─────┼──────┼────┼───┤ │ │鯤江部落道路排水改│ 85/12/27│ 鑫裕土木 │0000000 │98.8% │ │ 一 │善工程 ├─────┼──────┼────┤ │ │ │ │ 吳信程 │鴻運營造、代│0000000 │ │ │ │ │ │瑋土木 │ │ │ ├───┼─────────┼─────┼──────┼────┼───┤ │ │東壁村部落道路改善│ 86/2/21 │ 鑫裕土木 │0000000 │99.0% │ │ 二 │工程 ├─────┼──────┼────┤ │ │ │ │ 吳信程 │ 永和、李春 │0000000 │ │ ├───┼─────────┼─────┼──────┼────┼───┤ │ │文山地區道路排水改│ 86/6/26 │ 鑫裕土木 │0000000 │98.7% │ │ 三 │ ├─────┼──────┼────┤ │ │ │善工程 │ 吳信程 │ 成興、代瑋 │0000000 │ │ ├───┼─────────┼─────┼──────┼────┼───┤ │ │仁里村外環道路工程│ 86/9/25 │ 鑫裕土木 │0000000 │98.8% │ │ 四 │ ├─────┼──────┼────┤ │ │ │ │ 吳信程 │ 鴻運、日郁 │0000000 │ │ ├───┼─────────┼─────┼──────┼────┼───┤ │ │87年度小組小型工程│ 86/12/27│ 鑫裕土木 │157000 │96.8% │ │ 五 │ ├─────┼──────┼────┤ │ │ │ │ 吳信程 │ 正丰、信雅 │152000 │ │ ├───┼─────────┼─────┼──────┼────┼───┤ │ │永華村溪仔寮蚵榮賓│ 86/12/27│ 鑫裕土木 │388000 │97.9% │ │ 六 │ ├─────┼──────┼────┤ │ │ │邊擋土牆工程 │ 吳信程 │ 正豐、信雅 │379900 │ │ ├───┼─────────┼─────┼──────┼────┼───┤ │ │錦湖村村內道路柏油│ 87/4/17 │ 鑫裕土木 │485000 │98.9% │ │ 七 │ ├─────┼──────┼────┤ │ │ │及排水溝改善工程 │ 吳信程 │ 信雅、正豐│479900 │ │ ├───┼─────────┼─────┼──────┼────┼───┤ │ │仁里村道路排水溝加│ 87/7/14 │ 鑫裕土木 │0000000 │98.3% │ │ 八 │ ├─────┼──────┼────┤ │ │ │蓋及曬場工程 │ 吳信程 │ 信雅、成興│0000000 │ │ ├───┼─────────┼─────┼──────┼────┼───┤ │ │陳朝欽至林不定宅前│ 87/8/25 │ 鑫裕土木 │960000 │98.9% │ │ 九 │水溝加蓋柏油加封社├─────┼──────┼────┤ │ │ │區道路工程 │ 吳信程 │ 鴻運、信雅│949000 │ │ ├───┼─────────┼─────┼──────┼────┼───┤ │ │永隆拱橋及永隆連接│ 87/9/11 │ 鑫裕土木 │0000000 │98.2% │ │ 十 │ ├─────┼──────┼────┤ │ │ │橋重建工程 │ 吳信程 │ 信雅、合毅│0000000 │ │ ├───┼─────────┼─────┼──────┼────┼───┤ │ │永隆拱橋連接永隆橋│ 87/9/11 │ 鑫裕土木 │0000000 │98.2% │ │十一 │ ├─────┼──────┼────┤ │ │ │重建工程 │ 吳信程 │ 信雅、合毅│0000000 │ │ ├───┼─────────┼─────┼──────┼────┼───┤ │ │仁里道路排水曬場工│ 87/9/29 │ 鑫裕土木 │0000000 │98.9% │ │十二 │ ├─────┼──────┼────┤ │ │ │程 │ 吳信程 │ 正豐、合毅│0000000 │ │ ├───┼─────────┼─────┼──────┼────┼───┤ │ │北門玉港地區道路排│ 87/10/3 │ 鑫裕土木 │0000000 │99.0% │ │十三 │ ├─────┼──────┼────┤ │ │ │水改善工程 │ 吳信程 │ 信雅、合毅│0000000 │ │ ├───┼─────────┼─────┼──────┼────┼───┤ │ │北門村林平宅前至涂│ 87/12/22│ 鑫裕土木 │0000000 │98.7% │ │十四 │忠義宅前排水溝重建├─────┼──────┼────┤ │ │ │及增設工程 │ 吳信程 │ 李春、信雅│0000000 │ │ ├───┼─────────┼─────┼──────┼────┼───┤ │ │仁里村竹圍角邊大排│ 88/2/23 │ 鑫裕土木 │0000000 │98.0% │ │十五 │ ├─────┼──────┼────┤ │ │ │水溝工程 │ 吳信程 │ 李春、聖凱│0000000 │ │ ├───┼─────────┼─────┼──────┼────┼───┤ │ │港北水溝拓寬及加蓋│ 88/4/2 │ 鑫裕土木 │955000 │98.2% │ │十六 │ ├─────┼──────┼────┤ │ │ │工程 │ 吳信程 │ 李春、合毅 │938000 │ │ ├───┼─────────┼─────┼──────┼────┼───┤ │ │改善溪底寮農地重劃│ 88/5/14 │ 鑫裕土木 │0000000 │98.4% │ │十七 │ ├─────┼──────┼────┤ │ │ │區○路○○路面工程│ 吳信程 │ 李春、合毅 │0000000 │ │ ├───┼─────────┼─────┼──────┼────┼───┤ │ │仁里村曬場道路排水│ 88/7/30 │ 鑫裕土木 │956000 │98.8% │ │十八 │ ├─────┼──────┼────┤ │ │ │改善工程 │ 吳信程 │ 合毅營造 │945000 │ │ ├───┼─────────┼─────┼──────┼────┼───┤ │ │北門部落道路排水改│ 88/9/23 │ 鑫裕土木 │956000 │98.8% │ │十九 │ ├─────┼──────┼────┤ │ │ │善工程 │ 吳信程 │ 信雅、尚曄 │944900 │ │ ├───┼─────────┼─────┼──────┼────┼───┤ │ │二重港永隆地區道路│ 89/3/28 │ 鑫裕土木 │950000 │98.9% │ │二十 │ ├─────┼──────┼────┤ │ │ │曬場排水等工程 │ 吳信程 │ 尚曄、信雅 │939500 │ │ ├───┼─────────┼─────┼──────┼────┼───┤ │ │北門地區道路排水擋│ 89/4/28 │ 鑫裕土木 │950000 │98.9% │ │二一 │ ├─────┼──────┼────┤ │ │ │土牆等工程 │ 吳信程 │ 鴻祥、信雅 │939900 │ │ ├───┴─────────┴─────┴──────┴────┴───┤ │扣除編號一至四、九、十五、十八至二一;工程得標價合計:一千六百六十八萬│ │九千八百元。 │ └───────────────────────────────────┘ 附表十: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及件數 │所有人或保管人│備註│ ├──┼─────────────────────┼───────┼──┤ │一 │洪登科指定特定廠商借牌承攬工程文件影本一冊│北門鄉公所 │ │ ├──┼─────────────────────┼───────┼──┤ │二 │指定工程名單四件 │洪登科 │ │ ├──┼─────────────────────┼───────┼──┤ │三 │工程發包登記簿六本、工程合約書六本、廠商空│王英昌 │ │ │ │白標單一本、招標公告一本 │ │ │ ├──┼─────────────────────┼───────┼──┤ │ │ │ │ │ │四 │工程計劃補助款紀錄表一本、工程合約書六冊 │陳進益 │ │ ├──┼─────────────────────┼───────┼──┤ │五 │存摺十本 │陳清風 │ │ ├──┼─────────────────────┼───────┼──┤ │六 │公司印章九枚 │陳清風 │ │ ├──┼─────────────────────┼───────┼──┤ │七 │日記帳四冊 │陳清風 │ │ ├──┼─────────────────────┼───────┼──┤ │八 │工程合約十冊 │陳清風 │ │ ├──┼─────────────────────┼───────┼──┤ │九 │存摺一本、工程明細一本、土木包工業會員證一│李春 │ │ │ │本、 │ │ │ ├──┼─────────────────────┼───────┼──┤ │十 │工程合約書八本 │李春 │ │ ├──┼─────────────────────┼───────┼──┤ │十一│八十三年合約二十八冊、八十四年合約十九冊、│盧榮海 │ │ │ │八十五年合約十冊、八十六年合約四十五冊、八│ │ │ │ │十七年合約三十冊、八十八年合約五冊、八十九│ │ │ │ │年合約二冊 │ │ │ ├──┼─────────────────────┼───────┼──┤ │十二│借牌圍標證照資料三冊 │盧榮海 │ │ ├──┼─────────────────────┼───────┼──┤ │十三│得標工程明細表一冊 │盧榮海 │ │ ├──┼─────────────────────┼───────┼──┤ │十四│印章三十四枚 │盧榮海 │ │ └──┴─────────────────────┴───────┴──┘ 王英昌九十年五月十八日錄影帶勘驗報告(九十七年二月十四日) 勘驗結果(就被告辯護人抗辯之部分) ┌───┬────────────────┬───────────────┐ │ 時間 │ 調查筆錄內容 │ 本院勘驗結果 │ ├───┼────────────────┼───────────────┤ │問題10│問:貴公所對於500萬元以下(政府 │王英昌僅承認擔任六年總務,其餘│ │12:46│採購法實施後規定工程款200萬元或 │筆錄內容與王之陳述不符。 │ │分至55│100萬元以下)之工程即可由鄉長遴 │ │ │分 │選廠商進行比價之工程,你有無按規│ │ │ │定以信函一一通知被遴選廠商前來領│ │ │ │標投標參與比價? │ │ │ │答:事實上,本公所在我擔任總務期│ │ │ │間,對於可由鄉長直接遴選廠商參與│ │ │ │比價之工程,幾乎都是由包商事先和│ │ │ │鄉長講好,鄉長已經內定交由特定廠│ │ │ │商承作,所以所謂的投標比價根本都│ │ │ │是為了符合程式規定,因此,被遴選│ │ │ │的兩家或三家廠商都是被內定之特定│ │ │ │廠商事先所提供給鄉長之名單(如扣│ │ │ │押物編號04廠商資料),我擔任總務│ │ │ │長達6年時間,對於這些漏規我也都 │ │ │ │瞭解,因此,雖然鄉長有遴選二至三│ │ │ │家不同廠商,但是我知事實上係被指│ │ │ │定廠所借牌參與假比價之陪標商,因│ │ │ │此我並沒有按規定以信函一一通知被│ │ │ │遴選之商前來領標,而是直接以電話│ │ │ │通知被鄉長內定之特定廠商前來一次│ │ │ │領取所有標函。 │ │ ├───┼────────────────┼───────────────┤ │問題11│問:你如何知道該件工程鄉長洪登拜│王英昌僅承認係於洪登科作鄉長後│ │12:56│係事先內定要交由那位特定廠商? │才擔任總務。其餘筆錄內容與王英│ │分至59│答:因為本公所在我擔任總務期間(│昌之陳述不符。 │ │分 │洪登科擔任鄉長後,我才擔任總務)│ │ │ │,為了配合鄉長洪登科將工程交由內│ │ │ │定之特定廠商以假比價手法順利承攬│ │ │ │,所以被內定的特定廠事先會提供自│ │ │ │己及所可能借牌參與投標之商名單(│ │ │ │扣押物編號04 廠商資料)給我,因 │ │ │ │此,我只要看到鄉長洪登科所遴選之│ │ │ │廠商名單,就知道該件工程係內定交│ │ │ │由那位特定廠商承作。 │ │ ├───┼────────────────┼───────────────┤ │問題12│問:在你擔任總務期間,鄉長洪登科│1.王英昌表示已寫於某文件上,調│ │13:02│所內定之特定廠商有那些人? │ 查員即參考該文件內容擬答。 │ │分至07│答:我擔任總務期間,鄉長洪登科比│ 律師抗辯有無內容,視該份文件│ │分 │較常之特定廠商主要有李春土木包工│ 內容而定。 │ │ │業負責人李春、瑞華土木包工業負責│2.另外,王英昌陳述不知道李春是│ │ │人盧榮海、合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 否為鄉長所指定。 │ │ │責人陳清風、龍億土木包工業負責南│3.就盧榮海與吳麗華為同居關係、│ │ │李和成、龍益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李│ 陳清風和郭碧紅為夫妻關係,筆│ │ │文泰、尚曄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郭碧紅│ 錄內容與王之陳述相符。 │ │ │、海華土木包工業吳麗華,其中李春│ │ │ │、李和成、李文泰有親滅關係,應該│ │ │ │屬於同一集團;盧榮海和吳麗華為同│ │ │ │居關係;陳清風首郭碧紅為夫妻關係│ │ │ │。 │ │ ├───┼────────────────┼───────────────┤ │問題13│問:前述被洪登科內定之特定廠商,│王英昌無相關陳述。 │ │13:13│分別提供那些準備參與投標之廠商名│ │ │分至26│單給你? │ │ │分 │答:我印象中記得,盧榮海(含吳麗│ │ │ │華)所提供給我的廠商名單除了自己│ │ │ │所有之海華、瑞華土包工業外,尚有│ │ │ │圳億土木、正豐土木、堯壹土木、建│ │ │ │合土木等廠商參與投標,並分別流以│ │ │ │該此該些廠商名單得標及參與陪標;│ │ │ │李春係使用自己所有之李春土木、龍│ │ │ │億土木、龍益營造外,尚有使用廣全│ │ │ │土木、琮勝營造等牌照,並以龍億土│ │ │ │木得標。陳清風(含郭碧紅)除了使│ │ │ │用自己所有之合毅營造及尚曄土木外│ │ │ │,尚有使用太平土木及燈旺土木等廠│ │ │ │商分別輪流得標及參與陪標。另外,│ │ │ │他們有時也會互相借牌陪標,例如盧│ │ │ │榮海也曾使用屬於陳清風之尚曄土木│ │ │ │牌照參與陪標,供鄉長遴選。該些被│ │ │ │內定之特定商因為事先會交給我供鄉│ │ │ │長洪登科遴選。