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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矚上更(二)字第240號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陳珍如黃國永翁金緞

上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許政雄
選任辯護人
陳文忠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青芬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董美貞
選任辯護人
薛西全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雅羚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張燦鍙
選任辯護人
劉陽明律師
被告
袁華倫
選任辯護人
李宜光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參、被告許政雄被訴違背職務期約罪嫌部分:三、㈥第十四行(即原判決第九十四頁第十九行)關於「附此敘明」之記載,應更正為「惟因公訴人認被告許政雄此部分之行為,與上揭經本院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論以共同圖利罪有罪部分,係同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屬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前揭裁判效力所及,爰就所涉圖利未遂部分不另為免訴之諭知,及就所涉準受賄罪部分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參、被告許政雄被訴違背職務期約罪嫌部分:三、㈥第十四行(即原判決第九十四頁第十九行)關於「附此敘明」之記載,有上開主文所示誤漏載之情事,惟均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翁金緞

書記官 吳信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重矚上更(二)字第240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