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矚上更(二)字第240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政雄
- 選任辯護人
- 陳文忠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蔡青芬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董美貞
- 選任辯護人
- 薛西全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黃雅羚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燦鍙
- 選任辯護人
- 劉陽明律師
- 被告
- 袁華倫
- 選任辯護人
- 李宜光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參、被告許政雄被訴違背職務期約罪嫌部分:三、㈥第十四行(即原判決第九十四頁第十九行)關於「附此敘明」之記載,應更正為「惟因公訴人認被告許政雄此部分之行為,與上揭經本院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論以共同圖利罪有罪部分,係同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屬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前揭裁判效力所及,爰就所涉圖利未遂部分不另為免訴之諭知,及就所涉準受賄罪部分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參、被告許政雄被訴違背職務期約罪嫌部分:三、㈥第十四行(即原判決第九十四頁第十九行)關於「附此敘明」之記載,有上開主文所示誤漏載之情事,惟均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