該些被內定之特定廠│ │ │ │商因為事先會交給我供鄉長洪登科遴│ │ │ │選之廠商名單,所以我看到該些名單│ │ │ │,就知道該件工程係內定給那位特定│ │ │ │廠商,並通知他前來領取所有工程標│ │ │ │函,或他會主動前來公所找我領取全│ │ │ │部標函。 │ │ ├───┼────────────────┼───────────────┤ │問題14│問:遴選三家廠商參與比價係鄉長 │1.【王英昌的確未親口表明「內定│ │13:26│之權限,你如何知道該些被內定之 │ 」 二字】 │ │分至36│特定廠商,事先已經和鄉長洪登科 │2.【惟針對調查員的問題,王英昌│ │分 │達成協議,並內定交由他們承作? │ 表示一開始會向鄉長查證】。 │ │ │你有無向鄉長洪登科求證? │ 並有如下陳述:「一開始我沒 │ │ │答:在我擔任總務初期,該些被內 │ 認識前,我按規定用寄的.... │ │ │定之特定廠商來找我並表示該工程 │ 認識以後,要用寄的還是領的 │ │ │鄉長洪登科已經同意內定交由他承 │ ,會去跟鄉長求證.. │ │ │作,要領取全部標函,我乃向鄉長 │ 鄉長說他 (指廠商)要領就讓他│ │ │洪登科求證,洪登科乃向我表示確 │ 領回去... │ │ │實已經同意內定交由他承作,並要 │ 這樣不要緊。開始我也懷疑...│ │ │我讓該些被內定之特定廠商領回全 │ 」 │ │ │部之標函,所以我才知該件工程事 │ 調查員應係參考整理王英昌之 │ │ │先鄉長已內定交由特定廠商承作, │ 回答而自為擬答。王英昌之陳 │ │ │並配合廠商一次領取全部標函進行 │ 述與筆錄內容不盡相符。【王 │ │ │投標等假比價程序。 │ 英昌陳述片片斷斷,真意不明 │ │ │ │ 確,與調查員整理之筆錄不符 │ │ │ │ │ 】 │ │ ├───┼────────────────┼───────────────┤ │問題15│問:前述經由鄉長洪登科遴選廠商參│王英昌表示曾經有一家廠商的代表│ │13:41│與比價之工程開標時,廠商有無在場│人拿了另外兩家陪標;並表示例如│ │分至14│?如何領回未得標之押標金? │陳清風代表來開標,另外那二家 (│ │:00 │答:因為該些工程事先鄉長洪登科已│指押標金)就讓他領回去,那是沒 │ │ │內定要給特定廠商承作,因此,所有│得標的二家廠商有信任這個得標的│ │ │投標比價工程都是未符合程序規定所│廠商,否則自己會來領。 │ │ │進行之假比價程序,所以如果開標時│調查員整理王英昌上述回答自為擬│ │ │只有一位廠商或代表前來,對於未得│答,與王之陳述未盡相符。 │ │ │標廠商(即陪標廠商)之押標金,我│ │ │ │也放心交由他領回。 │ │ ├───┼────────────────┼───────────────┤ │問題17│問:既然你沒有得到任何好處,為 │針對調查員提問「像這種明明違法│ │14:02│何你願意甘冒不法配合廠商以假比 │的,你就不要經手,你也不能扛」│ │分至06│價手法取得工程? │,王英昌表示「上面的指示批下來│ │分 │答:係因為鄉長洪登科有指示我配 │啊」、「要怎麼講.. 那是一個機 │ │ │合廠商,以上述假比價手法取得工 │關,要怎麼講... 」【陳述與筆錄│ │ │程,我身為部屬人員,只有按照鄉 │所載不符,其不得作為證據】 │ │ │長指示辦理,我雖然知道這樣做不 │ │ │ │對,但為了不得罪鄉長洪登科,只 │ │ │ │好繼續配合廠商以假比價手法順利 │ │ │ │取得工程,我確實也沒有得到任何 │ │ │ │好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問題19│問:前述經由鄉長洪登科所直接遴 │【針對鄉長部分,王僅稱最底價都│ │14:09│選廠商參與比價之工程,其底價如 │ 是鄉長定的。並未陳述「鄉長核 │ │分至32│何核定?為何開標結果得標金額均 │ 定底價時,也通常以預定底價扣 │ │分 │非常接近底價? │ 除零頭後之整數作為核定底價」 │ │ │答:有關底價的核定,係鄉長的權 │ 】」【陳述與筆錄所載不符,其 │ │ │限,本公所作業程序規定,在開標 │ 不得作為證據】 │ │ │當日開標前,我會根據業務單位所 │ │ │ │規劃的工程預算金額,訂出一個預 │ │ │ │定底價,再將該預定底價交由鄉長 │ │ │ │核定工程底價,而該些可直接由鄉 │ │ │ │長遴選參與比價工程,因為屬於小 │ │ │ │型工程,通常我所訂的預定底價大 │ │ │ │都以業務單位擬定之工程預算金額 │ │ │ │扣除工程管理費,就是預定底價金 │ │ │ │額,鄉長核定底價時,也通常以預 │ │ │ │定底價扣除零頭後之整數作為核定 │ │ │ │底價,但是我並沒有洩露工程預算 │ │ │ │金額或預定底價金額給廠商,我也 │ │ │ │不知道為何開標結果得標金額均非 │ │ │ │常接近核定底價之原因為何? │ │ ├───┼────────────────┼───────────────┤ │問題21│問:(提示扣押物編號04-廠商資料 │王英昌於15:11分左右針對調查員│ │15:15│)該些廠商名單資料係何人提供?有│出示的某份文件表示乃廠商所寫並│ │分至26│何用途? │交給王英昌的,這樣才知道工程是│ │分 │答:(檢示後作答)該些廠商名單資│誰標的。筆錄內容應係參考王英昌│ │ │料就是如我前述,事先和鄉長洪登科│之陳述自為擬答,惟與王英昌之陳│ │ │談妥答應內定交由些特定廠商承作之│述未盡相符。 │ │ │工程,該些被內定之特定廠商為了讓│ │ │ │我瞭解他所使用那些商名單,交給鄉│ │ │ │長指定遴選,以及讓我知道該件後工│ │ │ │程鄉長洪登科已內定給他承作,所以│ │ │ │將該些廠商名單資料提供給我,以避│ │ │ │免我產生混淆,我再依據該名單核對│ │ │ │鄉長洪登科所遴選之廠商名單,確認│ │ │ │無誤後,即可確定該件工程確實已內│ │ │ │定交由該特定廠商前來領取標函或者│ │ │ │該特定廠商直接來公所向我領標函時│ │ │ │,將全部三件標函交由該特定廠商領│ │ │ │回。 │ │ │ │ │ │ ├───┼────────────────┼───────────────┤ │問題22│問:(提示扣押物編號03-廠商空 │【 針對提問「你知道這個,可是 │ │14:37│白標單)該些空白標單及工程估價 │沒有作不法用途」,回答「沒有!│ │分至55│單為何預先蓋用投標商如李春土木 │」、「我沒做什麼違法公務用意 │ │分 │包工業、龍億土木包工業及龍益營 │... 」,並陳稱「我自己的動機是│ │ │造有限公司之廠商及負責人印鑑章 │要做對保用,而我不知道這樣做不│ │ │?作何用途?有何目的? │行」。】【陳述與筆錄所載不符,│ │ │答:(檢示後作答)我無法解釋, │其不得作為證據】 │ │ │但我並沒有拿來作為不法用途及目 │ │ │ │的。 │ │ ├───┼────────────────┼───────────────┤ │問題25│問:(提示扣押物編號05-招標公告 │王英昌表示備份是怕不見。筆錄內│ │15:28│)該些工程招標公告為何未併卷存檔│容與王英昌陳述未盡相符。 │ │分至31│?答:(檢示後作答)因為本公所所│ │ │分 │有營繕工程之招標公告均製作有兩份│ │ │ │,一份為備用,該些招標公告均為備│ │ │ │用之副本,因此不需要併案存檔 │ │ ├───┼────────────────┼───────────────┤ │問題26│問:有何補充意見? │1.調查員甲說「我現在說就像律師│ │15:47│答:我當初會配合廠商以假比價手 │ 講的,你說你已經通通自白,你│ │分至51│法順利承攬工程謀利,係因鄉長洪 │ 所謂的自白,就是鄉長因為一時│ │分 │登科之指示,雖然知道法律上不能 │ 的壓力。你不得不聽他。你才不│ │ │這麼做,但我身為部屬,不敢得罪 │ 得不辦理。.... 希望法律能夠 │ │ │鄉長,所以才會誤蹈法網,如今我 │ 給我一個自新的機會,大概就是│ │ │深感後悔,並已充分自白,希望法 │ 這樣嘛。」調查員乙說「是不是│ │ │律能給我一個自新機會,並從輕發 │ 要再補充一次」王英昌說「這樣│ │ │落。 │ 就好了」。然後調查員擬答如調│ │ │ │ 查筆錄所載,問說「大曬這樣」│ │ │ │ ,王英昌點頭說好。 │ │ │ │2.調查員自為擬答後經王英昌點頭│ │ │ │ 表示同意,表示「補充意見 │ │ │ │ 如同調查員所述」、「這樣就好│ │ │ │ 不用再為補充」。【筆錄雖與陳│ │ │ │ 述不相符,但其真意由本院認定│ │ │ │ 】 │ ├───┼────────────────┼───────────────┤ │ │ │經王英昌詳閱筆錄、補充意見,陪│ │15:39│ │同律師並提醒王英昌英仔細閱讀,│ │:00- │ │於15:59:35 後閱讀最後列印出 │ │15:59│ │的筆錄後簽名於上。 │ │:36 │ │ │ └───┴────────────────┴───────────────┘ 李春九十年五月十八日錄影帶勘驗筆錄(九十七年二月十四日) ┌───┬───────────────┬────────────────┐ │時間 │ 調查筆錄內容 │ 本院勘驗結果 │ ├───┼───────────────┼────────────────┤ │14:03│1.問:何以洪登科指定廠商參與比│提問1.李春陳述與筆錄內容相符,亦│ │:00 │ 價,由你承攬之工程,所指定之│ 陳述「有時候我會跟文泰、和│ │-14: │ 廠商均為「李春土木」、「龍億│ 成他們討,有時和成不會讓我│ │15:56│ 土木」、「龍益營造」之固定組│ 。我會要李文泰他們標高一點│ │ │ 合,且均由李春土木得標,該二│ 」、「我有空到他家 (指李文│ │ │ 廠商均未得標? │ 泰、李和成)泡茶時有說過, │ │ │ 答:鄉長怎麼指定我不知道, │ 這種小工程讓我做,不要每件│ │ │ 但「龍益營造」不承攬幾十│ 都標,但龍億土木不讓,他們│ │ │ 萬元之小額工程,每次被指│ 也是參加競標」,並表示龍益│ │ │ 定到,我都會要求李文泰、│ 營造不承攬幾十萬元之小額工│ │ │ 李和成不要競標,以便由我│ 程,但龍億土木會。由調查員│ │ │ 得標承作。(李春點頭) │ 整理其先前陳述作成擬答後,│ │ │2.問:既然龍益營造不承攬幾十萬│ 李春點頭表示同意。 │ │ │ 元之小額工程,鄉長仍繼續指定│ │ │ │ 他參與比價,且每次指定你承攬│提問2.李春答:他「指仔」,我就去│ │ │ 之工程,固定組合均係由你叔姪│ 領出來。並否認提問內容。 │ │ │ 而無外人,顯然是配合你順利承│ │ │ │ 攬,你做何解釋? │ │ │ │ 答:這我不了解。 │ │ ├───┼───────────────┼────────────────┤ │14 : │問:你那麼會算,為何其他公所的│本次勘驗結果,調查筆錄所載並無不│ │26:00│工程你都標不到。你勿把我們裝肖│實 │ │ │仔,愈講愈起勁,這些話你以為我│ │ │ │們聽的下去嗎? │ │ │ │再胡說八道,就試試看。大家要互│ │ │ │相尊重,勿把我們當小孩子看待。│ │ ├───┼───────────────┼────────────────┤ │14:30│問:何以你得標之工程,得標價 │1.14:30:00至14:31:00 有跳帶 │ │:00- │ 均在核定底價百分之九十八至│ 情形。 │ │14:32│ 九十九以內? │2.李春對於「洪登科與王英昌不必每│ │:00 │答:洪登科與王英昌『不必每次 │ 次透露底價」有點頭並稱是表示同│ │ │ 』透露底價給我,因為洪登科│ 意。 │ │ │ 核定工程底價,均是以工程預│3.惟李春又回答:依我觀察,利潤 │ │ │ 算金額扣除百分之四點五的設│ 100萬的話就扣四「啪」半的管理 │ │ │ 計管理費,再將零頭刪掉,就│ 費,不用問他底價。否認有透露底│ │ │ 是他的核定價,我在投標時再│ 價情事。並表示「我自己用推算的│ │ │ 稍微減一點即可得標。 │ 就知道了,不必去問他們底價,每│ │ │ │ 次開標後知道他是用這個算法並刪│ │ │ │ 除零頭後核定的,以後投標時我就│ │ │ │ 道是這樣核定的了。至於工程預算│ │ │ │ 金額是政府公開的資訊」 │ ├───┼───────────────┼────────────────┤ │ │問:你投標價與底價如此接近,難│李春表示標不到就算了,並說明在三│ │14:37│ 道不怕他人競標? │家競標時,底價增加較好抓。據此,│ │:00起│答:因為指定參與比價廠商只有 │筆錄內容與李春陳述並不相符。 │ │【原勘│ 三家,且對象多固定,在李文│ │ │驗筆錄│ 泰兄弟配合下,形同無人競標│ │ │誤植為│ ,所以接近底價投標仍能順利│ │ │14:51│ 得標。 │ │ │:00】│ │ │ ├───┼───────────────┼────────────────┤ │ │問:委員那邊有打電話來 │ 本次勘驗結果,調查筆錄所載與李│ │14:49│ 關心。我們都已經把押標金來│ 春陳述相符。第三位調查員進偵訊│ │:00 │ 龍去脈查清楚了,這部分你還│ 室向李春言:委員打電話來關心 │ │ │ 不照實說,就太過分了,白紙│ ...... 你牌的問題也是先行政後 │ │ │ 黑字在這邊都還不講。 │ 司法。我們把你押標金來源、來龍│ │ │答:(未回答) │ 去脈都清清楚楚,再不講就太過分│ │ │ │ 了,白紙黑字你還不講。 │ ├───┼───────────────┼────────────────┤ │ │ │經李春詳細閱讀筆錄、校正錯字、表│ │16:23│ │示無意見後,再由調查員裝訂並予李│ │:00- │ │春簽名 │ │16: │ │ │ │49:00│ │ │ └───┴───────────────┴────────────────┘ 9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46號 筆錄勘驗報告 ┌────┬─────────────┬─────────────┐ │ 時間 │調查筆錄內容 │ 本院勘驗結果 │ ├────┼─────────────┼─────────────┤ │問題1 │問:經歷、現職、家庭狀況?│與黃守仁陳述相符。 │ │10:14分 │答:自退伍後曾在家族經營之│ │ │至10:15 │碾米場、瓦斯行工作,而後從│ │ │分 │事土木包工業迄今,與妻劉瑞│ │ │ │美育有四女。 │ │ │ │ │ │ ├────┼─────────────┼─────────────┤ │問題2 │問:你是否曾承包北門鄉公所│黃守仁陳述由大哥與四哥關係│ │10:19分 │工程? │接觸北門鄉公所工程。 │ │ │答:有的。 │ │ │ │ │ │ ├────┼─────────────┼─────────────┤ │問題3 │問:你是否有營造或土木包工│黃守仁陳述現在沒有土木營 │ │10:14分 │業牌照? │造牌照,但之前與四哥有建陽│ │ │答:沒有。 │的牌,但因營運不佳而註銷。│ │ │ │ │ ├────┼─────────────┼─────────────┤ │問題4 │問:你既沒有營造或土木包工│1.黃守仁陳述以邑邦、民生還│ │10:36分 │業牌照,又如何承攬北門鄉公│ 有松陽承包。 │ │10:39分 │所工程? │2.黃守仁陳述徵求6.7家廠商 │ │至10:40 │答:我是向我大嫂堂弟王明瑞│ 幫忙投標,其中有松陽(大 │ │分 │借用邑邦營造有限公司( 以下│ 哥的牌照)、建陽(四哥的牌│ │ │簡稱邑邦營造)、大嫂堂弟王 │ 照)、道成、邑邦。 │ │ │國雄借用道成工程股份有限公│ │ │ │司(以下簡稱道成工程)、大嫂│ │ │ │大哥王金樟借用民生土木包工│ │ │ │業(以下簡稱民生土木)之名義│ │ │ │承攬北門鄉公所工程。 │ │ ├────┼─────────────┼─────────────┤ │問題5 │問:你是何時又如何開始承攬│1.黃守仁陳述從83年建築土木│ │12:35分 │北門鄉公所工程? │ 經濟不景氣,因而拜託北門│ │至40分 │答:我以前 │ 鄉公所給予機會作工程。 │ │ │都承攬縣政府水利課的水利工│☆其他陳述大致相同,但『要│ │ │程,後來一直標不到,在民國│ 求我提供廠商與總務以便於│ │ │八十四年間去拜託北門鄉長洪│ 進行比價』為調查員擬答。│ │ │登科給我承攬工程的機會,經│ │ │ │洪某答應,並要求我提供廠商│ │ │ │名單給公所總務,以便渠指定│ │ │ │廠商進行比價。 │ │ ├────┼─────────────┼─────────────┤ │問題6 │問:你一共提供哪些廠商名單│調查員參考整理黃守仁回答而│ │10:36分 │以供洪登科指定廠商參加比價│自為擬答。 │ │ │? │ │ │ │答:我除提供前揭邑邦營造、│ │ │ │民生土木、道成工程三牌照外│ │ │ │,並向我大嫂堂弟王明淺借用│ │ │ │生大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 │ │ │生大營造)、王金樟借用松陽 │ │ │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松陽營造)│ │ │ │、及我朋友黃昱榮借用昱榮營│ │ │ │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昱榮營 │ │ │ │造)給鄉公所總務王英昌,便 │ │ │ │於鄉長指定之用。通常我是以│ │ │ │三家一個組合提供給他,而以│ │ │ │昱榮營造、民生土木、道成工│ │ │ │程之名義得標,其他作為陪標│ │ │ │之用。 │ │ ├────┼─────────────┼─────────────┤ │問題7 │問:鄉長指定要你承攬之工程│☆黃守仁僅陳述拜託鄉長有工│ │12:55分 │,是否均依照你所提供之組合│ 程要給予比價機會,未陳述│ │至57分 │來指定比價?有無事先知會你│ 『洪某同意後會按照我事先│ │ │? │ 提供之組合指定廠商比價』│ │ │答:在我沒有工程的時候, │ 。 │ │ │我會主動找洪登科要求給我工│ │ │ │程承做,或者我得知縣政府有│ │ │ │補助工程給北門鄉公所即將發│ │ │ │包時,我也會要求洪登科讓我│ │ │ │承做。洪某同意後會按照我事│ │ │ │先提供之組合指定廠商比價。│ │ ├────┼─────────────┼─────────────┤ │問題8 │問:洪登科指定廠商後,王英│調查筆錄所載無不實。 │ │12:52分 │昌如何通知你領取標單參與比│ │ │至54分 │價? │ │ │13:1分至│答:王英昌有時候只有用電話│ │ │13:2分 │通知我,說鄉長有指定工程要│ │ │ │我承做,要我前去領取標單,│ │ │ │有時候會以公文書面通知我。│ │ ├────┼─────────────┼─────────────┤ │問題9 │問:你是如何領取標單及參與│調查筆錄所載無不實。 │ │10:49至 │投標比價? │ │ │10:50、 │答:王英昌雖然只 │ │ │12:54分 │通知我一人,但領取標單時我│ │ │13:5分 │都會帶領二人陪同我去各領一│ │ │ │支,再依照所指定之廠商由我│ │ │ │到不同銀行購買支票或郵局匯│ │ │ │票,由我一人投寄三支標單。│ │ ├────┼─────────────┼─────────────┤ │問題10 │問:你投寄標單時,投標價如│☆黃守仁僅陳述標單由不同三│ │13:7分 │何訂定? │ 人寫的,其餘為調查員擬答│ │ │答:三家廠商的投標都 │ 。 │ │ │由我決定,我預計以哪一家廠│ │ │ │商名義承攬,就將該家廠商標│ │ │ │價寫最低,其他陪標兩家就以│ │ │ │較高價投標。雖然都由我決定│ │ │ │及投寄,但其標單分別由三個│ │ │ │人填寫。 │ │ ├────┼─────────────┼─────────────┤ │問題11 │問:開標時你是否都到場? │☆黃守仁僅陳述開標時有到現│ │13:20分 │答:開標時一般我都會在場,│ 場,其餘無相關陳述。 │ │ │而且會找其他兩個人作為陪標│ │ │ │廠商代表。 │ │ ├────┼─────────────┼─────────────┤ │問題12 │問:你一共以前揭方式承攬北│『只要以道成、邑邦、民生等│ │10:44至 │門公所哪些工程? │提供廠商,都是由我承攬』為│ │10:45 │答:平均每 │調查員擬答,黃守仁同意。 │ │13:21分 │一年約有四、五件,確實數字│ │ │至23分 │我記不清楚,但只要以道成工│ │ │ │程、邑邦營造、民生土木等我│ │ │ │提供之廠商得標的工程,都是│ │ │ │由我承攬製作。 │ │ ├────┼─────────────┼─────────────┤ │問題13 │問:洪登科、王英昌有無將底│調查筆錄所載無不實。 │ │ │價透露給你? │ │ │ │答:沒有。 │ │ ├────┼─────────────┼─────────────┤ │問題14 │問:何以洪登科指定你承攬之│調查筆錄所載無不實。 │ │10:52分 │工程,得標價均達底價百分之│ │ │13:39分 │九十八以上?有公開競標者,│ │ │至47分 │如三寮灣排水改善工程、北門│ │ │ │鄉排水改善工程,其得標分別│ │ │ │為僅是底價百分之七十六點二│ │ │ │九及六十六點二九? │ │ │ │答:他們 │ │ │ │雖然沒有洩漏核定底價給我,│ │ │ │但公所核定夜底價方式頗為固│ │ │ │定,即是將預算金額扣除固定│ │ │ │設計費用及管理費用後,扣除│ │ │ │零頭即為他的核定底價,鄉長│ │ │ │指定的三家比價廠商均是我所│ │ │ │提供的,所以我便於運作,所│ │ │ │以我可以將投標價以接近底價│ │ │ │之方式投標而不至於漏標,如│ │ │ │果有其他廠商參與競標就無法│ │ │ │掌控,必須將投標價壓低才有│ │ │ │機會得標。 │ │ ├────┼─────────────┼─────────────┤ │問題15 │問:洪登科以前揭方式指定你│調查筆錄所載無不實。 │ │13:25分 │承攬北門公所工程,你有無致│ │ │ │送他任何好處? │ │ │ │答:沒有。 │ │ │ │ │ │ ├────┼─────────────┼─────────────┤ │問題16 │問:據本站調查,其他廠商以│黃守仁陳述因為洪登科與大 │ │10:52分 │前揭方式承攬北門鄉公所工程│哥有交情,疼惜自己、可憐自│ │13:25分 │,都要給予洪登科固定回扣,│己,因此沒收費用。 │ │13:28分 │何以你不需要? │ │ │ │答:因我跟洪 │ │ │ │登科交情不錯,並同情我經濟│ │ │ │情況不佳,所以沒有向我索取│ │ │ │回扣。 │ │ ├────┼─────────────┼─────────────┤ │問題17 │問:邑邦營造除了作為你承攬│調查員依黃守仁回答自為擬答│ │13:30分 │北門鄉公所工程之用,有無借│。 │ │ │與他人陪標之用? │ │ │ │答:我並未將邑邦營造之牌照│ │ │ │借與他人。 │ │ │ │ │ │ ├────┼─────────────┼─────────────┤ │問題18 │問:八十九年五月間成泰土木│調查筆錄所載無不實。 │ │11:13分 │承攬之工程為何都由邑邦營造│ │ │至14分 │陪標? │ │ │13:30分 │答:事先我並不知道洪登科會│ │ │ │至39 │指定邑邦營造參與陪標,是北│ │ │ │門鄉涂和順來找我說有些工程│ │ │ │鄉長指定由他承攬,指定陪標│ │ │ │廠商時有指到邑邦營造,要求│ │ │ │我讓他,不做價格上競爭,我│ │ │ │同意後雖然有寄出標單,但將│ │ │ │投標價提高便於他得標。 │ │ │ │ │ │ │ │ │ │ ├────┼─────────────┼─────────────┤ │問題19 │問:你借用邑邦營造等牌照參│調查筆所載無不實。 │ │13:50分 │與比價,費用如何計算? │ │ │至13:51 │答:如 │ │ │分 │果純粹陪標,則不給任何代價│ │ │ │,如係借牌承做,則必須負擔│ │ │ │百分之九稅款,並提供工程款│ │ │ │百分之九十之憑證,其他盈虧│ │ │ │都由我自行負責。 │ │ ├────┼─────────────┼─────────────┤ │問題20 │問:(提示王英昌扣押物物號 │☆調查員提示商資料,黃守仁│ │13:54分 │04廠商資料)該扣押物第五、 │ 未就內文廠商名單為供述。│ │至59分 │二十五、三十三頁之廠商名單│ │ │ │是否係你提供給北門鄉公所作│ │ │ │為指定廠商比價之用?內容為│ │ │ │何? │ │ │ │答:是的,當時是我交給 │ │ │ │北門鄉公所總務王英昌,第五│ │ │ │頁的組合是邑邦營造、昱榮營│ │ │ │造、松陽營造,第二十五頁之│ │ │ │組合是道成工程、昱榮營造、│ │ │ │民生土木,第三十三頁之組合│ │ │ │則是松陽營造、生大營造、民│ │ │ │生土木。 │ │ └────┴─────────────┴─────────────┘ 附錄本案論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